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4 21:13:53

点击下载

作者:王强华,王荣泰,徐华西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

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试读:

第一章 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机构通过某种载体监视社会上不当作为和不良现象,披露并督促其朝好的方向变化的行为。

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它具有特殊感染力、震撼力乃至“杀伤力”,比之一般正面的宣传报道,往往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闻舆论监督,全世界的新闻媒体都在不断进行,但称呼并不一致。西方新闻界叫“调查性报道”,中国过去常称“批评报道”。

不仅称呼不同,新闻界对它是什么的理解也不一样。有人认为,新闻是一种信息,信息的广为传播,就形成了“舆论”,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即是“舆论监督”。还有人认为,新闻媒体是“人民大众的代言人”,“舆论”是“众人的议论”(中国)、“公众言论”(西方),新闻舆论监督即是“群众监督”。

在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方面,由于所处立场的不同,更是有不同的论述。在中国新闻界,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的资深新闻研究人员曾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本质属性”;多数的新闻工作者则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机构(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职务行为(职责),但也有的新闻院校的学者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某个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职务行为,而是新闻的一种“制度性的功能”。

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方面,人们的认识也非常迥异。有的认为作为“人民大众的代言人”,它是正义和真理的化身,永远是正确的,如果出现失误、偏差,那就不是新闻舆论监督,而是由于受到权力等因素干扰而出现的简单的“意见通过”。有的观点与之相反,认为它是一种给党和政府“抹黑”、自毁“长城”的负面、消极因素,甚至是被异己者利用的工具,从来不起好的作用。

凡此种种,说明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名分”,它到底指什么,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说不清道不明。因此,作为本书的开篇,首先就“正名”问题,即从字面上把新闻舆论监督论证一下。

第一节 监督的概念

“监”原指监视、察看,“督”原指督办、催促。把它应用在人身上,“监”、“督”过去都是官的称呼,如“监军”、“都督”,都是握有权力的官吏。通常的监督,多以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如“人大监督”,指的是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指的是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这些监督都顺理成章,其主体即实施机关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新闻舆论监督则不同,由于新闻机构(媒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权力。新闻舆论监督尽管有许多优越于其他监督的特点,但归根到底,它不是“刚性”监督,而是一种带有弹性的“软”监督。

第二节 新闻的概念

“新”与“旧”、“老”相对称,通常指刚刚出现或体验到的事物和现象。“闻”原指“嗅”,也可引申指“听”,如“听到”、“看到”、“感觉到”。“新闻”是一个多用词。日常生活中,泛指刚刚出现或体验到的新奇事物或现象。比如,《红楼梦》中的刘姥姥,一个一辈子生活在乡下的老妪,她去了一趟贾府大观园,那里的许多物件、装饰从未见过,许多事情闻所未闻,对她来说,都感到新奇,都是“新闻”。如果她回到乡下,其家人和邻居问她:“你去了一趟大观园,那里有什么新闻?给我们说说。”这里的“新闻”,即是乡下人过去从未听到、看到、体验到的新奇事物和现象。“新闻”在新闻领域是一个基本概念。作为写作体裁,狭义的新闻指“消息”,广义的新闻则包括消息、通讯、评论等各种文体。人们对“新闻”的定义,古今中外,众说纷纭。20世纪40年代,陆定一提出:新闻是“新近发生[1]的事实的报道”,以最精炼的语言,从事实与报道的基本关系对新闻进行概括。以后又有一些学者和新闻工作者对新闻定义进行论证,不少都是对陆定一下的定义的演化、引申,所以至今中国的许多业者仍认同陆定一的定义。

本书论述的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既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新奇事情,也不是新闻学中的基本概念,而是新闻机构(媒体、新闻单位)的简称。该机构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拥有(使用)报纸、期刊、频道、荧屏、网络等新闻载体。由于我国的新闻出版管理实行审批制,它还必须得到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该机构作为法人团体,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舆论的概念

与“监督”、“新闻”相比,人们对“舆论”的理解困难多一些。通常认为,“舆”,古指“车子”,据考证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舆”字。后来,“舆”字与人连用,称为“舆人”。《周礼·考工记·舆人》中说:“‘舆人为车’,即舆人制造车子。在春秋末期,人分十等,舆人为第六等(排位偏下),舆人又逐渐获得了下人含义。”“舆人”又指驾驶车子的人,称“舆丁”,即“差夫”。“差夫”为伺候主人的差役中的一种,人数众多,又称作群众。“论”指意见、议论(西方称“舆论”为“公众意见、议论”,意思相同)。有些研究人员和学者不满足于这样的解读,认为“群众的意见、议论”只是对“舆论”外部特征的表述,并非是“舆论”的概念,即它的内在规定性的科学概括。

有的学者经过多方考证后提出:“舆论是再现社会集合意识和社会整体知觉的、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志。”这个定义显然要比“群众的意见、议论”、“公众意见”科学,较能说明“舆论”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是人们对“舆论”理解的一大进步。但深入考究下去,这一定义在若干方面仍需详析细化。比如,这一概念所指的多数人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究竟多少人才算“多数”。俗话说,“三人为众”,显然构不成多数。在不同的条件下,面对不同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人数标准。而且,“多数人共同意见”未必绝对是正确的,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又如,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即群体乃至个体,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利益、生长环境、文化教育程度、情况掌握程度的不同,以及个人主观观察问题的角度、方法的差异,几乎每一群体乃至每一个体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识、意志,在许许多多问题,特别是那些重大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上(这些问题本身又有一个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很难形成一个“共同意志”。再如,即使真的形成了一个“共同意志”,由于该意志是“社会集合意识和社会整体知觉”的“再现”,那么,究竟根据什么标准认定和由什么人来认定和代表等等,都需要具体化,进一步说明才能令人信服。

特别是如果把这一定义具体应用到本书,有些问题实在难以说清。所谓“社会集合意识和社会整体知觉”都是一种抽象,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是非常具体的一种现象,其本质是一种具体行为,用法律的语言是一种作为。每一次新闻舆论监督,都有具体的行为人,又都有特定的指向,即“谁”在监督“谁”。被监督(含批评,下同)的一方(对象),如果认为这个监督正确,自会或自应接受改正;如果认为不实、不当,则可以进行说明、辩驳,必要时向有关方面申诉,直到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状告对方侵权。那么,控告、起诉“谁”呢?“舆论”、“群众”、“多数人”、“共同意志”是不能成为被控告、起诉对象的,只能是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机构以及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节 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

综上所述,把“新闻”、“舆论”、“监督”联结起来,如果从新闻是一种舆论,新闻机构是一家舆论机关来说,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舆论监督”,当然可以这么说,但舆论并不只是新闻,舆论机关也不仅仅只有新闻机构;如果把真正能够代表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呼声的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说成是“群众监督”,也可以,但作这样的界定却都要有前置条件,而作为新闻机构的一个具体行为,新闻舆论监督不过是一种报道形式,不需要也不应该具有前置条件。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实际上指的就是“新闻(媒体)监督”。具体地说,它是新闻机构通过某种载体监视社会上不当作为和不良现象,披露并督促其朝好的方向变化的行为。

其基本点有二:第一,该不当作为(不良现象)事关党、国家和社会公共(公众)利益;第二,监督的重点是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国家的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时包括其他错误和邪恶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认识。我们既不要把它神圣化,仿佛它一贯正确,从来也不会有错误,而且它什么问题都能够解决;又不要把它神秘化,仿佛它只抓“大”问题,超凡脱俗,高不可攀。本书正是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问题展开解说论证的。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局限性;要通过案例总结实践经验和进行理性论述,探讨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基本范畴、规律和理论问题;要论述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和相关各方对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要进行中外新闻舆论监督比较研究,以求得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它能够顺利、健康、有效地开展。[1]《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载1943年9月1日延安《解放日报》。

第二章 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弄清楚新闻舆论监督其实就是新闻(媒体)监督和这种监督本身只是一种弹性的“软”监督以后,人们不禁要问:作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职权)和执法权力的“社会调查机构和人员”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吃力不讨‘好’”,有时会惹来麻烦甚至遭到打击迫害的新闻舆论监督呢?不排除个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出于不当动机(这个问题以后将专题论述),但从总体来说,他们这样做是出于一种对社会、对党和人民的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这种责任心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节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两面性

本节论述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1]附加以任何外来的成分”,这是恩格斯的一句至理名言。恩格斯在这里指的是自然界,其实对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现象)也完全适用。彻底的唯物主义应当用这一基本观点来正确认识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矛盾的产物,也都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我们通常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一分为二”,即任何事物都有其正面和反面(负面),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向上的一面和向下的一面,等等。后来有的学者认为除了正、反(负)这两面以外,还有长期处于同一状态的第三面,提出了“一分为三”的观点。还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客观世界纷繁复杂,“两面”、“三面”仍不能全部涵盖,主张“一分为‘多’(‘几’)”。这里我们不打算讨论如何概括的问题,但不管哪一种概括,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物(现象)既有正面、积极、向上的一面(以下统称正面),又有负(反)面、消极、向下的一面(以下统称负面),经常被人们看到、听到和感受到则是不争的事实。

联系到新闻舆论监督问题,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对于那些正面的事物,应该采取充分肯定、热情表扬的态度,发挥示范推广的作用。比如,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明显改善,对这些人们感同身受、举世公认的辉煌业绩,新闻媒体倾力宣传义不容辞。“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之所以正确,归根到底是因为它符合客观事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本质和主流。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仍然存在那些非本质和主流的负面事物,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又应该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呢?可以有三种:第一种是把“有”说成“没有”,把“假、恶、丑”当成“真、善、美”,睁着眼睛说瞎话,自欺欺人,害了国家,害了有关一方,也害了媒体自己。第二种是虽然也看到、了解到,但麻木不仁,无动于衷,或者出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回避态度,不作任何反映,辜负了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其结果不啻是坐视其大,养痈遗祸,使“小”的错误发展成严重错误,“小”的问题变成了致命问题,国家受到的损失更大,有关一方受到的惩罚更重,而媒体的威信也受到影响。第三种则是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视现实,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这么做,既不是媒体生性好“斗”,无事生非,唯恐天下不乱,也不是它捕风捉影,随心所欲,在与“风车”作战,而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负面的东西,它们是社会的阴暗面、社会进步的对立面,党、国家和人民决不会容忍这些负面现象存在和蔓延滋长。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全面而又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者,他们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不过是如实地反映现实,以求警醒和教育世人,引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采取措施制止和惩治那些负面的东西,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节 有利于应对高科技带来的开放的现代传播方式

传播指的是信息的传递、交流和共享的一种活动。人际传播与人类本身的出现同样悠久。初始是口语传播,有了文字以后,出现了文字传播,随着发明了印刷机和电子设备,又相继出现了印刷传播和电子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突破了时间、空间和场地条件等限制,可以高速传播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传播,被称为大众新闻传播,实施这种新闻传播的媒体也被称为大众传媒。有的学者依据传播介质的特点,认为从出现印刷传播开始,到现在已有五种(代)大众媒体:第一代媒体是纸面介质,如报纸、期刊、图书,人们可以花钱购买(订阅),用眼睛阅读;第二代媒体是声音介质,如有线或无线广播,只要买一台收音机,可以闭眼收听;第三代媒体是影像介质,如有线或无线电视,买上一台电视机,可以边看边听;第四代媒体是互联网介质,拥有一台电脑,可以通过接受网站的传递,自由点击查看并无限链接;第五代媒体暂定为手机介质,只要双方都有手机,就可以传递和接受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的传播目的。

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四类传播,纸面、声音、影像、互联网、手机五种(代)介质,就是迄今为止的人类传播史。

我们从新闻舆论监督出发,考察一下传播介质和传播手段的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印刷传播以前,不论是口语传播还是文字传播,尽管当时在传递信息、交流思想、促进交往、成果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受到空间、时间、场地条件的制约,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那时新闻舆论监督可能并不存在,即使存在其影响力和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印刷传播突破了口语传播、文字传播的种种局限,使文字信息能够批量生产和大量复制,而且能够尽快传递到各地使人共享。印刷传播特别是报纸的新闻传播实现了传播的大众化,不仅在反映社会生活,影响社会和经济变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书籍和报刊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是联系在一起的,报纸和政治小册子参与了17世纪和18世纪所有的政治运动和人民革命。正当人们越来越渴求知识的时候,教科书使得举办大规模的公共教育成为可能。正当人们对权利分配普遍感到不满的时候,先是[2]报纸、后来是电子媒介使普通平民有可能了解政治和参与政府。”

如果说,在人类传播的历史上,印刷传播是第一次重大突破,实现了传播的大众化,那么,电子传播,特别是以手机为介质的传播,则是意义更加重大的第二次重大突破。这不仅仅表现在激光照排、电子编辑、网络传输等电子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印刷传播如虎添翼,大大缩短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更重要的是电子传播的传播形式使传播者和接受者都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特点,从而对新闻舆论监督乃至整个新闻出版工作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电子传播也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1837年美国人塞缪尔·莫尔斯发明了第一台实用电报机,7年以后,他通过电报线路发出了世界上第一封有线电报,又过了30多年,出现了有线电话,后来又发展了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和今天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无线系统的出现以1895年意大利人马可尼的无线电通信实验获得成功为标志,其后发展为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无线广播和无线电视。无线传输不需要有线的线路,它是通过电波的发射和接收来进行的。1957年,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卫星,标志着人类开始进入了卫星传播的新时代。地球同步卫星位于地球赤道上空约36000公里的高度,与地球的自转保持同步运转。这样的卫星只要有三颗,即可实现对整个地球的电波覆盖。卫星通信技术以及卫星广播和卫星电视的发展和普及,完全突破了空间和时间对传播的限制,使各种信息实现大面积的跨国传播和全球传播成为现实。

电子技术的发展不仅使广播、电视从有形到无形,从地面到太空,而且发明了电子计算机,计算机也称“电脑”,它兼有信息处理、记忆储存和传输功能。它的出现说明了人的大脑这一信息处理中枢也可以依靠计算机进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促成了一种新型媒体——网络媒体的诞生。现在不仅传统的印刷传播媒体(如报纸、期刊),电子传播中的广播、电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纷纷创办网站,而且许多单位甚至个人也自办网站,发布各种信息。

手机的出现更使电子传播乃至整个人类传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一种被有的学者称为“新的新闻传播方式”的手机短信,超越了空间、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的制约,几乎可以做到与新闻事件同步。它不仅打破了在制作周期、获得地点、公共信息利用等方面的限制,而且实际上更打破新闻采集的限制,几乎每一个手机拥有者都可以成为手机媒体的“记者”和“编辑”。这使得信息的来源更加多元化,而且更加快速传递,难以防范。2005年7月7日,伦敦发生的重大系列爆炸事件,震惊世界。是什么媒体和什么人最早知道这一事件的呢?请看2005年7月9日《北京晨报》刊登的报道:伦敦7日发生系列爆炸事件后,最早一批近距离的现场照片(并配以文字报道)不是来自大牌媒体的记者,而是来自手持照相手机的普通民众。《华盛顿邮报》7日指出,这种原本作为娱乐功能推广的新技术已经对现在的新闻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照相机与手机的结合,再加上传递文字和图片的能力,这使得任何人都可能在新闻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从现场向全世界发出消息。7日伦敦地铁发生爆炸后,一个乘客发送出一张图像模糊、曝光不足的照片。当时他正和其他几十人一起被困在国王十字车站附近的隧道内。照片上,地铁列车车厢的门被撬开,以使乘客能呼吸到新鲜空气。尽管拍摄水平相当业余,但几小时内,这张照片就出现在各国的电视屏幕和互联网上。有人在网上回应说:“在美国的新闻中看到了这张照片。为你们所有人祈祷。”在英国《卫报》网站的网络日志区,有人贴了一张照片,并描写了乘客从地铁站蜂拥而出的情景:“我正走向出口,闻到一种气味,就像头发在燃烧。接着,人们开始走出来,脸上带着烟灰和鲜血。然后就是这名女子的脸,半边都是血。”还有一些目击者在网上贴了那辆双层公交车爆炸后的照片。另一人则贴了当天傍晚伦敦人步行回家的照片,标题是“今夜伦敦一片混乱”。《北京晨报》在刊登这则由新华社记者采写的报道时,还配发了一张“亲历者用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标题是:(肩题)最早传回“第一”现场图片的并非专业记者,(主题)乘客手机最先拍现场。这个标题通过专业记者与乘客,传统的印刷传播、广播、电视传播与手机传播的对比,显示出手机这一新的传播手段的特性和生命力。《北京晨报》刊登的报道只是一例,今后世界各地不论何时何地,只要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只要现场有带手机的人群,就会有人通过手机向媒体、向亲友发布图文,迅速将人们关注和有兴趣的讯息传递出去。另据报道,2003年2月,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突然失事,各类传统媒体尚没报道,世界各大门户网站就在几分钟以后把这一讯息发到它的用户手机上,又由手机传播到更多的人群中。有人从商业的角度统计,通过这一突发事件,仅我国的新浪网就新增加手机短信订户10万,直接经济收益300万元。

随意性(突然性)、虚拟性、高度互动性,互联网传播、手机传播的这些功能特色,是电子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传播现代化的反映,标志着传播手段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不管愿意看到它也好,或者不愿看到它也好,都是新时代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它不可避免地将深刻地影响到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和对它的应用和管理上。人们应该尽快地用一种创新思想适应它、引导它,充分发挥它的积极方面,尽量减少和防止它可能产生的负面消极作用。

第三节 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本节论述从中国正在进行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民主”是一个复杂和敏感的概念,但它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来说,又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温家宝总理曾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什么?我可以明确地说,社会主义民主归根到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证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就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民主”一词,据说早在《尚书》中就有记载。民主在我国五四运动时,被人们称作“德谟克拉西”,简称“德先生”。“德谟克拉西”这个名称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它的英文叫“democracy”,该词导源于古希腊文的“sykokpanic”,由“demos”和“knatos”组成,“demos”即指“人民”,后引申为人民居住地,即“地区”;“knatos”原指“权力”,后引申为“统治”。把这两个词联结一起,按希腊文的本来意思,“民主”指的是“人民权力”,或者可以引申为“由人民通过地区选出的代表进行统治(治理)”。古希腊对“民主”的解读,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到今天,虽然在具体实践中曾经具有过多种形态,有过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称呼,但它的本意“人民权力”却是一以贯之的。今天我国把“民主”说成是“人民当家作主”,也是这个意思。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民”这个概念所特指的阶级、阶层、人群也是不同的,这是另外一个需要专门论证和阐述的问题。“民主”又是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常用的多义词。虽然从它的“人民权力”的本意出发,它主要指的是国家政治制度,但它可以用于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问题上。用于国家政治制度上,与“君主制”相对应,称为“民主制”。用于国家的基本职能方面,我们过去常说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里的“民主”,指的是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即民主权利。用于领导机关议事、决策、工作和程序方面,与专制、集中相对应,如我们过去常说的“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按法定程序办事等,这里的“民主”指的是要遵守一种原则——民主原则、民主程序,反对那种个人说了算的专制。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与个人独断专横相对应,这里的“民主”指的是个人的素质、思想、作风,即应该倾听并尊重群众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尊重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修改和改变个人不正确的意见等。

民主制度(民主制)、民主权利、民主原则、民主作风等,它们都冠以“民主”,但内涵并不相同。其中由于“民主”的本意指“人民权力”、“人民统治”,或者像有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所说的“主权在民”,像我们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把它解读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应该是民主的本质,其他对“民主”的解读,虽然也很重要,但却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弄清“民主”的内涵,是第一位的,非常必要,但仍然不够,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践“民主”,必须进一步认识和研讨它的实现形式,也即我们究竟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方法来实施民主。

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出发,实施民主必须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处理好以下互相联系的四个方面问题。

首先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我们党是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不论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建设时期,党的领导地位都是历史的正确选择,它已明确记载在我国《宪法》的序言之中。因此,加强和改善代表着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领导,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其次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国家意志——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现阶段,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中国工人阶级和其他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我们正在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依法办事,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再次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有13亿人口,如此众多的人群怎样行使他们的权力?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正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组成整个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

民主首先指国家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制度的作用,无疑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其实质是通过这种选举,人民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和代表选举组成的人大行使他们的权力。选举是直接体现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最重要形式。但选举不是体现民意的唯一形式,体现民意还有其他形式,新闻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民意进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的有效形式。

最后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与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最终决定一个国家的兴亡盛衰。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明君贤臣,就曾把人民与国家比做水与舟的关系,把人民比作“水”,把国家比作“舟”,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至理名言。在现代的文明社会,民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了解和反映民意可以有多种途径,选举和舆论是两种最重要的途径。选举与国家权力有直接关联,其重要性已如上述,毋庸置疑,而舆论特别是新闻舆论,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的产出,在今天高科技发展的时代和全球一体化的开放社会,对了解和反映民意,体现民主法治,感染和影响人民大众等方面,其作用也不可低估。

(1)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知情权。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其前提是要知道情况。一个闭目塞听、什么情况也不知晓的人是很难成为真正“主人”和正确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人民的知情权,党的十三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指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新闻舆论可以普遍和及时地传达上级的精神和做法,充分和具体地反映下面的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实现上下沟通交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知情权,从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土壤。

(2)满足人民的参与感,行使参与权。人民固然把行使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但人民毕竟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没有也不可能对国家的事务和命运、对自己的权力行使和命运漠不关心,无所作为。他们希望也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行使和展现自己的权力。新闻舆论就是一种经常和有效的途径。人民通过在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正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这种做法可以使人民感受到“主人”的参与感,也是人民行使参与权的重要途径。

(3)体现群体的交流和互动,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需要沟通和交流,新闻媒介正是社会人群的一个公开的“平台”,人民可以通过这个社会“平台”,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宣泄情感,发表看法,做到积极互动,共同提高。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具有新闻舆论的诸多特性,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而且它披露和评析的是社会上的负面事物和它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而这些往往是群众难以觉察或虽然有所感受却并不真正了解的,一些当权者对此则是讳莫如深,极力加以遮掩。新闻舆论监督的这一特殊性,能够起到一般新闻舆论难以起到的作用,更易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和欢迎,它无疑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形式。

通过以上的简要考察,不难发现新闻舆论监督及其效益的正负,对于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非常重要,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开展和开展得好坏,实际上是对执政能力的一个检验。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既要加强,又要改进。要加强,是因为作为党、政府和人民“耳目喉舌”的新闻媒介,本身就是一种舆论,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舆论,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要改进,则是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就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作为“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对民主发展和社会安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加强和改进是辩证的统一。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门执政的艺术。如同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一样,我们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改进是为了加强,如果改进的结果削弱了加强,这样的“改进”不是真正的改进;当然,改进也是必需的,不改进那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新闻媒介也实现不了真正的加强。

第四节 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

本节论述从充分发挥“舆论工具”作用,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行政能力的角度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新闻舆论监督实指新闻(媒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形式,是新闻媒体的一种行为,只不过作为大众传媒,它能够更加广泛、充分地发挥舆论的影响,起到其他舆论手段起不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作为一种手段、工具,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对了,可以获得正面的积极效应,给党和政府“帮忙”;监督错了,也将产生负面的消极效应,给党和政府“添乱”。党和政府应该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把握好这柄“双刃剑”,使新闻舆论监督成为得心应手的“工具”,这对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做好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过去新闻界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观点,即认为新闻媒体的个案批评报道有对错之分,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个整体,则只能正确,不会出错。原因是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群众监督,而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群众利益至高无上,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从来不会出现错误。因此,具体的个案批评报道由于内容失实、提法不当等原因可能出错,但新闻舆论监督从整体上说不会有错,如果有了错误,那就绝不是新闻舆论监督,而是新闻舆论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行政命令、规章约束、法律制裁或者欺骗、压制、收买、引诱等手段获得相当多的群众赞成、接受,它只是一种简单的“多数意见”,这时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变质”成为推行错误的工具。

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可能是出于一种维护新闻舆论监督纯洁性的善良意愿,但在理论上却存在一个难以说得清楚的障碍:既然把新闻舆论监督当作“工具”,任何工具都要由人来运用,而由什么人来运用,运用于什么人、什么地方,就会有区别,产生不同的效应。不能说用对了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用错了就不是,成了“多数意见”。从思想方法来分析,把个案批评报道与整体新闻舆论监督完全割裂开来,这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做到,而且不符合认识论中的“个别与一般”的原理。“个别”与“一般”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它们是辩证的统一,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一面,“一般”中包括“个别”,“个别”又寓于“一般”之中。“个案批评报道”与“整体新闻舆论监督”正是这样的关系,不能说面对同一事实,“个案批评报道”可以有错误,产生负面效应,而“整体新闻舆论监督”就不会也不能有错误,产生负面效应,而只能正确,产生正面效应。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把新闻舆论监督放到现实生活中考察。

衡量正面效应或负面效应的标准,归根到底是社会实践。凡是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是正面效应;凡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则是负面效应。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监督的特殊方式,它无时不在,但在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时期,它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进步的影响和作用,要大于平时。它基本上无事不在(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除外),但它对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影响和作用,也要大于一般事件、一般人物。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考察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历次重大政治运动和重大变革时期的反映和影响,进行简要的剖析。为了便于阐明问题,讲清道理,我们把建国以来的重大政治运动和重大变革的历史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反右派(反右扩大化)、大跃进、反右倾时期。

反右派时期,新闻媒介铺天盖地揭露和批判的是正确的或正常的思想、言论、行为,而且把这些思想、言论、行为上“纲”上“线”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对左的思想和路线的推行进行思想发动和舆论支持,对反右派斗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伤害了一大批好同志,这样的新闻舆论监督其效应显然是负面的。在大跃进和反右倾斗争中,新闻媒介着力揭露和批判的是被说成有着严重右倾保守思想言行的干部和群众,而他们主张和坚持的实际上是科学的言行和实事求是的路线,这样的新闻舆论监督其效应也是负面的。

(2)十年“文革”期间。

这一时期,由于新闻媒介被林彪、“四人帮”控制,成了他们制造现代迷信和篡党夺权的舆论工具,新闻媒介揭露和批判的主要对象是被诬蔑为“党内走资派”的坚持正确的思想和路线的革命领导干部,还有被诬蔑为“反动学术权威”的坚持正确的思想、理论,开展理论研究有造诣的学者。这期间新闻媒介为林彪、“四人帮”起了“助纣为虐”的反动作用,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应更是绝对负面的。

(3)1977、1978年的“拨乱反正”时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由邓小平同志领导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破除了长期以来现代迷信的精神桎梏,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胜利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创造了思想、理论、组织基础和舆论准备,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一页。这场大讨论是由《光明日报》发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引发的,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解放军报》为代表的中央新闻媒介和地方新闻媒介,刊登和播发了许多报道和文章,批评的主要矛头是“两个凡是”的错误思想和路线,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它实际上是一次在理论和思想路线上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拨”林彪、“四人帮”之“乱”,恢复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重大的正面效应。

(4)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这个期间的新闻舆论监督,除了1989年那个特殊的短暂时期以外,从整体来说,它的效应是正面的,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逐步形成了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特色。新闻舆论监督在党的纲领和基本路线指导下,坚决反对权力腐败和其他种种腐败,坚决反对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乱作为和官僚主义及不作为,反对社会上的各种邪恶势力、不法行为、不正之风、不良现象,对维护和推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推进党和政府各项工作,起到了“乘风破浪”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新闻媒介,建国以来在经常性的宣传报道中,是有很大成绩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是不容否定的。但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除了建国初期和“拨乱反正”及以后年代,在重大社会变革时期,曾经存在严重的失误和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不同时期处于执政地位的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正确与否。一般来说,如果某个时期的思想政治路线是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将产生正面效应;反之则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及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一般来说,在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正确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应将是正面的,而在思想政治路线不正确的情况下,其效应很难是正面的,但应该也可以尽量减少负面的影响。如果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立场错误,水平不高,在思想政治路线不正确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应肯定是负面的。比较困难的是在某个特殊时期,比如“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初期和那个短暂的“政治风波”期间,由于党的正确思想政治路线受到干扰,新闻舆论监督也即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它将影响人们对正负面效应的判断。

第五节 全面认识新闻媒体功能

本节论述从全面认识新闻媒体功能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承认和阐明执政党的思想政治路线的正确与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负面效应有决定性影响,并不是为了否认或降低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所负的责任。相反,更说明了他们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应承担更大的历史责任,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消极地吸取教训,持一种无所作为的态度,放弃新闻舆论监督。他们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思想政治路线的影响下,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实现和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尽量防止和减少它的负面效应。

新闻媒体功能是新闻学的基本问题。按照传统的新闻观点,新闻功能指的是新闻的职能、作用,也即新闻媒体对人民群众和社会产生的积极效应,发挥的合理效能。主要的功能有:报道新闻,传播信息;表达意见,引导舆论;服务社会,指导生活;传播知识,普及教育;提供娱乐,裨益身心;播载广告,促进产销。新闻属性也是新闻学的基本问题。按照传统的新闻观点,新闻属性指的是新闻本身的固有性质,新闻的特性、特征。新闻的属性包括:真实性、时效性、客观性、新鲜性、倾向性、可读性、知识性、趣味性等。有些学者除了同意上述观点以外,还认为党性、思想性、意识形态性、战斗性和文化性、商品性等也是新闻的属性。

以上对新闻和新闻媒介属性和功能的表述,都有一定的道理,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阐明了新闻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但对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却没有提及,有的可能不认为它是一种功能,有的可能把它归属于某项功能或某类属性之中,没有独立列出。

我们认为,不论是从新闻的属性,还是从新闻的功能来说,新闻舆论监督都应该列入,而且应把它放在重要的地位。这里,我们试着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从新闻报道的总体分类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面宣传成绩的,一类是暴露、批评错误和问题的。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客观报道,一部分可以归于前一类,一部分可以归于后一类。对新闻报道作这样的分类是有客观依据的,正如前面我们所论述的那样,客观世界、客观事物从来都是“一分为二”的,有正面和负面。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如果只反映或渲染、夸大负面,当然是片面性,但如果看不到、不反映负面,同样也是一种片面性。违反真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把没有说成有,搞“客里空”、“假大空”是违反真实性,但对于确实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有意无意地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做任何报道和反映,同样也是违反新闻的真实性。现在我们都主张“帮忙而不添乱”,这是正确的。从新闻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工作产生的影响来说,它完全可以做到“帮忙而不添乱”。这里的关键是“帮忙”、“添乱”究竟指什么,如何正确理解?我们认为,我们所说的“帮忙”、“添乱”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秩序。整个国家就好比一部庞大的机器。机器运转多年,其零部件难免会受损,转动不灵,需要检修、维护,必要时更换零部件、注入润滑剂。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损坏整部机器,让它停止转动,相反,正是为了使机器继续运转,运转得更快更好。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利益和国家秩序,就好比检修、维护机器一样,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正是“帮忙而不添乱”,不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才是不“帮忙”、只“添乱”。

不仅如此,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党和国家来说,还是一条重要的了解真实的社情民意渠道。党和国家了解社情民意有多种渠道,但与“官方”渠道和“纯民间”渠道不同,新闻舆论渠道有它独到的优势,它可以提供那些从“官方”渠道听不到的东西;与“纯民间”渠道(“小道消息”)相比,它又经过新闻机构一定的审查筛选,要更为准确、可靠。这样的事例很多,如重大矿难事故,有不少起都是由媒体和记者首先发现并曝光,引起有关部门关注,深入追查才得以受到整治和处理的。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是“帮忙”还是“添乱”的问题。《民主与法制》杂志2001年第19期的“卷首”,刊登了一篇转自人民网的题为《媒体揭露南丹矿难是添乱还是帮忙》的文章,全文如下:媒体揭露南丹矿难是添乱还是帮忙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揭露和反映,南丹特大矿难能否公诸天下?不法之徒能否受到应有严惩?极其珍贵而又被破坏得一塌糊涂的南丹矿区,能否得到应有的整治而使国家资源免遭更为惨重的破坏?对这些问题,或许不宜给予一个笼统的回答。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新闻界在对南丹矿难的揭露中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用中央权威人士的话说,新闻界对此功不可没!但是,对冒着生命危险坚决揭露这一“惊天大案”的新闻界,也有不少责骂之声。有人认为新闻界给“地方抹了黑”,给地方政府工作“添了乱”;有人质问坚决揭露这一丑闻的新闻记者“究竟想干什么”;有人扬言要对其中的新闻记者如何如何;甚至在当地一些重要的场合乃至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会上,也有人以怒不可遏的态度和语言发泄对记者们的满腔怒火……所有这些指责的背后,其实都清楚表达了某些人对新闻界的不满和警告。在这些指责者看来,记者们最好对南丹矿难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既不写,也不说。然而,记者们要是这样做,就会变成记者的另类,不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和“喉舌”了。值得庆幸的是,记者们在特别时刻,做出了应有的选择。新闻界——包括中央驻桂新闻单位和广西当地的记者——在南丹矿难被掩盖得几乎密不透风的时候,不顾个人安危,深入矿区调查取证,冲破基层伪装和封锁,果敢地向中央反映和对外揭露了这一特大矿难。结果,黑暗的铁幕被撕开了,事故被着手严肃查处了,南丹矿区开发中长期混乱不堪的局面开始得到控制并实施全面整治了。至此,本文前面提到的问题也就可以回答了:勇于揭露南丹矿难的记者们,对政府特别是对地方政府,不是添乱而是帮忙;记者们的这种行为实在是“好得很”,而不是“糟得很”;站在对党和国家及对人民大众负责的立场,应对记者们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确实,记者们这次对南丹矿难的揭露,既是忠于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也帮了政府的一个大忙。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党和国家的利益及人民的利益乃至生命安全受到极大损害,政府的职能就是彻底弄清和严肃查处这种极为恶劣的特大事故,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记者们做的同时就是政府必须和应当做的。当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获知事故真相时,记者们通过深入调查掌握真相,就此进行负责的反映和揭示,这难道不是帮政府的忙?如果没有新闻记者的揭露,事故被不法分子再隐瞒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然后再暴露出来,必将造成更恶劣的影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政府也将陷于更大的被动。因此,那些认为媒体在南丹矿难事件中添乱的人倒是应该好好想一想:为什么这场发生在互联网时代的特大事故,竟被隐瞒了半个多月?地方主管部门为什么在这么长时间中失去了对重大事故应有的识察和调查功能?相应地,地方有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对此应该进行怎样的反省和改进以及应当就此承担怎样的责任?公平地说,就地方有关部门的“失聪”和记者们的“明察”两相比较,应当对新闻界表示谢意:谢谢你们,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说话的记者们!

二、从新闻媒介的“喉舌”功能来认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这是中国新闻界普遍赞同的观点。尽管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外没有一己私利,但党和人民终究是不同的主体。因此,当我们细化新闻媒介的诸多功能时,就可以认识到,新闻媒介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有时从别的渠道得不到的新鲜信息,这就是党和人民的“耳目”作用。新闻媒介又有传达、宣传党的主张的功能,党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地把自己的主张告诉人民,动员和组织人民为实现党的主张而奋斗,这就是党的“喉舌”作用。那么人民的“喉舌”作用又通过什么方式体现出来呢?主要就是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朱基同志在他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期间,1998年曾到中央电视台视察并与电视台领导和《焦点访谈》的新闻工作者举行座谈,并作了长篇发言。他除了充分肯定《焦点访谈》专题越办越好,在新闻舆论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越来越受到广大观众欢迎以外,还明确指出:“舆论监督非常重要,它对我国的人民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朱基同志在经过认真思考后为《焦点访谈》专门写下十六字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并强调开展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介是“群众喉舌”,“要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我们(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使全国人民受到鼓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促进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朱基在提到“群众喉舌”时,在场的一位同志插了一句话:“也是党的喉舌”,朱基接着说:“对,群众喉舌与党的喉舌应当是一致的。”但朱基在这里针对的是自下而上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强调它应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纠正党和政府工作中问题的声音,所以题词中题了“群众喉舌”四个字,指出这样做的结果是“使人民受到鼓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促进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朱基的题词既切合主题,又意味深长,他的题词和谈话,启迪和教育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树立一种正确的理念。[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39页。[2]施拉姆:《传播学概论》,第18页,转引自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第三章 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与启示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一贯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特别是粉碎“四人帮”、拨乱反正以后,新闻舆论监督呈理性发展的态势。在这项工作中有许多成效显著的范例。

探讨新闻舆论监督,要考察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新闻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从不同历史时期所发生的重大新闻舆论监督事例出发,分析它们所起的作用,归纳出它的类型。用成功的事例,说明我们过去达到的高度,有什么经验;对不成功的事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第一节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发展概况

为了考察方便,有必要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阶段性划分。划分事物的发展阶段,主要看它的形态特征。新闻舆论监督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形态是不同的。而不同的形态,是由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前面章节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质的探讨出发,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在性质和外延看,它作为社会监督体系中的一种,主要作用于党和人民内部。在中国共产党没有成为执政党之前,党的新闻工作对敌人的揭露、批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舆论监督,那时的新闻工作虽然也开展了对党内、革命队伍内部的缺点、错误的批评,但由于战争环境等因素,还主要不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且数量很少,影响也不大。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舆论监督。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新闻舆论监督得到了倡导和发展,但中间出现了很大曲折,尤其是“十年动乱”时期,出现了倒退,总体上看,新闻舆论监督呈“之”字形发展,曲折大于发展。而从1976年“四人帮”被打倒至今,总体上看,新闻舆论监督呈理性发展的态势,党内法规逐步完善,各项实践趋于健康开展。

于是,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我们以1976年“四人帮”被打倒、“文化大革命”结束为界,分两个阶段加以考察。第一阶段,属于党内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初步构建和实践的曲折发展阶段。第二阶段,是党内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逐渐完善和实践的不断发展阶段。这其中,重点考察和探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一、党内法规的初步构建与实践的曲折发展

对于取得执政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还要不要新闻舆论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条件下,新闻媒体从统治者的对立面转变成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媒体与党和政府之间不是敌我关系、对立关系。这时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坚持自己的“使命”上,由主要对敌人的揭露与批判,转为主要对自己政党内部和人民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舆论监督特别是通过批评报道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无产阶级与社会主义报刊与生俱来的品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很重视报刊的批评功能。他们不仅在他们的著作中反复强调批评性报道的重要性,而且亲自在报刊上进行批评报道。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领导人都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和阐释,我党在许多文件中一再强调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并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些理论和实践,都是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革命领袖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为后来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报刊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闻批评理论的精神和传统。中国共产党第一张政治机关报《向导》周报从1922年9月年创刊起就无情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封建军阀的本质,帮助人民认清正确的道路;同时高度重视统一战线的宣传,对孙中山及其领导的国民党的进步给予热情鼓励,对其错误倾向也作善意的批评。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革命斗争中,毛泽东同志科学地总结了党的建设的宝贵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倡导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作风。毛泽东这一光辉思想被贯彻到党的新闻工作之中。1942年《中宣部为改进党报的通知》明确指出:“党报要成为战斗性很强的党报,就要有适当的正确的自我批评,表扬工作中的优点,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经过报纸来指导各方面的工作。”

但是,在这个时期,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主义的新闻批评理论未能在新闻工作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此后的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地位,1950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报刊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决定》强调“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了。”《决定》指出:“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地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他们对于党和政府的批评和建议,纵然这些批评和建议并非完全成熟与完全正确,而他们也不会因此受到打击与嘲笑。”“我们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与人为善的批评,而不是为着反对人民民主制度和共同纲领、为着破坏纪律、为着打击人民群众前进的信心和热情,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和散漫分裂状态的那种破坏性的批评。”“报纸刊物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的批评仍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压制批评。对于属实的批评报道,被批评者应当公开接受批评和改正错误的结果。《决定》体现了党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在报刊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原则、目的和具体方法,为建国后的批评报道出现第一个高潮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时期,批评报道开展得如何成为衡量一张报纸办得好坏的重要标准,各报刊都积极地进行高质量的批评报道。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49年至1956年,《人民日报》发表的批评报道和批评稿件达7499篇之多,其中,1951年到1953年3年间,平均每天刊登的批评稿件超过了4篇。这一时期,报纸集中揭发和批评了一批重大的典型的事件,报道“三反”、“五反”和对党的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的严肃处理,是新中国建立后新闻舆论监督规模最大的第一次实践。“三反”即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中央部署原是在机关、团体内部进行的。在运动过程中,迅速揭发出资产阶级不法分子腐蚀、勾引机关、团体中的不坚定分子,向党猖狂进攻的严重情况,于是同时开展“五反”,即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

从《人民日报》1952年1月至6月刊登的内容看,“三反”以及与之并行的“五反”,成为压倒一切的宣传中心。评论、新闻、文章、来信以及检讨,往往占《人民日报》四个版中两版以上的篇幅,远远超过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大运动的宣传。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经陆续开展反贪污斗争。东北最早,1951年8月就开始了。接着各中央局或大行政区政府负责人陆续发表了推进此事的指导性讲话。党中央十分重视此事,决心发动一场运动,在全党范围内实现七届二中全会关于防止腐蚀的方针。《人民日报》于11月开始集中报道,并于11月23日发表社论《向贪污行为坚决斗争》,指出全国胜利后(尽管台湾尚未解放),许多旧军政机关人员转入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有些人改造得很差,承袭了国民党政府的腐朽作风,从已经发现的贪污案件看,这种人占全部贪污案件的94%,也有一些参加革命较久的干部,进城后受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迅速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社论提出“开展一个群众性的民主运动”,肃清这种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污毒。

这个运动的突出特点,或者说留给后人的宝贵经验,是言出法随,“敢于碰硬”。人们至今记得对刘青山、张子善的严肃处理。从“三反”、“五反”后期的处理标准来看,刘、张可能不死,在处理他们的当时,国人交口称赞人民政府公正无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张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将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我国的民族工商业,特别是中小工商业,解放前在“三座大山”压迫下,都已奄奄一息。新中国成立后,它们依靠人民政府多方扶植,迅速恢复发展,翅膀逐渐硬了,有的施放“五毒”(即“五反”的五个对象),向党向工人阶级猖狂进攻。北京一地查获有“五毒”行为的工商户达四万多户(“五反”运动中期统计数字)。重庆工商业界成立许多组织,如图书教育用品业的“星一集会”,盐业的“星二聚餐会”,液体燃料业的“星期聚餐会”,土产运输业的“联谊会”,印刷业的“星六茶话会”……定期公开集会,研究、策划施放“五毒”。组织比较严密的钢铁机器业的“星四聚餐会”,由12家厂商的头面人物组成,以联络感情、研究业务为名,交换经济情报,策划垄断政府的加工订货,收买国家机关和国家企业的经营人员,时间不长即盗窃国家财产120亿元。《人民日报》揭露资产阶级进攻相当得力。林里同志写的从几个角度揭露“星四聚餐会”非法活动的系列通讯,引起读者广泛的注意。“三反”在机关内部很快发展为范围广泛的反腐败运动。《人民日报》载:东北人民政府有个部长——“老革命”、“大干部”,私自录用16名亲友为干部,其中有脱党分子4人、反动党团分子和有严重政治嫌疑分子3人、逃亡地主2人、原在别处工作因品质不好被清洗者2人。当然,这11个人经过进一步审查,不一定都是不能工作的坏人,但不经组织同意私自录用,无论如何是错误的。当时新闻报道要比以后一个时期开放,像这样严重甚至比这还严重的问题,都能登报以引起警惕。江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名检讨官僚主义错误;宁夏商业厅长、开封市委书记(两人都是大革命时期入党的“老革命”)[1]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都是登了报的,群众反映良好。

此外,各新闻媒体还刊登了大量批评性报道,如关于山西省交通局干部多起重大贪污案件的报道,关于上海奸商王康年唯利是图用假药坑害志愿军的报道,以及围绕当时“三反”、“五反”运动对于干部队伍中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揭露等等。同时还对整党整风中发现的严重官僚主义、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了公开揭露,对于反官僚主义、严肃党纪、端正党风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时期的批评报道给刚刚获得解放的民众树立了信心,使党的威信和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

1954年7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目前,报纸上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没有经常地充分地开展,部分的批评不严肃不正确”,主要原因是党委对领导和支持开展批评做得不够;党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骄傲情绪和压制批评的现象,缺乏对批评特别是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的“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革命态度”;报纸上发表的批评有一部分发生的事实错误和态度不适当,甚至有些报纸发生过脱离党委领导的倾向。《决议》提出:报纸必须开展批评。把报纸是否充分地开展批评、批评是否正确和干部是否热烈欢迎并坚决保护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衡量报纸的党性、衡量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委领导强弱的尺度。“在我党已成为执政党的现在,如果以害怕被敌人利用为借口而拒绝在报纸上公开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那是完全错误的。”同时要求党委领导、协助和支持报纸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保证它的实际效果。《决议》发表后,中央各地方局和省委根据决议的精神纷纷作了改进本地区报纸工作、加强报纸批评的决定,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一些不积极开展批评的报纸,当时受到了批评,并很快有了改进。报纸除以新闻、调查报告、群众来信等形式进行批评外,还发表尖锐泼辣的小品文、讽刺漫画等。批评对象不仅有普通干部、基层干部,还有大区、省级领导干部。批评报道发挥了很好的教育鞭策作用。

可惜的是,党的优良传统未能始终发扬下去,它与整个中国革命的道路一样,走了一个“之”字。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代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多曲折、多磨难的时期,新闻事业进行批评报道的优良传统屡受破坏。在扩大化的“反右斗争”、“大跃进”、“反右倾”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中,新闻媒介受到“左”的错误路线和思想的冲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遭到破坏,新闻舆论监督走偏了方向。特别是在“文革”中,在“四人帮”控制下,新闻媒介只有破坏性的“大批判”,新闻舆论监督完全是负面效应。

二、党内法规的逐渐完善和实践的不断发展

1976年“四人帮”被打倒以后,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从总体上讲,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新闻媒介冲破重重阻力,发表有关拨乱反正的新闻报道,尤其是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开展的舆论监督,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打下了舆论基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央正确路线、方针的制定、贯彻与执行,新闻媒体逐渐恢复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一时期,在新闻媒体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得到恢复有三个明显标志:一是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对党和政府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所加强;二是电视新闻报道作为新的形式加入到舆论监督中来;三是党内新闻舆论监督法规进一步完善。1.对党和政府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198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和《工人日报》同时发表消息,披露1979年11月25日凌晨,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2号”钻井船在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当时船上有74人,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多万元,造成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史上罕见的重大事故。紧接着,《人民日报》、《工人日报》连续发表评论和读者来信,仅《人民日报》即发表各种文章20余篇。中央和地方报纸,除刊登新华社电讯稿以外,还用社论、评论、通讯、专栏等形式连续报道。随着事情的发展,8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记者述评——《从“渤海2号”事故看石油部的领导作风》,批评了石油部主要领导对待“渤海2号”事故的错误态度和做法。舆论界强烈呼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同时要求肃清“左”的错误的影响,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国家财产不被糟蹋。“渤海2号”事故报道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极大重视。1980年8月25日新华社报道了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批评了石油部领导在“渤海2号”事故中的做法。《决定》还承认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理不当,也是严重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并给主管石油工业的国务院副总理以记大过处分。国务院的《决定》还号召石油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从“渤海2号”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紧接着又报道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渤海2号”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审理,报道了直接责任者被判刑的消息。“渤海2号”事故的报道和处理是一次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这一报道持续时间达8个多月,结果是部长被撤职、副总理记大过、国务院公开检讨,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

这一时期,《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北京某饭店青年职工陈爱武批评商业部部长到饭店吃饭不照标准付费的事情,反对吃“特殊饭”的不正之风,也引起强烈反应。这几起以高级领导干部为批评对象的新闻舆论监督,给沉寂了多年的报纸批评注入了新的活力。2.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兴起

新中国电视事业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步,这时已有很大发展,观众数量已超过1亿人。电视新闻报道具有直观、可信、影响力大的特点。电视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成为这一时期引人关注的又一亮点。

1979年9月8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王府井大街的停车场》,是新中国出现最早、影响较大的电视批评新闻报道,是中央电视台对“广播电视不宜开展批评报道”禁区的一个突破。

从1956年起,中国广播新闻工作者曾从苏联搬来一条“经验”,所谓广播中不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理由是电波可以超越国界,缺乏保密性,容易被敌人利用;声音传播瞬息即逝,过身不留,会造成断章取义,效果不佳。自此以后,广播中极少有批评报道。1958年,新中国电视开播后,也援用此例,同样长期没有批评性报道。

1978年,广大电视新闻工作者开始探索突破这一框框,电视新闻舆论监督报道开始在中国荧屏上出现。《王府井大街的停车场》批评了某些领导干部及其家属搞特殊化,用公家的小轿车上街办私事。报道播出后反响强烈,短短几天内,中央电视台收到1500多封来自全国各地观众的信件,同声称赞这条新闻击中了时弊。

这样一条新闻打开了中国电视新闻报道的禁区,是电视新闻舆论监督报道这棵幼苗终于破土而出的标志。自此以后,批评性报道在中央和各地电视台中方兴未艾,不少电视台还开辟了以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为主的专栏,如广东电视台的《立此存照》、上海电视台的《观众中来》、山东电视台的《街头见闻》、北京电视台的《观众之声》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开办的《焦点访谈》,这一节目不仅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也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

作为一个电视栏目,《焦点访谈》以“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为主旨,每晚黄金时间播出。其中,舆论监督类的批评报道只占这个节目的不到三分之一,即使在舆论监督类节目最多的年份和季节,比例也没有超过节目总量的50%。这些批评报道,把视点投向大众关注的各种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胡锦涛、江泽民、李鹏、朱基、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亲自过问《焦点访谈》反映的问题。《焦点访谈》罕见地得到了共和国三任总理的题词和赠言。2004年4月8日,温家宝总理给《焦点访谈》发来亲笔信,认为《焦点访谈》用责任作为主题,回顾十年的历程,展望未来的前景,很有意义。他指出,责任,就是新闻工作者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责任源于对国家和人民深刻的了解,对国家和人民深厚的感情。只有对国家和人民了解得深,爱得深,才会有强烈的责任感。责任体现在对焦点的关注和正确的把握,特别是要善于抓住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事情。责任还体现在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社会效益。“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强调“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批评和监督。只有人民的批评和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犯骄傲自满的错误”。希望《焦点访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越办越好。《焦点访谈》的第一个舆论监督类节目是在开播两天后,播出的北京郊区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的批评报道,事不大,但却是对“滥用权力”行为的一次旗帜鲜明的监督,反响很好。这之后,《焦点访谈》的记者们以高昂的热情在全国各地奔波,“盗伐危及大动脉”、“309国道乱收费”、“河道里建起商品楼”等报道,都是轰动一时的经典之作,《焦点访谈》因此声名鹊起,很多老百姓将其视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收视率长期稳定在30%左右,每晚观众达3亿人口,每天有数千观众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下,《焦点访谈》的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播出的许多节目有了整改反馈,违法违纪者受到了惩处,以至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工作常常由于《焦点访谈》的报道而得到改进。一个电视栏目能如此广泛、深刻地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影响,说明了电视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继《焦点访谈》之后,全国各地电视台曾开办了60多个类似《焦点访谈》的栏目。3.党内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这一期间,根据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中共中央陆续下发了文件与规定,党内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规不断得到充实与完善。

1981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决定》指出:“近年来,许多报纸刊物重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积极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提高了党和报刊的声誉。今后要坚持这样做。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报刊开展批评,推动工作。”

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当代中国新闻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会议报告提出:“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报告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了“舆论监督”概念,并赋予舆论广泛的意义,它不仅包括批评报道,而且包括对党务、政务活动的报道,对重大情况、重大事件的报道。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有了政策上的依据,并成为党赋予新闻业的重要任务。舆论监督进入了建国以后的第二个高潮,出现了一些在全国有影响的取得正面效应的舆论监督报道和批评性报道。

1987年4、5月间,第六届全国人大召开,中央电视台现场播出8场记者招待会实况,中央领导会见港澳代表、委员、记者的实况,其他新闻媒介也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充分地报道人代会有关情况,在国内外产生了相当好的影响。这是正面报道政务活动的典型。同时还有一些有影响的批评报道,例如对大兴安岭火灾的报道,揭露了火灾中一些领导干部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并推动有关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1988年4月,经中央同意,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新闻改革座谈会纪要》。《纪要》指出:要“正确开展批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公开批评,是反对官僚主义,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舆论监督所必需的”。《纪要》重申了1981年《决定》关于批评稿要事先征询有关领导机关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的规定,但增加了一个条件,这就是“特别重要的批评稿”;言外之意,不特别重要的批评稿件就不必经过这一程序;而且又提出了要求:“受征询的组织和个人应尽快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纪要》还就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订出了一些“规矩”,从而从党的政策和纪律方面对舆论监督作出了一定的规范。

20世纪90年代,新闻舆论监督继续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报告重申:“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也强调新闻媒介“要加强热点问题引导和舆论监督”。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写上“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近年来,“舆论监督”一词开始载入法律法规文件,如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把“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列为报纸的职能之一。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1996年《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地方法规)第五条规定:“新闻工作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997年《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宣部印发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原则、当前重点、注意问题、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和加强领导各方面提出了要求,进行了规范。要求“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意见》还提出了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意见》同时强调了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

这是我党在新时期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制定的新的指导性法规,它反映出我党对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党内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在这一时期,新闻舆论监督逐渐成为新闻媒体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20世纪80年代后期,《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新闻单位共同揭露了晋江假药案。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日报》关于黑龙江双城堡火车站野蛮装卸的报道,《工人日报》批评进口货无人认领,一些单位浪费国家资财、管理无序,《农民日报》反映某市化肥厂推销劣质化肥、坑害农民的报道,《经济日报》批评广州市工商局一分局要企业报销修理摩托车的费用,《光明日报》披露黑米专家陷于困境的报道,等等,都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92年起首都十几家新闻单位组织“中国质量万里行”,仅1993年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台组织的“93质量万里行”,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播出节目58期,正面典型79个,反面问题52个,其中社会影响大、效果明显的还是舆论监督类报道。与此同时,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为代表的各地电视台的新闻舆论监督类节目,也纷纷移至每晚黄金时间播出,影响越来越大。如1996年冬以来的“山西长治309国道乱收费”、“河南郑州张金柱交通肇事案”、“湖北荆门某法院执行要收执行费”,推动了解决公安司法系统的腐败问题;199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查处6起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的事件,其中4件是《焦点访谈》提出的。这些电视节目敢于切入社会焦点,针砭时弊,因而既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又受到群众的欢迎。至于新闻媒体批评政务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个案,则不胜枚举。

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大多数线索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十分注意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日报》每天收到群众信稿约2000件,每周用半个版的篇幅刊登读者来信。1995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地位发表苏州一位母亲来信,控诉淫秽光盘对儿子的毒害,呼吁扫黄不可手软,促进了全国的扫黄工作。各地报纸和一些新闻性期刊也大都设有“读者来信”一类的专栏。“读者来信”成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党和政府工作,干预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20世纪90年代起,许多电台、电视台相继开设“电话热线”直播节目,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显示了新闻舆论监督阵地的扩大。

第二节 新闻舆论监督的六大分类

历史上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按其内容分类,可以归纳为六种:第一种是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第二种是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三种是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种是对某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行为的监督;第五种是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第六种是对社会丑恶现象、严重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

一、对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情况的监督和对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构成了我国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首要内容。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而党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主要通过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出来。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新闻舆论监督,要求新闻媒体站在维护党的正确指导思想的立场上,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揭露和批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具体又分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情况的监督;二是对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1.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监督

在党的工作实践即路线、方针、政策中,路线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党的路线包括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它直接源于党的奋斗纲领和指导理论,是党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础。如果路线发生偏差,其他就会走入歧途。

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要服从于党的路线,服务于党的路线。但是,这种服从和服务,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党的新闻媒体,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从其意识形态特征说,是党的“头脑”和“思想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党的新闻媒体从思想上、政治上对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中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类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新闻史上不乏其例,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中我国新闻界开展的舆论监督。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977年2月7日,当时中央主要领导人批准“两报一刊”发表题为《学好文件抓住纲》的社论。这篇社论中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即“两个凡是”的观点。“两个凡是”提出后,遭到了老一辈革命家的坚决反对。邓小平最早反对“两个凡是”。1977年4月10日,邓小平在给中央的一封信中提出:“我们必须世世代代地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来指导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把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事业,胜利地推向前进。”同年7月,邓小平在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上再次重申了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这个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原则。他的观点受到了叶剑英、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支持和响应。之后,开始出现了一些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拨乱反正的文章,促进了思想界、理论界的思想解放。

中国新闻界在这场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以前,《人民日报》和不少报纸以及社会舆论已经就教育战线“两个估计”问题、所谓“文艺黑线”问题、老干部和“走资派”问题、知识分子问题,特别是天安门群众运动等,强烈地提出拨乱反正的要求。1978年3月26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了《标准只有一个》的短文。这篇短文明确地说:“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社会实践。”文章还说,马克思主义是真理,但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由于这篇文章篇幅较短、发表的位置不显著,未引起较大的关注。

1978年1月,《光明日报》组织了一篇南京大学教师胡福明的稿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报社理论部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文作了多次修改。到1978年4月,经过作者和编辑部反复修改的这篇文章编排在《哲学》专刊上准备发表。总编辑杨西光在审阅大样时决定,将文章撤下来,进一步修改后在《光明日报》一版发表。文章经反复修改,于4月27日定稿,由中央党校副教务长吴江同志送胡耀邦审阅。在修改过程中,杨西光与吴江商定,为扩大文章影响,先在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理论动态》上发表,第二天在《光明日报》发表。这个考虑,经吴江请示胡耀邦,得到批准。5月10日,中央党校内部刊物《理论动态》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5月11日《光明日报》以本报特约评论员名义公开发表了这篇文章。

由于这篇文章发表在《光明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署名为“本报特约评论员”,内容是以理论形态批评“两个凡是”,特别是文章发表后,新华社当天晚上全文播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二天全文广播,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合力,这篇文章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当时中央主要领导人和主管宣传、意识形态的领导人加以严厉谴责和压制。而邓小平阅读了这篇文章后,则认为是一篇好文章,他抓住这篇文章做了一篇“大文章”。1978年6月2日,邓小平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心是讲实事求是。他说,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有些人实质上是主张只要照抄马克思、列宁、毛主席的原话,照抄照搬就行了。要不然,就说是违反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反了中央精神。他尖锐指出,这个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涉及怎么看待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问题。邓小平阐述了实践是检验理论、政策、计划、办法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深刻地批评了“两个凡是”。这个讲话是对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有力支持,使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在全党、全国范围开展起来。

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是在我们党和国家处于重大历史转折的背景下,由邓小平发动和领导的一场政治斗争。这场大讨论,为召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奠定了政治和组织基础。邓小平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高度评价了这场讨论的伟大意义。12月22日通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说:“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认为这对于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从此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中国的新闻媒体发表(包括转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以及发表有关评论文章,引发了这场大讨论。这实际上是中国新闻媒体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一次成功的舆论监督。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监督,在历史发生重大转折时期,作用尤其明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和他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中国的新闻媒体还发表了一大批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拨乱反正的文章和新闻报道。这里仅以我们了解和熟悉(有的是亲身经历)的《光明日报》为例简要介绍。

1978年7月21日,《光明日报》《经济学》专刊在全国率先发表读者来信《农村集市贸易应该恢复》,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此后,《光明日报》组织开展了讨论,共发表读者来信9篇、按语3篇、评论员文章1篇。这场讨论,成为历史转折关头1977年至1978年农村改革的组成部分。

11月15日,刊登文章《评姚文元〈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这篇文章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发表,并首次为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平反,促进了对“文革”中受冤屈的同志的平反进程,产生了很大影响。

1979年1月13日,刊登文章《阶级斗争“任何时候”都是“纲”吗》,第一次从理论上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就整个社会而言,主要矛盾、中心工作只有一个,即“四个现代化”。

1月23日,刊登文章《彻底批判林彪、“四人帮”恶意推行的“左”倾路线》,文章第一次否定了林彪、“四人帮”的路线是“形左实右”、“假左真右”等提法,指出其路线的实质是“左”。

5月31日,发表文章《重评关于“合二而一”问题的“论战”》,第一次详细揭示了1964年至1965年我国哲学领域关于“合二而一”问题的“大论战”的内幕及其后果,并否定了一直以来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争论是所谓“哲学战线三次大斗争”之一的判断。

7月10日,发表文章《如果没有民主,什么事情也办不好——应该为马寅初先生恢复名誉》。这是全国第一篇公开要求为马寅初平反的文章,引起极大反响。

8月9日,刊登《坚持唯物主义,不能不批判唯心主义——回顾“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的“论战”及其教训》,首次回顾了这场哲学“论战”及其后果,总结了教训,提出了在政治上必须发扬民主,在理论上必须允许自由讨论,同时要分清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界限的观点。

1980年7月21日至22日,连续刊登通讯《划破夜幕的陨星》,记述思想解放的先驱遇罗克的不幸遭遇。这在全国也是最早的。

这些报道和文章,都具有明显的舆论监督特征。它们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比较系统地对极“左”路线下产生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拨乱反正,有力地昭示了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历史转折关头的重要作用。2.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

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与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监督相比,性质是一致的。但内容、形式有明显的区别。从内容上说,这类监督侧重于对新闻事件的直接报道,而不侧重于思想理论的辩驳;从形式上看,它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定之后,自上而下的主要针对执行者的一种检查和监督。[2]

还是以《光明日报》的一篇报道为例。

1982年12月23日,《光明日报》刊发了记者谢军采写的题为《救活工厂有功,接受报酬无罪》的消息,披露了上海市橡胶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韩琨业余受聘、贡献技术、接受报酬、受到打击的经过。

韩琨原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的一名助理工程师。从1979年11月起,接受上海市奉贤县钱桥橡胶厂聘请担任技术总顾问。这是一家乡镇企业,由于厂房设备老化,缺乏技术力量,企业正处在濒临倒闭的状态。韩琨起初顾虑重重,不愿应聘,后来经镇党委书记刘正贤和镇工业公司经理黄云清“三顾茅庐”,最终被感动。韩琨在橡胶制品应用研究方面颇有声誉。他在我国自行设计的火箭用橡胶配件中以及其他军工领域均有多项成果获奖,被授予荣誉证书。他是一个任劳任怨的实干家。镇领导向他递交聘书时,并没有任何报酬的承诺,但他一旦进入角色,就把自己当成钱桥厂的主人,将8小时之外的业余时间都用到了“救活工厂”中去了。每到周末,他换乘几辆公共汽车赶往离市区50多公里的工厂,抓紧时间研制配方,安排生产工艺流程,指导工人操作,钱桥厂由此出现转机。最令人振奋的是,韩琨替企业承接了向上海微型轴承厂提供橡胶密封圈、为国家创汇的大批量业务。

微型轴承橡胶密封圈直径只有2厘米,厚度仅0.5毫米,却要承受轴承高速运转时所产生的热量、磨损。上海微型轴承厂过去出口销路打不开,关键在于密封圈质量不过关。韩琨承揽下来以后,组织钱桥厂全力攻关,经无数次试验,终于获得成功,为我国微型轴承工业领域填补了一项空白。上海微型轴承厂采用了钱桥厂提供的密封圈以后,微型轴承畅销国外,而且售价比过去提高了15%。钱桥厂由此信誉大增,业务量不断增加,企业呈现蓬勃发展局面。这是韩琨受聘之后为企业带来的根本变化。

在两年时间里,鉴于韩琨对企业所作出的特殊贡献及其在研究微型轴承橡胶密封圈这项发明成果中的重要作用,也考虑到韩琨妻子待业在家、两个孩子尚在求学的实际情况,钱桥镇党政领导参照有关规定,以其家属名义每月发一部分津贴,并以科技成果奖的形式一次性奖给韩琨等人3300元奖金。韩琨两年来为企业带来的效益数百万元,如加上上海微型轴承厂出口创汇那部分收益,则更为可观,而他本人所得不过数千元。

但是,韩琨一夜之间成了罪人。1982年年初,他开始失去自由。他因犯有受贿罪嫌疑而受到隔离审查。他所在单位举报后,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起诉。理由就是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背着单位领导,私自接受钱桥橡胶厂聘请,并获得贿赂(即以其妻名义获取的津贴和成果奖)。虽然他尚未进牢房,但和外界隔绝,他本来已经确定由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的资格被取消,单位奖金、津贴也予以取消。当认定韩琨犯有受贿罪的起诉材料到了某区法院后,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杜经奉却感到疑问不少。区法院从深入调研中得出了韩琨“无罪、有功”的结论。一时间,对韩琨既定不了罪,也“解放”不出来,但实际上韩琨在单位还是作为犯人在接受劳动改造。后来,韩琨一案被打抱不平者反映到了市科委科技干部管理处,同时也被上海一家报社的“内参”反映到了市委。市委领导批了“不作定罪”的意见。但市有关部门又明令:不得公开报道。

韩琨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20世纪80年代初,尽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过去几年了,但许多人的思想仍被禁锢着。当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工作的中心后,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矛盾就成了科技工作的焦点。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必然产生抵触。记者了解到,我国的科技力量的分布是很不平衡的,使用也是很不合理的:一方面,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严重缺乏科技人才;而另一方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由于科技体制存在弊端以及课题设置不合理、选题重复、组织协调不适当等原因,科技人才大量“积压”,许多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得不到施展才能的机会,或者是用非所学,或者是无所事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根本,科技人员如何从不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一批“不安分”的先知先觉者在探索、实践,寻找突破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许许多多“星期日工程师”悄悄地应运而生了。韩琨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人物。

有关韩琨遭遇的首篇稿件见报后,从当天下午开始,责难的电话接二连三:“报道严重失实,观点完全错误”,“宣传一切向钱看”,“干扰打击经济犯罪斗争”,还有的指责记者:“不听市领导的话,不把市领导放在眼里”……那段时间,记者也几乎成了一个罪人。但报社领导鼓励记者。短短一个多星期内,记者收到了来自上海及外地致敬致谢的数十封来信,读者称这篇报道反映了科技人员和乡镇企业员工的心声。钱桥镇刘正贤书记说:“《光明日报》敢于在头版头条发表这样的文章,真是一字千金,石破天惊啊!”为配合报社组织的专题讨论,围绕此案记者又先后发表了十余篇报道。韩琨究竟是罪人还是功臣,不仅在社会上存在争论,而且在法院与检察院内部从基层到高层也各执一词,直至提交至中央讨论方一锤定音。上海市委、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杨士法同志召见记者,充分肯定《光明日报》所作的报道以及开辟的专题讨论。但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及其上级单位市化工局领导对报道一直持否定态度,因而迟迟不对韩琨问题给予平反。直到中央书记处一位书记就韩琨一案打来电话,经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再督促,上海市化工局党委才于1983年3月对韩琨一案作出重新处理:韩琨由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退还在审查期间扣发的奖金。他终于重新获得了从事科研工作的权利。

这一事件的报道及由此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如何看待科技人员业余应聘接受报酬”的大讨论,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此案例经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法委讨论后,中央明确通知各地,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兼职并获取合理报酬,由此而受到打击的科技人员一律予以平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方毅充分肯定韩琨事件的报道及其讨论的重要作用,说:“它使一大批类似韩琨这样的科技人员免除了牢狱之灾。”此后不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允许科[3]技人员业余兼职并获取报酬。

在这一时期,各新闻媒体发表了大量的同类新闻报道,它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作用。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法制建设行为的监督

对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法制建设行为的监督,是指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出发,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键是依法监督。依法监督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对外要依法,就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社会各方面、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己要守法,就是新闻媒体自身在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进行监督。这里,重点探讨对社会的依法监督问题。

1979年,青海省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高干子弟杀人案,即杨小民故意杀人案。此案因官官相护、徇私枉法而导致死罪轻判,在青海省激起公愤,群众反应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干预此案,要求复查,但因“官官相护”所形成的障碍,致使此案拖了五年未能纠正。《光明日报》驻青海记者站站长陈宗立顶着重重压力,冒着巨大风险,三次写内参揭开了此案背后的黑幕,终于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中央三次派调查组和工作组到该省调查,中央书记处专门开会讨论此案,并对包庇杀人犯的省委、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等重要领导作了处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曾专门谈到这个案子。

1979年2月26日上午,青海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杨国英之子、25岁的杨小民到水房打水,与《青海日报》编辑王水之子、17岁的王强相遇。王强倒水不慎,水溅到杨小民裤子上,两人发生口角。次日上午9时,两人再次在水房相遇,并再次发生口角。王强回家后躺在床上休息时,戴着口罩、眼镜、白色卫生帽,经过化妆的杨小民突然闯进来,乘王强不备,用五寸藏刀连刺其胸部、腰部,先后刺了14刀。邻居们闻讯赶到,王强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8日凌晨死亡。

案情就是如此简单、清楚。西宁市公安部门依法将杨小民逮捕。城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杨小民犯有故意杀人罪,手段凶残,罪大恶极,于9月6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核准这一判决,并于11月3日报青海省高级法院复核。

万万没想到,青海省高院复核的结果却完全出于人们意料之外:改判杨犯为死缓。而改判的理由却是“罪犯年轻”,“因小事引起杀人”,“两人搏斗的情况存在,谁先动手说不清”等。此后,青海省高级法院两度召开党组扩大会,讨论杨案。会上,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但院长却公开袒护罪犯,恃权凌法。此案后被报到省委,省委常委会12月7日开会讨论,结果也是同意改判死缓。无疑,杨小民父亲的地位在各级领导的讨论中发生了作用。

杨小民改判的消息一经传出,社会舆论大哗,被害人家属在西宁市大街上拿着血衣哭诉。群众也一致谴责“官官相护”。鉴于此案在全省的影响极大,重罪轻判,“官官相护”实在太明显,几乎到了群情激愤的地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法委、省委常委会相继多次讨论,多次复议结果都是维持死缓的判决。对群众的意见,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无动于衷。

陈宗立密切注意着此案的动向,他开始收集材料。但是,收集材料却非常困难,许多知情者不敢提供证据,为了几个关键的事实,陈宗立调查核实,花了几年时间。

杨小民杀人案发生后两年——1982年1月,杀人凶手的父亲却由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升为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副主任;1983年又进而提升为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同时,在杨小民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法院院长被提升为副省长,那位“有功”的州公安局长被提拔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有关人员也得到提升。在当权者的庇护下,凶手杨小民入狱后即被培训了一年,穿上了白大褂,当上了医护人员。入狱两年后,杨犯被改判无期徒刑。

几年的调查使陈宗立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青海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领导贪赃枉法、官官相护的事实都已清楚。1983年10月,他和当时记者站站长李蔚合作的第一篇《情况反映》发回报社。可是,此稿因种种原因未被采用。

1984年6月,陈宗立与李蔚两人共同署名发回第二篇《情况反映》。6月9日《光明日报》的《情况反映》以特刊的形式刊出《青海省委副秘书长杨国英之子杨小民故意杀人重罪轻判群众强烈不满》一稿,此稿披露了杨小民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重罪轻判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的事实,介绍了此案发生的过程和重罪轻判的原因。

这篇未公开发表的《情况反映》产生了比公开报道要巨大得多的效应:邓小平、胡耀邦、习仲勋、陈丕显、薄一波、胡启立等八位中央领导作了批示。当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的批示是:“徇私枉法,官官相护,封建家族关系”,要求严肃处理。随之,中央派出了第一个调查组赴青海调查。

迫于压力,青海省委于同年10月12日重新研究此案,一方面承认原判决不对,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宜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其理由是担心其他犯人也会人心惶惶,影响改造。他们认为,杨小民故意杀人,重罪轻判是工作失误,不存在“官官相护”问题。《情况反映》刊出后,青海省委开始追究是谁把杨小民杀人案捅到中央,已开始怀疑陈宗立参与此事。

就在中央调查组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时,1984年11月5日,陈宗立和李蔚的第三篇稿件《杨小民杀人值得深究——建议中纪委直接派工作组查处此案》又在《情况反映》特刊上刊出。此稿大胆揭露了青海省委、省高院部分领导庇护罪犯的种种行径,认为杨小民故意杀人案重罪轻判的主要原因是“党风不正的产物”,并建议中纪委直接派工作组查处此案,以“伸张正义,端正党风”。

陈宗立反映此案的消息终于被青海省委获悉,杨小民的庇护者们都很恐慌,于是这些当权者给他设置了种种障碍,有关领导软硬兼施,通过陈宗立熟悉的人来劝说,要陈宗立罢手,陈宗立不为所动。该省的一位领导非常恼火,多次在会议上指责陈宗立是“特务”,是“自由分子”,并公开骂《光明日报》不光明。那股保杨势力变本加厉地对陈宗立进行攻击,不断给陈宗立发匿名信、漫画,打匿名电话,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恫吓和威胁。陈宗立的处境日趋恶劣,在这种情况下,一批支持陈宗立的各界人士自发组织起一些人暗中保护他。

陈宗立、李蔚的建议被采纳。1984年12月,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赴青海调查。此次调查历时四个月,查清楚了杨小民杀人案以及包庇其重罪轻判的事实。

1985年7月31日,《青海日报》头版头条报道:1985年1—2月,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查清了事实。调查组认为:省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很多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是歪曲事实的,实质上是官官相护,包庇罪犯;省法院对此案的错判负有直接责任;省委和省委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这一错案由于长期得不到纠正,给党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彻底纠正。

1985年6月13日,中央书记处专门就杨小民杀人案召开第212次会议。在我国解放以来的历史上,中央专门就一个杀人案件召开书记处会议进行讨论是第一次。书记处会议认为:“此案搞了五年之久,青海省的群众意见很大,要尽快解决。有些地方搞封建主义、家族关系、官官相护,应引起严重注意。在这个案子的错判和长期未予纠正的问题上,青海省委的一些领导同志是有责任的。对那些在此案中徇私枉法的人,不管是谁,都要实事求是地予以严肃处理。”这次会议后,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专门发出第228号文件。

7月初,中央再次派出由中指委、中纪委、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协助青海省委和有关政法部门纠正这一错案,对杨案错判中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同时提议司法机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在中央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坚决干预下,青海省委不得不重新讨论杨案,终于作出改判决定,判处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1985年7月31日,青海省召开公判大会,将杨小民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985年12月1日,中央赴青海查处杨案工作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杨小民错判案有关责任者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说,经3个月的工作,先后调查了243人次,取得了351份材料,基本查清了有关责任者。鉴于有关责任人员歪曲事实,故意偏袒,枉法裁决,严重渎职,中央工作组向中央建议,有的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有的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其他处分。

杨小民案惊动了中央,震动全国。邓小平1986年1月17日上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说:杨小民杀人案拖了多少年,青海两届主要负责人都没有解决,“是一个记者,写了内部材料,向中央做了如实反映,中央派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案子拖了多年,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在整顿风气中确实[4]有些人要开除党籍,要清理一下”。

我国其他新闻媒体报道过的类似案例还有许多。在这个案例中,新闻媒体和记者因为有法律和真理,有党中央的支持而取得胜利,写下了中国新闻舆论监督史上罕见的一页。这一案件的发生及其处理,有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不健全的特定历史背景。与那时相比,今天,我国的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制建设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各项法律制度更加完备。但是,这个事例仍不失为新闻舆论依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它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依法治国方面,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是指新闻媒体揭露和批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滥用公共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失职渎职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给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主动开展舆论监督是最有效的自我完善手段之一。党的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舆论监督。

毛泽东对权力运用的监督有过多次论述,最为著名的是在1945年他与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谈话。毛泽东明确指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邓小平一贯重视对权力运用进行监督。早在1957年他就在西南干部会上的报告中专门讲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他说:“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他又强调“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强”,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关键“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他在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舆论监督在民主建设中的作用相当重视,并将舆论监督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不仅在2003年、2004年两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明:“增强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胡锦涛在2004年1月和4月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时都强调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舆论监督作为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建设内容,作为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重要保障,作为建立市场监管体系、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将舆论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法规正式列入《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党的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突破。

这些,是我们加强对权力运用监督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武器。加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把权力运用限制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防止滥用权力滋生腐败,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所以中国共产党一向重视对权力的监督,主动抓住舆论监督这把利刃,割除自身机体中的毒瘤,进行自我完善,自我保护。

我们来看2004年发生的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全面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通过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安徽阜阳农村销售点。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阜阳市发生了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这一事件被新闻媒体揭露后,按照国务院要求,监察部派出调查组,在安徽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有关监管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据新闻媒体报道:调查表明,造成阜阳市婴儿劣质奶粉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2003年5月阜阳市出现第一例关于劣质奶粉造成婴儿营养不良的投诉后,市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劣质奶粉进行过清查,也向消费者发布过警示,公布了劣质奶粉“黑名单”。2004年1月,市政府又召集有关部门部署过对奶粉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过一些成效。但总体上阜阳市政府和工商、卫生等部门存在着对劣质奶粉充斥市场及婴儿受害问题存在情况不明、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督查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遏制劣质奶粉充斥市场的状况。

因此,阜阳市政府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督查不到位的责任;阜阳市工商局作为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职的责任;阜阳市卫生局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监察部的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多次明确批示要严查彻查,依法追究责任,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严肃法纪、依法行政的决心。安徽省委、省政府表示,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高度负责,恪尽职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制造、销售劣质奶粉违法犯罪行为监管失职者的查处力度,以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应当说,无论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条件下,我们党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牢记党的宗旨,为党的事业和广大众民群众的利益英勇奋斗、勤奋工作的,许多人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焦裕禄、孔繁森、任长霞、牛玉儒等,就是他们的杰出代表。

但是,干部队伍也有极少数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对群众搞官僚主义,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侵犯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党的优良作风,损害了党的形象。不要低估了这些人的负面效应。群众往往首先是从党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中认识我们党的。人们在讲系统论的时候常举“木桶”的例子,就是说木桶的最大容积不取决于高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矮的那块。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就是木桶中最矮的。对这种人不揭露、不批评,就是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纵容,就是对党的事业的破坏。解放初期党中央揭露并惩处了刘青山、张子善,挽救了多少干部,争取了多少民心,这是用数字难以估量的。而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揭露和查处可以看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新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在监督党纪、政纪执行情况方面,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行为的监督

这类监督,主要是针对掌握权力的干部;形式上一般是自下而上,即先有群众的反映与揭发,新闻媒体根据反映和揭发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公之于众。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社会道德和伦理结构正在调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而作为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决策中枢的“一把手”,处在经济、政治改革的最前沿,也出现了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

从案件数量上看,涉及“一把手”的职务犯罪与日俱增。1993年到2003年11年间,河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单位“一把手”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123件,约占同期该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11%。无论是从发案的绝对数量还是从当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来看,“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率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卢氏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2000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750元,而原县委书记杜宝乾任职5年间,提拔干部650余人,大肆利用手中权力买官卖官。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纳入侦查视线的行贿者竟然达76人,到起诉时,因证据确凿被列入起诉书的行贿者仍然多达50人,杜本人涉嫌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杜宝乾提拔干部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贿赂的多少。为了自己行事方便,杜宝乾违背组织原则,不设抓组织的副书记,自己亲自抓组织工作。很多人花了钱没有职位,杜便给他们副科级待遇。有人甚至说:“杜保乾身边的工作人员,从会计、出纳到接电话的、看门的,无一例外全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以至于卢氏县的干部人数超标多达50%。

卢氏县中药材集团公司青年干部张冲波从1997年以来,率先反对杜保乾所搞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并多次向新闻媒体反映。1999年7月17日,郑州《大河报》刊登了张冲波和《大河报》一位记者合写的《房子焉能拆了建、建了拆——卢氏县杜关镇小集镇建设做法粗暴》,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之后,张冲波又续写了《房子照样扒、楼层照样加——杜关镇对待舆论监督置若罔闻》,刊登在《大河报》内参上。杜保乾获悉后,决心给张一点颜色看看,他下令司法机关捏造罪名将张冲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把他投进了监狱。

被杜保乾送进监狱的“不听话者”并非张冲波一人。凡爱向新闻单位反映问题,或向上级部门投诉卢氏县问题的人,都在杜的打击之列。寨子村的蓝磁耐散发南京《周末》上刊登的批评杜保乾的文章,被杜保乾斥责为“刁民”。蓝回敬了一句“没有刁官哪有刁民”,结果被刑拘37天。

杜保乾这个“土皇帝”最终是被文峪乡香子坪村党支部书记张文秀“告翻”的。2001年5月中旬,杜派公安人员赴北京抓捕到中纪委告状的张文秀。为了抓到张文秀,杜不惜指示公安人员欺骗北京警方,称张文秀是“法轮功分子”,“到北京搞爆炸的”。事实证明,张文秀是带着确凿证据去状告杜保乾的。5月20日,张文秀被抓回。让杜保乾始料不及的是张文秀将杜索贿、受贿的有关证据材料已经交了上去。中央领导同志当即批示查处,6月4日杜保乾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03年3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杜保乾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杜保乾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追缴其非法所得27万余元人民币的判决。

2000年4月,《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媒体,披露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胡长清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包括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员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胡长清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依法执行死刑。

当权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行为,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属于职务犯罪。近十几年来,我国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为6381件,查处县团级干部29人,厅局级干部2人,涉案金额2170万元。而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近4万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而据中纪委公布的资料,1999年因贪污腐败等各类案件受到查处的县(处)级干部为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17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这些数字分别是1982年的6倍、141倍、163倍、1000多倍,增长的幅度十分惊人。2000年以来查办的大案要案更为令人震惊,仅查实的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的贪污受贿金额就达4000多万元;而厦门远华集团的违法案件涉案金额更高达800亿元,涉及的中高级干部人数之多为前所未有。继2003年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的被查处公开报道后,2004年开始,各地又陆续有不少大案被披露。

这些,既说明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也说明反腐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对反腐败方略进行了许多重大调整。主要是:一是提出要构建三位一体(教育、制度、监督)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是着重加强了纪检监察系统的自身能力建设,如通过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来提高后者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通过派出中央巡视组,来加强自身获取地方有关信息和线索的能力;三是出台《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当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际,利用公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就会应运而生。英国18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权力可以很容易地给掌握权力的人带来各种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某种腐蚀性;而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党在取得执政地位以后,获得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甚至腐败变质的危险。尤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危险更大,如果放松警惕,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从对杜保乾的新闻舆论监督,到查处胡长清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表明如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是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要对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就要完善规章,建立制度,从机制、管理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这当中,新闻舆论监督能发挥重要作用。

为什么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对腐败的力度,而腐败依然屡禁不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2005年1月,由《深圳特区报》主办的《香港商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以“放而不乱”的媒体监督约束腐败现象》的署名文章。文章说:“根治腐败这个顽疾,必然建立足够有效的监督体制。比如说,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如贪污受贿10万元被发现的概率是30%,那么贪污受贿10万元不被发现的概率就是70%;而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下,贪污受贿被发现的概率是90%,不被发现的概率只是10%,这就足以对潜在的贪污受贿者起到阻吓作用。”文章认为,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使腐败者千夫所指,声名狼藉。同时,新闻舆论不是政治实体,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所以,这种监督又可以操控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对高超的驾驭者而言,完全可以做到“放而不乱”。因此在现阶段,“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可控制、易操作、代价小、见效快的约束腐败机制。”

对权力腐败实行监督,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将监督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防微杜渐。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构成一个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管理网络,从各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监督,使腐败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揭露和处理。

五、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

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是指听取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了解群众疾苦,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帮助党和政府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这种报道,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形式,即由新闻媒体首先披露出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介入,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1995年12月1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的一则舆论监督新闻——关于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混乱、个体屠宰点卫生条件很差的报道,引起了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的忧虑。晚上8点30分,黑龙江省委书记岳歧峰就接到江总书记从北京打来的电话。

江总书记的心情是沉重的:“这样不卫生的肉老百姓怎么吃?吃了能不生病?我们共产党人要对人民负责,这件事一定要下决心抓好。”总书记就生猪屠宰与人民健康的关系、国内生猪屠宰市场“一把刀”与“多把刀”的关系,谈了自己的意见,最后指示:“黑龙江省委要以这则报道为契机,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走在前面,拿出经验。”

接到江总书记的电话,岳歧峰同志一夜未睡好觉,深感责任重大。17日上午8时,在省委常委扩大会召开前,岳歧峰主持召开了紧急常委会议,传达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中午12时,岳歧峰又召集全省各地(市)书记和有关负责人开会,传达江总书记的电话指示,同时提出几点意见:第一,按照新的机制和经营方式恢复14个地(市)的生猪屠宰加工厂,同时按区域分布恢复建立一批屠宰点,无论是“一把刀”还是“多把刀”,都要依法管好。第二,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违法经营的个体屠宰点,要坚决取缔,屠宰病瘟猪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加强对屠宰点的卫生检疫工作,坚决杜绝病猪进入屠宰点。加强领导,成立以副省长王宗章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生猪屠宰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岳歧峰说:“我们的干部要向江总书记学习,对人民负责,把这件事抓好。”

江泽民总书记就这一则舆论监督新闻的电话指示不仅在黑龙江省引起强烈震撼,而且很快在全国产生巨大影响。许多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召开会议,检查生猪屠宰中存在的不卫生问题,并且举一反三,检查熟食品市场中的不卫生问题。1996年1月,内贸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59年由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联合发出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30多年来一直沿用至今,早有多处修改的必要。国务院已责成内贸部牵头重新起草《屠宰法》,进一步规范屠宰市场的管理,在生猪市场坚决做到“定点屠宰,集中检验”,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3年5月,湖南省嘉禾县委、县政府在仅有3万余人的小县城里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该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并“继续做好所包被拆迁户的所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还打出了措词严厉的横幅:“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不动摇。”“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捅不开局面,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

嘉禾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珠泉商贸城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处理,并错误拘捕拆迁户李会明等三人。

嘉禾县干部群众纷纷向上级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5月9日,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栏目组得到了这一报道线索。考虑到拆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且这是一个县一级人民政府做的事情,背景可能非常复杂,栏目组负责人派了两路共四位记者,一路在明处,一路在暗处。明处的这路主要采访当地政府、当地的拆迁部门,询问他们的拆迁过程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如何;暗处的这路记者采访当地的群众。

前方记者王新宇等四人于当天天黑以后进入了嘉禾,准备在不惊动当地有关部门的情况下先和拆迁户进行接触。但是没想到他们刚到宾馆,就发现当地县委有关部门的人已经在宾馆等候他们了。也就是说,他们已经知道有中央台的记者到了嘉禾县。从记者进入嘉禾,到记者最后离开,所有的采访始终由有关部门由有关人员陪同,他们寸步不离的理由,就是“要配合记者的采访”。

拆迁是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整个拆迁的法律程序搞清楚,到底在哪一点上违规了,需要很多专业知识。为解决这个问题,《时空连线》栏目组找了一位中国最熟悉拆迁法方面的专家,前往嘉禾对前方的记者进行支援,保证了记者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在与职能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记者从嘉禾职能部门拿出的种种能证明这项工程合法性的文件之中,找出了关键性的证据。

5月13日和14日,《时空连线》接连播出两期跟踪报道,事实确凿,针针见血,嘉禾拆迁事件的黑幕开始被层层揭开,嘉禾居民欢欣鼓舞。

前两期报道播出后,嘉禾以及郴州市的主要领导来到北京说情,找了非常多的人,其中也找到栏目组负责人。当时他们强调的一个理由就是,这个报道本身没有太多的失实,但是会影响当地的安定团结。由于郴州市和嘉禾县的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四处反映情况,百般阻挠,致使后续报道一度陷入困境。嘉禾县有关部门继续进行拆迁工作,还对举报者进行打击,将三名拆迁户批捕。在当时召开的一次拆迁大会上,县政法委领导大发雷霆:“搞些什么公益事业也要政府投资,记者会给你投资吗?蓄意违法犯罪,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

四位记者的采访工作在这个时候陷入了困境,和老百姓刚刚建立起的信任降到了冰点。很多人打电话对他们进行了质疑:“你们捅了马蜂窝走了,我们挨整。”

5月23日,《时空连线》制片人刘爱民接到建设部宣传处处长来的电话,说前两期关于嘉禾的报道,中央很重视,建设部将派出以刘志峰副部长带队的调查组,再次进驻嘉禾,对嘉禾的拆迁户进行全面调查。得知这个信息之后,栏目组全体人员非常高兴,马上把此前在嘉禾拍摄到的录像带送到建设部给刘志峰副部长看,同时栏目组马上向领导请示:现在国务院要派调查组进嘉禾去调查,我们要不要重返嘉禾?新闻评论部领导决定:你们立即跟着刘副部长他们进去,一定要把这个事情调查清楚。《时空连线》记者第二次进驻嘉禾后,嘉禾当初违法违规的文件被陆续废止,被批捕的三名拆迁户回了家,曾停职停薪的干部也陆续恢复职务补发工资。

5月28日和31日,《时空连线》又连续播出第三期和第四期跟踪报道,整个嘉禾拆迁事件的黑幕被完全揭开。

6月4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接连播发了两条消息,一是《湖南省、建设部严肃查处嘉禾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二是《温家宝主持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湖南省政府、建设部联合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基本查明“嘉禾拆迁事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这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嘉禾拆迁中的问题经上访群众反映后,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曾多次责令纠正,但嘉禾县委、县政府对上报告已经进行了自查自纠,实际却继续加大行政介入力度。在媒体对拆迁事件曝光后,嘉禾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依然一意孤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嘉禾拆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了处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同意湖南省对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中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作出的严肃处理。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端正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处理好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有关利益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

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嘉禾拆迁事件,不仅有了让老百姓满意的结果,也使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了解到了真实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了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域性媒体即都市类报纸把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大了这方面的报道力度。据2001年对以北京读者为主要对象的《京华时报》的粗略统计,该报当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较重要报道就有十余篇(组),包括:

(1)打工子弟求学问题系列报道。2000年6月至2001年1月底,连续发表多篇关注在京打工者子弟求学问题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2001年7月17日《校长体罚学生事件调查》。报道通州区徐辛庄乡尹各庄村小学校长张金虎体罚11岁学生齐征事件,经披露后迅速得到解决。

(3)2001年8月7日《炒卖墓地福位引起纠纷》,为19名市民追回近80万元购买福位的货款。

(4)2001年8月8日《神龙卡用户血本无归》,在北京首次披露神龙卡诈骗事件。

(5)2001年8月21日《四季青乡巨山村污染调查》,促使海淀区四季青乡巨山村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6)2001年8月29日《三百靓女争报糊涂空姐》,揭露招空姐骗局,避免更多人受骗上当。

(7)2001年9月14日《药品为何没有大幅降价》。

(8)2001年9月21日《注水鸡产销全程记录》,暗访揭开奸商丑恶嘴脸,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9)2001年10月10日《谁用银广夏偷换绩优股》。

(10)2001年10月24日《50女工忍辱遭搜身》。

(11)2001年10月29日《私房主为收房艰难奔波》。

(12)2001年11月24日《违规别墅害惨众房主》,为损失数千万元的天涯名流别墅的业主讨回公道。

(13)2001年12月20日《“坐堂医”自揭行业内幕》。

(14)2001年12月26日《鸡雏去头剥皮变麻雀》。

这些报道,直接揭露、鞭挞了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及黑恶势力,维护了百姓的权益,受到读者的欢迎,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多数问题揭露后,得到了妥善解决。近年来,这类报道呈现增多趋势,成为都市类报纸内容的一大特色。

六、对社会丑恶现象、严重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

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是指揭露和批评封建迷信、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等种种不良行为和腐朽思想文化,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2004年,《北京娱乐信报》曾载文揭露中国足球面临黑哨、假球、赌球和球场暴力困扰的状况。

关于黑哨,文章披露:如果从经济角度来衡量的话,相比假球和赌球甚至球场暴力,黑哨是所有球场丑行当中最为廉价的形式。比如,一场比赛主裁四万元,边裁各两万元。而这种资金流量小的贿赂行为,也成为中国足球走向黑暗和腐败最初级也是最低级的方式。买通一场比赛的裁判不过八九万元,与假球、赌球的千百万元资金相距甚远。而买通黑哨已经不足以或者不能保证赢球同时获取更大的利益。更可怕的是,目前已经有裁判加入到赌球的行列,让比赛变得更加难以捉摸。

关于假球,与黑哨之间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一是假球动用的资金多,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二是假球使比赛完全被控制的成功率高,双方球员都事先知道比赛的结果是什么,再踢起来就容易得多。据说做假球交易的时候,买球的一方不但要给卖方俱乐部钱,还要给卖方的球员发比赛奖金。早两年,一支东北的球队经济拮据,赢球了队员也拿不到奖金,但是在一场失败之后,这个队的每一名球员却同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卡里多了一笔数额不小的人民币。

关于赌球,《北京娱乐信报》的文章说,20世纪80年代初,时任国家队主帅的年维泗带队去马来西亚比赛,赛前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声称中国队中的5名球员已经被当地赌博公司收买了。年指导当时心里有数,确实有人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要求中国队将一场实力差距悬殊的比赛以平局的方式拖入加时,但队员们都已经向教练组汇报了。“我的队员决不会拿那个黑钱,而比赛的结果也是中国队大胜。”年指导回忆说。

但是仅仅20年的工夫,赌球就已经成为中国足球的头号毒瘤。

球员赌球,没有人会赌本队赢。道理很简单,踢球的都想自己队赢,但不是每场都能赢得了,所以要想靠赌球挣钱,队员都会赌本方输球或者平球。一般队员都是先被地下庄家收买,再根据盘口自己买球,这样一旦成功,就可以有很大的收益,赌一场球的收入就超过一年的比赛奖金是非常轻松的事情。但凡踢过球的人都知道,足球比赛想赢难,想输还不是很简单吗?

某支有夺冠希望的球队在一场比赛之前,主教练训话:“我知道队里有赌球的,但这场比赛谁都别想给我放,3分必须拿到。”一听这话,队员立刻紧张起来,但主教练随后的话又让队员长出了一口气:“想放,我以后给你们机会放。”果然,在一场胜利之后,该队接着就与一支弱旅战平。

更有甚者,不但教练和队员一起参与赌球,还有俱乐部也一并加入的。联赛中,一支弱队连球员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但赌博公司却连连给该队的比赛开盘。总经理一看,要解决球队的资金问题,只好铤而走险,去挣赌博公司的钱了。一场比赛之前,赌博公司开出的盘口显示,该队可能要在客场输4个球。于是,该俱乐部总经理就借了几百万元投进去,就押本队会输4个球。结果上半时的比赛,该队就以1比5落后,提前完成了放球的任务,中场休息时,总经理拍着门将的肩膀说:“表现不错,下半时看形势可以再漏一两个,这场比赛打完,咱们就发工资。”据称,靠押本队大败,该俱乐部一下子就从赌博公司那里挣了几百万元,一举补发了球员数月的工资,但从此赌博公司再也不敢给这个队的比赛开盘了。

关于暴力,文章说,中国职业联赛以来较早的球场暴力,恐怕就是郝海东在1994年联赛中和广东宏远的外援打架,被停赛半年这件事了。而最近几年,球场暴力已经从球员之间的互殴,发展成球员打裁判、球迷打裁判、体育场工作人员打裁判、总经理打裁判、两方球迷打群架,甚至出现一方主教练追打对方球员的场面。

文章以上海发生的一次事件为例,先是中场休息时某俱乐部总经理挥拳打中了裁判,之后,比赛结束前一方的队员故意用球踢倒了对方的队员,于是主教练率队员追打,一些替补队员也加入战团,并占到了便宜。于是在中国足协开出的罚单中,两队总计6人遭到处罚,被处罚金18万元。这一事件可称得上是中国足坛角色最全、阵容最[5]强大、情节最丰富的暴力“演出”了。

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舆论监督,还包括对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腐朽思想的监督。

曾几何时,卖淫嫖娼活动死灰复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半月谈》杂志载文披露,某年全国查处的治安案件中,有卖淫嫖娼案件10万余起,其中广东、福建、海南、浙江、江苏、辽宁6个沿海开放省查处的就占28.45%。从这些开放地区逐渐向内地蔓延,在青海、西藏等边远省区和内地农村也查获了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旅店、客栈、个体出租屋。卖淫活动的手法也多种多样,有的利用桑拿浴室、按摩室、健身房为掩护,有的歌舞厅、咖啡馆、酒吧间的业主雇用女招待以色情招揽生意。还有个别企业在应酬宴请时,竟用暗娼调节气氛,代出嫖资,以促成交易,腐蚀诱惑性越来越大。卖淫活动也开始向有组织的团伙方向发展,某年曾查获8000多个卖淫嫖娼团伙,成员达3万余人。

在政府不断开展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记者从社会责任感出发,对黄赌毒丑恶现象进行了跟踪揭露,为铲除这些社会毒瘤作出了努力。2004年11月初,南京《扬子晚报》记者经过暗访,将位于丹凤街的“兰桂坊”歌舞厅存在脱衣舞表演的情况向警方通报。玄武警方经连续多日侦查发现,“兰桂坊”内跳脱衣舞演出,有专人负责张罗顾客,还有的负责控制整个脱衣舞演出。在确认这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不法活动后,玄武分局刑警大队与丹凤街派出所研究决定,要把这个“淫窝”端掉。11月4日零点过后,“兰桂坊”像前几天一样,很早就有客人来消费,因包间内有艳舞表演,场内几乎爆满。十多名民警兵分几路,有的进行包抄,有的早早打入娱乐场内部。零点20分过后,位于二三楼上的四个包间开始同时跳脱衣舞。民警迅速冲进了包间,将看客及舞女带回审查,并依法传讯了“兰桂坊”的老板,对其进行处罚。

2005年2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疯狂的演艺厅》,披露了浙江省嵊州、新昌、永康等地个别娱乐场所涉嫌进行色情表演。此事引起了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当晚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坚决取缔色情娱乐场所,依法查处涉案人员,并对全省各地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查整顿,进一步查找问题,加强管理,绝不容许此类丑恶现象在该省有生存之地。绍兴、金华及嵊州、新昌、永康等市县有关部门连夜对涉案的嵊州市总工会演艺厅、三江宾馆万紫千红歌舞厅、小天使大酒店夜总会,新昌县华翔宾馆歌舞厅、百竹园君悦来演艺厅、星星演艺厅、永康市红玫瑰演艺厅进行了查处。

2000年10月,江西电视台《晚间800》栏目的记者偶然发现: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卡通书中竟然夹杂着大量有关色情、暴力的内容。记者随即对南昌市中学附近的书店进行了暗访,发现有大量这样的卡通书在出售或者出租,而且这些卡通绝大部分内容都污秽不堪,对正值青少年期的中小学生将是一种可怕的侵蚀,于是记者做了一期《扫除卡通瘟疫》的报道。节目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江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稽查大队对几家中学附近的书店以及东湖文化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收缴了卡通垃圾近2万册。新闻单位的关注引起了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的高度重视,2001年1月26日,有关部门正式下达文件,责令南昌市东湖书刊市场停止经营,改为他用。

第三节 历史给予我们的五点启示

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给予我们如下一些启示。

一、新闻舆论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考察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从总体上说,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走了一条“之”字形路线。这与我党历史发展的进程是一致的。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正确,党的事业就发展就前进,反之就遭遇挫折甚至倒退。这说明,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更多情况下,是党贯彻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和政府施政的手段,新闻工作是党的耳目喉舌,新闻舆论监督不能不受这个规律制约,不能不受时代发展的制约。

这一点在历次重大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历史转折关头,体现得特别明显。如“三反”、“五反”运动,实际上是由党发动和领导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对人民内部和党内腐败分子的揭露和批评。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背离了党的宗旨,新闻舆论监督完全走偏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在政治、思想、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新闻舆论监督得到健康开展。各新闻媒体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继承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发挥了“助推器”作用,批评不仅涉及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而且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这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提高了党和新闻媒介自身的威信。有关“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的报道,揭露的是产生“工业学大庆”先进典型的部门的重大事故,批评的是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决策失误,阻止的是一些领导干部“丧事当成喜事办”的企图,推动有关部门查处了有关领导的责任。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的历史看,它突破了对重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重大决策性错误不公开报道的做法,突破了对先进典型的缺点错误不公开批评的做法,突破了对高级领导的错误不公开批评报道的做法,维护了党风政令。而从《焦点访谈》多年的实践来看,正是因为有党和政府的力量作为强大背景,它才拥有了一把所向披靡的“尚方宝剑”,令贪官污吏以及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党内法规是逐步完善的

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表明,除了在一些不正常的时期外,中国共产党一直很重视新闻媒介特别是报刊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做过很多决定、决议,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党内法规,为我国新闻媒介开展包括批评报道在内的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了具体方法。这些党内的法规,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实现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对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重要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从新中国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不同时期工作重点的不同,党中央对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于是不同时期新闻舆论监督也呈现出不同特点。比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是全党工作的大局,为服务大局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为大局服务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有益的。我党通过下发文件、领导人的指示等方式大力倡导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于是就出现了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的名作,有了有关“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的报道这样对政府决策和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在新时期,适应经济结构和人们的组织状态、生存状态发生的极大变化和人民群众的精神、物质需求进一步多样化的需求,党中央在1978年党的十三大上就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连续四次党代会都提出舆论监督的问题。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它们都赋予舆论监督以明确的意义和内容,成为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依据。2005年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印发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进一步转到建设性监督、依法监督、科学监督方面来。

三、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对权力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任何权力失去监督都会产生腐败。新闻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权力的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通过党的组织、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得以实施,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在其形态上主要表现为来自群众的、自下而上的对各级党的组织、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事情是要人去做的,执政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实现的,所以舆论监督更多地表现为对人的监督。批评党和政府的领导者会不会否定、削弱党的威信?批评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失误会不会危及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本章所举的大量事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反映在新闻传播上就是人民群众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客观效果看,在维护党和国家工作的稳定、维护全国的安定团结的前提下,把事实真相告诉群众,唤起公众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意识、主人翁意识,并不会危及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也不会损害党的形象,反而加深了人们对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责任感,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出发点是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自然会起到维护和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的作用。当然,从新闻媒体的性质和社会责任出发,媒体和记者要遵守党的宣传纪律,要非常审慎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四、舆论监督与批评性报道有区别,但更多是相互联系

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而批评性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形式,是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揭露和批评。两者是有区别的,而更多是相互包容、相互联系的。舆论监督是批评性报道得以存在的理由,批评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实现途径。

所以,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类文章,以及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定历史时期内各新闻媒体所发表的大批在思想上拨乱反正的文章,由于代表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对落实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又是通过新闻媒体刊发并形成舆论的,无疑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范畴。而本章所举的大量的对具体事件和不良、丑恶社会现象的批评,从形态上看,是批评性报道,由于它们反映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范畴。新闻舆论监督与批评性报道,是大概念与小概念之间的关系。

五、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法律有待建立和完善

依法监督、守法监督,是做好舆论监督工作的保障。在这方面,我国的立法比较滞后。至今还没有有关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专门法律。从历史上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党内有关舆论监督的政策规定都比较原则,比较抽象,缺乏操作性;另外也有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用党内法规来约束社会各类媒体,也存在鞭长莫及的问题。而国家立法,除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外,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这就给舆论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舆论监督往往随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难以有效地发挥对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监督作用。这导致了如下一些现象:一是新闻舆论监督(这里主要指批评报道)大多集中于县以下基层机关、基层干部和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涉及高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政治生活的较少。二是在新闻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中,如何把握事实和分寸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总的来说,绝大部分新闻报道是注意了的,也是掌握得好的。但是,也有极少数掌握得不好。[1]李庄:《李庄文集》,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2]本书列的典型例子,较多在《光明日报》上发表过,我们都进行了核实。其实,其他许多报纸也有很多成功的典型例子,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们没有引用。[3]谢军:《披露“韩琨事件”的前前后后》,载《光明日报新闻内情》,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4]叶辉:《陈宗立介入杨小民杀人案并促使改判的始末》,载《光明日报新闻内情》,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5]孙玮:《暴力横行联赛加剧恶化 赌球盛行成联赛头号毒瘤》,载《北京娱乐信报》2004年1月26日。

第四章 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导向和讲究策略,是新闻舆论监督成功的关键。

从历史看,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促进、推动作用,新闻媒体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我们确定这一点,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新闻舆论监督。

邓小平1980年6月5日会见了美国、加拿大社论撰写人访华团。他在回答访华团提出的“将来中国的新闻界会不会在报纸、广播、电视上更加采取批评的态度”这一问题时说:“揭露工作中的缺点是有益处的。但要区别那种带有破坏性的批评。我们取消‘西单墙’,是因为它要破坏我们刚刚取得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鼓励揭露妨碍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人和事,并为开展这种批评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是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人和事的建设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反对破坏性的新闻舆论监督。

第一节 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实施舆论监督的基本手段,是以批评性报道为载体,对一切妨碍社会进步的现象、行为以及思潮进行立场鲜明的披露和批判,其目的是促使国家和社会朝着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方向前进。

一、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责

讨论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有必要先搞清社会主义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责,因为所谓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从根本说,是由新闻媒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决定的。

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的职责是宣传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我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科学发展观,从发展理念、发展思路等方面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以发展的角度求和谐;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社会关系、社会状态等方面反映和检验发展观的成效,从和谐的角度促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是我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它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从长远和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一目的,决定了新闻媒体的根本社会职责是: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不断正确地选择报道内容和报道时机为基本方法,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

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责,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具有建设性。

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是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所有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既然是引导,就有立场问题,就有方向问题。这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同样是适用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具有建设性,主要看站在什么立场,朝哪个方向引导。

立场,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新闻舆论监督要具有建设性,就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以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维护稳定为出发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是要解决或者至少缓和社会矛盾。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出发点,是要促进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么,新闻舆论监督,就不应该成为阻滞运转、激化矛盾、破坏和谐的因素。进入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新闻工作面临比过去更为尖锐、更为多样、更为复杂的局面。在这种大背景下,建设性的立场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捍卫国家文化安全的立场。我们处于全球经济化时代。在经济全球化中,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以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力量为后盾,确立和巩固了文化霸主的地位,形成了文化传播上“西强我弱”的局面。在政治上,美国提出了全球信息化的五个原则,即私营化原则、鼓励竞争原则、灵活政策原则、开放使用原则和普遍服务原则,试图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播力量,敦促各国允许“文化入侵”。在经济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通过大并购、大改组,组建了一批“超级跨国传播集团”。五大传媒跨国公司和四大通讯社,成为全球传播行业的主宰,为西方发达国家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影响乃至控制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传播工具。

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直把新闻领域作为向我攻击渗透的重点。他们攻击新闻出版管理是没有新闻自由,主张开放报禁、私人办报。他们散布否定、贬低党的指导思想的言论,鼓吹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境内外广播、卫星电视等媒体,对我国实行全方位、立体式包围,传播所谓“当地媒体不报道但民众又渴望了解”的新闻信息,严重威胁着中国的文化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无疑应当从捍卫国家文化安全的立场出发,考虑到并有效预防各种危害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的负面效应。

另外是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的立场。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进一步增强。各种社会思潮相互碰撞,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现阶段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人员安置等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相对较多,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也很大。

从新闻传播的规律看,新闻舆论监督通常以曝光“坏人坏事”为表现形式,“坏人坏事”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天然的吸引力。越是耸人听闻的“坏人坏事”以及越是尖锐的批评报道,收视率和阅读率往往也越高,所以,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当然要遵循新闻规律,如新闻价值规律、新闻传播规律等。但是,支配新闻活动的,还有其他规律。新闻事业是大众传播机构、社会舆论机构,也是政党宣传机构,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后,还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新闻活动必然受到大众传播规律、舆论宣传规律、意识形态规律、商品价值规律等的支配。在我国,新闻工作首先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权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职责,也就是对社会的建设性责任。

所以,我们需要的是能够带来积极向上、正面效应的新闻舆论监督;不需要和反对造成消极悲观、负面效应的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引导,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捍卫国家文化安全、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用主流舆论引领社会意识形态,把舆论引导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上来,引导到团结稳定的大局上来,引导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什么报,什么不报,怎么报,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此外,还要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生活观等多个层面发挥导向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应当担负起环境监测、社会解的重任,致力于发现、揭露、批判、消除一切社会不和谐因素。

三、对《焦点访谈》经验的解析

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做得是很成功的。该栏目深得广大群众喜爱,也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做到了群众满意,党和政府也满意,这源于该栏目对新闻舆论监督职责和使命的深刻理解,对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准确把握。《焦点访谈》第一任责任人孙玉胜曾在内部刊物上写道:“根据栏目定位,焦点节目不可能回避问题,而同时又要坚持正面报道为主。所以我们在新闻部全体工作人员中灌输一种指导思想,即不要以在野党、反对派,甚至持不同政见者的角度观察社会,分析问题,选择题目。在这里,不允许渲染个人好恶,一切报道要有利于团结、稳定、鼓劲。”他还在一次座谈会上谈到:电视制作人员要树立明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这种大局意识的集中体现就是节目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形象的说法是“喉舌意识”,再明确的说法是“只能帮忙,不能添乱”。《焦点访谈》不管批评什么,批评谁,都坚持“不能把矛头指向党和政府,不能以偏概全,影射攻击,挑动矛盾,渲染情绪”的原则;坚持批评报道节目的出发点是积极的、善意的,争取起到正面效应。为此,该栏目确立并实施了如下的基本原则:第一,力求事实准确。记者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偏听偏信。记者要做到冷静地观察,不能感情用事,主观意识太强。在对有争论的问题进行采访时,要听取多方的意见,不要轻易下结论。第二,在评点时要就事论事,不要引申发挥,扩大批评面。第三,要最大限度地去争取得到主管部门和权威部门人士的表态或得到他们更进一步的合作。第四,问题要有普遍性,做到选题为受众所关心,有典型性。第五,要选择好时机,把握好时事的动态走向。第六,要有结果,给自己和受众一个可回味的空间。

这些原则基本涵盖了《焦点访谈》制作播出的全过程,对选题的甄选确定、采访报道的方式方法乃至传播目的和效果,都做出了战略性的决策,为整个栏目的具体运作确定了战略方向。1.选题策略《焦点访谈》确立的选题标准包括三个层面,即政策层面、业务层面和社会层面。

政策标准: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

业务标准:有情、有理、有趣。

社会标准:要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这三个标准分别决定选题行与不行、节目好看不好看、传播效果佳或不佳。《焦点访谈》就依据这三条标准编织成的经纬线来对选题进行筛选、取舍。以其1995年6月1日至15日的部分选题取舍为例:汛期将至,长江隐患仍存;92国债兑付到期,不法分子乘机骗购牟利;一悍夫将妻子眼睛活活抠出;某市一些干部退出多占住房;郑州中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公安局败诉;北京试行看病磁卡。

在记者报上来的这六个备用选题中,《焦点访谈》最后舍弃了第三、四个选题。看起来第三、四个选题都是较为典型的舆论监督型选题,但是以《焦点访谈》的三个选题标准来衡量,悍夫抠出妻子眼睛的事件虽然反映了家庭暴力日趋增多的社会问题,构成了“焦点”,但该事例过于极端,过于耸人听闻,不具普遍性和典型性,很可能会导致观众在经历了强烈的感官刺激之后反而忘了去思索报道的主题。某市一些干部退出多占住房,原属违法乱纪的自查自纠,知错就改,固为好事,但也不必大加赞扬;若从负面去对此事进行批评报道,又有马后炮之嫌,有打死老虎之嫌,不符合好钢用在刀刃上的原则。2.报道策略《焦点访谈》的报道策略即“事实准确,出以公心”和“就事论事,不扩大矛盾”,“在对有争论的问题进行采访时,要尽量采访到多方面的意见”,“力争得到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人士的表态或得到他们的配合,记者不轻易下结论”。在此基础上,《焦点访谈》对于每一个具体节目的报道,还有更加细致的策略讲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报道视点的寻找和报道分寸的把握。

(1)视点——怎么来说。同样一个问题,横看成岭侧成峰,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结论。视点正确不正确,还是看它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焦点访谈》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选题:鞍山市一对老夫妇“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杀掉了自己的逆子。这无疑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题,反映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涉及情与法的冲突,做起来却很棘手,弄不好还会做成一个就事论事、耸人听闻的凶杀报道,不能给人任何启示。如果节目表示对这对老夫妇的理解与同情,于法不合,舆论导向不对;如果将视点落在老夫妇违法杀人,该遭法办,又不近人情,过分残酷。最后几经讨论,这个节目以《让悲剧不再发生》为题顺利播出。节目从悲剧为什么会发生入手,最后落在这样一个点上:任何矛盾不要等到尖锐得不可收拾时再来处理,有关部门也不要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简单看作家务事而袖手旁观。节目没有陷入案件本身,而是由此引申开去,探讨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使这个选题有了普遍意义。

(2)分寸——说到什么分上。《焦点访谈》认为,记者成熟与否表现在对分寸的把握上。分寸把握不好会影响节目质量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焦点访谈》做过一个关于流浪儿童的节目——《回家的路有多长》。流浪儿童问题,分寸把握不好就会产生消极后果。假如节目目光狭窄地只盯在中国流浪儿童身上,假如节目充分地、自然主义地、一览无余地展示流浪儿童的悲惨世界,假如节目不去反映政府为此所做的大量艰苦而又卓有成效的工作……也许,这样的节目会更具“观赏性”,更具冲击力。但是,假如这些“假如”都变成现实,这样的节目会产生什么样的传播效果呢?映入人们眼帘的是一个个心灵被扭曲、身体受摧残、痛苦万状的儿童形象,人们会产生疑问:政府为什么不管不问?人们会感慨,社会为何如此残酷?最终的结果是人们会对社会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可见,分寸把握不好,方寸就会大乱。《回家的路有多长》有选择地表现了流浪儿童的生存状态,实事求是地分析了这些儿童走上流浪之路的家庭原因和社会原因,也反映了党和政府为此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节目播出后,有关中央领导对这期节目的分寸把握给予了充分肯定。3.播出策略

(1)播出时机的把握:重视时效性,强调时宜性。时效性是指新闻要“快”,时宜性则强调新闻报道的时机要恰当,要符合大局形势的需要。《焦点访谈》在强调新闻时效性的同时,更强调报道播出的时宜性。1997年6月,上海一家饭店的店主把在店里从事社会实践的学生视为童工,强迫学生超时劳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构成了一个鲜明的“焦点”,非常有“访谈”的价值。但是,当时日内瓦正在召开联合国人权会议,西方一些国家指责中国侵犯人权,包括雇佣童工。这一报道如在此时此际播出,极有可能被西方那些“别有用心”的所谓“人权卫士”放大利用,成为攻击中国政府的一个口实。因为“不合时宜”,《焦点访谈》宁可牺牲时效,推迟了这期节目的播出。

(2)平衡适度的原则:地域、领域的平衡。新闻媒体常常面临这样一种情形,报道了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的某一不良现象或事件后,就会引来大批同一地区、同一领域的新闻线索。《焦点访谈》因其强大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尤甚。有些记者认为可以“乘胜追击”,把这个地区、这个领域的问题搞透,但是《焦点访谈》认为,咬住一个地方不放,是栏目视界狭窄、视点偏激的表现。另外,如果对监督的地区和领域不做平衡考虑,很可能会把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搞臭”、“搞烂”,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原则。所以,《焦点访谈》在播出安排上非常注意平衡适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的批评报道连续播出。

(3)“负面报道、正面效果”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反馈追踪。《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指出:“问题要有结果或争取有结果。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为曝光而曝光,为批评而批评,而是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对一些重大舆论监督的报道要跟踪报道,做到有头有尾,善始善终。”

实施这一原则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对新闻事件进行追踪报道,直到事情解决,尘埃落定。1997年,深圳宝日高尔夫球场外商抗拒中国税法,拒缴税款一亿余元人民币,《焦点访谈》先后对此进行了三次报道,以舆论监督很好地配合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最终维护了中国税法的尊严。2001年11月19日,《焦点访谈》播出《河道里建起了商品楼》,反映武汉某房地产商违反国家防洪法规在长江河道里兴建商品楼盘,激起强烈社会反响,朱基总理批示要把这些违法商品楼炸掉;2002年1月25日,《焦点访谈》再播《把河道还给长江》,报道了炸楼过程。其次,对已播节目反馈回来的最新动态,如当地、当事部门的反应与对策等,在最近播出的其他节目中及时“夹带”出去——由主持人在头尾采取口播方式播出。最后,不定期播出“焦点回声”,综合报道一段时间以来的节目反馈。比如《焦点访谈》曾经播出《没电盼电,有电怕电》、《承包合同变不得》等系列报道,反映农民利益被侵害的事件,曝光后各级政府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焦点访谈》专门制作一期反馈节目,向深切关注这些节目的全国电视观众提供了一份特别报告。

(4)监督和引导相结合的策略,这一策略包括“软硬兼施”。通过“硬监督”和“软监督”选题类型的合理配置来达到监督和引导相结合的目的。“硬监督”是指对违背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与事进行指名道姓的公开批评,有具体批评对象,有明确的是非判断;“软监督”则对某些社会现象进行报道、评论或展开讨论,无具体所指地抨击错误的思想观念,以期树立正确舆论导向。一般来说,“硬监督”更具批判性,“软监督”更具引导性。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一方面可以扩大舆论监督的范围,将监督对象从具体的人事错误扩展到不良社会现象;一方面可以避免在观众心目中留下“坏人坏[1]事”满天飞的社会消极印象,充分体现其舆论监督的建设性立场。

从《焦点访谈》的经验来看,《焦点访谈》在舆论监督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其成熟的建设性的立场是分不开的。它始终站在党和政府的立场考虑问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反映问题,以社会主流价值标准评判事物的是非黑白,报道的最终目的是剔除社会污垢,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进步,因而它上获中央赞赏,下受百姓欢迎,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之路——人民群众的拥护赋予它无穷的生命力,党和政府的支持又使它具有不同寻常的战斗力。

第二节 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八种特征

新闻舆论监督建设性的基本要求是能够创造一种有利于克服各种错误和问题,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它至少应该具备如下八个方面的特征:

正确引导舆论,有利于凝聚人心;

如实反映民意,有利于民主建设;

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

整顿党风政风,有利于政令畅通;

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

反对特权思想,有利于社会公平;

坚决打黑除恶,有利于实现正义;

化解内部矛盾,有利于问题解决。

一、正确引导舆论,有利于凝聚人心

正确引导舆论,有利于凝聚人心,就是要在理论上、路线上、思想上坚持党性原则,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受无产阶级新闻工作的性质制约,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和政府团结群众、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乃至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在改革发展的时期,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因素复杂多样。这就需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用正确的思想理论、行动纲领、价值观念影响社会、凝聚群众,引导、激励、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体现在舆论监督上,首先就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

以1978年7月21日《光明日报·经济学》专刊发表的读者来信《农村集市贸易应该恢复》为例,这封来信的写信者是山西省稷山县(属于运城地区)陈寿昌,他在信中反映,粉碎“四人帮”已经一年多了,当地的集市贸易仍未恢复,街上仍然贴着取缔集市贸易的“十大好处”一类标语,群众赶集仍然遭到工作人员的驱逐(当地群众称之为“撵集”),给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家庭副业生产带来极大困难。他呼吁:肃清“四人帮”的影响和流毒,恢复农村集市贸易。

当时,全国农村中正在逐步恢复按劳分配、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政策,但在有的地方遇到较大阻力。来信反映的是山西的情况,山西是大寨所在的省,取消集市贸易是大寨的经验,当时“大寨经验”中所包含的“左”的东西还没有受到公开批评,大寨的负责人仍担任着国家的领导职务。这样一封在版面上很不起眼的只有四五百字的读者来信,在运城地区以至山西省反应强烈。广大农民、工人、基层干部热情地欢迎,他们到处寻找《光明日报》,遇到“撵集”的就给他们念报纸上的文章,质问他们为何不让恢复集市贸易。报社每天都要收到许多读者来信,支持陈寿昌的意见,要求恢复集市贸易。甚至连执行“撵集”的农村基层干部,也来信主张恢复集市贸易。

山西省运城地区在“文革”中受“左”的影响比较严重。直到1978年,粉碎“四人帮”已经一年多了,那里的某些领导人仍在坚持“文革”时期的某些做法。比如,1978年5月,山西省委的一位部长还在大力宣扬“穷过渡”。他说,“穷过渡”是“学大寨的前提”,“富了就不能过渡”。“穷过渡”的动力,是大批资本主义,“那就是批农民的自发倾向”。“穷过渡”的做法,是“围剿资本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山西省委当时还正式发文,坚持取消集市贸易。省里如此,到下面更是变本加厉。比如,1978年7月8日闻喜县委(属运城地区)所发的关于农村商业工作的文件,在所附的宣传提纲中说:“这些集市实际上已经成了新老资产阶级搞复辟活动的场所,成了集体经济内部资本主义倾向存在的社会根源,成了诱惑小生产者背离社会主义的钓饵,成了不折不扣的自由市场。”又说:“谁给资本主义开绿灯,我们就和谁斗,哪里有资本主义就在哪里斗。一斗到底,直到胜利。”《光明日报》发表了陈寿昌的信后,首先,他们要追查写信者。据群众反映,没有查出什么结果。其次,就是要消除《光明日报》的影响。《光明日报》发表一次文章,运城地区某主要负责人就做一次报告,并层层下达,说什么取消集市贸易是中央领导同意的,恢复集市贸易是“回潮”、“倒退”,不取消集市贸易就是不学大寨、假学大寨;说什么《光明日报》是科技教育报纸,代表不了党报,“他说他的,我们干我们的”,这是两条路线的斗争。他们派人在集市上到处张贴和散发宣传品,宣传取消集市贸易的十大好处,还派了大批干部、民兵开了汽车“撵集”,把赶集农民的物品没收后扔上汽车拉走,与群众处于严重对立状态。

对于运城地区某些领导人坚持“左”的错误不肯改正的态度,《光明日报》针锋相对地加强宣传攻势,《经济学》专刊每期都根据情况的发展刊登有关运城地区集市贸易的读者来信和文章。1978年8月4日刊登了读者来信《陈寿昌的信说得好》。8月18日刊登了几位参加“撵集”的农村基层干部的来信《不能再“撵集”了》,并加了编者按。新华社对来信和编者按发了通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早晨新闻节目中播出,《人民日报》也全文转载。9月1日《光明日报》在《运城地区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恢复集市贸易》的栏头下,刊登了六封读者来信,并加了编者按。9月16日发表了山西两位经济学家写的文章《违反经济规律,造成严重恶果——关于山西运城、临汾地区关闭集市贸易以后的一些情况》,文章既有实际情况,又有理论分析。9月30日发表了本报评论员文章《关闭集市贸易是前进吗?》,批驳了运城地区某些负责人的错误论点。从刊登陈寿昌来信到这时,已有两个多月,在党的政策威力的影响下,在当地群众的强烈要求下,同时也由于舆论的压力,运城地区终于恢复了集市贸易。《经济学》专刊在10月14日的第62期上刊出了读者来信《恢复集市贸易好》,争论暂告一个段落。

这场关于运城地区集市贸易的争论,其意义绝不仅限于集市贸易本身。运城地区的某些负责人“文革”中积极推行极“左”路线,直至1978年仍在坚持“左”的一套做法。《光明日报》刊登陈寿昌的来信,开始他们准备“一斗到底”,但两个月之后,他们终于不得不恢复集市贸易。接着,当地干部群众又进一步揭露出运城地区许多推行“左”的路线的错误,最后,运城地区的领导班子进行了改组。

这个事例说明,进入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引导,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引导,而是通过批评报道的形式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批评就是引导。具有引导性的批评,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是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二、如实反映民意,有利于民主建设

如实反映民意,有利于民主建设是指,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愿望和呼声,揭露和批评种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种反映,是正确的反映,就是既以群众的眼前利益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又照顾到群众的长远利益,在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愿望和呼声的同时,注意提出解决办法,推动问题的解决,以促进民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2003年前后,农民进城务工受到不公正限制和不合理对待问题凸显出来,受到社会极大关注。此事缘于在年终岁末,有些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引发了一些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2002年年底到2003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会议并颁布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一问题。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从性质上看,是公民的迁徙和择业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新闻舆论监督,要把握住这一根本性质,正确反映民意。一要准确反映农民工的状况,让广大群众了解事实真相,以形成舆论;二要正确地加以反映,不仅提出问题,还要宣传好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2003年元旦、春节到来之前,各新闻媒体都把这一内容作为报道的重点。《人民日报》2003年1月16日推出了《9000万民工,我们关注》的专版。专版上刊登的记者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状况扫描》一文披露,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筑业从业人员3800万人中,有农民工2700万人。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约5000亿元,主要是业主拖欠。据北京市统计,全市70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务费总额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专版还就吉林省龙井市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刊登了记者的调查,用事实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是工程承包方和承建方相互扯皮所致。披露这些基本事实,向社会说明了事实真相和问题的严重性,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

为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记者专访了政府权威人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请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该司长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质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制度不规范造成的。特别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支付方式不合理、不合法等等,都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有规定,无处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职责,无手段”,也在客观上导致问题难以及时处理。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不能让违法者得到任何好处和便宜;二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编辑视角》进一步说明了编者的观点:数千万农村劳动力离开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城市,寻找开拓新的生存、发展空间,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也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和劳动力市场日趋活跃的结果。农民工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一员,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对他们的生存状态和权益,全社会都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专版上还针对实际,刊登了深圳市、黑龙江省、四川省和北京市采取企业必须缴纳欠薪保障费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验和做法,用事实说明,只要思想重视,措施得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不难解决。《人民日报》和当时其他许多媒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舆论监督,在及时、准确地披露基本新闻事实的基础上,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首先是尽到了报纸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职责。关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群众,在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挺身而出,为他们呼吁,是党报落实党的宗旨的基本要求。没有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就没有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其次,报道严格按照政策办事,不仅披露事实,还宣传了党的主张和有关政策,以及相关的做法和经验,正确地引导了舆论,满足了群众的知情需求。第三,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采取了正确的以说理、呼吁为主的批评方法;选择了党和政府下决心解决这一问题,而问题又能够解决的恰当时机进行批评,对从根本上清除这一痼疾,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样的舆论监督,具有正义性和建设性,无疑是我们需要的。

三、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

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是指新闻舆论监督要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以法律为武器,对社会上非法、违法和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进行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法监督,如不准公开抨击和诋毁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干涉司法审判,不能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

我们来剖析2004年3月23日发生在西安体彩大卖场的“宝马彩票案”。

据媒体报道,当日11点40分,现场高音喇叭突然传出“灞桥保安公司18岁的小伙子刘亮中得宝马车一辆,外加12万元现金”的广播。大约12点40分,中奖者开走了“宝马”。但是体彩销售方把“宝马”开出大卖场后,并未给刘亮开回家,而是拉着刘亮一直在街上为其做宣传,中途还到西安金花宝马汽车公司,将黑色的“宝马”换成了一辆白色的,一直拖至19点40分左右。到24日,又说刘亮的彩票是假的。体彩委托发行人杨永明开始向新闻界散布,他们已向新城公安分局报了案,说如果查出后刘亮就要负刑事责任;体彩中心已将这张假彩票送往国家体彩中心鉴定。3月25日,刘亮与其协商无果,一气之下上了体彩大卖场的广告架,以死抗争。3月26日国家体彩中心鉴定结果出来后,省体彩中心召开紧急新闻通气会,原陕西省体彩中心主任贾安庆以人头担保他们的员工不会作假。

第二天,刘亮家针锋相对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刘亮的大伯也担保刘亮不会作假。

3月3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纪录》栏目首次以“宝马飞了”为题,报道了西安宝马彩票案。这之后,中央电视台通过整合,在一、二、四套和新闻频道的10多个栏目中分别使用了《陕西日报》记者现场拍摄的7张照片,全国一些主要报纸、网站和许多省市的卫视台也分别从央视下载和使用了这些照片。此后,警方介入。至6月3日,轰动全国的“3·25即开型彩票造假案”全案告破。涉嫌利用承包职权骗取大奖的杨永明等人被抓获归案,作假彩票冒领大奖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此,“西安宝马彩票案”水落石出,该案的重要主角曾被诬陷为持假彩票中奖的当事人刘亮,也终于沉冤昭雪。

这是一次众多媒体参与调查的舆论监督。其中,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可以说是“宝马彩票案”媒体报道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不仅因为它全程追踪了事件的发展,记者三次赴西安深入调查采访,而且是第一个揭开“宝马彩票案”真相的新闻媒体,通过记者的调查,还为案件的侦破打开了重要突破口,成为连接受害者与政府执法部门的纽带。《经济半小时》栏目对“宝马彩票案”做过三期报道。4月11日第一期节目播出“体育彩票个人承包商有造假前科”,提出了西安体彩个人承包的事实,并注意到承包商杨永明以前的造假问题。虽然节目中并未指出杨永明和案件是否有联系,但在当时案件尚处于模糊不明的状态(这时已立案,但由于报案较迟证据难以搜集)下,《经济半小时》报道的杨永明问题,无疑是案件的新疑点和突破口,对整个案件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4月20日《青年参考》在报道中说,“‘西安宝马彩票案’的疑点已经转移”。在《经济半小时》记者调查播出之前,在人们的印象中,“西安市体彩中心人员造假与中奖人刘亮的造假,其概率均在50%,甚或刘亮的造假概率会达到60%”,而“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异”。这里的“变异”即指案件的调查方向和重点转向了承包商杨永明。其后,5月8日《经济半小时》播出“宝马彩票真相大白”,杨永明承认造假事实,并已被西安警方拘捕。在这期节目中我们看到记者调查仍在继续,体彩中心的监管制度漏洞和公证部门的失职,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逐渐暴露。5月16日,第三期报道播出,节目报道了涉案人员被捕,相关国家公务人员被责令停职的消息。在这一结果面前,媒体仍未停住脚步,记者通过与当事人再次接触和调查分析,对体彩中心长达三年的违规操作提出质疑。由于无法取得进一步的资料,记者的调查暂时告一段落。

这一舆论监督案例,是新闻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典型案例。在当事人受到侵害时,媒体积极深入调查,以事实为依据,向社会公布真相,是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行为。在4月8日该案正式立案之前,我们看到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调查没有间断过。3月27日《羊城晚报》在报道中提出了体彩发行工作的薄弱环节问题。3月31日《北京晚报》在《“宝马”假彩票引发争议》一文中提出了律师对案件的四大质疑。4月2日《文汇报》登出《宝马彩票,究竟谁在作假》,该报驻陕记者通过实地调查采访发现,体彩中心并没有如他们先前所说的已经报案,在采访刘亮之后也发现了事件的重重疑点。之后,《经济半小时》的第一期调查节目推出。当司法部门介入,事件调查进入司法程序后,即“暂时告一段落”,不干扰侦查和办案。即使这样,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经济半小时》等媒体的客观准确的报道和从事实出发所做的推理,对“宝马彩票案”的告破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四、整顿党风政风,有利于政令畅通

整顿党风政风,有利于政令畅通主要是指,对党内和领导机关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虚报浮夸的不良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严肃性,并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无产阶级新闻工作对内担负着增强党的团结,维护党的作风,推动政府改进工作的任务。新闻舆论监督受这一本质制约,要积极批评党内和政府内种种不正之风,以及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督促党和政府各级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党与群众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1985年6月4日,《经济日报》在第一版用《同志:你的时间浪费了没有?》大标题,“公布”了济南、太原等8个市委一年多开会的次数、天数,发文件的份数、页数,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次数和占用的天数。6月6日,又在第一版以《从接电话的第一声看机关的文明服务》为题公布了化工部、卫生部等20个中央机关的电话总机的服务情况。

6月18日,《经济日报》又组织报道了《抓好群众来信处理 转变领导作风——中央国家机关处理群众来信情况》,通过采访调查中组部、统战部、劳动人事部等6个部委每天收到的来信数、部机关处理来信的天数以及处理情况和工作不足之处等,反映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

6月21日,推出《怎样腾出时间和精力下基层?》,用表格形式公布了冶金部等8个中央国家机关1985年1月至5月发文、开会及部领导下基层情况统计,目的在于促进形成少开会、少发文件、多下基层的风尚。6月23日,报社又组织全国10个省市区的驻地记者到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了解情况。

这些“数字性”的组合报道,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地表扬哪些单位或批评哪些单位,但读者看了之后,自有公论。用公布事实来表达观点的做法有其客观性,受到广大读者普遍欢迎。这比空洞说教、长篇议论的宣传效果要好得多。数字式组合报道的特点是短小精悍,反映面广,用事实说话。这组报道由于很难纳入消息、通讯等传统新闻体载,而是调查情况的组合,因此被称为“组合报道”。

直到2003年4月10日,《经济日报》还在一版刊登了该报记者的调查《这些部门的电话怎么了》的报道,记者依据北京、上海、广州三市114人工查号台提供的部门登记电话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其中主要有工商、卫生、税务、教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一些地区和行业公务员服务意识较强;从行业角度分析,则教育与卫生两系统公务员的服务素质明显优于其他几个部门。而在记者拨打电话时,一些机构每次打电话都没人接或者始终处于占线状态。

这类报道,对于党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由于它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后来被许多新闻媒体采用。当然,对党内和领导机关的批评报道并不止于此。不管怎样,那些有利于大局的,积极的,对党内、政府内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批评,都是我们所需要的。

五、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

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是指,作为新闻舆论监督,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监督和批评在经济建设中的种种不良倾向,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中央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出发,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我党提出的这一新的发展理论,受到人民群众拥护,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经济工作,是各项工作的中心,新闻媒体要围绕这个中心,把广大群众的思想,引导到谋发展、搞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引导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上来。

2004年7月,《光明日报》发表《增长不等于发展——管窥江苏的经济增长方式》的报道。

报道披露,“江苏省实际利用外资已经连续两年超百亿美元。2003年江苏新增外资首次超过广东,跃居全国第一位,达到158亿美元,增速超过50%。外资的巨大贡献使得江苏的经济飞速发展,2003年江苏省全部工业实现增加值6004.65亿元,比1998年增长89%,年均增长13.6%,占全国的份额达11.2%”。

但是与此同时,一些经济专家对江苏经济提出了“经济增长不经济”的看法。江苏GDP增长与资本投入之比,“九五”期间为1∶1.1,而“十五”期间变为1∶1.3,2003年更达到了1∶2.86;能源消耗比,“九五”为1∶0.6,而现在是1∶1.65。“九五”期间,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耗电是2.5万度,而现在是4.5万度。从这一角度看,江苏近年来的经济效益不是提高,而是下降了。交通、电力全面告急,钢材、棉花、石油等工业基础原材料价格持续攀升,“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协调、低效率”成了巨额外资推动下的江苏经济不容忽视的现实。

文章援引数据和事实说明,江苏投资扩大却收益降低:江苏2003年对外贸易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增长幅度居沿海地区之冠,成为继广东之后全国第二个进出口额超千亿美元的省份。部分行业资本投入大幅度上升,但总资产贡献率反而下降。如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业,2003年与1998年相比,总资产增长2.16倍,而总资产贡献率却下降了0.28个百分点。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