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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12: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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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淑梅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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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单一市场政策调整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欧盟单一市场政策调整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试读: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出版说明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决定自2010年始,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审一次。入选成果经过了同行专家严格评审,代表当前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前沿水平,体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学术创造力,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版式、统一标准”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1年3月

内容提要

随着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不断加强,彼此的相关政策也越发相互影响。基于此,本课题重点研究欧盟2007年正式启动的单一市场政策调整会给我国商品出口带来的可能影响,探讨我们可以采取的应对之策。尽管欧洲单一市场是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市场,鉴于商品贸易在中欧双边贸易中的重要性,本课题重点研究了欧盟商品单一市场调整的情况,及其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课题报告由

背景篇

、影响篇和对策篇三部分组成。背景篇首先对单一市场、一体化、标准化、外部性、规范性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政策、欧盟立法等相关理论进行综述,然后从单一市场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两个相辅相成的视角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接着课题从欧盟内外环境的演变、中国因素的显著性和单一市场自身的缺陷等方面对欧盟单一市场政策调整的背景进行了挖掘。从里斯本战略到单一市场战略,从标准化回顾到单一市场回溯,直至单一市场2.0版本的面世,课题回顾了单一市场政策调整的历程,结束了政策调整的背景篇。

第二部分为影响篇,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进行了影响分析。课题首先对调整后欧盟单一市场政策的方向、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解读。而后以史实资料论证了欧盟单一市场政策,尤其是欧洲标准化的规范性力量,为后续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做铺垫。接着课题以欧盟食品卫生规则的调整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为重点研究对象,通过历史比较和与我国的横向比较,具体分析此轮欧盟食品政策调整的情况,理论分析其一般影响,以及短期和长期影响。最后本课题选取1999年1月至2009年6月间的月度数据以引力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三部分为对策篇,提出了政商学界联合应对的思路。首先通过对江苏省100家典型出口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对浙江省打火机个案的案例分析,课题提炼出我国企业应对相关壁垒的一般模式,而后在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应对经验的比较研究基础之上,构建了包括上层标准法规体系、中层合格评定体系和底层市场监管体系的我国标准化立体体系,讨论了应对主体的分工,设计出包括对话机制、经贸关系和协调体制的动态应对机制。课题最后预测了中欧贸易摩擦的未来走向。

本课题研究结果表明,欧盟单一市场政策在对外彰显规范性力量的同时,其负外部性已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国商品对欧的出口:欧盟标准化措施不仅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提高了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而且已经影响到我国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证中,无论从整体上,还是从分类上,作为欧盟单一市场政策调整试点的食品卫生规则的调整均被证明对中国输欧食品产生了不小的阻碍作用,并且因食品分类不同而阻碍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综合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经验比较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政商学界的联合应对才是我们直面日益模糊化和不断常态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长久之策。作为新兴经济体,中国正在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诸多国际发展争端,我国可持续贸易的未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学术界需要继续探讨的课题。背景篇

导言

你无法爱上单一市场。[1][2]

——欧委会前主席雅克·德洛尔(Jacques Delors)

欧洲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依据某项总计划建成;欧洲将屹立在具体成就之上。

——法国前总理、欧洲议会第一任议长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

拥有黄金的人制定规则。

——地产巨头萨缪尔·利佛雷(Samuel J. Lefrak)

市场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单一市场、金融服务和税收政策(1995—1999)、竞争(1999—2004)前委员,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校长马里奥·蒙蒂(Mario [3]Monti)教授

内部市场的杯子是半空还是半满?[4]

——欧洲政策中心首席战略协调员约翰·威利(John Wyles)

如果商品无法跨越边境,军队就会越过边境。

——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Claude Frédéric Bastiat,1801.6.30—1850.12.24)[5]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的经贸政策正在影响着中国。中欧双方均越来越期待对方在其政策制定过程中能够考量相互影响方[6]面的因素。基于此,本课题重点研究欧盟2007年正式启动的单一市场政策调整会给我国商品出口带来的可能影响,探讨我们可以采取的应对之策。

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已使一些贸易大国相继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源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于2008年引爆由全球经济失衡导致的全球经济危机,继而引起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肆虐。随着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救济措施抵制危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虽然世界贸易已于2010年初开始复苏,但贸易保护主义未见缓和。根据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lobal Trade Alert,简称GTA)统计资料(见表0-1),自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首次危机峰会以后的近一年时间内,[7]世界各国共实施了297项以邻为壑政策措施(即红色措施),加上可能会危害到国外商业利益的56项措施(即橙色措施),总数达到353项,占应对危机措施总数的87.2%;与2009年9月数据相比,之后的三个月内以邻为壑措施增加了105项,是正当贸易措施(即绿色措施)的八倍还多;在所实施并具危害性的297项措施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性措施(即不公平贸易和保障性调查)只占61项,其他形式的措施,如政府紧急救市、非关税壁垒等占绝大部分。2009年[8]之后,每个季度都有100至120种新的歧视措施被一些贸易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力量已显现出来,并且会随着经济衰退而不断加强……政府用以应对危机的措施将会以更新、更模糊的保护形式大量涌现”[9]。表0-1 世界各国实施的应对危机措施统计

在新国际分工体系下,许多国家遭遇到此次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中国更是首当其冲。GTA数据库数据显示,在遭受歧视性措施影响最严重的前十个国家或地区中(见图0-1),中国已于2009年12月处于首位(150项),比9月增长了51项(增长幅度最大),2010年6[10]月总数已达659项。可见,中国是此轮危机中遭遇保护主义最频繁的经济体,是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研究表明,在本轮贸易保护主[11]义浪潮中,模糊保护主义(murky protectionism)特征已经彰显,其间,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由于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操作上的灵活性等特点,愈加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实现其政策目标惯用的手段之一,也将是我国今后遭遇国际贸易摩擦最主要、最棘手的形式之一。图0-1 遭遇歧视性措施影响的前十位经济体

资料来源:2009年9月指截止到2009年9月18日,数据来自Simon J. Evenett,“The Landscape of Crisis-Era Protectionism One Year after The First G20 Crisis-Related Summit”,in Simon J. Evenett(eds.) The Unrelenting Pressure of Protectionism:The 3rd GTA Report. C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2009,p.28. 2009年12月指截止到2009年12月27日,数据来自GTA网站http://www.globaltradealert.org/site-statistics.的实时数据。

事实上,欧盟此轮对商品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主要还是以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主。因此,研究欧盟此轮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不仅是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需要,而且是后危机时代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不断增强的形势所逼,是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经济发展应对贸易摩擦的诉求。注解:[1] 欧委会的称谓:1993年欧盟成立之前,欧委会是“欧洲诸共同体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的简称。1993年欧盟成立之后,委员会仍沿用这一名称,常简称为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国内有的译为执委会)。为了方便起见,本课题中均采用“欧委会”这一简称。[2] 1985年6月,时任欧委会主席的Jacques Delors,与时任欧委会副主席和内部市场委员的Cockfield勋爵以“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开启了单一市场计划。[3] Mario Monti,A New Strategy for the Single Marke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osé Manuel Barroso,9 May 2010:12.[4] John Wyles,“Assessing the Single Market:A Glass Half-Full”,Financial Executive,May 2003:53.[5] 欧洲经济一体化集中体现为欧洲共同体的发展过程。1965年4月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签订《合并条约》,将此前已成立的三个共同体(1952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1975年7月22日《布鲁塞尔条约》又对之前的条约进行了修改。1993年11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成立。欧洲联盟的建立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入了一个更高的体制形态,但它只是涵盖或者说包容了欧洲共同体,并没有取代欧洲共同体。随着《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的生效,世界贸易组织当天正式开始使用“欧洲联盟(欧盟)”这个名称来取代先前一直使用的“欧洲共同体(欧共体)”。因此,本课题涉及欧盟成立以前一体化方面的内容,均采用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ies)一词。[6] European Commission,EU-China:Closer partners,growing responsibilities,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M (2006) 631 final,Brussels,24.10.2006:4;Rafael Leal-Arcas,“European Union-China Trade Relations: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Ways to Improve Them”,International Security Forum,2010,available at:http://www.intersecurity-rum.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2:eu-china-traderelations-current-difficulties-and-ways-to-improve-them&catid=49:global-issues-agovernance&Itemid=166.[7] 红色措施(Red)指那些已实施并肯定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橙色措施(Amber)指已实施且有可能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或者已宣布或者仍在策划中并且一旦实施就肯定会对他国商业利益造成威胁的措施;绿色措施(Green)指基于非歧视原则宣布的并为实现自由化,或者已实施并经查明无歧视性,或者已实施、无歧视性、能提高贸易相关政策法规透明度的措施。该界定参见GTA第一份报告内容。[8] Simon J. Evenett (eds.),Contained…for Now:The 8th GTA Report,C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June 2010:23.[9] Richard Baldwin,Simon Evenett,The collapse of global trade,murky protectionism,and the crisis:recommendations for the G20,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2009:1.[10] Simon J. Evenett (eds.),Contained…for Now:The 8th GTA Report,C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June 2010:91.[11] Richard Baldwin,Simon Evenett,The collapse of global trade,murky protectionism,and the crisis:recommendations for the G20,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2009.第一章绪论[1][2]

发轫于《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市场政策,已历经欧洲1992计划和2007年政策调整两大阶段。其间单一市场政策已由单一政策演变为政策集成(a collection of policies),并业已成为欧盟政策的重[3]心。2007年1月16日布鲁塞尔经济智库Bruegel与欧委会的内部市场总司共同举办了“未来单一市场的经济政策”研讨会,与会专家和官员达成共识,认为单一市场政策应被理解为旨在从欧洲范围(European dimension)获益,通过一体化提高生产率和福利的政策集成。因此单一市场政策不只是有限的系列政策,而应被视为构成所有政策的核心成分,其间欧洲要素可以起到促进政策效率和提高影响力的作用。为此,单一市场政策应着力挖掘欧盟和成员国间政策最大协同效应(synergy);充当立法的协调机构,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从而将潜在协同综效最大化。[4]

与此同时,作为欧洲成功标志之一的单一市场迭经变迁。自推出欧洲1992计划的白皮书于1985年面世以来,一切都在变化,单一[5]市场政策也需相应的改变,因为单一市场本身还“不完整”:缺乏[6]足够的立法;即便有立法,其转换和实施也未必能够及时;单一市[7]场的潜力还没有完全被挖掘。所以,“单一市场没有完成,从来也[8]不会完成的,因为它运行的环境一直在变化”。因此,欧盟于2007年重启单一市场,推出“单一市场2.0版本”(single market 2.0)。

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前后历经5年的酝酿期,是欧盟为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而进行的重大改革。在具体研究本轮政策调整之前,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涉及的主要理论加以概述。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盟把单一市场的建立作为其主要目标,其间标准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首先需要条分缕析这些基本概念的演进过程,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一 单一市场俱乐部

欧盟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两种对单一市场的不同诠释。20世纪80年代单一市场政策的主要推动者,欧委会前主席、法国社会主义者Jacques Delors把单一市场看做走向政治联盟的重要一步;其后由当时的英国首相Margaret Thatcher推举的英国委员(British commissioner)Cockfield勋爵关注的则是单一市场的细节部分。之后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直在欧盟内部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欧盟在相关法律文本中曾经使用过不同术语:“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内部市场”[9](Internal Market),名称的变化反应了大欧洲市场的深化和丰富。1957年签署的标志欧共体成立的《罗马条约》,首次提出共同体的目[10]标就是要建立共同市场(第2条款),但并未对其进行定义。随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对关税的大幅降低,国际范围内以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猖獗,加上70[11]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共同市场“从未真正变成现实”,甚至被戏称为“非共同市场”(uncommon market)。1986年2月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首脑签署的推出欧洲1992计划(EC-92)的《单一欧洲法案》既使用了共同市场,又采用了内部市场。法案明确提出了要在1992年12月31日前建成内部市场,其中将内部市场定义为“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没有边境的区域”。此前,共同市场、内部市场和单一市场这三种概念同时出现在欧委会于1985年6月28—29日授权发布的《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进入21世纪后,欧洲市场一体化的步伐放缓,直至2007年,欧盟依然认为[12]“内部市场不完善”(not complete),完善内部市场应是一个稳步渐进的过程。然而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校长Mario Monti 教授认为从概[13]念和交流的角度而言,“单一”似乎比“内部”更贴切。

首先,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有可能用“内部市场”指称其国内市场,而不是欧盟范围市场。

其次,当与非欧盟人士对话时,欧洲“内部市场”的说法可能会表达一种封闭的、“堡垒欧洲”的味道,这与一般事实相去甚远,也不是欧盟利益所应该培植的。

最后,“单一”是一个更具表态的说法。事实上,欧盟内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依据定义都是“内部的”,但要使其真正“单一”,而不是碎化,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的行动。

然而,直至2008年7月9日当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其“有关在其他成员国合法营销的产品适用某些国家技术法规的程序”的764/2008/EC条例时,欧共体仍然沿用“内部市场”,认为它“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通过条约中禁止采取与进口数量限制对等效应的措施,来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

由此可见,欧共体从一开始就要建立的共同市场,很大程度上是[14]基于共同市场是一体化鼻祖Balassa提出的一体化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内部市场和单一市场是共同体针对区域内部使用的。

但对于欧盟不同成员国的公民而言,单一市场代表不同的意思[15]。对于诸如英国人、爱尔兰人、荷兰人,以及中欧新加入的多数成员国的公民而言,他们所秉持的是古典的自由市场立场,强调的是放松规制(deregulation)和经济效率。他们认为单一市场就是要通过消除阻碍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从而建成任由公司自由竞争的市场。但对于许多欧洲大陆人来说,单一市场不是为了自由贸易,而是“公平”(fair)贸易;强调的并不主要是贸易,还有规制(regulation)和一体化。

欧盟学者也试图从不同角度对单一市场进行界定。布鲁日著名的欧洲学院(The College of Europe)的欧洲一体化专家Jacques [16]Pelkmans教授归纳了内部市场的六种经济含义。总而言之,欧洲法律界人士一致同意四大自由是单一市场的基础,也就是1954年Tinbergen 所说的“消极一体化”(negative integration),但对于“积极一体化”(positive integration)补充自由的程度无法达成一致。至20世纪60年代末,欧共体的共同市场仍主要是商品的共同市场,欧洲1992计划将其推广到其他领域,但1999年之后人们的关注渐渐远去,直到2005年单一市场被纳入里斯本计划(The Community Lisbon Programme),单一市场概念才变得更加包罗万象:该计划认[17]为内部市场需要拓展和深化。

此外,单一市场被理解成一种俱乐部形式。所谓俱乐部是指“一些人自愿组成的协会,联合生产共同的商品,分担生产成本,分享非[18]成员无法享受的该排外商品带来的利益”。欧洲一体化所形成的单一市场俱乐部给成员国带来的效用源于成员国可以有机会不受限制[19]地交换商品和服务,享受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如此可以带来明显的分配收益,而俱乐部成员越多,收益也就越大,因为这样就不存在使用该俱乐部商品的竞争对手。同时,规模经济和正网络外部性也随着成员国的增多而出现:随着欧盟成员国的增多,贸易收益以及生产要素非限制的分配优势也不断加大。然而这种俱乐部商品并不是免费的,且随着俱乐部规模的扩大,成本也会加大,而伴随联盟内成员间差异的增大,各成员国偏好的不同,成本也会随之增加。这些成本不仅有信息成本,还有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调节成本,等等。

尽管欧洲单一市场是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等自由流动的市场,但基于商品贸易在中欧双边贸易中的重要性,本课题将主要研究欧盟商品单一市场调整的情况,及其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首先,到目前为止中国对欧出口仍以货物贸易为主。另外,商品单一市场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共同体内部增长的促进因素,也是欧盟在国际竞争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欧盟内部商品贸易占欧盟内部贸易的75%,约25%的欧盟27国的GDP是由商品领域贡献[20]的,1999—2007年欧盟内部商品贸易的年增长率为7.6%。事实上,欧盟内部的调研结果表明,多数企业和公民对商品单一市场的运行满意。2002年发布的作为内部市场记分簿(Internal Market Scoreboard)特刊的关于“无边境单一市场的10年”的调研结果表明,76%被调研的公司出口到6个以上的欧盟其他成员国,他们认为单一市场对其业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超过60%的公司认为内部市场对他们成功销售到其他成员国作出了贡献。2007年的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调研结果得出类似的结论:有75%的欧盟公民相信[21]商品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与单一市场的其他要素一样,尽管商品单一市场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但并没有完成,因为不仅技术在变,全球环境在变,消费者的需求也在变。根据2006年4月欧委会对未来内部市场的公开征求的意[22]见,商品单一市场还存在两大困难。其一,成员国的技术规则仍是妨碍贸易自由的重要壁垒。由于规则适用和实施的不足,特别在非协调领域,尤其对中小企业形成了很大的障碍,导致额外的行政监控和检验。另外,各成员国存在市场监管不一致的情况,成员国也缺乏应对商业环境变化的资源。第二大困难源自许多不一致,或者累赘的欧盟规则。许多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例如,对同样的产品可能采取了不同的定义,而另一些产品没有任何基本的定义。此外,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存在交叉,合格评定机构也面临一些法律障碍。还有,利益相关者认为商品的立法框架还过于碎化,CE标志也存在缺陷。总之,要挖掘商品单一市场的潜力,欧盟仍需提高相关的商品立法质量,并在其中顾及公民的需求和利益。

在商品单一市场俱乐部里,作为主要行为主体的企业之所以遭遇[23]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许多企业缺少专门技[24]术、时间、人力和经费维护他们在目标市场的权利。第二,企业和国家主管部门(national authorities)对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缺少认识,遇到问题时在取证方面存在法律的不确定性。第三,企业出口总面临风险,因为它们无法预先知道是否能够将商品合法地销售到另一成员国。尽管欧洲法院已经确认如果是由于成员国违背了直接适用的共同体立法则必须由成员国赔偿损失的原则,但企业不愿意冒这样的[25]风险。对于商品市场,欧盟首先强调的是安全第一。由于商品单一市场的长期发展过程形成了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原本为了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技术法规很有可能成为市场保护的工具,而其中一些则增加了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成本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综观欧洲单一市场建设的半个世纪历程,单一市场已由当初商品[26]市场拓展到后来的四大自由,甚至到今天的五大自由,但是商品单一市场的重要性没有削弱,为此本轮调整中欧盟专门于2008年推[27]出了商品一揽子立法(Goods package)(见附录Ⅲ)。二 一体化与标准化

一体化与标准化在欧洲商品单一市场建立的进程中被紧密联系在一起,标准化在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也随着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而逐步得到认可。[28]

一般而言,所谓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体之间在经济边境上相互取消阻碍商品、服务、生产要素(资本和劳动力[29]等)自由流通的实际和潜在的障碍的过程或者状态。为此目的,参与经济一体化的实体(主要是国家)必须在技术层面上建立流通对象(商品、服务等)的标准化,但这种标准化是由对起草共同标准和技术规范感兴趣的各方,为了他们自己,针对他们的需要所进行的自[30]愿行动。标准化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就是使加入一体化进程的成员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时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得到超国家层面的协[31]调。所谓标准化则是一种活动或者过程;标准化的活动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规则的过程;标准化是为了达到经济活动中的[32]某个最佳目的。

作为世界上一体化最成功的典范,欧洲经济一体化已由最初的关税同盟发展到今日的经货联盟,并朝着政治联盟的理想迈进。在这一进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形成的合力推动了一体化的步步深化,其中一个一直未受到学术界重视的重要推手就是技术标准化[33]。

综观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欧共体技术标准化首先是一体化的产物。就欧共体标准化的具体活动而言,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欧共体层次上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协调,一是欧共体层次上本身的技术标准化活动。尽管欧共体在各个阶段上采取的技术标准化的形式不同,但其出发点[34]都是为了确保商品在欧共体共同市场内的自由流通。

其次,还应当看到,欧共体技术标准化既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产物,又是推动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既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开始而启动,顺应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和深入而发展,又保障了经济[35]一体化的进行。

最后,作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产物的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在推动一体化的同时,也被非欧共体国家认为是欧共体对外构建技术性贸易壁[36]垒的重要工具。对于这一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一直加以否认,而非欧共体国家一直坚持,各执一词。就欧共体而言,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初衷是消除欧共体成员国间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为欧洲经济一体化服务的。对非欧共体国家而言,欧共体的技术标准化已经成功地堵住了它们的部分商品进入欧共体市场,因此,这些国家坚持自己的“设置论”,认为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已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在本轮单一市场政策调整中同样充分发挥了标准化的作用。正如迈克尔·波特在其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到的,政府可以通过规范产品和制程标准影响需求条件,从而为产业带来竞争优[37]势。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欧盟在商品出口方面优势的逐渐失去,欧盟设计由标准的出口来推动商品的出口,该计划的实施将对我国商品出口欧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三 外部性与规范性

所谓政策外部性(policy externalities),指一方的法律或者政策影响到另一方的情况,而无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影响(physical [38]impact)。例如,一国产品的安全规则不仅影响到当地的生产商,而且还影响到外国的生产商。作为欧盟重要的立法政策,其技术立法的外部性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区域内外商界和学术界的重视,认为其既产生了正外部性,又具有负外部性。欧盟以外的学者更多关注的[39]是其负面影响:对外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就中国出口商品而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发现,欧盟标准化在短期内阻碍了中国商品的出口,严重影响了中欧贸易;从长期来看,标准化的外部性可能会增加总体的福利效应,例如可以促进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实现我国贸易地理方向的多元化,起到在提升对外贸易质量的同时改善我国贸易失衡的状况等作用。

作为欧盟重要的政策集成,此轮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是否也与欧盟以往技术标准化一样具有正负外部性,以及如何利用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性,应对其导致的负面外部性,这些都是本课题重点研究的内容。除了进行常规理论分析之外,本课题将以欧盟卫生规则调整为研究对象,实证其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以此论证单一市场政策调整的外部性。

2002年,规范性力量欧洲(Normative Power Europe)之父,Ian Manners在《共同市场研究》杂志上发表了划时代的论文,在先前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将欧盟归纳为三大力量:民事、军事和规范性。Manners认为规范性力量是“思想的力量”,或者“观念的力量”[40][41],是一种“软权力”,并概括了欧盟的五项核心规范(和平、自由、民主、法制和人权)和四项次要规范(社会团结、反歧视、可[42]持续发展和善治),提出欧盟正是通过这些规范来按照自己的标[43]准重新定义国际规范,将自己的行为标准扩展到国际体系中。

正如Manners所言,欧盟在世界政治中的规范性力量,指“欧盟推行的、在联合国体制中被广泛认同、在世界范围适用的一系列规范[44]性原则”。那么,欧盟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具有如此的规范性力量呢?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单一市场业已成为欧盟的政策重心;商品单一市场形成中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在本世纪的此轮单一市场政策调整中,欧盟调整的重点会是什么?标准化又将扮演什么角色?是否也会彰显其规范性力量呢?如此的大规模调整又将对我国商品出口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这些将是本课题要重点探讨的问题。第二节 相关理论综述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45][46]各自的特点。但是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即政策的法律化。公[47]共政策需要经过合法化过程,变成正式生效的政策才能实施。单一市场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形成的重要的区域政策,其中欧盟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立法规则,其间欧盟的规范性力量得以充分彰显。一 公共政策过程

所谓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48]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公共政策的制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过程:界定问题,并提交给政府,由政府寻求解决的途径;政府组织形成若干备选方案,并选择政策方案;方案得以实施、评估和修正[49]。其中,备选方案的形成可以是自下而上的,也可以是自上而下[50]的。所谓政策议程是指,有关公共问题受到政府及其他组织的高度重视,被正式纳入政策讨论并被确定为将予解决的政策问题的过程[51][52]。政策议程的触发机制可以区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事件。

公共政策的类型有多种,其中一种可以区分为初始政策与反馈政策,后者是在最初制定的初始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正后的政策[53]。追踪政策是反馈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在当初始政策的实施结果严重威胁政策目标的实现时,对初始政策目标及其执行方案进行根本性修正的二次决策。其中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回溯分析。政策调整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调整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政策问题的重新界定,对政策目标的调整,对政策方案的调整,对政策措施的调整,对政策效能的调整,对政策关系的调整及对政策主客体的调整。[54]而调整的形式可以对政策增删、修正、更新和撤换。

欧盟单一市场政策是欧盟制定的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其制定也大致经历了一般公共政策制定的几个过程。随着欧盟面临的内外环境的变化,欧共体最初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一市场政策已无法完全实现当初的目标,因此欧盟在21世纪重启单一市场,通过回溯分析对初始政策进行调整修正。在确定了本轮政策调整的目标之后,设计出政策方案,并采取召开专家会议等方法对所设计出的政策方案进行全面的预测性评估,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政策分析则是研究政府正在做什么,为什么做,会带来怎样的结[55][56]果或者影响,一般包括主体分析、过程分析和影响分析。就主体而言,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个人、团体或者组织很多。例如,在此轮欧盟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中,除了官方主体外,智库、利益集团和欧盟公民也参与其中。通常政策分析既可以采用单一模型,也可以混合采用不同模型(见表1-1)。而对特定公共政策的影响进行评价被称为政策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对目标情景或小组的影响;对目标以外的情景或小组的影响(溢出效应);对目前和未来的影响;项目使用资源花费的直接[57]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等方面的间接成本。表1-1 政策分析模型

鉴于欧盟是我国商品出口的重要的目标市场,本课题着重研究的是欧盟此轮单一市场政策调整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因此,在研究单一市场政策调整方面,我们将主要采用过程模型,从欧盟政策调整的内外背景进行分析,然后对政策调整的历程进行回顾,在对单一市场新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解读之后,将首先从理论上研究欧盟调整单一市场政策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再以实证佐证。由于2008年7月9日推出的商品一揽子立法到2010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本课题将以欧盟早前推出的、作为单一市场政策调整试验的食品卫生规则的调整为具体研究对象,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该规则调整后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情况。二 欧盟立法程序

欧盟立法程序分为决策与实施两个部分。在一体化进程中,针对商品单一市场的建立,欧盟以其基本条约为依据,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欧盟的有关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此轮单一市场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58](一)欧盟的决策过程

欧盟决策过程涉及诸多机构,在其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主要有欧委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通常由欧委会提出新立法,但由理事会和议会通过法令(pass the laws)。有时也可以由理事会单独通过。同时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也可以邀请欧委会提出提案。其他诸如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简称经社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等机构也会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见图1-1)。图1-1 欧盟共同决策程序图解

资料来源:http://ec.europa.eu/codecision/stepbystep/flowchart_en.htm[注:ESC为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CoR为地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在提出具体提案之前,欧委会还可能发布绿皮书(Green [59]Papers)和白皮书(White Papers)。所谓绿皮书是欧委会为了就欧洲层面某一具体话题展开讨论而发布的文件。欧委会将邀请相关方(机构或者个人)参与咨询,就绿皮书中的提案进行辩论。绿皮书的提案有可能会成为后续立法的基础,所提出的共同体层面的某一领域的行动提案会以白皮书形式发布。作为共同体层面的行动提案,有时白皮书也不需要经过先发布绿皮书的程序。一旦绿皮书得到理事会的认定之后,就很可能会成为相关领域的行动计划。而如果最终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出台,那么就必须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

根据欧盟相关条约授权形成的法律被称为二级立法(secondary [60]legislation),共有四类:(1)条例(regulation):欧盟发布的条例不需要成员国的任何立法直接适用,并对成员国有约束力;(2)指令(directive):规定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成员国自行通[61]过国内立法实施这些目标;(3)决定(decision):与条例一样有直接约束力,但只对其涉及的对象适用——可能是成员国、公司或者个人;(4)建议(recommendation)和意见(opinion):不具约束力。

欧盟条约中规定了其决策规则和程序,每个欧盟新法律提案都是基于具体的条约条款的,称之为提案的“法律基础”(legal basis),以此决定应遵循何种立法程序,例如,咨询(consultation)、同意(assent)、共同决策(co-decision)。

咨询程序主要用于农业、税收和竞争领域。根据欧委会的提案,理事会咨询议会、欧洲经社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议会可以作出如下选择:通过、拒绝,或者要求修改。如果议会要求修改,欧委会会充分考虑议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如果欧委会接受这些建议,则将修改的提案再送交理事会,而后理事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审读修改的提案,决定通过,或者进一步修改。该程序与其他程序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如果理事会修改欧委会的提案,那么必须全票一致通过(unanimously)。

同意程序要求理事会必须在作出一些重大决定之前征得欧洲议会的同意。该程序与咨询程序相同,唯一不同的是议会不能够修改提案,也就是议会或者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则需要资格多数(an absolute majority)票通过。该程序主要用于与其他国家订立协议,包括接纳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协议。[62]

共同决策程序是现今欧盟法律形成最常用的方式,其中议会不仅提出意见,而且与理事会分享立法权。如果理事会和议会无法就一提案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将提交给由理事会和议会相同代表数组成的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committee)裁定。一旦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文本将再送至议会和理事会,等待它们最后通过成为法律。现在需要调解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事实上,多数法律是在共同决策阶段经过三机构的良好合作,一般在一读或者二读后通过(见图1-1)。[63](二)欧盟的实施过程

欧委会是负责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成员国得以实施的机构,由其秘书处(Secretariat-General)协助工作。涉及的主要工作包括跟踪成员国将欧盟法律转换为成员国国家法律的具体做法,并在成员国未能完成任务时采取措施。委员会也要对实施欧盟竞争政策负特别责任,包括对成员国当局给商业组织提供的支持(欧委会称之为“国家援助”,State aid)情况进行监控,决定是否是合法的。秘书处要确保欧委会根据合适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当有任何成员国对欧盟法律存在怀疑时,或者存在确认的侵犯情况时,秘书处将负责欧委会这方面的决策。这类侵犯可以是由欧委会发现的,也可能是由其他机构投诉获悉的。当成员国当局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将其实施的具体欧盟法律(指令)采取的措施通告时,欧委会也会采取行动。注解:[1] 依据签署于1957年3月,生效于1958年的《罗马条约》提出的目标,欧共体计划在12年内其成员国相互取消关税并建成共同市场。[2] 事实上,自1958年《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后至本轮政策调整,单一市场的建立已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共同体成立至1968年7月,成员国之间分阶段逐步削减直至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形成共同对外关税。在这一阶段后,欧共体内部贸易迅速增加。但自1969年起(尤其是1973年),单一市场的建立进入第二阶段,经济结构和高失业问题使成员国求助于保护主义,特别是非关税壁垒措施。结果,欧共体内部贸易迅速下降。1985年12月《欧洲单一法案》的通过开始了建立单一市场的最后阶段,确立了在1992年底实现内部统一市场的目标,确保商品在欧共体市场的自由流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成员国之间完全消除内部技术性贸易壁垒。参见,Alexis Jacquemin and André Sapir,“1992:A Single but Imperfect Market”,in Alexis Jacquemin and André Sapir (eds.),The European Internal Market:Trade and Competition,Selected Reading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1.[3] European Commission,A single market for 21st century Europe,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COM(2007) 724 final,Brussels,20.11.2007:4.[4] European Commission,A single market for 21st century Europe,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COM(2007) 724 final,Brussels,20.11.2007:14.[5]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Instruments for a modernised single market policy,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SEC (2007) 1518,Brussels,20.11.2007.[6] Canoy,Marcel,Roger Liddle and Peter Smith,The Single Market:Yesterday and Tomorrow,European Commission:Bureau of European Policy Advisers (BEPA),2006:40.[7] Ilzkovitz,F.,A. Dierx,V. Kovacs and N. Sousa,2007,“Steps towards a deeper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Internal Market in the 21st Century”,European Economy Economic PapersNo. 271,European Commission,Brussels.[8] Charlie McCreevy,“Making the Single Market work better for business”,Economist Conference-2nd Business Roundtable with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ecuring Europe’s place in the global economy”,Brussels,29 January 2008.[9] European Commission,Towards a Single Market Act For a highly competitive social market economy,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COM (2010) 608 final,Brussels,27.10.2010:2.[10] Jacques Pelkmans,“Economic Approaches of the Internal Market”,Bruges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papers BEER Paper No. 13,April 2008:3,available at:http://www.coleurop.be/eco/publications.htm.[11] Cecchini,Paolo (with Michel Catinat and Alexis Jacquemin),The European Challenge 1992:The Benefits of a Single Market,Brookfield,VT:Gower Publishing Co.,1988.[12]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The Internal Market for Goods:a cornerstone of Europe’s competitiveness,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COM (2007) 35 final,Brussels,14.2.2007.[13] Mario Monti,A New Strategy for the Single Marke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osé Manuel Barroso,9 May 2010:13.[14] Bela Belassa,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Illinois:Richard D. Irwin,1961:2.[15] “Single market blues”,Economist,00130613,11/11/2006,Vol. 381,Issue 8503.[16] Jacques Pelkmans,“Economic Approaches of the Internal Market”,Bruges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papers(BEER paper) No.13,April 2008,available at:http://www.coleurop.be/eco/publications.htm.[17]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Common Actions for Growth and Employment:The Community Lisbon Programme,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M (2005) 330 final,Brussels,20.7.2005.[18] Ahrens,Joachim,Hoen,Herman W. and Ohr,Renate,“Deepening Integration in an Enlarged EU:A Clubtheoretical Perspective”,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2005,27:4,418.[19] Ahrens,Joachim,Hoen,Herman W. and Ohr,Renate,“Deepening Integration in an Enlarged EU:A Clubtheoretical Perspective”,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2005,27:4,412.[20] Mario Monti,A New Strategy for the Single Market,Report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osé Manuel Barroso,9 May 2010:50.[21] Available at: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strategy/index_en.htm.[22] SEC(2006)1215 of 20.09.2006.[23]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The Internal Market for Goods:a cornerstone of Europe’s competitiveness,COM (2007)35 final,Brussels,14.2.2007.[24] 这些困难在我国商品出口到欧盟市场时同样也遭遇到了,参见,Shumei Chen,“Fight or Flight:A Study on Strategic Approaches Adopted by Chinese Lighter Manufacturers Facing EU CR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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