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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1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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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峰 主编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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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教程(第二版)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教程(第二版)试读:

编委会

主编 王金锋

编委 杜奋根 王金锋 刘颖

王志勇 易刚明 陶日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教程/王金锋主编.—2 版.—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7.8

ISBN 978-7-5668-2189-8

Ⅰ.①大… Ⅱ.①王… Ⅲ.①军事理论—高等学校—教材 Ⅳ.①E0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212529号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教程(第二版)

DAXUESHENG JUNSHI LILUNKE JIAOCHENG(DIERBAN)

主编: 王金锋

出版人:徐义雄

策划编辑:杜小陆 胡艳晴

责任编辑:胡艳晴 汤慧君

责任校对:徐晓越

责任印制:周一丹

出版发行:暨南大学出版社 (510630)

电话:总编室 (8620) 85221601

营销部 (8620) 85225284 85228291 85228292 (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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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广州市天河星辰文化发展部照排中心

印刷:佛山市浩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787mm×1092mm 1/16

印张:16.5

字数:338千

版次:2014年8月第1版 2017年8月第2版

印次:2017年8月第4次

定价:39.80元(暨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社总编室联系调换)目录

编委会

第一章 国防概述

第一节 国防历史

第二节 国防法规

第三节 国防建设

第四节 武装力量

第二章 军事思想

第一节 军事思想概述

第二节 毛泽东军事思想

第三节 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

第四节 江泽民论国防与军队建设

第五节 胡锦涛论国防与军队建设

第六节 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第三章 国际战略环境

第一节 国际战略环境概述

第二节 国际战略格局

第三节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第四章 军事高技术

第一节 军事高技术概述

第二节 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第三节 高技术战争及军事高技术对现代战争的影响

第四节 科学认识和运用军事高技术 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

第五章 信息化战争

第一节 信息化战争概述

第二节 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第三节 信息化战争与国防建设

第六章 轻武器与射击学理

第一节 轻武器常识

第二节 简易射击学理

第三节 半自动步枪射击动作及对固定目标的射击

第七章 综合训练

第一节 行军

第二节 宿营

第三节 野战生存

参考文献

后记第一章 国防概述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即国家为保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从根本上说,国防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国防战略的制定、国防建设的发展和军事力量的部署,都是由国际环境及本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利益和综合实力决定的。当代世界各国的国防大致分为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类。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自卫型国防政策。第一节 国防历史

一、国防的产生和发展

国防是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国防历史十分悠久。在几千年的发展中,我国人民积累了丰富的国防历史经验。(一)古代国防

中国古代国防始于夏朝,成熟于秦汉时期,止于1840年鸦片战争,历经二十多个朝代。从总体上说,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耕时代,中国历代王朝大多实行富国强民、强边固防的政策。

1.兵制建设

我国古代国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兵制,即今天的军事制度,它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组成和兵役制度等内容。在武装力量体制上,我国古代有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和地主私人武装之分。中央军由中央直接控制,主要担负宫廷和京师的警卫任务;地方军由地方军政长官统领,负责本地的防卫任务;边防军的主要任务是戍边屯田;地主私人武装一般由地主庄园的庄丁组成,主要维护当地地主的利益。

兵役制度方面,根据国家防务的实际需要,我国古代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兵役制。夏、商、周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稀少,当时主要实行兵农合一的军民制度,同时也实行临时性的征兵制度。军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兵役寓于田制之中,凡有授田权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为民,从事耕牧,战时则为兵出征。春秋后期实行按田亩征军赋和考选勇士从军的兵役制度。

战国时期,我国开始实行征兵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17~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其中守卫京师的称“正卒”,守卫边防的称“戍卒”。汉武帝以后,开始实行募兵制,用检阅、考核等办法招募士兵。隋、唐时期主要实行府兵制,规定20~60岁的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府兵制的特点是府兵平时为民,从事耕牧,农闲军训,战时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宋朝实行募兵制,这种兵役制的具体办法是:从全国各地招募兵员组成禁军,即中央军,从少数民族中招募兵员组成戍边的番兵,从各地抽调壮丁组成保卫乡土的乡兵,后两者又统称厢兵,即地方军。元、明时期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其特点是将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相袭。清朝的八旗军也实行世袭兵役制,但清兵入关后,还招募汉人组成绿营兵。

2.国防工程建设

在国防建设方面,历代王朝除了保持较大规模的武装力量外,还特别重视加强国防工程建设,其中最突出的是加强边防、海防建设。我国古代的边防建设,主要是修筑防御工程体系和实行开发边疆的安边政策,这是由中国古代农牧业经济结构的巨大差异决定的。在冷兵器时代,以步兵为主体的中原王朝军队只有依靠较密集的队形才能抵御骑兵的冲击。由于步兵缺乏足够的机动能力,因而不得不分兵把守、处处设防。著名的万里长城,就是古代中原王朝为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骑兵而修建的巨大国防工程。它先后历经八个诸侯国和十多个王朝的构筑、修建和连接,直到明朝才形成现在的规模。另外,我国的少数民族在东北也修建了称为“边堡线”的长城。

安边是我国古代边防建设的又一主要内容。安边的实质是正确处理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所谓“内中华外狄夷”“天子守在四夷”就是当时中原封建王朝边防观的反映。为了巩固边防,我国古代一般采用从内地迁徙居民到边疆垦荒和利用戍边军队屯田等办法,其实质是在经济上使边疆民族由游牧和狩猎加速向农业转化,以消除动荡因素,利于汉族居民长期居守。

中国的海防建设始于明代。当时,为防范倭寇的偷袭和骚扰,明王朝在下令禁海的基础上,还在沿海的主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新城为骨干,堡、寨、墩、峰、堆和障碍物相结合的防御工程体系,这对抗击倭寇侵扰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3.国防思想

国防思想是人们对国防问题的理性认识。先秦时期,中国丰富的国防实践经验就开始向思想理论的层次升华,最终于秦汉时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古代国防思想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居安思危”“以民为本”的国防指导思想;“寓兵于民”“富国强兵”的国防建设思想;以爱国为主题的国防教育思想;“安国全军”的军事斗争策略等。

此外,中国古代还很重视军事技术和军事理论的研究。中国古代军事技术发达,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最著名的是火器的发明和运用。另外,我国古代还产生了许多不朽的军事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孙子兵法》。(二)近代国防

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西方列强挑起一次次战争,并强迫腐败的清王朝签订一个又一个的不平等条约,中华民族陷入空前的危机中。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近代中国为了救亡图存,开始对落后的国防进行变革。

1.国防体制和武装力量变革

近代以前,清朝的常备军由八旗兵和汉族绿营兵两部分组成,清入关初期,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后来,八旗兵日趋腐败,绿营成为作战主力。到了近代,无论八旗还是绿营都已腐败不堪,毫无战斗力,鸦片战争的失败就是很好的例证。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朝原有的武装力量基本被农民起义军扫荡殆尽。在镇压农民起义中起家的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勇营地方武装逐步取代八旗和绿营的地位,成为清朝的常备军。与此相应,清朝的军制也发生了一场变革,由勇营制取代八旗和绿营军制。

近代中国的屈辱是从海防开始的,在洋务派的大力倡议下,清政府创建了中国的近代新式海军,组建了北洋、南洋及福建三大水师。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朝又全面仿效西欧的兵役制度,开始编练新军并筹建了一批军事学堂。新军制在兵役制度上废除了世兵制和募兵制,开始实行常备军和后备军制度。

2.国防工业建设

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终于使清王朝意识到加强近代国防工业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是,在洋务派的大力推动下,清政府开始引进近代军事技术,建立近代军事工业。后来,为了解决经费问题,又兴办了一些民用工、商业。当时国防工业的产品主要是枪、炮、军火和轮船,规模较大、设备较好、产品较优的军工企业主要有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金陵机器局、天津机器局和湖北枪炮厂,它们基本反映了中国近代军事工业的创建过程和发展水平。

3.国防观念和国防外交政策的变革

由于西方列强最早是从海上侵略中国的,因此在鸦片战争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清政府一直都把国防的重点放在海岸,认为威胁主要来自英法等国的海上入侵,只有林则徐提出“终为中国患者,其俄罗斯乎”。历经俄罗斯在中国北部的趁火打劫、英国在中国西部的蠢蠢欲动、法国在中国南部的步步紧逼和中法战争的爆发,以及日本在中国东面的虎视眈眈,清政府终于意识到来自各方的国防危机。于是,清政府改变过去的关塞之防为全面的国防,海陆并举。

西方列强的大举入侵,不仅使中国一步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还直接导致了东方朝贡体系的解体。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自顾不暇的清政府开始在国防外交领域放弃过去对周边小国的宗藩政策,转而从屏蔽边疆出发,开始把实行对外军事援助和维护自身安全结合起来,实行藩篱政策,中法战争中的援越和甲午战争中的援朝就都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此外,中国人民英勇抗击侵略者的斗争也是中国近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中华民族不畏强暴、抗御外侮的伟大爱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为民族的独立、自由而不懈努力。总之,近代中国的国防史是一部国防虚弱、落后挨打的屈辱史,同时也是一部中国人民反帝爱国的斗争史。(三)民国时期的国防

民国初期,中国的军队主要由北方的北洋军和辛亥革命后在南方发展起来的革命军组成。这些军队大多实行募兵制。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袁世凯在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在总统府设立军事处,作为军队的最高领导机构。另外,他还成立直属大总统的参谋部,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宜。内阁中的海军部和陆军部则负责全国海陆军的军政事务。为统一军制,1912年袁世凯还公布了陆军官制,将前清新军中的编制名称由过去的镇、协、标、营、队改为师、旅、团、营、连,并正式采用军衔制,从而奠定了我国现代军制的基础。

袁世凯死后,全国的军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实力雄厚的北洋军,内部又分裂演化为直系、皖系和后来的奉系三派;经营已久、实力居中的进步党和西南军阀武装;力量涣散、根基不牢的中华革命党武装。为争夺地盘,各派军阀之间连年混战,人民的生活痛苦不堪。

北伐战争后,蒋介石在形式上完成了中国的统一,但中国的国防实力依然弱小。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宣布废除募兵制,开始实行征兵制。抗日战争爆发后,蒋介石继续坚持反共、反人民的顽固立场,拒不抵抗。后迫于压力,虽参加对日作战,但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在民族危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终于赢得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的胜利。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又不顾人民对和平的期盼,悍然发动内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四年的浴血奋战,终于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从此,中国结束了一百多年来有国无防的屈辱史,中国的国防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新纪元。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国防不仅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且国防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也不断取得丰硕的成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促进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大体上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1965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在国内先后完成解放西藏、平息匪患、炮击金门、平息西藏上层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等任务,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外,为了巩固自身的安全并履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义务,中国人民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后来还被迫进行了对印自卫反击战,维护了我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这一时期的国防建设也成绩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军队精简整编。从1950年到1958年,中国一共进行了四次大规模裁军整编,把军队员额由1950年的540多万减少到240多万,这不仅使军队的编制更为科学合理,而且战斗力也大大增强。二是确立诸军兵种合成体制,完成由陆军单一军种向诸军兵种合成的转变。三是建立国防领导体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分工。1954年,中共中央重新成立军事委员会,直接领导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为加强对全军的集中统一领导,还重新确立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的三总部领导体制。四是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取消志愿兵役制,改行义务兵役制。五是建立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体系。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工作,中国相继成立军事科学院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并新建了一大批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国防工业项目。这为中国常规和尖端武器的研发与突破奠定了基础。

2.第二阶段(1965—1979年)“文革”十年,由于受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一系列“左”的思想和路线的干扰,这一时期中国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历经曲折。20世纪60年代,中美对抗、中苏关系破裂,美苏两国分别从南北两面威胁中国,中国的安全环境急剧恶化。这时中国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完全按“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要求来准备。70年代以后,由于苏联对中国围堵的不断升级,为防御苏联的大规模入侵,中国又长期处于临战状态,经济建设服从于国防建设。而国内一系列“左”的思想,对军队的质量建设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军队规模过于膨胀,曾一度达到600余万;民兵建设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由于大搞“三线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形成“山、散、洞”的局面。

但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还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突出表现在:完全通过自己的努力,先后成功研制原子弹、导弹、氢弹、人造卫星,并组建了第二炮兵;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取得了珍宝岛、西沙群岛、中越边境等自卫反击战的胜利。

3.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科学分析时代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的著名论断。基于这一判断,1985年5月23日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作出重大决策,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由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正常建设的轨道上来,提出国防和军队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方针。

根据这一决策,中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确定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确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裁军100万,进行编制体制改革,走“军民兼容”的国防发展道路,不断加强和完善战争动员体制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国防科技工业进行改造,加强军事法制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重新制定了新时期的国防和军事战略方针,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在军事斗争的准备上,由应付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转变;二是在军队建设上,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强调军队的质量建设,强调科技强军。为此,中央作出了再裁军50万的重大决定;三是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全面加强军队建设;四是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要两者兼顾、协调发展。这些举措把我军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新军事变革的要求,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适时充实和完善了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这一方针内容包括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注重遏制危机和战争,着力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

二、国防历史的启示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国防史,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部成功与失败交织、辉煌与屈辱并存的波澜壮阔的画卷。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记录的虽然是已经流逝的过去,但却能折射出许多影响未来的经验教训。今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征途中,重温中国国防这一漫长而厚重的历史,至少能从中得到如下的启示。(一)增强国防实力必须大力发展经济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强大的国防必须以强大的经济作为依托。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经济对政治起着决定作用。作为政治斗争一部分,国防更是离不开经济这个基础。恩格斯指出:“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因而是以‘经济力量’、以‘经济情况’、以暴力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为基础的。”我国国防历史的实践深刻地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很早就认识到军队的胜利取决于“国富民强”,如果国家富足而又安定,民众不需动员,军队不必出征,就能威震天下。所以,在我国古代,大凡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发展经济作为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春秋初期的晋国因晋文公整顿内政、发展经济、扩充军队等措施的施行而由一个国贫兵弱的小国一跃成为中原霸主;战国末期的秦国因商鞅变法而国力大增,并最终吞并六国,一统华夏。这些鲜活的事例,都深刻地说明了经济发展是国防巩固的基础这一道理。同样,进入封建社会后,汉、唐、清初的皇帝也正是因为推行休养生息、发展经济等措施,增强了国力,才出现西汉大败匈奴、唐朝大败突厥和清初巩固边防的重大胜利。

与此相反,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周期更替,几乎都是由于前一个朝代后期的经济凋敝、国防松弛、人民的生活困苦不堪所致的。进入近代以来,中国之所以屡遭侵略、欺侮,说到底,是因为近代中国在世界新一轮经济发展中落伍了,列强们正是以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成果作为武器打败了封建中国。历史表明,要想摆脱挨打的命运,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建设。只有经济繁荣了,才有可能铸就真正强大的国防,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的重任。(二)巩固的国防离不开昌明的政治

政治是国防与诸多相关因素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着国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国防必须遵循国家政治制度所提出的要求,为政治制度服务。国防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国内外敌人颠覆本国的社会制度,保卫本国的政治安全。我国国防几千年的兴衰史深刻地说明,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国防的巩固与否,巩固的国防离不开昌明的政治。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开始注意加强以革除弊政和变法自新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建设,以达到国家强盛的目的。如秦国重用商鞅进行变法,实行奖励军功的政策,就起到了打击贵族特权、激励中下层官兵奋勇作战的作用,这直接促成了秦国国防的巩固和日后统一大业的完成。同样,正因为有汉、唐、清初比较开明的治国之策,才会有后来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中国历史上的昌盛局面。

相反,我国古代历史上每一个王朝的衰落和灭亡,无不由它中后期的政治昏庸腐败所致。当朝者的昏聩,加上宦官专权、朋党之争、权臣弄权、后宫争宠这些中国封建社会政治顽疾的推波助澜,直接导致了汉、唐、明等中国历史上曾兴盛一时的王朝的衰败和灭亡。正所谓“苛政猛于虎”,秦和隋的暴政,更使这两个强大的王朝在统一中国分别只有20年和30年后就迅速被推翻。到了近代,中国更是由于晚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的政治腐朽、国防虚弱而屡受列强的侵略,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奇耻大辱,将中国人民带进了苦难的深渊。其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更深刻地说明了政治昌明对国防的巩固是何等的重要。

总之,几千年的中国国防史深刻地说明了政治的昌明是国防巩固的基础,也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三)军备建设是巩固国防的重要手段

自从有国家以来,国防和军事就是一对双胞胎。尽管国防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等因素在内的庞大复杂系统,但是,国防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军事,而军备建设又在军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大力加强军备建设就成了巩固国防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中国国防史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在我国历史上,有大量通过加强军备建设而巩固国防的鲜活事例。如战国时期的赵国因推行以“胡服骑射”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改革而有效缓解了来自北方游牧民族的威胁,汉朝因肃整军备而大败匈奴等。同样,因军备松懈而国家灭亡的事例在中国历史上也比比皆是。秦国统一后因“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而军力大降,晚清因军备不整而丧权辱国等,就是这方面的沉痛教训。

总之,国家的富裕并不一定就等于国家的强大。任何时候,我们只有犁剑并举,做到有备无患,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安定和人民幸福。(四)民族的团结是巩固国防的重要条件

我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民族团结和民族友好一直是我国国内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旋律。在近代历次抗击外来侵略的斗争中,正是因为民族团结,一致对外,中国才能化险为夷并最终取得反侵略的胜利。

在近代的历次反侵略斗争中,中国之所以屡战屡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朝者总是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即使在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欲置中国于死地的时候,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顽固派仍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方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广大民众的浴血奋战,但终因缺乏统一指挥,不能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而无法使战争形势得到根本改观。只有中国共产党实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最广泛的全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政策,才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

一部近代中国的国防史说明,民族团结是实现国防巩固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只要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发挥人民战争的巨大威力,把国防建设牢牢建立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中国就一定能真正铸起一道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第二节 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它从法律上规范了国家的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有关军事方面的组织机构、管理权限及其活动,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一)国防法规概述

1.国防法规的含义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国防建设法制化是国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是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重视国防法制化建设。早在1953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就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次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颁布实施。根据这一条例,人民军队设立了各级党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些条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国防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解放军建设总方针、总任务的重新确定以及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尤其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国新时期的国防法制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一方面表现为国防法制机构不断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从一系列与国防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先后颁布可看出,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

2.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层次

国防法规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国家兵役制度、国家兵员动员制度和训练、管理、作战、保密制度、国防科研和教育制度以及军费开支、国防生产、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国防法可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和颁布的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唯一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规均需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制定。属于这一层次的法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国防法》《兵役法》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

第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国防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肩负领导国防事业的职权,中央军委是最高军事机关,行使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二者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都有权制定国防行政法规。属于这一层次的法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征兵工作条例》等。

第三,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国防行政规章。这类法规数量较大,形式也多种多样。属于这一层次的法规有《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

第四,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第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国防教育条例》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国家基本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中各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国防建设和一切军事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要求,我国于1993年成立《国防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终于在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并公布施行。《国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国防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我国国防和军事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防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使国防和军队总建设的战略目标、方针和原则得以确立并长期付诸实施,这对我国依法固防、依法治军、加快国防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及增强公民的国防法制意识,都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12章70条,由总则,国防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如抵御外敌入侵,防止颠覆,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保证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坚持全民自卫,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以及独立自主处理国防事务等原则。(2)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如兵役、军事人事、军事经济、国防科技、国防动员、国防协调会议、国防教育等若干基本制度。(3)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活动的领导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等。(4)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如依法征兵,保证兵员质量,公民依法服兵役,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防科研生产、接受国家军事订货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承担军事义务的一种形式,兵役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实行的兵役制度和武装力量的组成,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后备力量建设体制以及公民由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

我国的兵役制度最早出现于夏、商、周时期,后经历朝的不断修改而日趋完善。1933年,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新中国成立后,更是重视兵役法规建设。迄今为止,新中国一共有过三部兵役法。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经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它将我国在战争年代中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普遍的义务兵役制,系统地规定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实践证明,这部兵役法对巩固我国国防、加强武装力量和民兵预备役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一部较好的兵役法。

但是,第一部《兵役法》实施近30年来,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此相应,军队和国防建设也由过去的“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转入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相对和平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国防现代化和后备力量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兵役法》。另外,由于第一部《兵役法》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而当时对和平时期的兵役制度建设还缺乏经验,故某些规定尚不够完善。鉴于此,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兵役法》,同时由时任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布命令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在继承原兵役法的长处和优点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和吸收了一些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和国际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国际上,东欧剧变、海湾战争爆发、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军事革命风起云涌,所有这些都对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对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兵役法》共12章68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兵役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2.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我国现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是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志愿兵役制是指,出于质量建军和科技强军的需要,一部分技术骨干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团级以上部门批准改为志愿兵,较长时间地留在部队服役。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指,在坚持和完善传统民兵制度的同时,又要恢复和健全预备役制度,这是现代战争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的民兵队伍能较好地解决战时所需的普通兵员问题,但无法满足战时对军官和技术兵员的大量需求。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预备役制度势在必行。

3.兵员的平时征集与战时动员

在兵员的平时征集方面,现行《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当然,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缓征,但如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服役条件,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准其退伍后复学。另外,《兵役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兵役法还对战时兵员动员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4.士兵和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即公民在一定的时期内直接在军队中履行法律规定的兵役义务,它是兵役的主要形式。《兵役法》对士兵和军官的现役作出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两年,服现役期满以后,不再安排超期服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部队根据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现役军官指军队中被正式任命担任领导、指挥或相当的管理职务和技术职务的军人,一般是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和被任命为排长或相当于排长以上职务的军人和军队文职干部。

预备役,也叫后备役,指公民在一定时期内在军事组织外履行法律规定的兵役义务的形式。《兵役法》还对士兵和军官的预备役作出规定:士兵服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5.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高校、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根据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是多样的,参军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高等院校和高中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

关于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兵役法》规定: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自觉履行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对于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来讲,参加学生军训,也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在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必须进行军事训练,训练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学生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主要学习一般军事理论和军事技术,增强国防观念;另一种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训练,即在普遍训练的基础之上,挑选一部分符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学生进行短期集训,考核合格者服军官预备役,作为战时军官补充的一个来源。由于普通高校、中等学校不仅专业多、知识结构较完善,而且人数多、可选面广,因此,当前世界各国都把学生军训作为储备军事后备力量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院校数量多、生员规模大,从中储备军事后备力量更是我国的一大优势。搞好了学生军训,就等于为国家储备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对青年学生实施军事训练,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军训不仅可以增强广大青年学生的体质,磨炼他们的意志,促进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而且还能提高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进一步加深对党和军队的感情,增强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度。这对巩固国防、加快经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兵役法》还就军人的优抚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惩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保障部队的稳定,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使我国武装力量真正成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和抵御外敌的钢铁长城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其他法规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防和军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20多个法律法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了《征兵工作条例》等40多个单行法规;中央军委制定颁布了《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等;各总部、各军兵种也相应制定和颁发了有关条令条例。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防法制化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律体系。这对我国国防的巩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国防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国防权利也是法律上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并由国家法律所保障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国防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国防法》颁布前,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散见于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之中。在宪法的基础上,《国防法》第一次对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作了集中的、较为具体的规定。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除具有一般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广泛性、平等性、一致性、现实性的特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它以维护国防利益为核心,以国防义务为重心。(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以及一些条例、条令的规定,公民的国防权利主要有:

1.国防建设的建议权和对危害国防行为的制止和检举权《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2.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3.军人的优待、抚恤权和退役后的安置权《国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兵役法》也明确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具有可选择性,公民既有权自己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权利性行为,也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既有权行使依法享有的国防权利,也有权放弃依法享有的国防权利。公民的国防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凡侵犯公民国防权利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国防义务。(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这是一个总的要求,《国防法》对公民的国防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包括:

1.履行兵役,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兵役法》第七条也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2.接受国防教育和支持人民军队建设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保守国家军事机密及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另外,公民的国防义务还包括支前参战的义务,军民联防的义务,拥军优属的义务,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这些都是公民应自觉履行的国防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做到在履行义务中争做模范,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为国防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第三节 国防建设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体制是国家防卫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管理体制、兵役制度、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以及国防法制等。体制问题十分重要,是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中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是根据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起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来行使。中国国防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国防斗争取得的伟大胜利,充分说明这是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和优势的国防领导体制。(一)中共中央的国防职权

国防职权就是国家领导机构有关国防方面的职能和权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都规定了中共中央在包括国防事务在内的国家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中国,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作出决策,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贯彻执行。(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决定以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与国之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三)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颁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四)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它在国防事务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国防建设,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有关的其他职权。(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领导体制。它们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只是在党内和国家机构内同时有两个地位。这样的领导体制是为了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便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中国国防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国防领导权集中在中共中央,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中共中央。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统领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军事战略,领导军事建设。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实际上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委由原来的四总部领导陆军的七大军区和海军、空军及第二炮兵的体制调整为中央军委领导的7个部(厅)、3个委员会和5个直属机构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的体制。7个部(厅)分别是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和国防动员部;3个委员会分别是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和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分别是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和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军兵种由原来的陆、海、空三军和第二炮兵调整为陆、海、空三军和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五大军种;撤销七大军区,设立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和中部五大战区,形成军委管总、军种主建、战区主战的国防领导体制。

二、国防建设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毛泽东关于建设现代化革命武装力量的战略思想和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以及江泽民同志关于军事建设的一系列论述的指引下,我国国防实力不断得到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主要体现在:(一)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解放军队伍由小变大,由弱变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具体体现在:

1.军队体制向精兵、合成、高效迈进

由于长期的战火纷飞,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改革开放前,尽管中国军队也曾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精简,但长期的临战状态还是导致军队规模长期处于较大的水平。20世纪80年代后,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这一现实,中国适时调整了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军队建设由过去的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的正常建设状态。于是,军队的精简整编便提上了议事日程。1985年、1997年和2005年,中国政府三次作出了大规模裁军的战略决策,数量分别为100万、50万和20万。经过精简整编后,人民解放军规模减小,总员额保持在230万以内,合成度显著提高,人员和机构更加精干,编制体制更加科学合理,现代化条件下的整体威力和独立作战能力显著提高。这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2.军事训练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多样化

和平建设时期,军队的战斗力主要靠平时的训练来保障和提高。新中国成立后,遵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直把军事训练作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训练高潮。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全面的正规化训练;60年代又大搞群众性的练兵比武活动;70年代,我军恢复了一度因“文革”而中断的军事训练,重点开展以打坦克、打飞机、打空降和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为主的“三打”“三防”训练。这些训练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巩固我国国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加强诸军兵种合成训练的同时,还对部队的训练体制、训练内容和训练手段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训练体制上,改变过去低水平重复训练的旧方法,转而按照先训后补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新兵和骨干的训练;在训练内容上,根据世界军事发展的最新动向,重点突出新“三打”“三防”的训练;在训练手段上,随着国防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训练手段日益现代化和贴近实战。此外,部队还陆续引进了一大批高科技训练器材。

3.武器装备日益现代化

武器装备现代化是军队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前,人民军队的装备基本上是“小米加步枪”。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虽有一定改善,但总体陈旧落后且品种复杂,是名副其实的“万国牌”。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我国从仿制起步,很快就实现了武器装备的制式化。随后,我国又加大自行研制的力度,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了武器装备的国产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工业的加强,我军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目前,在常规武器方面,陆军已装备了多种新轻武器和大口径火炮、战役战术导弹、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运输车和武装直升机;海军装备了新一代的国产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登陆舰、综合补给舰、猎潜舰、扫雷舰和常规潜艇。这些舰艇不仅数量比过去有了大规模的增加,而且质量也有了质的飞跃,军舰的大型化、导弹化、电子化、自动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2年9月25日,中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号”正式入列,这标志着人民海军的装备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空军装备了歼击机、轰炸机、强击机、侦察机、运输机、空中加油机和预警机。从数量上讲,中国空军的作战飞机已居世界第三位;从质量上讲,近年空军陆续装备了一批国产和引进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第三代战斗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第四代战机也正在顺利研制中,人民空军正在从国土防空型的战术空军向攻防兼备型的战略空军转变。在战略武器方面,第二炮兵装备了多种型号战略导弹,射程从数百千米至一万多千米,威力从几十万吨到数百万吨TNT当量。这些导弹既可固定发射,又能机动发射,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除第二炮兵的战略导弹以外,我国空军和海军装备的战略轰炸机和核潜艇也能执行战略任务,这三位一体的综合核打击能力共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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