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职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劳动关系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7 02: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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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劳动关系的认定)

试用期内职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劳动关系的认定)试读:

1.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解答】

(1)工伤必须是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举式地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就是说,条例规定了工伤必须是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只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2)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人身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状态外,对于某一事故伤害劳动者要想被认定为工伤还必须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没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一般不存在工伤问题。所以构成工伤必须具备“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状态下的,应当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2008年7月,张某从某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在某中医院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医院安排张某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8年10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张某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张某成了植物人。张某的父母认为是在为医院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提交了张某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该中医院以张某还在试用期为由认为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予以工伤认定申请,于是,张某父亲便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为医院试用期的工人,但是张某是在医院从事医院安排的具体工作,并且根据张某父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医院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医院不服,医院认为,张某为医院的试用期的工人,就其赔偿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应予以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医院在行政复议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以维护,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这是相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是发生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发生事故致害能否和正常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张某是在上班时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成为植物人,也就是说,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张某所受伤害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人身伤害。

本案中的张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虽然发生在试用期,但是张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了劳动关系,试用期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张某受伤情形满足上述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拒赔理由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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