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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15: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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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亮 赵永秀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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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图解版)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图解版)试读:

前言

Preface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内外形势严峻复杂。从国际需求来看,世界经济还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调整期,总体复苏疲弱的态势还没有明显改观。外需增长仍然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从国内方面来看,国内经济已进入新常态,下行压力依然存在。

国内投资和经济增长如果放缓将抑制进口的增量。从企业竞争力来看,低成本优势正在减弱,要素价格持续上涨,传统比较优势在弱化,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在加大。从贸易环境来看,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上遭遇的贸易摩擦较多。从地缘政治来看,一些地区的局势动荡,加剧了国际贸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于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对外贸易经营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经营环境异常艰难。因此,掌握必要的对外贸易基础知识,了解适时的对外贸易基本政策,有效防范和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就成为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必须要做的功课。

当下,我国正在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受益于“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一带一路”将为中国外贸注入新活力。依托新领域、开拓新市场,“一带一路”正在引领新一轮全球资源重新优化配置,企业对此深有 感触。“一带一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个契机,为帮助中小企业更多地了解外贸政策、享受外贸政策带来的实惠,同时有效防止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服务开放型经济,助推企业“走出去”,我们组织专家策划并编写了“中小企业一带一路外贸指南丛书”,包括《外贸基础知识读本(图解版)》《外贸政策法规解读(图解版)》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图解版)》。丛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外贸基础知识读本(图解版)》——主要阐述了对外贸易基础知识、“一带一路”基础知识、加工贸易基础知识、国际服务贸易基础知识、多双边经贸合作基础知识、产业安全基础知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区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

◇《外贸政策法规解读(图解版)》——主要阐述了对外贸易政策、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出口贸易促进政策、关税管理政策、海关通关管理政策、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图解版)》——主要阐述了贸易壁垒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合同风险、信用证风险、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运输风险、国际结算收汇风险、外汇风险等各种贸易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防范措施。

本套丛书最大的特点是内容全面、深入浅出,将深奥的理论用平实的语言表述出来,让初涉外贸业务的人士也能看得懂;表现形式上采用模块化、流程化、表格化、问答式的方法,把枯燥的理论知识简单化,使读者容易理解,便于记忆;同时,本书尤其注重实际操作性,清楚、明白地讲解了所涉业务的操作要求、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套丛书给读者提供了解决的方法、操作的思路、成功的捷径,适合有外贸业务的生产企业、纯外贸企业,甚至是与外贸业务有关的报关行、国际货物代理以及大学院系、培训机构等使用,也可当作海外业务人员、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领导了解外贸政策知识的便携手册。

本书由武亮、赵永秀主编,安建伟、齐小娟、陈超、车转、陈宇娇、李建伟、李相田、马晓娟、王丹、王雅兰、王振彪、武晓婷、徐亚楠、冯永华、李景安、吴少佳、陈海川、唐琼、任克勇、滕宝红参与了本书的资料收集和编写工作,武亮、赵永秀对全书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第一章 贸易壁垒风险防范

贸易壁垒(trade barrier)又称贸易障碍,是指外国或地区的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具有阻碍和扭曲贸易效果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贸易壁垒是对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阅读提示

本章的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图示说明

①对国际上各种贸易壁垒做出简明扼要的解释。

②介绍我国及外贸企业针对贸易壁垒所提出的应对策略。第一节 贸易壁垒类别

贸易壁垒一般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各国的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以下介绍几种主要的贸易壁垒。类别1: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又称贸易技术性壁垒、技术壁垒,它是指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造成的阻碍。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WTO成员为实现保护安全、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等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措施的统称。

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时,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表1-1所示。表1-1 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续表)(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别

根据现实情况,技术性贸易壁垒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两种,具体如图1-1所示。图1-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别

受合法和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外贸企业在应对不同的技术性贸易时,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类别与具体说明如表1-2所示。表1-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类别与具体说明类别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简称GBs),也称为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s,简称ETBs),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绿色壁垒通常是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保护措施、法规和标准等,也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有许多特点,具体如图1-2所示。图1-2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1.法律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如图1-3所示。图1-3 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形式

2.广泛的表现形式

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如表1-3 所示。表1-3 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类别3:社会壁垒

社会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社会壁垒由各种国际公约的社会条款(包括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动权利、劳动技术标准等条款)构成,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

社会壁垒的分类如表1-4所示。表1-4 社会壁垒的分类

目前,在社会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 8000,该标准是从ISO9000系统演绎而来,用以规范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通过认证的公司会获得证书,并有权在公司介绍手册和公司信笺顶部处印上SGS-ICS论证标志和CEPAA标志。此外,通过认证的公司还可以得到SA  8000证书的副本用于促销。欧洲在推行SA 8000上走在前列,美国紧随其后。欧美地区的采购商对该标准已相当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 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成本。

SA 8000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如图1-4所示。图1-4 SA 8000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实例

上海PR企业是500强合资企业,A公司是该企业的一家供应商,负责该公司油漆车间技术保洁和油漆缺陷分析等工作。PR公司派到该企业工厂工作的共有小李等60人,A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和各种劳动福利,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提供劳动保护。2004年1月,PR企业因为服务价格高而解除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换由B公司提供相同服务。B公司将A公司在该企业的小李等60名工人大部分收编,PR企业也做这些工人的挽留工作,希望他们加入B公司。其实,作为专业技术工人的小李他们并不愿意走,于是小李等60名员工变成了B公司的人。可是不久,留下来的小李他们发现,B公司不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也很差。而PR企业则对B公司既保持了服务的质量,又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的做法非常满意。小李他们几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他们基本保障,但都不被理睬。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小李等员工向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违法用工的单位。由于没有与PR企业或者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工作地点在PR企业的工厂,所以小李等人就把B公司和PR企业一起告上法庭。

PR企业认为,公司的保洁是B公司承包的,工人当然也是B公司的。PR企业只对B公司的服务质量、价格感兴趣,至于B公司招用什么工人、怎么招用工人、有没有违反《劳动法》都与企业无关。因此,小李等人的投诉与PR企业无关,PR企业依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该企业是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是作为世界500强之一,PR企业是了解SA 8000的,B公司是该企业的供应商,采购商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在国内是无须审查的,但相对SA 8000标准是有据可查的,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SA 8000,该企业让自己陷入了可能遭受贸易制裁的境地。

点评:PR企业与原来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企业解除合同后,采用了违规的B公司,使用的还是原来的那些员工,明知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还继续纵容,PR企业有过错,有规避《劳动法》的嫌疑。

SA 8000的标准规定,“企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PR企业选择了不遵守法律的供应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该企业取消了原来符合法律规范的公司,而改用违规公司,且实际雇用的是相同员工,这不仅违反了标准的要求,并且属情节严重。类别4:特保限制措施

特保限制措施是指在遇到某类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时,进口国家或经济体可以采取一些紧急的贸易限制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 242、245段到250段中。根据《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根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第245段到250段中则规定了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程序。附件7还列举了部分WTO成员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中国产品名称和具体措施。类别5: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其中,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一)反补贴的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图1-5所示。图1-5 反补贴的特点(二)反补贴的种类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反补贴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

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所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销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五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类别6:倾销和反倾销风险(一)倾销的构成

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具体如图1-6所示。图1-6 构成倾销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与倾销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二)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反倾销最初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

实例

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对我国输欧节能灯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公告称,日落复审只决定是否继续反倾销措施,并不改变反倾销税率,如企业有理由认为应该发起一个可改变反倾销税率的复审,可与欧委会联系。这样的复审将与日落复审分别进行。

欧盟于2000年立案对我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1年7月19日对我节能灯征收最高达66.1%的反倾销税;2004年,欧方发起对该产品的反规避调查,最终将66.1%的反倾销税征税范围扩展至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三)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出口的“拦路虎”,且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而逐年扩大。因此,认真分析我国企业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我国出口的顺利进行。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具体如表1-5所示。表1-5 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类别7:美国“337调查”的风险“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一)“337调查”的对象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查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也就是说,“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1.一般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2.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特别提示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二)“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的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将在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会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等形式。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五个月。

在调查启动六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九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在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特别提示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三)“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22)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四)“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图1-7所示的救济措施。图1-7 “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五)“337调查”的特点

从近年来“337调查”的实际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337调查”具有以下特点,如图1-8所示。图1-8 “337调查”的特点第二节 防范对策对策1:技术贸易壁垒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提高标准意识,主动防范风险

提高标准意识,主动防范风险的要求如下所示。 

●出口企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学习WTO/TBT的规定。

●对进口国关于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进口国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避免盲目出口。

●了解标准更新渠道,积极收集标准信息,通过国内外相关网站,尤其是关注各级质监、商检等部门的WTO/TBT通报咨询及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提前防范。(二)外贸企业应坚持科技创新

无论是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还是非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核心仍然是技术,关键是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本质就是相关发达国家以自身的技术优势把其他技术不发达国家阻隔在外。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外贸企业也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核心技术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外贸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竞争力,掌握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此外,外贸企业的专利战略与标准化战略密切相关,在“专利标准化”的趋势下,要求外贸企业把标准化战略与专利战略紧密地衔接起来。

外贸企业如何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呢?具体措施如图1-9所示。图1-9 外贸企业制定专利战略的措施

外贸企业要善于把专利战略与标准战略结合起来,积极将专利融入技术标准之中。在以专利为形式的技术背景下,不但可以突破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而且可以增加在国际贸易中谈判的砝码。更重要的是外贸区域也可以形成自己有针对性的“技术壁垒”,以人之矛,攻人之盾。(三)积极开展外贸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协议各成员国中央政府要确保制定或实行认证制度,并不得有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若已有认证制度或区域认证制度,协议的签字国就不要再建立与之相对立的国家认证制度。也就是说,各协议签约方必须建立符合国际认证制度的认证制度,各区域组织所建立的认证制度也不能与国际认证制度相对立。

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大ISO 9000、ISO 14000、TMS等体系认证步伐。按照国外要求,在食品加工、水产品、蔬菜等外贸企业推行HACCP(Harard Andysis and Critical Point)计划,在机电外贸企业推广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CE(Conformity European)等认证,争取更多的外贸企业和产品获得国外注册。(四)积极采标,畅通贸易

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和发展趋势,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和国外市场需求,出口企业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就会得到国际市场和同行的认可,使产品顺利走出国门。采用国际标准,消除贸易壁垒,畅通国际贸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五)实施标准战略,掌控市场

企业若能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技术标准反映自身的技术状况,有利于产品走向市场。而企业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纳入国际标准,就会占领市场的制高点,主导、控制市场,获取丰厚的利润。(六)利用规则,保护权益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应积极展开外交行动,争取到相关的优惠待遇和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

●对遭遇的歧视性技术壁垒,要依据WTO有关规定,借助行业的整合力量,联合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进行谈判、起诉,保护合法权益。(七)建立企业自身调研机制和信息体系

1.对国外的标准加以研究和分析

技术壁垒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了解国外的标准所致,因此企业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的标准,有针对性地研究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关程序,密切跟踪各国技术标准和法规的颁布执行情况。一方面,可以使商品避开技术性贸易壁垒顺利进入国外市场;另外一方面,对于想扩大规模走国际性、跨国性的企业,可以针对战略部署提供一定信息。

2.建立进出口信息系统(1)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品的进出口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搜索、整理和分析各类产品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与法规等方面的信息资料。(2)企业要设专人负责本行业、经营产品的信息管理,跟踪国外的技术壁垒措施的最新情况,建立国外技术性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3)在获得国外最新信息的同时,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有关标准法规的国家级咨询中心,从中及时获得技术壁垒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预警机制,充分考虑国外新出台的法规可能转变为技术壁垒,受到限制应及时选择规避。对策2:应对绿色壁垒的措施

面对国外数量众多,不仅针对产品的终端,而且存在与整个生产经营多层次多环节的绿色壁垒,我国出口企业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内外有利的条件,逐步消除不利影响,多方策划,积极有效地应对。 (一)开展绿色营销,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

出口企业应该开展绿色营销,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主要措施如图1-10所示。图1-10 开展绿色营销的主要措施

1.转变营销观念,开展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经营战略制定、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生产、定价分销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满足人们的绿色消费需求,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统一的经营活动。绿色营销是最具生命力、市场潜力的营销方法,顺应了“环保回归”的潮流,适应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战略,有利于企业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出口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时应针对营销组合的各个变量采取相应措施,如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制定绿色价格、开拓绿色销售渠道等,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投入,同时提高分销的效率。

2.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突破绿色壁垒

绿色技术是指能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原材料、资源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一方面要开发各种能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稀缺物资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在使用后不危害或减少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另一方面进行绿色工艺的创新,在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清洁工艺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

3.实施绿色包装,突现企业绿色形象

绿色包装是指无害的、少污染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使用后可回收再利用或可以自然降解的包装物。ISO 14000将环境管理纳入制度,要求“企业生产产品包括它们的包装不仅要重视效能,还要将环保的观念加上去”。与日俱增的包装废弃物已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在重视环保的世界氛围里,绿色包装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

4.强化绿色管理,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不仅是为适合国外市场的需要,更是争取国际市场入境销售的资格。实行绿色管理,就意味着将环保观念纳入企业经营理念,将污染控制策略由“末端处理”转向“源头控制”,即按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在生产、加工、储备、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形成一套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  

实例

1998年,绍兴钱清镇的永通染织集团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纺织品出口到欧洲。结果在检测中出了问题,进口商称布料里有一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有害,要退货。于是,这批货又漂洋过海回到了国内,退货中转的各种费用差不多超过布料本身的价格了。100万元莫名其妙地打了水漂,企业上下都感到不可思议:“布料是好的,颜色也是对路的,怎么会在染料上出问题?”“一朝遭蛇咬,十年怕草绳”,按照当地其他企业的做法,该企业可能再也不敢冲欧洲市场了。但在广泛调查基础上摸清了原由的企业负责人发现,绿色环保、对人体无害是一种世界潮流。如果这一关过不了,最终会被世界市场尤其是欧美高档市场淘汰。要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必须强化产品的“绿色”意识。

痛定思痛,永通集团积极寻求破解绿色壁垒的方法。当初,国内化工行业还没有环保染料,永通就用国外的,尽管在大力开源节流之后,成本还是高了30%,出口几乎无利可图,但是永通集团下定决心,要在世界市场上打响这张“绿色”牌。集团不仅将染料全部改为环保型产品,还斥资200多万元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检测中心。

破解了绿色壁垒后的永通集团如同掌握了阿里巴巴“芝麻开门”的秘诀一样,顺利打开了欧洲市场,并牢牢占据了世界市场中的份额。这家曾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1999年在全国印染行业中创下了产量、销售、出口三项全国冠军,外贸出口超过1亿美元,产品行销75个国家,其中,欧美国家占了40%。2000年前三个月,产品出口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0%,让业内人士连连称奇。如今,随着国内环保染料价格的总体走低,永通集团的效益显著提高。总经理李传海深有感触地说:“绿色壁垒不可怕,关键是要图‘破壁’。”点评:

该集团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检测中心。从一个企业的角度看,永通集团是有前瞻意识的。但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每个企业都自己建立一个检测中心,这是极其不经济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检测技术还需加强。

对于我国一些纺织企业来讲,其环保意识还停留在污染的末端治理上,有些企业甚至对末端治理也不重视。而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治理已经从末端治理、生产过程污染预防这两个阶段,进入从产品设计到废弃回收利用再生的第三阶段。如果在绿色壁垒面前,停步不前或者等待观望,结局只能是死路一条。绍兴永通丝织集团“吃亏”之后醒悟过来,走上了成功的道路,而对如今的企业来说,已经不能再把所有的行动放到教训之后,因为已经没有时间了。在这方面,政府、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的观念,将环保贯彻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并鼓励企业申请ISO 14001认证,从而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企业内部的检测中心已不能满足当前国际贸易的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要通过企业内部的检测关,还要通过企业外部的检测关,进一步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二)寻求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政府支持和行业联合

1.充分借助政府的力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本国企业出口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对企业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体现在为企业的出口进行国际市场开拓给予指导和帮助。我国出口企业一定要配合好环保外交战略,充分利用WTO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积极寻求政府的技术、资金支持和特殊的环境补贴,合理构建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则,寻求合理的保护,从而发展提高自己。

2.积极利用联合策略,发挥集体效应

在企业的发展中,单靠某一个企业的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产业竞争优势。在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绿色技术标准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走联合之路,兼顾对内联合和对外联合。具体如图1-11所示。图1-11 联合策略对策3: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一)政府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在应对社会壁垒方面政府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具体如图1-12所示。图1-12 政府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二)行业协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可以利用自身特点发挥特定的作用,具体如下。

1.加快建立社会壁垒的预警和反应机制

行业协会应当加快建立社会壁垒的预警机制,对特定的社会壁垒会造成的影响要有预警。组织专门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的社会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社会壁垒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社会壁垒的数据库。向企业及时传递有关社会壁垒的发展动态。 

2.协调企业的出口行为,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行业协会应该切实做好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的工作。在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方面规范行业行为,切实做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的监督,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出口行为,维护出口市场竞争秩序。 (三)我国水产品遭遇的动物福利壁垒

水产品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加入WTO以来,中国水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其中,出口量301.5万吨,出口额93.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8.7%。然而,在增长的背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关注水产动物在养殖和加工过程中所受的待遇,运用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目前,很多欧美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美国规定,从1995年6月1日开始,凡从国外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国证明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宣布对中国的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其原因是中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安装海龟逃生装置。这致使中国冻龙虾出口额由1995年的1203.9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6.7万美元。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的卫生标准,因此,不再进口中国贝类产品。2002年,国际保护组织要求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在2005 年的哈洽会期间, 欧盟一个畜产品进出口贸易商到我国黑龙江正大企业, 欲采购金额达上亿元的活体肉鸡, 但是在欧盟厂商代表参观完正大企业后,宣布交易取消, 原因是“正大企业的鸡舍不够宽敞”。(四)企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

外贸企业是社会壁垒的直接影响者。因此外贸企业的决策对减小社会壁垒的影响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应付社会壁垒方面,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如图1-13所示。图1-13 企业应对社会壁垒的对策对策4:特保措施的应对策略

我国可以针对特保措施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策略,如图1-14所示。图1-14 特保措施的应对策略(一)通过条约解释

尽量为特保措施的实施限定严格的条件,尤其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来进行限定。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应当将特保和《保障措施协定》紧密联系在一起,除非有特殊规定,特保也应适用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条款,适用专家组对保障措施协议的名词概念、条款的解释。二者可以视为普通法和特保法的关系。 (二)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数量激增和价格变化大的产品。政府部门应当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规则,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出口企业应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实现政府与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三)保持高度警觉,防患于未然

我国的大型出口企业在从事贸易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本企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变动情况,对出现的一些不利情况可以采取一些预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进出口企业间的协调作用。 (四)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时应积极应诉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时,应积极应诉,根据适用保障措施或特保措施的条件进行抗辩,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保障措施的适用;一旦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我国政府应该行使《保障措施协定》及《入世议定书》中所赋予的权利,对实施国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2002年印度对中国缝纫机针特别保障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3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依据《1997年海关关税法案》中的第5条规定(关于过渡期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关税),宣布了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告,案号为G.S.R.126(E)。印度政府公告在当日专门发布了这一消息,此公告复印件及调查问卷寄发给此案所涉及的包括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者、进口商、下游产业、出口商、商会等在内的相关利益方。

2003年1月28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通知本案的相关利益方参加2003年2月25日的听证会。2003年2月2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利益方有Altek Lammertz Needles有限公司等印度国内的主要缝纫机针生产商、以Rohan Apparels Pvt 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印度缝纫机针进口商、中国商务部、代表中国南通华廷制针有限公司和南通白鹤制针有限公司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及来自日本、韩国和德国的缝纫机针出口商。在听证会上,各相关利益方被要求向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其缝纫机针进出口数据,各相关利益方还就印度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是否合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2003年4月9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已经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厂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及威胁,为了给国内厂商提供调整的时间,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对进口缝纫机针自2003年4月9日起征收为期3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除此之外,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还建议,由于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对印度造成了市场扰乱,据此对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征收附加税,税率为1.50卢比/根。

由于中国政府的斡旋,印度财政度最终否定了保障措施调查局的裁定,将不对中国出口的缝纫机针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二、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中的被调查产品是工业缝纫机针,位于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目录一”下,2003年由于《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目录一”的修订,工业缝纫机针的编号做出更新。

2.调查期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调查期为2001—2002年度,根据相关出口商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要求以及参照期不能超过三年的规定,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将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作为本案的保障措施调查的参照期。

3.关于“国内产业”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者是印度Ailek公司,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印度生产的缝纫机针大部分都是Ailek公司生产的,所以认为Ailek公司可以代表印度国内整个工业机械缝纫机针产业。由于印度国内还有另外三家工业机械缝纫机厂商,所以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其他相关利益方是存在争议的。

4.关于“进口增长”的判定

当年,印度进口的工业缝纫机针主要来自中国、德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1998—1999年度,印度对缝纫机针征收的关税税率为40%,1999—2000年度这一税率下降到35%,2001年以来,税率逐步降到25%。

据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1998年度印度共进口了116470千克的缝纫机针,2001—2002年度进口数量上升到174 961千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对印度国内厂商提供的数字提出异议,但是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中国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问卷以及听证会上提供的出口数据是修饰过的、不真实的。根据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提供的数字的修正,中国主要的三家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期内的出口情况如下所示。中国主要的三家缝纫机针出口商在调查期内的出口情况

尽管包括中国的缝纫机针生产商在内的相关出口商对本案发起申请者提供的进口数字提出各种异议,但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由本案发起申请者提供的有关1997—1998年度及2000—2001年度印度进口缝纫机针数量及金额的数据是可信的。包括进口自中国香港地区的缝纫机针在内,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定2001—2002年度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的数量为99 609千克,出口额为21 960 090卢比。

5.市场扰乱

由于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都是本案的调查期,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调查期内印度进口缝纫机针的总量才能决定这一阶段内是否存在进口大量增长。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的数据表明了从1998—1999年度及2000—2001年度印度进口缝纫机针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1)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2)1997—2002年度印度进口、自己生产缝纫机针的状况(3)

根据本国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上述数据,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印度的缝纫机针进口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增长,但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出口从1997—1998年度的53545千克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99609千克,在1997—1998年度到2000—2001年度这四年中,印度每年从中国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平均数量从62000千克上升为99609千克,印度进口缝纫机针数量与国内生产数量的比重也由1997—1998年度的1730%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1860%。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数据还表明,从中国进口缝纫机针的成本远远低于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缝纫机针的成本。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就此认为,在本案的调查期内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上都出现了增长。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增长在以下几方面给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1)调查期内印度缝纫机针市场价格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在其他贸易伙伴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价格逐年攀升的情况下,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价格却呈下降趋势。1997—1998年度,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CIF价格为446卢比/千克,1999—2000年度这一价格上升至671卢比/千克,但是2000—2001年度这一价格下跌至220卢比/千克,下降幅度达到66%,而同期其他国家出口到印度的缝纫机针CIF价格为2425卢比/千克。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称,为了保持市场占有率,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不得不跟随中国生产的缝纫机针价格调整自己产品的价格,并因此受损,期间其利润率由1998—1999年度的5096卢比/千克上升至2000—2001年度的5128卢比/千克,但2001—2002年度的利润率下降至3817卢比/千克。(2)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称,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1998—1999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57%,1999—2000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51%,2000—2001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45%,2001—2002年度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为45%,比前一年下降了13%。(3)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库存增长。

由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提供的数字表明,2000年3月底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的库存为4057千克,2002年3月底,库存增加到5552千克。(4)调查期内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下降。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所占市场份额有如下变化。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指出,如果将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量与从各国进口之和作为总的市场份额,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呈上升趋势,如上表所示,从1997—1998年度的1.14%逐步上升到2000—2001年度的2.90%;但是如果将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量与从中国进口之和作为总的市场份额,和前一年相比,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的市场份额在2001—2002年度是下降的。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凭借以上几方面的数据得出结论,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生产商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或者市场扰乱。

6.关于“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排除了本案相关利益方所提出的有其他因素造成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确定了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与印度国内缝纫机针产业严重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利益方所提出的异议将在本文的“争议焦点”中详细陈述。

7.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符合印度的公共利益,尽管有本案的相关利益方指出,由于印度国内生产的缝纫机针只占2%~3%的市场份额,对进口缝纫机针征收保障措施关税将会损害印度缝纫机针进口商和消费者尤其是印度国内使用缝纫机针的相关下游产业的利益。但是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坚持认为“公共利益”覆盖的范围应该更广,实施保障措施关税的目的是为国内产业提供一个进行积极调整的机会以适应进口增长带来的竞争格局的变化。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和阶段内对进口产品征收保障措施关税不仅能够减小负面效应,还能为消费者在合理的价格基础上提供一个更宽的选择范围。征收保障措施关税不仅能帮助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渡过难关,也代表了缝纫机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8.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进口缝纫机针数量的增长已经对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厂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威胁,为了给国内厂商提供调整的时间,所征收的保障措施关税的具体数额应该能防止进口缝纫机针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能促进国内产业进行积极调整,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裁定对进口缝纫机针自2003年4月9日起征收为期三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除此之外,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还建议,由于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对印度造成了市场扰乱,所以对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征收复交关税,税率为1.50卢比/根。

三、争议焦点

1.关于进口数量的争议

在中国对印度出口机械缝纫机针数量的问题上,中国的出口商以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发起本次保障措施调查的印度国内厂商之间存在很多争议。

首先,中国的出口商认为,印度国内的缝纫机针厂商在提供其进口数字时,将进口自新加坡的缝纫机针都记入进口自中国的缝纫机针进口量,从而将中国对印度的缝纫机针出口夸大了。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却认为,新加坡没有生产缝纫机针的工厂,而且韩国、日本和德国这些出口商在印度有自己的分销商,所以没必要也不会通过新加坡向印度出口缝纫机针,因此印度认定从新加坡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是中国,从新加坡和印度进口的缝纫机针应该记入印度从中国的缝纫机针进口数据中。中国出口商反驳称,即使在新加坡没有发现缝纫机针工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将从其经济体进口的缝纫机针的原产地视为中国。

其次,中国的缝纫机针出口商还提出,印度国内缝纫机针生产商夸大了的中国缝纫机针的出口数据,所提供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根据中国海关提供的数据,在整个调查期内,中国共出口了35538.4千克的工业和家用缝纫机针,远远低于印度缝纫机针生产商所提供的104216千克,除此之外,因为在中国的海关统计中,工业缝纫机针和家用缝纫机针是同属一个分类,在海关税则中的税号为8452.3000,但是在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工业缝纫机针和家用缝纫机针拥有不同的税号,所以由印度国内缝纫机针厂商提供的数字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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