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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09: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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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导 论

0.1 复习笔记

1.国际贸易的特点(1)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业活动;(2)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变化多端;(3)国际贸易风险远比国内贸易风险大;(4)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且中间环节多;(5)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

2.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1)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

①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国内的有关法律

凡进出口企业都应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分别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②适用有关的国际协定、条约或公约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处理合同争议,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条约或公约。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方面的协定、条约和公约主要有:

a.双边协定

我国同许多国家和地区分别订立了双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运输协定等,在同这些订有协定的国家进行贸易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对外所签订的协议,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也应根据协议精神和有关规定来处理。

b.多边协定

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按照WTO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曾经作出的承诺,清理、修改和公布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加透明,

c.国际条约或公约

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很多,我国有选择地相继参加了一些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处理合同的争议,关系最为密切。(2)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惯例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具有国际社会民间性质的行为规范,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尽管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此外,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外争议案时,也往往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③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a.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加速成交过程,提高履约率,并便于处理合同争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b.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它有效地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同国际贸易法律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④关于国际贸易中几类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各种国际组织相继分别制定和公布的国际贸易惯例很多,其中主要包括解释国际贸易术语适用的惯例、托收适用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和银行保函适用的国际惯例等。

3.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缔约自由;(3)公平交易;(4)诚实信用;(5)恪守合同;(6)遵守法律。

4.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1)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分别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其具体说明如表0-1所示。

表0-1  进出口贸易程序(2)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灵活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除上述通常使用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这种逐笔售定的贸易方式外,根据市场环境、商品流通渠道、交易条件和贸易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的贸易方式。(3)预防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针对合同订立后出现的索赔、理赔和处理纠纷的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既应约定异议与索赔、违约金与定金、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以明确处理争议的依据和方法。

0.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国际贸易有哪些特点?如何针对这些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答:(1)国际贸易的特点

①国际贸易是一项具有涉外性质的商业活动;

②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变化多端;

③国际贸易风险远比国内贸易风险大;

④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且中间环节多;

⑤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2)如何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针对国际贸易的上述特点,开展国际商务活动也应相应从这些特点出发:

①国际贸易不单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配合外交活动,贯彻国家对外方针政策,防止出现忽视和违反政策的偏向。在商务运作过程中,要切实按国际规范行事,恪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在同外商交往和接触时,要讲究礼仪,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言谈举止得当,尊重对方民族习惯,以利对外树立和保持良好的形象。

②由于国际贸易情况错综复杂,变化多端,所以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取向、价值观念的不同,应当遵守当地和国际的政策措施、法律规定、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

③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成交量大,而且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在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外来风险,所以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应该注重交易风险的规避和转移。

④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代理商以及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商检、仓储、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门。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于各方之间的关系,严格监管每一个交易流程,做好各种危机状况的防范预案。

⑤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存在着争夺市场的剧烈竞争,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竞争的形式虽表现为商品竞争、市场竞争、技术竞争、服务质量竞争,但归根到底,竞争的实质还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国际贸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⑥此外,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洞察市场、驾驭市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善于应战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2.了解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1)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

对外贸易法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因此,凡进出口企业都应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分别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条约或公约。

了解所使用的法律能避免因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等问题造成的冲突和矛盾,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符合适用法律的贸易和程序是国际贸易有效和合法的基础,才能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尽管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

国际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正常有序的进行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发展和广泛使用,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加速成交过程,提高履约率,并便于处理合同争议。

3.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为什么要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

答: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和各自所在国的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但是,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互不相同,有些甚至差异很大,加之,各国贸易利害关系不同,如单靠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已经不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难以使各方当事人都接受。因此,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为了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便相继缔结或参加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条约和公约,其中有的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行之有效,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等。

因此,我国开展进出口贸易时,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上公认的准则,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并确保国际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另一方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扩大交易对象的范围,有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

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学好这门课程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与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的实际运作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并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以便掌握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生意经”,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国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通接受,做到同国际市场接轨。

具体地说,本课程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货物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的运用;

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④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2)学好这门课程的基本方法

根据本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及其涵盖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以下基本的学习方法:

①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②必须注意业务与法律的联系;

③认真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④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2006年1月2日,营业地均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规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买方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而被申请人主张本案应优先使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使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答:我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适用中国国内的有关法律。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作出保留,即中国只同意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香港,故该公约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

鉴于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以及仲裁地均在中国,故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依据中国法律来裁定本案。

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考研真题。

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1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1 复习笔记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2)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②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③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2.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1)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②《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作出了解释,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

③《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

b.《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c.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使用说明或指导意见。

d.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进行了调整。(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编纂与解释,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这体现在:

a.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b.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联系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编纂与解释,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这一点上,习惯做法也是如此,意思自治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区别

如果贸易双方将惯例订入相关的贸易合同内,只要合同一生效,便类似于法律一样具有了强制性约束力。如惯例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惯例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习惯做法不具有以上特点。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1)《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作出了解释。(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适用范围上,FOB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为水上运输,必须在FOB后加上“Vessel”(船)字样,并列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b.在风险划分上,FOB Vessel的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c.在出口手续上,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相关证件,并且出口税及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

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目前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美洲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一般采用该惯例;《2010通则》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使用范围最广,目前已被众多国家和地区采用。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答:个人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工业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5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限期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的主张有理,还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答:我认为买方的主张有理,理由如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合同已明确规定了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送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虽然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货物,但货物最终未能及时到港,与合同规定不符。按照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尽管该合同为CIF合同,但卖方同意作出此项规定时,已默认修改了惯例的部分要求,发生争议时,不得再以此为裁定依据。综上所述,买方的主张有理。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Trade Terms

答:Trade Terms即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地点及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确定买方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Warsaw-Oxford Rules 1932》

答:《Warsaw-Oxford Rules 1932》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该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解释(   )术语的。

A.FOB

B.CFR

C.CIF

D.FCA【答案】C【解析】为对CIF买卖合同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使用最广泛和影响最大的是(   )。

A.《UCP600》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答案】C【解析】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最为广泛和影响最大。

3.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论述,错误的是(   )。

A.惯例不同于法律,它对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

B.当事人可以明确的合同条款,使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C.当事人可以明确的合同条款,排除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D.根据有关法律,司法部门处理争议时要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答案】A【解析】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并被承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一旦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则该惯例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入括号内)

1.我们说国际贸易术语一方面用来表示交易商品的价格构成,另一方面用以确定交货的条件,这后者是指(  )。[对外经贸大学2001研]

A.确定风险划分的界限

B.确定交货的方式

C.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D.划分交易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答案】ABD【解析】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二者是紧密相关的。C项,国际贸易术语不能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2.《201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都涉及到的贸易术语有(   )。

A.FOB

B.FAS

C.CIF

D.CPT【答案】ABC【解析】《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作出了解释。

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

B.当合同中对某一问题未作出规定时,应参照有关贸易惯例

C.当事人如果明确规定采纳有关惯例时,该惯例具有约束力

D.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答案】AD【解析】A项,合同中作出的规定与惯例的解释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D项,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四、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国际贸易术语只是用来确定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它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的收付等问题。(  )【答案】√

2.当合同中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惯例发生冲突时,要以惯例为准。(   )【答案】×【解析】当合同中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惯例发生冲突时,应以合同为准。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和公约,如发生冲突,以国际惯例为准。(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简答题

1.站在我国贸易公司出口的角度,论述选择贸易术语考虑的因素及理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国际商务硕士]

答: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以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其原因是:①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最早,历史最为悠久,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使用;②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线的;③FOB、CFR和CIF合同的卖方或买方都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FCA、CPT和CIP术语的使用也日趋增多。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密切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是双方都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站在我国贸易公司出口的角度,选择贸易术语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我国外贸业务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一般说来,在出口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争取多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少用FOB术语;反之,在进口业务中,应争取多选用FOB术语,少用CFR和CIF术语。对FCA、CPT和CIP术语的选用,在出口和进口业务中,也应分别按上述同样原则,予以掌握。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可为国家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外汇运费和保险费,并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2)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例如,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交易的当事人拟使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适当地选用贸易术语,将使该术语的解释产生困难。一旦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将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损失。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正在被广泛运用,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我外贸企业应按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选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船上;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方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3)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可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4)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如上所述,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国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通过由其自行指定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价和保险费优惠。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先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方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国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国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及时的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予以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T、DAP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

第2章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2.1 复习笔记

1.EXW术语(1)EXW术语含义

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即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1所示。

表2-1  采用EXW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EXW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一般要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②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由于采用EXW术语成交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最好采用FCA术语成交。

2.FCA术语(1)FCA术语的含义

FCA,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通常译为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2所示。

表2-2  采用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

a.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

b.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只须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通则》特别建议交易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

②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2010通则》规定: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若无约定日期的,则按卖方完成交货时的通知日期起算,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

③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CPT术语(1)CPT术语的含义

CPT,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且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3所示。

表2-3  采用CP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风险转移点在先,而费用转移点在后。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是卖方,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②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如果买方有权决定发货时间或决定目的地时,买方要及时通知卖方,以便于卖方交货;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通知,以便于买方办理保险在目的地受领货物。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③CPT与FCA的异同点

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的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和适用运输方式都相同。CPT与FCA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不同。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从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由买方订立,运费也由买方负担。采用CPT术语时,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负担运费。

4.CIP术语(1)CIP术语的含义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保管,并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及保险费之外的额外费用。(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CIP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4所示。

表2-4  采用CI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

②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③应了解CIP与FCA和CPT之间的关系

三种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方面都相同。三种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按照从FCA、CPT到CIP的顺序排列,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递增。

5.DAT术语(1)DAT术语的含义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通常译为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DA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5所示。

表2-5  采用DA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DA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正确理解“运输终端”的含义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事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地约定运输终端的名称和其具体位置,并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②注意卖方责任的限度

采用DAT术语成交时,卖方只承担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运输终端。

6.DAP术语(1)DAP术语的含义

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在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在卸货之前即完成交货。(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DAP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6所示。

表2-6  采用DA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DA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认真了解DAP的具体含义

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②注意DAP与CIP的异同点

CIP条件下,卖方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指定地点,这个地点可以是在两国的边境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还可以是在进口国内的某一地点。看起来这与DAP条件十分相似。

但要注意,二者的交货地点并不相同,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只是承担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指定地点,风险却是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转移给买方。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该地点实际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另外,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不对买方承担必须办理保险的义务。

7.DDP术语(1)DDP术语的含义

DDP,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且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在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2)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采用DDP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大的。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2-7所示。

表2-7  采用DD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3)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根据情况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由于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过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卖方应办理货运保险。

②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AP术语成交。

2.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简要说明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答: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插入指定地点)。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划分如下:(1)风险转移问题

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交给其控制之后的风险。(2)通关手续问题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卖方对于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4)主要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答:(1)三者的相同点:

①三者都是象征性交货术语,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②三者均由卖方负责出口报关,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③三者都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多式联运;

④三者风险划分转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2)三者的不同点:

①运输责任问题《2010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但《2010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采用CPT以及CIP术语成交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②货物投保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上10%。

采用FCA以及CPT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责任投保,投保与否由买方自己决定。

③关于交货问题《2010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而CIP与CPT术语没有对货物货交承运人的具体风险划分进行定义,只需交由承运人监管时即可。

3.在实际业务中DAT术语主要在何种条件下运用?

答:采用DAT术语成交时,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通则》建议当事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尽可能地约定运输终端的名称和其具体位置,并且在运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与《2000通则》中DEQ术语不同,DAT的交货地点不再受码头的限制,但卖方承担的责任仍只是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运输终端。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再将货物从运输终端搬运到另外的地点,并承担其间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4.请具体说明DAP与CIP术语的异同点。

答:(1)DAP与CIP的相同点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采用CIP或DAP术语成交时,卖方都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指定地点,这个地点可以是在两国的边境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还可以是在进口国内的某一地点。(2)DAP与CIP的不同点

①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只是承担责任和费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指定地点,风险却是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转移给买方。而采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即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该地点实际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

②采用CIP术语成交时,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而在采用DAP术语成交时,货运途中的风险是由卖方自己承担,保险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卖方不对买方承担必须办理保险的义务。

5.我国青岛某公司打算按DAT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这种条件下,采用DAT QINGDAO术语标价是否合适?

答:这种条件下,采用DAT QINGDAO术语标价不合适。原因在于:按照《2010通则》,采用DAT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卸至码头,而不负责再将货物由码头搬运到其他地方。如果青岛该公司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应使用DAP或DDP术语。

6.采用DDP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采用DDP术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情况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DDP是《2010年通则》中包含的ll条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按照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对买方并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但由于卖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了能在货物受损或灭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办理货运保险。在选择投保的险别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来灵活决定。(2)其他注意事项

在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采用DAP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卖方承担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应写明“Delivered Duty Paid,VAT Unpaid”,即“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否则,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都由卖方承担。

二、案例分析题

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白糖500吨。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棚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照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取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l0%的脏包。后A公司将货物运到装运港口,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查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承运人则依据A公司出具的保函要求A承担责任。

请问,本案中A公司要否承担C公司的损失?A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1)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应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2)A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①A公司应熟练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是在卖方(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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