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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5 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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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1小时高清视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806应用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1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乔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主要研修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课程。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独到的理解。乔老师多次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著名律所、知名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实习,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具备独到的知识记忆方法,授课层次清晰,深入浅出,幽默生动。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法学历年考研真题导学[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 参考教材、课程和题库说明

一、参考教材

本科目近年不指定参考教材,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的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通过分析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推荐以下参考用书:

1.《刑法》(王作富、黄京平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刑事诉讼法》(程荣斌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民事诉讼法》(江伟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周珂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民法》(王利明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经济法》(史际春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国际法》(程晓霞、余民才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国际私法》(章尚锦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国际经济法》(郭寿康、赵秀文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课程和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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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历年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与分析

一、人大考研应用法学试卷分析

1.所考科目

综合卷按考题顺序: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

2.题型设置

名词解释、简答题。

3.分值设置

综合卷150分,共7科、选考5科,每科30分。每科一般考五道题,四道名词解释(每道题5分)、1道简答题(10分)。诉讼法略有不同。

4.试题特点

该科目的试题不仅注重对记忆程度的考察,更要求考生有全面深入的综合分析能力;不仅是对基础知识的考察,还是对理论思维的考察;不仅是书本知识掌握程度的考察,更是对社会事件的认识能力的考察,不仅考察专门内容,对交叉内容也予以关注,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大法学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一)主观题考查知识点精细

无论是2009年之前的六选五的综合课试题,还是2010—2011年的九选五综合课试题,还是2012年的应用法学七选五试题,都大体始终保持着名词解释、简答的主观题题型风格。除诉讼法外,每科四道名词解释、一道简答题的设置,对于至少得阅读1本书(国际法为至少三本书)的考生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犹如池底捞针,加上经济法等专业所考核概念更加细碎,增加了记忆理解的难度,这需要考生根据自己所长,选择合理的复习科目,如真有自信、能力和余力,可适当选择后备科目留有余地,同时更需要注意复习技巧,按照体系复习,纲举目张,把握要点,理解记忆。(二)名词解释题相对较为基础,简答题有深化理论性、综合性的趋势

一般来说,名词解释题相对简单,考察大家对教材的记忆情况(但一般也会涉及个别理论学说的考察),而论述题在坚持基础性前提的情况下,体现出某种综合性、理论性的思维要求,近年来甚至还出现对学科交叉问题予以考核的情况。例如:

留置权(5分)[2011年民法真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5分)[2011年民法真题];

简述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主要判断方法。(10分)[2010年民法真题];

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10分)[2010年知识产权法真题];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关系。(10分)[2011年知识产权法真题](三)容易出往年的题目。

这表现在一些重要考点以各种方式频繁出现,一些相关或相近考点屡次再次登场:

著作权法定许可(5分)[2010年知识产权法真题];

专利权的穷竭(5分)[2011年知识产权法真题];

简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10分)[2012年知识产权法真题]

均涉及对知识产权限制问题的考察。挑战了对相关问题“隔年不考”的惯性思维。

三、各科具体分析(一)刑法

1.刑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停止状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出题特点(1)题型稳健基础

总论方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分)[2010年刑法真题]、间接故意(5分)[2012年刑法真题]的基础性自不待言,即使简述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0分)[2010年刑法真题],看似棘手,其实也极为基础:以教唆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原则,兼顾教唆对象的特殊情况(未犯罪或未成年)。

分论方面的题目,虽然纷繁复杂,但把握犯罪构成四要件这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平时据此依次考察各重要罪名,留意其特点记忆,并对相关概念加以比较辨析,便可在考场上占得先机。(2)注重在分罪罪名之间的差异比较上做文章:

简述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10分)[2010年刑法真题](3)刑法分论和总论之间的安排大体均衡,历年略微有些不同倾斜。如2010年名词解释题略微在总论上倾斜,但第二年相应反过来。

3.刑法参考教材:《刑法》(王作富、黄京平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4.对于刑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关注刑法方面立法的动向;

第三,注重刑法与刑法性法律法条乃至司法解释内容的理解;

第四,重视知识的全面性。(二)民法

1.民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合伙、民事行为、代理、期限与诉讼时效、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人身权概述、具体人格权、法定继承、缔约过失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等。

2.出题特点(1)注重基础性,兼顾理论性:

留置权[2010年民法真题];土地承包经营权(5分)[2011年民法真题];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10分)[2011年民法真题];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0分)[2012年民法真题]。

法人拟制说(5分)[2011年民法真题];简答民事责任竟合及其法律后果(10分)[2009年民法真题];简述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主要判断方法(10分)[2010年民法真题]。(2)注意对特殊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考察:

隐名合伙(5分)[2009年民法真题];建筑物共有部分(5分)[2011年民法真题]。(3)对新法动态和法律热点争议问题的考察:

侵权责任构成(5分)[2011年民法真题];一般人格权(5分)[2012年民法真题]。

3.民法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民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关注民事立法的动向;

第三,注重民法法条乃至司法解释内容的理解;

第四,重视对民法重大理论争议问题的探讨。(三)诉讼法

1.诉讼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体现诉讼共性的相近知识: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诉讼证据与证明、期间与送达、第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特殊重点:诉讼参与人(较为繁杂)、临时性救济、特殊程序、强制执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特殊重点:回避、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阶段链条,死刑审核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等

2.出题特点(1)侧重基础性知识的考察方针:

专属管辖(5分)[2010年诉讼法真题]、刑事诉讼中的管辖(5分)[2011年诉讼法真题]、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5分)[2011年诉讼法真题]、辩护人(5分)[2012年诉讼法真题]。(2)重视对基本原理的考察

有些知识产权法题目会涉及出题人著作中的思想和研究旨趣,出题人会将自己著作中比较独到的观点放到真题中进行考察。如:

禁止双重追究原则(5分)[2010年诉讼法真题]、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分)[2010年诉讼法真题]、简述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10分)[2011年诉讼法真题]。(3)注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关概念的比较出题,如专属管辖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前后两年依次出现

3.诉讼法参考教材:《刑事诉讼法》(程荣斌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事诉讼法》(江伟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诉讼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关注诉讼领域立法的新动向;

第三,注重将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概念比较记忆,进而注意程序法规定与实体法原理规定的衔接起来加以思考(比如论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与民法责任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联系)。(四)经济法

1.经济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企业法律制度、规划与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证券法、会计和审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法等。

2.出题特点(1)偏重法律规定内容的考察、技术实务性问题的检测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10分)[2011年经济法真题]、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0分)[2012年经济法真题]。(2)教材内容过于庞杂宽泛,反映在试题中就是部分题目涉及内容过于琐碎,有一定难度

契税(5分)[2010年知识产权法真题];印花税(5分)[2011年经济法真题]

这两题涉及的都是实体税下属的具体知识点。(3)经济法的部分内容与国际经济法内容重合,且相近知识点重复考察率相对较高,比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分)[2010年经济法真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分)[2011年经济法真题],反倾销(5分)[2012年经济法真题]。

3.经济法参考教材:《经济法》,(史际春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经济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对教材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二,关注经济法的最新规定内容(比如反垄断法);

第三,注重与国际经济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的衔接。(五)环境法

1.环境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环境法视角下的环境科学概念、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以及环境法的主要制度、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内容,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组织、国际环境责任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等。

2.出题特点(1)相对注重对环境通识问题的考察:

水土流失(5分)[2010年环境法真题]、温室气体(5分)[2011年环境法真题]、国际环境法(5分)[2011年环境法真题]。(2)作为交叉学科,突出体现了行政法、民法、国际法乃至更广泛的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要求,为其在环境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和延伸:

海域使用权(5分)[2010年环境法真题]、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分)[2011年环境法真题]、环境行政执法(5分)[2012年环境法真题]、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5分)[2012年环境法真题]。(3)环境法较为注重理念原则问题的考察,应予以注意:

生态中心主义(5分)[2010年环境法真题]、公众参与原则(5分)[2011年环境法真题]、简述可持续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影响(10分)[2012年环境法真题]。(4)其涉及内容较为繁杂、且知识点极为琐碎,有一定记忆难度:

防止污染转嫁制度(5分)[2012年环境法真题]

3.环境法参考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周珂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环境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对教材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二,强调对常识问题和时事的关注(如炭排放、炭交易、哥本哈根会议等);

第三,注重与行政法、民法等相关交叉学科知识的衔接。

第四,在理解基础上记忆,形成对环境法体系的综合认识。(六)国际法

1.国际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国际法: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责任法等。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管理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等。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系属公式)、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大中华区”内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具体内容。

2.出题特点(1)涉及内容较为繁杂、且知识点极为琐碎,记忆难度较大:

CIF(5分)[2010年国际法真题]、特许协议(5分)[2010年国际法真题]、排他许可(5分)[2011年国际法真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5分)[2011年国际法真题]。(2)题目寻求在基础性和理论性知识考察之间的适当平衡:

公共秩序保留(5分)[2010年国际法真题]、简述条约的解释(10分)[2010年国际法真题]、外国法的错误适用(5分)[2011年国际法真题]、简述外空法的责任制度(10分)[2011年国际法真题]、海牙规则(5分)[2012年国际法真题]。都是重要基础性知识的考察。

法则区别说(5分)[2010年国际法真题]、法律关系本座说(5分)[2012年国际法真题],表现出对支撑基础理论的重要学说的适当关注。(3)关注通识概念,同时也强调最新的理论和实践前沿发展动态。

国际经贸惯例(5分)[2011年国际法真题]、关税联盟(5分)[2012年国际法真题]。体现面向全体考生的通识特点。

简述不得援引豁免(10分)[2012年国际法真题],要求考生对国际法最新的理论发展动态应有所了解(外空法责任制度的考察也体现这一要求)。

3.国际法参考教材:《国际法》(程晓霞、余民才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章尚锦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郭寿康、赵秀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国际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对教材知识的全面理解和掌握;

第二,关注其最新的发展动态;

第三,注重与民法、经济法法等相关学科知识和原理的衔接(如ADR)。(七)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著作权的对象(作品)、主要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主体、限制,专利法的对象、实质条件(消极和积极条件)和形式条件(申请原则)、限制和实施许可等内容,商标的分类和注册条件、取得原则、效力、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和侵权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国际公约等。

2.出题特点(1)对理论前沿问题予以考察。机械表演权(5分)[2012年知识产权法真题]、方法专利[2012年知识产权法真题]。(2)题目涉及出题人本人的研究旨趣重心

有些知识产权法题目会涉及出题人著作中的思想和研究旨趣,出题人会将自己著作中比较独到的观点放到真题中进行考察。如:

思想/表达二分法。(5分)[2012年知识产权法真题]

这一题目的出现,展现了人大刘春田老师深邃的法哲学问题思考意识,想从根本上把握知识产权的对象和性质,为学科的自主性打下牢固基础的学理自觉。(3)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

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10分)[2010年知识产权法真题];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关系(10分)[2011年知识产权法真题]。人大知识产权专业刚从民商专业分离开来不久,又是基础通识考察,所以连续两年出了这种交叉问题,希望考生予以注意。

3.知识产权法参考教材:《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对教材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二,把握知识产权理念内核(保护个人智力成果和创造积极性,同时兼顾社会公益的利益衡平观),由此展开复习

第三,注重与经济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的衔接比较。

第三部分 复习策略与方法(一)教材选择要恰当

人大综合课比较多,需要准备的教材相应也很多。虽然人大从2006年起就不指定教材,但其实出题时大多依据的还是以往指定的教材—21世纪系列,考生注意使用最新版本即可。复习时要以人大教材为主,人大出题自然考查人大教材的重要理论点,参考答案也应按人大教材进行组织。尤其是在民法和刑法中,不同学说观点差距很大,高教出版社的教材多以通说为主,而人大教材大多带有人大教授的研究特色,需要格外重视。因此外校准备人大考研需要以人大的教材为蓝本。(二)关注历年真题,分析出题思路

人大考查科目很广,唯有抓住重点才能提高备考效率,而抓住重点的方法就是研究真题。研究真题可以发现命题规律以及出题人的考查意图、相应知识重难点。此外,人大考研的一个特点是相关或相近概念会反复出现,因此不仅要做题,还要记题,要把做过的试题分析明白,举一反三,对相近概念比较记忆,确保以后碰到时能轻松拿分。(三)夯实基础,厚积薄发

人大试题理论深度并不高,重在考查基础,因此对知识点不必钻研过深,把基础内容掌握好才是关键。同时,结合真题分析考试重难点,复习时先抓重点,再及其他,把重点掌握牢固,整份试卷的分数就能得到保证。(四)形成体系,切忌散乱

人大试题考查科目广泛,考查重点较为突出,这就要求考生对每一门课程都要形成体系,切忌散乱。形成知识体系有三大好处:一是,不易遗忘,做题时信手拈来;二是,能很好应对考查解决各种综合知识的题目,三是纲举目张,可把握重点加以阐述。比如,民法中的侵权构成理论、人格权体系,这些知识较为系统,平时应注意总结,这样才能在考场上挥洒自如地答题。

第四部分 答题技巧(一)沉着冷静,不畏强敌

很多考生拿到考卷习惯于浏览一下考试的题目,估算一下答题的时间,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做题时,你可能会发现很多题目从未见过,千万不要被这种题目吓到,一定要沉着冷静,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题目想考查什么,然后结合所学知识总结答案。尤其要注意在答题前,应重新审题,再重看一下试卷开头的考题说明,注意其选做科目的具体要求,结合自己所兴趣和现场试题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判断,避免百忙一场。若能你做到考时心如止水,就成功了一半,要明白你此时要战胜的实际上只是一人,就是你自己,在静默中发挥出最大的能量、才华和灵感。当然这需要你平时的努力付出所获得的丰富知识储备为前提,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二)回归基础,不忘根本

人大的主观题大都以课本为出题依据,在回答任何问题时,一定要回归基础,想一想所学知识,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答案当中,千万不要胡乱答题。在应用法学考试中,重点不在你比别人多写了多少字,更在于你能比别人少犯情绪紧张带来的错误,如何完整自洽地回答你所能回答的问题,要点清晰明快,确保基本盘,进而力争上游。(三)条理清晰,思路明确

主观题一方面注重对于考生法学素养的考查,同时,这也是对考生思维表达能力的考查。因而,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注重条理清晰、要点明确,这样能够让阅卷人便于找到答案。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一定要注意区分考点,由此再开展说明论据。毕竟审批主观题的标准就是按点给分,考生一定要牢记这一点,言不在多而在明,分不重在论据而首在论点。(四)理性发挥,提出观点

人大考研的很多题目开放性非常强,在回答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生还可以有自己的发挥,但是这种发挥,绝对要建立在法学基础知识之上,而不是胡乱的发挥。有些问题如果没有定论,考生完全可以结合专业知识,将自己的理解写入答案,言之有理,论证充分,分数自然也不会低。但要注意在解答交叉问题时,一定要把重心放在回答的科目学科领域,不要喧宾夺主。(五)合理分配时间,按时完成答题要求

人大应用法学试题共有26道名词解释题、8道简答题,一般可选做题目为18或20道名词解释题、5或6道简答题,题量较大。而且题目要么具有挑战性、要么需要答得内容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合理分配时间,否则可能会做不完。基本的原则是,分值大的多答,分值小的少答,可秉承先易后难的原则,快速把握基本分,再回头从容啃综合题等硬骨头。当然以知识的完整性为前提。(六)切勿放弃,每分必争

如遇到未有准备的题目,无从下手,也千万不要放弃,因为法学主观题大都具有开放性,因而你完全可以根据你所掌握的部门法知识和法理知识来解答,特别针对环境法、知识产权等交叉学科题目,可运用行政法、民法基本部门法原理,寻找合适的解题切入点,以获得满意的分数。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2.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3.侵占罪与盗窃罪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部分 诉讼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0分)

1.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2.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

2.银监会与保监会

3.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2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商业包装与未注册商标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3.国外优先权与国内优先权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下列法律制度并说明其立法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但他人应当适当区别。”

第六部分 环境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环境管理权和环境知情权

2.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3.工业噪音和交通噪音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七部分 国际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2.反垄断和反倾销

3.引渡和庇护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犯罪,其主体、客体完全相同,结果要件都要求有“重大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玩忽职守罪对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心态,滥用职权罪对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对行为结果则是希望或放任(间接故意)的。

2.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

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

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3.侵占罪与盗窃罪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

①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

③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1)该条款是关于中止犯刑事责任的规定。(2)犯罪中止的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作为行为人主观上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

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④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①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各国刑法的规定颇不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罚原则:

a.不处罚或免除刑事责任,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的规定;

b.减轻或免除刑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的但书规定;

c.对自动中止与自动防止结果分别规定不罚与减轻刑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3款的规定;

d.已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该犯罪负刑事责任,如越南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第二种处罚原则。

②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相对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而言,犯罪中止是负刑事责任最轻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对中止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免除处罚,是指应当免除一切形式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应当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减轻一切形式的刑罚,包括主刑的减轻和附加刑的减轻;

c.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即只定罪不处罚或称有罪无刑。这是一个绝对性的规定,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何种严重罪行,只要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的,都必须免除处罚,不得判处任何刑罚;

d.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减轻处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什么标准减轻处罚。但根据立法原意,应当理解为参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而不是参照未遂犯或者其他犯罪形态减轻处罚。同时,刑法虽然没有规定预备形态的中止和实行形态的中止在处罚时应加以区别,但在减轻处罚时,也应当考虑这两种中止的区别。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答:公益法人,是指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如医院、学校、慈善机构等。营利法人,是指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如公司组织。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设立依据不同。公益法人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一般依特别法的规定而设立。

②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而不能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而公益法人则可选择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形式。

③法律限制不同。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行为,否则即可能导致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答: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例如买卖行为的原因,对于买方就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卖方就为取得价款。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如签发支票必有签发的原因,或作为付款方式或无偿赠与,但票据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区别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而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时,行为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则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只是基于需役地的需要去寻找能够实现其价值的供役地即可。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较之于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既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⑥相邻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利益;地役权的价值取向在于提高个别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效益。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该条款是关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承担的规定。(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有以下区别:

①标的不同。人保通常以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及信用做担保;而物保则是以特定的财产作担保。

②主体不同。人保主体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不能作为人的担保的主体,因为债务人的所有个人财产当然地成为其债务的“保证”,这时再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是毫无意义的。而物保主体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即债务人以其特定的某项财产为某个债务提供担保。

③法律效力不同。人保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性质属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物保是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在承担责任时,物的担保先于人的担保。该规定采取“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其第2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则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的当然结论。该条款是为给予人的担保较为有利、更为优越的地位。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将其债权法定地移转于保证人,使保证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也使保证人取得了原本属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保证人地位的恶化,也是为了防止循环诉讼。

但《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严格来讲并不合理,因其未对物保做出具体细分。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中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知,《物权法》176条在维护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确认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并界定了《担保法》28条的适用前提。为解决法律规范的潜在冲突,《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对于同一债权上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由于债务人是所有担保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偿还。此时,不论人保属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其清偿顺序都应该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之后,承担的份额为物保不足之补充。

②非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在清偿顺序上不存在先后之分,由债权人自由选择。份额的分担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平分,但物的担保人只在其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担保物价值的债务,只能由保证人承担。

第三部分 诉讼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0分)

1.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答: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往往可能存储在电子介质中,从而产生此类证据应当界定为视听资料证据还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疑问。为解决这一问题,《民诉解释》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

答:群体诉讼,是指在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诉讼群体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无法将其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来对待,又由于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样众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建立的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

①群体诉讼人数众多群体成员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故由群体代表人提起并完成诉讼;共同诉讼的人数虽多,但有可能是全部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此外,群体诉讼经常存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而共同诉讼不存在人数不确定的问题。

②群体诉讼多属于小额多数权利主张,起诉的当事人既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是保护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共同诉讼人自身的利益。

③群体诉讼中群体资格具有虚拟性。该群体资格是因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因为诉讼利益的一致性而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答:该条款是关于证人证言质证的规定。(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质证

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合议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a.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b.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c.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d.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e.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f.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g.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h.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②必要时证人出庭作证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若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即使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也只有在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才否认证人证言的效力。

b.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可见,虽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其庭审证言的效力不一定高于其庭前证言。(2)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此处所讲的依法处理主要是指《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法律规定证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使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

2.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答:该条款是关于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以申请暂缓执行的规定。(1)执行担保适用条件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即提供担保的申请以及暂缓执行的申请。二者不可或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归宿。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停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申请的形式,应当为书面。

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者提供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保证人。执行担保是否确实,保证人是否有担保能力,由执行法院审查认定。没有确实、可靠的担保,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同意,执行法院也不应准许暂缓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应根据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分别而定。(2)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①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两个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即使具备执行担保和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要件,执行法院也可斟酌情形,不予许可暂缓执行。

②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a.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b.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c.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d.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③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须立即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

答: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指一种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的形式有两种,即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在于适用的对象不同: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也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则多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等。

2.银监会与保监会

答: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一样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能,依法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3.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答: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商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而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危害程度不同。相较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于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而对竞争的危害较轻或较不确定。

②主体要求不同。纵向限制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实施往往依赖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横向垄断协议则无此限制。

③表现形式不同。横向垄断协议多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协议等;纵向垄断协议多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2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答:该条款是关于国家预算原则的规定。

预算原则,是指在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现代国家预算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公开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法定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除此之外,我国《预算法》第12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该条款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原则:(1)节约统筹原则。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同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此外,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2)控制债务原则。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此外,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对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用途、偿还、程序等,国家严格控制。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商业包装与未注册商标

答:商业包装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登记注册的商标。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保护依据不同。前者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后者由《商标法》进行保护。

②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商品包装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③构图设计不同。未注册商标构图力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而商品包装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④选材要求不同。商标的选材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能用“牛”的文字或图形作为牛肉罐头的商标;而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例如“人参蜂王浆”的包装上绘以“人参”的图案,说明该商品的主要原料是人参,而不是其他物品。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答: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而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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