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9 09: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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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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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试读:

【解决路径】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吗?

【分析解答】

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夫妻股权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后以一方名义登记,并由其参加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改制时,用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登记在一方名下。(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权。

【基本案情】

康某(男)与于某200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康某与第三方共同成立金维公司,康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0万元,第三方出资15万元,注册资金共25万元。2004年5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财产。丈夫辩称该公司目前已经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无资产可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出资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因双方对现有股权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法院特委托正大审计事务所对该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确定被告持有的股东权益现行价值为20万元,原告有权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对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分割方式。公司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经营发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东的一方也成为股东之一。

另外,在股权作价方面,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益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权产生的孳息也应当由两人共同分割。但是实际上,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尤其是财务管理比较松散的小企业。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证明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当事人投资比例、当事人股权份额,离婚当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以便计算财产价值,并按照我国《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对股权价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从该股权的来源看,开公司所出的10万元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股权及由股权所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妻子未参加经营活动,也不影响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权的主体有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但是股权,尤其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公司时所获得的股权,对股权进行分割必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另外,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财产的处置。

【专家提示】

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股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股权,也可以要求将股权作价,取得赔偿。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

2.无法认定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分析解答】

针对这种在法庭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基本案情】

黄某(女)与李某(男)于2004年结识并交往,2005年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前,黄某的父母出资5万元赠与女儿投入股市。婚后,黄某仍旧用该部分资金炒股。但不慎,黄某买入的股票在2005年年底出现亏损,情急之下,黄某便拿出家中的储蓄填补亏空。2006年,股市大暴发,黄某所买入的几只股票纷纷行情大涨,市值已达30多万元。

后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股票增值部分25万元是黄某父母赠与女儿黄某的5万元的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的孳息,由于股票本金属于黄某父母赠与女儿的财产,所以股票本金5万元是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25万元是被告黄某和原告李某共同财产,由于股票未卖出,判令由黄某支付李某人民币12.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在同一账户里先后有两次注资,一次是婚前父母赠与女儿黄某的5万元,一次是婚后的夫妻共同储蓄,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分清5万元财产是否已经在股市亏损殆尽,也不能认定后来股票增值部分是前后两次中的哪一部分股金所产生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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