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4 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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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

失踪人享有继承权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试读:

失踪人享有继承权吗?

(合法继承人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Cicy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失踪人享有继承权吗?

【分析解答】

失踪人是指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人是指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失踪人的财产由代管人管理。《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律设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只是对不确定的事实状况的法律确认,为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民法对失踪人的继承能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从以上立法看,我国采纳生存推定主义,即推定失踪人仍然继续生存。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失踪人自然也不丧失继承能力,仍依法享有继承权,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也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

【基本案情】

1995年李清山外出打工,三年多杳无音信,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作出宣告李清山失踪的判决,并指定由其妻子曹欣作为财产代管人。1999年,李清山的妻子曹欣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了她与李清山的婚姻关系,5岁的儿子李聪由其祖父母抚养。2000年,李聪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李聪即随他的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李聪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遗产房屋6间,银行存款12万元。房屋与存款被李清山的两个弟弟李清水和李清石全部分割,没有给李清山留下任何财产。李聪的母亲曹欣认为,李清山对其父母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其弟弟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留出李清山的遗产份额,将该部分遗产用做李聪的抚养费用。于是曹欣将李清山的两个弟弟李清水和李清石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清山虽然被宣告失踪,但是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也应该有继承能力,可以继承遗产。由于李清山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故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判决李清山可以分得遗产中的房屋两间,存款4万元,由其财产代管人曹欣负责管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失踪人的继承能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第32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失踪人的继承权应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代为行使,其继承的遗产应该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

在本案中,李清山三年杳无音信,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但其仍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分割李清山父母的遗产时应该为其保留应分得的遗产份额,而此遗产份额也属于其财产,应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法院在宣告李清山失踪时,指定由其当时的妻子作为财产代管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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