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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17: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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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兵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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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提示与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与防控策略试读:

前言

如果把税务稽查看成是一门学科,它就是集财政税收理论、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研究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履行纳税或者扣缴义务情况的一般规律和技术方法于一身的科学;如果把税务稽查看成是一项税务执法活动,它又是税务机关稽查局和税务稽查人员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所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税务稽查的终极目的不在于查处多少案件,检查多少行业,查补多少税款,更重要的是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使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蔚然成风。

同时,税务稽查又是一项高风险的执法活动,因为税务稽查会直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设定义务,因此动辄引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甚至恐吓、检举、举报,不一而足。正因为如此,稽查人员就必须知悉税务稽查风险,依法开展税务稽查,注意防控稽查风险。

为此,基于当前的社会税收氛围,在现行税制和税务稽查体制条件下,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风险防控就成为题中之义。本书从这样的逻辑出发点和思维角度立意,利用二十五个章节,从分析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开始,分析归纳税务稽查各程序链条环节的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策略,以期对税务稽查人员有所裨益。

本书立足现行有效的最新税收政策,阐述分析了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税务稽查的风险现状、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紧迫性,以及选案程序、立案程序、启动检查程序、实施税务检查、收集固定证据、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判定检查结论、撰写稽查报告、稽查案件审理、重大案件审理、作出重大案件审理决定、中止税务稽查、撰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撰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移送涉税刑事案件、稽查资料归档、案卷保管使用借阅、复查程序、终结复查的风险防控策略和税务稽查的全局性风险防控策略,几乎囊括了税务稽查涉及的各个程序环节的风险。

原写作提纲设想共计三十三章,除了本书现在的二十五章外,还有:应对听证的风险和防控策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和防控策略、应对税务行政诉讼的风险和防控策略、税收保全(稽查过程中)的风险和防控策略、税收强制执行的风险和防控策略、行使税收代位权的风险和防控策略、行使税收撤销权的风险和防控策略、行使税收优先权的风险和防控策略,后来考虑到篇幅和税收强制执行的重要性,故将这些内容另行成书于《税收强制执行的风险提示与防控策略》,该书计划在2016年出版。

本书是基于本人多年的税务律师实践著成。写这本书之前,我到有关稽查局作了调研,还查阅了有关专业文献,吸收了有关专业文献成果,这些专业文献在参考文献中有所说明;同时还引用了部分案例(案例所依据政策以当时有效政策为准),这些案例均来源于业务实践,不针对任何稽查局,也不针对任何税务稽查人员。

本书编写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收集了大量的资料,研读了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成稿之后还分别召集部分国税系统稽查局、地税系统稽查局的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研讨,并约请税务稽查专家进行审读,鉴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复杂性,书中仍然难免有疏漏甚至错误之处,请大家指正。刘兵2014年9月20日第一篇 绪论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决定了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税收实践中,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局限性。

正是由于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具有现实局限性,加上税务稽查人员的主观意识,以及其他诸如体制等客观层面的因素,近年来税务稽查风险日益凸显,税务稽查风险防控就极具现实紧迫性。第一章 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法律内涵

一、税务稽查的法律内涵

税务稽查是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总称。这从理论与实践上明确了税务稽查的主体、客体,是比较实际和科学的。但是,“税务检查”不等于“税务稽查”,因为“税务检查”不仅包括税务稽查,还包括税源管理过程中的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贯彻执行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涉税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偷逃抗骗税和滞纳的情况。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要大于日常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稽查法律内涵的理解

对税务稽查的法律内涵,可以理解为:主体法定,客体清晰,对象明确,依据法定,职能法定,形式法定,目的法定,内容完整。

1.税务稽查主体法定。税务稽查主体是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例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及部分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单独分设的稽查局,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

2.税务稽查客体清晰。税务稽查客体是负有纳税或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3.税务稽查的对象明确。税务稽查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的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即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涉税行为。

4.税务稽查的依据法定。税务稽查的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会制度,当财会制度与税收规定有抵触时,应以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5.税务稽查的职能法定。税务稽查的职能是监督、审查、处理处罚和查补税款。监督职能是为贯彻税收规定而监察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的功能;审查职能是为保证税收收入而审核和查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功能;处理处罚职能是为惩治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进行审理和处罚的功能;查补税款职能是督促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将未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的功能。

6.税务稽查的形式法定。税务稽查的形式是计划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计划检查是稽查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纳税人或扣缴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稽查局对纳税人或扣缴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的特定性检查;专案检查是稽查局对某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立案,对其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情况的全面性检查。不论是什么检查类型,均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7.税务稽查的目的法定。税务稽查的目的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实现。通过检查活动,检验和纠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打击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8.税务稽查的内容完整。稽查局通过对被检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

一、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

目前,税务稽查在我国是由《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197号文件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这是确立税务稽查地位的主要依据。由于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机关实施,并且只是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因此税务稽查的地位只能是附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活动之一,由此而言,税务稽查尽管由税务机关实施,具有独立性,但是稽查局又是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由直属于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实施的税务稽查,又具有附属性。

由于税务稽查的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实施税务稽查的依据和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范畴,但是税收法律制度又属于特别法律制度,因此,税务稽查是由特别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而由稽查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其法律地位属于特别行政法律制度范畴。

二、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具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对税务稽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不多,只散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加上税务稽查的实践纷繁复杂,因而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又具有局限性。(一)税务稽查的程序性依据单一

在税收实践层面,税务稽查应当是一项综合执法活动,因为税务机关稽查局实施税务稽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内,运用立案、调查、分析、审理、决定、执行等多种手段,去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行为,并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但是,当前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案件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具体实践中几乎成为稽查局的唯一程序规程。这就决定了税务稽查活动更多的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外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并且税务稽查活动也受法律、法规以外的程序性规定管制,但是法律、法规以外的程序性规定易于变动。(二)税务稽查实施主体的规定欠明确

税务稽查的实施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书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稽查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本书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指的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而言指的是省、市(州、盟)、县(市、区、旗)税务局稽查局。由此可见,稽查局的主体地位是由行政法规确立的,并不由法律确立。(三)税务稽查的职能有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职责与税务局不能交叉。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临时授权稽查局职能,除此之外的其他职能,稽查局不能涉及,否则滥用职权,特别是近年来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终审判决更是限定了稽查局的职能。从这个角度而言,税务稽查对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担保人等税收当事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其税法遵从度的作用有限。(四)税务稽查的实施手段有限

稽查局进行稽查,其实施手段局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稽查手段,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保全、强制手段,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的限制性规定,手段极其有限。从理论上讲,税法的刚性度仅次于刑法,但是当前面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担保人等税收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应对税收征管的手段以及税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有限的税务稽查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据上可见,税务稽查主体法律地位的权威性不足,稽查职能、稽查手段有限,实施税务稽查的法律规制单一,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第二章 税务稽查的风险现状第一节 风险与税务稽查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与人们的决策和行为后果紧密联系在一起,包括“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越大,风险就越大。“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是风险所具有的特征。(一)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特征

由于人们对未来事件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如何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产生了一种怀疑状态,例如,纳税人不相信稽查干部会依法稽查,这是一种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另外一种不确定性是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它是由一些不可预测的偶然性因素所引发的,例如,稽查局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纳税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但是第三天下午临下班前纳税人突然书面申请听证,因而它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被称为客观上的“不确定性”。

无论人们的认识程度如何,对于这种不确定事件的未来结果都是无法判断的,也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正因为如此,所以就会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二)风险具有“损失的可能性”特征

有风险,就可能有损失,这就是最直观的风险存在状况;没有风险,就可能没有损失,这就是一种理想状况,是对风险很小的一种理想描述。例如,某国税局对一个背景非常复杂的房地产公司进行稽查,这个稽查项目当初肯定存在风险,因为背景复杂,稽查阻力纷繁复杂,税务局稽查风险不可避免,但是最终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没有给稽查局和稽查干部自身带来不便;反过来看,这个稽查项目当初没有风险,但后来因为没有深入稽查,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反而因为稽查干部玩忽职守承担了刑事责任。这两种结果是不同的。大家肯定希望出现第一种结果,但是税收实践中,部分税务稽查干部并不希望出现第一种结果。

二、税务稽查风险(一)税务稽查风险的内涵

税务稽查风险,指的是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不作为、故意乱作为或者稽查措施实施不当,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乃至于税务稽查干部被投诉、被通报批评、承担党内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被税务机关因国家赔偿之后追偿的风险。稽查风险的特点就是行为违法性,即稽查风险产生的前提是稽查行为违法。如果稽查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即不会产生稽查风险。(二)税务稽查风险的影响

税务稽查风险始终伴随稽查行为存在,影响不可估量。

1.税务稽查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产生稽查风险的症结是多方面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稽查工作规程,但不管是什么原因,稽查风险带来的后果都是有损失的,而且这种损失往往不可估量。

2.税务稽查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是连锁反应。在一些稽查风险中,由于稽查行为的连贯性,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必然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一旦引发,对稽查局必然产生巨大的,并且往往是难以估计的影响。

3.税务稽查风险对稽查局形象的损害程度难以估量。稽查风险一旦引发,稽查局往往难以掌控,必然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稽查局的形象一旦被损害,其影响是不可言喻的。第二节 税务稽查风险现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承担着查补税款和处罚税收违法行为的重大责任。但是,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较少的几个条款、《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流程作了规定。这是令人担忧的难堪现实。

在这样的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下,税务稽查人员仍然在税务执法活动中奋然前行,在稽查活动过程中执意而为,由此就形成了不争的风险现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重稽查任务,轻稽查程序”“重查补税款任务,轻稽查执法”,促使税务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的各个环节,选案立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均存在风险,主要表现是:纳税人涉税违法事实调查不清、稽查定案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检查程序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故意向纳税人泄密、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涉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就税务稽查实践看,最突出的问题是: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事实调查不深入、不细致,在违法事实还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引发稽查人员被举报到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据以定案的法定证据不足

税务稽查的法定证据是用来证明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对于涉税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在稽查实践中,稽查人员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不能形成有机链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稽查局的过错。这种过错必然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权益,势必引发稽查对抗、势必引发维权救济。

三、适用法律错误

稽查税务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税务稽查的原则。但是,在稽查实践中,稽查局对于法律的适用不知所措,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引用法律规定五花八门、令人啼笑皆非:有引用县级税务机关的《某县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的,也有引用地州级市税务机关的《某州国家税务局皮毛收购税收管理办法》的,还有引用省级税务机关的《某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等等,不一而足。税务处理决定涉及的是税款的征收处理,税款的征收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同样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只能是法律、法规,与《某县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某州国家税务局毛皮收购税收管理办法》《某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办法》一点关系都没有。可见,稽查局这样适用法律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后果是什么。

四、稽查程序违法

尽管稽查局据以进行税务稽查的法律规制单一,但是税务稽查程序是法定的,程序合法是其生命力。程序合法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步骤、检查时限、检查顺序、检查权限进行。税务稽查实践中,检查主体不合法、检查顺序混乱、检查步骤颠倒、滥用检查权力等比比皆是。稽查程序违法的后果是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权益,一旦这些涉税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必将稽查局拖入法律的难堪境地。

五、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税务稽查涉及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与涉税违法性质、主观故意程度、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相适应,做到处理处罚适当,罚当其错,错罚相适应,特别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指导意见》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适用自由裁量权,不能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一刀切”适用一个裁量标准。稽查实践中,稽查局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或者人为从重处理处罚,或者人为在法定标准以下减轻处罚,前者会招致权利救济进而引发具体的处理或者处罚行为被撤销,后者会招致人民检察院的“过问”。

六、渎职和徇私舞弊

稽查局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是行政执法主体。稽查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渎职犯罪的查处对象。稽查局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依法进行稽查。(一)渎职表现

税务稽查实践中,稽查人员渎职的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滥用职权。税务稽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表现是违法选案立案、滥用检查权强行进户检查、强行搜查获取证据、违规调取账簿资料。

2.玩忽职守。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的表现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稽查职责,应当函查的案件不函查,应当外出调查的案件不调查,草率结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二)徇私舞弊表现

税务稽查人员徇私舞弊的表现是不主动回避,徇私情、徇人情对应担查补的税款不查补;或者隐瞒案情,指使、怂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掩盖违法事实,甚至帮助其伪造证据;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税务稽查人员如上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如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势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紧迫性第一节 税务稽查风险防控迫在眉睫

一、税务稽查风险增大(一)客观原因

1.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有的税种设计复杂、模糊,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实际稽查过程中,难以正确执行到位;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形势,国家税收政策经常发生变化,甚至“朝令夕改”,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这都会不可避免地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2.强化责任,稽查风险随之增大。例如,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推行简政放权和涉税事项前移,加大绩效考核,推行征管规范服务规范,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具体细化,增加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责任条款,对税务稽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稽查风险随之增大。

3.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扩大稽查风险。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法治税收成为必然。例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使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已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第三人所关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企业涉税第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并且越来越多地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税务稽查承担的执法风险随之加大。

4.国家推行“互联网+”,加快了信息的产生和传递,避税、逃税手段高科技化,税务稽查人员失察和出错的可能性增加,稽查风险明显增大。

5.税务稽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全球化和跨区域发展,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经营范围广、经营手段灵活,经营环境日益复杂,涉税行为随之日益复杂,涉税违法行为随之不断出现;加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任务紧,压力大,不断加大催收力度,因此税务稽查案件居高不下,不断增加。(二)主观原因

1.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知识特别是相关知识有限。不熟悉税收政策、征管程序、会计处理、相关法律的税务人员大有人在;不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不具备适应税务稽查实际的工作能力的税务人员也不在少数。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工作中出现察觉不到的税务稽查漏洞,由此增加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例如,华南某县的一个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不要说他是否熟悉相关法律了,就连目前我们国家有多少个税种都不知道。

2.稽查人员职业素质的影响。税务稽查实践中,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根本没有工作责任心,丧失了公正、谨慎的职业态度,税务稽查毫无质量可言,增大了税务稽查风险。例如,西北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在她担任稽查局局长一年三个月时间里,所经手的15件税务稽查案件都不是税务稽查案件,因为没有选案立案审批表、检查任务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稽查工作底稿等,凡是应当有的税务稽查程序文书都没有,只有从征管系统调取的零星材料。当然,这个稽查局长现在已经不在岗了。

3.稽查局负责人和税务稽查人员对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税务稽查风险防控层面,稽查局部分负责人甚至是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税务稽查人员根本没有防控意识,在其潜意识里总是认为税务稽查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税务稽查风险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由此增加税务稽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东北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某局长曾经直言:“税务稽查我说了算,没有纳税人敢对我怎么样,哪里有什么风险?”

4.税务稽查人员不熟悉税务稽查风险。这也是不能有效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症结之一。税务稽查人员要有效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就必须熟悉税务稽查风险的特征、容易发生税务稽查风险的环节、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手段。换句话讲,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对税务稽查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找到有效的应对办法和策略。

二、稽查局承担税务稽查风险后果的人数增多

税务稽查的结论必须通过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体现出来。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设定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救济。

税务稽查涉及的权利救济除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由稽查局介入以外,其他的权利救济稽查局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这就导致了权利救济脱离稽查局,转到第三方了。第三方的处理结果不由稽查局说了算。因此,稽查局必然面临听证结果否定其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面临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其已经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然面临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变更其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稽查人员就有可能面临追责。

1.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每年的稽查案件均呈几何数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随之增加,稽查人员被问责的人数随之增加。以华南某省地方税务局为例,2014年全年发生税务行政复议27件,发生税务行政诉讼31件;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均已超过2014年的总数,涉及稽查的案件占75%,并且涉及税务稽查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达80%。稽查局因为明显稽查错误被问责的稽查人员多达13人。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稽查人员数量增多。全国税务系统近两年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稽查人员在三位数。以西北某省地方税务局为例,2013年因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收受贿赂,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稽查人员有5人,其中1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是2013年全国税务机关被判处刑罚最重的一名稽查人员;2014年该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稽查人员多达11人,较之2013年增加了6人,增加的比例为120%。

三、税务稽查风险给稽查局带来的负面影响加重

稽查局是一个虚拟执法主体,它必须有具体的稽查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稽查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影响稽查人员个人或者家庭,同时影响稽查局的整体形象,给稽查局带来社会负面影响。例如,某省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被人民检察院带走了,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失联了,在当地影响极坏,连当地出租车司机都会讲:“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被抓起来了,地税局稽查局局长跑了。”第二节 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现实策略

一、面对税务稽查现实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管、查”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日益严格,加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越来越繁重复杂税务稽查的形势和任务,税务稽查风险日益凸显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增强税务稽查风险防控意识

以前,更多地强调税务机关内部的监察室查处了多少税务稽查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很少涉及税务稽查风险的事前、事中防范,更很少去分析、归纳、总结引发税务稽查风险的症结,并由此找到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策略。其实,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已经是法治税收的题中之义,例如,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其中涉及税收风险内容,说明由此开始上层制度设计已经有意识地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引入了风险管理元素,但是并没有引起各级稽查局在税务稽查风险防控意识上的足够重视,稽查随意、随意稽查的事情仍然客观存在。

三、税务稽查风险可以防控

虽然税务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在现行税制下,仍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将税务稽查风险减少到最小。

鉴于此,本书将根据税务律师实践,梳理、研究、分析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法律法规、各环节的特点、各环节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环节在实践中容易被税务稽查人员忽视的问题、各环节容易被纳税人提起权利救济的抗辩点,将其总结归纳为税务稽查风险点,一一提示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策略。

四、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在现行税制下,稽查局从领导层面至基层稽查人员必须重视防控税务稽查风险,注重识别、熟悉税务稽查风险,注重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策略的研究,优化税务稽查风险长效防控策略,因为,防控税务稽查风险对保障税务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维护税务稽查队伍的良好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紧迫意义。第二篇 选案和立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选案在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之前没有这样的说法,之后作为立案的基础,在立案审批表中体现出来,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选案和立案还是相对分离的,即通过选案,如果发现被选案对象有涉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

本书将税务稽查选案和立案涉及的风险点分别阐述。第四章 选案程序的风险和防控策略选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起点,又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选择了“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收当事人),并立了案就将对“谁”启动稽查程序,而选案的准确与否则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上对税务稽查一直存在误解、疑虑甚至诟病,认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想查谁就查谁”“想照顾谁就不查谁”,等等,这实际反映出选案程序存在的巨大风险。第一节 风险提示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税务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自选案源或其他方式获取案源信息并进行案源登记,随后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在大量分析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合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业务处理过程。但是,在这一程序仍然出现不少风险,例如,选案不准,徒劳无功,浪费稽查资源;简单机械执行上级稽查计划;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对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处理不规范。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税务稽查人员对选案的法定程序理解不透。现就选案程序的风险作如下分析提示。

风险提示4-1 选案不准

由于税务稽查选案部门与税务管理部门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税务稽查选案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情况不甚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人为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更新数据,导致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财务核算结果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税务稽查选案部门对选案信息资料不能进行必要的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初核,导致税务稽查选案不准确。例如,稽查局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发现该待查对象已经注销,或者走逃;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是大户,但到了现场却发现待查对象是一个小户;认为选出的待查对象有偷税嫌疑,但到了现场却发现待查对象每期均如实申报纳税。由此导致税务稽查人员在选案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办案效率,还极有可能引发稽查局内部对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追责风险。

风险提示4-2 简单机械执行上级稽查计划

目前大多数稽查局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而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上级稽查局或者税务机关布置的税务稽查计划,整理征管资料,相关数据局限于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率等几个基本指标,有的地方更是简单地以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以这种选案手段选出的税务稽查案件没有多大的稽查价值。但是税收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税务稽查选案弊端在西北地区的税务稽查部门存在,在东北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华南地区的税务稽查部门也存在。

风险提示4-3 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

在税务稽查选案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违反税务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进行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大多数凭借主观印象判断。这就容易掺杂人情私利,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造成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意选案,选案行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税务稽查范围和频率,从而使税务稽查流于形式,丧失基本功能,极有可能引发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某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贾某不顾及选案原则,将以前与自己有矛盾的同事梁某的妻子开办的公司列为稽查对象。这种掺杂了个人主观的随意行为,是不允许的。如果贾某执意这样做,风险随即出现。

风险提示4-4 “四类”案件处理不规范

税务稽查实战中,将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称为“四类”案件。税务稽查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等“四类”案件不登记、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机密泄露,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引发风险。税务稽查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表现:(一)部分稽查局对举报案件的涉税违法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实

在受理举报案件时,凭主观臆断,受理无登记或是登记不全、不实,或未及时将有关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未将举报材料及时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二)个别稽查局泄露案件信息,给案件查处设置障碍

尤其是泄露举报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案件查处造成困难。(三)部分稽查局对交办、转办、协查案件,未及时登记案源或未按规定登记

税务稽查选案部门接收到协查委托函后,没有安排检查或未对全部事项安排调查或在协查复函中提供虚假信息等,或未按期回复,引发风险。

通过对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点分析,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税务稽查选案程序不规范引发的风险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风险,不加以防控,必将不足以防控后续税务稽查程序的风险。也就是说,后续的税务稽查程序再规范,但因选案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者错误,那么税务稽查结论就会受到质疑或者被有权机关撤销。税务稽查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后果是党内责任、行政责任,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 防控策略

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依据集中规定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近年来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应当引起各地稽查局的重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的选案,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税务稽查选案必须按规范操作。

防控策略4-1 合理准确选案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分析、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税务稽查实践中,案源信息包括: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稽查局为了防控税务稽查选案程序风险,就应当综合案源信息,比对分析研判案源信息价值,并据此确定税务稽查案源。具体而言,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完善内部信息采集机制

稽查局要主动加强同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把征收管理部门发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单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违法疑点资料作为重点信息内容保存。稽查局要主动了解一定时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市场发展态势,关注各类异常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管理部门已建立的“税源行业监控模型”排查异常申报纳税人。稽查局要主动了解非正常户及待注销纳税人的实时变动情况,排除干扰信息,便于分析优化选案。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二)构建外部信息采集机制

随着被检查对象应对税务稽查经验的日益丰富,税务稽查“就账查账”的难度已越来越大,相反被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则不设防备,从第三方部门获取的信息往往可信度较高,也就从侧面反映出了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涉税情况,能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有效的线索。稽查局要探索构建稽查局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定期通过其他外部协作部门收集能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各类综合信息资料,如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水电消耗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司法诉讼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旅店住宿信息等,搜集税收违法疑点。

防控策略4-2 以上级稽查计划为指导科学选案

上级稽查计划有全局性安排和设想,但是具体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不能盲目机械地执行,只能以上级稽查计划为指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去分析选案,否则风险更大。为了防控风险,为此建议如下:(一)依托计算机选案,提高选案准确率

目前国内稽查局系统(包括即将上线单轨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尚未有一套统一规范的计算机选案系统,计算机选案推进步伐缓慢,但是稽查局还是要积极地尝试,有条件的稽查局可以主动引入计算机选案,并与科学的税收经济分析、评估、预测、核算方法相结合,更要与严密的税收监管体系和发达的外部情报交换系统相衔接,更要与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等价值准则相吻合。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系统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完善,可以借鉴。(二)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分析参数

稽查局可以研究税务稽查规律,参考行业参数、历史参数、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以年度“表证单书”反映的纳税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能源产出率等为重点财务监控指标;以纳税人销售收入变动率、税收负担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纳税信用等级等为重点税收监控指标。根据这些指标,稽查局可以设置符合税务稽查实际的指标参数,供税务稽查选案时分析参考。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系统在这方面做得不错。(三)运用多种分析方法

稽查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综合当地市场发展水平、区域特点、行业状况、企业经营态势等方面信息资料,通过简单抽样、等距抽样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弹性、配比分析,为税务稽查提供数据参考。稽查局负责选案的人员对选案一定要写出具体的分析意见。税收实践中,能写出具体的选案分析意见的稽查人员不多。

防控策略4-3 切忌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

稽查局稽查选案人员如果不遵循选案规范去选案,“想查谁就查谁”,可能会承担的风险后果包括:

▶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有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防止税务稽查选案人员在选案时主观随意,“想查谁就查谁”,避免引发风险,建议如下:(一)采用“随机抽查”的选案手段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推行税务稽查“抽查”和“轮查”制度。税务稽查实践证明:科学的税务稽查“抽查”制度,能够控制选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减少选案权力寻找机会,而分级分类的“轮查”制度,则可以适应当前税源集中度日益上升的发展趋势。税务稽查“抽查”和“轮查”,相同点是将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置于平等的稽查地位,机会均等地处于待查范围之内,减少人为因素;不同点是,税务稽查“抽查”按照“相同概率”确定检查对象,税务稽查“轮查”按照“相同周期”确定检查对象,两者都体现无差别的公平原则。结合当前我国税源规模、结构和有限税收监管力量的客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之前推行税务稽查“抽查”与税务稽查“轮查”相结合的稽查选案制度,通过查其一域,谋其全局,查其一点,兼及其余,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发挥了稽查应有的效能。2015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在今后的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采取“随机抽查”的手段解决选案问题,其目的仍然是禁止“想查谁就查谁”。(二)定期召开稽查案源研判会议,制衡税务稽查选案权力

稽查局可以尝试将选案权从稽查局内部相对分离,召集征管评估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稽查案源评选会,由税收征收部门拿出申报缴纳信息,税源管理部门拿出第一手的管理资料,纳税评估部门拿出疑点信息,稽查局拿出税务稽查计划。通过集体分析、集体评选,有效解决稽查信息来源渠道狭窄的问题,实现信息的动态交互,对税务稽查选案权力形成最大限度的制衡。现在的问题是各部门不仅不放权,还喜欢揽权,更为甚者还喜欢借各种机会“约束一下”在其他岗位的税务人员。这种情况在不同地区的稽查局均不同程度的客观而又顽固地存在。

防控策略4-4 规范处理“四类”案件

稽查局要妥善处理选案环节相关文件材料,在传递、审批、移交过程中都要有登记有签收,尤其是对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要划定知情范围、明确相关责任,并最终将选案资料按规定归入稽查案卷。(一)针对举报案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对举报案件,税务稽查选案人员要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正确处理:

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3.明确涉税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稽查局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稽查局处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汇报。例如,某省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举报案件,就要求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二)针对其他案件,要进行初步分析,为后续立案程序奠定基础

稽查局对案源初步核实,就是在案源登记后、立案审批前,对拟立案的案源通过内查外调进行初步核查和分析。有些案源在立案检查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选案分析情况大相径庭,对一些税务稽查意义不大的案件也只能按部就班,走完稽查程序,耗时费力,事倍功半。所以稽查局在税务稽查立案前进行初核和分析很有必要,但是初核和分析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注重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还要注重外部资料的获取。对案源初步分析不仅能提高选案准确率,还能提供有效的查案线索,为后续的立案程序奠定基础。《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在选案立案一栏中就要求写出选案分析意见,就是这个道理。例如,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选案意见的分析层面就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分析意见填写在《税收稽查案件立案审批表》中。(三)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稽查局不仅要指定专门人员对“四类”案件进行登记、依法处理,不泄露相关内容,防止案源丢失、机密泄露;同时,稽查局还要加强对这些案件的跟踪管理,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制度,以期保证案件顺利办结,避免风险发生。例如,陕西省宝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综上所述,为防控税务稽查选案程序的风险,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保密管理。在选案时,不盲从、不盲目、不随意、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要依法采取科学的方法,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手段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收当事人有税收违法嫌疑的,要确定为拟查对象,并制作《税务稽查项目书》,说明分析税务稽查项目的主要内容、分析税务稽查的选案依据并对税务稽查案源提出本级稽查局查处、并案处理、交办、转办等拟处理意见,经过分管选案的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进入案源库或进行其他处理,并跟踪管理案源。第三节 具体案例实证分析

一、基本案情实录

原告王某以被告华东某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12月以来,原告以公开身份多次向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存在严重偷税行为。但是某市地方税务局仅查处了一个分公司,对其他分公司的偷税行为迟迟没有查处。此外,按规定某市地方税务局应给予原告的举报奖励又迟迟没有兑现。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责令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原告履行奖励义务,兑现奖金10743.55元。

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辩称,原告王某并非是税务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某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的诉权。该局对王某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偷税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查已于2011年7月对查实的部分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其余的则作为2012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王某予以举报奖励是明确的,在税务稽查查结的税款入库后,即作出了给予王某2000元的奖励决定。只因与其坚持的数目相差甚远而未能如期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原是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职工。2005年12月,王某到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其所在公司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后,王某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某市地方税务局及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以及税务干部不作为等行为。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王某多次举报后,决定让某省某工程公司自查。但是王某仍然举报,迫于无奈,某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经查一分公司存在偷漏税行为,遂于2011年7月,以某地税稽〔2011〕字第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79059.18元,并处以查补税款20%的罚款,计35811.84元。2011年9月,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举报奖金2000元。期间,王某又多次到某市地方税务局催问税务稽查及奖金事宜。2011年12月20日王某以某市地方税务局仅对其举报的部分税务案进行了查处及查结案后没有及时作出任何奖励举措为由诉至人民法院法院。

庭审中,王某考虑到某市地方税务局对举报的税务案件正在稽查中,表示放弃要求其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的诉讼请求。同时,王某以某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又查处了所在公司偷漏100余万元税款的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某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某省某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一分公司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某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某市地方税务局对王某所举报的其余税务案件正在进行税务稽查,尚未作出处理。因此,王某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市地方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王某履行举报奖励职责。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需要思考的问题

●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对待举报案件线索是否正确?

●某市地方税务局是否应当对王某进行奖励?

●如果某市地方税务局不对王某进行奖励,是否违法?

●稽查选案环节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处理实体问题是否正确?

三、法律风险点分析(一)法律制度

本案涉及税务稽查选案的程序制度。(二)风险后果

本案中稽查局的不当选案处理程序导致后续的税务稽查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风险后果。(三)风险点分析风险点之一:某市地方税务局如此对待举报案件线索即税务稽查选案案件来源是错误的(1)立案严重滞后是错误的。王某自2005年12月开始,就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某市地方税务局及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以及税务干部不作为等行为,这就是税务稽查选案的案件来源,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而某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才对某省某工程公司下属一分公司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违反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对举报案件没有一次性立案处理是错误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对举报案件初查后发现没有稽查价值,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并不是直接可以将案件“束之高阁”,王某的举报经某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次税务稽查后发现被举报人有偷税行为,那么某市地方税务局就应当对其他分公司立案进行税务稽查,不能留在下一个年度进行计划稽查。(3)将举报案件交由被举报人自查是错误的。举报案件不适用自查,某市地方税务局让被举报人某省某工程公司自查等于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案件线索秘密。某市地方税务局的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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