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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1 19: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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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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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必知130问

工伤保险必知130问试读:

1. 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属于工伤。

2.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内容和工伤职工的待遇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3. 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帮助和作用?

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2)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3)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制度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职工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能够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2)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由此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4. 工伤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集中管理原则等。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这不包括违反社会公益及醉酒或吸毒而受伤、自杀、自残的行为。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很多用人单位以职工存在过错与责任为由,要求减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当然,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5. 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也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将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6. 职工个人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作为一个整体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 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其支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它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费率,国家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档次,实行费率浮动。

首先,行业风险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最后,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8. 农民工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9. 劳动者如何确认是否已经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者可以查询缴费记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第4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10. 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1. 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商业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商业保险代替职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区别。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筹资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资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可以说,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条件,而商业保险则是对部分人群的保险水平予以增加或改进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需办理工伤保险。

12. 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合理有效吗?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在合同中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分析,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也为无效的。企业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动摇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受雇于承包者的职工也没有改变其职工身份,所以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而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3. 个体工商户是否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14. 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还用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与否。

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体现。

相对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对于承担员工的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要求更高,而且保险的内容与工伤保险有诸多相同之处。由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因此是否参加雇主责任险这类的商业保险,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有选择地参加,以求得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15. 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

16. 外籍员工在华工作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籍员工在华工作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我国与该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签署有相关协议的除外。

17. 镇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

作为企业的一种类型,乡镇企业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8. 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职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职工一旦发现所在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19.用工单位分立、合并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劳动者一味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权利义务承继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20. 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受工伤的职工或职工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职工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判断:

第一,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关法律并不禁止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提倡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因此认定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应当注意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①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管理谁的问题。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作量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按照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支付酬金。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而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无此义务,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完成加工,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在工伤赔偿范围内。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的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实践中,判断损害是否在其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需要考虑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不仅仅限于此,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因工外出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加班加点的时间都应当认为是工作时间。(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事故有引起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事故确实引发了损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例如,职工自伤、自残。

2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2. 公务员因工受伤,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情形不在工伤保险范畴内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3. 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劳务一方发生伤亡怎么办?

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仅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在此,需要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作一个区分:《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欠缺的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符合上述特征,均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按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例如,家庭的钟点工,病人的临时护理工,单位或个人因特定需要雇请的搬运、装卸、挖掘、装修工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关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求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3)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4)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因此,如果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发生伤亡,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根据民法或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

24. 非法用工发生伤亡如何赔偿?

按照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25. 无营业执照单位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怎么处理?

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6.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对其工伤怎么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并且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7. 工伤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哪一个?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28. 职工工伤维权流程是什么?

职工工伤后,不仅遭受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有时还会因为不及时的维权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受伤职工应该及时的维权,工伤维权流程主要是以下几点:(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农民工或临时雇佣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用工单位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的工伤负责:①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卡等;②单位同事或共同劳动人员的书面证明等。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伤职工或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申请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作出且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才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指认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过低),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注意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4)落实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定并支付。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费用。②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各项费用),受伤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29. 发生工伤事故后,哪些人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也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因此,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

30. 企业或者职工如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工伤认定,首先应由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另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公司不同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即由公司申请的期限过后,直到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1年后再提出申请,将不再受理。

31. 配偶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而,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配偶属于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2. 门诊病历能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病历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诊断书”,因为它只能证明曾经到过医院就诊的事实,无法成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存在的依据。如果要想得到工伤认定,就必须重新去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重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3. 申报工伤有时效限制吗?

申报工伤有时效限制,超过时限,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4.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当时没有申报,事后还可以补办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同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因此,劳动者发生因工负伤的情形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地去申报工伤,超过时间的一般不能再补办工伤。

35. 认定工伤的时效已过,还有其他索赔途径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地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了最长的1年申请时限,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往往会被不予受理,工伤待遇得不到赔偿。

但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民法通则》又规定了被侵权人的其他维权途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因工负伤职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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