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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08: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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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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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准则(2012)

国际审计准则(2012)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国际审计准则(2012)作者: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9-01ISBN:9787509547717本书由中财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出版物译丛

党的十八大对我国改革开放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我们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开放又是改革的动力。对外开放,有助于我们学会怎样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倒逼我们去调整不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对外开放,引导我们调整主体行为,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改革和开放的这一逻辑关系,也为我国会计行业的改革开放实践所证明。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引进了国际会计公司,紧接着引进了国际会计执业标准。通过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借鉴,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实现了转型,审计制度从恢复重建到逐渐成熟,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执业标准趋同的会计、审计、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标准,使中国会计行业始终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为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架设桥梁,为企业、资金、商品的交流提供信息支持和制度力量。中国会计审计制度的国际趋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对国际会计执业标准的学习和研究,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是会计职业界的世界组织,成立于1977年,有来自全世界120多个国家的17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250多万名分布于经济、行政、教育等各个领域的职业会计师。IFAC的宗旨是不断增强世界范围内的会计行业,维护公众利益。它通过制定高质量的执业准则,促进对这些准则的遵守,增进准则的国际趋同,支持国际经济的稳健发展。为此,IFAC设立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IAESB)以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分别制定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和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等执业标准,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广泛采用或借鉴。

为支持国际会计执业标准的引进和学习,服务中国会计执业标准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起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出版物的全面译介工作,并邀请我和几位同行朋友担任这套出版物的翻译审核工作,我们为能参与这一光荣的事业感到自豪。

关于翻译,前辈们有过系统的总结和深刻的表达,其中,“信、达、雅”是最为后人推崇也是最应当为我们所遵循的原则。但是,原则总是抽象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实践,特别是,“信、达、雅”是文学翻译家针对文学作品翻译而言的,具体到会计审计专业文献的翻译,在“信、达、雅”的实践上,则需要结合专业特性加以运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学翻译是一件艺术工作,而专业文献的翻译(以下主要针对英文)是一件科学工作,科学工作需要遵循科学的原则。

关于“信”。“信”强调的是忠实于原文。文学讲意境,中外皆然。基于中国偏重“感性”的文化性格,中文在表达文学意境上有足够资源,所以,在文学翻译上做到“信”,即,反映原文的意境,似乎不难。而会计审计标准讨论的是专业技术问题,它固然有意境上的要求,但更强调技术和实践上的精确性。在会计审计领域,由于我们在历史上没有过这样的技术和实践,也就没有创造出对应的中文词汇,这个问题曾经害苦了许多翻译者。ASSURANCE是审计学的基础概念,ASSURANCE的基本意义是保证、担保,甚至还有保险、自信的意义,如果片面强调“信”,直接译成保证、担保,显然表达不了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所具有的合理保证这样的谨慎意义。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现在把ASSURANCE译成“鉴证”这样一个强调过程和行为而不是结果的词汇,尽管仍然差强人意,但是毕竟留下了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而回避了ASSURANCE在中文中对应的保证、担保这些容易引起强烈误解的一般译法。再如,PROBABLE与POSSIBLE在表达可能性时的差异,WILL、WOULD、MAY在表达意愿上的差异,真的很难以一个“信”字就能处理得了。

关于“达”。“达”强调的是通畅。在中文中,通畅的最高境界是“明白晓畅”,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不容易的。要将一篇英语文献翻译得明白晓畅,就难上加难,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中文与英文表达的构造方法不同。英文的表达是结构化的,普遍地通过介词、连词来引导,有些类似于搭积木,句子的主要成份关系相对清晰,我把它称之为“物理”式的;中文中没有类似于英语中丰富的介词、连词储备,而是通过表达顺序来体现句子主要成份之间的关系,我把它称之为“化学”式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文句子是不适合采用复杂结构的。所以,对于一个结构简单、没有多个从句的英文句子,翻译成通畅的中文相对比较容易,而要将一个带有较多从句的英文译成中文,要做到通畅就要困难得多。在会计审计专业文献中,这样的带有多个从句的句子往往非常普遍。所以,在翻译英语专业文献时要体现“达”的要求,就应当在句子结构分解、转换上作很大的努力。

关于“雅”。可以说的不多,权且作为我们执译同志的更高追求吧。

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套丛书编好,为中国会计执业标准国际趋同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陈毓圭2013年8月12日译者说明

国际审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制定,适用于独立审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2006年以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对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开展了明晰项目(Clarity Project),旨在明确审计师的目标和要求,提高国际准则理解和运用的一致性,促进国际准则在全球范围的认可。2008年底,完成了对36项审计准则和1项质量控制准则的明晰化工作。明晰项目澄清了准则的目标和要求,提高了准则质量,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或地区监管机构以及会计职业界的肯定和欢迎。截至2013年5月,全球已有72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明晰化后的国际审计准则,或与国际审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面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新要求,我们需要更加深刻、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其精髓,吸收借鉴其最新成果,改进我们现有的审计准则,全面提升准则质量,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为实现高质量的财务信息,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奠定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致力于国际标准的译介工作,并启动了国际审计准则最新版本的翻译工作。

在2012年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简称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召开期间,两岸四地会计职业组织达成共识,要充分利用两岸四地的资源做好国际标准的译介工作,并共享成果,使最新译本能够造福于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为此,在翻译过程中,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通力合作,成立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出版物翻译审核委员会,并将两岸四地对专业术语的译法进行对照和索引,使翻译文本尽量满足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的需要。

本译本包括截至2012年7月所有完成明晰化项目的36项审计准则和1项质量控制准则。翻译工作得到财政部领导的大力支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组织,香港会计师公会和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参与。专业术语翻译对照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以及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分头提供。在翻译过程中,对于部分专业术语理解上的困难,由两岸四地会计职业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并得到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技术支持。国际审计准则的翻译出版,得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授权和认可。

参加翻译工作的有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刘明辉、教授方红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龙平、副教授聂曼曼、副教授李璐,深圳大学教授柳木华,云南财贸大学教授朱锦余,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韩晓梅,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吴琼,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季瑞华、总监孙晓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越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童登书、总监董迎新、总监庄峻晖,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公司总经济师陈广垒,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魏先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陈龙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赵兰芳,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李万军,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主任唐建华、副主任张革、副主任张文、赵际喆、李晨,业务监管部副主任罗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劲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颖玲等对部分准则译稿进行了审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杨志国对译稿进行了审定。

值此译本出版之际,谨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出版物翻译审核委员会及参加翻译和审校工作的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以及台湾省会计师公会表示感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8月12日国际质量控制、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公告序言(自2011年12月15日起生效)目录引言

1.《国际质量控制、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公告序言》使人们更易理解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所发布公告的范围和权威性。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职责范围由其工作大纲所规定。

2.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致力于制定一套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认可的国际准则及其他公告。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理事代表全体公众以及全世界会计行业的共同利益。这可能导致他们就某事项所持立场与其所在国或会计师事务所现行实务不一致,或与推荐他们取得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理事资格的人员所持立场不一致。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告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权威公告

3.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公告规范按照国际准则执行的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这些公告并不超越某个国家用于规范历史财务报表审计或其他信息鉴证业务的当地法律法规,审计师按照该国的国家准则执行业务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如果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准则的规定或与其相矛盾,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执行的业务不会自动遵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准则。审计师不应声明已按照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准则执行业务,除非其已完全遵守与业务相关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准则的所有规定。

4.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权威公告是指按照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既定的应循程序发布的国际准则。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所发布国际准则的权威性

5.国际审计准则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6.国际审阅业务准则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阅。

7.国际鉴证业务准则适用于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之外的鉴证业务。

8.国际相关服务准则适用于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及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指定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9.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阅业务准则、国际鉴证业务准则与国际相关服务准则合称为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业务准则。

10.国际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业务准则规范的所有服务。国际审计准则

11.国际审计准则基于独立审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背景而制定。审计师运用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可能需要做必要的调整。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阐明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国际质量控制准则

12.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受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业务准则所规范的服务时,国际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引言部分阐明了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权威性。其他国际准则

13.第6-8段提及的某些国际准则包括下列内容:目标、要求、应用及其他解释性材料、引言以及定义。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以国际审计准则及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对如何解释这些术语作出了说明。在上述国际准则中,对这些术语应作直接类似解释。

14.第6-8段提及的其他国际准则包括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这些内容以黑体字和“应当”这一措辞加以标明),还包括以解释性和其他材料形式出现的相关指南及附录。这些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应结合解释性和其他材料加以理解、运用,这些解释性和其他材料为其应用提供了指引。因此,有必要考虑准则的全文,以理解并运用这些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15.某准则包括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适用于与业务具体情况相关的任何情形。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审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个相关的重要程序,以达到该程序本要实现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应当记录执行的替代程序如何达到程序要实现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除非已经很清楚)。只有在程序无效的特殊业务环境下,审计师才能偏离相关的重要程序。

16.作为应用材料一部分的附录是准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关准则的正文或附录本身的标题和引言解释了附录的目的和预期用途。职业判断

17.国际准则的性质要求审计师在遵守准则时运用职业判断。国际准则的适用性

18.准则清楚地说明了某具体国际准则的适用范围、生效日期以及针对适用性的任何特定限制。除非国际准则另有说明,审计师可以在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运用某国际准则。

19.国际准则与公共部门的业务相关。如适当,下列内容包括了针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a)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正文部分;(b)其他国际准则末尾的“公共部门视角”部分。非权威资料

20.非权威资料包括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应用指引和员工出版物。非权威资料并非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准则的组成部分。国际审计应用指引

21.国际审计应用指引并不给审计师增加超出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额外要求,也不改变审计师遵守与审计相关的所有国际审计准则的责任。国际审计应用指引为审计师提供实务帮助。它们可供负责制定某国家准则的机构推广使用,或用于制定相关国家应用指引。它们也可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培训方案和内部指南提供指引。

22.国际审计应用指引为审计师提供的下列帮助取决于所涉及问题的性质: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具体情况,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作出判断;

●针对如何应对评估的风险做出判断,包括对业务具体情况下适当的程序进行判断;

●应对与报告相关的考虑,包括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以及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与其他国际准则相关的应用指引

23.出于同样目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也可能发布国际审阅业务应用指引、国际鉴证业务应用指引和国际相关服务应用指引,分别为审计师运用国际审阅业务准则、国际鉴证业务准则和国际相关服务准则提供帮助。员工出版物

24.通过提及准则的现有要求和应用资料,或使审计师注意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告的相关条款,员工出版物可用于引起执业人员对重大的新问题的注意。语言

25.国际准则、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或其他出版物的唯一官方文本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出版的英文版。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自2009年12月15日起生效)目录《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当与《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独立审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国际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一并阅读。引言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范围

1.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应当与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并阅读。

2.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其他公告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有关特定类型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制定了额外的准则和指引。例如,国际审计准则第220号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3.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第11段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权威性

4.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运行特征以及是否属于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5.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时的目标,以及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规定目标而提出的要求。此外,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还包括第8段中予以进一步讨论的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等相关指引,以及与正确理解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相关的背景性材料及定义。

6.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目标为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a)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b)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工作,以实现该目标。

7.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用“应当”表示。

8.必要时,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对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特别是,其可以:(a)更清楚地解释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b)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虽然这些指引本身并非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强制性要求,但与正确运用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相关。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还可以提供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所涉及事项的背景信息。如果适用,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还包括与公共部门实体审计机构或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额外特殊考虑。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运用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但并不因此限制或减轻会计师事务所运用和遵守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责任。

9.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在“定义”标题下包括了对若干术语在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中含义的说明,这有助于对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一贯运用和解释,但并不试图超越法律法规等为其他目的而界定的定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国际质量控制、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公告手册》中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准则相关的“术语表”包括了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中定义的术语。该术语表还包括了对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中其他术语的说明,以便共同、一贯地解释和翻译。生效日期

10.符合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质量控制制度要求于2009年12月15日前建立。目标

11.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a)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b)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定义

12.就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而言,对下列术语给予以下定义:(a)报告日,是指执业人员在出具的报告上签署的日期;(b)业务工作底稿,是指执行业务的人员对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有时也使用“工作记录”的术语);(c)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对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负责,并按要求获得职业团体、立法机构或监管部门适当授权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d)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e)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f)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g)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职业会计师设立的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执业组织;(h)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i)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j)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k)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l)网络,符合下列条件的联合体:(i)以合作为目的;(ii)明确旨在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或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m)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n)人员,是指合伙人和员工;(o)职业准则,是指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业务准则,如在《国际质量控制、审计、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公告序言》中界定的业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p)合理保证,在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中,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q)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通常包括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中的A和B部分以及各国更严格的要求;(r)员工,是指合伙人之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雇佣的专家;(s)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其会员可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职业会计团体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员工。要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

1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全部内容,包括其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以理解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目标并正确运用其要求。

1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参见:第A1段)

15.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设定的目标。正确运用这些要求预期能够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充分的基础。然而,由于实际情况变化很大,且无法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特殊事项或情况,要求其制定除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外的政策和程序,以实现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设定的目标。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1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该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a)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b)相关职业道德要求;(c)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d)人力资源;(e)业务执行;(f)监控。

1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参见:第A2-A3段)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1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执行官(或类似人员),或如适当,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参见:第A4-A5段)

1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使受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派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参见:第A6段)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20.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第A7-A10段)独立性

2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以及适用时,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包括网络事务所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参见:第A10段)(a)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b)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适当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22.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参见:第A10段)(a)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如存在);(b)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c)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以便:(i)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ii)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iii)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对独立性产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行动。

2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参见:第A10段)(a)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下列人员:(i)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ii)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在适当时)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c)必要时,项目合伙人以及第23段第(b)项之(ii)提及的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参见:第A10-A11段)

2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参见:第A10段)(a)建立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b)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适用时,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参见:第A12-A17段)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2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a)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业务的素质、时间和资源;(参见:第A18,A23段)(b)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c)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参见:第A19-A20,A23段)

27.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a)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及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获取必要信息;(参见:第A21,A23段)(b)在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c)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28.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保持具体业务和客户关系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考虑:(a)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b)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可能性。(参见:第A22-A23段)人力资源

2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人员,以:(a)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b)使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参见:第A24-A29段)项目组的委派

30.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一名项目合伙人,并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a)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b)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c)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参见:第A30段)

31.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以:(a)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b)使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参见:第A31段)业务执行

3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a)与促进业务执行质量一致性相关的事项;(参见:第A32-A33段)(b)监督责任;(参见:第A34段)(c)复核责任。(参见:第A35段)

3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项目组内经验较多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咨询

3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a)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b)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c)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得以记录,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d)咨询得出的结论得到执行。(参见:第A36-A40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适当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a)要求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b)制定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参见:第A41段)(c)要求对符合第35段第(b)项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参见:第A42-A43段)

3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a)与项目合伙人就重大事项进行讨论;(b)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拟出具的报告;(c)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得出结论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d)评价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考虑拟出具的报告是否适当。(参见:第A44段)

38.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包括对下列事项的考虑:(a)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b)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c)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并支持得出的结论。(参见:第A45-A46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通过下列途径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a)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质,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参见:第A47段)(b)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参见:第A48段)

40.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参见:第A49-A51段)

41.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客观实施复核的能力可能受到损害时,替换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a)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b)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已完成;(c)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意见分歧

4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适用时,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参见:第A52-A53段)

44.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a)得出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和执行;(b)只有问题得到解决,才能签署报告。

业务工作底稿

完成对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

4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参见:第A54-A55段)

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安全保管、完整性及使用和检索

4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与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安全保管、完整性及使用和检索相关的工作。(参见:第A56-A59段)

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

4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见:第A60-A63段)监控监控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监控过程应当:(a)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周期性地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检查一项已完成的业务;(b)要求委派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负责监控过程;(c)要求执行业务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参与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参见:第A64-A68段)评价、沟通并补救已识别的缺陷

4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监控过程注意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缺陷是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a)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b)该缺陷是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值得关注的缺陷。

50.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监控过程注意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参见:第A69段)

51.针对注意到的缺陷,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应当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a)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人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b)将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c)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d)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5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应对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实施程序的情况。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采取何种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5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包括首席执行官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如适当)。这种通报应当足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通报的信息应当包括:(a)对已实施的监控程序的描述;(b)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c)相关时,对系统性的、反复出现的缺陷或其他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措施作出的描述。

54.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是网络的一部分,可能实施以网络为基础的某些监控程序,以保持在同一网络内实施的监控程序的一致性。如果网络内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共同监控政策和程序下运行,且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信赖该监控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a)网络每年至少一次就监控过程的总体范围、程度和结果,与网络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进行沟通;(b)网络将识别出的质量控制制度缺陷,立即告知一家或多家网络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以便其采取必要的行动;

上述要求旨在使网络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能够信赖网络内实施监控的结果,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建议不予信赖。投诉和指控

5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下列事项:(a)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未能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b)指控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注的问题。(参见:第A70段)

56.如果在调查投诉和指控的过程中识别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一人或多人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第51段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参见:第A71-A72段)对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

5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参见:第A73-A75段)

5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工作记录保管足够的期限,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记录保留更长时间。

59.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应用和其他解释性材料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第14段)

A1.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如没有员工的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不相关的规定。对于没有员工的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的某些规定是不相关的,例如,向项目组委派适当人员(参见第31段)、业务复核责任(参见第33段)以及每年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项目合伙人沟通监控结果(参见第53段)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第17段)

A2.总体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他们对质量控制事项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反馈意见的重要性。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A3.针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记录并传达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第18段)

A4.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作下列要求:

●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形成认可并奖励高质量工作的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其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及员工的评价程序中,以支持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A5.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需要认识到,其经营策略服从于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要求,这对于培育以质量为基础的内部文化尤其重要。培育这样的内部文化包括: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制定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以表明质量至上的理念;

●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分配(参见:第19段)

A6.充分、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使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能够识别和了解质量控制问题,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必要的权限使其能够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第20段)

A7.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规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

●诚信;

●客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保密;

●职业行为。

A8.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B部分说明了如何在具体情形下运用概念框架,并且举例说明为处理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而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以及无法采取防范措施以应对不利影响的情形。

A9.下列途径尤其强化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教育和培训;

●监控;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网络”及“网络事务所”的定义(参见:第20-25段)

A10.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网络”或“网络事务所”的定义可能不同于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例如,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将“会计师事务所”定义如下:

●由职业会计师设立的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执业组织;

●通过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手段对该组织施加控制的实体;

●该组织通过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手段施加控制的实体。

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提供了有关“网络”和“网络事务所”术语的指引。

必要时,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使用的定义也适用于解释第20-25段规定的职业道德要求。

书面确认函(参见:第24段)

A11.书面确认函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对员工而言常讲常新,看得见摸得着。

密切关系不利影响(参见:第25段)

A12.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讨论了长期委派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而导致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

A13.确定适当的标准以应对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考虑下列事项:

●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高级人员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年限。

防范措施包括轮换高级人员,或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A14.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相关。针对这些审计业务,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要求,在预定的期限(通常不超过7年)内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并为此提供了相关准则和指引。各国可能制定更短的轮换期限。

对公共部门实体审计机构的特殊考虑

A15.法定措施可能为公共部门实体审计师保持独立性提供防范措施。然而,即使存在这些法律措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仍然存在。因此,在制定第20-25段要求的政策和程序时,公共部门实体审计师可能需要考虑授权对公共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文件的规定,并应对该情况下对独立性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A16.第25段和第A14段中提及的上市实体在公共部门实体中并不常见。然而,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因其规模、复杂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得十分重要,并因而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根据其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认为某个公共部门实体十分重要,从而扩展质量控制程序。

A17.就公共部门实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作为项目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委派和任期作出了规定。因此,对上市实体设定的项目合伙人轮换要求可能无法得到严格遵守。尽管如此,针对第16段所述的重要的公共部门实体,公共部门实体审计机构可能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对项目合伙人轮换要求的遵守。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胜任能力、素质和资源(参见:第26段第(a)项)

A18.在考虑是否具有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所需的胜任能力、素质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及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合伙人和员工的基本情况,还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如果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客户的诚信(参见:第26段第(c)项)

A19.针对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考虑的事项包括:

●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

●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有关会计准则的偏激解释及内部控制环境的态度;

●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迹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关联方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随着与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加深。

A20.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进行讨论;

●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及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

●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客户关系的保持(参见:第27段第(a)项)

A21.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本期或以前执行业务时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客户可能开始将其经营活动拓展到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具备专长的领域。解除业务约定(参见:第28段)

A22.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可应对下列问题:

●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考虑是否存在职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现有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的情况及原因;

●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对公共部门实体审计机构的特殊考虑(参见:第26-28段)

A23.公共部门实体可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派审计人员。因此,第26-28段及第A18-A22段中规定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某些要求和考虑可能不相关。尽管如此,制定本国际质量控制准则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可以为公共部门实体审计师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报告责任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人力资源(参见:第29段)

A24.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相关的人事问题包括:

●招聘;

●业绩评价;

●人员素质,包括完成分派任务的时间;

●胜任能力;

●职业发展;

●晋升;

●薪酬;

●人员需求预测。

有效的招聘过程和程序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具备胜任工作所需的适当特征的人员。

A25.通过下列途径可以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

●职业教育;

●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工作经验;

●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

●针对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进行独立性教育。

A26.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持续胜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续职业发展的适当水平,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保持其知识和素质。有效的政策和程序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各级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必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胜任能力和素质。

A27.会计师事务所可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例如,当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具备技术和培训资源时。

A28.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程序需要对发展和保持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行为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和保持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原则方面可以采取的步骤包括:

●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原则的期望;

●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提供业绩、晋升和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理解晋升更高职位取决于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原则,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受到惩戒。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A29.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将影响业绩评价过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可能运用不太正式的方法评价其人员的业绩。委派项目组

项目合伙人(参见:第30段)

A30.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包括对项目合伙人的工作量及可供调配的时间进行监控,以使项目合伙人有足够的时间恰当履行职责。

项目组(参见:第31段)

A31.在委派项目组及确定所需的监督程度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考虑项目组的下列方面:

●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取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理解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的技术知识和专长,包括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

●对客户所处行业的了解;

●运用职业判断的能力;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了解。业务执行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参见:第32段第(a)项)

A32.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或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或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引性材料等方式,通过其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的事项可能包括:

●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其了解工作目标;

●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过程;

●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过程;

●对已执行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所出具报告的形式进行复核的方法;

●对已执行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保持所有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过程。

A33.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有助于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监督(参见:第32段第(b)项)

A34.对业务的监督包括下列方面:

●跟进业务流程;

●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识别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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