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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0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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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祝平,楼海波

出版社: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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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的历史演进及影响

农民环境权的历史演进及影响试读:

前言

“人作为人,即作为道德上有实践理性的主体,他又是无比高贵的。正因为作为这样的人(人本体)(homo noumenon),他不能仅仅被当作是别人目的的手段,或者甚至是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应被珍(1)视为自身的目的。”正因如此,“权利”寄附着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渴求而诞生了,并让我们的生活充满光辉。“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农民的贫穷,根源在于权利的贫穷。关注农民,实质上就是关注农民的权利。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一直关注农民的权利问题。中国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唤醒了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农民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不断获得并发展,逐步走向法治化、现实化。但整体上看,农民的权利依然是欠缺的、不完整的,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尤其在环境权上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提出:“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伴随着以民为本、科学发展执政理念的深入实践,农村环保工作日益得到重视,逐步纳入国家环保总体战略。2008年7月,国务院首次召开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中央财政首次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01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湖南攸县实行城乡环境同治基本做法的材料上批示“要把农村环境整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摆在突出的位置”。同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08—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80亿元,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约120亿元,在全国支持了约1.66万个村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4000多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整治过的村庄的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同时,支持了河南、湖北、湖南等26个省份开展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集中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比较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得(2)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响应。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维护农民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3)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环保部和财政部过去通过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来带动农村的环境污染整治,主要通过连片整治的方式解决一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问题。到2014年底,已经累计投入255亿元,大概治理了5.9万个村庄,受益人口约1.1亿人。经过整治的村庄,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15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记者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现在确实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也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看得见山,望得见水,守得住乡愁”,今后应把农村环保工作摆在整个国家环境治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要结合大气污染治理和新的“水十条”实施工作,加大农村治理力度,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结合新环保法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源向农村转移。此外,继续推动农村环境的连片整治,重点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污染的问题,保证农村供水的安全。最后,要不断地探索和改革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上的责任。“民众的贫困一般可分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四大类,其中容易被人忽视的一大贫困现象是农民的权利贫(4)困。”“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建设美丽乡村、创建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不懈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和实现。从历史经验来看,农(5)民的贫困其实就是权利的贫困;什么时候农民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什么时候农村就会繁荣稳定。农村环境的恶化,使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确立以环境权为中心的环保理念,尽快改变农村恶化的生态环境,确保每一个人生活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实际上已成为当代中国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顺利实现改革新蓝图的一项十分现实而迫切的重大课题。作者2015年10月

(1)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2) 《30多项财税举措支撑节能减排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3380多亿元资金,共同带动社会投入上万亿元》,《中国财经报》,2012年11月3日。

(3) 鞠昌华:《新环保法为农村环保带来哪些契机?》,网易网,http://money.163.com/14/0514/15/9S7D7IA800253B0H.html。

(4) 参见洪朝辉:《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3874.html。

(5) 胡星斗:《农民的贫困其实就是权利的贫困》,凤凰网,http://v.ifeng/news/society/201309/0152bbc9-e52a-43fd-bfc9-59f918cab891.shtml。  第一章农民环境权的引介

人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本质特征之一。毋庸置疑,工业化社会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丰富了人们的物质财富。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导致了对生存资源的过度掠夺与破坏,并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时代的焦点问题。尤其在中国的广大农村,由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环境权益保障的滞后,农民的生存环境呈现恶化之势,近年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农民环境权问题正是农村环境危机和对这种危机及农民生存权问题的反思不断深入的产物。一、农民环境权问题的缘起及其社会效应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但环境危机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口数量的激增,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大大增强,对环境的破坏亦触目惊心,而环境对人类的无情报复也更加显露出来。环境危机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全球性问题。据统计,目前人工制取的化合物的种类已超过500万种。在这些化学品中,有毒化学品的年产量已达400万吨。多种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及其他生物体内还会产生潜在的和远期的危害。人类活动排放的废弃物数量庞大,已越发超出环境自净能力,从而影响全球的环境质量。据估计,20世纪70年代,全世界每年排入环境的固体废物超过30亿吨,废水6000亿~7000亿吨,废气中仅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就近4亿吨。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使大气和水体的组成起了变化。据联合国有关部门估计,土壤由于侵蚀每年损失240亿吨,沙漠化土地每年扩大600万公顷,有25000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的种、亚种和变种面临灭绝的危险。当今世界上大气、水、土壤和生物所受到的污染和破坏已达到相当危险的程(1)度。正如康芒纳所指出的那样:“环境的紊乱是人类的活动引起的,但又在人类身上施加了痛苦的影响。环境危机因此也就不仅是一个生(2)态学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问题。”

在我国广大乡村,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乡镇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但不完善,农业生态化进程缓慢,城乡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农村水环境问题为例,水环境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元素之一,直接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一批批规划整齐、设施配套、村域特色明显的美丽新农村让人耳目一新,然而,以水环境为重点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却也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事实。尤其是部分城市郊区农村,往往成为城市低端小型制造业和加工业的转移地、城市流动人口日常生活起居的集聚地、城市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渣的堆放地,水环境面临巨大压力。依据相关专项调查和媒体的大量报道,农村水环境存在以下几个明显问题:①水环境质量下降,污染程度不容乐观;②工业和生活污染严重,污染物中有机污染和氮污染程度高;③村庄总体布局较(3)为混乱,环保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待改善。“(20世纪)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4)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深受其害”,这句至今依然流传于广大乡村民众间的顺口溜,其实就是对农村地区水污染状况不断恶化的形象描述。有资料显示,江西省环鄱阳湖区1286万村镇人口,每年产生生活污水近3亿吨,绝大部分污水就近直排入河道,最终入湖,排入的氮、磷总量分别达到29200吨和5840吨。监测显示,2003年以后,鄱阳湖水质急剧下降,湖盆全年水质Ⅰ类、Ⅱ类水仅占47.3%,Ⅲ类(5)和劣Ⅲ类水占52.7%。江苏全省地表水有一半以上达不到功能区要求,乡村河道、沟渠水质符合Ⅲ类以上的不到50%,部分村庄河塘(6)水质完全处于Ⅳ类—劣Ⅴ类范围。农村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恶化,不但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难以保障,而且对农业生产和生存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农村现代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生活特征越加明显,而农村环境管理严重滞后,环境基础设施接近空白,成倍增加的生活污水成为影响农村水环境的内生性巨大污染源。②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致使河道溪流结构改变与功能退化,乡村群众对沟塘河水的保洁维护意识淡漠,尤其是村镇的无序开发和村镇企业的废水直排,严重破坏了农村水生态系统。③农业生产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也是造成农村水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我国农业生产中,化肥的使用大幅度快速增长,但利用吸收率低,其中氮肥的平均吸收利用率仅为30%~35%,全国有20%~30%的耕地氮养分过量,磷肥的利用率仅为10%~25%,大(7)量的氮、磷营养元素通过地下渗透、农田排水和暴雨径进入河流。同时,农民施用量也大幅增长,占比高达80%~90%的农药施用量(8)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造成乡村河道污染、水质恶化。④集约化养殖、城镇垃圾的转移也是导致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建有较大型的畜禽或水产养殖场,虽购置了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污染却往往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养殖场,根本无能力处理污染物,这对农村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污染事故,引起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城市环境准入条件提高和环境管理加强,农村渐渐成为城市的垃圾场,生活垃圾、工业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被转送乡下,造成二次污染,垃(9)圾围路围河在农村许多地区依然普遍存在。同时,一些规模较小或具一定污染的,难以进入工业园区或被工业园区淘汰的企业,便逐步向农村转移,加剧了农村水环境的恶化,“美丽的乡村,正遭遇垃圾(10)围村、污水横流的尴尬困境”。

在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同时,突发性环境事件和群体性环境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1/4的人饮用不合格的水,有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11)相关,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然而,如同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并不均衡一样,生态环境灾难的“分配”也并不均等,而是具有明显的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12)上的“强弱”差异,阶级、阶层差异。“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13)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伴随着环境的急剧恶化,环(14)境污染问题日益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内殖民趋势”,二是农村化趋势,“环境不公”的问题日渐突出,并加剧着社会不公。就环境污染的农村化问题而言,“环境不公”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城乡不公。“中国城市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农村的环境为代价的。城镇以下,大多没有垃圾填埋场,垃圾围镇、(15)垃圾围村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所谓的“垃圾围城”实质是“垃圾围村”,因为农村是“垃圾围城”的最大受害者。同时,由于城市人群环保意识的迅速增强和各地文明城市创建的需要,大批污染企业迁出城市而向乡村转移。根据相关统计,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饮用水中超过60%的污染物超标是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16)农村环境污染也已经影响到生产要素的供给,尤以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影响为最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每年1.2亿吨的农村垃圾露天堆放,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全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到1200万吨,直接经(17)济损失超过200亿元。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总体上还是遵循城市中心主义的理念,污染防治投资也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全国4万多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全国农村每年产生90多亿吨生活污水、2.8亿吨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乡镇地区工业废水、废气及工业固废处理率比县及县以上地区分别低36%、42.9%和12%,差距巨大。(18)农村几近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死角。

第二,乡村内部阶层不公。其一,“不同地方、不同人群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弱者承受环境污染之代价,强者坐享环(19)境保护之福利”。从日常生活实践中就可感知,目前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主或富裕人群,人均资源消耗量大,生活生产垃圾排放得多,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力大;而乡村中的贫困人群多数仍从事简单传统的农业耕作,往往节衣缩食,个体对环境的破坏力极小或趋于零,在客观上成为乡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强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其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二,乡村社会精英阶层因拥有较广泛的社会资源和较雄厚的财力,可以自主选择理想的居住环境,自我改善医疗保障条件,极力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等;而贫困人群则往往只能听天由命,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凭借自身能力迁徙到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损害。其三,大量的事实表明,乡村中的弱势人群根本难以享受到当地因环境资源开发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带来的收益,反而受累于生态资源过度开发导致的种种生态危机、环境灾难而更加举步维艰或再次陷入困境,进而加剧社会不公或引发社会冲突。近年来,环保部门收到的环境问题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由严重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呈多发态势,其中相当数(20)量的污染事件的受害者是农村居民。“环境不公是最为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制约新型城乡关系发展和影响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瓶颈要素,这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二、农民环境权的“边缘”性质

环境权是“环境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一种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21)。如前文所述,农民环境权问题也正是在农村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和农民环境权利严重受损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消解,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很多法定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保障,(22)成为最引人注目的弱势群体。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与实现中,农民依然没有逃脱其弱势群体的命运,他们的环境资源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各项建设如火如荼展开,直至20世纪90年代,一直保持着粗放型增长的方式,在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空前的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当然,各级政府也一直致力于农村环境的改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至今,广大乡村环境恶化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具体表现为:一是森林草原破坏严重,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加剧,自然灾害频繁,这严重破坏了农民的生存环境;二是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农民环境权益;三是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四是农村环境立法缺位,环境管理和执法不严;五是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23)环境参与度低。关注当下,我国环境权的落实成效主要表现在城市,而农村生态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加剧对农民环境权的侵害仍然是棘手的问题。农民对政府高度依赖又信任不足的矛盾,乡村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城市中心主义的束缚与农民维权意愿不足的矛盾,使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困境重重,并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民生改善、社会稳定与和谐,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从当下的学界研究、法律关照与政策支持、社会支持等方面来看,农民环境权问题依然处于边缘境地。(一)学界对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问题的关照明显不足

由于人类对环境的掠夺性破坏,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最先进行理论观照和研究的应当是在法学界。中国法学界开展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的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一文,是中国法学界系统地研究环(24)境权理论的开端。”目前在中国,大多数学者也是将环境权作为一个法学基本概念进行探讨,他们从法理上阐述环境权的概念、含义、特征和作用,从法律上确认、保障环境权,例如吕忠梅的《环境法新视野》、周训芳的《环境权论》、蔡守秋的《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等。在他们看来,环境权一般指“公民范畴”的环境权,即作为公民个体的自然人和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类群体的环境权。在之前众多的文献中,环境权的论述主体更多侧重于全人类或以“城市为中心”的公民个体,涉及“农民”或“农村”的研究甚少。截至2015年9月15日,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以“农民环境”为篇名进行文献搜索,结果中仅有163条;其中1994—2005年期间有14条,年平均发表文献数为一篇左右,尤其是1994—1997年仅发表过两篇文章。而“农民环境权”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67条搜寻结果中至今仅有9篇相关的硕士论文,5篇相关主题的会议资料。其中,最早载入的文献是于彦梅(2004)的《关注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保护》,该文强调“从我国农民环境权保障现状,提出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建议”。根据对国内外文献的查阅和整合,发现学者关于环境的弱势群体——农民的研究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二)法律关照和政策支持不足

我国目前有关环境权保护的立法已初成体系,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但从整体来看,不难发现,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的基础之上的,呈现出的特(25)点是预防和救济少而管制多,具有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特色。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法中提到了农村环境保护。现行的传统环境法多是以城市为中心和重点的,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且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2007年11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明确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环保靠政府,政府靠公众。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中,是真正的管理者、协调者和引导者。在我们农村现行的基层政府环境工作体系中,因财力有限,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屡见不鲜,环境工作决策几乎集权于政府,农民的环境参与权没有得到真正重视,同时,由于农民环保意识和环(26)境素养的欠缺,也几乎没有主动对政府进行监督。在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环保系统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县级以下政府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环保机构不健全,环保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精,这使农村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难以到位,各项环保方针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更是几乎未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职(27)责中。(三)社会支持方面欠缺

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稳定的重(28)大问题。胡美灵、肖建华在《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平等环境权问题》一文中指出:纵观各地农村集体性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我们发现,这些抗议大多数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的行动,并且多数的“暴力”是“善良民众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方式抗争,是因为“先通过反映、陈情、请愿等合法手段,无奈中央与地方环保公权力不彰,使受害居民必须靠‘私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他们认为,在一个“资本挟持环境治理”的年代,(29)这样的悲剧恐怕会反复上演。值得重视的是,环境非政府组织(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ENGO)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表明,作为第三部门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它较好地填补政府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能够整合民间巨大的社会资本,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当然,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我国的ENGO在环保上所发挥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还需要下力气培育适合我国国情的ENGO,同时要注重借鉴国外ENGO的有益经验,让EGNO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三、农民环境权的内容涵盖

当前,法律界对公民环境权及其内涵有较多的解读,一般而言,法律层面的公民环境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环境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民环境权具有环境权的一般性、普遍性,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又因农民、农村问题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构成了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我们所讨论的农民环境权,突出的是将农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进行重点考察。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认为,在讨论农民环境权时,可以由低到高将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二是享有适宜于健康生活的环境的权利;三是享有优美的环境生活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局部地区对环境的过度破坏,除了上述三个层次的环境权外,还生成了一种低于最低环境生活标准的层次,即生活在一种有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之情形,或一般性危害,或严重危害。尽快改变有害型环境,使每个人过上一种最基本的生存型环(30)境的生活,应该成为环境权益保护的第一要务。

那么,农民环境权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有不少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探讨和梳理。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如:刘超在《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一文中提出:环境权是个人的权利,保障农民环境权,“必须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主体的客观价值,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权,实体上则是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并认为农民环境权至少应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31)境侵害保护及赔偿请求权(或环境诉权)等四个方面。白一之等撰文指出,伴随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严重侵害,研究和探讨农民环境权的保护问题十分必要和重要,同样认为当受保护的农民环境权至少包括上述四个方面的内

(32)容。曾担任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的姬振海撰文指出,环境法益和环境权称为环境权益,它是一个包括一系列子权利的权益群,具体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监督权、环境状况知情权、(33)环境事务参与权或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实际上,所谓的监督权也可以理解为是参与权的重要方面,或者说参与包含了监督。因此,总体来看,学者们对农民环境权问题及其内容的探讨多是基于环境法的立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内容构成的概括也是基本一致的,就目前来看,或许这种立场也是相对恰当、合理、可行的。在此,我们基于学者们已有的研究和自身的理解,再对这些构成方面做一简要的梳理。(一)农民环境权益之一: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农村环境是农民环境权的客体,它主要包括农村的土地、山川、河流、森林、大气等所有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自然形态的存在。农民环境资源利用权,即指农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益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34)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当然,我们应当注意到,对于广大农村和生活于其中的农民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他们对这方面权利的滥用,而是法定权利的严(35)重缺位以及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上的不力,其中较突出地表现于农业生产资源使用方面,如土地使用权益的保护不足、清洁灌溉用水权的保护不足等,进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洁净的水、空气等最基本生活资源使用权益的有效保护。(二)农民环境权益之二:环境状况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农民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农民群众获得和实施以及发展其他方面环境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它主要体现于农民依法获取、知悉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与区域的经济管理状况以及自身周遭环境状况等相关信息的权利及政策、法律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学者将环境信息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环境立法和环境政策信息;二是环境管理信息,包括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方面的信息;三是国家的环境指导;四是环境状况信息,包括国家环境管理结果和环境事故处理结果的信息;五是环境知识,主要是环境科学和环保方法的信息;六是环(36)境生产生活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周(日)报等指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也应包括能够满足某特定区域、群体或个体实际生产生活需要以及了解真实情况需要的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某区域耕地的污染状况及其作物的实际影响状况数据等,还应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特定的环境信息服务等。

农民依法获取和知悉环境信息的实际状况,既有赖于农民这一农村环境治理与享有主体的环境意识和素养,更有赖于政策或法制层面的有效制度设计。显而易见,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前者的改进是根本性、决定性的,也是具有长期性的,而就目前而言,后者的改进尤为迫切。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200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推进和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依据。但遗憾的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依然沿袭了“城市中心、市民主体”的环境治理思维,少有顾及中国农村、农民以及农业的特殊性,对农民享有或获取环境信息的特殊方式和程序缺少应有的法制与政策的关照。因此,可以说,在我国不少农村,农民了解环境信息还基本处于制度空白状态。实际上,这也是导致农民环境参与程度不高、环境保护能力弱的重要原因之一。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同时提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可以预期,随着新环保法的全面深入实施,农民环境状况知情权一定会得到较好的实现和发展。(三)农民环境权益之三:环境事务参与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环境法律中,公众参与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37)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还有学者将我国法律确定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原则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制度”或“环境保护民主制度”“环境民主制度”等,可见环境参与权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其实还是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农村的具体场域中,农民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享有充分的、受到切实保障的环境事务参与权极为重要,同时,参与环境保护还是一项义务,农民必须参与环境公共事务。这种参与既包括我们所熟知的行为参与,即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还应包括预案参与(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订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末端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以及保障有效有序参与的知情机制、表达(38)机制、监督机制、诉讼机制等实体性机制和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乡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方面。

早在1989年,当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次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同时,法律也对公民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权利的宣示是前提,但同样重要的(39)是,必须规定和保障实现权利的配套制度与提供外部条件。应当看到,我国的农民参与环境事务的机制远未健全,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似乎得到一定程度的激发,却缺乏切实有效的途径与方式保障其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管理与决策,其中既有乡村社会物质条件准备不足、参与机会缺乏等原因,也有政策制度推进不力、配套不足、方法不当和组织动员失效等方面的原因。(四)农民环境权益之四:环境侵害请求权

农民环境权所包含的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农民在环境权益受到实际的侵害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环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并且表现出了原因的多样性和结果的持续性等特点,虽然其存在着私力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相结合的多元解决机制,但因难以获得法律服务、难以搜集证据、赔偿难以执行等原因,(40)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效果并不理想。环境侵害权救济是一种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上的新型诉权,必须是一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41)的权利,这是能够给其提供最后保障的权利。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仅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才能主张侵权救济,并没有规定因污染、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环境权就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农村和农民,当环境权面临威胁甚至导致直接的侵权损害时,或沉黙不语,或主张救济,而救济从性质上来讲,有的是公力救济,有的是私力救济。当公力救济难以实现时,私力救济就难以避免。然而,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私力救济的方式,不同个体之间实力对比悬殊(比如个人与企业),在对环境利益追求与需要上基于最低的生存标准是难分高下的,如果不把可能因为环境侵权出现的纠纷的解决纳入国家正式权力渠道,寻求矛盾稀释(42)和转移途径,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环境权益的城乡不公以及在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过程中这种环境不公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外显,基于环境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正义的考量,我们有责任为环境权保护的相对弱势群体——农民,提供一套有利于他们的制度设计。在这个意义上,环境诉讼或许就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即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对农民的环境权进行司法救济,使(43)得农民环境权成为一项可诉权利和可获得权利。四、农民环境权问题的特殊性及其时代意义

农民环境权因农村生存环境危机而备受关注,农民环境权也因“农民”这一中国社会中的特殊重要群体而更受关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农村、农民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民环境权问题的特殊重要性。(一)关于农民环境权的主体——“农民”的特殊性“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农民,有工民,有商民。即士农工商(44)四民。”古代社会,农民主要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变迁至今,农民概念无论内涵或外延已然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要从多维角度予以界定,或时间维度、空间维度,或价值维度、领域维度。就时间维度而言,我们今天所说的农民,可以说是城乡二元发展模式的产物,是代表特定群体的一个概念。这一群体与他群体既体现在户籍和居所的区别,也表现为生存依赖的差异。户籍和居所主要体现的是空间的差异,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农民是有着固定的农村户籍并长期居住在农村的群体;从价值层面来看,农民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职,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群体。农民环境权中的“农民”,主要应当是指长期生活在农村或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群体,农业生产是这一群体的生存基础,这就决定了农民与农村自然生态环境的更为直接紧密的关系。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农民环境权主体——农民的特殊性,一方面着眼于农民这一群体相较于其他社会群体对农村环境资源使用的更大依赖性,另一方面着眼于农民这一群体在当下中国社会的相对弱势,并在环境权中依然弱势的格局,这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何谓弱势群体?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这样一个群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态之中;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45)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至今,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收入剪刀差”“土地剪刀差”,广大农民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是一定意义上的“旁观者”或“牺牲者”。长期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农民的权利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消解,相对于城市居民和其他一些群体,农民在很多法定权利方面存在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与实现中,农民依然没有逃脱其弱势群体的命运,他们的环境资源权益还常常被忽视和侵犯,在城市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城市淘汰产业向乡村的转移和半城市化生活模式的窘境,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和侵害,侵蚀着农民的环境权益。在当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要使农民不再是旁观者、牺牲者,而是参与者、受益者,就必须缩小三个“剪刀差”,尤其是其中影响最大的“土地剪刀差”(46),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环境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也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农民相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弱势特征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企业和其他一些经济组织,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人力、资本及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的支持,而在我国,农业生产者——农民往往是分散的单独个体,一般不具有与这些组织相抗衡的力量。在农民环境权益遭受侵犯时,他们不具备与企业对抗的能力,法律也并未赋予他们更多救济的权利与途径。新世纪以来,许多城市在进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环境准入门槛越来越高,而广大乡村似乎仍给他们存留了巨大的空间。综合各方利益权衡,污染企业向乡村转移似乎是无可厚非的,以至于产生皆大欢喜的情景,即污染企业搬离城市,城市居民可为少受污染和环境逐步改善预期的有效提高而高兴;同时,作为污染企业迁入地的乡村,其生活群体——农民也为有了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的机会而满足。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环境权,甚至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都(47)受到了侵犯。(二)农民环境权的发生场域——“农村”的特殊性“农村环境”这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晚,1993年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和集镇做过界定,1997年以后才逐渐强调农村环境保护这一概念,而对于“农村”的概念,至今仍较为模糊,(48)缺乏立法界定。《辞海》对“农村”的解释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农民的特殊性构成了农村的特殊性。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同城市相比,差异性非常明显,比如:第一,人口稀少,居民点分散在农业生产的环境之中,具有田园风光;第二,家族聚居的现象较为明显;第三,工业、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较低;第四,地方习俗较浓厚,多数农村有本地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风俗;第五,交通不发达,相对城市的交通来说,农村的道路多为泥泞的乡间小路。(49)其实,城乡之间的差异还远远不止这些。因为农村的业态、区位、人口构成、人口分布以及在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地位,决定了中国农村环境以及农村环境的特殊性。碧野蓝天、青山绿水是过往我们对农村美丽生态环境的普遍描述,而今多数已成为我们的记忆,“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是我们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期盼。当下,生态环境危机已成中国农村的普遍性问题,“脏、乱、差”在部分区域甚至型塑了一些人对乡村环境的总印象。无疑,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中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环境的污染源既有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也有工业污染,并呈现出了一些明显的特征:局部点源污染严重,农村面源污染日益加剧;个体公开污染严重,企业污染加剧并具有隐蔽性;污染原因难查,赔偿维权步行维艰;区域特征明显,污染(50)流动加剧等。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村环境污染监管体系的不到位,以及城市污染源单向性转移并呈加剧之势等城乡不公问题是农村环境问题生成的重要因素,其实也是中国农村的“特殊性”。

另外,在中国农村留存较多的传统思想观念,如“官贵民贱”“官尊民卑”“农村是熟人社会”“理大于法”等对农民的影响深刻,尤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传统型村落,农民科学素养和法律知识较为缺乏,权利观念比较淡漠,运用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宁愿信守个人权威,却对法律权威心存猜忌、怀疑。日常生活实践中,农民遇事不是去找法院、仲裁委和调解委员会,而是到党政机关上访的事常有发生,其实也是传统的“找清官申冤”思想的体现。因此,立足农民环境权的发生场域——农村的特殊性,教育、引导和唤醒农民环境权益意识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和推进新型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三)农民环境权的承载内容——“农业”的特殊性

农民环境权以农村环境为客体。作为事关生存环境的权利,于任何一个社会公众而言,其实现的意义都是无限重大的。对于农民而言,农业是其生存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季节性与周期性,相较于相对人工化的城市生态环境,农村环境的天然优质性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村优质的土地、水源和气候等环境要素是整个农业生产的必需。这就意味着,对农民来说,农村优质的自然环境除了具备生存环境的意义,还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是其衣食之源。因此,农民环境权是否能得到保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不仅关乎农民的生存环境问题,而且还决定着农民生活的物质(51)基础和经济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至今仍是一个农业国,而自古以来便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天吃饭”的说法,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这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共识,这反映了在传统的耕作技术以及人民的知识水平条件下,环境、土地、水源对农民生存和命运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农民这一仅有的环境资源权益,也经常遭到诸如工业污染土壤、大气和水体,以及现代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土壤和水质的恶化,这些都直接侵害了农民的生存权。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我们注意到,“环境”这个概念原本是个中性词,“靠天吃饭”的初始,人类对环境并无好坏之分,更无“健康”“适宜”等与环境状况相关的描述。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环境逐步从一个中性的概念发展到一个有价值判断的概念,从“靠天吃饭”发展到“良好环境权”,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以人顺应自然为主要特征的自然界(52)对人类社会的单向支配关系。不难发现,在当下,有关环境问题和环境权益的主观化特征日趋明显,环境权利主体的能力、权利主体所处的区域发展水平及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等,决定着环境权主体在环境面前的能动程度。在此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我国长期存在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局限于农业、养殖业,以及农民仅是为农业而存在的现象,并因此导致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以及农民应对环境的能力和面对环境问题所能发挥的能动性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城市和城市居民。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53)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关注农民,实质上就是关注农民的权利。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一直关注农民的权利问题。中国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唤醒了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农民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发展个人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也是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必将极大地推进环境司法的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环境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农民贫穷实际上是农民权利的贫穷;什么时候农民的权利得到了维护,什么时候农村社会就繁荣稳定。农村环境的恶化,使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确立以环境权为中心的环保理念,尽快改变农村恶化的生态环境,确保每一个人生活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实际上已成为当代中国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顺利实现改革新蓝图的一个十分现实而迫切的重大课题。

(1) 上述统计数据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环境科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

(2) 参见[美]巴里·康芒纳著,侯文蕙译:《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 参见冯骞、陈菁:《农村水环境治理》,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54页。

(4) 转引自孙中杰:《“癌症村”的由来》,中国质量新闻网,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ba/34099.html。

(5) 参见徐黎明:《农村水环境治理 还有诸多难题待解》,《江西日报》,2014年6月16日。

(6) 参见冯骞、陈菁:《农村水环境治理》,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7) 参见李长根、杨笋等:《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山东省新泰市天宝镇10个村的问卷分析》,《安徽农业科学》2013年第8期。

(8) 参见王安全:《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解析及对策探讨》,四川人大网,http://www.scspc.gov.cn/html/gdll_24/2014/0701/75245.html。

(9) 参见薛秀泓:《垃圾围村:农村环保困局待破》,《中国改革报》,2012年2月13日。

(10) 参见《警惕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浙江日报》,2012年2月28日。

(11) 参见潘岳:《以环境友好促进社会和谐》,《求是》2006年第15期。

(12) 参见张玉林:《另一种不平等:环境战争与“灾难”分配》,《绿叶》2009年第4期。

(13) 参见贾凤姿、杨驭越:《城乡环境公正缺失与农民生态权益》,《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4) 所谓环境污染的“内殖民”趋势,是指随着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收紧,环境污染由东部向中西部蔓延,并呈加剧之势,体现出“污染接力”的状况。

(15) 参见辛木:《环境不公是严重的社会不公》,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70329/n249051667.shtml。

(16) 《新华网评:农民的“水缸子”也需关注》,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2/04/c_111486327.htm.

(17) 参见徐清扬、李兴文:《叩问农地污染》,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observation/2011-02/23/c_121111457.htm。

(18) 参见钱永涛:《农村环境保护监管亟待加强》,《中国环境报》,2013年4月30日。

(19) 参见陈万志:《警惕环境不公加剧社会不公》,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3/28/content_5906984.htm。

(20) 参见陈万志:《警惕环境不公加剧社会不公》,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3/28/content_5906984.htm。

(21) 参见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22) 参见胡美灵:《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的嬗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23) 参见胡美灵:《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的嬗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196页。

(24)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25) 参见许亚绒:《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6) 参见金瑛:《环境行政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关系研究》,《中国贸易报》,2006年1月5日。

(27) 参见孟庆瑜、李娜:《论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的政府责任》,北大法律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52357.shtml。

(28) 参见杨冬香:《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

(29) 参见胡美灵、肖建华:《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平等环境权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30) 参见张英洪:《农民权利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31) 刘超:《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2) 参见白一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思考》,《农业经济》2014年第9期。

(33) 姬振海:《落实科学发展观 捍卫人民环境权》,《河北经济日报》,2009年8月22日。

(34) 姬振海:《落实科学发展观 捍卫人民环境权》,《河北经济日报》,2009年8月22日。

(35) 参见刘超:《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6) 参见马燕、焦跃辉:《论环境知情权》,《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

(37) 参见蒋红彬、方慧:《浅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38) 参见蒋红彬、方慧:《浅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39) 参见刘超:《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40) 参见任嘉宁:《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体制及其完善》,《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2期。

(41) 参见刘超:《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42) 参见刘超:《理念与构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路》,《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43) 参见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4) 《谷梁传·成公元年》。

(45) 参见谭颜波:《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弱势群体考量》,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zyzx.mca.gov.cn/article/yjcg/zh/200712/20071230009150.shtml。

(46) 参见侯方明、田国华:《新型城镇化 首要在确权》,《光明日报》,2013年7月14日。

(47) 参见于彦梅:《关注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保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6181。

(48) 参见柳琦、曹慧丽:《中国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农民环境权探析》,《农业考古》2012年第4期。

(49) 《农村》,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kz4ARRJD_tX1xts6bKg0qmyWRyX_ZHNG0n1XAuIgpum1cn.

(50) 贺军:《中国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金融界网,http://finance.jrj.com.cn/2013/09/23142615875456.shtml。

(51) 参见韩迎春、张方成:《论农业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农民环境权保护的角度》,《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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