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之恶的两千年(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6 08:50:48

点击下载

作者:读书堂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人性之恶的两千年

人性之恶的两千年试读:

内容简介

如果我们有机会回到古代,可能会很尴尬的发现,在2000年的时间里,尽管我们的生活习惯、衣着、通讯方式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中国人人性中恶的一面、阴暗的一面却似乎始终没有改变。而且,我们曾经领先全世界的政府慈善体系和民间慈善组织,反倒隐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了。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文化中曾作为“人性之恶”制动阀的东西已然消失,而西方文化中类似的东西我们还没有学会,纠结中,时代病始终无从自愈……

关于弱势群体的话题,更像是过去与现在的对话,关于两千年来变与不变的对话。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两千年前的祖先,绝不会知道什么叫普世价值,也不会知道什么叫天赋人权,但是他们懂得什么叫悲悯,懂得什么叫仁者爱人……不过,无论我们的祖先如何睿智,时代的幻化,早已令他们显得不合时宜。在这世界运转的逻辑变换之际,我们更该懂得的是:文明、权利,而不是自小就被灌输的“弱肉强食”,只要国人的思维内核是它,那么无论向“左”还是向“右”,前路对普通人都只意味着通向地狱。

第一章 泯灭人性

一、古代西方对待残疾人多残酷:希腊立法消灭畸形儿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残疾人。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极度低下,大多数人寿命短暂。人的平均寿命仅约35岁,残疾人更是生活在黑暗、贫困与痛苦之中。

有关资料表明,由于当时政治、社会动荡,大量游牧民的不断侵扰,区域内外战乱不断,男性人口逐渐减少。大多数成年妇女除承受繁重的生活负担外,还面临反复怀孕、不断生育的危险。由于母亲严重营养不良、缺乏婴儿护理与医疗设备,许多婴儿一生下来就在生理或智力方面有异常,并且死亡率极高,即使存活下来的婴儿生存也十分困难。

更为不幸的是,有些地区实行“杀婴保种的政策”。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人认为:国家强大有赖于其公民的先天体质。因此,他们制定法律,消灭那些将来不能做出贡献的幼儿。如何看待孩子的抚养或遗弃,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让我们制定一个法律来消灭畸形儿。”而希波科拉底也有相同的意向。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新生儿在长大之前,通常要接受健康检查,只有那些具有能培养成武士身体条件的孩子才能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和取得公民身份。

当时在某些地中海地区和欧洲,还流行着这样一种残忍的习俗,当孩子被发现是畸型、盲或有其他残病时,就会遭到扼杀。那些被淘汰的孩子或放置在峡谷中,或抛入河中,或将他们放入陶制的容器内遗弃路边。当时,罗马人十分注重家庭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关法规条文反映了当时的后代要服从家族中男性头领的权威,男性族长作为家族成员的中心,对家族成员拥有生杀大权。在家庭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威。丈夫有权抛弃妻子,拒绝孩子的出生,有权杀害、伤残、抛弃或出卖他的孩子。每当父亲意识到婴儿将来会成为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时,就会将其抛入河里或罗马街道的下水道中。

到帝国时期,上述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变,希腊和罗马开始限制杀婴。如希腊古城底比斯则禁止杀婴。某些城市开始限制父母杀害新生儿,或禁止杀害第一个出生的男性婴儿。男性家长的权威逐渐减弱,对他们的妻子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也不能随意抛弃孩子。那时,家庭不想要的婴儿往往被放置再特定的地方,由国家收养并请有奶水的护理人员去喂养。到公元2世纪,父亲已没有抛弃他们孩子的权利。到了3世纪,抛弃儿童则与谋杀同罪。但直到4世纪,男性家长最终失去处死家庭成员的所有权利。许多已被抛弃的婴儿大都由早期的基督教徒收养,并对他们施以浸礼与教育。

在古罗马,许多盲的男孩成为乞丐或纤夫;盲的女孩沦为妓女;而智力缺陷的人则被当作奴隶被人贩卖,有的也成了乞丐。到2世纪,一些富裕家庭有时收留智力残疾者作为丑角,供家人和客人们娱乐。因此,在罗马还建立了一个可以卖到断脚、短臂、三只眼、巨人、侏儒人或两性人等的特殊市场。反感和嫌恶时古罗马人对残疾者的基本态度。古罗马帝国皇家记事随笔透露:古罗马皇帝奥古斯特厌恶侏儒或各种畸形者,把他们看成是厄运的携带者。

当时,各类残病严重地威胁着大众的生命,瘟疫和其他传染病使人口不断减少。例如,在基督教诞生前期,最古老的疾病之一猩红热十分普遍,他造成了许多诸如聋、盲、精神异常等残疾患者。恶劣的卫生环境及医疗常识的缺乏,也造成了大量不明原因的恶性发热及其他疾病。地域的相对封闭、人口流动的限制,大量的近亲婚配等,导致遗传疾病的大肆泛滥。

战争、疾病造成了大量的残疾人,他们被看成是邪恶的化身和对公众的威胁。因此,当时社会的大多数的残疾人受到了冷酷及残忍的对待,如法律制裁、宗教排斥、被驱逐等。

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由于缺乏对残疾现象的研究,更谈不上对各类残疾的鉴别与分类,同时,由于当时通知阶级出于维持政权的需要,常把那些敢于向政治和社会挑战的人判定为疯子、精神错乱、异教徒。例如:当时有不少在政治上、宗教上不遵守英国国教的基督教徒被判定为精神错乱者。

几个世纪以来,历史文献记载了某些盲人如何被他们家庭疏远,被社会拒绝,成为四处游荡的唱游诗人的故事。例如,传说喀里多尼亚国王芬戈尔的儿子奥西恩,是3世纪的一个英雄人物。据说在一次战争中失明之后,他弹着竖琴,唱着战斗与自由的歌,在乡间流浪。

总之,在19世纪以前,西方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黑暗与痛苦之中,他们绝大多数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社会交往被限制,并很少得到宗教的慰藉。残疾人被迷信、巫术及宿命论所包围。残疾人多被看成是人类的异类,受到伤害、驱赶和排斥,但也有些人被看作是神灵的化身,受到顶礼膜拜。

在当时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中,残疾人往往被描述成罪犯、怪物或性变态者。残疾人常被看作是因为他们做了恶事而受到惩罚的结果。这种想像和描述加深了公众对残疾人的偏见。通常的情况是在文学作品中,盲人常常出现在悲剧中,盲人常常在喜剧中又占有一席之地。在18世纪早期,丹尼尔·迪菲发表了《生命的历程和邓肯坎波贝尔惊人的进展》一书,书中首次对聋人问题做了全面的审视。

另外,也有些作家把聋人处理成冷漠、缺少同情心的人;还有些作家把聋人描写成愚人、丑角。而同样在文学作品中,盲人的命运则较好。从古希腊诗人荷马所写的作品开始,盲人总是以受同情的形象被人们描述。艺术作品中充满着盲人诗人、盲人说书者和盲人音乐家。某些文学作品中,盲人英雄的故事往往使读者感动。

后来,当文学作品与历史记载作为两种不同的学科分别发展之后,小说家继续在其作品中描述残疾人。有些作者把残疾人描述得与正常人一样聪明,这对改变当时社会歧视残疾人的风气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选择性凶残与孱头式勇猛

成都车娅婷被殴致死案已经告破,警方提供的信息澄清了此前的一些不准确报道。凶手施暴时间不是大约10分钟,而是1分钟,凶手施暴期间并非只有一位老人进行干预,而是有老人出面制止被推倒地,有几位女士对凶手进行指责,有三位市民拨打110报警。案发后,有大量市民提供了破案支持。

这些信息,尽管仍然无法使人对一场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释然,毕竟减轻了对世道人心的绝望。我们未能知道在施暴时间内现场有多少人,但施暴时间的短暂,以及施暴行为在现场受到市民多种形式的干预,还是使人约略有了些许的欣慰。

无论如何,年轻的生命已经失去,那时并非月黑风高之夜,那个地方并不偏僻。车娅婷或者别的什么人,不会在出门前知道死亡就要发生,哪怕发生了言语冲突,不会想到将会有一场暴行,哪怕出现殴打,不会预计将凶残到夺命的程度。

现在,这一个事件因为“女大学生村官”和“准新娘”这两个概念而受到了特别的关注。但是,我想,从认知上,这两个概念应该被排除。车娅婷并不是以“女大学生村官”和“准新娘”的身份进入事件的现场,凶手李斌也不是在殴打一个“女大学生村官”和“准新娘”。

这是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施暴。在如此简单而且本质的身份上,可以更清楚地显示车娅婷之死是怎样的野蛮之行。这个暴行,建基于稳夺胜算的体力评估。一个青年男子,对一个女子施加体力的暴行,是毫无风险的。

也许,凶手李斌的行为,会被解释为一种即时反应,未虑及后果。是的,他可能未考虑会导致一个命案,但他在进行一场无需准备的殴打,拳头所向,乃是一个无力招架的女子。如果他面对的是一个小孩,如果他面对的是一个老人,他都能够“热血上涌”,但如果他面对的是一个孔武的大汉,他是否还会一往无前?

大概,这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情态。即使那些最为蛮横的行为,也并非是没有算计的,诉诸体力、武力或者更抽象地说力量的行为,施加于无法反抗者,才会更加不由分说,这是选择性的凶残,孱头式的勇猛。在弱小面前没有什么道理可讲,只靠拳头或者武功,而在强者面前,却未必不是忍气吞声。

我知道,很多人会认为这种“强大”与“弱小”的法则再正常不过,小至个人遭际,大至国家冲突,都相信并且迷信“强者通吃”,即使指责哪个强者的野蛮,可能也只是基于自己尚未足够强大而不得不暂时“忍辱负重”,梦想仍然是能够“通吃”的那一天。

男人殴打女人,成人殴打孩子,青壮凌辱老人,与权力者随意处置普通人,强势集团任意抢夺弱势群体,以及大国欺凌弱小的国家,具有深刻的同构关系。我不知道,力量的迷信作为国家、集团行为,与作为社会、社会成员的行为,两者之间谁先谁后,至少两者在逻辑层面可以顺畅地转换。当人们普遍崇信社会达尔文主义时,国家之间的丛林法则顺理成章;当力量崇拜成了一种民族和国家信仰时,也很容易使社会出现欺凌弱者的日常现象。

当我们进入力量崇拜的区域,就认可了丛林法则的作用,从而放弃文明的逻辑。车娅婷案件中的凶手不是一个特殊的坏人,他是一个普通人,有职业,邻居打骂孩子能去规劝,当过联防队员。但面对车娅婷,一个街上的陌生人,一个他有胜算的女子,他有本钱火冒三丈。街面上以身架、拳头衡量道理,社会结构中以权力、财富来衡量道理,国家行为中以武装、实力来衡量道理,并没有本质的差异。

作为案件,车娅婷之死是一个特例,并非殴打弱小的行为都会导致死亡。作为事件,车娅婷之死,是力量对比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中作为“合理法则”而产生的一个结果。在文明视野之下,我们会说男人殴打女人是丑恶的,强者凌辱弱者是可耻的,力量恐吓是野蛮的。三、物质时代,心何以安

毫无疑问,我们今天已进入了一个物质文明相对昌盛的时期。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所释放出的经济活力,不只是让每一个中国人感同身受,也让整个世界为之侧目。经济活动作为社会发展驱动力的一个不言自明的“规定”,是对利益的认可,获取利益不但具有正当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成为决定性因素,从而在左右着人的自我选择。另一方面,三十年中,在日渐开放的社会人文思潮浸淫之下,个人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发展成就的问题,更是我们的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指标”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的指标,就不足以对我们正在创造并享有的现实文明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

然而,确认了利益的正当存在,肯定了个人发展的合理性,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又要进入到一个“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功利主义时代?及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那一套侵略性生存竞争观念,也要再度被奉为圭臬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近百年来中华民族图生存求解放的不屈奋斗中,我们民族在精神状态上,可以说始终处于一种高度的紧张、亢奋之中,新生的民族国家作为一个亟待壮大的整体,在思想的启蒙和教化中,仍时时贯穿着“存亡”的危机意识,可以说基本无暇顾及到人性中许多更加细微的层面,正常国民心理的建构尚待时日。譬如对自我意识发育的充分肯定,对个体禀赋差异的尊重,以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等。今天,这一切都被纳入了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必要步骤中,马克思关于“一切人自由发展”的那个前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确己不再似遥远的海市蜃楼般缥缈,而是完全可以感知和把握到的事实。想来,历史竟让我辈中国人亲历如此重要的变化,实实在在是莫大的荣幸。

回首我们的历史文化,其实也可以找到中国经验中有关人性发展的一些原则或尺度。

相信很多人都读过孟子和齐宣王关于“声、色、货、利”之好的对话。齐宣王一边坦陈自己好这好那,一边假称他这一系列的好都是“寡人”之疾。孟子却不以为然,至少不认为这些东西都是洪水猛兽。他的态度相对而言还是比较松弛的:你好乐也罢,好勇也罢,好色也罢,好货也罢,都可以,这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这也是世人共通的欲求。关键在于,你能不能意识到人人都可能有同样的欲求,你能不能推而广之来他个“阳光法案”,让整个国家的百姓都通过正当途径来追求这些东西?从竭力向齐宣王推荐仁政德政的孟子那里,我们看到的很显然是中国传统思想资源中通常不被推崇的一面,即对人的社会需要的认可。也因此可见,将儒家与“灭人欲”等同的想法,是未必正确的。让孟子和许多先贤们失望的只是,像齐宣王这样的统治者,并不真正把自己同时代的思想家们的告诫当一回事,先哲们的苦口婆心,往往要到礼崩乐坏真的到来之时才会被怀想和珍惜。

我们今天体认传统价值时,自可不必太拘泥于条规,或者是去抠字眼、认死理。当我们不断地弘扬自我,名正言顺地追求和占有物质财富时,如果失去自律,没有了任何禁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没有了起码的廉耻心、道德感,我们所面临的很可能就不是什么人性的发展,而是人性的腐化了。没有人会相信,一个失去了自我约束力的文化或者是文明,会得到健康发展;一个终日戚戚,只为一己之利而忙碌,从未意识到自身行为也关乎到他人利益、群体利益的人,又如何会得到社会尊重和爱戴。如此,我们就仍有必要提及孟子的教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腾文公上》)饱食,暖衣,逸居,并且富有教养,这才是为人之“道”。此处“人道”的含义,要比现今一般新闻用语中专指对灾难或不幸事件表示同情救助之意的那个概念宽广许多:即便没有战争和自然的侵害,人也应该生活在教养、教化、教育中,这就是人有别于禽兽之所在。回想起来,近三十年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较明显变化,可能就是饱食暖衣了,现在“逸居”也正在部分地实现。与这些变化相适应的“教”的方面究竟如何呢?看上去恐怕就很难说乐观了。那些每日仍在一点一滴衡量出入得失的普通的劳动者尚且不论,我们来考察一些发生在当今一些所谓成功人士身上的事例,就可以说明某些问题。

如前所述,自我意识的觉醒,个性的张扬,对人和人之间天然禀赋差异的承认,这本来都是属于“人的解放”和“人的现代化”的内容,也是我们的社会须不遗余力地强化的思想认识。惟其如此,学者们经常挂在嘴上的人文素质、软实力这些无形价值的实现才有可能。遗憾的是,所有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在今天以市场精神为主导的情况下,都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误读:“自我”几乎成了自我中心的同意语,“个性”常常就是显摆和玩酷、表演和做秀,对个体之间禀赋差异的强调,则成为反对缩小贫富差距乃至赞同弱肉强食的理由,新的丛林法则俨然正在各种花哨的哲学辞藻和金融术语掩盖下卷土重来。我们看到的这位弄潮者,显然对自己不道德的消费方式并没有丝毫的察觉,她甚至不明白自己的所谓极度体验其实是病态的表现,这种拿大把的金钱买来的幸福不但廉价而且存在着明显的污点——在一个仍拥有大量贫困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极尽奢华之事,并著书炫耀自己的享受,包括炫耀从公权力汲取的便利与排场,这除了表明某些我们都不陌生的国民素质外,亦可当作是当今一些国人精神贫困的一个显著例证:没有更加崇高的理想将人导向美好的追求。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许多富裕的中国人在海外挥霍财富的情况屡见报章,这些“故事”留给世人的印象一般都是负面的,原因皆在于这类行为完全有悖于当今人类的基本共识:在地球可供支配的自然资源穷尽已指日可待的今天,穷奢极欲的炫耀式消费几乎等同于罪恶。

我们当然知道,也有与此类新富阶层人物做派完全不同的人,他们更注重的是内在自我的建构而不是对物质享受的夸饰,他们在没有任何声张地进行抚危救困,帮助弱势群体,他们就是没有多少财富但心地单纯的志愿者,他们是变化中的社会里新型伦理的自觉践行者。去年春节前后,一些细心的中国网民曾从照片中发现,在革命老区访贫问苦的温家宝总理,身穿的一件棉衣是五年前就一直在穿的。作家梁晓声也撰文回忆说,二十多年以前温家宝在甘肃做地质部门负责人的时候,有一次一个电影摄制组要将一顶从地质队买的新帐篷付之一炬(也是电影情节所需),当时温家宝希望留下新的,并以废旧帐篷代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节约、勤勉、不事铺张,这些质量往往与人格而不是地位有关。至于我们的已故领袖毛泽东,他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之低,就更为人们所称道了。他的睡衣和衬衫都是补了又补,他在饮食方面近乎单调,但工作起来却是不分昼夜,永无疲倦。说实话,在这些地位和声望都非同一般的人物身上,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别样的尊贵,一种身不为物质所牵累,心不为欲望所挂碍的从容豁达。以至于到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人的储蓄率仍是世界最高,大多数民众都还秉持着量入为出的勤俭风气,这些美德并没有因西方消费主义观念的聒噪而有所松动,只是有时候被粗放发展的急进愿望暂时遮蔽了而已。

最近,国际知名的佳士得拍卖行在法国巴黎拍卖本属赃物的圆明园铜兽首,本来许多包括西方公众在内的关心者对此也是持批评态度的,认为这些被抢掠的文物应该以某种方式归还中国。佳士得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执意拍卖,这其实已使该拍卖行及赃物的持有者处在了一个明显的道德窘境之中。然而接下来,一个出手阔绰但竞得两件兽首后却声明自己不会付款的中国买家的行为,却让不同立场的各方关心者一片哗然。这个看似有着所谓爱国色彩的“机巧”之举,实际上反映出的恰恰是某种极不成熟的“民粹”心理,也似乎刚好印证着某些西方人谓之中国人一向“奸诈”、“缺乏诚信”和“不遵守游戏规则”的阴暗看法。结果追讨文物的行为被彻底闹剧化了,以至中国政府还要出面澄清:那只是个人行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着巨大经济成就而屹立世界的中国形象,往往要因此类动机古怪的非理性行为而在无形中受到损害,究其原因,我们今天社会条件下人的所谓“自我意识”的发育,仍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我们的“个人”和“个人价值”观也是有缺陷的。借用学者王毅先生的观点来看,这位文物买家的行为,是典型的小民心态的反映。王毅先生在讨论中国千年皇权制度对中国民族精神气质的影响后果时指出,我们今日仍未完全挣脱其影响的该制度本身,包含有“逆现代性”的一面,其结果是国民在政治心理上的幼稚化,和在社会心理上的流氓化:一方面是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社会规范蔑视践踏的反制度心理,对内对外莫不如此。

今日世界正日趋物质化、欲望化,我们面临的已非物质的多寡,而是精神资源的匮乏。凭借什么来防止人性的败坏,重建人心的高贵,继而达成生命的互爱、社会的和谐,是一个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窃以为,在今天的情势下,对“个人”和“个人价值”的界定是尤为重要的事情。我们知道,在中国文化中其实没有“个人”或“个人价值”一说,这一观念是作为五四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西方舶来的。由于缺少原有文化背景的参照,在理解过程中,我们容易将其狭隘化,也就是只孤立地作权利义务关系等实际层面的考虑。但即使是在西方,个人价值同样是源于道德信念的,是人的内心的产物。而且,任何道德信念,都只有在作为社会道德秩序的一部分时,才会获得社会意义。我想,如果我们很容易就能接受孟子对人性发展的宽容态度,包括对人的一般欲望喜好的尊重,那就更应该铭记他关于人的道德本性(内在之仁)如何重要的著名阐述:“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中国的远古圣哲们坚信,人是具有道德本能的,而这一本能源出于“心”,也就是内在的自我(与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关于道德自主性的观念有相通之处),这正是中国的古老文明作为有价值的人类精神而光照世界的原因所在。

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些东西无须规范而自在,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也是正人君子和圣人们的精神需要。无论先秦思想家,还是宋明理学家,都是在人“心”与道德功能上做文章。人皆可以为尧舜,可能太过于理想化了,所以从人的社会性一面考虑,又有“礼”、“义”等外在秩序的创立,这样的话,一般人即便达不到圣人的境界和高度,从功利的角度考虑,也会去遵循,道德的实践由此成为可能。此即中国式价值理想中“个人”的位置所在。不幸的是,这些珍贵的思想和智慧,在二十世纪以来的历次激进反传统潮流中遭到了严重贬损。

现在看来,我们强调个人价值,应当重在修养身心、完善自我,而不是首先扩张私欲;我们崇尚人的自由发展,或个性的充分张扬,也必得对“自由”的内涵、“个性”的空间作精微理解才好。有一句西方谚语是这样说的:最高的法律是道德,而最低的道德是法律。意思再明白不过,道德是内心的命令,也是非功利的,法律则开始于道德缺失的地方,是为人性中可能的邪恶和腐败而预备的。我们只要回首,就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思想中早就给出了类似的真知灼见。由道德而法律,由心灵现实而历史实践,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已有修、齐、治、平的智慧之路存焉。由于历史原因,又因为要急于对外来文明的强劲刺激作出反应,这些悠久的传统我们现在觉得陌生了,甚至不认识了。但它存在于我们的血液中,根本上已是我们民族魂魄中不可剥离的核心元素。丢掉传统包袱,不等于永远地忘记传统,在构建和谐社会、复归文化自信的努力中,先哲如孔孟的儒家道德理想,无疑是可发掘的内在的动力之一,而在当代世界多元共生的诸种人文信念中,它又是维系中国文化认同、突显我们民族精神气质的独特价值。正像今天许多学人正在做的那样,一经新的阐释和创造性转换,即可再现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我们不缺少安顿身心的精神地盘,缺少的可能只是一双可以“内视”的眼睛吧!

第二章 欺凌弱势

一、古代残忍的“采生折割”:制造“人熊”“人狗”“采生折割”是乞丐中最歹毒凶恶的一种人为了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怪物”,以此为幌子博取世人的同情,或者以广招徕,借此获得路人施舍的大量钱财。“采”就是采取、搜集;“生”就是生坯、原料,一般是正常发育的幼童;“折割”即刀砍斧削。简单地说,就是抓住正常的活人,特别是幼童,用刀砍斧削及其他方法把他变成形状奇怪残疾或人兽结合的怪物。“采生折割”是有一套方法的,首先得找到原料、生坯。一般说来,青壮年的男子不找,女子也不找,因为男子力大势猛,不易擒获,又不易驯养,而女子在当时是极少在街市上抛头露面的。故而乞丐中的歹徒主要是针对老人和儿童。“采生”时,往往利用种种骗术,像家里人突出恶疾,家中发生急事,或者用物品去引诱小孩。一个行骗,几个人同时放风,得手后立即开溜。“折割”的方式,则是个千奇百怪,手法极其残忍。

此风之下,各种“人狗”、“人熊”以及奇形怪状的残疾人频见于世间,成为乞丐以广招徕、骗取钱财的活道具。据《清稗类钞》上记载。“乾隆辛巳(1761),苏州虎丘市上有丐,挈狗熊以俱。狗熊大如川马,箭毛森立,能作字吟诗,而不能言。往观者施一钱,许观之。以素纸求书,则大书唐诗一首,酬以百钱。一日,丐外出,狗熊独居。人又往,与纸求写,熊写云:‘我长沙乡训蒙人,姓金,名汝利,少时被此丐与其伙捉我去,先以哑药灌我,遂不能言。先畜一狗熊在家,将我剥衣捆住,浑身用针刺亡,势血淋漓,趁血热时,即杀狗熊,剥其皮,包于我身,人血狗血相胶粘,永不脱,用铁链锁以骗人,今赚钱数万贯矣,’书毕,指其口,泪下如雨。众大骇,擒丐送有司,照采生折割律,杖杀之。押‘狗熊’至长沙,还其家。”

乞丐,就其整体而言,原来是贫困聊之辈,但并不是为非作歹之徒。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分层体系中,乞丐瑟瑟然列于“三教九流”之末尾,虽说卑贱之极,却在“良”民之列,有如李笠翁所云,“他们既不属娼优隶卒,也不是强盗穿箭”。证之乞丐早期发展历史,可知笠翁所言不虚。然流转变迁之后,乞丐群体的成员结构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它成为五方杂汇、品类不一的群体。由于它亚文化类型的特质,使其成为流氓痞棍、强盗穿箭的绝好庇护所,以至人鬼混杂,藏污纳垢。社会中各种不法之徒、犯罪分子、痞棍无赖混迹栖身其中,影响所及,致使各类流氓意识、流氓行径风涌而至,污瘴之气荡漾乎其间。久居鲍肆,不闻其臭,乞丐既缺乏文化免疫力,加之固有的庸劣陋习,沾染传习各种流氓意识与流氓行径,实在是情之所在、势之所由了。流丐伎俩与流氓行径遂成为一对亲密无间骈枝胞体,如影随形般地联系在一起了。

乞丐的流氓无赖行径主要表现为蛮横无理、胡搅蛮缠、恶劣丑陋的泼皮无赖作派,坑蒙拐骗、奸诈诡慝的骗子嘴脸,采生折割的反人道行为,以及杀人越货的犯罪行径几个方面。

在乞丐庸劣自虐的习性中已隐含着流氓无赖的行为因子,你看那些往自己头上钉钉子,将自己头皮拉破的“强索”丐,他站在你家门口,强索强讨,你若不理,他就血淋淋地就地一倒,大叫大闹,让你脱不开干系。这种乞丐虽属恶劣,但他们多是以自虐的方式进行,并未给他人构成人身伤害。若再往前发展一步就不同了,他们不仅是自残自虐,而且是胡搅蛮缠、蛮横无理、无事找事、寻衅滋事,乞丐的这种泼皮无赖作派在《今古奇观》之“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一节中有入木三分的描写,一伙乞丐在其头目金癞子的煽动下在老团头女儿婚宴前大闹特闹,看看他们:“开花帽子,打结衫儿。旧席片对着破毡条,短竹根配着糙碗。叫爹叫娘叫财主,门前只见喧哗;弄蛇弄响弄猢狲,口内各呈伎俩。敲板唱杨花,恶声联聒;打砖搽粉脸,丑态逼人。一班泼鬼聚成群,便是钟馗收不得。”这样一批泼皮无赖,他们做起事来不仅不顾脸面,甚而不顾法度,以至为害乡里、作恶多端,这就是道道地地的泼皮无赖作派了。人们有时将乞丐称为“丐棍”,大抵就是指此。

丐棍往往与其他无赖勾结起来,横行乡里,兴风作浪,搅得你鸡犬不宁,除非你送上一份礼,方可讨个平安。官府对他们也没辙,反正老子泼皮一个,光棍一条,小罪又不能判重量刑,最多责打一番,出来依旧我行我素,这帮丐棍与前面所说的强索类乞丐(如拉破头、凤点头、双鳝钻空等)不同,强索类乞丐是以苦讨强迫人家施舍,而丐棍则是明火执仗地强抢明夺。比如,在闹市大街上,他瞧上了你,故意和你相撞,然后脱下破鞋,声称你踩坏了他的鞋,弄脏了他的袜,要赔偿损失,你若不干,他又把身上的破衣服可扯几个大口于,说你扯坏了他的衣服,一副与你拼命的架势,你只好认账。有的则更无赖,他手里捧着一个破罐子,与你擦肩而过,把罐子扔在地上,将其砸碎,再缠住你,说这是他家祖上传下来的宝物,因为生计窘迫要拿去典当换钱,一家老小正等米下锅,说得声泪俱下,几个同伙在一旁帮腔,引得围观者的同情,无辜的“肇事者”在此情形下,明知是被敲了竹杠,也只好掏上一笔数额不小的钱,以求解脱。

还有种种恶讨行径,如在人家婚宴上捣乱,在杂货铺时里放虱子搅乱别人的生意。这里有一则“耗子肉抄手”的轶事,就是乞丐流氓无赖行为的典型事例。那是民国初的重庆,在旧会仙桥街(现大阳沟口心心咖啡厅附近)有一家抄手店,三大开门面,十多张餐桌,堂口置直径一米余的大笸箕,特号大缸钵盛肉馅,四五个雇工当众包抄手,大锅一煮几十碗,生意红火。不知因得罪丐帮或者仇人支使,某日,一名乞丐手提一串剥皮耗子,直入店堂,高声叫道:“掌柜的,今天只捉了几只耗子,你将就剁馅吧!明天一定多捉。”闹得食客作呕,老板大倒其霉。送耗子肉的恶丐一天数拨,店子无法营业,言语拿不顺,只好关门大吉。

清代扬州市混迹着一种乞丐无赖,他们大多年少凶悍,破旧的青衣褂往身上一套,脑后的大辫子乱蓬蓬地往脖子上一绕,便晃晃荡荡,气势汹汹地东市、西市乱闯,到处掠物诈财为生。他们天不怕地不怕,官府也奈何不得。当地的大财主,富贵们又恨又怕,每逢端午、中秋、春节这三大节迫近,便有破草鞋或破粒头中传到他们府上,这些官员大商们便立即派人送上钱财,丝毫不敢怠慢。

上述这种泼皮无赖行径,其行为远较强索丐为恶劣。苦讨似的强索乞丐虽与流氓无赖颇为相近,但他们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的,按丐帮规矩,他们只能向店家索要,不得骚扰民户,否则将受到处罚,丐棍则无所顾忌、无所规范、一任其恣意妄为。

重庆旧时丐帮的帮主相传叫“金刀三爷”,也是一个出了名的恶丐,一次去大阳肉案恶讨,与屠户口角,这恶丐操起屠刀自砍自头,刀陷额上,血流如注,他一声不哼,也不倒地耍赖,抢一块十来斤重的猪肉,压在刀上,夺了屠户的秤杆,扬长而去。活脱脱一副泼皮无赖的作派。

从庸劣的行为习性中不仅可以衍生出种种泼皮无赖作派,而且还会滋生出种种奸诈诡慝、坑蒙拐骗的行径。乞丐由此成为行骗的行家里手。“装相”是他们行骗的初始形态,即:身体正常的装成残疾人,扮成哑、瞎、瘸、瘫、拐等,为了装相,乞丐们成为出色的化妆师,他们制作的假发、假残、假疤、假疮惟纱惟肖。据个中人介绍,各种“相”的装法是相当复杂的,乞丐们用猎、牛、羊的内脏,鸡血、油纸、姜油、巴豆、米粉、豆渣等等为原料,按内传的秘方配制、操作,在正常人体上可以塑造出形色、气味非常逼真的断脚残臂,大面积烧伤、血污斑斑的恶疮,痈疽等等,令人真假莫辨。

无锡丐帮“矗门”中多有此类骗讨的乞丐,时人称为“金刚子”、“扒头子”、“古腔照子”、“罗成”、“夹门”、“哀怜”等。他们装成血淋淋粘糊糊的烂手烂漫脚、假瞎子、假哑巴;装出各种病相惑人。还有扮成假孝子、假鳏夫、假寡夫、假孤老等令人同情的角色,以骗讨路人钱物。这些骗讨伎俩系统成套、相习沿用,江湖中有专门切口(隐语)称之。如称戴教行乞为“丧门党”,假称父亡为“失上”,母亡为“失下”,伙同骗讨者称为“打边鼓”,佯言无棺木装尸称为“等外套”,佯言入殓无衣称“等包身”,佯言无力出殡称“等水头”,诡言夫死之女丐或妻丐称“打单子”,借此骗得钱物叫“兜水头”,骗术被人识破称为“走潮”,因骗术被人解破而逃走叫做“退潮”。“装相”只是以假相惑人,目的只是让路人施舍钱物若干,对他人财产性命并不构成伤害,坑骗则不同,它可能让人倾家荡产,也可能使人性命玩儿完,这就是一种恶劣的犯罪行径了。诈骗在乞丐行为中表现形式多样,其动作之诡秘、手法之绝巧,真叫人叹为观止,其中显著者如:“炒卖假人头”、“卖假药”、“仙人跳”、“放白鸽”、“与人帮衬行骗”、“念秧”等等。让我们仔细观赏一下乞丐的骗子嘴脸吧。

所谓“炒卖假人头”,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骗术。乞丐隐语中将卖假货统称为“卖假人头”。

众所周知,乞丐者流,家无盖藏,当然是无货可卖,但他们却偏要干起兜售的营生,那自然是假货了。假货要当真货甚至是宝货来卖,里面的花样委实不少,有时要深谋远思,即施展种种骗术了。通常是以掉包的形式,即给买主看的是真货,买主看中,掏钱购买时,乞丐运用掉包手法,将假货交付给买主。

这种方式蒙骗外地人往往奏效,若是碰到精明的主儿,付了钱不要他包,坚持自己拿真货,乞丐也有一种解法,即从旁窜出一人,诈称乞丐所卖之物为赃物,而买主是其同伙,要拉着买卖双方去见官。买主怕事,只好尽快脱身,一走了事,乞丐的骗局便无法戳穿。

清末民初北京琉璃石英钟附近卖马褂的乞丐,即是专事“卖假人头”的诈骗勾当的。这里有一则故事颇具代表性,说的是清朝某年,一南方来京科考的举人蒋某独自闲逛琉璃厂被乞丐诓骗。蒋某在闲逛时,有一乞丐前来向他兜售蓝呢马褂,蒋某初并不以为意,以为这乞丐手头能有什么上等货,可经不住乞丐的花言巧语,拿过来仔细一瞧,却是上等好货,而价格却奇低,只需纹银二两,一个便宜三个爱,蒋某随即付钱买马褂,那乞丐转身拿起一张白纸,迅速将马褂包好,这当口已经“掉包”了,待蒋某带回去,兴匆匆打开纸包一看。包内却是一堆烂泥!乞丐的这种骗术是经过精心设计、反复练习的,常人往往看不出什么破绽,倘是买主精明,付了钱不让他包,坚持自己拿走,乞丐们还有另一套应付手段,碰到这样精明的买主,这真货肯定不会卖出去的,这时往往会从旁边窜来一名同伙,口称这马褂是赃物,嚷嚷叫叫,说买主与卖主都是在此销赃,要一并拉去见官,哪还有心意买货,赶紧走人,以求大吉,于是,乞丐就成功地将自己的困境加以化解。(参见《中国丐帮》第61~6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

前文讲过,乞丐也有兼皮行的,他们中有些人略知一点医术,或秘藏一二偏方。但后世当街卖药的乞丐却大多不懂医术,他们纯粹是江湖骗子。他们叫卖假药,诈骗路人,其手段也颇绝妙。往往以哄骗、吓唬等手段控制买药者的心理,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比如乞丐卖假药,先扮成江湖郎中模样,来到某村口或关津之处,先吆喝亮场,然后吹嘘一番自己的医术如何高明,什么“妙手回春”、“华佗再世”等等自诩之词,甚至挂起一两幅“病人”赠送的感谢信之类作招牌,惹得围观者半信半疑,然后从人群中挑出一个气色不太好的人,说你身上这儿那儿有些毛病,被挑之人一想到也有道理。其实人总会有三病二痛的时候,这便被他钻了空子,你还以为他有望闻问切的本领呢?然后骗子必定会说:“幸亏你遇上我,否则会更加严重,轻则时时犯病,重则性命难保。”这人被他惊了一吓,早已六神无主了,继而骗子又安慰:“放心,我保你一剂药下去,毛病连根消除。”这人一听,不禁转忧为喜,于是就开始任骗子摆布了。

于是这假郎中从红布包里掏出一些“药粉”,其实只是些寻常面粉,反正吃不死人,却一口咬定是祖传秘方,教那冤大头摆在两手,高举过顶,叫他千万不要放松或垂下,于是这冤大头两手失却自由,门户大开。这骗子便在他胸腹之际摸索几下,貌似查病源,其实他已摸清了你身上的多少钱,然后报了个价,恰好是冤大头能支付得起,当即成交。

网收渔获,当即送客,否则万一“病人”看出破绽,那就前功尽弃了。乞丐送被骗冤主的手段也绝。他先从话头里套出“病人”的家居方位,然后对他讲:“现在再给你一剂药,你必须向东南方向(即病人家居的方向)快速奔跑,千万不能回头看,否则药就不灵了。跑出去二百步,将药吞下,病就好了。”那冤主信以为真,一个劲地往前跑,边跑边数步数,这边的骗子则口念咒语,又鬼画符般舞弄一番,算作了事。再往下寻找另一个冤大头。

这种卖假药的骗术是一些略知一点医术的乞丐惯用的伎俩,骗子只需一两件像样的衣服,便捷的口才和敏税的观察力,便可大行诈骗之事。

乞丐的特殊身份有时为职业骗子利用,以行诈骗,这种骗局因有乞丐的参与而更具欺骗性,乞丐也乐于帮衬,从中可以分得些许赃物,又不劳体伤神,何乐而为呢!

据《绘图骗术奇谈》载:晚清时,某甲为别人做中间让人(某甲实乃诈骗犯),人家约他一同去公所封贮银两,正秤银时,来了一位跛叫花子,某甲即拈了几颗碎银给他。那跛丐嫌少,某甲又佯地把一锭元宝扔到名丐那只盖着破衣赏的讨饭篮子里,叱之曰:“你想要这个吗?”跛丐显得很惊恐,说:“你这位老板,不多施舍一点也罢,何必大动肝火呢。”于是从篮子里取出元宝,双手放却案上而去。后来事主启封后方知,跛丐带回的元宝竟是假货,真的已被换走了。原来,某甲与那跛丐是串通好了以掉包计施行诈骗的。诈骗之徒有时还利用丐翁、丐婆作帮衬行骗,通常是认丐翁、丐婆为“义父”或“义母”,然后偕同到街市上某一绸缎庄或钱庄,或银楼行骗钱物。

清末民初,泉州曾发生过一起乞丐作帮衬的诈骗案。

有个从沪返泉者,穿着极为华丽堂皇,俨然一个富绅,在街道旁遇到一位乞妇,端详注视,假问姓名之后,突然显出悲喜交集之状,不顾脸面污秽,跪拜于丐妇膝下,连呼阿母,声泪俱下。丐妇不胜骇异,“富绅”乃告以“我乃汝40年前丢失之儿子民,告以小名”,丐婆认为一点不差,遂雇轿迎回“富绅”家(临时租的),沐浴更衣,奉养优渥,丐婆喜出望外。一日绅告母,要为她祝寿,该做大号裙袄,且媳妇即将抵泉亦须裁衣以备寿辰穿用,且告以儿子是“绅士”,母亲要摆出大派头,少和人家讲话,十问九不答,或置之不理。然后往雇一顶轿抬母到一家高级绸缎店,拣出20余匹上好绸缎给母亲过眼,问其是否合意,母不回答,绅乃告店伙,以母老眼花看不清,须持回给其妻细看,并告以我母暂留你店(意即,你可放心,有母作押),便持布乘轿转弯抹角出城走了。店伙见久不来,问其母而不答,最后穷诘乃知是丐妇身世,事先为设局者侦知,然后假装认母,哄骗丐妇,再用丐妇抵押骗走大批绸缎。

与此相类的不定期有乞丐作帮衬骗马、骗银、骗金号银楼的饰品等等,手法虽有变换,但乞丐作帮衬以障人耳目的伎俩则是相同的,凡此种种,《骗术奇闻》中多有所载,此不赘述。为了骗人钱财,乞丐们心机用尽,他们堪称是优秀的社会心理学家,看透了世人的心理,瞅准了人们心理弱点,然后,对着人们的心理弱点,猛、准、狠地下手。“放白鸽”、“仙人跳”、“念秧”大抵都是这一类。

男女乞丐合伙行骗,女丐卖给人家,男丐收钱,然后乘隙溜走,江湖中谓之“放白鸽”。鸽子是识路的,放出去了还会回来的。最常见的莫过一男一女,他俩或是夫妻,或是合谋者,冤主买下女人,男的走开,女人拼着让冤主受用几日,然后瞅准机会一溜了之,大多还顺手牵羊带些值钱的东西走到预前约定好的地方与男的会面,本利全收,只管坐地分赃就是了。“仙人跳”,乞丐们合作诈骗的一种形式。他们先将某地的盘子踩熟,找准一个行骗讹诈的主子,然而以女丐色相引诱,待其上钩后,同伙便以种种罪名诈讹威胁冤主,最后敲他一笔钱财了事。“念秧”,也是一种骗术,就是花言巧语设局坑骗人家钱财,这种骗术往往人数众多,内中既有地痞、恶棍、也有乞丐。其手法多种多样,如美女计、美男计、骗赌讹诈等等。念秧与前面所讲骗术都是同一伎俩,譬如当今街头,流氓不法之徒设摆种种骗局,如象棋残局、扑克牌游戏等,叫几个帮和,在一旁鼓噪,敲过鼓,引诱那些心存侥幸者上当。或者摆个小摊子。推销某种商品,二三个媒子围在左右,假装讨价还价,可眼睛总是盯着身旁的行人。念秧与此异曲同工,不过同伙更多,骗局更大,所骗钱财也更多。参入念秧的乞丐完全是智力型犯罪分子,他们作案前精心策划设局,行骗时衣冠楚楚,文质彬彬,然下手极狠,往往将人弄得两手空空,使被骗者毕身所积,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以种种诡秘奸慝的手法骗人钱财固属可恶,然而,更有甚者,即以种种惨无人道的手法致残人的身体、致死人命,乞丐流氓行径中那种残忍、刻毒、凶恶的反人道品性在“采生折割”的罪恶勾当中暴露无遗。“采生折割”是乞丐中最歹毒凶恶的一种人为了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人为地制造一些残废或“怪物”,以此为幌子博取世人的同情,或者以广招徕,借此获得路人施舍的大量钱财。“采”就是采取、搜集;“生”就是生坯、原料,一般是正常发育的幼童;“折割”即刀砍斧削。简单地说,就是抓住正常的活人,特别是幼童,用刀砍斧削及其他方法把他变成形状奇怪残疾或人兽结合的怪物。“采生折割”是有一套方法的,首先得找到原料、生坯。一般说来,青壮年的男子不找,女子也不找,因为男子力大势猛,不易擒获,又不易驯养,而女子在当时是极少在街市上抛头露面的。故而乞丐中的歹徒主要是针对老人和儿童。“采生”时,往往利用种种骗术,像家里人突出恶疾,家中发生急事,或者用物品去引诱小孩。一个行骗,几个人同时放风,得手后立即开溜。“折割”的方式,则是个千奇百怪,手法极其残忍。据《清稗类钞》记载:“乾隆时,长沙市中有二人牵一犬,较常犬稍大,前两足趾较犬趾爪长,后足如熊,有尾而小。眼鼻皆如人,绝不类犬,而遍体则犬毛也。能作人言,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观者如堵,争施钱以求一曲。”这是一典型的“采生折割”而人为制造的残废——“人狗”。后长沙县令荆某遇见,与之交谈片语后,令役夫引至县衙,细加盘问,并以严刑相威,两个牵“狗”的乞丐才说出了他们是怎样“制造”这个“人狗”的经过,手法之凶残,简直令人发指。恶丐供认:此犬乃以三岁幼孩作成。“先用药烂其皮,使尽脱,次用狗毛烧灰和药服之,内眼以药,使创平复,则体行犬毛,而尾出,伊然犬也。此法十不得一活,若成一犬,便可获利终身。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荆县令又盘问“木人”有何用场?这恶丐回答说:“拐得儿,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悉如状为之,令之作丐求钱。”“采生折割”得钱容易而且多,这就引得不少乞丐纷纷仿效,由于“拆割”时,手法野蛮,生坯的死亡率是极高的,为扩大生坯来源,乞丐四处搜索。明清之际有所谓“拍花的”,即专门拐骗幼童以行采生折割的歹徒,清人李虹若《朝市丛载》说:“拍花扰害遍京城,药术迷人任意行。多少儿童藏户内,可怜散馆众先生。”可见当时此患之烈。乞丐都是拍花中的主要参入者。《红楼梦》中十九回载:“茗烟微微笑道:‘这会子汉人知道,我悄悄地引二爷城外逛去,一会儿再回这里来。’宝玉道:‘不好,看仔细花子拐了去。’”可见花子拐人已成当时习见的一大患。清末民初之际,拐带人口之风日甚,尤其长江流域一带,自成都、重庆而下,直到黄州,屡有被拐之事。这些歹徒成帮结伙,彼此相交,环环相扣。按他们的黑话,妇女被称为“条子”,小孩是“石头”,拐到人后,送上船,一切早就办理妥当,连船夫也掺乎其中,像一条龙服务似的,甚至能金钱贿赂各地捕快。这些拐人的歹徒中不少是乞丐。拐骗到的人专为“采生折割”之用。

此风之下,各种“人狗”、“人熊”以及奇形怪状的残疾人频见于世间,成为乞丐以广招徕、骗取钱财的活道具。据《清稗类钞》上记载。“乾隆辛巳(1761),苏州虎丘市上有丐,挈狗熊以俱。狗熊大如川马,箭毛森立,能作字吟诗,而不能言。往观者施一钱,许观之。以素纸求书,则大书唐诗一首,酬以百钱。一日,丐外出,狗熊独居。人又往,与纸求写,熊写云:‘我长沙乡训蒙人,姓金,名汝利,少时被此丐与其伙捉我去,先以哑药灌我,遂不能言。先畜一狗熊在家,将我剥衣捆住,浑身用针刺亡,势血淋漓,趁血热时,即杀狗熊,剥其皮,包于我身,人血狗血相胶粘,永不脱,用铁链锁以骗人,今赚钱数万贯矣,’书毕,指其口,泪下如雨。众大骇,擒丐送有司,照采生折割律,杖杀之。押‘狗熊’至长沙,还其家。”

恶丐们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制造了一幕幕人间悲剧。同书又记载:“光绪丁丑(1877)九月,扬州城中之教场,有山东人张设布围,任人入览以赚钱者。其中有奇形人五,一男子上体如常人,而两腿皆软,右有筋无骨者,有人抱其上体而旋转之,如绞索然。一男子胸间伏一婴儿,皮肉合而为一,五官四体悉具,能运动言语。一男子右臂仅五六寸,右手小如钱,而左臂长过膝,左手大如蒲葵扇。一男子脐大于杯,能吸淡巴菰(即烟草),以管入脐中,则烟入口出。一女子双足纤小,两乳高耸,而颔下虬髯如戟。于是观者甚众。事闻于官,谓是采生折割者流,逐之出境。”

用种种方法,把人变成动物的形状,以此吸此观众,虽然钱来得快而且多,但终究很容易为人识破,风险太大,往往是乞丐中的亡命之徒爱干,这也只是“采生折割”中的一种。在这一行当中的乞丐,更多的是用其他办法,主要手法就是毁坏人的五官四肢,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去骗钱。这和改相求乞完全不同。改相求乞是自己装成残疾,像献苦肉(手脚装成脓疮烂毒)、来滚(瘫子)、过逢照子(瞎子)、画指(改装)等。在恶乞们眼里,自作自受,未免太辛苦,不如用他人的身躯玩真的,那才会滴水不漏,财源滚滚呢。

他们把拐骗来的人,戮瞎眼睛,或者毁容,砍去一膀一腿,扮作一家人,四处行乞,作出种种可怜状,捞取钱物。当时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乞丐用拐来的儿童做成一个畸形的大头人,哄动一时。他的办法又损又绝,令人匪夷所思。这乞丐先买来一个大缸,恰好把孩子装进去,脑袋露在外面,在缸的下敲去一大块,作排泄用。孩子在里面动弹不得,过几年把交缸砸破。孩子只长脑袋不长身子,活脱脱一个大头宝宝,因为四肢不能活动,完全萎缩了,胳膊腿软得像棉花,可以随意摆布。如引怪物,带到哪里,都会引来一大堆好奇的围观者。就是抓住也没招,他一口咬定孩子是他的,人生下来就这模样。“采生折割”是乞丐行为中流氓行径的极端表现,它的残忍凶恶不仅是反社会的,更是反人道的,乞丐在这种罪恶的勾当中泯灭了天良,蔑视了人道,亵渎了文明,他们的角色形象被世人定格为可憎、可恶、可怖的“另类”,大约也与此种罪恶营生脱不开干系。

乞丐者流既是五方杂处,人鬼混杂之所,自然就与江湖黑社会,盗贼之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些丐帮形成以后,乞丐们与各类犯罪分子的联系就更紧,有些丐头、帮主本身就是流氓强盗出身,甚至有时候政府专门委托一些黑社会头目为丐帮首领,他们利用红、黑两道双重身份,在官府与犯罪分子之间充当媒介,成为一种亦官亦盗的特殊社会角色。二、中国历代盐政概说

一、古代盐政

中国盐业源远流长。远古时代,政事简易,国用不繁。盐与百物同等,官不统制,任民自由产制运销。夏、商、周三代,始在产地设虞衡之官,掌其政令,加以管理,许民以时采制。周代并设太宰,掌诸侯邦国之贡赋。诸侯岁有常贡,各以其地土特之产贡于王室,而盐为贡物之一。史籍虽记周有“盐人”之设,“掌盐筴之政令,以供百官之盐”;考其职掌,大概不过分管诸侯贡盐之事,故此时尚无专门盐政。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于是兴盐铁之利,推行“官山海”政策,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政之始。其法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运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盐史学者称为“部分专卖制”。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所作《管子·海王篇》,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

秦国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发展生产,民得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而征税。沿至始皇,一统天下,盐制未改。惟征税过重,盐价昂贵。史载,秦时盐利二十倍于古,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

西汉初年,因循秦制未改,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但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武帝时,内修法度,外拓边疆,连年用兵,国库大空。而盐商财累万金,不助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元狩四年(前119)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排富商、锄豪强。以齐地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大冶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并采纳其建议,派他们乘传车举行天下盐铁,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由官府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转输与销售,并不借手商贩。其制盐法,由官府置备煮盐器具,雇民煮盐,给以工费;其卖盐法,设盐吏坐列市肆,贩物求利。官自煮盐,官自卖盐,产、运、销三项完全官营,盐史学者称为“全部专卖制”。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诏令各地推选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皆答:“愿罢盐铁官营,毋与天下争利。”御史大夫桑弘羊予以反驳,认为盐铁官营为国家大业、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止。双方反复辩论,事见桓宽所著《盐铁论》。结果昭帝依桑弘羊议,仍行专卖。自此以后,历宣、元、成、哀、平五帝,世代相承,未之更改。其间惟于元帝初元五年(前44)一度因天下灾饥而罢盐铁官,不久于永光二年(前42)又因用度不足恢复官营。综计自武帝元狩四年(前119)起,至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止,盐业实行全部专卖制凡125年。王莽篡汉后,命县官售盐,仍行专卖制不变。

东汉初,光武帝为巩固重新建立的汉家政权,实行减轻赋税政策,废除西汉以来推行的食盐专卖法,罢私煮之禁,任民制盐,自由贩运,而于产盐较多的郡县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因其产制运销皆任民营,官征其税,盐史学者称之为“就场征税制”。明帝、章帝年间,因军费增加,国用不足,一度依尚书张林的建议,采用西汉武帝办法,实行官自煮盐、官自卖盐,产销全部官营。和帝即位,即行废止。诏令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盐,人税官府,一如明帝以前旧制。嗣后自和帝永元元年(89)起,至献帝建安三年(198)止,凡109年,均行征税制。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逐鹿。魏、蜀、吴三国鼎立,争夺天下。为适应战争需要,三国官府对盐业管理均仿效汉武帝旧法,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校尉等官主管盐政,笼取盐利,供给军需国用。西晋统一中国后,承曹魏旧制,实行全部专卖制,设司盐各官管理盐务,禁民私煮盐。晋元帝迁都江南,中国由此分为南北两半。南朝自东晋开始对盐业实行征税制,历宋、齐、梁、陈四朝,相沿未改;北朝自北魏至北周,历朝盐政制度兴废不常,时行征税,时行专卖,而以征税制为主。

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致力统一中国。不久南北朝局面结束,海内重归一统。文帝为安定黎民,躬行节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开皇三年(583)除禁榷,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实行无税制。大业元年(605)炀帝即位,渐趋奢华,内兴工役,外事征伐,用度大增,遂乃横赋暴敛,然尚未及于盐利。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前后130余年间相沿未改,是为中国盐业无专税时期。

自远古直至唐代开元年间以前,中国盐政时而采征税制,时而取专卖制,时而行无税制,大抵因时而异,因地而殊,并无统一制度,尚处于盐政制度逐步建立的时期。自唐代开元年间以后,随着国家机构的扩大,财政开支的增加,历代中央政府完全确立了食盐的专卖制度,并使之日趋完备。南通实业家张謇著《张季子说盐》时,对此曾有论断:“盐法公私广狭之义,以唐为大界:唐以前公诸民,主广义;唐以后私诸官,主狭义”,指出了中国盐政在唐代前后的这一区别。

唐开元年间,财用不足,玄宗采纳左拾遗刘彤建议,派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逐步恢复征收盐税。开元十年(722)敕令诸州所造盐铁按年征收官课,由本州刺史上佐一人负责检校,依令式收税。自此正式恢复食盐征税制。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爆发,两京陷落,民物耗竭,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肃宗即位后,为供给平叛所需军费,采纳北海郡录事参军第五琦建议,实行盐铁官营。于是任命第五琦为盐铁使,笼取盐利。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始立榷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盐政制度。具体办法为:凡新旧盐民,皆登记造册,编入亭户户籍,隶盐铁使,免其杂徭,专事煮盐纳官,盗煮私贩者论以法;于山海井灶出盐之地设置盐政机构(小者为亭,中者为场,大者为监),收榷其盐,置吏出粜。产制由民,收、运、销归官,于是民不加赋而国用以饶。宝应元年(762),刘晏接替第五琦任盐铁使,再变盐法,将第五琦盐法中的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又创设盐商特殊户籍,隶盐铁使,允许子父相承,世代为业。盐仍由民制,仍由官收;官收之后,将盐税加入卖价(寓税于价)后转售商人;商人于缴价领盐之后,得以自由运销,所过州县不再征税(远乡僻壤商人罕到之地,官设“常平盐”以济其缺)。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五大纲领,盐史学者称为“就场专卖制”。为确保此制施行,从淮北起,在既有亭、场、监之外,另于各地列置巡院,缉捕私盐。实行此制后,既改善人民食盐供应,又大幅度增加国家盐利收入。至大历末年(779),盐利收入已居天下赋税之半。穆宗时(820—823)户部侍郎张平叔议榷盐法弊,奏请官自卖盐,认为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逐条驳诘之,以为不可。韩愈认为:“国家榷盐粜于商人,商人纳榷粜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结果穆宗未采纳张平叔建议,继续实行榷盐法。

唐代刘晏就场专卖制的创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它的基本精神被唐以后历代理财家所继承。唐以后历代中央政府的盐政制度,大抵只是在刘晏旧制的基础上,根据本朝具体情势,加以因革损益或适当变通而已。

五代十国时期50余年中,中央政权更迭频繁,盐法渐趋苛密。后梁10余年间,尚循唐代就场粜商遗制。后唐以下,改行官商并卖之制。盐仍由民制,仍由官收,但于运销环节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官卖区行官运官销,通商区行商运商销,区限严格,侵销论罪。因虑官销或有不畅,乃籍列户口,按户抑配,计口授盐,按年征钱:在城镇则征“屋税盐钱”,在乡村则征“蚕盐钱”,又有“食盐钱”等名目。所配食盐只准供食,不得转售。严禁私煮私贩,违者一斤一两皆处极刑,是为中国盐政史上最严酷时期。

北宋时,全国重归一统。宋初因循五代旧法,行官商并卖制,规定或官卖、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内地州郡为通商区。在官卖区,盐斤听由州县给卖,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而转运使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其盐业生产,则沿用唐代旧制,设立亭户户籍,专事煮盐,规定产额,偿以本钱,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于产盐之地设置场、监等盐政机构,从事督产收盐。雍熙年间,北方用兵抗辽,边储颇乏,乃缩小官卖区,扩大通商区,推行“折中法”。其法为: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计其代价,发给“交引”;商人持赴京师,由政府移交盐场,给其领盐运销。庆历年间,范祥创行“盐钞法”。其法为:令商人交付现钱,买取盐钞,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凭钞领盐运销。政和年间,蔡京创行“引法”。其法为:官府印引,编立号簿;每引一号,前后两券,前为存根,后为凭证;装盐以袋,每袋即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与范祥钞法相比,引不仅是支盐凭证,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故其批引、缴引立有手续,销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终宋一代,虽盐制多变,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与唐制相比,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与此同时,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引法既创,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历代不尽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

元代起于漠北,太祖时政事简易,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太宗时入主中原,乃仿北宋折中法,募民入粟给引,易盐以贩。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既取南宋,遂复宋制,专用引法,实行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并加以完善。其法:以盐务政令归于户部,户部置局印引;在主要产盐大区设置都转运盐使司,掌卖引办课;产盐区运盐要道出口之地设批验所,掌批验盐引;于产盐地设置盐场,场下设团,为灶户聚合煮盐之处。灶户产盐立有定额,由官发给煮盐盘铁,每户一角;煮盐时,众灶户运卤入团,并将所携盘铁一角聚集拼合为整块铁盘,然后按次序轮流煎盐。是谓团煎制。灶户所煮之盐,由场官收纳,给付工本。商人于运司纳课买引,然后赴场支盐,运赴指定销区售卖。起运前须呈报运司发给运单(一名“水程”);运行中,经过沿途关津须逐一验引截角。整个运销过程,凡卖引、批引、验引、缴引均有规定程序,立法较宋代更加严密。故引制虽肇始于宋,实完备于元。元代虽行就场专卖制,然其销区仍有“行盐地”与“食盐地”之分。大抵以近场各区为“食盐地”,行官卖,由官司派散食盐给民户;食盐地以外地区为“行盐地”,允许通商。元代后期,官盐价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致使官盐积滞不销;加之课额愈重,办课愈难。于是元政府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农民粜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价,引起人民普遍不满,危机四伏。至正年问,以淮南盐贩张士诚与浙江盐贩方国珍为首的人民起义爆发,其他农民起义军纷纷揭竿继起,元朝遂亡。史家有“元代之亡,亡于盐政紊乱”之语。

明初盐政,循元旧制,仍行引法。洪武年间,为抵御外患,筹备边储,仿宋折中之制而行“开中法”。其法为:由户部出榜召商,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政府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填给仓钞;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持引赴盐场支盐,运赴指定地区销售。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仍属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故其产、运、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而更加完善:全国盐政归属户部;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掌管一区盐政;盐场设场署,谓之盐课司,掌督产收盐;一区所属盐场甚多,乃于运司之下,增设分司,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复于运盐使之上,设巡盐御史一职,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综理一区盐政大事。其煮海之民,仍编灶籍,官发盘铁,实行团煎;盘铁之外,复有锅锨,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所煮之盐,交场官收纳入仓,以备商支,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商人凭引支盐,例有定场,不得越场支盐;所赴销区,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销;其余验引放盐、查引截角、销毕缴引等手续,皆与元代同。开中法施行后,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并建筑台保,自相保聚,谓之“盐屯”,收到节省转运、充实边饷、开发边疆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明代中叶以后,政府为笼取盐利,只知招商中盐,不计产销平衡,滥发盐引,超过盐场生产能力,致使盐商持引到场无盐可支。加之权贵专擅盐利,官商勾结舞弊,开中法逐渐破坏。于是官盐壅塞,私盐盛行,盐引积滞,国课亏宕。万历四十五年(1617),为疏销积引,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废开中法,立“纲法”。其法为: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10纲,编成纲册,每年以1纲行积引,9纲行新引;纲册上所载引数允许各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加入盐业运营。从此官不收盐,由商人与煎户直接交易,收买、运销之权悉归于商人,并得世袭。“纲法”的纲领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盐史学者称为“商专卖制”。

自唐代中叶刘晏创立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以来,沿用855年,至此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所取代。两相比较,前者利归于国,后者利归于商。纲法的推行,有其进步作用,但行盐成为盐商专利的世业,开启此后绵延300余年之专商引岸独擅盐利的盐政弊端。

清代盐政,承袭明末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一称官督商销制。清初尚沿明代旧例,遣派巡盐御史总理一区盐政,后改归各省督抚兼理;其余盐运使司、分司、盐课司之设置及职掌一如明旧。灶户仍编盐籍,专事煮盐,定有产额;停铸盘铁,颁发锅镦,废除团煎,实行一家一户独立生产;所产之盐交商收购,即以所得价银完纳灶课。全国盐务政令归户部统管,户部掌理盐引的印刷和盐课的奏销。各区盐商、灶户归由运司统辖,运司具体办理卖引、放盐、征课等事宜。清初由各地运司招商认行一定销岸一定数额的引盐,并认纳相应的盐课,所认销岸及引数视为“根窝”,以后按年照窝认办,享有世袭垄断专利。盐商中,在盐场立垣向灶户收盐者谓之“垣商”,向销区行盐者谓之“运商”。每年开征盐课时,运商向运司按引数纳课领引,至指定盐场向垣商买盐,然后运至指定销区销售。其称掣放盐、验引截角及缴销盐引手续悉沿明旧,而愈加细密。运商所认根窝,起初皆须实运,亏欠国课者论罪,无力办运者革退。后因运司官吏以有专商为便于中饱私囊,而敷衍迁就,遂致商人借窝本之说,专引岸之利,子孙相承,世袭其业;由此,占岸者曰“业商”,租引者曰“租商”,代租商办运者曰“代商”,业商得以凭一纸虚根坐收巨利,而租、代各商亦层层剥削以致殷富。雍正、乾隆、嘉庆之际,国泰民安,户口繁殖,盐销量剧增。盐商以有专利,遂致暴富,生活穷极奢侈。于时上至皇帝,下至盐务和地方官吏,皆以盐商为利薮,竞相分肥。每遇军兴、庆典、营建,辄令盐商捐资“报效”,少则数十万两,多则数百万两;皇帝南巡数次,经费浩繁,亦由盐商供给。为奖励盐商报效,朝廷于赏给职衔之外,又准其“加价”、“加耗”;加价则病民,加耗则启多斤夹带之弊,导致正盐壅滞。其时商人资本偶有缺乏,内府曾发国库帑银数百万两给商领借,以资周转,谓之“帑本”;商交息银,谓之“帑利”。如此,商人于缴纳国课之外,复付帑利,乃成两重负担,商力已属不支;而报效数目又复分年带征,于是先盐后课(先领引行盐,待售盐得价后再完课归款)的弊端渐开。同时,商人对于运司则须承担办公“规费”,对于销岸则须承担口岸“匣费”,对于产销两区之地方官则须补贴“养廉”俸银:以上三项,每年为数巨万,皆须按引带征;此外,盐务官吏又不时借名需索陋规黑费。于是浮费日增,成本日重,盐价日昂,销路日滞,私盐日盛,课额日亏,而盐务乃有不可收拾之势,其中尤以两淮为最。史称清代盐政坏于乾隆一朝,而“报效”二字实为致病厉阶。

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本着欲增课必先畅销,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费,欲敌私、畅销、增课必先废除专商的宗旨,在淮北废除纲法,改行“票法”。其法为:在各场分设行店,听民投行购盐运售;择各场要隘之地设局收税,给以照、票,注明斤数及运往何处售卖字样;规定每票1张运盐10引,个别产盐州县亦可1引起票;无论何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盐贩卖;至于掣验放盐手续,则与纲法类似,凡无票及越境贩卖者仍以私论。道光二十六年(1846),以两淮私盐盛行,专设盐捕营缉捕盐枭,弹压私贩。道光三十年(1850),两江总督陆建瀛踵行票法于淮南。其法为:在扬州设局,收纳课税;照淮北成例,每运盐10引填票1张,以10张为1号;凡商贩请运,自百引起至千引止,并不作为常额;所运盐斤,准在淮盐界内行销,并不指定专岸。遂变引商为票商。票法主旨在取消引窝,无论官绅商民皆可承运;且在销界以内,无论何县,听其转贩流通,用以革除专商专岸之弊。票法既行,成效大著,于时朝野上下多以改引行票为救弊良策。咸丰年问,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清政府为佐军费,对百物抽取厘金,推及盐务,称为“盐厘”,数额过于正课,国家盐政收入且持盐厘为大宗。同治年间,两江总督曾国藩为规复纲法故道,标榜整顿票法,排斥小商,招徕大商。凡行湘、鄂、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名为大票;行皖岸者须以120引起票,名为小票。在各岸设督销局,凡盐船到岸,由局经理,按先后次序挨轮批销,盐商不得越次抢卖,谓之“整轮”;盐斤售价,由局按销市畅滞酌情核定,盐商不得跌价抢售,谓之“保价”。此法既行,承办票运者尽属大商,小本商贩无力领运。嗣后两江总督李鸿章为筹备饷需,令现运之商报效巨额捐款作为“票本”,准其继续递运,作为世业,不复再招新商,谓之“循环给运”,美其名曰“参纲法于票法之中”。自此票商专利同于纲商,所效票捐重于窝本。盐制虽仍称票法,与纲法已无实质区别。光绪年间,盐政渐趋紊乱,或为赔款,或为练兵,或为要政,或为海防,或为抵补药税,或为兴筑铁路,因事立目,迭行加价;于是盐价日贵,私盐愈甚。清末因清理财政,一度变动盐务官制,图谋整顿盐务,但未采取实际步骤。于是盐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视商为利薮,商视官为护符,官商勾结,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称“专商积弊与清代相终始”。

二、近代盐政

民国肇兴,盐政初无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继续实行以专商引岸为基本特征的官督商销制。其时军阀混战,省自为政,盐政之混乱较清末为甚。民国2年(1913),袁世凯为筹集经费消灭南方国民党势力,以“善后”为名,用盐税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巨款。在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中,竟将盐务官制订入协约,规定在中央政府财政部下分别设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盐务署分管产制、运销、缉私等盐务行政,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盐运使司、盐场场署和销区的榷运局;稽核总所负责收税、放盐,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稽核分所和销区的稽核处。于是原先统一的盐政机构乃分为行政与稽核两个互不统属的平行序列。稽核机关权力很大,条约规定:稽核总所设华总办、洋会办各一员,所有发给引票、款项收支均需洋会办签字才能生效;分所设华经理、洋协理各一员,所有盐税征收、称放盐斤均需洋协理签字同意;每年所征盐款必须存入外国银行团的银行,先行扣除当年应偿外债本息及支付当年盐务行政经费后,余款(称“盐余”)方可拨归中国政府,但取用时仍须经稽核总所洋会办签字同意。于是中国盐税受外国人控制,盐政主权丧失殆尽。16年(1927)6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稽核制度与善后借款合同相关,损失国权甚大,舆论主张取消,乃令稽核机关停止行使职权,暂由盐务行政机关兼理收税。18年(1929)因行政机关收税无起色,为增加盐税收入,乃改订稽核章程,修正损失国权条文,全面恢复稽核机关职权,专掌税收,不受债约束缚,外债改由财政部负责偿还。于是税人大增,成效显著。21年(1932)财政部为统一事权,呈经行政院核准,以盐务稽核总所总办兼任盐务署署长,以各区稽核分所经理兼任盐运使,将原有盐务行政机关一律裁撤,所有盐务行政及缉私各职概由稽核机关华员兼理,洋员依旧专任稽核事务。于是盐务机关重归统一,人员精简,效率提高。26年(1937),复将盐务署与稽核总所一并取消,于财政部内设盐政司,专办审核事宜;另设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专办执行盐务事宜;各产区设盐务管理局,管理本区盐务行政及产、销、税、警事宜;各盐场设盐场公署,掌理场产及收税放盐事宜。此后盐务机构洋员逐渐减少,至1943年不再聘任洋员。

自民初以来,海内以清光绪状元、南通实业家张謇和盐务署华顾问、浙江盐务活动家景学钤为主要代表的盐务改革派,为兴利除弊,致力改革中国盐政,主张将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而以废除专商引岸为旗帜,几次掀起改革浪潮,但因盐商势力太大,未有结果。其时稽核总所洋会办、盐务署洋顾问、英国人丁恩,为增收盐税、确保外债偿付,亦赞成中国改革盐政,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但因全国场产未经整理,遽难实行,转而采取渐进主义。盐务稽核机关,本为偿付外债而置,故其出于增加税收的直接目的,积极从事整顿盐务,加之机关新设,人员素质好,较少沾染旧盐务机关徇私舞弊恶习,办理颇有成效。经改革派努力,至民国19年(1930),虽然专商引岸基本制度依旧存在,但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刷新盐政。产制方面:裁废草煎盐场,扩大滩晒盐场,实行制盐特许制度,凡制盐者须经政府颁发特许证;又于场区设置盐坨,实行盐斤归坨制度,以防盐民漏私;至于中唐以来实行1100余年的灶籍制度,则自民国改元即已无形消灭。运销方面:废止引斤及先盐后税制度,实行先税后盐,按担纳税放盐;开放部分引岸,允许各商在官定牌价之下减价竞售,实行有限制的自由贩卖;减少帆船中转运盐规模,逐步实行用轮船从十二圩运盐直达销岸,节省运费,减少途耗。税收方面:将民初繁杂纷乱达数百种之多的税率一律取消,改征统一税;后因战争频开,各省加税筹饷,税率又趋参差,于是酌加归并:在产区缴纳的场税及中央附加税统称“正税”,在销区缴纳的岸税及中央附加税统称“销税”,各地方加征的附税统称“附税”;又将税低者逐步提高,税高者逐步议减,以便日后划一税率。缉私方面:颁发《私盐治罪法》和《缉私条例》,创设缉私营队,嗣于产区各场增设场警,继改组为税警,并进行整编,淘汰劣员,改良待遇,推行职位保障制;又于松江设税警官佐教练所,于各区设税警训练所,将所有士警轮流调训,使从前占名吃空饷和索贿卖放等积弊为之一扫。实行上述具体盐务制度改革,为最终废除专商引岸基本制度准备必要条件。经过改革派坚韧努力,民国20年(1931)5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盐法》计有总则、场产、仓坨、场价、征税、盐务机关、附则等7章39条。开宗明义第一章规定盐务大政方针是:“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关于产盐,规定盐非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关于仓储,规定制盐人制成之盐应悉数存储于政府所建仓坨,而未经质检之盐亦不得存坨;关于场价,规定凡由仓坨出售之盐价,由场长召集全体制盐人之代表,按盐质之等次及供求状况议定,并公告之;关于运销,规定凡向盐场买盐,应先行纳税,凭完税凭单向仓坨买盐,称放出场;关于税率,规定食盐税每一百公斤一律征国币5元,不得重征或附加,工农业用盐免税,渔业用盐减税;关于缉私,规定于产盐场区划定稽查线,配备水陆场警、稽查盐之出入,并保卫盐场仓坨。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基于引商、包商、官运官销及其他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废止。”《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它的公布,在当时发生重大影响,被称为“《约法》外第一事”,“民国史上的大事件”,标志着中国近代盐政制度的成熟。遗憾的是:由于国民政府同旧盐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特别是18年(1929)国民政府为取得军费和偿还外债,接受了旧盐商的“验票”请求,在获取巨额验费后,发给旧盐商“查验引照凭证”,已经允诺让他们“永远照旧环运”;因此,新《盐法》虽然公诸报端,却迟迟未能施行,遂成一纸空文,使专商引岸的旧盐政制度得以继续苟延残喘。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争状态,确保军需民食,同时尽量笼取盐利佐助军费,重庆国民政府于民国31年(1942)推行政府专卖制。所颁《盐专卖暂行条例》分通则、产制、收购、运输、销售、罚则、附则等7章55条。规定:盐之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具体专卖事业由财政部盐务总局办理,全部收益归国库;凡未经政府许可,盐不得由国外输入或向国外输出,也不得由重庆国民政府统治区域以外的国内其他区域输入或对之输出。关于产制,规定制盐人非经政府许可不得制盐,已产制者不得停业,其每年产盐之数量由政府依全国产销状况及国计上之必要予以核定。关于收购,规定政府于盐场适中之地建设仓坨,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于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政府指定之仓坨;凡照规定产额所制之盐由盐专卖机关收购,收购价(场价)由财政部分别等级种类,参照标准成本,酌加利润予以核定;盐的质量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其不合标准者令制盐人改制或销毁。关于运输,规定由盐专卖机关办理,必要时得招商代运或委托商运;运输时须粘贴专卖凭证,并由政府发给单照,途中不得与盐相离。关于销售,规定由盐专卖机关于各集散处所设立盐仓,就仓发售;仓价由财政部分别等级种类,参照场价、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加入专卖利益核定之;合作社或商人经政府许可,亦可承办销盐,停业时亦须呈报核准;盐专卖机关亦可自办销盐;各县、市批发及零售盐价由盐专卖机关视其实需成本酌加利润核定之,并呈报财政部备案;食盐的配销量以按人口计算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政府限定,凭证计口授盐;又规定盐专卖机关在各地酌储“常平盐”,于盐供求失常时发售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盐专卖实行之日起,所有专商引岸及其类似制度一律废除之。”自唐宋以来逐渐形成的专商及引岸制度至此明令废除,并付诸实行,是为中国盐政史上一大进步。总观重庆国民政府实施的盐专卖政策,大抵祖承唐代第五琦遗制而兼师刘晏旧法,又参酌当时隋形,因时制宜,国、民兼顾,有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四大纲领。《盐专卖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保证后方民食、前方军用、充裕战时财政收效甚著,为中国战时的盐政体制做了成功探索。于时在沦陷区,汪伪南京“国民政府”亦实行盐专卖。盐资源由伪政府控制,产制运销采取官督商办形式;每年所产盐斤除内销外,大量出口日本,弥补其自产不敷自用的缺口;国内销售优先保证在华日军所需,人民食盐实行按区配额、计口授盐,配额由日本政府的“兴亚院”按年核定;配额不足时,由汪伪财政部与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进行交涉;盐价由汪伪政府控制,价款结算采取日本军票与汪伪银行中储券两种货币。在敌后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废除专商专岸,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盐的产制由民,民主政府鼓励盐民增产食盐;运销由商,纳税之后允许自由贩卖,民主政府鼓励商人勤运多销;盐价实行随行就市,民主政府不作统一规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为转入战后建设,于民国34年(1945)废止盐专卖,改行征税制。35年(1946)行政院颁布《盐政纲领》,规定“当前盐政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36年(1947)3月,国民政府公布《盐政条例》,分为通则、征税、产制、运销、罚则、附则等6章47条。关于产制,规定盐非经财政部许可不得采制,制盐人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许可不得停业;产盐区域及每年产量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关于收购,规定盐政机关在盐场适中地点建设仓坨,为储盐之用;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于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盐政机关指定之仓坨,并由盐政机关检定其品质;制盐人售盐之价为场价,由盐政机关分别等级种类,参照标准成本酌加利润予以核定。关于征税,规定盐税为国税,税率以法律规定,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税捐;纳税人欠缴税款,盐务机关得移请法院追缴或强制执行。关于运销,规定盐的集散处所由盐政机关指定,在集散处所设立的盐仓由盐政机关管理;就仓发售的盐价由盐政机关分别等级种类,参照场价、盐税、运费及其它必要费用核定;盐的供销,由盐政机关依产运供需情形、人口分布及社会经济交通状况统筹调节,其配运计划由盐政机关逐年呈请财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为确保边远地区食盐供应,规定盐政机关在距场仓辽远地方酌储“常平盐”,于盐的供求失常时发售之。在《附则》中又重申,对于专商引岸及其类似制度,一律予以废除。总观国民政府在战后实行的征税制,有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四大纲领,其基本制度大抵因袭战时盐专卖办法,唯将官运改为商运;虽标榜就场就仓征税,任人民自由贩运买卖,但实际上盐的生产运销仍为封建势力和官僚所把持,巨额盐利亦由实力雄厚的官僚资本所独占。

综观中华民国37年(1912—1948)中,中国盐政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与自由贸易三个阶段。依靠一些盐务改革家不懈努力,终于废除自明末以来绵延300余年之久的专商引岸弊政,相继制订公布一系列盐政法规,使盐务的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但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军阀统治的腐败,国内战乱频仍,政局动荡,使依法治盐成为不可能,盐政实际上呈现一种纷歧而不统一、变动而不稳定的状态。其突出弊端:一为军阀干预盐务,省自为政,截留盐税;二为税率繁杂纷乱,税额既高,递增又速,加之关卡林立,重复征税,导致盐价增昂,民食不便。远乡僻壤中下之家因无力购盐而相率淡食,或代以酸辣。

三、现代盐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盐业的管理开始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有的盐田为国营盐场,引导个体盐民实行集体化生产,对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步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盐业的基础。中国盐政从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49年12月,中央为统一全国盐政,召开全国盐务会议,确定了生产、运销、税收、缉私等方面大政方针,旋于1950年初由政务院颁布《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关于盐务机构,规定全国采取五级制,中央财政部设盐务总局,各大区设区盐务管理局,其下设直属或区属盐务管理局,又其下设盐场管理处或分场场务所。关于盐务分工,规定采取生产归工业,运销归贸易,税收归财政的大分工制,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要求;第一步先采取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方针,规定运销工作统一由贸易部门指定其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生产、税收、缉私由财政部门的各级盐务管理局负责。秦汉以来相沿二千余年自成体系的盐政从此由统一走向分管。关于制盐,规定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方针;凡产盐集中、便于管理、成本低质量高而又运输便利的盐场,则加以恢复与发展;凡无发展前途,但为当地民食所需要,而盐工又不易立即转业的盐场,均暂维持现状;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盐工又易于转业的盐场,则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七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公司负责。关于税收,规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中央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关于缉私,规定基本上依靠组织群众缉私,适当扩大缉私武装(人民盐警队),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缉私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缉私,以收互助之效。归结以上各项,宗旨在“民无盐荒,税无私漏”。《中央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在建国初期发挥了新中国盐政基本法作用。

1951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盐务缉私工作进入法制轨道。1952年盐务总局由财政部划属轻工业部,标志着盐业管理从财政税收为主向发展生产为主的历史性转变。1953年各地盐警部队奉命撤销建制,划归公安部队。1954年中央财经委决定盐业实行产销合一,国家与省两级盐业公司并入盐务局,加强全国盐业产销集中统一管理。1956年全国盐务归属食品工业部。1957年国务院第33号令将盐列入中央集中管理的38种大宗商品。1958年盐业复归轻工业部。是年起中央机关精简机构,权力下放,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盐政体制逐渐瓦解。于时盐业生产由地方工业部门管理,盐斤运销由地方商业部门兼办,盐税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盐政的独立性完全丧失。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造成销盐部门盈利,产盐部门亏损,而又互不通融,制约了盐业生产健康发展。

1964年秋中央决定试办工业托拉斯,盐业为其中一部门。1965年工商合一、产销统管的中国盐业公司各级机构相继成立,重建相对独立的盐政体制。盐的生产、运销因得到专业化的组织和管理,呈现生机勃勃发展势头。但为时不久,盐业托拉斯在“文革”中遭受批判而取消,盐业管理恢复到以前由地方管理状态,盐政独立性再度丧失。于是销盈产亏之弊愈甚,盐业生产企业因投入无源,导致技术改造难以进行,职工生活难以改善,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文革”结束后,海内盐务界有识之士要求恢复盐业专业化管理的呼声再起。于是在80年代初,产销合一、工商统管的各级盐业公司再度恢复建立。嗣又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盐务行政机构。中国盐政从此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80年代,全国盐务归属轻工业部(内设盐务总局)统一管理。1982年国家重申盐是全国16个大宗商品之一,实行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负责全国性综合平衡,提出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全国计划会议确定后,由国家计委下达执行。在改革开放、健全法制、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对盐税征收各环节主要原则作出系统规定。翌年7月财政部发布《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对盐税征纳各环节做出更加全面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决定,明年起,食盐的生产、分配、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工农牧渔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1987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盐务总局,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继行职权。期间,为帮助盐业企业克服困难,国家相继采取减税、提价(出场价),盐业贷款实行低利率,建立盐业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等措施,扶持盐业生产发展。

1990年3月2日,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有总则、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33条。《总则》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关于盐资源开发,规定由国家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开办制盐企业,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关于盐业生产,规定制盐企业须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不得出场。关于盐的运销,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由轻工业部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又规定运输部门必须把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工业用盐给予重点保证;为确保食盐长久正常供应,规定海盐产区建立以丰补歉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销区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为加强盐政执法,1991年6月轻工业部发布《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对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992年国务院机构深化改革,撤销轻工业部,由中国轻工总会继行职权。1993年10月针对盐行业生产盲目发展、产销失衡、流通领域混乱,中国盐业协会制发《关于加强盐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和盐政管理10条具体措施。1994年2月针对食盐市场依然存在的混乱现象,尤其假冒碘盐、伪劣食盐冲击市场造成危害的严重状况,国务院国函13号文《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盐业产销必须加强管理,食盐由国家专营,工业盐由国家计划管理。同时,国家将食盐价格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列入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范围。同年8月,为增强民族体质,确保从1997年起全民食用加碘盐,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国务院第163号令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碘盐的加工、运输、储存、供应与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995年11月,为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竞争,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187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96年起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制度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国家每年对大额工业用盐确定目标数量(约占全部工业用盐2/3),并按“不亏有利”原则制定保护价(中准价及允许浮动幅度),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同时规定,目标总量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仍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以此为标志,传统专营的盐行业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1996年5月,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并对食盐的产销储运作出相应规定。《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食盐专卖制度的确立。至此,新中国盐政法制体系基本健全。

中国盐政自春秋时管仲创立“官山海”政策以来,历经2600余年发展,至今仍在继续发展完善中。随着国家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事业发展,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渐下降,历代盐税收入居天下财赋之半的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变。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取消盐税,改为分别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绵延2000余年最古老的税种——“盐税”的名称从此成为历史。自1990年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深化盐政体制改革,使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的议论又起。鉴于盐为国计民生所必需,不可一日或缺,其正常供应,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民心安定,故中国盐政的改革如何深化,并使之有利于国计民生,盐务界内外人士均在拭目关注。

参考文献:

1.历代正史《食货志》。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

3.明清《两淮盐法志》。

4.[民国]曾仰丰《中国盐政史》。

5.[民国]景学钤《盐迷专刊》。

6.[民国]盐务总局资料室《中国盐政实录》(第四辑)。

7.[民国]阮毓麒编、周佛海序《续中国盐政实录》。

8.宋彩玉等《江苏盐业史略》附录。

9.南通市档案馆藏建国后盐务档案。

10.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存建国后文书档案。

三、权力商品:中国封建社会盐专卖制度的变迁

封建社会的盐专卖制度,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财政收入工具,为其封建统治掠取民众财富,赚取巨额利润。在盐专卖的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各级官吏贿赂已成风气,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受损,从而危机统治阶级自身安全。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因此理清楚盐专卖制度的经济特征和运行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盐专卖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从经济史的角度整理各个朝代盐专卖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状态,较少从经济特征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考察,而在国外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缺少与中国盐专卖类同的经济现象,相关文献很是少见。在封建社会经济的传统分析框架中,劳动人民对统治阶级承担赋税和劳役,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借此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尽管盐专卖制度在形式上与赋税制度有很大不同,阶级矛盾分析方法仍然为这一问题指引了方向。从另一个视角看,根据现代西方国家理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以此换取税收。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国家作为全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征收赋税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统治者是以社会管理者或者说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面目出现,公众是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消费社会管理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根据服务的质量(办公效率)和价格(赋税水平)来决定是否消费该服务。但在盐专卖制度分析中,这一分析框架变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既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生的起因,也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结果。

在盐专卖制度下,各相关经济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重新审视和分析其经济特征对于全面正确的把握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卖制度下失去商品属性的盐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第一,看盐的生产。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第二,再看盐价。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水平是远高于其生产成本,且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随着官府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而不断调高。

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新唐书·食货四》载: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50年前后),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腐败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第三,看抑配。抑配也叫户口食盐法,是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已是徒具商品外壳,彻底丧失商品属性,成为统治阶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

二、作为掠夺民众财富工具的盐

综上分析可知,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从盐专卖中获取巨额超额利润,但从逻辑上分析,统治阶级完全可以通过征收相等数量的赋税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为什么还要走盐专卖这一条路呢?这就是前面所说现代国家理论无法解释的地方。因为就征收赋税和实施盐专卖两种做法比较而言,后者的社会成本数倍于前者,全社会为之付出高昂的福利损失代价,从运行效率看应当坚决予以摒弃。这只有从统治阶级效用最大化中寻求解释,统治阶级自然希望财富越多越好,但这只是其效用诸多要素中的一个,政权的稳定是另一个重要因素,唐太宗李世民的“舟水论”是这一关系很好的阐述。

盐专卖制度获利的隐蔽性充分满足了统治阶级搜刮民众财富与保证政权稳定性的双重目标,《盐铁论·非鞅》所载封建士大夫的议论充分表达了这样的思想。“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在这里封建统治阶级给自己搜刮盐利铺陈了无数溢美之词,但事实上,国只是封建统治者之家,所谓有益于国,只是统治阶级财政更加宽裕,国富与民富无关。而“足军旅之费”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统治阶级在向民众征收的赋税之中已包含了军费开支内容。最能表现盐专卖制度品格的无疑是“民不知”三字,民不知而谋其利,实与贼无异也,如此窃取民众财富还假称“无害于人”。各朝食货志及相关文献均有记载,盐利收入与田赋相当,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在征收赋税之外,还从民众身上搜刮了与之相当的盐利收入。这使人们对封建社会劳苦大众贫穷原因有了更深的了解,也可以看出行政特权干预经济的巨大危害。

三、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利益的不一致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笔者一直把统治阶级当作一个整体看待,为作更深一步的分析,需要把统治阶级拆分成统治集团和官僚集团两个群体。界定如下,统治集团是对政权稳定性有强烈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皇帝及皇室成员;官僚集团是政权稳定性偏好不强,或者说自身财富偏好远大于政权稳定性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各级官员和执行人员。统治集团迫于政权稳定性的压力,剥削和搜刮民众是有节制的,但官僚集团却不是这样,只要有可能,他们总是会把自身财富最大化行为发挥到极致。官僚集团的剥削和搜刮是分散的,他们都是在自己的职位上,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其整体性体现在全社会吏治整体上越来越腐败,最终导致统治集团政权的颠覆。

明朝初期盐专卖实行开中法,商人纳粮于边,官府偿以盐引,商人凭盐引在指定盐场支盐,然后到官府指定的销售区域派卖。开始时军、民、商各得其利,运行状况良好,但到后来,开中为官僚所把持,少纳粮,纳次粮,还要多支盐,支好盐,正当盐商受到严重排挤,从原来“旦输粟夕受盐”变成“祖孙相代不得者”。统治集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推出了“余盐买补”,余盐是盐户在制盐过程中多生产的超出官府收购正盐额度以外的部分。朝廷本意是对不能支取到正盐的盐商通过购买盐户余盐来给予补偿。但这一政策的执行仍然掌握在官僚集团手中,执行官员串通同党,或与奸商勾结,暗箱操作,余盐之利尽落其手,最终使统治集团解决盐商守支问题的计划彻底落空。

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统治集团无法解决官僚集团的腐败问题,这是由封建社会自身政治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从一个更加细致的经济学角度分析,行政腐败作为政权收益的一种形式,是由官员个人获取,而其成本,即政权稳定性的丧失,是由统治集团承担。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使得在微观上官僚集团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腐败的动机和倾向,在宏观上整个官僚集团腐败之势总是迅速扩散、不可遏制,表现出巨大的内在惯性。从历史实际情况分析,往往是盐专卖官员制度内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盐专卖制度运行阻滞甚至盐专卖制度本身的崩溃。

四、盐专卖制度的演化方式

由于官僚集团与统治集团利益目标天然存在不一致性,在盐专卖实施过程中,官僚集团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内容中的一部分,各级官吏的贿赂已形成常数并在民间流传,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遭到损害,危及到统治集团自身的安全性。因此尽管在朝代更替之际,后朝往往因袭前朝旧制,依照其模式制订出新朝的盐专卖实施办法,但在一个朝代内,统治集团出于前述两方面的考虑,会逐渐采取一些变革措施,试图提高专卖制度的效率。从每一次具体的变革措施看,都是不自觉的,有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措施的味道,但从总体运行轨迹看是在不断减少官僚集团参与的成份,增加市场化运行的成份,使专卖制度的格局从最初“官制,官收,官运,官销”到“官制,官收,商运,商销”,再到“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最终彻底摆脱了官僚集团的控制,切断了其直接为自身谋利的渠道。尽管统治集团是出于提高自身财政工具有效性的考虑,客观上盐专卖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其效率也在提高。然而,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变化过程极其缓慢,盐专卖制度变化过程也不例外,从春秋战国直到清代,耗费了二千多年的时间才走完这一过程。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从唐至清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也就是说,虽然盐专卖过程民营化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产、运、销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块利益仍是被统治集团占取,并与官僚集团分享,民众福利并未得到丝毫改进。

四、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古时候有一个孩童从盐场私带了一粒盐,结果被盐官严厉杖杀。因为小小的一粒盐,丢掉了一条宝贵的性命。古代盐法之严峻,盐法之繁细,远不是现代人所能想象得到的。盐粒小,可盐法大。细碎的盐粒,严峻的法律,这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太多的联系。两者之间不仅有很多的联系,而且联系还相当紧密。因为盐中有大利可图,所以立严法伺候。

盐政:官营、民营与商营

中国古代食盐生产的管理与经营,历代有过一些专门的立法,也发生过许多争议。在不断地调整中,盐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历代盐法在调整官、商、民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主导作用。古代食盐的经营,据研究在三个时段内发生过明显变化。在秦汉以前,是以民营或商营为主的时期。从秦汉到明代后期,是官营与民营或商营并存,而又以官营为主的时期。在清代,是以商营或民营为主的时期。这样看来,食盐经营在古代是以官营为主流。在唐代开始的直接运销的专卖形式称为“榷禁”,后来将官府控驭下的商人分销或包销形式视为“通商”。

古代专卖的主要特征在于垄断。任何形式的垄断,都必然排斥竞争。而一旦排除了竞争,也就排除了改善经营的机制。专卖的直接目标既是垄断盐利。官府要垄断盐利,就要想方设法将盐民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统统纳入控制之中。盐利的源头在于盐民,但兑现却要借助商人之手。

官府同商人,盐民同商人,三者的关系不断得到调整,调整的焦点就是盐利的获取方式与分配形式。盐法正是为着这盐利的获取与分配而制定的,一旦这样的分配失当,就可能生出意想不到的事端来。在古代食盐为大利之所在,那是盐民的生计,是商人的钱袋,更是官府的金库。食盐的营销的管理,自然是历朝政府的重要政务之所在。

自由流通时代

中国盐资源分布广阔,蕴藏丰富,但是盐资源的最早开发,受到环境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生产地点不会太多,生产规模也很有限。这就必然会出现远距离的贸易活动,食盐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不产食盐的地域。

早在传说中的虞舜时期,盐可能已作为部落间经常交换的商品,虞舜就曾将河东池盐远途贩到顿丘。那个时代,只有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交换活动可能尚未独立出来。这时国家正在形成之中,对盐业的生产与运销,还没有可能纳入管理范畴。食盐不贡不税,是前国家时期很自然的现象,那时不可能有标准意义的法规,也还没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盐法。

夏商时期,早期国家建立,国家意义上的盐业管理开始出现,盐业管理有了一定的形式与手段。夏王朝盐业管理采用的是贡法制度,大禹任土作贡,要求各地以特产纳贡,规定凡出盐的地方,盐必须作为一种贡物按期进贡。盐贡之外,则听民自由经营。

周代承袭夏商的纳贡制度,方式稍有完善。《周礼·天官》记说:“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九贡致邦国之用。”九贡中的第九贡为物贡,主要指海盐、池盐、西北戎盐等。周官还设有盐人一职,以掌管百事所需之盐。盐人以奄二人为之,掌盐之政令。盐人主持接纳贡盐,供祭祀和接待宾客所需之盐,还负责调停百姓在纳贡及煮盐中产生的纠纷。百姓纳贡后,盐可以自由贸易。

元代史学家马端临说,上古夏、商、周三代之时,盐虽入贡,未尝有禁法。三代之时,国家盐法还没有出现。三代时期的盐业管理,是以自由流通的思想为主体的,国家采用贡法控制盐业,纳贡以后,百姓可以自由经营。盐业虽然关系民生,但由于盐业生产受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技术的约束,还难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部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还没有依仗到盐,政府自然也没有考虑到制定特别的措施来规范产销活动。“官山海”与“壹山泽”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开始产生。一些当政者开始认识到,有盐国就富。吴人煮东海之水为盐,有盐而富,国用饶足。齐国管仲也设盐官专煮海盐,以渔盐之利兴国。为齐桓公辅政40年的管仲,力主通过经济手段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管仲提出“官山海”的盐法,主张对盐业采取干涉措施,由国家垄断盐业资源,实行专卖,寓税于盐,加价出售。

管仲最先确立了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模式,从此以后,国家统制盐业管理居于主流地位,历代法制虽代有兴革,但基本原则一直没有改变。管仲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直接专卖,在盐的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在盐的运销上,官收、官运、官销。

齐国盐的生产体制是官民并煮,以官煮为主,并定时禁止民制。管仲将官煮时间定在十月至正月四个月内,正是冬季草枯燃料丰足的季节,可以大量生产食盐。在官煮时和官煮之后的春季,不准百姓擅自煮盐,由此造成了食盐的供需差距,使盐价抬升了四至十倍以上,国家获利甚丰。在盐的运销体制上,管仲提出不管是官盐还是民盐,都必须官收官运;无论官盐还是民盐,一律官销,销售的具体做法有所区别。官盐销售对象主要是不产盐的邻国,为了控制盐价,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官煮、官收、官运、官销的完全专卖制。

民盐主要满足本国食用需要,国家低价收购民盐,按计口加价配盐方法卖给百姓。由政府核定全国男女老少人均食盐用量,编制全国食盐人口定额簿册,将低价收购民盐加价按簿册所载人口定量分配给百姓。管子开辟了国家税收的一个新途径,他认为这比起直接向百姓征收人头税的办法好得多。谁都要吃盐,只要吃盐,就向国家交税了。

对没有盐资源的国家,管仲居然也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他说一国虽无山海资源利用,但可以利用他国资源来充实国库。他国销盐给我,每一釜卖十五钱,我买来由官卖出,每釜卖百钱,可得八十五钱,这样无盐的国家也可以获取丰厚的盐利收入。正是由于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齐国国力大增,桓公才最终实现了“一匡天下,九合诸侯”的目的,成为春秋一霸。

战国时期,由于频繁的兼并战争,各国在盐业管理上出现松弛局面,造就了许多以盐致富的商人。如猗顿便因贩卖河东池盐发了大财,富比诸侯。不过这种局面在秦国最先有了改变,商鞅变法主张“壹山泽”,即国家“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的生产和流通都由国家控制,在产盐区设官员管理,制定法令,严禁私煮和私人擅自运销。

商鞅的办法也不排斥利用商人现成的销售能力,规定可以把专卖产品交给商人分销,但商人需交纳很重的专卖税来换取经销权。经销商要经过特许,人数也有限制,而且盐价要由国家统一规定。秦因商鞅变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国后来统一战争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先秦时期的盐政与盐法在中国盐业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盐业管理三种形式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运行体制,都在这个时期得以确立。它虽然还不系统,也不够完善,但影响却很深远,后来的桑弘羊、刘晏、范祥等人的盐政改革,都深受先秦盐法的影响。

汉晋时代的官营

汉武帝时,“笼天下盐铁”,实行盐铁官营,由政府募民煎盐,食盐官收、官运、官销。汉武帝设立的盐法,是实行官盐专卖,禁止私产私营。武帝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以山海天地的物产,皆属国家所有,不能据为私有,有敢私铸铁器煮盐者,要砍掉他的左脚趾。

国家对食盐的垄断经营在西汉时期达到了高峰,先有汉武帝采纳兼管盐铁事务的大农丞东郭咸阳的建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均输官和盐铁官;再有汉昭帝时著名的盐铁会议,御史大夫桑弘羊阐述了盐铁官卖对国家强盛的促进作用,后来桓宽根据这次会议写成《盐铁论》一书,“盐铁官营”,从此成为一些朝代不可动摇的国策。

汉朝建立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减轻关市之征,开山泽之禁,使经济得以恢复。在采盐和冶铁方面,除了郡、国设有盐铁官进行官营外,也允许私人经营。诸侯王国也以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所以当时既有靠煮海为盐而强大起来的诸侯如吴王濞,也有靠冶铁业致富的富商大贾。

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是在张汤、桑弘羊等人的建议和主持之下,实行了盐铁官卖政策,在各重要的产盐、产铁区设置盐官、铁官,掌管盐铁事务,不许私人经营。

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37处,分布于27个郡国,盐利尽在国家掌控之下。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割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

食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入不敷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国用渐为丰足。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

西汉时期长安食河东盐池之盐,盐池产盐主要供应京城。晋南盐池不仅是国家财政来源之一,而且关系到京城君臣百姓的生活,地位非同一般,所以《汉书·地理志》记载全国设盐官的郡县时,把河东郡安邑置于首位。河东郡的安邑盐池,是开发最早的产盐区,经过历代开采,汉代时规模很大,盐质亦佳,以致汉光武帝也曾于元和三年(86)八月“幸安邑,观盐池”。皇上亲自视察盐池,当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新奇感。

东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在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汉章帝元和元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府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时战乱频仍,食盐多实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代时,私煮盐者百姓判四年刑,官吏判两年。立盐法后,市民食盐有了一定之规。晋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

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煮盐,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唐代池盐、井盐与海盐的管理

隋代的盐政,据《隋书·食货志》所载,是开皇三年正月以后,由北朝的禁百姓采盐,改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有三种形式。一是征税制。开放盐池、盐井采盐权,让百姓自由从事盐业生产,政府从中征税,达到官府与百姓分利的目的。二是官营制与无税制并举。对一些重要盐池、盐井仍然还是实行官营制;对其他盐池、盐井则实行无税制,百姓生产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三是无税制、征税制和官营制并存。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代设有盐池监、丞,负责盐池的管理。唐代武德年间制定制度,盐池盐井设有盐监盐丞,但不知海盐是不也是如此。

唐朝建立后,从各产盐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继承,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以前曾经有过,唐王朝继承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以前未曾有过,是唐代出现的新制度。这些盐制简便易行,而且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力,对唐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池盐、井盐与海盐,唐代都有一些特别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盐法。盐法也并非一成不变,在重要五一节上有时还出现过一些反复。对河东等地盐池的管理,先实行的是官营制,后又实行租佃制。《新唐书·食货志》记唐代盐政说,蒲州安邑、解县有盐池五处,总曰“两池”,一年产盐万斛供应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对河东盐池实行的是官营制。盐池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附近的盐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量不同,每年总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所有,“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采取的政策,盐州乌池是“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张守节《史记正义》)。这种分配方式也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收入大部分归了官府。本来是要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米质较好,朝廷为了得到那里的米,规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二军盐屯采取的是军屯式的官营制。

至于井盐,从《通典·食货·盐铁》的所载看,唐代实行的征税制。政府详细规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规定可以以银代钱。确定白银与铜钱的比价是: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盐民交纳盐税时,纳银或纳铜钱都可以。对于井盐的管理,《太平寰宇记》卷85还有这样的记载:四川境内剑南东道的陵井,开始采取征税制,万岁通天二年采取卖卤水盐民煮盐的方式,出售卤水的收入归官府,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是官营制。长安二年(702),又恢复了征税制。

对井盐除实行征税制外,对个别盐井还曾实行官营制,与海盐的管理并不相同。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区,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那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代替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见过。

榷盐之法

据《通典·食货·盐铁》的记载,开元二十五年的有关盐法,直到肃宗即位后的至德年间还在施行。不过天宝年间盐业政策有过一些变化,对出售的盐按每贯二十文的税率征税,这是为增加财政收入采取的一项措施。税率虽然并不高,但说明政府盐政的出发点开始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由来已久。将作大匠姜师度开发安邑盐池使公私大收其利,刘彤从中受到启发,上疏建议唐朝政府对盐、铁、木等全面推行官营制。唐玄宗将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交给大臣们讨论,大臣们一些人认为盐铁官营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玄宗便派姜师度、强循巡行全国,会同诸道按察使检查各地盐铁征税情况,准备将盐铁生产改为官营。只是由于还有些大臣反对官营,姜师度、强循其实未能成行。开元十年,玄宗重申各地盐铁生产必须按规定纳税。

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遭到否定,唐初以来的盐政继续执行,不过朝廷对盐业政策也逐步有了改变。肃宗时期完成了一个重要转变。《旧唐书·第五琦传》记载说:乾元元年(758),盐铁使第五琦创立榷盐制,将盐户生产的盐全部低价收购起来,再高价卖出。天宝、至德年间,盐价每斗十钱。第五琦任盐铁使后,“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这榷盐制实行的结果,使盐价涨了十多倍!

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所控制的户口锐减,赋税收入也相应减少。为了平定叛乱,政府急需筹措大量军饷。榷盐制是战时经济政策之一,刘彤想通过盐铁官营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最终就以第五琦提出的这种方式实现了。

据史籍记载,第五琦的这个办法是从颜真卿那里学来的。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起兵范阳,随即向中原进攻。那时书法大家颜真卿任平原太守,为抵抗安禄山急需筹措军饷,他与李华商定以盐利赡军。当时所用的办法是,用钱收买景城郡的盐,然后提价卖出,军队所需的用度就足够了。那时第五琦任北海郡录事参军,他了解此事,所以后来就借用了这个办法,上奏肃宗实行新法。第五琦受了颜真卿的启发,才创立了榷盐制。

上元元年(760),刘晏任户部侍郎,充度支、铸钱、盐铁等使。他将第五琦的办法作了一些改进,使榷盐制趋于完善。刘晏将食盐产销体制由民产、官收、官运、官销改成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简化了手续,精简了机构,方便了百姓,还为商人找到了一条财路。不同的是,刘晏没有提高盐价,而是通过发展生产、精简机构、减少开支、疏通流通渠道增加收入,所以这次改革非常成功。刘晏长期担任盐铁使,主管榷盐事务,直到建中元年(780)才离职。

榷盐制对于肃宗代宗两朝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安史之乱被平定,李唐王朝复兴。代宗时期能够维持一段稳定局面,社会经济在战乱后能够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都与榷盐制的作用分不开。不幸的是,因为德宗昏庸,他听信谗言,他罢免了刘晏,贬为忠州刺史,不久又派人杀害了他。刘晏的死,是唐代盐政由盛向衰的转折点。刘晏制定的盐政,这时开始有了明显改变。

首先改变的是盐价。第五琦创立榷盐制以来,榷价一直是每斗110文。德宗时“盐每斗价皆增百钱”,很快又将榷价提高到每斗370文。后来维持在每斗300文左右,与大历年间相比,盐价涨幅最高达近250%。榷价虽然提高了,收入却并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减少。盐价居高不下,贩卖私盐可获取暴利,极大地刺激了盐商的贪欲,他们囤积居奇,贩卖私盐,操纵市场盐价,垄断食盐销售。

建中以后,为了阻止私盐泛滥,唐朝政府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对私盐犯进行严厉惩罚。刑法越来越残酷,但效果并不明显,私盐现象越来越严重。结果导致王仙芝、黄巢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建中以后盐政失策的必然结果。

唐代榷盐制是中国盐史上重要的盐法制度。它包括盐产的管理、榷卖与招商、税额与计账、榷利的储运与入库、榷税的转嫁与归宿五个方面。第一是盐产的管理。榷盐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榷盐制下对盐业生产的管理,首先是设立盐籍与特许生产制度。第五琦变盐法时规定,所有盐户免除杂役,隶属盐铁使管理,如果盗煮私卖,以犯罪论处。

这个制度为刘晏所继承。唐政府为所有盐户单设盐籍,凡取得盐籍之人户,即不属州县,而归于各盐场、监、院,由盐铁机构掌管,县官管不了这些盐户。但不在盐籍的人户,严禁煮盐。太和二年(828)度支有奏章说:京兆府奉先县界盐池附近,有百姓取水烧灰煮盐,每担灰可得盐12斤,请求禁绝这种乱法行为。

榷盐法规定所有制盐生产都必须在官办盐场中进行,由场、亭等官吏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刘晏变法时就特别强调指派官员加强监控,以池盐为例,在两池诸盐场中,榷盐史下有推官一员、巡官六员、院官二员,还有胥吏130人、防池官健及池户450人。盐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吏130人、防池官健及池户440人;温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二员、巡官二员、胥吏39人、防池官健及池户165户。在这样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盐户、池户,比屯田中的屯丁、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处在更严密的监督之下。榷盐法下的盐业生产,是在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官营盐业。朝廷有效压低了生产成本,抬高榷价,获取超额利润。

盐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如解池只能在二月至八月间进行生产,海盐生产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不产盐时,盐户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到产盐时节,官府向盐户征召盐丁,恢复生产。唐代海盐生产中,盐丁以灶为单位编制,盐灶一所有盐丁数四五十人。开元前的幽州盐屯,每屯配盐丁50人。

盐产量是榷利收入的首要一环,中央盐司对下属诸盐场严格规定产量定额,如对越州兰亭监管下盐场规定是: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406074石一斗,具体到了“斗”的量度之内,可见定额是很严格的。各盐场还要将课额分摊到各灶盐丁头上,如有拖欠,会严加惩处。盐户因此会或被“囚系多年”,或“展转摊征”,牢狱之中,冤屈不断。盐户生产的盐要全数上交,不得隐漏,场、亭盐吏有严厉的检查。贞元年间(785-804)解池榷盐官史牟视察盐畦,有十余岁外甥跟着他去看热闹,外甥拾得一颗盐回家。史牟得知,“立杖杀之”。私留一粒盐,把玩而已,竟有夺命之罪,而且还是亲人!榷盐法下的榷卖方式,是在产盐之地设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卖于商人,剩下的事就听凭盐商了。榷盐法的核心内容,是商运商销,盐商是实现榷利的桥梁。刘晏实行“广牢盆以徕商贾”的政策,凡官府确认的盐商都入于盐籍,享有“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的权力。各场、监及一部分巡院均设有粜盐官或招商官。李白之子李伯禽,就曾充任嘉兴监徐浦下场粜盐官。盐场、盐亭又在附近设有一些粜盐小铺,以方便商贾,增加榷利。盐商可以分别到这些地方粜取食盐。

由于院、监距盐场、亭有一定的距离,为节省官府的转输之劳,政府鼓励盐商直接到场、亭等生产地采购食盐,场、亭榷价比监院每斗要低三十文。在一些僻远的盐场,有更大的优惠吸引盐商前往。盐商可以钱或以物支付榷价,刘晏时规定可纳绢以代盐利,但每缗加钱二百。包佶领盐铁使,更允许用漆器、玳瑁、绫绮代付盐价。不过纳物代钱,估价无固定标准,商人常会以次充优,结果粗制滥造的无用之物入了国库。以至于运往边地的绢帛,手一碰就破,气得将士们一把火给烧了。结果呢,还得强调以钱纳榷。“飞钱”与“钞引”

盐商纳钱比例增大后,钱币的运输成为大问题,沉重的铜钱长途转输,耗费巨大。兴元元年(784),判度支元以为京师钱重货轻,在江东监院收得现钱四十万贯,想教江淮转运史韩“转送入关”。韩上奏说:“运千钱至京师,费钱至万,于国有害。”运一千,要费一万,运钱耗资如此之巨。于是,有一个便利的方法酝酿出来了,飞钱与便换便被运用到了榷盐法中。

飞钱用于榷盐法,盐商大贾可以将铜钱交到指定地点,换领票券往盐场兑盐,免除了盐商与官府的转输之劳,这个便利的办法迅速得到推广。

盐铁、度支、户部等官署,本来都有分司驻于各地,便自然成为飞钱兑换的机构。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榷盐法中的便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巡院纳榷,小铺粜盐”,纳榷是付榷价后换取盐券。扬州、白沙二处巡院曾一度改名为“纳榷院”,诸巡院往往积蓄着大量钱币。巡院多设于便于转输的交通要道,所储钱币随时可以调入京师或就近赡军。二是盐商入钱京师,取券往盐场兑盐。榷盐法还影响到榷茶法,榷茶法也援用了便换方式,方便了茶商。

榷盐法中的便换方式,与后来北宋的钞引制相似,宋人往往视钞引同于飞钱,飞钱是北宋钞引制的先声。

苏轼为民请命

宋代前期,盐制行榷盐法,与唐法相类似。不过钞盐之法正在酝酿之中,很多官员开始对榷盐法提出废止的建议。苏轼便是这众多官员中的一个。

苏轼给朝廷写过一个奏章,名为《乞罢登莱榷盐状》,为的是请求在山东登州莱州废止榷盐法。那是元丰八年,苏轼当时在登州任军州事。奏章大意是:

臣听到有人说近年来京东之地推行榷盐法,不仅获得厚利,而且没什么妨害,以为可以在大范围内实行。

依臣下看来,河北淮浙之地,因用盐稀少,推行起来可能较为便利。可是人们却不知道,京东过去贩盐小客,榷盐后没有了别的生计,大半去当了盗贼。独有为臣所管领的登州,三百里之地,地瘠民贫,没有商贾到这里来,这里的盐产,只是本地居民吃用。

现在榷盐入官,官府买盐价贱,比起灶户卖给百姓的价钱来,还不足三分之一,灶户因此大量失业,灶户逐渐逃亡,这是榷盐的一个害处。

居民本来居住咫尺大海,却强令他们吃很贵的食盐,深山穷谷之民,甚至无盐而食淡,这是第二害。

盐商不到这里来,煮好的盐堆着运不出去,盐仓有入不出,官仓全都装满了,许多盐只有露天堆放。如果卖不出去,这些盐过一二年就粪土不如了。官府因此亏失本钱,官吏因此被责罚,这是第三害。

官府得不到一毫之利而民人要受此三害,榷盐法是一定要废止才可。

听说莱州的情形,也是如此。拟提请朝廷,以实情出发,先行废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法令灶户直接卖与百姓,官府收取盐税。对于其余州军,再委派官员施行。

唐五代过渡时期,直到北宋初年,盐法十分苛刻,以致民不聊生。东坡先生为民请命,就是这样的一个背景。

苏轼登州之任,只不过匆匆五日。他一到登州,“入境问农,首见父老”(《登州谢上表》),了解民情,回朝后向皇帝提出两项治理登州的建议。其中一条便是罢登莱榷盐。他以为登州及邻地莱州近海,地瘠民贫,如果实行一律的榷盐政策,不独加重了百姓的贫苦,对国家财政收入也是有害无益,所以提出“先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令灶户卖与百姓,官收盐税”。

据清道光年重修《蓬莱县志》说:“蓬邑不食官盐,自宋代苏长公已条陈得免其累,洵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苏轼的奏议,写在他已经离开登州升迁之后,表明了他忧国忧民的心境。

那么宋代榷盐的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呢?

宋代的专卖与专卖中心

五代盐法逐年严密,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代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三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食盐销售,没有固定的制度。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后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3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代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将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商人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一来,朝廷扩大通商地区,盐利收入大增,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

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这引仍是变相的新钞,当时盐引又称钞引,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