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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9 1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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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唐镖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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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

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试读:

第一章 研究设计

本书是笔者近十余年来运用政治社会学方法,在现代国家建设与公民社会成长的宏观背景下研究农村宗族的一个系统总结。

进入20世纪以来,强化现代国家建设被几代人视为拯救国族、重振中华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作为传统性、地方性制度和文化的宗族,却一直成为有意识乃至有计划地清除的对象。这一或明或暗地合于近现代西方社会政治转型和发展的经验逻辑,在近30年间却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景象:尽管现代国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传统性和地方性的宗族也在相当部分乡村地区出现普遍性重建。在乡村和地方政治层面,两者之间实际发生着怎样的关系,宗族在当下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怎样的角色与功能?应当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一本土性政治现象?本着这样的问题意识,笔者试图以江西宗族型乡村的治理分析为中心,窥探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和地方政治的转型问题。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历程

在大学学习中,钱穆先生的一段治学名言曾给笔者以强烈的震撼:“欲治中国之政治史,必先通中国之社会史。而欲通中国之社会史,必先穷中国之宗法史。”(钱穆,1986:203)1989年获硕士学位毕业后,笔者有幸来到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由于江西农业省情的特点,笔者在关注中观和宏观体制运作状况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农村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笔者所在处室主要为政治法律业务,自己便希望能较为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农村和地方社会与政治组织的结构、运行及其功能状况,宗族和农村党政组织一道,被纳入视野。在工作中,自己较多地关注到宗族组织,希望将它作为了解农村政治和社会变迁的主要切入点。从这种选择,显然可以看到钱穆先生名言的潜在导引,其中也不乏对江西农村的宗族特色及个人特点的考虑。

在当今中国,江西农村可能是传统宗族社会保留得最为“原始”的大区域之一。笔者生于斯长于斯,血脉中自然流淌着浓烈的家族文化。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2000:10)曾恰当地指出:普通的中国姓名几乎总是包含了三个符码,第一个是姓,最后一个纯粹是个人的成分,中间的符码则是共同的辈分。其中,有两个符码具家族特色。不过,笔者姓名中的三个汉字却皆具家族特色:姓是家族的,名不仅有家族的辈分排行(中间的符码),还有房派所规定的偏旁(最后一字)。从这三个字,可以看出自己所在的宗族,可以知道自己在族内的辈分长序,还可以找到自己所在的房派,秩序井然。在笔者的家乡,除了取名之外,在出生、教育、婚姻、生育、节庆、建房、养老、安葬、继承、祭祀以及生活的诸多方面,大多仍充溢着传统家族文化的特色。凭着这样的生活经验和实感来研究典型区域的宗族问题,自认为能便捷入场,直接切入核心。由此,本人便将中国社会中的宗族现象作为自己的一个待解之谜,希望能一步一步地深入其中,解剖它,理解它。

大体自1991年起,笔者在江西着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路径有三:一是借助自己的生活经验,并利用回老家省亲机会进行调查,或对家乡来人进行深度访谈,按人类学的方式,编制家乡村(华村)资料。从1995年到1997年,利用业余时间,按宗族在村治中的角色与功能的主线,完成了近七万字的华村研究报告。二是借助当时省属高校学生大多来自省内农村的特点,对各地农村宗族重建的状况进行摸底。1993和1994年,在高校任教的朋友支持下,两度组织大批大学生进行假期回乡调查,了解到全省农村宗族重建的基本状况。三是从社会稳定的视角,组织全省政策研究系统的同仁,调查各地宗族重建及其对农村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等问题。在1995年前,试作了几次小规模调查。1995—1996年,将它作为一个全省性调查的课题来展开。到1996年底,笔者基本走遍了省内各县,实地察看了多种族谱、祠堂,访谈了大量宗族首领和村民,并与熟悉宗族和风土人情的县乡干部和文化人士座谈交流。应当说,这些调查圆满完成了初始设计的基本任务,使笔者对江西农村宗族的全面状况有了基本把握。但这只是本人研究的第一步。

到此时为止,笔者的这些工作一直由着自己的兴趣所驱使,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既无发表成果的压力,也无竞聘职称的压力,完全是出于“了解实情”的动力。在时常的自我反省中日益发现:自己了解的这些,更多还是短时段情况,对不同类型宗族的深层状况或其在较长时段中的变迁等问题,心中还无底。而且,已经形成的一些看法也未得到更多经验事实的验证。不过,自己仅仅依靠所在单位的条件、个人的力量,却又难以有效推进这一研究。为此,应当走出机关,同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

1996年,本人申请的有关乡村建设研究项目,被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定为“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次年,便找到省内高校十多位青年教师和高年级研究生,以自己家乡或最熟悉农村为样本,对“宗族与村治关系”的主题进行深度调查。更欣喜的是,1998年初,本人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申请的指定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的宗族势力与村级自治问题研究》,也获立项资助。这对我们已经启动研究的课题组乃是极大的鼓励和推动。1998年,笔者组织完成了对江西80个村的大规模问卷调查,完成了对江西536个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了解到更多村民和乡村干部对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到1999年7月,我们对江西和安徽10个村的案例研究基本结束,全景式地了解到各村宗族重建的历程、宗族的内部结构和活动、宗族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宗族与村组织的关系、宗族对村干部工作的影响等情况,并形成了《村治中的宗族》一书(肖唐镖,2001c)。但到当时为止,笔者所研究的案例村都还是按“行政主导”的方式来治理,因此,观察和解释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族与村级自治”关系。这不能不让人遗憾。

幸运的是,随着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肯定,以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直选和自治正式实施。江西省1999年8月部署全省第一次村委会直接选举。这正是一次观察宗族影响村民直选、选举引入农村后宗族反应与行动的极好机会。笔者不仅不愿放弃它,而且希望将此次村选的观察研究作为实地长期跟踪研究的起点。因为从中,或许能看到农村政治从传统治理走向民主治理的过程,看到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态变迁的若干规律与特点,看到中国民主化和政治转型的细胞生成过程。

有了此前调查的经验和人力资源积累,笔者决定在省内选择两县进行较大规模的案例研究。在省内,组织起20多人的研究队伍,同时从北京、湖北和江苏等地邀请八位学人,共30多人进驻40个样本村开展选举与治理的观察研究。经过先后近四个月的观察调查,对40个村选举与治理的状况、宗族在选举与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我们均有了较细致的把握。1999年12月,在这波田野调查即将结束时,本人应邀前往香港中文大学做访问研究。该校图书馆和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收藏了港台和海外学者有关宗族研究的大量文献资料,本人在两个月中努力收集并阅读,使自己对境外宗族研究的状况、学术源流、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了较为系统的把握。这对本人和本项目组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极大帮助。至2001年,基于以上案例调查和村民问卷调查所取得的大量资料,课题组撰写出39个村的选举观察报告、一批综合研究报告和论文。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到,笔者有关宗族的研究并不是就宗族看宗族,而是力图将它放进村民生活和乡村治理的整体环境,对宗族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状况进行立体性透视。但遗憾的是,笔者的这些研究依然局限在江西省内。至于全国农村的宗族情况怎样,宗族与村治的关系在其他地区的状况等问题,我们并不清楚。更遗憾的是,对这些情况,国内仍无人做较大区域的专题研究。因此,我决定,除了继续跟踪研究江西农村外,还要积极开拓研究区域,进行多区域的比较研究。

2001年初,笔者按同样的方法,组织了对江苏一县级市20个村的驻村观察研究。是年7—11月,笔者协助哈佛大学博士候选人蔡晓莉组织完成四省八县“村情调查”中的江西调查,共取得了316个村的调查资料。2002年初,参与美国杜克大学史天健教授在国内组织的大规模“社会分层与社会意识调查”,其中完成对22个省241个样本村的调查。这两个项目有关农村宗族的资料收集框基本采用了本人的设计。据本人所知,迄当时为止,这两个项目有关宗族的资料在样本所指向的区域上,乃是国内外学界最大规模的调查。

2002年5月,本人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幸再次申请到“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的互动关系研究”项目,2004年6月从福特基金会申请到“乡村治理中宗族问题的改进”项目后,期望能在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已有的研究,并检验此前得出的一系列结论。2002年和2005年,江西省先后举行了两届村民直选,笔者组织30多位同仁继续跟踪观察原40个村,观察宗族与选举关系的变化,分析1999年选举后村治状况的变化以及宗族出现的新情况。同时,还与山西、上海、重庆等地的研究者合作,按一致的方法,分别在该地选择一县(区)对20个村的选举与治理状况进行观察、调查。这些田野调查形成了一批案例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此外,我们还取得大量有关村治和宗族情况的新资料。2002—2004年,笔者在江西省委党校的支持下,对来该校学习培训的数百名地方领导干部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宗族与乡村治理的意见。

本书研究即以上述调查为基础,是本人对这些调查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提炼与总结。第二节 选题意义与价值

前引钱穆先生之言,将宗法问题对于理解中国传统政治与社会的重要性,论述得十分恰当。那么,在当今中国政治与社会研究、特别是在农村政治与社会研究中,宗族是否仍然是一个有效力的概念和研究路径?研究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其意义和价值何在?

如众周知,自1979年以来,中国大陆农村进入急剧变革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也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后一方面引人注目的变化至少有两点:一是引入现代性治理制度,如乡村体制从“政社合一”过渡至“乡政村治”(张厚安,1992),培育民间组织,推行基层民主;二是在一些地区传统性地方制度如宗族组织出现普遍重建(肖唐镖,1997)。两种不同的制度趋向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和冲突,如村民自治与宗族重建之间的关系,自改革始就曾在实践界引发十分激烈的争论,并一直与村民自治的实践如影相随。2002年7月在北京的一个小型座谈会上,国家民政部主管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处长王金华先生对此仍然感触良深。他提出,反对村民自治的人士为村民自治送了“四顶帽子”——担心宗族势力干扰,削弱党的领导,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在这里,对宗族因素的担心,实际上已构成延缓乃至反对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理由。因此,科学而深入地研究宗族与村治的真实互动关系,对于政府工作和政策调整有着十分重要的资政功能。它有助于增进人们对宗族和村治关系的理解,为修正和完善有关宗族和村治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认识基础和科学依据,从而推动农村治理向善治转型。

在学理方面,研究本课题的意义也同样重要。这不仅表现为既有研究之相对贫乏、从而所展示的研究空间,更表现为论题本身所自赋的理论意义。正如有学者所云:涉及到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中作用程度的讨论,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家族对村庄权力结构分配的影响的程度、方式和途径,对于估价中国大陆下层社会结构——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变革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朱秋霞,1998)

按西方主流理论,宗族作为血缘性组织是“原始组织”,将为“人工创立的社会组织”所取代(科尔曼,1999:755)。但对当代台湾宗族的研究却发现,宗族可促成乡村治理的现代转型(庄英章1971,陈其南1990)。在近20余年来我国大陆农村,宗族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也未按西方主流理论的预设而运行,而是出现了复兴的新情况,其中或应有新的动力、规则和关系。对此,西方主流理论不足以解释。有学者提出,宗族的自治传统可转化为推行村民自治的本土资源(Choate,1997;刘振伟,1994;丘泽奇,1998;肖唐镖,2001a)。

因此,宗族与村治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经验性论题,而是一个带根本性的实质性论题。它不只是技术性地讨论有关处理村民自治和宗族的政策,或阐述村治与宗族互动本身的理论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有关农村社会应当怎样组织和构造的问题,国家与社会、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如何调适的问题。也就是说,作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本土问题与本土经验,本课题含有理论创新的潜能,有助于在与一般理论的对话中推进学科进步。一言以蔽之,宗族与村治关系的研究,题目虽小却意义重大。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假设

本书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对江西农村村民自治与宗族之间互动关系的考察,分析宗族在乡村治理中角色与功能的变迁、现状与特点,其作用发生的过程与方式、机制与条件,理解其后果与意义,进而讨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逻辑与规则、宗族与现代国家建设和公民社会成长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具体而言,将重点探讨以下主题:

第一,对于宗族的立场与态度,村民、乡村基层干部和地方干部是否一致?原因何在?

第二,在村干部选任中,宗族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村、同一村的不同时期是否一致?原因何在?

第三,宗族在选举和治理中的作用如何?是否会出现差异?如有差异,它为何会出现?

第四,宗族在村委会和乡镇两个层面的选举与治理中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是否一致?为什么?

第五,如何理解宗族在村治权力网络中的角色特征与运行逻辑?

第六,如何理解与评估宗族对于现代和未来中国社会与中国人的价值与意义?宗族能否成功融入现代公民社会?

第七,应当如何评价百年中国政府对农村宗族的政策选择?合理的政策选择应当是怎样的?

基于上述目标和主题,本书提出如下四个假设性命题:

首先,村民、乡村基层干部和地方干部对于宗族的立场选择,主要取决于其与宗族之间的社会距离与空间距离。与宗族之间的社会距离与空间距离越远,就越可能从正式政策立场对待宗族;而空间距离越近,如从事乡村工作的乡镇干部,就越可能从现实情境出发对待宗族;社会距离越近,如对自家宗族人们就越可能从亲情立场出发对待宗族。

其二,在村干部选任中宗族因素影响的强弱差异,取决于村落宗族背景与政府指导组工作。也就是说,村落宗族背景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其对选举的作用;政府工作组对选举政策的执行状况,也将直接影响到宗族的作用力。如果其态度倾向民主竞争,则宗族的影响增强,反之,宗族的影响则弱。

其三,宗族在乡村选举与治理中影响力的强弱,将与村民行动自主性的大小成反比关系。

其四,宗族在村政和乡政中的作用并不一致,在村级的影响力明显强于在乡级的影响力,其中的解释性变量为区域内宗族力量之间的对比。也就是说,在一定区域内,宗族影响力的强弱与其所处区域内宗族力量之间的对比成反比。第四节 主要概念与框架

本书为一项经验性研究,有必要界定其核心概念,并给予操作化说明。核心概念有四个——“村”、“村治”、“宗族”与“村治权力网络”。

在当今研究者中,“村”的概念的使用甚为混乱。笔者对有关村的概念作出如下界定:所指涉的“村”皆为行政村,包括“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村庄”皆指自然村,亦称“村落”。村民小组相当于“生产队”,书中有时简称“小组”或“组”。“村治”系村级治理的简称,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内及与村社区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控。所谓“公共事务”,即为村民个人和农户家庭所不能完成的,应依靠某种社会力量来组织和管理[1]的事务(肖唐镖,1998)。按此,从广义的角度看,村治领域具体表现为这样四个层面:一是村际关系层面,即村社区与社区外相交事务的管理和调处;二是村社区层面;三是自然村落层面;四是村民日常生活层面。它们相互联结,共同构成村治的立体图景。从广义角度看,村治近于“乡村治理”的概念,因此书中有时将两者互用。而从狭义角度看,村治过程实际上是村公共权力在村域的管理过程,主要即为上述前三个层面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社区公共资源的维护和管理;(2)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社区公共文化的组织和管理;(4)社区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5)社区公共经济的经营和管理;(6)社区公共保障;(7)社区公共政务管理。[2]

何为“宗族”?学界一直存有争论。M. Freedman从“功能论”角度,将宗族当作拥有财产、祠堂、社会政治地位等功能性要素的组织。M. Fried从“系谱性”角度,认为中国的宗族是一种继嗣性群体。陈其南以为,中国的宗族兼具上述两种性质,财产、祠堂等功能性要素仅是宗族继嗣群体的重要工具,没有族产者照样可以祭祖,没有祠堂者也可以在家摆祭坛施仪式,没有亲生儿子的可以通过收养等方式传宗接代(李秀国,2000a:112-114)。有学者根据人类学的功能理论与结构主义来解释宗族概念,认为宗族作为一种文化,包括“可观察的文化”与“不可观察的文化”,前者如以祠堂、族谱、祖坟的物质文化,以仪式、族规、习俗等规范和典章制度为内涵的制度文化和社群文化,以唱戏、修谱、庙祭等为内容的精神文化或表达文化;[3]后者即“文化的深层结构”(李秀国,2000b:175-176)。

据史学家的研究,在中国历史上宗族有着不同的活动内容和表现形式,“所以我们的宗族定义是就古代、近代而言,这是需要明确的。”(冯尔康,1994:10)如果按历史上(如明清至1949年前)宗族发达、完备的情形而论,宗族即为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既包括内部系谱关系较清晰的“宗族”(lineage),也含有松懈的同姓继嗣群体“氏族”(clan)。其形成应当具备这样几个必要条件:有男性血缘关系的纽带,有族长等组织系统,有族规家法等组织规则,有共同祖先及与此相联系的宗庙祭祀制度,有族产制度(徐扬杰,1992:4;冯尔康:1994:10-11;常建华,1998:16)。笔者以为,这样的宗族既是“实体的宗族”,也是“文化的宗族”。

在本书中,“宗族”概念从这样两个可操作的层面来使用:一是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及其活动;二是文化的宗族,也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宗族建设中的各种制度文本及物化设施如族谱、祠堂相比,日常生活更能体现宗族的实际运作状况。“村治权力网络”概念是本书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涉及本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框架。在多年的调查研究中,本人感到,分析和评价宗族与村治的实际关系,不能仅仅听信任何一方如政府与基层干部的看法,而应结合多方的意见,根据实际过程来判断;不仅要“听其言”(访谈),更要“观其行”(过程与行动研究),即研究各种社会行动主体在村治过程中的实际作为。而对两者互动关系的理解和解释,则既应注意基层体制、地理区位、经济发展、宗族格局、人口流动、传统禀赋、城镇化等环境变量的影响,也应注意村干部变量的影响,如哪些因素有助于他们被任命、并有助于其开展工作,宗族因素是否在其中、并居何分量?这样的分析视角和方法,实际上正是“社会行动者—制度和文化方法”:既注重对社会行动与过程及其主体的分析,又注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文化)的分析。按这一分析方法,我们所理解的“宗族”,既指“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成员和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及其活动;也指“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以及日常生活方式。按这一分析方法,本人建构一个核心概念——“村治权力网络”,并以此概念框架来分析宗族与村治的互动关系。“村治权力网络”是指村治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过程与资源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力的基础与来源,它说明哪些人凭什么被任命或选任而执掌村治权力。根据政治社会学的已有研究,大凡人格、财富、组织、暴力、技能、知识等等,均有可能成为权力资源。在这里,本人借用“社会政治资本”概念来指称它们。二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力结构,既包括纵向结构,如县—乡—村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包括横向结构,如各种村内组织、干部之间,以及村组织、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三是权力运行状况,如决策、执行与监督过程,其中,既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权力结构在表层的运行状况,也包括权力运行背后的规则和逻辑。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整体的村治权力网络。

关于中国乡村社会与政治问题的研究,学界本已有多种分析框架和解释性理论。其中,影响至大的要算“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不管是早年费孝通等前辈所使用的“国家—绅士”模型,还是人们熟悉的“两分法”,或黄宗智等人的“三分法”,萧凤霞的“细胞化”理论,戴幕珍的“庇护”理论,均属其中。杜赞奇则另辟蹊径,试图以“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来囊括各种地方组织、关系网络,以及诸如宗族观念、民间宗教所构成的体系。他认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一词是指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些象征性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它与物质利益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从而促使人们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杜赞奇,2003:15)。有学者曾恰当地评价说,杜赞奇的这一概念,对于纠正过去只重视乡村社会经济变化,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机构,忽视宗教、文化因素对村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十分有价值的。但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居于中心地位的,依旧是那些主导村社宗教生活或宗族组织的精英人物。至于普通村民如何借助此网络表达自身利益、并跟精英分子或外来政权打交道,杜氏并未作充足的、有分量的讨论。换言之,在他的分析架构中,村社精英与百姓的[4]关系,仍然是单向的。有研究者基于对杜赞奇解读的村庄——后夏村的回访与跟踪研究,发现杜赞奇对该村政治的研究有诸多缺失,如对宗族结构、村庄精英的误读等,认为其“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并[5]不足以说明复杂的情景性社会(兰林友,2004)。

此外,笔者以为,更核心的问题在于:能否将权力的各种资源和基础纳入“文化网络”的范畴?在杜赞奇看来,“文化网络强调对组织系统中权力赖以生存的文化及合法性的分析。”(杜赞奇,2003:25)这一方面使得“文化”概念过于泛化;另一方面,将权力合法性分析引向后现代的“象征性价值”分析,缺少应有的政治社会学色彩。因此,笔者主张使用“村治权力网络”概念。

按“村治权力网络”分析框架,笔者将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分析和解释宗族与村治的互动关系:

第一,从村治过程方面,如在村干部的选任、村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等过程中,宗族影响的因素是否存在,其作用的大小与机制是怎样的?

第二,从村治主体方面,研究村治中村干部与村民的角色特征是否含有宗族的因素,如宗族背景是否成为村干部被任用的资源之一,是否成为村干部推动工作的手段之一,村干部与宗族精英是否相互转化;村民是如何看宗族的,比如是否希望或认同于宗族对村治的影响力。此外,乡政及地方干部们对宗族的态度及其影响如何?

第三,关于宗族影响村治的后果,将按如下标准来评估:(1)在村内族际关系上,是否出现以大欺小的“多数人暴政”?(2)在与外部力量(如国家)的关系上,是否会成为保障村民利益的利益集团,并有助于纠正集体行动的困境、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3)从治村的目标看,是否有助于形成民主、依法治村的体制,出现良好的村治效能与秩序?

第四,关于宗族影响村治的背景,将以宗族格局、政府工作组工作为变量,进行相关性解释。

[1].学界对“村治”概念有数种解释。张厚安(1992)认为,村治是指乡镇以下的农村是村民自治的治理结构,村委会的管理行为属于群众性自治行为。贺雪峰、肖唐镖(1999)认为,村治即村级治理,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张厚安、徐勇等人(2000)则认为,村级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郭正林(1999)则认为,单纯的村治概念仅仅指“村民自治”,它难以反映村庄治理行为及其制度的复杂结构,因而主张用“村政”概念。

[2].关于国内外学者对“宗族”定义的探讨,可见本节所引徐扬杰、冯尔康、常建华著中的述评。还可参见杨善华、刘小京(2000)的评论,他们同意岳庆平关于“家族应包容姻亲”的观点。

[3].对宗族现象的这种分析,还可参见李亦园先生的讨论(李亦园,1999:76)。

[4].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4—111页。

[5].兰林友在《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一种解说》一文中介绍了学界的其他评论,该文见庄孔韶(2008:390—399)。第五节 资料收集与分析

如果举个未必准确的比喻,可以将社会科学中的调查与研究比作刑事案件中刑警的破案过程:调查近于“了解案情”,研究则近于“从扑朔迷离的线索中找到真凶”。任何经验性的研究,关键和前提均在于对实情的准确把握和了解,宗族研究也不例外。

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头三十年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前些年(如1990年代中期前后)当农民被询及宗族问题时,常会躲闪、回避甚至告以假情,不像近年农民已越来越大胆和直率;而基层干部为了表示与政治立场的一致,也往往会按照政治“正确”的话语向你反映情况。因此,我们调查者与乡村民众之间,虽然未必像一些西方人类学家早年研究原始部落居民那样有语言障碍,但同样也有心理和社会距离等问题。事实上,在1993年前的农村宗族调查中,笔者也曾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短暂的走马观花式调查中,农民并不说实情;在与基层干部的个别访谈或集体座谈中,他们也不太愿意说实情,并且总是向你强调宗族的极端负面性。因此,难以得到对宗族状况的真实了解,包括对其功能的全面判断。

后来,笔者在家乡村调查中,摆脱了上述困境。与家乡父老在多方面的认同与亲近,笔者了解到外人往往难以知晓的复杂内情,并进行深度的描述和解剖。随后,又借助同样的原理——“对最亲近的地方和人进行调查”,多次组织大学生返乡调查,了解其家乡农村的情况。同时,按照人类学的深描原则,在组织全省政策研究系统的调查时,让他们以详细了解和介绍情况为主,以详细描述事件和人物案例、或讲故事为主,少发议论和评论。到1996年,这样操作的调查让我们有了前所未有的收获:基本了解到全省农村的宗族重建状况及其影响等问题。

在多年宗族研究中,笔者感受到这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要了解宗族与村治的实情,需要有对个案的深度了解,但单个学者作业所能完成的个案总是有限,结论的代表性受限;另一方面,要了解较大区域中的宗族与村治状况,就应作大面积的抽样调查(如问卷调查),但受时间、人力和经费的限制,这种调查往往难以深入,了解其深层的核心情况。如何克服这种困境?李亦园先生推崇的“有控制的比较研究”是一个较好的办法。笔者尝试着运用这种方法,组织多人在同一时期,按同样的方法对同样的主题,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样本进行比较研究。1997年开始对十个村的案例研究,1999年开始对40个村选举的观察,以及2002年后的跟踪观察与调查,使用的都是这种方法。在实地观察调查的样本村中,我们同时开展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这样联合一批学人以团队合作的方式,进行“有控制的比较研究”,既可以收集到多个点的深度资料,也可以了解到更大面上的表层资料,有助于克服上述研究困境。

具体说来,在资料收集与分析中,除了采用较为通行的文献法外,笔者主要使用了下列方法:

第一,依研究条件的不同而选取研究样本。作为本书研究主要资料基础的十个宗族案例村和数十个选举与治理观察村,被抽样的方法并不一样。前者,主要依我们调查的切近度,分别选择了十个调查员的家乡村(肖唐镖,2001);后者,则是按科学的分层比例抽样方法选取,在江西省选择一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C县定为调查县,并选择一个经济、文化和宗族背景等方面与之相近的T县作比照研究。在每个县,按分层比例抽样方式,按选民的人数比,首先分别随机选出五个乡,然后在每乡选出四个村,两县共选取40个村作为调查点。在每个村,再按一定比例分别抽取选民样本,进行问卷访谈。2001年在江苏一县,2002年、2005年在山西、重庆和上海各一县(区),也按同样原则进行抽样。

除农村调查外,笔者还对地方干部进行了相关问卷调查。选样原则为“偶遇”,如1998年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即为笔者非随机进入的29个乡镇、对当时536位在家干部的问卷调查。2002—2004年对637名地方干部的问卷调查,也是对当时在江西省委党校学习的干部的非随机调查。

本书还使用了蔡晓莉于2001年、史天健于2002年,以及民政部于2006年组织完成的农村问卷调查数据库。这三波调查均是按严格的科学抽样方法(或分层比例方法或PPS方法)选取村和村民样本,资料的可信度有良好保障。

在上述问卷调查中,除了对地方干部系请其当场自填问卷外,农村调查均由农村研究学者、研究生或退休中小学教师来完成。不过,在进入田野前,课题组织者均对这些调查人员举办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在实地调查中,采用人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调查点的宗族、选举及其他活动,我们做到“观察、参与但不干预”,力图取得对选举“原始场景”的了解与把握。如在选举中,我们旁听村选举委员会的会议,参加投票会议,跟随流动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和选民一同饮食等。另一方面,在选举与治理观察村,还先后三次完成了数百到千余选民的抽样问卷调查。

第三,在研究过程中,实行比较研究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在项目研究中,笔者曾组织课题组同仁做了大量的个案研究工作,即以人类学民族志的全景描述法为主,完成了多个有关宗族、选举与村治的资料性研究报告,并已结集出版。这些个案报告是本书研究的重要资料基础。在本书中,笔者一方面将使用比较研究方法,进行类型比较和研究,即分别对十个宗族案例村、40个选举与治理案例村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理解宗族与村治、村选举互动的类型、机制、后果;另一方面,依据村民和地方干部的大样本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试图解释影响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的因素。第六节 本书结构与观点

本书共15章,它们实际上可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章和第2章),“研究设计”与“研究述评”两章旨在说明研究的理由和计划,相当于研究的“导论”。

第二至第四部分为正文,系全著的主体内容。其中,第二部分“宏观场景”(第3章至第5章共三章),分别从历史遗产、当代复兴与现实框架三个视角,描述和分析宗族的治理角色变迁以及当代村治与宗族的现实状况,为全著研究奠定历史方位与现实基础。

第三部分“治理过程”(第6章至第11章共六章),以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如村民、村干部、村庄组织、乡镇政府和地方干部为线索,分别研究宗族与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从中可以看出,宗族在村民日常生活、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以及乡村治理其他层面中的实际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第四部分“村民选举”(从第12章至第14章共三章)。在至今为止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民主选举一直比其他三个环节的民主更规范、有成效,因此,有必要深入具体的选举过程,考察宗族与村选举的真实关系,回答宗族对选举是否有影响、影响的机制、程度与后果等问题,并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为第15章“结语”,系对全著研究的总结和理论提升。

本书研究的这一逻辑框架,可以图1.1表示如下:

鉴于本书是多个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最后附录了项目研究的一些研究方案和计划。它们应当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本项目研究的全面状况,并对本研究进行批判。图1.1 关于本项研究的逻辑框架

半个世纪前,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以“有国家的社会”——华南乡村中国的研究,回应埃文思-普里查德等人的“无国家社会”研究,并提出中国研究的“宗族范式”。后来,杜赞奇将弗里德曼的“宗族范式”移植到华北乡村的研究中,提出宗族是构成当地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重要因素。那么,经过近30年“有国家无社会”的变迁,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将会如何呢?

笔者以为:分析和回答这一问题,应当注意宏观背景方面的重要因素。比如,近百年来国家政权建设下沉、尤其是曾经30年“有国家无社会”的影响;近30年市场取向改革的影响。从政治社会学视角可发现:宏观背景的这种变化,影响到农村政治与社会治理的转型和变革,即由传统社会主义规则一统乡村的格局向多元规则复杂组合的格局演进,其中,民主治理的规则在逐步地普遍引入,而传统势力、金钱实力或丛林暴力也在不同程度地挤入。以村干部的代际变化为例,在短短的近30年间,就已经普遍地走过了从“毛式干部”(重政治、人品好)到“邓式干部”(重经济、用富人)、再到“强人式干部”(重势力、用强人)的变化。“强人式干部”在江西农村主要以强宗大族背景为主要特色,而阎云翔调查的黑龙江农村案例和于建嵘反映的湖南农村案例,就以黑恶势力背景为典型。这种多重规则与逻辑并存的乡村治理格局,无疑是急速转型中乡村社会的一种特殊景况。无可置疑的是,乡村中国的现代转型能否顺利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对这些规则的认识和社会选择。显然,农村治理体制的转型,既离不开既有的“旧传统”、“新传统”,也离不开不断变迁的包括宏观体制和政策在内的外在环境,换言之,即系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本书研究的仅为宗族型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或者说是村治中的宗族因素。笔者极力挖掘和解读这种类型的乡村治理运行状况及其规则,如:有关宗族在江西、特别是在全国农村重建规模和历程的分析,有关宗族与村内外各种组织和力量(如政府、“在外精英”、正式村组织和村干部、村内非正式组织及村民)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有关当今宗族影响农民生活、影响乡村选举和治理的状况与机制的分析,有关村治权力网络框架的分析及其应用。核心论点是:作为富于民族特色的宗族,并不仅仅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组织,更是乡村文化的重要内核,是构成村民日常生活与交往活动的重要基础,它已内化为乡村治理规则与逻辑的重要元素。不过,与传统“正式治理者”或“非正式影响者”的角色不同,宗族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基本角色还是“非正式的治理者”。这一角色所体现的逻辑规则表现出分层的特点,即:在宗族内部,社会关系的整合践行着狭隘的利己主义、排他主义原则,但公共事务的管理却实践着民主的平等原则;在族外事务,包括村和乡镇层面的治理中,宗族一般奉行着以实力原则优先的丛林法则。这对乡村建设与发展既有负面作用,也有正面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房股作为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实际上也有助于民主政治的成长和发展。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从而融入现代公民社会。这些意见如能给人以认同和一定的启发,便达到了笔者的初衷。

不过,尽管笔者一直努力地拓展区域样本和研究领域,但总感力不从心,既有自身学力上的限制,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当今中国尽管处于快速变迁的时期,但是与“宗族与村治”的论题相比较,村治体制的转型依然显得十分缓慢,难以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内有效观察到宗族在村民自治与民主发展中的全面表现,并得出结论。因此,我们实际上关注到的仍仅仅是村民自治启动前及启动初期的情况,其结论只能是初步的。

二是人力资源的匮乏。在中国这样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宗族及其与村治的关系应有多种类型,要求我们应尽量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比较研究。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虽然人数不少,并已跨省合作,但与庞大而多样的乡村社会相比较,自是微不足道,难以达到研究的目标。

三是类型比较的不足。任何真正从事过田野调查的学人不会不同意:真正扎根田野做调查,而不是装门面、走马观花,那便是极费财力与精力的工作。如果要在更多有代表性的区域做比较研究,那开支就不可想象。因此,限于人力和经费资源上的双重制约,我们的研究如能说有一定深度的话,严格说来,那也主要是在对江西农村的理解上。但是,要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江西乡村治理中的宗族,却还应当在江西省外进行,即选择其他不同类型的乡村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尽管在国内多个省(市)调查的经历,文中也使用了其中的数据,但它们也只是起“衬托”作用,仍未能作为不同类型而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这正是本书的欠缺。我们期待,通过对多种类型地区的深入调查,比较研究宗族与宗族关系的空间差异,以形成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1第二章 研究述评

自近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主流乃将宗族作为传统的遗存物,视为必然消亡和被取代之物。但人类学自兴起后,一直与此主流意见相抗辩,这种争论也反映在有关中国农村宗族的研究中。多年来,宗族(家族)一直是中国研究中备受关注的论题,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界均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但限于论题的范围,本书将述评的文本对象主要限定为:其一,从成果发表的时间看,将主要讨论1990年代以来的研究成果;其二,从研究成果的性质看,将主要讨论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成果;其三,从成果所及的主题看,将主要述评1978年以来重建的“新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成果。

*.本章的主体内容以《当前中国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对新近研究的评论和分析》为题,发表于《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一节 当代中国大陆宗族研究概观

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国际汉学界对中国宗族有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海外学者中作此研究的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者,他们主要研究汉人宗族,即汉族宗族,包括中国大陆的农村宗族、港台的汉人宗族,以及海外汉人移民社会的宗族,如东南亚华人的宗族。

从学术源流看,较早对中国汉人宗族社会进行研究的学者,应当是葛学浦对广东凤凰村的研究,以及随后一批中国学者的乡村人类学研究,如林耀华的《金翼》、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村》、许烺光的《祖荫下》。根据包括这些学者在内的研究成果所富含的资料,英国学者M. Freedman参照其在新加坡和台湾的调查和观[1]感,“坐在轮椅”上完成开创性的两部著作和一批论文。60年代后,在他的影响下,一批学者涌入港台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少数学者还曾进入大陆进行实地研究,如肖凤霞、Potter夫妇等,一度形成研究热[2]潮。受此风潮的影响,七八十年代台湾一批社会学、人类学者如李亦园、庄英章、陈其南、谢继昌等也积极开展本土社会的研究,与国际学界展开对话与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1990年代在海外学界对本领域的研究相对沉寂之时,劳格文先生却在华南区域组织大规模的、历时多年的客家宗族[3]社会研究。庄英章也组织过几年的大型研究,研究华南地区的农村[4]社会包括宗族问题,以与台湾社会进行比较研究。蔡晓莉于2000年前后在江西、福建、山西和河北进行较大规模调查,其研究表明:宗[5]族等传统资源对公共物品供给和乡村治理绩效有着积极的影响,以中国经验证明传统未必是现代化的障碍。[6]

中国大陆学者的当代宗族研究,学科背景与海外不一样。海外以社会学、尤其是人类学研究为主,而大陆学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是以历史学家的研究为主,如李文治、冯尔康、徐扬杰、郑振满、陈支平、常建华、钱宗范、钱杭、梁洪生等先生,都是历史学家出身。近年来,关于1978年前宗族的历史研究已发表一批值得重视的成果,如上海图书馆利用其丰富的家谱馆藏编制《中国谱牒研究》与《中国族谱与地方志研究》,梁洪生的《江西公藏谱牒目录提要》,王铁的《中国东南的宗族与族谱》,钱杭的《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赵华富的《徽州宗族研究》,刘平的《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1856—1867)》,费成康的《中国传统家族礼仪》,徐正光编《聚落、宗族与族群关系:第四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于2005年初推出的“中国家庭·家族·宗族研究系列”丛书包括冯尔康和常建华等先生的新作,以及林济对近代湖北宗族、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张佩国对近代山东宗族的研究等。此外,还出版有旧著的译版,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就笔者考察的范围看,其中尤值得重视的是,相当部分学者的研究体现出一个新的趋向,即在研究历史上的宗族的同时,也注重考察现实宗族,如冯尔康、徐扬杰对新修族谱和宗族重建的关注,钱宗范对广西农村宗族重建,钱杭和梁洪生对江西、湖南农村宗族重建及其活动的研究。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研究者,如庄孔韶、王沪宁、麻国庆、张小军、王铭铭、周大鸣、王晓毅、刘小京等也投入农村宗族研究。庄孔韶在其导师林耀华先生的金翼村庄作跟踪研究,写出《银翅》一书。其中多数学者进行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如解读宗族的组织、仪式、祭祀、文化等问题。还有一些学者研究宗族(家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观察和分析家族企业等问题,如刘平青的《家族基因:家族企业生命力解读》等。

从政治学及相关学科,对宗族与村治及相关问题的研究,1990年代最值得关注的是王沪宁的专著,近些年成果则日益增多。2002年,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会学”组中,除了资助笔者的研究外,还同时资助了另两个同类课题。

从总体上看,有关中国大陆宗族的研究,自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现一期高潮之后,自1990年代以来又形成了一个热潮。客观地说,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国内不同区域农村宗族状况的认知和理解,包括其历史、演进与现状,以及宗族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关系等等。

[1].两部著作即: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n China (1958);China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d (1966)。有关他的生平著作,可参见施坚雅编,‘Maurice Freedman:Bibliography’,载An Old State in New Settings,Studies in the Social Anthropology of China in Memory of Maurice Freedman,edited by Hugh D. R. Baker and Stephan Feuchtwang,Oxford 1991.

[2].对海外学者的研究,大陆学者至今还缺乏必要的回应性研究。不过,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孙九霞(《华南社区研究的人类学方法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7期)、张小军(《再造宗族:福建阳村宗族“复兴”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7年)、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麻国庆(汉族的宗族与村落:人类学的对话与思考,《思想战线》1998年第5期)、覃德清(海外汉学人类学:方法抉择与价值取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等人已先后作过较详细的评述。

[3].这批研究成果见于他主编的《客家传统社会丛书》,自1995年至2007年12月已出版30多集。这一丛书为我们提供了非常详实和宝贵的关于中国乡村传统社会的人类学资料。

[4].这批研究成果,庄先生已主编了三册论文集,即《台湾与福建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之一(1994)、之二(1995),《华南农村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1998)。

[5].以此她完成博士论文(Lily Lee Tsai,2004),其中部分内容已发表为中文论文:《中国乡村公共品的提供:连带团体的作用》,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2期。

[6].可参见常建华的专题评论,《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二节 农村宗族重建状况研究

按照国内外学界公认的说法,自近代以来宗族在中国大陆农村的分布体现着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一般来说,南方地区的宗族状况比北方地区要普遍。但自1970年代末以来,国内农村的宗族状况是否有变化?其重建状况如何,是否有不同的区域特征,重建的过程如何?这些问题是讨论宗族与村治关系的基础。

近年来,在相关研究中,多数研究者肯定“宗族在重建”,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宗族在瓦解”。笔者分别将其简称为“重建论”和“瓦解论”。下面,先看“重建论者”的调查:

刘一皋、王晓毅和姚洋(2002:205-206)在河北、江苏、浙江和广东四省各一村的调查中发现:在四个村中,宗族的实际存在和作用,由南而北,渐次削弱。祠堂,在冀村和苏村没有,在粤村保存完好,浙村的欧阳氏则有破败的旧祠堂。

有学者对黑龙江省肇东市昌五镇的调查表明,该镇是“五方杂处”的新社区,从社区开发伊始,并没有形成典型的血缘关系和村落地缘关系相重叠的“村落家族”,没有发育出完整的控制村落的有族长、族规、族谱、祠堂等等的宗族组织。至今,在自然村(屯)中,没有同姓在一村占绝对优势的情况。在昌五社区以至大部分黑龙江地区,没有形成典型的村落家族组织,是该社区有别于关内一些农村社区的一个显著特点。当地人传统的家族观念相对淡薄,直至今日并没有宗族械斗现象发生。多数家庭并没有家谱,只有个别户近几年从山东、河南老家“请”回家谱,过春节期间供奉几天,其仪式、规矩也简单得多(王雅林、张汝立,1999)。唐军(2001)通过对河北省下冀村恽姓大家族的典型调查,对“北方无家族”的说法提出了纠正。

西北地区的情况又如何呢?据秦燕、胡红安(2004:14—15)在陕北农村的调查,明代于陕北高原边缘修筑的长城,隔断了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交往,成为一条文化上的分界线。长城以北带有边地游牧民族文化的特点,宗族影响很弱,而长城以南的县则更多地受到关中儒学文化的影响,宗族势力、宗族观念表现得很强。1990年代以来,陕北许多宗族陆续修谱,成为地方的一大盛事,祭祖、修祠等宗族活动也明显增加,宗族成员对宗族活动的热情和宗族精英的号召力、组织能力都前所未有地展现出来。

在山东省,有研究者对个别村的调查反映,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是宗族的复兴,如重修家谱、重启家堂、重建祠堂,先后有毛姓、孙姓以及齐姓修家谱。一位杜氏的单姓户曾任村支书,只有依靠乡党政的支持,但却遭到其他大族村民的抵制,在职仅仅八个月便被迫辞职,甚至被迫举家迁走(王培暄、毛维准,2004)。

近代以来,长江三角洲农村的宗族即已严重衰弱,徐茂明(2004)的近作对此已有分析。有学者调查认为,苏北地区农村的宗族重建较苏南农村要强。(韩海浪,2003)对苏南地区向阳村的个案研究表明:在历史上,当地各姓氏家族既无祠堂也无族长,家族内部没有成文的族规,缺乏严密的血缘组织等级,族谱也很少流传下来。当地各姓氏家族不能够发展成为同村同姓、邻村同姓的宗族,更不可能出现跨越乡、县地域的宗族网络,即使是人口多的大姓氏家族也不例外。迄今为止,该村仅有大姓氏而无大家族,更没有宗族(常永清、冯治,2001:211)。

广东和福建农村曾是宗族传统厚重的地区。钟广宏(2005:19—23)在潮汕地区的调查发现,宗族的复兴仅仅表现在物质层面,而在精神层面却在衰落。李培林(2004:111、116)对广州城中村的调查表明,近半个世纪来,这几个村一直存在有五大姓氏。过去这五大姓氏都有自己的宗族组织,有大体相同的一整套族法、族规和作为宗族领袖的族老,还有可观的宗族“公共财产”,如族内宗祠与“太公田”。这五大宗族就是乡土的微型列国,是五大村落势力。如今,仿佛一切又都回到了村落权力格局复制循环的起点,深层的血缘、亲缘、宗缘等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还在村落权力配置中起着重要作用。蓝宇蕴(2005:274—275、381)在其中的“珠江村”作深度研究发现,目前该村与宗族性相关的活动有两大项:一是带有宗族意识的利益联结性活动,如出于经济等原因的相互支持而对于族亲、房亲等关系的再修与再用,但所有这类运作基本上都已经在理性化原则的消解与侵蚀下成为一种具有鲜明工具合理性的活动;二是与宗族活动直接相关的祭祖联谊、重修祠堂、新续族谱。高崇(2005:137—144)在广州的调查也反映了相近的情况。刘朝晖(2005:73—75)对厦门市新江村的调查显示,该村邱氏新修有族谱,并有11人组成的宗族管理机构——理事会。

在湖北省,按孙秋云(2001:169)对鄂西土家族地区宗族情况的调查发现,解放前该地区宗族组织健全,活动盛行,“其宗族和家族意识经过解放后近40年的打击和压抑,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淡化,但并没有泯灭。”该地区一些大姓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修谱活动,1990年代个别新宗族组织得以成立。但自1990年代以来,“宗族活动多数仅限于修谱活动”。胡燕鸣(2001:34—35)对武汉地区平峰村的调查发现:1949年以前该村的宗族关系已比较松散,平时的交往只以一般的邻里群体的关系交往,有密切交往的一般都是同一房族的人。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族意识却有了回潮,宗族文化大有复兴之势。地基洼魏家、潘家冲潘家重修了族谱。张星久(2004)和余冬林(2003)的调查也显示了当地农村宗族的存在。

以上反映的是宗族在重建、或依然保持着原有传统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当代宗族到底是传统宗族不完整的恢复还是新形势下自成一体的新的宗族形式?(张宏明,2004)更有一些研究者持有另类意见。他们认为,这些年来,宗族既没有重建,也没有保留原貌,而是在弱化、甚至在瓦解。

陆学艺(2001:44、296)等人对河北省行仁庄村的调查表明:全村在历史上缺少宗族主义传统,村民的宗族意识不强,即使在1949年以前,村内的大地主中也没有大姓,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具有超越宗族的性质。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的四派对立也是超越宗族、甚至超越家庭的。保留下来的宗族联系,只有正月初一互相拜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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