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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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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她品心理课题组

出版社:武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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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女人的法律枕边书

聪明女人的法律枕边书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聪明女人的法律枕边书作者:她品心理课题组设计:燕子出版社:武汉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8-01ISBN:7991986438本书由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Part1爱情婚姻篇幸福姻缘的不二“法”门婚前的花销归属是非题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刘婷婷和韩斌是一对热恋的情侣,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不分彼此,每次刘婷婷看上哪件衣服、哪双高跟鞋,又或是对某专柜新款首饰目不转睛之时,韩斌即便收入不多,也都会一一满足刘婷婷的要求,两人的关系也愈演愈烈。在后面的交往中韩斌还上门见过了刘婷婷的父母,并送上了结婚的8万元礼金。

但在刘婷婷的心中,却总有隐隐的担心和忧虑。相识这两年来,她渐渐发现自己与韩斌的性格并不那么默契。韩斌高兴时对刘婷婷百依百顺,心情不佳时却很容易对她恶语相向,甚至还有动粗的架势。虽然每次事后韩斌都会道歉,但几次争吵下来,刘婷婷有些心灰意冷,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她终于下定决心,对韩斌提出了分手。

韩斌一时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要求刘婷婷补偿这两年恋爱中的花费,算下来居然有4万多元,此外还有8万元礼金,也要一并偿还。

枕边说“法” 

恋爱之时,男女双方多少都会产生相关的花销。给对方购买礼物,或者赠送表达爱意的物品,也是很多情侣之间的常事。但是当爱情远去、热情不再时,相互间为恋爱时花销以及给付财务问题,就往往会产生纠纷。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针对恋爱期间花销偿还的规定,换句话说,韩斌要求刘婷婷补偿恋爱花销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在恋爱时期,其中一方无偿赠与对方的物品以及财产,不适用于返还,其中赠与的物品都归受赠人所有,也没有补偿一说。

但是,对于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的彩礼,法律却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韩斌交付给刘婷婷家人的8万元礼金,是有权利要求刘婷婷归还的。

任何婚姻都需要以恋爱为基础,从客观的角度看,在恋爱时不应添加过多的金钱色彩。但金钱关系却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恋爱过程中难免会与金钱打交道。尤其女性在处理对方赠送的贵重物品时,应该慎之又慎。对于分手后一方向另外一方索取财务补偿的行为,更应该提高警惕。

恋爱之时,给付财务需定性

在恋爱之时给付的物品以及财务应如何定性呢?首先应当提前了解给付人的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明确表示是赠送,则应当尊重其意思。

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主观意愿,根据价值不同而不同,如恋爱期间的给付的首饰,钻饰,一般都可以认定为赠与;日常消费,如吃饭、看电影等,也可认定为赠与;甚至,小额的资金支付也可以认定的赠与。但是,如果是大额资金的给付,在行为人没有明确赠与意思时,一定不能认定为赠与,同时还需根据行为人给付的时间、当地习俗来认定是否属于彩礼。

单纯的恋爱,也需以结婚为前提

恋爱时的花销都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对一般人来说,往往在交往的后期,男女双方逐渐确定关系之后,才会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很多男性在回顾当初的赠送之时,都会说:“在一起的时候,我其实一直都没想过要她还。”可是在恋爱告吹之后,有一些男性难免心有不甘、寻求补偿。因此女性在恋爱时不仅要多多考察对方,同时在不完全确定对方是否是可以结婚的对象时,也尽量不要接受对方赠与的昂贵物品或财产,以免将来因为此事而发生纠纷。

谨慎收取结婚礼金

与恋爱时的日常生活花销不同,法律对于礼金偿还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对婚姻没有确定的打算,那么千万不要贸然收下男方的礼金,否则一旦中途改变了主意,女方就必须偿还这部分财产。与其与男方在归还礼金的事项上发生纠纷,不如在决定婚姻大事时更加谨慎。未婚同居分手时的财产纠纷处理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几年前,李琳在一次老乡聚会中认识了关亮,不久后就一起约会、看电影、吃饭,并建立起了恋爱关系。为了减少开支,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在一个高档小区租下了一套小居室。因为关亮的收入相对较低,于是李琳承担了大部分的房租。为了将小家装扮得更温馨,她又花1万多元钱将小居室装饰了一番,并买回了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关亮仅仅承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数字电视费等支出。有一次关亮的母亲突发重病,李琳二话不说,从自己积蓄中拿出了8万元,让关亮寄回家救急。

不知不觉,两个人一起度过了3年的时光。李琳觉得自己的年龄不小了,开始催促关亮准备结婚。可关亮觉得自己事业还不成熟,而且买房子的钱还没攒起来,找尽各种理由推脱。在李琳的紧逼之下,关亮迫于压力提出了分手。李琳没有想到自己3年的苦心经营,等来的却是分手通知。她觉得关亮一直都在欺骗自己,一气之下向法院要求关亮偿还这段日子以来的所有支出,并且提供了详细的支付证据和记录,李琳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撑呢?

枕边说“法” 

与普通的恋爱相比,同居关系又显得更加亲近,无论在当事人还是旁观者看来,都常常会觉得就是“一家人”,在这种关系之下,财产混合使用的情况也非常常见。可是在我们的现行法律之下,并没有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只规定了同居关系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个案由,而在解决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时,一般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当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在同居期间支出的财产,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案由来界定:

1.借贷关系。原告需要取证证明双方曾约定的给付财务是借给对方使用的,也就是存在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

2.赠与关系。由于恋爱关系的亲密性和对婚姻的渴望,赠与关系也是同居财务问题上最符合事实的一项。在两人结婚不成而分手的情况下,如果有书面上的约定,即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产。

3.不当得利。由于在借贷和赠与上的举证困难,很多同居分手后的情侣,很多当事人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另一方要求偿还财产。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而案例中的李琳因为有着明确的支付证据,在同居的财产处理上可直接参照借贷关系这一条来处理,同时还能为自己争取相应的权利。

在恋爱同居的财产纠纷处理上,是基于双方存在“类似婚姻”关系的特性,很多当事人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认识双方的身份关系,在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作为原告的一方,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就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向对方索取之前支出的财务。但是也有不少人忽略了这一点,这种情况不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而是由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而造成的。因此女性在跟对方同居时,不妨多留几个心眼,否则,发生财务的纠纷就只能由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方法一:给付&借贷要留有证据

由于恋爱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在恋人之间很少会出现打借条、写收据或者留有相关给付的证明。不过,女性朋友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对方认可的条件下,不妨留个心眼,在银行转账给对方时留下转账凭证,给付对方现金时留下借条,在为对方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时将发票妥善保管起来。如果对方不肯写下借贷的收条,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给自己留下有力的证据,以免将来分手后产生财务纠纷,而这些最终会成为捍卫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

方法二:明确双方的关系性质

在同居时,两人吃喝住都在一起,越是这样越要明确双方的关系性质。在给予对方财物的时候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比如,是建立在结婚的前提下,才支付对方每月生活费;或者约定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之时,受赠方必须返还全部或部分相关财产。尤其是在大额的支付上,越要明确两人的关系性质,一时的疏忽,将来吃亏的可是自己。不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杨芳和刘洋恋爱三年之后,举行了一场风风光光的亲婚典礼,亲戚朋友们都来道贺,恭喜这对情侣终于组成了一个小家庭。但由于杨芳的户籍在外地,在领结婚证的手续上比较麻烦,再加上两人平时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去办理繁琐的手续。杨芳觉得反正婚礼都办了,也住在了一起,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结婚证过段时间再办也不迟,领证的事情就暂时搁置了下来。这么一搁置,就是一年多。

刘洋从事的是销售工作,经常需要在外地东奔西跑,但令杨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刘洋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凭着女人的直觉,她感到刘洋一定是有了外遇。事情果然不出所料,刘洋不久就跟杨芳道出了实情,说自己有了新的女朋友,要跟杨芳分手。

杨芳大受打击,难过之下要跟刘洋提出离婚。谁知在向做律师的老同学咨询时,对方告诉她:因为没有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关系根本不被法律认同。杨芳愣住了:自己与刘洋已经在亲戚朋友们面前举行过婚礼,而且也一起住了一年多,怎么可能连婚姻都不算呢?

枕边说“法” 

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觉得只要举行了婚礼或是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就是被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但实际上,在新《婚姻法》中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有合法手续,并且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的婚姻关系,而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一律被视为非法同居,关于它的处理在新《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中部分关系也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在婚姻法的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中,都是在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状况,具体来讲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长期而稳定的共同居住着。这也就是说,基于以上三条情况之外的事实婚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当事人请求法院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双方产生了财产分割和子女纠纷,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由此可见,一旦女性在事实婚姻中与对方产生财产分割和子女纠纷的问题,还是可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同时争取到自己应有的补偿。

很多事实婚姻最后都以分手而惨淡收场,最终走入婚姻殿堂的占少数。可是如果不在婚前提前检验这个男人是否可靠,而冲动的去领了结婚证,也会让女性很受伤。如何在事实婚姻中客观的审视两人的关系,让女性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呢?

方法一:给付钱财,适当保留“后路”

因为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就属于非法同居的范畴,因此在财产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参与和分配。在碰到对方工作上、生意上、家中需要用钱之时,给予钱财的资助是人之常情,但是最好不要全盘掏出,适当留一点也是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同时在支出大笔财产时,也要尽量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防感情生变之后对方不认账,也好凭此证据来求助于法律的支持。

方法二:确定关系后,尽早领结婚证

因恋爱而产生的同居,继而就会转移到事实婚姻的境界,可是这样到底好不好呢?这是一个辩证的问题,在确定结婚之前,当然需要好好考察对方一番,但千万不要满足于同居的现状,同居的时间越久,之后的生活越容易被对方所说服,因为脱离了法定结婚证的束缚,对方并不会像婚姻中的夫妻一样忠于对方,他们很可能更关注自己的利益。一旦对方出现不忠的行为,女性往往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而在一起的同居生活,都要尽量将时间尽量缩短,同时也千万不要被男性的花言巧语迷惑、或是因为手续繁琐,而忘记或延误去领结婚证,这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大损害。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在同乡好友的介绍下,杨丹和邓平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了,彼此双方的感觉都还不错,交往一段时间之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情相悦之时,杨丹发现自己怀孕了,邓平也高兴不已,但事务繁忙的两人忽略了去民政局领结婚证的事,只一心一意地期待着即将到来的小生命。

为了给女方一个说法,邓平在家人的要求下立了一个婚约,同时还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杨丹此时也高兴地沉浸在即将要做妈妈的喜悦中,邓平的母亲也专门从外地赶来照顾杨丹。谁知好景不长,由于未来婆婆和杨丹的生活习惯不一样,常常出现矛盾,还为了各种各样的生活琐事吵架。邓平觉得杨丹不尊敬自己的母亲,而杨丹也满腹委屈,觉得自己怀孕辛苦,却还得看未来婆婆的脸色。

宝宝出生之后,由于在宝宝喂养产生了着更大的分歧,杨丹和未来婆婆的矛盾更加激烈,与邓平的关系也日趋恶化。终于在宝宝足月之后,邓平提出了分居。突如其来的打击让杨丹心里非常难受,想想至今两人都没有申领结婚证,还有了一个孩子,当初以为有了孩子之后两人的感情会更好,想不到会这样。

枕边说“法” 

相爱的两个人最终都要走入到婚姻的殿堂,可是这条路该走多久呢?如果中间出现小岔子怎么办?保留着当初的一纸婚约能给自己争得相应的权益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婚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两人的关系也不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法律上只认定一种婚姻关系,那就是在民政局的婚姻机关登记而领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这也就是说,婚约不能承认两人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虽然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制定,并且双方事先约定好了,但是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周围的亲朋好友都觉得你们就是夫妻,如果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就是不存在,同时还可以单方面解除。

很多对《婚姻法》认识不足的女性,会误以为婚约也具有相关效力,其实这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想法。既然婚约不被法律所认可,那么也代表着两人的关系不被法律保护,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关系破裂,对方只需轻易地转身离开,这时女性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女性要想在通往婚姻殿堂之路上避免受到伤害,领取结婚证非常必要,绝对不能指望婚约作为依靠。

不提倡私定,也不禁止私定

我国对婚约的态度一向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当然,为了稳固双方的关系,在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相关的婚约,当事人也能够努力促成婚姻成立的关系,不过,女性朋友们千万不要仅仅满足于此,而疏忽了去领结婚证,换句话说,法定无效的婚约,哪怕当时人自己再怎么认真都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将来有一天为了此事而对簿公堂,婚约也无法成为两人关系的凭证。

尽早将婚约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

如果在父母的要求下已经举行了订婚的仪式,之后也要及时去领结婚证,虽然双方的感情比任何的凭证都重要,但是拥有一个较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对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对待婚姻之事也更要想清楚,不要遇到一点小问题就草率地提出分手,或者觉得对方不是自己的理想结婚对象。其实每个人都有缺点,只要能够对感情忠诚并相互尊重,互相包容迁就才是婚姻相处之道。婚前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年底晶晶终于接受了男友的求婚,结束了将近四年的爱情长跑,就要迈入婚姻殿堂了,她心中的喜悦难以言说。可是,这谈婚论嫁的过程却让她有些疲惫,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晶晶是独生女,是老爸老妈的掌上明珠,两老当然想让女儿过上最美满的婚后生活,于是悄悄给了晶晶一笔丰厚的嫁妆,加上晶晶大学毕业后这几年在投资公司的工作,也积攒了一笔不少的存款,加起来有40多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老妈私下告诫晶晶:这可是婚前财产,一定要牢牢守好了。

晶晶知道这笔钱来之不易,加上看过不少离婚财产纠纷的新闻,心里的顾虑着实增加不少。翻翻相关的法律书,上面写着“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即使婚姻出现问题,婚前财产也不会被剥夺,可钱这东西毕竟是要花出去的,将来两口子在一起过生活,哪会把各自财产分得那么仔细?想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却又害怕伤了与男友的感情。

枕边说“法” 

婚前财产的认定,一直是许多处在婚期筹备中的女性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前多少都会拥有一定的财产。不少人在结婚时因为害怕伤害彼此间的感情,往往对于这些财产没有进行妥善处理,一旦婚姻发生变故,就很容易造成财产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一条解释来看,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而其中的财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今社会,女性已不再是男性的绝对附庸,许多女性在婚前就拥有自己的一笔不菲财产,对于极度缺乏安全感的女人来说,这笔财产可谓是幸福的保障之一。可是,如果不对这笔婚前财产进行预先的管理和安排,万一未来婚姻生变,就可能造成这部分财产的损失。

当然,许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极好的方法,能对婚姻中出现的各种财产纠纷进行具体防范。但是在目前我国国情之下,许多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还有着偏见与抵触,人们往往担心它会造成夫妻间的隔阂。所以,也可以寻找一些另外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购房、购买保险及股权的方式来进行。

方法一:购买住房,不动产给你最大安全感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比如案例中的晶晶,就可以用手上这笔40万元去全款购买一套较小的房产。如果能对这份房产进行公证,自然是最为保险;但也可以不公证,只要能出示这份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证据即可,包括购房合同的日期、缴纳房款(定金、首付)的日期、房产证登记的日期等,这些证据一定要在买房后保存好,比如在银行开设个人保管箱,将这些材料放入其中,以备不时之需。

当然,如果这笔婚前财产数目不大,不足以全款购买,也可以采取按揭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来婚姻生变,在分割财产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晶晶,但偿还贷款的部分就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了。

方法二:购买保险,保护平安更保护幸福

除了购房之外,购买保险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处理方式。不少女性虽然婚前有那么一小笔财产,但却不足以购买一整套房屋,又不愿按揭买房,那么这时不妨看看是否有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许多人对保险有着抵触心理,但实际上,一份有着正规手续的保险却是现代社会的最佳理财方式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保险是你的最佳选择:首先是保障型的保险,这类保险主要是为了应付不可预知的疾病或意外,购买保险可以针对这些意外早做准备;其次是基金型的保险,能在获得基本保障的同时,也留出一定的理财空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购买保险只有一次性付清保费,才能作为个人婚前财产;而如果婚后仍然在交保费,那么婚后所交的保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协议的是与非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郭婷婷今年26岁,在一家外资公司做出纳工作,30岁的未婚夫何阳则经营着一家自己的小公司。在相恋了3年之后,两人终于决定结束同居生活,走进合法婚姻的大门,并且约定在下月的2号去领结婚证。

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晚,郭婷婷从抽屉中拿出写满条条框框的两张A4纸,递到何阳面前,在这一份婚前协议中还用粗体特别标注:如果男方在婚后出现婚外情的状况,一经发现,并且属实,需赔偿女方20万精神损失费,并且“净身出户”;此外,还有吵架时男方无条件首先认错,不允许出现不理女方的情况……

何阳把这份协议的条款看完,气得不知说什么才好,他没有想到这场婚姻还没有开始,郭婷婷就对自己提出了这么多要求。他没好气地对郭婷婷说:“如果你这么专横,并且不信任我的话,我们还是分手好了,这样的婚姻一点意思都没有,何阳的反应可让郭婷婷吃了一惊。”

枕边说“法” 

说到婚前协议,很多人在脑海中都有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主要是指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在婚后生效并且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比如两人在结婚之前就分清楚对于双方的财产、双方父母赡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个人财产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离婚的相关规定,这些都属于婚前协议的范畴。

虽然在上面的例子中,女方所制定的婚前协议有不妥之处,但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并且最后能够得到另一半的认同,那么这样的婚前协议就能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对两人的婚姻关系也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如果其中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婚前协议并不是洪水猛兽。不妨试着摒弃对婚前协议的不良看法,如果婚后生活不幸福,在面对离婚的结局时,如果手中拥有一份明确并且有法律效力的婚前协议,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用担心自己的权益被对方所侵犯。

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这种做法在国外非常流行,国内年轻人的观念也在慢慢改变,签订婚前协议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不过,很多人在婚前协议中制定的内容却五花八门,大到各种经济条款,小到夫妻生活的细微末节,比如婚后的家务归属、婚后不准跟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分的亲昵举动等,这些条款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只要婚前协议制定的总前提是为了婚姻的和谐长久而考虑,其中涉及的内容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或者相应的行政法规,代表了两个人真实的意图,其协议的内容都会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在制订和签订婚前协议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婚前协议要双方自愿

随着女性在法律意识上的加强,很多婚前协议都是由女性提出来,有些男性沉醉在走入婚姻殿堂的喜悦中,会马上签订协议;但是也有一些男性会无法接受协议的存在,觉得伤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千万不要表现得太强势,或者逼迫对方签订,否则确实对感情不利,或者即便这结婚证是领了,但仍然会在男方心中留下阴影。因此,一定要避免强硬逼迫对方签订协议。如果对其中条款有争议的地方,最好能进行和平商定。

婚前协议要以法律为准绳

倘若协议中有着“如当一方提出离婚,则须放弃一切,如现金、房产等”等类似条约,都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也就是说,虽然婚前协议代表了两人的真实意图,并且是自愿签订,但一定要与我国法律相符合,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所以女性朋友在制定婚前协议时,也要多看看法律,不要制定一些仅凭主观意识而定的协议条例。这样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孙晨和男友李阳已经相恋了四个年头,虽然曾经因为两人的性格问题分分合合了许多次,但最终两人的还是在一起生活着。正当李阳向孙晨透露出结婚的打算,准备着手婚礼的操办之事情时,孙晨却拒绝了李阳的要求,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即使结合在一起,以后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情急之下,李阳威胁孙晨,如果不跟他结婚,也休想跟别人结婚。如果孙晨不答应,他就闹到孙晨的单位去,还会把以前在一起拍摄的亲密照片发到网上……孙晨在李阳的强迫之下,只好无奈地同意成婚。婚后不久果不其然,两人时常发生争吵,实在无法再忍受下去的孙晨,请求向法院撤销跟李阳的婚姻关系,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受理吗?

枕边说“法” 

对于孙晨遭受到的这种婚姻情况,法院是会接受诉讼请求的,因为在我国的《婚姻法》上关于可撤销的婚姻有着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只要是遭受到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可是很多女性朋友对于法律上关于“胁迫”一词的界定还不明确,这一点在《婚姻法》的解释中也有着相关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只要是涉及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家属健康、名誉和财产方面造成威胁性的要挟,就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节,法院就会受理,也会支持受胁迫人的请求,并且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因为自由恋爱而顺利成婚是一件美好的事,但由于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仍然会出现一些非自愿结婚的情况。比如女性受到要挟,或者迫于对方所给的压力而无奈地结婚。那么,现代女性如何在婚前采取一些手段,避免这种成婚方式呢?

挑老公一定要“火眼金睛”

在结婚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女孩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猝不及防地踏入到了婚姻的殿堂,除了在其中夹杂有一些感情的因素之外,有些甚至还有男友专横的胁迫。

发生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禁问自己:“为什么我会遇到这样的人?”其实你应该责备自己,为什么一开始你没有发觉他的真面目,而一个值得结婚的对象,往往从他对朋友、对小孩、对家人、对工作、对金钱的态度上可以看出,比如一个女性朋友很多的男人,或者一个没有朋友,或者对朋友存有异心的人,都是不值得浪费时间的对象。

勉强答应,只会害了自己

而对于一些性格比较软弱的女性而言,会妄想着先答应对方的要求,之后再慢慢脱身,或者婚后他一定会变好等想法,都不切合实际。因为,你们的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他强你弱的基础上,之后的生活你很难扭转到主导的位置,最后只会在这段苦涩的婚姻吃尽苦头。当然千万不要灰心,可以寻求法律或者妇联的帮助,从婚姻的根本上解救自己,撤销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关系。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欺骗婚姻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杨雪是个漂亮的大三女生,在一次高校活动中认识了自称是某科技公司的老总郑坤,虽然郑坤大杨雪12岁,但他每周都给杨雪买玫瑰花,出去约会也都去一些高级的西餐厅,在商场给杨雪买衣服也非常的阔绰,在这种强烈的爱情攻势之下,杨雪不知不觉就坠入了爱河。

郑坤同时还许诺,下个月两人就去欧洲旅游,让杨雪也不用毕业担心找工作的问题,直接去自己的公司任职。在对方的甜言蜜语中,杨雪有点迷失了自我,甚至同意了跟对方去领结婚证。

可是不久,杨雪就发现了郑坤背后的真相。原来郑坤并不是公司的老总,只是一个小职员,在郑坤的身上还背有不少的债务。原来郑坤为了制造自己是老总的身份,每次为杨雪花的钱都是找朋友借来的,这让杨雪觉得无法接受,想不到自己憧憬的婚姻居然是一场骗局,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能够不算数吗?

枕边说“法”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划分,而杨雪遭受到的这种婚姻欺骗,都不属于这两者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只有在包含可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的范围内,法院才会接受其诉讼请求,否则均不属于这两种范围之内。法院会对采取欺骗的手段与另一边结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认定,如果隐瞒了自己的客观情况,如重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又或者是胁迫对方促成的婚姻,依据以上《婚姻法》的规定,都可以判定婚姻无效;但是如果仅仅只是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经济条件等信息,这样的婚姻就是有效婚姻,没有算不算数一说,只能够向法院申请离婚。

据英国调查显示,几乎有48%的男性和女性都曾欺骗过对方,这其中有多少谎言是善意,有多少事恶意,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当事人无一例外地都从中受到了伤害。女性朋友在恋爱之初,如何防范对方的“高深莫测”欺骗性谎言呢?

方法一:拥有正确的价值判断

如果男人把自己多余的东西给你,你千万不要欣喜;如果他把市面上没有甚至稀缺的东西送给你,这就代表着对你用心了。如果对方是一个有钱人,并不是他花大价钱买首饰送给你,就代表爱护你,要知道,有钱人往往都缺少时间,如果他愿意牺牲一下午陪你逛商场,精挑细选口红,那才值得感动。也就是说,不要沉迷于男性的物质攻势之中,也要看看他的举动是否表达真心。

方法二:不要轻易答应做对方的女友

如果你跟他只是见了几次面,或者仅仅是在咖啡馆邂逅了几次,总之,一切就好像刚刚开始,你们并不是熟络,突然之中,他就对你说,做我的女朋友吧,虽然你此时可能对他也有淡淡的好感,但是请不要那么急着答应他。要知道,来得太快的爱情往往消散得也更为迅速。答应得太快,会给对方造成你容易被哄骗的感觉,在之后的感情交往中,就很可能出现被对方轻视、受到欺骗的情况。

方法三:借钱要慎重

在很多欺骗婚姻之中,都会涉及男方向女方借钱的实例,有些确实需要金钱上的帮助,而有些纯粹是为了诈骗对方的钱财和感情。因此女性在交往之初,对自己的经济情况不要全盘托出,如果他真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者买房急需用钱,应该也会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渠道,以及自己的亲友社交圈,而不至于仅仅向女友求助。如果一个男人没有仗义的朋友,仅仅只有女友可依靠,这样的男人也不值得你托付终身。无效婚姻的财产是否也算共同财产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董沁和李刚在去年春天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董沁的年龄比较小,没有办法顺利领到结婚证,于是董沁央求父母去改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可是好景不长,在渐渐的相处中,董沁觉得李刚不是自己想要找的终身伴侣,两人也经常的发生争吵打骂,双方都觉得这实在是一场失败的婚姻。

心疼女儿的父母在征求了董沁的意见之后,向法院宣告申请了婚姻无效。可是两人在财产分配上面却存在着争议,比如在结婚前,李刚父母给儿子购买了一处商铺,现在商铺经营状况不错,而董沁觉得商铺经营的这么好,也有自己一份功劳,盈利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婚姻无效了,但是不能剥夺其对财产的分割,而李刚却放言,婚姻都无效了,财产当然算个人。那么,到底这场无效婚姻产生的财产该如何分割才好呢?

枕边说“法” 

无效的婚姻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无效婚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符合以上四条之一,就属于无效的婚姻。在无效的婚姻中,难免会产生财产的纷争,虽然婚姻无效,但是法律上还是给予相应的解释以及处理方式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处理无效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也并非无法可依,只要证据确凿,本身所应该享受的财产也不会受到对方的剥夺,而两人在同居时产生的财产都应该属于共同所有的,所以女性在处理这类情况的时候,要极力争取自己应有的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讲,因为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此期间产生的财产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配对待,也就是说按照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比例大小来分割。而女性朋友们要保护自己的在无效婚姻中的根本权益,实际上要从源头着手。

方法一:彻底杜绝无效婚姻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对待婚姻的态度也一定要慎重。婚姻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女性们的未来生活。在恋爱时,一切的感情出发都是感性的,但是自此之后,要更明确审视双方的关系以及实际情况,比如对方是否为重婚、是否已经达到结婚的年龄等,这些都是确定婚姻关系前所必须知道,有所忽视,可能你认为的婚姻关系实际在法律上就沦为无效,而你的相关权益也不会收到法律保护。

方法二:提前将财产明确化

不管是在认识之初,还是无效婚姻之时,这其中产生的财产最好能够明确化,比如证明财产与你有关,或者在你名下,同时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也对财产的产生也有贡献,财产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等。有些女性朋友会觉得谈钱伤感情,羞于向对方提起这类事务,其实大可不必,随着现代女性法律意识的加强,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要清醒果断,不要因为害怕对感情产生隔阂就对财产问题视而不见,因为在无效婚姻的后期产生的纠纷主要都是以财产分割为主。

方法三:婚姻无效,共同财产有效分割

有些女性朋友在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之后,会想当然地觉得既然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也不能享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了。实际上,在《婚姻法》和《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按照一般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个人所有归个人所有,能分割的仅仅只是在无效婚姻时所得的财产。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五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王卉和吕江终究没能挽回这份感情,开始了协议离婚的历程。家里财产分割的大小事宜,基本上已经解决得差不多了,两个人都身心疲惫,可还有一件事情悬而未决,那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王卉和吕江刚结婚时没有经济基础,婚后由于考虑到两人经常出差分隔两地,所以这几年来一直没有买房。王卉是私企员工,公司并没有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而吕江所在的是一家事业单位,公积金从来都是按时缴纳,而且从未支取过。就这么日积月累的,也成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如今要离婚了,王卉觉得这笔公积金也有自己的一份,可吕江却不同意,觉得公积金都还没取出来过,又没有用于买房,根本不属于共有财产。

枕边说“法”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认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一条中,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正是婚姻法中所说共同财产的第五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都属于共同财产?这是由它们的性质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对于这部分财产,婚姻中的另一方都是有权力分割的。可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要想分割这部分财产,却是一件有点复杂的事。

公积金,以补偿金额的方式分割

如果对住房公积金有所了解,你就会知道,这笔财产不是想取就能取的。许多家庭在面临离婚之时,对于公积金的分割却极其容易发生矛盾和争执,那就是因为公积金由于其性质的限制,往往无法在离婚时就取出、进行分割。所以一旦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你打算直接与丈夫分割公积金,往往是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以补偿金额的方式来分割。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折抵”的方法。比如丈夫现有20万元的公积金,按照协议或调解,妻子可以分割其中10万元,但这笔钱无法从公积金账户中取出,那么可以要求丈夫给予现金或其他财产的补偿,比如丈夫从自己的其他财产中取出10万元,又或者以汽车、股票等来补偿。总之,公积金的分割需要你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提出要求,可千万别直接找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取公积金、进行“就地分割”是不现实的。

不予补偿?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公积金这笔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如此的复杂,要通过其他折抵补偿的方式,所以往往会导致“一波三折”的困难,有些人会借此对补偿一再推脱、逃避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有许多女性甚至在离婚许多年之后,仍然无法“追讨”到这笔应得的财产。

为了防止这种问题的发生,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时,就一定要对这部分财产分割进行认定,并且要注意保存好协议或调解书。如果对方之后实行“拖延战术”,女性就可以以此作为证据,以对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对方能分割吗?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王佳和杨凯恋爱已经有五年了,但由于杨凯家中的经济条件不佳,两人迟迟都没有达成结婚的意向。杨凯觉得自己的事业还在发展阶段,还没有经济能力买房,但在王佳的执意要求下,两人最终还是决定先结婚。

心疼女儿的王佳父母,在王佳和杨凯领证前就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作为给女儿的嫁妆。婚后的生活比之前要琐碎许多,两人也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争吵,最终因为两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而杨凯觉得王家父母为他们购买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也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而分割。王佳却觉得这套房子杨凯一分钱都没有出,现在却来跟自己争房产,这实在让她生气。

枕边说“法”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其实在我国《婚姻法》的解释中有着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也就是说,不动产到底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而定。比如,王佳父母为王佳结婚而在他们婚前购置的不动产,从法律上来看,属于对王佳的个人赠与,也就是王佳的个人财产;除非在父母赠与的过程中,有相关的依据表明,不动产是对王佳和杨凯的共同赠与,才在法律上被视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几乎有一半的男女都觉得双方要有房子,有稳定的收入,有一笔稳定的积蓄才能顺利成婚。当时刚刚才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多少人能达到这个标准呢呢?要房子还是要爱情,这是一个辩证的问题。如果父母赠与房产,肯定能够解燃眉之急,但是在此之前,你必须对这份房产的归属界定有着清醒的认识。

婚前房产划分明确

很多父母在给子女购买房产的时候,都倾注了自己全部的积蓄,但是作为房产的受益人,对于将来的问题一定要提前预知,虽然在法律上房子属于你,但是可以再跟父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即认定房产是单方面赠予给你。这个协议有助于保护你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保证因为离婚问题而导致的婚前个人财产流失。

感情不要以房子为依托

两个人交往不要以房子为依托,因为感情和房子是两码事,要让两人的关系活在真感情里面,而不是被现实的物质条件而奴役,不管有或者没有父母给你们买的房子,对待另一方都要真心相待,这样的感情基础才会牢固,才能坚守住婚姻的考验,走的才会更长远。否则,受房子摆布的婚姻不会长久。怀孕与刚分娩后,他不能提出离婚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两年前,刘欣和张洋在一次相亲时相识。在没有认识刘欣之前,张洋已经谈过好几任女朋友,但都得不到父母的认可,而性格开朗、对人大方的刘欣,一下子就得到了张洋父母的喜欢。

为了达成父母的要求,两人匆匆地结婚了。虽然恋爱时两人非常投缘,但真正生活到一起之后,他们才发现两人的在爱好、性格、家庭背景方面都不一样,在生活上谁也不让着谁,张洋觉得生活习惯受到约束,刘欣也觉得自己受了不少委屈。没过多久,刘欣怀孕了,张洋的父母非常高兴,可张洋却提出了离婚,并且态度非常坚决,还主张让刘欣打掉孩子,免得孩子以后生活不幸福,这日子他早就不想过下去了。想着张洋说的这番话,刘欣心里觉得痛苦极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枕边说“法” 

婚姻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婚姻问题,就像没有一个人会知道什么情况下会离婚一样。不过,并不是在任何婚姻的过程中,都可以提出“离婚”二字,比如在女方正在怀孕期或者分娩后的一年,男方理出离婚,法院都不会受理,即便是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的法律在制定时,是建立在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的前提下,而处于怀孕或分娩中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是处于比较被动以及弱势的地位下,加上生理上的特殊性,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她们的利益就会直接受到伤害,孩子的健康也会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的法律要求在在妻子怀孕和分娩中,丈夫都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

在怀孕期和分娩期,几乎是女人心理上最开心也最脆弱的一段时间,如果这个时候遭遇到婚姻的打击,很多人在心理上和生活上都会遭遇艰难的境地。虽然法律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条文,用来保护处于这个阶段的女性,但为了更好地预防这种伤害的发生,女性朋友不妨在一开始就未雨绸缪,将丈夫提出离婚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中。

婚姻相处要宽容对待

很多女性在婚后会产生明显的心理落差,觉得丈夫不再像恋爱期那样温柔体贴。其实这都是感情的自然状态,未必是丈夫对妻子的感情由浓转淡,而是情感发展到了不同的阶段,这时候在相处中更要学会包容和迁就,偶尔放下身段迂回一下,也是婚姻相处的小妙招。

特殊时期,情感也需要特殊慰藉

在怀孕和分娩期女性的心理变化是呈几何形,而男性也同样如此。突然要来到的小生命,随之而来的身体变化,家里又要多一笔开销等,伴随着这些惊喜交加的心理变化,两人也会在相处中发生一些小摩擦,这时候要多互相沟通,相互开导对方,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女性还要学会自己调节。婚能离,债务也能离吗?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张蕾和韩进是人人都称赞的“模范夫妻”,张蕾主内,照顾孩子和老人;韩进主外,忙于创业。上半年,韩进的公司销售业绩非常喜人,于是两人又购置了一套价值90万的房产。可是随着行业不景气的提前到来,购置的建材都没有卖出去,韩进的资金一下子周转不过来,没有办法的韩进只要找朋友借了120万周转。

而此时,张蕾与韩进的夫妻关系发生了恶化。在对待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和家庭经济的问题上,两人的分歧越来越大,最终竟一发不可收拾。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住房以及购置的房产都归张蕾所有。

不久后,债主上门要韩进还钱,韩进以现在一点财产都没有了、没有钱还为由拒绝了对方,而愤怒的债主只好找上了张蕾。可是已经跟韩进离婚了的张蕾,有义务帮前夫承担债务吗?

枕边说“法” 

对于离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并不是离婚了债务就能顺利脱离债务了,这一点在法律上是这样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离婚了,对方的债务就与我无关了”,这样的想法实在有点单纯。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便是离婚了,作为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时期,或为抚养、赡养而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务,在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一起清偿。这样就是说,婚能离,但是债务不能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之间的债务主要关系到第三人债权的实现,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关于这个债务偿还,还要认定一个性质,要么与家庭有关,属于维系家庭生计共同而产生的债务;要么是个人单方面因素产生的债务,并且还要留有相关的字据,这样才能界定是夫妻共同偿还,还是单方面偿还。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共同偿还,作为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收回此笔债务。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过程中借债的行为非常常见。很多人都抱着这样的观念,觉得既然已经离婚,那么对方的债务就跟自己无关。但事实上,法律对于婚姻时期的债务有着详细的规定。共同的债务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分离而使你“脱身”,个人单方面的债务也不会强加到婚姻关系的另一半身上。不过,已婚的女性朋友在借债这件事情上,不妨多加谨慎。

提前划定债务偿还人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偶尔会出现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债。为了让后期的债务归属更加明确,夫妻双方不妨在借债时明确其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因为家庭因素而借债,那么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这笔债务都应该夫妻双方去偿还,而不能否认这是个人的行为;但是如果在借钱的时候,已经明确告知对方这笔钱由本人偿还,并有相关的借据,就属于个人的借债行为,不能归属到夫妻之间的债务上。

立下借据非常关键

作为一个现代的女性,在持家的过程中,不管是夫妻哪一方向外借钱,都要及时留下借据,千万不要不好意思,这是能有效避免将来纷争的一个最好举措。如果夫妻为此事纠缠不清,只会加剧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俗话说“口说无凭”,将来有一天打起官司来,既不是凭嘴说,也不是凭良心说,一切只能凭证据来。全职太太的离婚补偿要求婚姻场上的那些事儿

邓宁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着出纳工作,丈夫王刚自己在创办一个小公司,不久后邓宁就生了孩子,但是婆婆身体不大好,丈夫工作又非常繁忙,为了家庭,邓宁只好辞去了稳定的工作,在家照顾着孩子和老人。

随着王刚事业越做越大,经常需要到外地出差,夫妻两人也变得聚少离多,慢慢地,感情也出现了隔阂。每次王刚从繁忙的工作中回到家,短暂的相聚都会被互相抱怨式的争吵所取代。邓宁和王刚都意识到,两人之间的隔阂已经到了无可调和的地步。经过一番考虑之后,他们决定离婚。

因为邓宁这么多年一直都没有外出工作,都是靠王刚给予的生活费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在对方提出离婚后,邓宁相当于没有了经济来源,不知道能不能向王刚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赡养费,王刚又是否会同意呢?

枕边说“法” 

全职太太是指没有专职工作,在家专心照顾孩子的妇女。很多女性之所以选择当全职主妇,往往是因为丈夫处于事业的爬坡阶段,家庭事务缺乏足够的人手照顾,女性只好辞职在家,做好“稳定后方”的工作。可是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出现婚姻危机,全职主妇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时候,女性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从法律上看,邓宁的要求王刚是应该满足的。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个家庭,妻子虽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而仅仅退入到家庭事务中,但是承担了全部的家庭劳动,并且负责照顾老人和小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很多全职太太因为没有收入,在家庭的地位不够独立,在婚姻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一旦出现了离婚纠纷,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而邓宁因为照顾老人和小孩没而辞掉了工作,在《婚姻法》中可以认定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对方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现代生活中,全职太太这一特殊的职业也变得逐渐增多起来,女性一旦选择了这种职业就要用心地去扮演,仅仅掌握生活技能远远不够,一旦丈夫变心或者出轨,不仅在心理上会承受极大的打击,而且由于突然缺乏经济来源,生活上也会重重困难。即使再次踏上社会、求职就业,也需要一段时期的重新适应。

因此,即便是在做全职太太的时期,不仅要把自己的家庭料理好,同时也应有自己的事业,还要适当注重学习,做一个会学习、会理财、有交际的全职太太,才能应变婚姻中的各种危机。

莫把全职当成专一的职业

你可以把家庭都料理好,但是千万不能把全职太太当成一份专一的职业来做,这样丈夫就成为了你的“顶头上司”。在职场上如果觉得事业不顺遂,或者公司气氛让你觉得压抑难受,身为被雇佣者可以选择辞职,或者向老公抱怨一番;可是如果作为全职太太,在家中遇到不高兴的事,往往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即使跟老公发脾气,也未必能得到这位“顶头上司”的谅解。一旦婚姻出现什么闪失,你就相当于是“失业”了。

单调的生活需要规划时间

虽然在做全职太太的过程中有很多悠闲的时光,不用再朝九晚五,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慢慢地发现生活变得枯燥起来。因为你每天面对的不是丈夫就是孩子,接触其他人的机会变得越来越少,社交圈子越来越窄,很难跟社会有足够的资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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