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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2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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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晋川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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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发展——区域经济视角的研究

金融与发展——区域经济视角的研究试读:

前言

纵观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史,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麦金农和肖就认为,健全的金融制度能有效地动员储蓄和引导生产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又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刺激金融业的扩展,形成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互相刺激和互相影响的良性循环。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将金融发展作为促进其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将金融改革作为其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抓住历史机遇,在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尤其是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民营金融制度创新等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并明显地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民营金融、中小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引致了浙江金融活动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了金融活动方式的更新变化,丰富了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投融资机会,推进了区域金融深化进程,进而有力地支撑了浙江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以浙江为例,阐释了民营金融、中小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互动机制及两者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探讨了有助于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金融制度安排与金融格局,剖析了富有特色的金融创新的发生机理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全书共十一章:

第一章,民营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改革开放以后,在金融领域,浙江省逐渐形成一个与其他省份横向比较而言较为发达的民营金融部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民营金融在政府管制与国有金融先入为主占据垄断优势的双重挤压下艰难地成长着,但却日益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并显现强烈的发展动机。本章通过浙江民营金融壮大对金融深化与金融发展作用的研究表明:民营金融业的产生与发展,进一步丰富了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提高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与效率,改善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强化了市场竞争,促进着社会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并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探索作用。同时认为,从现实经济环境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来看,民营金融业在浙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要实现民营金融的良性发展,需要解除政府对民营金融的压制,为其创造一种适宜的制度环境,即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实现民营金融业公平参与竞争。

第二章,民营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浙江台州的银座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银座社)、泰隆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泰隆社)等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拥有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信誉。本章围绕浙江台州的两家民营金融机构的研究表明:民营金融的成长发展是传统的体制内金融制度供给与新兴的民营经济成分相割裂而引致的对民营经济金融供给不足情况下的一种制度衍变,而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及特定的外部市场环境也为其产生与演进提供了有效条件。银座社、泰隆社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将业务主要定位于当地的民营中小企业,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占有方式和生存空间,在给予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台州民营金融的发展为我们揭示出一个重要事实,即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是我国经济转轨并引致经济格局变化后新的经济环境中的一种有效选择。允许民营金融组织生存发展,将有效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否则,难免会出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不平衡状态,造成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金融瓶颈约束。

第三章,农村工业化进程中民营金融业的成长。浙江民营金融业的兴起不仅构成了浙江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浙江农村工业化和其他行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要支持力量。本章在考察了浙江民营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作用与制约因素后,认为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民营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将在所难免,其将提出对各种现代化、高效金融服务的需求,这就要求民营金融机构加速自身发展,以迎接日趋激烈的金融业竞争和满足民营经济更高层次的金融需求;同时有必要构筑包括银行、保险、信托等在内的、多类机构并存的民营金融体系,实现各种机构之间的功能互补,以更充分地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并且在民营金融业的发展上应由自发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过渡到政府引导推动型的变迁模式。政府推动型的变迁模式,并不是回到强化行政直接干预的传统体制中去,而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放松对民营金融的管制。

第四章,农村金融需求与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自其成立后随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屡经周折与制度变迁。进一步深化农信社的体制改革,设计、选择农信社制度创新的具体方式,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章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浙江温州地区的农信社为例,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了发达地区农信社经营体制调整与创新的路径选择。研究表明,在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结构日趋升级的地区,农村的金融需求主要来自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生产经营之需要,由此,对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将农信社改制为追求利润目标的商业银行是一种不失经济合理性的选择。农信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应将自身定位为一种为农村民营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村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企业,坚持从地方性小银行的形式起步,以构筑起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独特的比较优势。

第五章,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变化与中小金融机构成长。本章选择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演变过程进行考察,重点研究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格局的形成、变化及其内在机理,融资结构的变化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同融资结构所带来的经济绩效等。分析表明,温州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由过去以民间借贷为主、以金融部门贷款为补充的外部筹资方式演变为以金融部门贷款为外源融资的主渠道、民间借贷占比下降的格局。融资结构的改变,是政府推行的渐进式金融改革所引致的结果,这主要体现在市场化导向的利率改革、信贷原则上的所有制歧视的逐步消除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间借贷的存在基础。然而,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密集地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干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使其业务发展受制。为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尊重民间自发的制度创新,允许金融制度安排的多样化,积极推进内生性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由外生的融资服务转向内生的融资服务,进而使外部融资机制与民营经济两者互动发展。

第六章,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发展格局。制度安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一旦由政府决定的强制型制度被确定,诱致型制度变迁也随即被选择,完成制度的整体功能。在金融制度扭曲的情形下,强制型制度变迁和诱致型制度变迁在金融发展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1998年温州市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其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率却在80%左右;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曾超过7%。本章研究认为:“温州模式”最有意义的地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最发达、最活跃,排他性产权建立得最早、最充分。二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最早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较明显的金融制度扭曲并形成独特的金融格局,即温州的金融部门拥有一个以国有银行部门为代表的官方金融市场、受官方引导并为非国有部门服务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社(这是一个中间结构)和自发形成参与非国有部门投资的民间金融部门的三元金融结构,并且这三元金融部门之间的市场都是分割的,每一元金融部门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谈判交易费用都是不同的,其产品的价格(反映到利率上)也是不同的。温州这种独特的三元金融部门互动博弈所形成的金融格局不能很好地适应温州的经济体制,也不利于继续更好地支撑温州模式的发展与演进。

第七章,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与金融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在既无国家投资扶持又无大量外资相助的情况下,创造了一种典型的利用民营化和市场化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范式,形成了一种极富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区域经济增长模式——“温州模式”。本章基于温州经济与温州金融之间互动演进基础,重点分析制度扭曲环境中温州金融格局的形成及“温州模式”在新世纪所面临的金融困境;进而探讨我国金融深化过程中的“温州模式”可持续发展应具有的金融条件。研究认为:“温州模式”20多年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民间资金富余,组建民营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随着温州“第二次体制转变”的不断推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建立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体系也越来越显得必要。新世纪“温州模式”可持续发展需要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规范民间金融使其成为民营小型企业的融资主渠道;第二,组建民营小金融机构使其成为民营中型企业的融资主渠道;第三,拓展资本市场使其成为部分质地优良的民营中型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以提高其档次。

第八章,市场深化中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以浙江路桥城市信用社为例。路桥城市信用社作为一个金融制度创新典范,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深化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参考价值。本章以浙江路桥城市信用社为例,对其兴起作出了经济学分析,并探寻了该案例对当前中国民间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研究表明:路桥城市信用社的兴起与发展是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部门、原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家、社会公众相互博弈选择的结果,是各种利益制衡的结果。路桥城市信用社的兴起与发展再一次证明了中国改革进程中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制度变迁往往发生在“帕累托改进”的领域。在推动民间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上,政府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走到直接干预的旧模式中去,而应该让市场机制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政府应允许民间金融业突破地域限制,鼓励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其他金融机构,并进一步对其开放业务领域,实行金融产品的自由化。

第九章,中小企业发展与民营金融制度创新——台州市商业银行案例研究。本章通过对在10多年前成立的路桥银座金融服务社发展成为如今在国内独具特色的台州市商业银行这一案例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间互动式发展再一次证明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影响经济,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一经济学原理。经济发达地区的制度变迁应充分尊重民众的创新精神,允许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地方政府放松对民营经济内生性金融制度创新行为的限制,适时适度突破政策约束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为其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保护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台州市商业银行先后两次成功兼并重组的经验或许可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现代企业改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政府股权稀释化改革以及现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存量改革参考意义重大;同时,在改革、改造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他们所处的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绝不可简单地搞行政命令一刀切式的改革。

第十章,微小企业贷款与信贷机制创新——以台州市商业银行小本贷款为例。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众多地区的地方政府也曾努力试点并推广过小额信贷,各地试图通过财政补贴(包括各种税收便利和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制等)解决微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尤其在过去的10多年里,各种政策措施频繁出台,但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本章对台州市商业银行小本贷款案例的研究表明:在适当的制度安排下,微小企业贷款不仅能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现金融机构、微小企业、政府等主体共赢,而且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微小企业主更具有良好的信用且能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国外成功的商业化可持续微小贷款模式在台州市商业银行不仅能够做到,而且还会做得更好。微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关键在于信贷机制的创新,而借鉴国外成功的商业化小额信贷模式,通过信贷机制本土化的创新,按照商业化或半商业化原则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现实的选择。

第十一章,弱势群体帮扶中金融创新——台州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效应分析。鉴于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通过金融创新使弱势群体尽可能享有平等的信贷服务机会已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然而,我国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存在严重的“失血”机制,更是缺乏与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相适应的信贷服务技术,成为制约其生存与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本章对台州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的研究表明:在适当的制度安排下,小额贷款不仅能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原则实现金融机构、弱势群体、政府等主体共赢,而且弱势群体具有更好的信用,能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弱势群体贫困的解除绝不能仅仅通过给予他们多少资金等“输血”式扶贫援助,更重要的是通过金融创新使他们尽可能享有平等的信贷服务机会,进而使得帮扶具有“造血”功能。借鉴国外成功的小额贷款技术,通过本土化创新将原先经验化的操作模式固化成能够复制的标准化贷款技术并进行推广,是弱势群体获得金融可持续支持的现实选择。第一章民营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改革后,浙江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较早起步,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显著地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而在金融领域,浙江省亦开始形成一个与其他省份横向比较而言较为发达的民营金融部门。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民营金融在政府的管制与国有金融部门先入为主占据垄断优势的双重挤压下艰难地成长着,但却日益发挥出独特的功能作用并显现强烈的发展动机。为此,剖析浙江民营金融的生成机理,从制度层面探寻使其步入规范、快速发展轨道的规则安排,对于金融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民营金融的规模、分布与特征

民营金融,可以界定为由除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也即民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具体来说,民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不控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铺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储金会、资金服务部、金融服务社等。

在浙江省,民营金融机构主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伴随着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目前在存贷款规模、机构网点、员工数量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1998年末时,全省有101家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161.65亿元,贷款余额101.34亿元,从业人员5313人,分别占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①余额和从业人员的3.05%、2.6%和4.10%。1996—1998年期间,全省有7个地级城市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截至1999年6月末,共有营业机构427个,员工5719人,资产267.27亿元(其中贷款153.43亿元),负债255.91亿元(其中存款224.37亿元);1998年末,全省共有1274个农村信用社,82个农村信用联社,各项存款956.14亿元,各项贷款697.95亿元,职工人数3万余人,分别占全省金融业的18.2%、17.9%和26%,其中在员工人数上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中的首位。仅就前述三类机构的加总情况来看,其存贷款数量均已占全省市场份额的约四分之一,员工数量则占三分之一强。由此可见,民营金融业已成长为浙江金融界的一支重要组成力量,甚至在某些区域经济中开始处于主导地位,如在台州市路桥区,以城信社为主体的民营金融业的实力已大大超过了当地的四大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见表1.1)。表1.1 台州路桥区国有银行与城信社存贷款份额比较(1999年末)

从横向上来比较,浙江民营金融业的比重明显地超过其他地区。如上所述,1998年时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已占据了浙江全省四分之一的存贷款份额(具体数字分别为25.2%和24.1%),而全国同类机构则仅占19.1%和14.1%的存贷款市场份额。浙江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在全国农信社系统中,浙江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额均位居前三位。从近几年来的运作绩效方面考察,浙江的城信社、农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总体而言在全国同样处于十分显著的领先地位。

从股权结构上来看,民营金融机构一般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农户等入股组成。与其他地区相比,浙江相当数量的民营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信用社从建立之始就表现出具有较明晰的产权结构。但在合并城信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大都采取了财政控股的做法(财政一般持股近30%),从而改变了这些机构原先的民营性质,导致其内在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出现弱化趋势(史晋川等,1997)。

在地域分布上,浙江的民营金融机构主要分布于个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二者之间呈现出强烈的正向对应关系。以城市信用社为例,1998年时,在素以民营经济发达著称的温州、台州两市就共有41家城信社,占全省总数超过40%。在金融服务功能的定位方面,民营金融机构主要为个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业以及个人等部门提供服务。如台州市的银座社和泰隆社,除极少部分贷款投向城市基础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外,90%以上投向了以个私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成分。

虽然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的民营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已形成较强实力,但就个体而言,则仍具有家数多、单个机构规模小的特点。1998年时,平均每家城信社的存款额仅1.6亿元,贷款额仅1.0亿元,而且近年来依然未有显著改观。较小的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必然导致其对风险的承受力较弱。就目前法律许可的经营范围而言,浙江民营金融机构主要仍只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部分也有结算功能和开展银行卡业务,但结算渠道不畅,异地结算困难重重。票据承兑贴现、国债投资、国际结算等属于新增长点的业务往往不允许从事,致使其服务功能和业务种类与国有银行相比不很完善。在经营地域上除极少数经批准可在属地之外延伸分支机构外,其营业网点和经营范围局限于本地,尚难跨区域发展。所有上述金融业务的受制,影响了规范的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使其在日趋激烈的金融同业竞争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二、民营金融与民营经济的互动

1978年以来,浙江率先通过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革为其自身构筑了一种较之于其他地区十分明显的“体制落差”优势,引发了个私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全省各地兴起了一个日趋庞大的民营经济部门。

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变化要求金融结构的相应发展与其相适应。以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以个私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结构主体的经济格局,内生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个私企业等经济主体对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必然提出强劲的需求。作为当时先于民营经济的兴起而存在并占据金融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坚持的是“唯成分论”,民营经济不可能享受向国有银行融资的便利,其通过国有银行获取外源融资的渠道是梗塞的。

事实上,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制度方面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人为限制和歧视,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也是存在着明显的障碍的。这是因为:首先,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相比,个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额小、面广、期限短、随机性大等特点,从金融机构收益的角度看,上述贷款需求特点导致了对其信贷管理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道理很简单,金融机构经营一笔贷款业务往往要支付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当一笔贷款的额度较小时,其分担的固定成本相对就大,金融机构从中获利就小。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放一笔贷款的费用支出甚至与贷款数额大小是无关的。作为大型金融机构的国有银行,其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运作成本。由此,因自身规模因素而适宜于对大行业、大企业开展“批发信贷”和进行集约经营的国有银行,很难适应浙江民营经济兴起过程中的特定的融资需求。在已形成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受比较利益驱动,国有银行也就相对缺乏对为数众多的工商户和个私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长期与国有企业打交道的国有银行来说,兴起不久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并不为其所熟悉,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较严重的。而信息是银行贷款决策的基础,如果未能掌握充分准确的信息,国有银行无法对作为贷款对象的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评价与监控,也就意味着银行贷款的风险是极其巨大的。这就是说,即使国有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这种贷款也极易成为不良贷款。这同样制约了二者之间金融交易关系的发生。加之个私企业本身所存在的规模小,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物等先天不足,更使得国有银行对其授信趋于谨慎和保守。

既存的金融组织无法开展与经济结构相匹配的有效金融服务,从而造成了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失衡和不适应。在巨大的融资缺口面前,受“潜在利益”的驱使,城市信用社、金融服务社、合作基金会等创新组织形式随浙江民营经济成分的发展应运而生。例如在浙江温州,1984年即诞生了第一家城信社,并且发展速度很快,1992年前全市就创办起43家城信社(张震宇等,1993)。以填补国有银行金融服务空白形式出现的民营金融机构,带来了效率的帕累托改进,作为一项对个私企业、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公众以及地方政府都有利的制度安排,其以巨大的动力兴起和成长自然是合乎情理的。

值得指出的是,浙江的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股份制方式组建的,一部分城信社甚至完全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建立,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民营金融企业。例如,浙江温州的一些城信社的资本金就较多地来源于个人,1990年之前全市即有4家城信社完全由个人入股组成。1988年开始,温州的一部分城信社为明晰产权,将一部分历年公积金直接划入股东名下(张震宇等,1993)。在浙江台州市的三个区中,先后组建了10家城信社,其中6家也是以股份制方式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的,包括泰隆社、银座社等。如泰隆社,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成,资本金完全来自于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目前共有40位股东。民营金融机构的这种以个人股为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具有强大的激励约束功能,能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的实施,能激励金融主体的“金融努力”程度和创新,能促使其采取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整套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如强调独立自主经营,注重经营业绩的积累,采用较为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等,进而使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实现良好的经营绩效。

正因民营金融机构与个私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并且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个私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而民营金融机构又扎根基层,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上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樊纲,2000)。以上这些构成了双方发展业务关系的良好基础,使民营金融机构成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个私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金融组织形式。截至1999年9月,城信社、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的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的余额占全省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总额的69.97%,可见,民营金融业是金融支持个私经济的主力。

浙江经济独特的结构特征与发展中的民营金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产融互相支持,取得了极好的联动效应。正是由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以低廉的金融交易费用给予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获得外部金融支持的机会,使原被梗塞的外源融资渠道得到疏通,民营企业面广、期短、量小、分散的资金需求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从而摆脱了创业时启动资金匮乏和生产经营规模扩张时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要的制约,逐步改变了内源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融资结构。在民营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供给支持下,浙江的民营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渗入领域不断拓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很难想象,民营经济如果没有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而只能单纯依赖自身的资本积累以“滚雪球”式扩张,其现在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将如何获得。同样,民营金融机构将其业务主要定位于民营企业,也较好地发挥了民营金融自身的比较优势,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市场占有方式和生存空间。个私经济的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民营金融发展的边界,而对处于成长过程中的民营经济的支持构筑起了二者之间长期密切合作的基础,增强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民营企业运作的高效率也保障了民营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回收,促进了民营金融业的效益改进和稳健发展。

总之,浙江民营金融业的产生、成长是改革后迅速兴起的民营经济为摆脱外部融资的制约而出现的一种自我突破,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其对金融支持的要求内生地引致了民营金融这一制度安排形式的萌生,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民营金融的发展与个私中小企业的兴起相互联系在一起,个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内在地要求民营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三、民营金融与金融深化

美国经济学家R.I.麦金农(1973)和E.S.肖(1973)在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压制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政策主张,认为通过金融深化可产生积极的储蓄效应、投资效应、就业效应与收入效应。放松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即是金融深化策略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浙江民营金融的兴起与壮大无疑对金融深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民营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

现今,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这种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金融机构体系的外观整合,实质上,单一的国有制金融部门依然“一统天下”(中国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课题组,1999)。而在浙江区域经济中,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格局,形成了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小型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从而缩小了经济结构与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金融结构的演变是金融深化的现实要素。民营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兴起,必将促使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使金融体系对经济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趋强化。(二)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与效率,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

浙江民营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规模的扩大,使个私企业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得到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的配合,为其提供了外源融资的机会,改变了其以往内源融资占支配地位的融资格局,摆脱了经济主体储蓄与投资混淆在一起(即每个个私企业主要想扩大投资必须先进行自我储蓄)的局限。发展中的浙江民营金融业部分实现了对社会资金供求的重新安排。这种重新安排,一方面提高了储蓄的总水平,即通过其灵活的经营机制,有效地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闲散金融储蓄资源,提高了储蓄率;另一方面则更有效地分配了资金,提高了投资的边际收益率。民营金融业的产生,参与了原由国有金融部门独占性地完成的并且是十分低效地完成的对稀缺的储蓄资源的配置过程,将一部分资金导向了具有显著效率优势的非国有部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状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储蓄总量的增长、储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既是反映金融深化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金融深化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三)民营金融机构的存在,强化了市场竞争,促进了国有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主要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浙江民营金融业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化的份额,构筑了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给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有银行从内部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有力地促进与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随着民营金融的日趋成长,国有金融业被迫参与由前者所带来的强有力的竞争,其行为方式开始有了较明显的变化,其业务决策逐渐呈现出受其自身利益函数支配的倾向。如果没有民营金融的发展对国有金融部门所造成的压力,国有金融的改革往往只会在现存的体制框架内作某些局部的技术性调整,而很难有根本的制度性转换。因为,如让国有金融继续保持垄断经营地位,无任何生存与发展的威胁,则其改进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将无从产生。另外,民营金融业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有关成功探索也为国有金融部门改革的深化提供了具有值得借鉴的对策思路。(四)民营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推动了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完善

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组建而成的民营金融机构,与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个私中小企业)都基本建立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运作机制基础上,它们按照通行的市场交易规则,独立自主、互惠互利地参与融资活动。这种融资活动,属于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交易,具有较强的融资约束效力,作为融资主体的个私企业完全享受不到如同国有企业的事实上的由政府担保的特殊待遇,必须独立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由此,浙江民营金融的存在,逐步培养了经济主体的“借债还钱”的信用观念和信誉意识,增强了其风险观念,提高了其金融素质,改善了社会金融秩序。实践表明,欠债有理、欠债有利、逃债废债等恶化信用环境的观念和行为对经济金融的正常运行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健康的信用规则和风气则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因此,可以预期,良好的信用环境将为金融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将对浙江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持久的推动作用。(五)民营金融业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起了积极的探索作用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反映资本的社会稀缺程度,并能够灵活地调节社会资金的供求。但我国传统的计划利率往往背离现实的资金供求状况,其与市场利率(黑市利率即是一种扭曲的市场利率)严重偏离,使得投资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造成资金的过度需求和使用上的巨大浪费。而浙江的民营金融业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摆脱计划控制的倾向,时常突破国家的利率管制框架,按市场利率进行资金借贷,缩小了利率水平的扭曲程度,带来了积极的储蓄效应和投资效应,为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作了尝试性努力。当然不容否认的是,民营金融的这种行为加大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规的。(六)规范的民营金融业的存在与发展,还抑制了地下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便利了央行监管并提高金融调控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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