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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7 2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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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国忠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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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研究(下)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研究(下)试读:

内容提要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校企合作是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本书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如何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回顾我国校企合作发展历程,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在比较国外校企合作模式和总结校企合作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性制度体系的设计思路与总体框架。本书共分九章,第一章是绪论,明确了与本研究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理论基础和核心概念等;第二章是国内外校企合作研究评述,分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的现状;第三章是校企合作发展历程,回顾了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经历的各个阶段,总结了各个阶段的特点;第四章是校企合作内容,确定校企合作的研究内容;第五章是校企合作现状分析,通过调查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成因等;第六章是校企合作模式与案例分析,通过校企合作模式的分析,提出当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分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功案例;第七章是国外校企合作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各国校企合作模式,提出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完善校企合作制度的方法;第八章是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的设想;第九章是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第五章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明确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在政府政策法规的引导与支持下,近年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实践应用与理论探索成果,同时也面临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的问题与挑战。必须清醒认识,深刻剖析,制订对策,构建长效机制,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不断发展与持续完善。

一、合作主体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的合作机制。(一)高职院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高职院校与市场的距离越来越近。高职教育大力发展,有成百万的学生在高职院校接受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国家也继续推进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整个高职教育发展形势好。但仍然存在着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专业就业率不高,就业质量较差的现象,存在着企业需要具备高技术技能的员工与学校培养的学生不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高职教育从转变合作观念入手,不断与市场接轨,积极主动地寻求与企业合作,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企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新型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我国高职教育受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条件的限制,目前高职院校的专业师资水平、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的条件都无法满足学生进行实习训练的要求,更不能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而这些资源正是实现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有效结合的前提条件,因此,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自身的优势,做到资源互补,是高职教育实现其职业化、技能化和应用化的必然选择。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学生进行基础技术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全面培育技术技能型人才两个方面。首先,高职院校是负责对学生实施技术技能教育的基地,学校通过向学生传授技术技能的理论知识,为进行生产实习教学奠定基础。如果学生没有接受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训练,对基本的理论知识缺乏必要的认知,就不可能在职业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更难说实现技术创新目标了。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对高职院校输出人才的信心,校企合作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其次,从根本上讲,高职教育是一种包含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元素的教育形式,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是高等教育的本源,也是职业教育的育人宗旨,高职教育作为这两种教育元素的结合,同样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除了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的传授,突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和技能应用能力,还着力加强训练学生的基本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人才的综合素质成为双方考量是否进行合作的先决条件。(二)行业企业行业企业是高职教育得以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行业是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企业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校企合作的整个过程中,企业是参与主体,是合作的组织和实施者之一,行业组织起着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的作用。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针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于2002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确定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和校企结合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由于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它培养出的人才规格要适应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更要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因此,在高职教育办学的各个环节中,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设计、理论学习、实习实训等各个阶段,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技能特征。行业组织一方面掌握着企业的生产流程、工艺技术及其变化特点,另一方面对企业所需的专业从业人员规格和素质要求有着准确定位,同时也熟知现场实习和工作氛围对学生的影响,所以,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的过程中,离不开行业的积极干预和有力指引。企业在学生实习实训的合作过程中,同样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地位。首先,它可以根据实践情况,科学制订出实习计划和专业技术标准,有效协助学校改善实习实训的教学内容和方式,客观的对合作质量给予考核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其次,作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合作主体,企业还能承担高职院校学生部分技能习得的教学任务,也可以接受高职院校教师有计划的专业实践学习和考察工作。再次,企业可以为实施校企合作提供具有专业技能的实习指导技术人员,引导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与实际需要的“无缝对接”,实现学生由潜在劳动力向现实劳动力的转化,确保合作实习的质量。最后,企业作为人力资源的消费方,积极参与到合作教育当中,不仅能协助学校培养人才,还能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优秀毕业生,这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获取人力资源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当前就业难的困境。对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展开是一个有效的动力保障。(三)政府政府可以采取政策法规的形式,建立校企合作的专门制度和实施细则。从世界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中可见,政府在积极鼓励与引导校企合作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是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一方,是唯一具有制订法律法规能力的主体,对于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由政府本身的职能所决定的。在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社会、行业、企业和学校。政府要通过制订政策法规来进行引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行为,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多运用财政税收、经费投入等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规范校企合作机制的运行环境。政府要对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加强校企结合信息咨询网络化建设,进行有关校企结合的研究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承担向社会树立正确的校企结合的舆论宣传导向的职责。在推进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进程中,政府角色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已经开始由统治型管理者向以服务型管理者转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财政等手段进行宏观管理的调控者角色。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没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因此会越来越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职能。二是建立“多方参与”关系的服务者角色。要建立政府与校企之间“多方参与”关系,政府要主动提供校企合作开展的具体措施,要有计划地加大和平衡对校企合作经费的投入,设立科研资助项目,进行校企合作机制研究,要提供必要及时的信息数据、政策咨询等服务,在校企合作中起到穿针引线、架设桥梁的联系作用。

二、影响因素

(一)宏观影响因素高校、企业和政府构成了一个合作创新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三方主体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同时,他们也同外部环境相互适应,任何一方主体都要受到其他主体以及外部环境的推动、控制与制约。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促成,需要整个合作创新系统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推动。然而,由于合作主体之间价值取向的偏差、管理体制的薄弱、组织机构的缺失、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的限制,导致高职校企合作教育良性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合作中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形成了校企合作教育的瓶颈。1.价值取向偏差,有待于树立全新的校企合作理念。致力于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从而满足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高职教育的办学目标,它决定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方式与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然而,从当前主要的几种合作模式如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合作形式来看,很多高职院校仍然以人才培养的结果来判别校企合作的成效,过于重视就业阶段的合作,这说明一部分高职院校不仅存在着校企合作价值理念上的问题,同时,也存在认识肤浅的问题。高职院校更多地倾向于关注主管部门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面向市场需求、面向产业需求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的认识不足,使目前的高职校企合作教育未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很多企业片面地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搞好生产与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事,跟自己无关,也就没有必要过多地分散精力。从企业的价值取向上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主要是其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与生俱来的盈利性,而教育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这种冲突,导致了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热情不够、动力不足,最终影响到校企深度合作。2.管理体制薄弱,有待于加强组织机构的管理建设。随着1999年的教育体制改革,企校分离、院校划转工作的逐步完成,高等职业院校划归教育部门管理,与劳动保障部门、政府业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逐步淡化。目前,还没有成立校企合作的专门协调机构来负责合作教育的前期设计、过程管理和后期考核等工作。很多合作行为难以得到充分协调,仅仅是依靠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层面上的方向引导和政策规范,不能实质性的分担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往往容易造成高职院校身兼“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等多重角色,当合作过程中产生问题时,立刻变身为“解决者”“协调者”。政府机构中对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管理尚处于真空状态,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无法保障合作教育的顺利进行,也无法搭建合作教育的互动平台。高职院校在管理体制上还未实现真正转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许多学校没有设立合作教育的对口协调性机构,相关工作还处于混乱状态;二是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来鼓励合作教育的开展和持续运行。企业方面的校企合作也主要是由人事部门兼职承担,没有专人负责合作教育,并且也无意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类似的合作。管理体制的薄弱、组织机构的缺失直接导致合作关系不稳定、不持久,这种现状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3.政策法规不健全,有待于完善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国家管理职业教育的最有效手段莫过于行政立法,完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宏观管理职能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体现。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约束与规范,对于实现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从我国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来看,对于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有待提高,而对职业教育地域性的特点考虑不足,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缺位。也没有针对企业参与合作教育项目进行具体的规定,企业缺乏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难以保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运行质量。虽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受到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但政府并没有出台具体法律规章和奖惩措施来推动高职院校与企业进行合作教育。目前校企合作主要还是由高职院校积极推动的,企业大多还处于观望阶段,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此时的政策激励很有必要,这对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起步和初始发展阶段相当重要。在高职院校内部,同样存在着政策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目前学校在人事制度和利益分配等方面还缺乏针对参与合作教育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激励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合作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开展。4.行业指导不到位,有待于发挥行业组织的主导作用。有了政府的指引,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依据,行业协会就能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促使校企合作的双方更深入地互动起来。因为行业协会既熟悉企业的运营,又了解学校的教育活动,可以为校企合作提供策划、咨询、指导、评估等服务。成熟的行业协会能够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中介作用,如德国的行业协会就是很好的范例。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虽有不少行业协会,却仍然非常薄弱,无法很好地指导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信息平台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行业在当前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不足,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由于与企业、职业院校关系的淡化,使行业组织在制订本行业人才培养标准方面的能力显得十分薄弱。而行业组织主导作用的弱化,特别是行业组织在制订行业标准方面的缺位,削弱了行业组织对行业内企业的引导和规范,使行业用人标准与职业院校培养标准不能统一,从而造成企业用人需求与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在各自利益驱动下对接困难,利益契合度不高,企业和学校之间缺乏双赢的立足点。(二)微观影响因素校企合作在运行过程中,合作各方既有意愿上又有目标上的差异,如果不能处理好在合作中的个体目标与整体目标的关系,将会导致合作各方个体利益目标与合作整体利益目标的背离,因此,在研究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时,需充分考虑影响校企合作的微观层面因素。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上。1.成本投入。校企合作能否成功,运行取决于合作各参与方是否对合作行为进行了持续稳定的成本投入。在合作的过程中,各成员都需要投入一定数量的有形资本、无形资本等才能保证合作行为的有效运转,但这些资本的投入具有不可逆性。在收益分配比例中往往还要考虑投入的机会成本,所以各方的收益分配与其成本投入的大小密切相关。2.贡献程度。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从本质上看,是企业和高职院校基于核心能力和资源的优势互补而形成的共同组织机构,所以参与各方核心能力的独特性差异决定了他们对合作成功的贡献程度,进而决定合作各方在利益分配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影响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策略选择。3.努力水平。从目前校企合作状况来看,影响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职业学校和企业各自的努力程度不高,从而导致合作无法取得成效。一方面,学校方面认为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应有的积极性,指出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投入更多资源;另一方面,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则以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企业的需求脱节为由,指出职业院校普遍存在着学生的素质较低、教育管理松散、教学脱离实际以及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这说明,对于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而言,不能只是强调对企业单方面的鼓励,同时也要求职业院校的主观努力。4.合作主导权。合作各方核心能力和资源的优势差距决定着合作过程中参与主体的主导权和支配权。如果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知识传播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势大于企业在资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力量,那么学校就占有利益分配中的主导权。相反,如果企业在市场、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大于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势力量,那么企业在利益分配的比例确定中就更有优势。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中谈判力量的分配直接受制于合作主导权的归属,如果其中的某一方是合作的主导者,那么他就能在讨价还价中争取主动地位,从而获取更多收益。5.合作风险。校企合作运行中各方的策略选择与其所得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校企合作运行的期望收益。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对科技成果转化后能否实现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高职院校跟普通高校相比,并不具备明显的科研优势,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周期较长,与此同时,市场环境却以一种不可预料的方式在随时变动着,这种不稳定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科技成果收益的不确定性。技术风险产生于合作各方分别承担的那一部分技术难度或技术本身成熟度的不确定性。道德风险形成于合作各方的合作理念和管理方式上的差异,这种风险的存在,导致合作主体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沟通不畅、信用危机等问题。更有甚者,有些合作组织的解体危机,往往产生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而发生伙伴退出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的利益诉求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动力和维系合作机制有效运转的立足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实际上可以看作是高职院校和企业的相互博弈,寻求共赢的过程。通过对运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可见企业和高职院校作为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两者直接利益的兼容性较弱,特别是在高职教育层面,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动力。因此,要真正践行校企合作,推进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除了要从外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管理机制入手,还要深入剖析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理论可行性和实践必然性。在这种情形下,适时引入博弈理论分析,不仅能加深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再认识,还能够阐释合作教育持续进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三、存在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高职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这一特性决定了寻求并积极探索校企合作运行方式成为它的历史使命。综观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的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我国校企合作教育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实践探索也仍在摸索中,尤其对高职教育来说,合作水平严重滞后于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总体而言,无论是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还是合作成效,都还不能很好地满足高职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这项工作,还有诸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要存在四种问题。1.合作深度广度不够。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工学结合的程度和质量也直接取决于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作为一种与社会经济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的高等教育类型,高职教育只有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有益互动,才能实现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功能。对于多数高职院校而言,在校企合作的初期,学校为了真正实现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分摊教育成本、提高社会声誉等目标,大多会积极主动地寻求与企业的合作。然而,由于缺乏相关体制的外部约束,学校容易产生急于求成的心态,加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办学成本的提高,校企双方的合作效率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下降的趋势,还有一些学校为了追求高收益,便会选择从控制合作成本入手,此时很容易导致浅层次的校企合作行为。现阶段我国高职教育大多还停留在较浅层次的合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校企合作的内容比较简单,高职教育的功能观主要着眼于培养高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双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合作的案例不多;二是校企合作的形式比较单一,目前主要集中于订单培养、共建基地、顶岗实习等方面,参与其他形式合作的学生比例较低,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有待深入挖掘;三是获得合作信息的途径不够丰富,企业获得相关合作信息的主要通道往往局限于职业院校主动联系、企业自主寻找、行业协会推荐等,而高职院校获得合作企业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仅仅是主动搜寻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学校和企业获得双方主体信息和合作意愿的沟通上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可否认,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个阶段不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更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在这一阶段,学校开始树立面向市场需求、服务经济社会的合作理念,逐步改革学校的教学方式、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以此接受来自市场最严格的检验。2.利益诉求难于满足。(1)合作中校企双方利益难以协调。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一是校企之间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难以协调。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师队伍培养等多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其中,高职院校和高职学生在短期内会收到明显收益,高职院校通过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应用技能型人才;高职学生不但能在学校获得专业理论知识的增长,还能在企业得到实践技能的锻炼,自身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明显提高,最终也有可能因此获得宝贵的就业机会。企业则不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一般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这种利益虽然是企业自身所无法在短期内得以解决的现实问题,但是企业依旧不愿意放弃眼前利益来做长期投资,以至于一部分中小企业即使观念上已经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的意义,也还只是以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愿意长期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二是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是由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两方面共同决定。就整体利益而言,如果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都能够积极的、主动的、负责任的参与到校企合作办学中,则有利于校企合作的有效深入开展。如此,高职院校就能够培养出高质量的社会人才,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合作企业利益的整体优化;若从个体利益出发,企业以盈利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缺乏社会责任感,单纯地把教育视为学校责任的公益事业,跟自己关系不大,以至于企业个体不愿意与学校合作。(2)合作各方利益诉求未能满足。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利益是推动其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动力。高职院校是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实习实训教学的开展是推动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根本原因。只有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二者的合作才能得以有效发展并持续进行。反之,在二者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各自需求得不到很好地满足,反而会造成其自身利益受损,冲突也就极易发生。例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如果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时,由其自身职业能力不足、职业技术不够娴熟等问题而导致了意外的人身伤害,企业不仅需要承担巨额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社会责任、道义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所以很多企业为了避免承担这样的风险,往往不愿意接受高职院校的实习学生进厂实习。而且,有的高职院校到企业去洽谈校企合作办学事宜,更多关注的是企业能为学校提供多少资金与设备支持,关心的是企业能吸纳多少实习学生,很少考虑到企业的需求与利益点,往往想当然地认为这是企业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在这样的合作环境下,一些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企业不愿意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到企业的价值链中,更不愿意主动承担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在校企合作中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考察学校和企业利益诉求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学生、教师等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长效发展,应该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来办学,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平衡与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谋求校企合作健康可持续开展。3.合作平台尚未完善。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大部分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只有在企业产生实质性的用人需求、学校面临教学实践任务时,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产生向外寻求合作的想法,并通过临时性的联系予以安排。从学校角度来看,有相当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是在院系层面进行的,缺少学校一级的合作教育平台;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教育,多数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兼职负责或以项目形式开展。由于缺乏固定的交流场所、专门的组织机构和持续的互动平台,尤其是缺乏明确的合作规范和必要的合作资金等,高职院校和企业还没有组建共同的合作组织、联合机构或管理部门。这种互动交流平台的缺失,不仅使校企文化融合及资源优势互补很难实现,更难以达到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的目的。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的合作平台作为依托,彼此间的联系就变得很少,直接降低了双方开展持续互动的可能性,更难说对一些可拓宽领域或继续深入的合作共同进行探讨和研究。4.合作质量有待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着丰富的内涵,在现实中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实习实训始终是其最为主要的形式,因此,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可以从实习实训的质量中得以反映。一是从实习学生的数量上看,企业每年接收的实习学生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往往都是学校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商洽,为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二是从实习安排上看,企业更多将学生作为生产岗位的员工使用,较少考虑技能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主要根据单位生产的需要安排学生实习,学生实习对口率比较低,而高职院校则希望企业在安排学生实习过程中,按专业设置而不是按企业生产需求进行安排,学生实习对口率不高的问题受到了学校高度关注。三是在学生实习方面,企业也很少提供配套资金的支持。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教育的进程中,双方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结果合作效益却并不明显,离“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校企合作的问卷调查情况本次调查以职业教育为对象,通过调查问卷,重点从校企合作制度层面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路径进行探讨。在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中,在保证调研有效性的前提下,有选择地设计指标对校企合作基本特征、合作深度、合作质量、合作动力、合作意愿、制度体制等方面进行调研,以确保调研的有效性。调查对象为北京市企业与职业院校;本次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发放调查问卷967份,回收有效问卷621份,回收率64.22%。其中企业发放302份,回收有效问卷217份;职业院校发放665份,回收有效问卷404份。调查结果如下:1.合作需求不同。(1)企业对校企合作需求不足。从样本企业每年招聘的新员工来源看,与企业有合作的职业院校的学生并不占优势,有大约87%以上的样本企业每年新招聘员工来自于合作职业院校比例低于20%,只有大约13%的企业每年新招聘的员工来自于合作职业院校的比例高于20%。职业院校并没有成为企业员工培训的主要依托主体。从样本企业员工培训上看,79.6%以上的样本企业每年依托职业院校培训的员工不足全体员工总数的5%。具体如表2、表3所示。表2 企业新招聘员工来源构成表3 企业员工培训渠道(2)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的主要形式。校企合作对职业院校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则相反。从调查样本看,样本职业院校一般与60家以上企业建立有合作关系,90%以上的专业采用了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样本企业则相反。职业院校倾向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在3年以上的样本院校占总体的17%,合作2~3年的占36.4%,1~2年的占46.6%。从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看,校企合作以成立职教集团、建立专业学院和产学联盟为主要合作组织形式,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进行具体运作。从调查样本看,这种运作方式占比60.49%,其他只占到样本的39.51%。具体如表4、表5所示。表4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关系年限表5 校企合作管理体制2.合作深度不足。从调查结果看,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渠道比较单一,实习实训是最主要的合作形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尚处于浅层次水平。从获得合作信息的渠道看,无论是企业还是职业院校都很单一。从样本企业看,职业院校主动联系企业占78%、企业主动联系院校17%、其他渠道22%,职业院校显得更为主动。“主动联系企业”是职业院校获得合作企业信息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具体如表6所示。表6 校企合作的渠道实习实训是当前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校企合作的深度有待提升。从企业看,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主要以提供师生生产实训基地、安排企业技术人员等浅层合作形式为主,而参与到职业院校人才目标确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深层次的合作相对比较少,在技术研发、员工培训等领域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意愿也不强,如表7所示。与企业相比,职业院校学校更愿意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科技研发、员工培训等各个方面与企业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表7 职业院校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形式比较3.合作质量不高。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着丰富的内涵,在现实中表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但实习实训是最为主要的形式,因此,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的调查,可以从实习实训质量中得以反映。(1)从实习学生数量上看,企业每年接受的学生实习的人数相对较少。每年接受5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8%,200~500人占5%,100~200人占18%,59%的样本企业每年接受的实习人数低于100人。(2)从实习安排上看,企业更多将学生作为生产岗位的员工使用,较少考虑技能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主要根据单位生产的需要安排学生实习(83%),学生实习对口率比较低(17%)。而职业院校则希望企业在安排学生实习过程中,按照专业设置而不是按照企业生产需求进行安排,学生实习对口率不高的问题受到了学校的高度关注。(3)在学生实习方面,企业提供的配套资金很少,其中配套100~200万元的企业只有5%,50~100万的11%,10~50万的21%,63%的企业在10万元以下。4.合作动力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校企合作深度不足,质量有待提升。但从统计数据看,对目前校企合作现状,企业的满意度明显低于职业院校的满意度,这进一步验证了校企合作中企业与职业院校一头冷一头热的现实,反映出当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如表8所示。表8 校企合作现状满意度比较此外在调查校企合作意愿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对于校企合作都有很高的认同和期待。校企双方均认为校企合作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校企合作的领域不应仅仅局限在实习实训等浅层次的合作形式,还应该在包括诸如职工培训、技术研发、形成联盟性组织等方面开展深度的合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未来充满希望,这与校企合作实际现状中企业一头冷的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四、原因分析

(一)政府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校企合作提升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支点。但保障校企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尚待完善,从政府方面看目前校企合作发展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政策法规不完善,校企合作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实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发展提供了约束与规范。我国在《教育法》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令法规,在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职业教育地域性的特点考虑不足,导致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缺位。浙江省宁波市所制定的《校企合作工作条例》是国内最早的地方性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但从其内容看,受上位法规缺失的影响,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订难有较大的突破。2.制度框架不严不实。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半工半读制度、顶岗实习制度、订单培养制度、工学交替制度、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制度和学校工厂运行制度等制度范畴涉及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等领域,只是这些制度并不完善,突出表现为我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呈现出学校和企业制度约束的不均衡。一方面,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在制度层面只是“零约束”,虽然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提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而现实中我国约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主要有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以及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但目前多数企业基本没有执行这两项制度。另一方面,学校参与校企合作已经成为职业院校继续办学及办学质量保障的“绝对约束”,其中,有关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明确规定校企合作、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是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水平的一项重要评估指标,校企合作水平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质量等关系到职业院校的生存发展,促使职业院校主动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了职业院校教育实训基地的发展。这种制度的不均衡约束导致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的实训基地建立中缺乏内在动力,客观上增加了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难度,致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实现个体、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造成校企合作实践中经费投入、实训管理和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刚性制度缺失,这些日益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的“瓶颈”。3.缺少职能部门的协调。在现阶段,学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还未形成,与职教相关的领域也缺少有效的配套支持。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都未形成有利于职业院校教育发展的系统构架。校企合作除了双方有共同意愿和努力外,还需要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统筹安排。被访问的一些企业和学校的负责人谈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相关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因此,多头管理、资源分散、效率较低、归属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从而造成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缺少约束力和归属感,始终处于一种自由状态。职业教育发达的德国,就是通过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形式对校企双方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澳大利亚也是根据学校开设专业及学生人数多少,由地方政府部门按照标准给予校企双方的经费支持。4.缺少足够的经费投入。职业院校学校与普通学校的根本区别在于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因而,职业院校需要购买大量的仿真实训设备让教师和学生练习。目前大部分职业院校能得到的国家教育经费非常有限,与普通高校经费投入无法相提并论。除了企业捐资赞助的设备,很多职业院校根本无法承担一些高级的实训设备的购置费用及维修费用,更无法给予教师一定的科研经费。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学校的专业建设及教学质量。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证明,职业学校若要快速发展,政府需投入大量的教育经费。缺少了经费支持,职业院校的发展必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必将直接影响学校规模的扩展、导致师资力量不足及实训基地打造滞后等等。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一些资质相对深厚的职业院校就想办法成为重点或示范学校,希望以此获得政府部门更多的经费支持。(二)学校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市场人才需求的变化,职业院校越来越重视校企合作。但制约职业学校进行校企合作有着多方面的因素。1.职业院校市场意识有待加强,需要树立新的职业教育观。从职业院校的角度看,职业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拥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受各种行政束缚,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相对有限。而大多数职业院校的公立属性所带来的公共财政来源的相对无偿性,降低了职业院校对市场需求的敏感性和迫切性。在实践过程中,不少职业院校主要将校企合作作为缓解办学资源不足、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的途径和手段,主要作为就业指导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职能,缺乏从整体战略的角度,在学校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课程开发等方面充分动员和激活所有可利用的资源响应产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的决心和信心,职业院校动力“隐性”不足。2.教学与实践相分离,缺乏教学创新。目前大多数的校企合作,均为职业学校希望顺应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而主动寻找合作伙伴,往往只是学校“一头热”。企业主动来找职业学校长期合作的少之又少,企业提供给学校的支持和帮助也非常有限,一般仅是赞助一些实训设备,或提供一些实训场地和实训岗位。这种并非深层意义上的合作,没有由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学校教学仍是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主体,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教学和实训脱节,让学生感到学校所教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所需关系不大,因而不愿认真学习。3.缺乏有效降低实训成本的管理模式。部分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虽然购买了一些实训设备,但由于缺乏专人管理,往往造成资源的闲置或维修成本较高的情况。在职业学校进行实习实训时,由于学生并非每节课都需要用同样的设备,往往造成某些设备一月甚至数月也用不上几次。设备的利用率不髙,但必须按时清洗、养护,这就导致了高维修费用和低使用率之间矛盾。随着年份的增加,固定资产还会产生折旧费,这就造成了资源浪费和资金积压。学校通过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也开始探索有效降低实训设备成本的管理模式。4.专业化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相比其他类型的教育来说,我国职业教育底子薄、基础差,尤其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职业教育发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还缺乏相关的政策,致使大多数合作企业都没有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职业院校学生进入企业要顺利地接受技能学习有一定的困难。而从国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职业院校还是合作企业,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对于提高校企合作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能有效地保障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三)企业方面制约企业与职业学校进行校企合作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如果某一环节控制不好,都会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和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失去合作的兴趣。1.工学矛盾冲突造成经营成本増加。企业愿意和职业学校合作,是希望能实现“双赢”。但让职业学生到企业一线实习实训,在占用其人、物、财力的同时,势必还会消耗一定的原材料甚至是固定资产。在学生实习初期,企业不仅要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承担原材料浪费造成的损失,还会面临由于学生工艺不精占用了生产线的大量时间却生产不出合格产品,以至于造成企业不能定期交货的情况。这对企业来讲不仅承担着直接的经济损失,更会面临违约的风险。这一系列的后果自然是企业不愿承担的。因此,如何既能满足与学校的合作需求,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任务便成了双方最急需解决的问题。2.缺少政府对企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由于工学矛盾给企业直接造成了经营成本的增加,这让本来以利润为核心的企业感到合作不仅不能盈利,反而成了“亏本生意”,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合作热情。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为了调动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从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减免企业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政策。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等,因此实际工作中真正享受过此类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如何运用政策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财政补贴也成了加深校企合作程度的重要问题。3.缺少政府政策支持而增加运行风险。除需要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外,校企合作的成功还离不开政府多方面政策的支持。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很难找到与学校的契合点,缺乏驱动力。在浅层次的合作中,一般都是企业按照学校的教学进度和要求安排学生实习和实训,常常处于应付状态,并且在合作中,由于受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限制,企业的切身利益常常难以保障,常常是支出多于回报,责任重、风险大。例如,学生在企业实践期间,人身安全保障就存在争议。如果学生发生事故,双方很难划清责任界限,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让企业增加了运行风险,处于较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在企业看来,自己几乎是无利可图,学校才是得利方。这也成为很多企业对校企合作兴趣不高,合作动力不足的原因。(四)合作意识和观念难有重大突破只有职业院校和企业同样重视校企合作,才能够最终实现共振和共赢。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主体,职业院校掌握了几乎所有的新生劳动力供给,但忽视用人单位参与学校的教学,在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理体制等方面只是走过场、靠人脉。同时,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主体,企业在劳动力日益短缺和产业结构优化提升的背景下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并融入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即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所谓的校企合作过程中是“两张皮”,不能够形成合力,无法有效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纵观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出现的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不完善的制度体系设计是主要原因。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缺乏精细有效的设计,使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缺乏操作性,无法实现校企“双赢”的效果,致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有较大起色。

第六章 校企合作模式与案例分析

一、校企合作模式

任何事物都不是也不能孤立存在,同样,校企合作不仅涉及学校和企业双方,政府的推动构成了校企合作重要的外部力量。(一)两种驱动类型的校企合作模式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三者构成了校企合作的要素。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行为发生的主体,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通过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双赢互动、相互支持,又以各自的社会需求目标为依据,彼此制约,缔造利益共同体。政府作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为促进教育界和企业界的良性合作,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为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提供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基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和文化条件,校企合作的驱动力主要来源会有差别,从驱动力来源分,可分为政府驱动型和市场驱动型两种类型的校企合作。1.政府驱动型校企合作。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校企合作主要是由校企外部的国家计划和政府行为来推动的,即使有一些自发的合作,也仅仅是一种补充。职业院校和产业部门的经费、设备和材料等都由国家统一调拨,经济界、企业界对员工的需求主要是通过组织调配来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能被动接受上级组织或人事部门派遣的员[1]工。同样,由于缺乏院校之间的竞争和不必担心毕业生就业问题,职业院校一般只需按照政府的指令计划来培养人才而不必过多地考虑市场的需求。在此种资源配置状态下,合作与否并不威胁到校企双方的生存与发展。这种学校和企业缺乏合作的内在动力而主要依靠政府层面推动的校企合作即为政府驱动型校企合作。2.市场驱动型校企合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和手段,校企双方必须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的环境,不协作、不联合、不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其生存就随时受到威胁,更难论及发展。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企业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由于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企业为了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更需要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而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则能够满足企业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这样,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必须真正参与教育,深度介入人才培养的过程,这就是产业界同教育界结合的基础。就教育领域而言,职业院校逐渐从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办学模式转为面向市场自主办学。面向市场就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面向地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的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培养规格和教学内容,培养[2]适应性强的专门人才。因此,职业院校在遵循国家人才培养政策的基础上,必须主动寻求与企业界的合作,依据企业界对未来员工的需求来培养人才,以确保培养人才的适需对路。这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校企双方内在利益需要而获得内生的、可持续源动力的校企合作即为市场驱动型校企合作。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府驱动的层面上,校企双方尤其是企业一方缺乏合作的内在动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方式没有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内生动力;二是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企业难以承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成本;三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组织缺失,缺乏来自外部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约束力。现阶段,由于“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明确提出,职业院校已经深深感受到寻求与企业界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寻求合作的形式上,还比较单一,常见的有“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缺乏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战略。因此,从校企合作诸要素的互动关系中探求建立新机制,变“外生的计划压力”为“内生的需求动力”,逐步实现校企合作从“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是目前校企合作打开新局面的关键。实现校企合作转变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角色,政府应从对职业院校的直接管理转为宏观管理,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借助市场竞争和调节的手段使校企合作内化为校企双方的内在需求,从内外双向推动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二)校企合作的模式类型为了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使人才质量得到提高,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加快,高等院校和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对比以往校企合作的经验教训,用分类法可把校企合作典型模式分为以下七种:即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模式、校内校企合作模式、订单教育培训模式、大学科技园区模式和工程研究中心模式。1.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高校和企业合作的教育模式是指:高等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到教育过程中来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交替型”模式和“三明治”模式这两种。其中,“交替型”模式具体表现为:学校—企业—学校—企业;而“三明治”模式具体表现为学校到企业,企业再到学校的过程。2.继续教育模式。关于继续教育模式,它是一种延展的预定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既适应企业教育需求也能够适应社会的教育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形式:(1)高等院校通过社会的需要,调整人才的知识结构、培养方向和培养目标;(2)高校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3)通过校企合作来进行教育办学,共同培养社会、企业所需的人才。3.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博士后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并且逐步完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本站在科学技术成果多、技术力量强,信息量多,资金充足,行使的条件良好的特点,我国于1995年起,开始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并进行试点招生。试点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二是具备充足的科研条件;三是企业的技术水平高;四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五是企业规模大。就全国范围来说,我国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4.校内企业合作模式。校内企业合作模式,这是高校和企业合作模式中一个比较早的模式。它是通过高等院校本身建立的科技产业或者相关实践基地,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是个产学结合的过程。将教学与生产有机地结合,有利于学校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为高等院校在今后与企业合作打下了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未来向社会全面推广之后,势必会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5.订单培养教育模式。所谓订单教育,即是高校和企业签定的劳务合同协议,高校根据用工企业的就业岗位和技术需求有针对性的培训学生的技能,学生毕业后便可以到用工企业顺利就业。这就意味着学生在没有毕业前就已经确保有了工作。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重点是,关注培训和提高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注重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现代职业技能,专注于与世界最先进的科学和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及满足企业所需要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并逐步地将企业与学校的距离缩短为零。6.大学科技园区模式。195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创建了全球首个大学科技园基地“硅谷”,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影响了全世界,导致全世界都形成了科技园的全球热潮。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科技园这一模式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科技园区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在科技园内,办公环境比较宽松;二是信息流动畅通;三是土地使用价格相对优惠;四是政府大力支持,对于不同的产业伴有不同的政策补贴。这些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7.工程研究中心模式。工程研究中心这一模式是依据国家产业有关发展规划,在政府的组织和大力支持下,选择一些具有科学技术优势的高校,创立包括教学、研究以及生产这一系列过程的工程研究中心。(三)职业教育典型校企合作模式目前职业教育典型校企合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订单式”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是指学校根据企业所需人才的数量和专业要求来确定自己的招生范围和培养模式。具体说来,即企业和学校签署用人合同,人才培养计划等,由学校与企业共同负责有关师资的配备、办学条件的提升等。学生的理论知识在学校由老师教授,而实际训练则在企业完成,学生毕业之后直接在企业就职。这一模式将企业与学校紧密连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也在大力提倡,国家也逐渐认可。2.“职教集团”培养模式。“职教集团”培养模式是将学校与企业有用的资源优化整合,组成资源丰富的职教团体,继而优化资源配置,使学校、企业得到最大化的利益。这种模式使企业与学校的群体竞争状态逐步形成。通过企业和学校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等方面进行互补,通过相互合作达到更高的集体生产力。这一模式统筹利用了学校与企业二者的资源,其市场竞争力和适应性都得到了显著提高。3.“实习基地共建”模式。实习基地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建立,一般是企业注入资金,提供相应设备和技术人员,学校则提供场地与理论支撑。企业在实习基地生产产品,学生一方面作为学校实习生,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准员工,在学习与工作中,学校与企业的利益也能达到最优。实训基地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是种“股份制”结构,参照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模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此来达到产权清晰、全责明确、政企分开等目标。这一模式下,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厂房和技术等,另一方面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和教师参与技术研发也更加方便。4.企业“冠名班”培养模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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