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关系)(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1 19:46:20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关系)试读:

【解决路径】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同居期间借用女方名字购买房屋,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分析解答】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关于购房的协议,协议签订并不当然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1)签订协议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能他人代理;(3)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能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署;(4)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管某(男)与赵某在上海相识相恋、同居。1999年,两人决定购买一处房屋准备结婚。当时赵某研究了相关户籍政策后,提出以个人名义购房,待自己取得蓝印户口后,再申请正式户口。管某认为女方取得该城市户口对今后结婚生子也有益处。于是1999年8月,管某以赵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值为321,449元的商品房,管某一人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等共计16万余元,余款则以赵某作为贷款人通过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赵某开始每月还贷,2000年5月管某完成房屋装修并正式入住,2000年9月,管某一次性提前偿还了剩余的14万元贷款。

2001年9月,两人因为性格不合而中断了恋爱关系。当时女方蓝印户口的有效期还没有结束,为了帮助女方顺利取得正式户口,管某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顺延到女方取得正式户口为止。2001年9月11日赵某与管某签订协议书一份:“房屋是管某出资购买,赵某作为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为了申报蓝印户口。在办理完蓝印户口后,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管某。”

2004年4月,赵某取得正式户口后,拒不承认此协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1月,管某提出诉讼,要求女方履行协议,归还房屋。赵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管某和赵某在恋爱期间为了办理户口,弄虚作假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是违法行为,故造成本案纷争的双方均有责任。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对各自恋爱期间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尤其是价值大的房屋,书面协议书上表示诉争房的产权为管某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故诉争房屋产权应归管某所有。综上,法院判决:(1)房屋归管某所有,赵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在管某名下;(2)管某支付赵某已还房贷款21,44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房屋产权登记的是赵某的名字,按照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应视为赵某所有,因为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是难以推翻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能证明的效力的。所以,赵某与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本案房屋产权归属的焦点。

本案中两人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手段弄虚作假得到户口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签订的变更房屋产权内容的这项财产协议并不违法,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房屋的产权为管某所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购房之初以来的双方意愿。而且该房屋购房款大部分为管某出资,赵某只偿还了2万多元的房屋贷款,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管某也应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财产权利。庭审中,赵某称此协议是为了避免遭受骚扰而出具的,却未提供证据相印证,而且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当归管某所有。双方同居期间,赵某为房屋偿还了部分贷款,管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受益人,应退还赵某为该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故法院判令管某偿还赵某已付贷款21,449元。

【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7条、第8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