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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7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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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成军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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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记诗学

传记诗学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传记诗学作者:王成军排版:skip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ISBN:9787516629918本书由北京人文在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导论中国传记诗学的构建

中国的传记文学,可谓源远流长,但长期以来却仍处于有史无论的局面。这丝毫也不奇怪,因为传记文学这个文类不但在中国被忽视,即便是西方,其研究也大大落后于写作。卡尔·范·道伦在《作为文学形式的传记》一书中悲观地说:传记这块领地,批评几乎毫无涉足。不过这是20世纪初百年前的孤独情形了。西方学术界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传记文学的理论关注空前火爆,尤其是对自传的理论兴趣,已经成为当下西方学术界的显学之一。詹姆斯·M·考科斯在《自传和美国》一文中指出“自传和忏悔写作在现代西方学术界,和以往相比,越来越受到文学批评的重视,这不仅仅是说批评已经在其他文类长期消耗尽了自己的热量,更是因为文学的整个观念在变化。”(The Virginia Quarterly Review,470)这里的变化是指随着非虚构文学印数在出版市场远超小说等虚构作品后,传记文类的文本价值激起了理论研究者的兴趣,甚至可以说,传记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人类学现象,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哲学家、美学家、人种学家、社会学家乃至弗洛伊德以来的精神分析学家的目光。法国学者让·伊夫·塔迪埃在《20世纪的文学批评》专著中,在第九章“诗学”里对传记进行了论述,并且把传记文学与小说一视同仁为散文体诗学。他说“传记是一个非常古老的体裁,如今也特别走运,两千年来,尽管传记体裁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它仍然超越攻击它的所有哲学和文学理论而顽强地生存下来。”甚至连解构主义重镇之一的保罗·德曼对传记理论也发表了重要论述。但令人遗憾的是,整个西方学术界却踏上了解构主义的列车,动辄提出“自传死亡了”或“传记为幻象”的解构观点,传记诗学几乎成了小说美学的代名词。

同样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传记文学研究,特别是传记文学的理论研究仍然处于草创阶段。众所周知,在20世纪,梁启超、胡适、朱东润对传记文学极为重视,分别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开设过传记文学课程,但是他们的传记理论缺乏体系,烙上了那个时代学术研究的印痕。如梁启超的文史不分,胡适的忽而不见中国早期史传文学叙事的巨大成就,偏偏说:中国最为缺乏的是传记文学。这里既违反了中国传记发展的史实,更是对中国传记诗学的建构留下了不好的影响。杨振声在《传记文学的歧途》一文中对“总认为中国的传记不成,西洋的传记总是很好的吧”的说法,有过批评:“认为西洋的传记总是好的,也如有些西洋人认为中国人画的山水画总是好的,一样的‘并不尽然’”。他却仍然固步于历史与文学的二分樊篱中不能自拔,把英国新传记推崇文学性的叙事模式,判定为:传记文学的歧途。(原载《世界文艺季刊》1946年11月第一卷第4期)

中国是一个对叙述尤其是对真实发生过的人物事件的叙述,即传记文学叙述,极端重视的国家。二十四史之史传的存在,是西方国家望尘莫及的。如此推崇史官文化且给予史传叙事极高荣誉的也只有我们中国。日本学者吉川幸次郎不无羡慕地说:“在西方,作者人生观、世界观的表达,通过新奇的事件进行架空的‘创作’;在中国,则始终要求事件是实在的经验,人物是实在的人物,这反映了在文质彬彬之中讲求踏实的中国文化的倾向。”这种不愿架空,希望在“行事之深切著明”(孔子语)的人物里寄托理想的文化,确实是我们中国所独有。

那么在世界文学叙事这个大舞台中,我们曾经过分地高估了西方文学中架空的小说叙事的虚构美学,缺少对中国叙事的客观评价,尤其是不无忽略了对传记文学叙事这一中国叙事经验的总结与发明。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要建构中西传记诗学,发出富有建设意义的中国学术之声。

本专著填补了国内传记文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空白。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编:理论建构,分十三章集中探讨了中西传记诗学的诸多理论问题。第二编:文本阐释,用十三章对中外传记经典作品进行了文本细读,并且对中外著名传记作家进行了美学剖析。

在传记叙事中,本专著主张伦理学的“正义独立于善的康德说”,即不对自传事实作目的论的解释,一个事实也许隐瞒比坦白更有利于传主或其亲属的生活,给他们带来所谓的“善”。但是这是违反传记文本真实性原则的错误观念,因此,我在这里郑重提出“事实正义”理论,以给步履维艰的自传叙事提供理论支持。当我提出的“事实正义”理论由自传中的自我叙述和叙述他者扩展到整个传记文学叙事的时候,其理论的实践意义更是毋庸置疑的。

从时间与自传记忆的关系来看,本专著认为:自传文本的真实性,必然是一种叙述人用满足当下自我意识的方式来“认同”自我的构建性。因此,自传的真实性是一种有选择的真实。它是自传叙述人对自我真实的解读。换句话说,在真不真实的层面上讨论自传的真实性没有多少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自传的真实性或许就存在于其文本中有多少“真实”。

保罗·德曼的《卢梭〈忏悔录〉论》打破了自传是最富有真实性的文本的神话。卢梭所标榜的只有自传作者最知自己的内心的理论让人产生了怀疑,卢梭曾批评蒙田让人看到自己的可爱的缺点,暴露自己可爱的缺点。现在在保罗·德曼的解剖刀下,卢梭也成为假装诚实的人里面之榜上题名者。这一结论对我们中国传记诗学界的启发是非常大的。人们再也不能笼统地称自传为最真实的文本了。我们中国学者从郁达夫、谢冰莹迄今,一直存在着对卢梭式自传“坦率真实”文风的过分褒扬,对自传文本特别是卢梭式文本的真实性,存有迷信,这直接导致对整个自传文本真实性的过分强调,从而影响了中国自传文本的建构。从另一方面来讲,以保罗·德曼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在发现自传文本与小说相通的文本特征时,又存有隐形偏爱,把自传文本独有的特征统统归入小说虚构。这是一种需批判的虚无主义,但是,保罗·德曼针对卢梭的《忏悔录》而发起的对自传的挑战,是颇值得研究的传记诗学课题。

拉康镜像理论认为,自我映现在“镜子”中,但镜子决不会将自我本质反映在那里,同理,自传文本像镜子一样,映现了“我”的真相了吗?作为镜像,我们看到的自画像,如卢梭的《忏悔录》,萨特的《词语》,纪德的《假如种子不死》,虽然是自我的命运的一部分,但那只是被伪装了的自我的形象。自传中的“我”也是“他者”。自传叙述中的“我”,在结构自己本身之际认同的不是自己而是“他者”,如萨特是根据“他者”眼中的“存在主义者让·保罗·萨特”来进行童年叙事的。从跨文化背景剖析,自我在自传中可理解为是叙事的产物,它随着自传叙述者的政治、身份、文化、时代、心态、性取向的变化而变化。

罗兰·巴特是一位自白欲望不亚于卢梭等前贤的作家,但他的唯一一部可称为自传的《罗兰·巴特论罗兰·巴特》却未能在自传领域得到公认。究其原因,这是巴特“解构主义文学观”所致。本专著认为:解构应纳入建构的文学理念之中,特别是对于自传文本来说,自传文本应坚持其不容忽视的非解构性诗学因素:自传意义、自传叙事、自传真实。否则自传作家必将像罗兰·巴特一样坠入自己设置的降魔之瓶中。

本专著认为:以沈从文为代表的“趣味化传记叙事”,是中国现代传记文学,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现代传记文学叙事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趣味化传记叙事”是中国现代作家的传记叙事审美趋向和文本特征。甚至我们可以说,被丁玲反感否定的沈从文式“趣味化传记叙事”,正是中国现代传记文学“现代性”属性中最为明显的特色之一。因为,“趣味化传记叙事”的平视角叙事方法,既不把传主当作神(仰视)也不把自己视为帝王(俯视),这样则解决了传记作家与传主之间存在的叙事矛盾,更有利于展示传主那有血有肉的复杂人生。传记诗学理应在理论上为沈从文式“趣味化传记叙事”正名,以促进当代中国传记文学创作的繁荣与理论研究的深入。

本专著认为,传记片是一种建立在观者与编导相互认知与理解基础上的艺术类别,是一种编导与观者必须自我伦理约束以达成某种契约的“信用”体裁。对编导来说要坚守和实行真实叙述传主性格和人格的纪实契约,拍出富有美学价值的传记片。对传主及其亲属来说,要赋予编导叙事正义的权力,不要用“隐私权”来干涉编导的“叙事权”,更不能从为传主隐晦的角度横加阻挠电影的拍摄与播放。对观者来说,要具备欣赏传记艺术片最基本的接受美学素养,了解和认同传记片的叙事特征,善意地批评与呵护在现实政治与传统文化两难伦理困境中突围的中国传记影片。

事实上,中国既是传记叙事的传统大国,更应该是传记诗学的建构强国。让我们共同期待中国传记诗学,面朝大海,走向世界!第一章传记文学考释

传记文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文类。说它古老,早在2000多年前,以司马迁《史记》为代表的史传文学,已形成了中国传记文学第一座高峰;说它年轻,直到20世纪初,在梁启超、胡适的倡导和[1]实践下,“传记才开始在中国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学形式”。而且时至今日,“传记文学”这一文体名称,居然还难以确立。有人甚至说,根本不存在“传记文学”这一文体名称,是翻译错误所致。我们认为,只有文体名称确定了,传记文学创作才有轨迹,才能在特定的艺术规范下驰骋笔墨。关于艺术地记载某人实际人生的生平事迹的非虚构的文体名称,是标之为“传”?“传记”?抑或“传记文学”?其内涵外延如何把握?这三者是不同名称表示同一概念,还是同中有异?为什么同一作品有时称“传记文学”,有时叫“传记”,而真正书名则往往署为《××传》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解决,必将导致传记文学创作的喑哑与理论批评的偏颇。为此,本文拟对“传”“传记”“传记文学”略作考释,并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教正于方家。一、传“传”字起源颇早,但其本意不是表示文体意义。许慎《说文解字》释为:“传,遽也。”即传车驿马名,《尔雅·释言》:“驲,遽。”传、遽可以互训:传者,如今之马。“传”字的本义是指传车驿车。这是它的含义之一。如《左传·成公五年》:“晋侯以传召伯宗。”《汉书·文帝本纪》:“横惧,乘传诣洛阳。”“传”字的另一含义是:解释经义的文字或著作。《尔雅》郭璞注:“传,传也,博识经意,传示后人也。”《文心雕龙·总术》:“常道曰经,述经曰传。”《公羊传·定公元年》:“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注:‘传谓训诂。’”刘知几《史通·六家》说得更明白:“孔子既著《春秋》,而丘明受经作传,盖传者,转也,转受经旨,以授后人。”如《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之“传”皆为释经文字。又《汉书·艺文志》说:“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言说经也。”“传”字的第三个含义是:古书或记载之意。例如《文心雕龙·史传》:“旧史所无,我书则传。”《孟子·梁惠王下》:“曰:‘于传有之。’”《荀子·王制》:“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另外,“传”字还有符信的含义。如《韩非子·说林上》:“鸱夷子皮负传而纵。”《汉书·文帝纪》:“除关无用传。”以上传字的四种含义,尽管或多或少可以引申到记载人物事迹以传于后世(刘知几《史通·六家》:“传者,传也,所以传示来世。”)上来,但是,它们并不真正表示文体含义。

那么,“传”字作为表示记载一人生平始终的文体名称,最早是何时出现的呢?刘勰《文心雕龙·史传》说:“及史迁各传,人始区分。详而易览,述者宗焉。”赵翼《廿二史札记》说:“其专记一人为传者,则自迁始。”章学诚《文史通义·传记》说:“盖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史汉列传体也。”汪荣祖说:“传之义多矣。左氏传述经旨,贤[2]人之书也,无与一人之始终。纪一人始终,肇自史迁。”我们认为,记一人之始终的传字含义,还应上溯,至迟不晚于战国时期。《世本》中就已经有“传”体。《世本》是一部记载黄帝以来至春秋时列国诸侯的世系、姓氏、居邑、制作等的古书。《汉书·艺文志》载有十五篇。后该书残缺。但从雷氏校辑的《世本》来看,此书上确实有:传、别录、图、谱、注、记等。司马迁曾使用过《世本》中的材料。《史记·魏世家·索隐》:“传曰:‘孺子疳,是魏驹之子’。”即出自《世本》。班固《汉书·司马迁传》说:“司马迁据《左氏》《国语》,采《世本》《战国策》,述《楚汉春秋》……”另外《穆天子传》也是面世于该时期,表明当时已经出现比较完整的“传体”之书。当然,《穆天子传》之“传”字是原书名呢,还是后来另加上的?有争议。《晋书·束皙传》说:“大凡七十五篇,七篇简书折坏,不识名题。”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后序》引东晋王隐《晋书·束皙传》,却说:“大凡七十五卷,其六十八卷皆有名题,其七卷折简碎杂,不可名题。”这里“不识”与“不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但我们认为,即使该书名是荀勖定的,也表明他是着眼于传主周穆王,具有了相当成熟的传体意识。总之,中国古代汉语往往单音字独立表示词义。“传”字逐渐演变为记载一人生平始终的文体名称,沿用至今。中国传奇小说受古典传记影响较大,也多标为《××传》,如《李娃传》等。

在英语中,没有与中国“传”字相吻合的单词,而只有“biography”,译为“传记”。例如《毛泽东传》,特里尔写为“Mao:a biography”;或者用“life”代替,或者直书其名。例如Life of Mendel(《蒙代尔传》)、The life of Samuel Johnson(《约翰逊传》)、Goethe(《歌德传》)。但是,英语中“传奇”(fiction)与“传记”(biography)是两个不同的单词,比中国的“传”字区分得清楚。二、传记“传记”一词,在现代汉语里含义是明确的。《辞海》:“传记,专指记述个人事迹的文字。”但是在中国古代却是比较含混的一个词。郑樵《通志·校雠略》曾说:“古今编书所不能分者五:一曰传记,二曰杂家,三曰小说,四曰杂史,五曰故事。”考“传记”一词,我们发现,它在西汉时期已出现,但它的含义不是文体名称而恰与“传”字“转授经旨”之意相同。举例如下:《史记·三代世表》张夫子问褚先生曰:“诗言契、后稷者皆无父而生。今按诸传记,咸言有父,父皆黄帝子也。得无与诗谬乎?”《离骚序》:“故博采经书,传记、本文,以为之解。”《楚辞章句序》:“其时周室衰微,战国并争,道德凌迟,谲诈萌生,于是杨、墨、邹、孟、孙、韩之徒,各以所知著造传记,或以述古,或以明世。”《汉书·刘歆传》:“歆受诏与父向领校秘书,讲六艺传记。”那么,“传记”一词,表示记载一人生平始终文体之含义源于何时?章学诚《文史通义·传记》认为:“传记之书,其流已久,盖与六艺先后杂出。古人文无定体,经史亦无分科,《春秋》三家之传,各记所闻,依经起义,虽谓之记可也。经礼二戴之记,各传其说,附经而行,虽谓之传可也。”“盖皆依经起义,其实各自为书,与后世笺注自不同也,后世专门学衰,集体日盛,叙人述事,各有散篇,亦取传记为名,附于古人传记专家之义尔。”章氏的观点有值得注意之处。第一,他指出“传记”文本是从“依经起义,各自为书”演变而来。《左传》即是一部独立的史传文学著作。第二,他看到了“传”与“记”可以互训的特点。但他没有明确指出“传记”一词最早表示文体意义源于何时。

我们认为,至迟在南朝时“传记”一词已经有叙述人物事迹之史料的含义。《宋书·裴构之传》载:“奉命作《三国志注》,即鸠集传记,增广异文。”刘勰《文心雕龙·总术》说:“颜延年以为笔之为体,言之文也;经典则言而非笔,传记则笔而非文。”到了隋唐宋时期,“传记”一词的文体意义已经渐为明晰。《隋书·经籍志》开始设有“杂传”之目并记有《会稽后贤传记》一卷,钟离岫撰。《宋史·艺文志》都设有“传记类”书目,特别是明清时期传记的文体意义更为明确。茅坤《史记钞》卷首《读史记法》说:“读太史公传记,如与其人从游而深交之者,须痛自理会,方能识得真景。”“文景间,亦每年仅录所下明诏,与系时事之大者而已,朝廷之大政大议,特条见于将相名臣传记中,不取详次如《秦纪》,窃谓太史公未定之书也。”章学诚于《文史通义》中专设“传记”一章,并在《黠陋》篇中论述道:

传记之文,古人自成一家之书,不以入集;后人散著入集,文章之变也。……史学废而文集入传记,若唐、宋以还,韩、柳志铭,欧、曾序述皆是也。负史才者,不得自当史任以尽其能事,亦当搜罗闻见,核其是非,自著一书,以附传记之专家。

显然,章氏是把“传记”看作为一门独立的文体了。尽管古代“艺文志”中是把“传记”分为“传”与“记”来排列,如《四库全书总目》说:“叙一人之始末者为传之属,叙一事之始末者为记之属。”但事实上,“传记”一词表示记载一人生平始终的文体名称已经确立,而且其外延颇广。诸凡年谱、大事记、资料汇编、墓志、传记小说等皆在其范畴之内。换句话说,“传记”一词,是一个属概念,其本身能够包括文学与史学两个范畴的作品,并非仅限于历史范畴。《晏子春秋》是一部记载齐国贤相晏子生平事迹的散文名作,称之为传记小说。《四库全书总目》不仅将此书归入传记类目,而且“冠传记之首,以见滥觞所自焉”。今天,“传记”这一名称,仍然通行且成为“记述个人事迹的文字或文章、文体”的专有名词。近代人张孝若为其父张季直作传,《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现代人蔡尚思也把以蔡元培为传主的著作称为《蔡元培学术思想传记》,今人董传章著有《董必武传记》一书。另外,诸多大辞典皆以“传记”命名,如《辛亥以来人物传记》《世界名人传记鉴赏辞典》等。

在西方,"biography"(传记)一词被用来描述一类特殊作品的特征是17世纪的事。1662年,英国学者富勒出版了《英国伟人史》,他在该专著中首次使用“biography”一词。到了1683年,另一位作家达尔顿在给《希腊罗马名人传》的英译本作序言时给予传记(biography)定义为:“特定人物的生平史。”这里,“bio”表示生命,"graph"表示“书写”。从这一词的派生词来看:[1]biographies是名词,可译为传记主人公;[2]biographer也是名词,译为传记家;[3]biographical是形容词,表示有关某人一生的、传记的、传记体;autobiography是名词,译为自传,它们均与“书写个人的生命”这一含义关联。显然,“biography”一词和汉语“传记”是内涵、外延极为吻合,特别是作为文体名称,中外是一致的,即“biography”也是一个属概念。《朗曼现代英语辞典》释“biography”为“[1]a written audient of person's life(一个人的生活记录)[2]biographical writing as a literary genre(作为文学类型之一的传记)”。三、传记文学“传记文学”一词,几乎为略识文墨者尽晓,但是它却是最为晚出的名称。考察中国古代典籍从未出现“传记文学”一词。在中国较早使用“传记文学”名称者是胡适博士。《藏晖室札记》卷七第一条就是“传记文学”,时间为1914年9月23日:

昨与人谈东西文体之异,至传记一门,而其差异不可掩。余以为吾国之传记,唯以传其人之人格(character)。而西方之传记,则不独传此人格已也,又传此人格进化之历史(The development of a chara cter)。

当然,胡适不是在中国提出“传记文学”名称最早的人,该日记中的“传记文学”条目是编者后加上的,但自此以后,倡导“传记文学”写作几乎为胡适迁的“癖好”。1953年1月12日,他又以“传记文学”为题,在台湾省师范大学进行了讲演:“今天我想讲讲中国最缺乏的一类文学——传记文学”。

郁达夫也是较早使用“传记文学”名称的现代作家。他曾撰写两篇传记文学理论文章《什么是传记文学》《传记文学》。他说:

传记文学,本来是历史文学之一枝……经过了二千余年,中国的传记,非但没有新样的出现,并且还范围日狭,终于变成了千篇一律,歌功颂德,死气沉沉的照例文字;所以我们现在要求有一种新的解放[3]的传记文学出现,来代替这刻板的旧式的行传之类。

茅盾曾发表过《传记文学》短论,朱东润则堪称现代传记文学大师,撰写了《中国传记文学之进展》《传记文学与人格》《传记文学之前途》等论文,并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招收“传记文学”方向博士生。中国台湾省于1962年创办《传记文学》杂志,内地也于1984年创办《传记文学》期刊。中国作家协会已吸收了“传记文学作家”百余名。中国比较文学学会“中外传记文学研究会”已经举办十四届年会。然而,现在问题出来了,朱文华先生针对当前理论学术界对“真实记录人的生活”文体名称的混乱情况(传记、传记文学、传、人物传记、传记体散文等)提出:应取消“传记文学”名称,而统称“传记作品”。他的主要论据是:“鉴于传记(biography)和传记文学(biographical literature)两词表述的是同一概念,为了不至[4]于使人望文生义”。“传记”和“传记文学”是同一概念吗?从上文所摘引的胡适文章来分析,尽管胡适总题为“传记文学”,然而论述中则多用“传记”来替代“传记文学”,郁达夫也是如此。但是我们认为“传记”与“传记文学”不是同一关系,而是属种关系,“传记”是记录真实人物生活文体的总名称,“传记文学”则是其中的一种,从逻辑上讲,当然可以称“传记文学”作品为“传记”,正像小说可称为文学一样。

其实,英语的“biography”(传记)一词,就可以涵盖文史两个范畴的词汇。《新大英百科全书》说:

传记这种文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相异的形式。因此很难有一个定义能囊括所有重要传记体例,所以我们将它广泛定义为“真实生活的记录”,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类别。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传记文学”条对“传记”与“传记文学”的阐释是准确的:记载人物经历的作品称传记,其中文学性较强的作品即是传记文学。考查西方传记史我们会发现,西方似乎并无biographical literature(传记文学)这种拼写法。诸多著名英文辞典仅收有“biography”条目;一些众所周知的传记文学理论著述也是用“biography”名称,如哈罗德·尼科尔森的《英国传记文学的发展》,莫洛亚的《传记文学综论》,英文分别为The Development of English Biography、Aspects of Biography.有的学者为了更加强调传记文学的文体特性,也只是书写为“传记的艺术”,如弗吉尼亚·伍尔夫的论文‘The Art of Biography’、D.A.斯托弗的The Art of Biographyin Eighteenth Century England.或者拼为“文学传记”,如利昂·伊德尔著Literary Biography.独有《新大英百科全书》拼写“biographical literature”,但是在英语中“literature”一词并不仅仅表示“文学”的含义,而还含有文体、印刷品等多种词义。如果把“biographical literature”译为“传记文学”,则显然与《新大英百科全书》的正文内容相矛盾。例如根据资料研究写成的传记第一种为“参考汇编”。作者举例说“许多国家出了多卷本的传记字典,如英国的《国家传记字典》和美国的《美国传记字典》;综合性的百科全书,广泛收录了世界名人的生平资料、分类的汇编,如美国的《历届大法官生平》”。以上作品属于资料性的汇编且颇为简略,怎么能为“传记文学”呢?因此,“biographical literature”正确译法应为“传记”,以与中国汉语中的“传记”相统一。皆为表示“真实地记录人的生活史”的文体总名称。现在出现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即西方语言中不存在“传记文学”这一拼法,那么,由胡适嚆矢,已被当代学者认可的“传记文学”这一文体名称,是否应像有的论者所云取消之,而统称为“传记作品”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正是为了避免传记类作品互相混杂的弊端,以确保“艺术地记载某人实际人生的生平事迹”的“传记文学”的独立性,还是以“传记文学”命名为好。这也许是胡适博士之所以把“biographical literature”译为“传记文学”的旨意之所在。因为,中国2000多年来的传记作品,可谓汗牛充栋,而堪称优秀的传记文学之作却寥若晨星。特别是长期以来,中国的传记文学受史学的拘囿,“史汉以后,绝少创新”,文体难以独立,严重制约着传记文学的大发展。何况,我们研究某一文体名称,在从古代,从西方,找出它的源流的同时,还需要以创作实际为参照系。不能仅仅因为某名称古代典籍中不曾载录,西方语言里表意歧义,而武断地否定某一文体名称的存在。《史记》中的诸多优秀之作,作为“传记文学”的创作范式,早已经是不证之论。谁能说《项羽本纪》不是“传记文学”?在今天,当传记文学成为当代文坛的新热点,且已经成为21世纪学术显学之际,“传记文学”的文体名称理应确立。

但是,真要给“传记文学”下一个定义且能在内涵、外延方面均达到满意,绝非易事。《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传记文学》条目从三个方面来概括传记文学的特征:

[1]以历史或现实生活中的人物为描写对象,所写的主要人物和事件必须符合史实,不允许虚构。[2]所写的人物生平经历必须具有相当的完整性。[3]它必须写出鲜明的人物形象,较生动的情节和语言,具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

但没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朱东润说:“传记文学是史实,同时也是文学。因为是史,所以必须注意到史料的运用;因为是文学,所[5]以必须注意人物形象的塑造。”我们认为,传记文学既然是文学的门类,它所叙写的历史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史实,必然注入传记作家的情感、哲思以及自己的人生况味。钱钟书先生更认为:

史家追叙真人实事,每须遥体人情,悬想事势,设身局中,潜必腔内,忖之度之,以揣以摩,庶几入情合理。盖与小说、院本之臆造[6]人物、虚构境地,不尽同而可相通。

因此,传记文学不妨定义为:艺术地叙写真实人物生命旅程的文学形式。以示其与诸多传记作品的区别。当然本文不可能详论“传记文学”的本质属性到底是什么。而是通过对“传”“传记”“传记文学”的考释,得出我们对“传记文学”文体名称的看法。结论如下:(一)“传”字是中国传记文学的起始名称。由于古汉语单音词可以单独表意,传记文学可以标之为“××传”,至今仍通行。(二)“传记”名称,是个种概念。“传记文学”也可称为“传记”,如“传记文学家”往往简称“传记作家”。(三)“传记文学”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文体名称,专指“艺术地叙写真实人物生命旅程的文学样式”。综上所述,对于传记文学这一文类,我们既要重视它的中外传记文学遗产,探本究源,明体辨形。但另一方面,也要正视传记文学的现实,它已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文体;应当在文学的大家族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不能仅仅因为古代和西方文学实践中概念的不确定性,而忽视否定传记文学的文体存在价值。【注释】

[1] 参见《新大英百科全书》“传记文学”条目。转引自《传记文学》创刊号,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191页。

[2] [美]汪荣祖:《史传通说》,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6页。

[3] 郁达夫:《什么是传记文学》,《郁达夫文论集》,浙江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638页。

[4] 朱文华:《传记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

[5] 朱东润:《陆游传·序言》,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版,第1页。

[6] 钱钟书:《管锥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6页。第二章事实正义论:传记文学的叙事伦理一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伦理学,何怀宏说: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依对善的解释不同,就有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自我实现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1]表。”在传记文学叙事中,我主张伦理学的“正义独立于善的康德说”,即不对传记事实作目的论的解释,一个事实也许隐瞒比坦白更有利于传主或其亲属的生活,给他们带来所谓的“善”。但是这是违反传记文本真实性原则的错误观念,因此,我在这里郑重提出“事实正义论”,以给步履维艰的传记文学叙事提供理论支持。让我们从卢梭说起。

卢梭的《忏悔录》是自传,作为叙事者的卢梭有权利叙述那个叫让·雅克·卢梭的生活与心理事实吗?回答是肯定的!卢梭不但有叙述事实的权利而且传记文学理论还赋予他必须叙述事实的“正义”。换句话说,卢梭的《忏悔录》之所以如此闻名,不能不说是因其对自我生活的事实坦白。请看他的宣告:“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也许永远不会再有的一幅完全依照本来面目和全部事实描绘出来的人像。”“我要把一个人的真实面目赤裸裸地揭露在世人面前。这个人就是我。……不管末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拿着这本书走到至高无上的审判者面前,果敢地大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那样的人。不论善和恶,我都同样坦率地写了出来。我既没有隐瞒丝毫坏事,也没有增添任何好事;假如在某些地方作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修饰,那也只是用来填补我记性不好而留下的空白。其中可能把自己以为是真的东西当真的说了,但绝没有把明知是假的硬说成真的。当时我是什么样的人,我就写成什么样的人:当时我是卑鄙龌龊的,就写我的卑鄙龌龊;当时我是善良忠厚、[2]道德高尚的,就写我的善良忠厚和道德高尚。”

于是,我们在卢梭的《忏悔录》中读到了一个又一个令人吃惊的生活事实:被朗拜尔西埃小姐处罚时的受虐的快感;性暴露癖;诬陷可怜的马丽永偷丝带;与华伦夫人的半乱伦关系;与克鲁卜飞尔包养的妓女的粗鄙的享乐;把五个孩子统统送进了育婴堂;与狄德罗、格里姆、埃皮奈夫人的相知与交恶;等等。卢梭对自我生活事实的坦率叙述,真是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特别是对中国读者来说,这简直是[3]“呈现出了惊人的真实”。也就是说,人们对卢梭在其自传中的事实叙述是持肯定态度的,真率与否,几乎成为检验一部自传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甚至,尽管卢梭已经努力如此,仍然还有许多西方批评家从绝对真实的高度,来苛责卢梭还没有达到自传叙事的最高真实。莫洛亚在承认卢梭“提供了一种供认不讳的光辉先例”的同时,批评卢梭暴露的不够:“他这样痛心地低头认罪,是因为他知道读者会原谅他。相反地他对抛弃他所有的孩子却一笔带过,好像那是一件小事似[4]的。”说到卢梭抛弃自己的孩子之事,卢梭的叙述应该说不亚于“马丽永事件”的叙述:“因此我的第三个孩子又跟头两个一样,被送到育婴堂去了,后来的两个仍然作了同样的处理:我一共有过五个孩子。这种处理,当时在我看来是太好、太合理、太合法了,而我之所以没有公开地夸耀自己,完全是为着顾全母亲的面子。但是,凡是知道我们俩之间的关系的人,我都告诉了,我告诉过狄德罗,告诉过格里姆,后来我又告诉过埃皮奈夫人,再往后,我还告诉过卢森堡夫人。而我在告诉他们的时候,都是毫不勉强、坦白直率的,并不是出于无奈。我若想瞒过大家也是很容易的,因为古安小姐为人笃实,嘴很紧,我完全信得过她。在我的朋友之中,我唯一因利害关系而告知实情的是蒂埃里医生,我那可怜的‘姨妈’有一次难产,他曾来为她诊治。总之,我对我的行为不保守任何秘密,不但因为我从来就不知道有什么事要瞒过我的朋友,也因为实际上我对这件事看不出一点不对的地方。权衡全部利害得失,我觉得我为我的孩子们选择了最好的前途,或者说,我所认为的最好的前途。我过去恨不得,现在还是恨不得自[5]己小时候也受到和他们一样的教养。”

显然,莫洛亚在这里之所以抓住卢梭不放,正是因为卢梭受羞耻心的影响,他表面上是在忏悔,骨子里却在为自己遗弃五个孩子的不道德行为辩护。“卢梭在人类思想存在的缺点所允许的限度里说出了[6]真话——他的真话。”也就是说莫洛亚不但不指责卢梭说出了自己五个孩子的被送进育婴堂之隐私,反而认为他叙述得不全面、不真诚,并没有达到自传叙事的最高真实。茨威格在剖析自传写作中存在着的“伪自白”和“玫瑰下的忏悔”等现象时,他发现卢梭“这个引人注目的开创者,在各方面都冲破了条条框框的人”却存在“勇敢的轻信”,因为他的自白中还有着更多的不真实的地方。所以,茨威格希望自传叙事能够克服卢梭的轻信“在越来越精细的分解和更大胆的分析中”去“揭示出每一种情感和思想的神经与血脉。司汤达,黑贝尔,克尔凯郭尔,托尔斯泰,埃米尔,还有更勇敢的汉斯·耶格尔通过他[7]们的自我描述发现了自我科学出乎意料的领域”。这样,对自传作家来说,理论批评家已经为他们建立了“事实正义论”的批评原则:任何自传叙述者,无论你是卢梭还是司汤达都可以而且必须说出自己的真话,不能有丝毫的隐瞒与讳饰。在自传叙事中叙述者对那个叫卢梭与司汤达、黑贝尔、克尔凯郭尔、托尔斯泰、埃米尔的人的故事有着叙事的“正当”,说出的事实越多,作为自传叙述者就越获得了“正义”。因为事实是自传文本的最高追求,坦白事实是自传叙事的最高叙事伦理。托尔斯泰在他的《忏悔录》中对那个叫列夫·托尔斯泰的人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回想起这些年的生活,我不能不感到恐怖、厌恶和痛心。我在战争中杀死过人,找过人决斗想送掉他的命,我打牌输了不少钱,挥霍农民的劳动成果,还惩办过他们。我生活腐化,对爱情不忠;我撒谎骗人,偷鸡摸狗,通奸,酗酒,斗殴,杀人……凡是犯法的事我都干过,而干了这些事我反而得到赞扬,我的[8]同龄的人至今一直把我看成是正人君子。就这样我生活了十年。”但是由于自传的“事实正义”叙事原则的存在,叙述者托尔斯泰不但没受到“起诉”反而获得了令批评家与读者赞美的“事实正义”。可见,在自传叙事中凡是涉及传主的生活与心理,哪怕是像托尔斯泰那样对“传主”托尔斯泰的人格进行了无情“谩骂”,这都是符合自传的“事实正义”的,因而富有叙事伦理的正当与“善”。

那么,按此逻辑推理,自传叙述者显然对其他人物也享有叙述事实的正义,只要是确实发生过的事实,作为卢梭、托尔斯泰或司汤达在他们的自传里就有着叙述他们的事实的叙述权,恰恰没有为他者隐讳的隐瞒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被叙述者的华伦夫人、埃皮奈夫人或狄德罗,可以从真实与否方面,对卢梭的叙事进行纠正或反驳,但从“事实正义”的叙事原则出发,华伦夫人或埃皮奈夫人不能也不应该用“隐私权”来干涉卢梭的叙述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主张自传叙述者的叙述权要大于被叙述者的隐私权,因为在叙述权与隐私权之上高悬着“事实正义”的利剑。罗尔斯说得好:“作为公平的正义以一种可能是大家一起做出的最一般的选择开始,亦即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9]义原则。”写出事实,就是我们在自传叙事中的首要正义原则,任何其他的叙事方法及约定,都必须符合“事实正义”这一最初同意的原则。二

然而,自传写作的生态事实并非如此。杨国政在《从自传到自撰》一文中举例说:“卢梭的《忏悔录》发表后,他昔日的朋友们首先做出了最激烈的反应,狄德罗在《论克劳迪乌斯和尼禄的统治》中指责卢梭在自传中漫天诽谤,是出于一种流芳百世的骄傲和狂热的心理,说他的自白只是一种伎俩,目的在于让人相信他对别人的污蔑。另一个自认为被《忏悔录》损害了名誉的埃皮奈夫人也曾发表过《反忏悔录》(其实是一部小说,题为《蒙布里扬的故事》),公开了她的书信和日记,对卢梭进行驳斥。后来的乔治·桑也指责卢梭在自我忏悔、公开他与华伦夫人的带有乱伦色彩和三角关系的恋情的同时,也玷污[10]了一个对他有知遇和救命之恩的女人。”卢梭在《忏悔录》中是否对狄德罗进行了漫天诽谤是一回事,卢梭能否有权叙述他所知道和了解的狄德罗则是另一回事。从“事实正义”的原则出发,卢梭当然不能对狄德罗进行诽谤,(假若诽谤构成犯罪,狄德罗甚至可以起诉,但是所依据的法律不是“隐私权”,只能是“诬陷罪”。)同样,从“事实正义”原则出发,狄德罗也无权干涉卢梭的叙述权利。换句话说,面对曾经发生过的真实的“狄德罗故事”,假设叙述者是狄德罗,不是卢梭,不也同样需要让事实说话吗?所以,这里的问题关键点是叙述者是否诚信和“不虚美、不隐恶”。卢梭在《忏悔录》中对埃皮奈夫人有着大段描写,其中写到埃皮奈夫人与弗兰格耶之间“有不正常关系”:“弗兰格耶先生对我很好,因而使得她对我也有些友好。他坦白地告诉我说他和她有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是它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连埃皮奈先生也都知道了,我在这里本来是不会说的。弗兰格耶先生甚至还对我说了关于这位夫人的一些很离奇的隐私。这些隐私,她自己从来也没有对我说过,也从来不以为我会知道,因为我没有、并且这一辈子也不会对她或对任何人说起的。这种双方对我的信任使得我的处境非常尴尬,特别是在弗兰格耶夫人面前,因为她深知我的为人,虽然知道我跟她的情敌有来往,对我还是很信任。我极力安慰这个可怜的女人,她的丈夫显然是辜负了她对他的爱情的。这三个人说什么,我都不给串通,十分忠实地保守着他们的秘密,三人中不论哪一个也不能从我口里套出另两个人的秘密来,同时我对那两个女人中不论哪一个也不隐瞒我和对方的交谊。险恶的关系中,我就是这样做得既得体又殷勤,但又始终是既正直又坚定,所以我把他们对我的[11]友谊、尊敬和信任,一直维持到底。”在这里,显然,卢梭并没有主观上要损害埃皮奈夫人的所谓名誉,如果,卢梭在杜撰埃皮奈夫人与弗兰格耶的“有关系”,埃皮奈夫人既有权写《反忏悔录》,甚至因名誉受损而起诉卢梭,但是如果“有关系”是事实,那么从“事实正义”原则出发来叙述的卢梭,完全可以不考虑埃皮奈夫人的所谓“隐私权”。阿尔贝·杜鲁瓦说得好:“史实所必不可缺的准确性使涉入个人隐私成为合法行为。”“与新闻一样,历史也有其权利。雷蒙·兰东写道:‘一旦历史学家以正直的方式,而无恶意的或害人的意愿完成他的使命时,必须允许他在需要的时候尽可能地能够进入他所研究的人物的私生活领域,以求对历史事件做出解释。’身体情况、情爱生活、不幸隐私、正当与非正当的财富、私人通信……都是传记作家的原材料的组成部分。真实性和彻底性与廉耻心是不兼容的。为了经受时光的考验,一个出色的传记[12]作家一定是一个窥视者和侵入隐私领域者。”换个角度说,如果埃皮奈夫人写出了她的《忏悔录》,她就必须(如果是事实)写到她与弗兰格耶的“有关系”,否则埃皮奈夫人就是在隐瞒,而使她的自传失去本身的价值。这样,在“事实正义”原则下,所谓被叙述者要求的隐私保护问题,其实成了伪命题,更成为隐瞒真实的遁词。因为,事实就是事实,即使不说出,还是事实,无所谓隐私与否。但在隐私权的保护伞下,埃皮奈夫人在她的叙事中能说她与弗兰格耶的“有关系”,而卢梭在《忏悔录》中的叙述,则成为侵犯隐私权的证据。结果,隐私变成了隐瞒的同义词。从这个意义来说,乔治·桑对卢梭的指责,是最违反“事实正义”原则和破坏了自传写作中叙述者与被叙述者以及读者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在《忏悔录》中卢梭是公开了他与华伦夫人的关系,但是这是对事实的叙述,作为叙述者卢梭,他有叙述事实的正义,而且内心里从来没有要“玷污”他称之为“妈妈”的人。事实上,在卢梭的笔下,一个有血有肉、美丽特殊的“爱玛”女性形象展现在了读者面前。

法国著名自传专家菲力浦·勒热讷十分推崇自传写作中的“卢梭式”坦诚,然而怎样在自传中实现其坦诚计划呢?他困惑重重:“人们马上遇到两个问题。是应当克服性方面的禁忌呢还是应当尊重它?在19世纪,自传契约只是对卢梭的大胆描写的抗议,是有良好教养的人士之间的一种合乎规律的契约。到了20世纪,各种观点莫衷一是。而且,人们在忏悔时,是否有权使周围的人名誉受损呢?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出现了作者声称的保留和省略,甚至像米歇尔·莱里斯这样的以最高度的坦诚为目标的人也不例外。与此相关的是,作者出[13]于谨慎而把某些名字做了改动,或把作品推迟出版。”菲力浦·勒热讷的困惑源自于其传记理论上的偏狭,他把“忏悔”与“名誉受损”简单地画了等号,接受了自传写作的现实(卢梭、司汤达都立遗嘱死后出版自传)。事实上,在这里,只要把“事实正义”也纳入自传契约:即叙述者有权叙述任何有关自我与他者的任何事实,那么自传写作无疑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三

当我们这里提出的“事实正义”理论,由自传中的自我叙述和叙述他者扩展到整个传记文学叙事的时候,其理论的实践意义更是毋庸置疑的。众所周知,传记创作本来是极为自由的,传记作家只要不断地收集史料,辨析真伪,极少受到指责,但是当传记所涉及的传主为生者或其时代不远,传主亲属犹在,麻烦就接踵而至。“历史、回忆录、传记……在这些领域,时间的作用是决定性。披露的私生活事件越是久远,当事者就越不容易发火。让·德尼·布雷坦告诫道:‘历史家们,千万不要去碰尚且在世的人们的私生活!’法律监视着我们的爱情、我们的痛苦、我们的罪孽、我们的病痛、我们的怪癖、我们的住宅、我们形象,以及所有我们称之为个人隐私的一切……死者如果[14]有遗产的话,他就并没有完全死亡。”鲍斯威尔的《约翰逊传》如今被称誉为西方最伟大的传记文学之一,然而该传记刚出版时却受到批评。其中与传主有20年交情的诗人波里克指责鲍斯威尔“违反了国内的主要法律原则,未经他者许可,在该传记中发表了无保留的通[15]信和无防御的谈话。”认为鲍斯威尔的叙述伤了他的自尊心,从此与鲍斯威尔断交。事实上,鲍斯威尔只不过是把一个他亲身经历并记录下来的谈话复述了出来。而这一次所谓的波里克与约翰逊的“争吵”,是一次老朋友间善意的斗嘴,此情节栩栩如生地展现了约翰逊的性情脾气。遗憾的是,波里克不理睬鲍斯威尔是小事,因为鲍斯威尔也有他的观点:“我十分不解地想知道谁如此自负到想象我会找麻[16]烦来发表他们的谈话。因为我记录的是约翰逊的才情和智慧。”关键是波里克居然从法规和理论的高度来打压鲍斯威尔的传记叙事:鲍斯威尔“违反了国内的主要法律原则,未经他者许可,在该传记中发表了无保留的通信和无防御的谈话”。这段话,如果没有我们提出的“事实正义”的原则前提,那么无疑是受到当下的法律保护的,而这一似乎合理的理论对传记文学的副作用,将是灾难性的。无独有偶,弗劳德与卡莱尔的关系颇类似鲍斯威尔与约翰逊的情况。而且弗劳德也为卡莱尔写了一部名传,但是,“《卡莱儿传》出版后,引起了英国批评界延续数年之久的对弗劳德的围攻,其激烈程度是少见的,弗劳德引用信件说明的卡莱尔夫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卡莱尔的许多亲友都知道的,但人们还是攻击弗劳德是个背信弃义的不忠实朋友,[17]指责他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此例足可证明在传记叙事中隐私权之荒谬。似想如果卡莱尔或卡莱尔夫人写自传,当他们写到他们夫妇间性的不调和与婚姻的不和谐,那是最自然的,没有人会指责他们说是侵犯了隐私,怎么同样的一个事实,到了弗劳德笔下就变成了对卡莱尔隐私的侵犯了呢?何况,卡莱尔的事他的许多亲友都知道过了,作为全面记录卡莱尔生命旅程的传记就不能叙述?也就是说由于缺少“事实正义”传记理论的支持,其结果是要么人们不敢涉足生者传记创作,传记文学遂有死人文学之称;要么隐瞒事实、讳饰情节,传记文学又有歌德文学之贬。由此可见,我们提出的“事实正义”理论对于改变传记文学的创作壁垒,有着实际的理论指导价值。

当然,自传(传记)作家在享有“事实正义”的叙述权的时候,他必须坚守纪实传真这一传记文学的叙事伦理。纪实传真,是自传(传记)文学作家追求的最高的叙事伦理。但同时,自传(传记)作家还必须明晓“真实”的几个层面。其一,本真或自在事实。这是在一定的时空里已经发生的事实。如项羽的“鸿门宴”和恺撒与埃及艳后“不得不说的故事”。有人怀疑,所有的历史都是叙述的历史,是一种话语。那么你怎知道历史上有个项羽或恺撒?我觉得这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理念在作怪。美国“世贸大厦”事件的存在,容不得任何人怀疑,因为有电视录像、幸存者自述、图片等作证。而且2000年以后,即使这些史料皆丢失了,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不存在“美国世贸大厦事件”吧?同理,我们不能因为史料的缺乏而说没有发生过“鸿门宴”,所以我是承认本真或自在事实存在的。其二,纪实或传记文学的“真”。我认为,传记文学的“真”,是一种“纪实”,传记作家力图到达“本真”或自在真实,但是作为一位艺术家又必须深知自己无论怎样“实录”“客观”,都是在用“话语”叙述一个“故事”,在给本真确定一个“意义”,用卡西尔的话来说就是给这个本真赋予[18]“诗”的符号。因此,传记文学的“真”是一种对事实的叙述,这样作为叙述,它就不可能是本真的纯粹复现,而是深深烙上传记叙述者主体个性的“修辞”。而修辞立其诚,这就要求叙述者在叙述“他者”事实时,应据事直书,减少主观铨评。例如“世贸大厦事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阶层来看,或为悲剧,或为滑稽剧,或为正剧。海灯·怀特指出:“没有任何随意记录下来的历史本身可以形成一个故事;对于一个历史学家来说,历史事件只是故事的因素。事件通过压制和贬低一些因素,以及抬高和重视别的因素,通过个性塑造、主题的重复、声音和观点的变化、可供选择的描写策略等等——总而言之,通过所有我们一般在小说或戏剧中的情节编织的技巧——才变[19]成了故事”。但需说明的是,是该事件本身就有此种“含义”,它与小说的“情节编织技巧”不同。传记文学只能是向着某一真实人物和某一真实事件去“以文运事”,小说则是向着所有人物(可以是雨果笔下的拿破仑,也可以是“嘴在山西”的阿Q)和所有事件来“削高补底都由我”的“以文生事”。其三,传记小说的真实或哲学的“真”。所谓传记小说的“真”,事实上已经逾越了传记文学的范畴。因为作家尽管书写的是真人或真事,但是在叙事中,作家更多的是追求性格的真实。换句话说,作家从人物性格出发,既可以把刘备身上的事,放在张飞身上;也喜欢替人物想象出一个人物真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如海明威与父亲的决斗。这种“依傍性格身份,假之喉舌”的叙事,就是追求一种哲学上的真实。这里的“真实”与小说是相通的了。但由此也可看出,小说也不是可以随意虚构的,它也是对生活真实的叙述。不过它更忠实于人性,作家在叙事上不对某一事实“承诺”而已。那么自传(传记)文学作家在创作时则要在叙事伦理上进行一次“道德承诺”:我写的尽管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本真,但我言必有据,绝不歪曲事实。只有当自传(传记)文学作家“承诺”这样纪实,遵循这样的叙事伦理,我们的“事实正义论”才有可能由理论变成现实。【注释】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译者前言(何怀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2] [法]卢梭:《忏悔录》(第一部),黎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4页。

[3] 卢梭著《忏悔录》译本序(柳鸣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页。

[4] 莫洛亚为1949年法国勃达斯版的《忏悔录》写的序言,文见卢梭:《忏悔录》(第二部)附录,范希衡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26页。

[5] 卢梭:《忏悔录》(第二部),范希衡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39-442页。

[6] 莫洛亚为1949年法国勃达斯版的《忏悔录》写的序言,文见卢梭著《忏悔录》(第二部)附录,范希衡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35页。

[7] [奥地利]茨威格:《自画像》,袁克秀译,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

[8] [俄]托尔斯泰:《托尔斯泰散文选》,刘季星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8-49页。

[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10] 杨国政:《从自传到自撰》,载《世界文学》2004年第4期,第302-303页。

[11] [法]卢梭:《忏悔录》(第二部),范希衡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62页。

[12] [法]阿尔贝·杜鲁瓦:《虚伪者的狂欢节》,逸尘等译,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13] [法]菲力浦·勒热讷:《自传契约》,杨国政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0页。

[14] [法]阿尔贝·杜鲁瓦:《虚伪者的狂欢节》,逸尘等译,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15] Sisman,Adam. Boswell’s Presumptuous Task:The Making of The Life of Dr. Johnson. New York:Farrar,Straus&Giroux,2000.P265.

[16] Sisman,Adam. Boswell’s Presumptuous Task:The Making of The Life of Dr. Johnson. New York:Farrar,Straus&Giroux,2000.P265.p266.

[17] 杨正润:《传记文学史纲》,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页。

[18]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版,第66页。

[19] 张京媛:《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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