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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7 2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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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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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常用条文速查与解析

建筑消防常用条文速查与解析试读:

前言

消防是指预防和消灭火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与,共同防范,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设计,采取先进、可靠实用的消防安全技术,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有大批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修订,为了使建筑设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最新的规范条文,深刻理解条文的准确内涵,我们策划了本书,以保证相关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而成。

本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划分章节,对涉及的条文进行了整理分类,以方便读者快速查阅。本书对所列条文进行了解释说明,力求有重点地、较完整地对常用条文进行解析。本书共分为6章,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性能等级、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系统。本书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参考。

由于编者学识和经验有限,虽然尽心尽力,但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4.071建筑分类1.1使用功能分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条文解析】

民用建筑因目的不同而有各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通则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应符合建筑技术法规或有关标准。1.2建筑防火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条文解析】

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作了定性或定量的分类原则规定,有关行业,如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工程、医药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

1 建筑分类

【条文解析】

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类,其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条文解析】

按停车数量划分的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建筑防火要求。1.3使用年限分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条文解析】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1.4地下人防工程分类《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条文解析】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该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但有时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国家允许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用于在居住小区内,易地建设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为了便于作好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个体设计,更好地实现平战结合,为适应各地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需要,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本规范条文中凡只写明“防空地下室”,但未注明甲类或乙类时,系指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在本规范条文中只写明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未注明其抗力级别时,系指符合本条规定范围内的各抗力级别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或乙类防空地下室)均应遵守的规定。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条文解析】

未来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已经变小,但是核威胁依然存在。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和城市中的一些地区,人防工程建设仍须考虑防御核武器。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城市(地区)之间的战略地位差异悬殊,威胁环境十分不同,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罪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2耐火等级及性能等级2.1各类建筑的耐火等级2.1.1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条文解析】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的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地下室空气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顺利流通,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他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2.1.2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条文解析】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作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作出规定。2.1.3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 .0.3 办公建筑分类【条文解析】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本条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2.1.4 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条文解析】

本条是设施等级分级的基础。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原体育设施标准管理处拟《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规定,同时也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中期规划的建设目标分类要求大致协调。便于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以保证其技术要求。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条文解析】

根据体育设施的特点及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技术发展,此条的耐火等级有所提高。2.1.5 汽车库、修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条文解析】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2.1.6 锅炉房《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条文解析】

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锅炉房的具体情况,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加以分类,并确定其耐火等级,以便在设计中贯彻执行。2.1.7 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

第4.0.2条一般不应低于二级,不超过3层时可为三级。《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

第3.6.2条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耐火等级为三级者,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条文解析】

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在医疗建筑中,三级耐火等级的,只能设在一、二层;从安全角度考虑,最好设为一、二级耐火等级。2.1.8 电影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条文解析】

电影院建筑质量划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以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四个等级电影院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环境功能、电影工艺等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1.9 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条文解析】

剧场建筑质量划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特等剧场是指代表国家的一些文娱建筑,如国家剧院、国家文化中心等,一般可不受本规范限制,其质量标准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定,其他各等级剧场的耐久年限、耐火等级、环境功能及舞台工艺设备等的等级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1.10 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

6.1.2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条文解析】

本节的主导思想是防火规范已明确者不再赘述。防火规范未明确或图书馆有特殊要求者,本规范予以补充。图书资料不论是失火或用水扑救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规定馆舍的耐火等级,特别是书库及阅览室不得低于二级。2.1.11 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条文解析】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是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人员出入工程的咽喉要地,其防火上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工程主体内人员疏散的安全。2.2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2.2.1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条文解析】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2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条文解析】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2超过200kg/m,则其柱、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条文解析】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大面积破碎,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2.2.2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结构。【条文解析】

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22.3 体育建筑《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8.1.4 室内、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条文解析】

体育建筑的室外观众席位一般较为重视结构自身的安全可靠性,容易忽视结构耐火等级的设计规定。观众看台下面为封闭使用空间后,存在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为此有必要强制规定其耐火等级。

本条还规定室外看台上罩棚结构可采用无防火保护金属构件。但对其屋面板规定必须使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其原因是,当观众席上部有火情时,能保证人员撤离之前不会发生屋面板的塌落事故。

8.1.5 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条文解析】

对比赛、训练部位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使用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材料,材质上不允许使用燃烧体材料,是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条文上明确其室内装修的墙面和顶棚材料必须使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可大大延缓火灾时的火势蔓延,有利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同时对座椅和地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8.1.6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在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承重钢结构可不作防火保护:

1.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墙面(含装修)用不燃烧体材料;

2. 比赛或训练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材料的吊顶;

3.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条文解析】

屋盖承重钢结构中钢材属不燃烧体材料。在火灾初期阶段,温度超过540℃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如屈服点、抗压强度、弹性模量以及承载能力等都迅速下降。在纵向压力和横向拉力作用下,钢结构扭曲变形。遇火灾失去控制,经15min时间,致使屋盖塌落。

8.1.7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栓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条文解析】

本条提出体育建筑比赛、训练大厅屋盖内,由于实际操作或维护需要设置马道必须用不燃烧体材料。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 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或1301灭火系统。【条文解析】

比赛、训练建筑内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从设计上必须有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蔓延并提高房间自身抵御火灾的能力。2.2.4 汽车库、修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条文解析】

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执行证明还是可行的。22.5 电影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1.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解析】

在改建和扩建的电影院中,观众厅视线升起要调整座席台阶的高度。许多座席台阶采用木质,极易引起火灾。本条规定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6.1.4 观众厅、声闸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各种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的有关规定。【条文解析】

关于观众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各防火规范都有规定,当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室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选择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有关规定。

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条文解析】

电影院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材料一般是微孔材料或松散材料,设置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屋面板(或楼面板)下,一是放在吊顶上,吊顶是灯具、风管线路交错的地方,闷顶内容易起火。另外,吊顶内设备均须经常检修,为了避免火灾,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6.1.6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条文解析】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均是观众厅重要设备承重构件,通常采用型钢结构,为了避免火灾,严禁使用木质结构。银幕从材料上分为:布质银幕、白色涂料银幕、珍珠银幕、塑料银幕、玻珠银幕、金属银幕等。另外,银幕前的大幕帘和沿幕,以及遮光门帘均以织物为主,极易燃烧,因此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6.1.8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条文解析】

为了保障电影院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本条提出相应的规定。2.2.6 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是将主台与后台,主台与台仓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其技术要求耐火极限2.5h。这个耐火极限是一般120mm厚的砖砌体或100mm厚的加气混凝土都能达到的。这个规定比防火规范稍严一些。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条文解析】

舞台内天桥、平台、码头数量较多,堆放道具、放置灯具、平衡重块等,线路较多,但至今仍有许多天桥、平台为木制的,极易引起火灾,同时堆放平衡重块等重物,亦不安全。也避免采用金属结构。本条规定采用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2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条文解析】

容量小的变压器在主体建筑内的例子很多,其优点是节约沟管线路,接近负荷中心,但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舞台既是负荷中心,在演出时又是聚集场所,我们又规定增加了前室。前室门设置甲级防火门,前室通风良好,可以迅速排除热空气烟雾,形成较完整的防火间隔。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2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条文解析】

据调查,我国剧场大部分尚未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仅有个别的剧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其原因在于:

1)大部分剧场仅在观众厅和舞台设置了消防栓,消防栓就地操作;

2)个别设置了水幕和自动喷洒系统,其启闭阀门就设置在舞台台口墙或侧墙上;

3)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消防工作,一般由电工班或管道工班兼职。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条文解析】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一般是微孔材料或松散材料,设置在两个地方,一是屋面板下,因受屋面辐射热影响,容易起火。一是吊平顶上,吊平顶正是灯具线路交错的地方,吊平顶采用易燃材料非常普遍,这就造成容易起火的条件。

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解析】

观众厅吊顶内灯具线路交错,另有通风管道及消防设备均需经常检修,如未设置检修马道,工人则沿屋架及吊平顶结构构件行走,一是对检修工人不安全,二是对检修工作不利。检修工作做得好,对避免火灾有利。检修马道本身应是不燃材料,避免形成火源。

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解析】

目前国内多数剧场的面光桥、耳光室设施简陋,通风不良,夏季受屋面辐射热影响。面光桥本身多为钢木结构,加上聚光灯高温,灯具线路交错,极易发生火灾,故应采用不燃材料。在调查中见到用铁皮覆盖或作高压石棉板覆盖,后者优于前者。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条文解析】

舞台上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器,这是其他各国规范规程中均有明文规定的,但在后台使用这些小型加热器却很普遍,其原因在于后台用热水等是间歇的,集中所需热水量不大,使用固定大型供热设备经济上不合算。所以我们规定它在后台可以用,但必须在单独的防火间隔内,不能靠近服装室、化妆室、道具间等有大量易燃材料的房间。

8.1.13 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级。【条文解析】

机械舞台(推拉、升降、转)已普遍采用,其台面因表面需要有弹性,一般均喜用木地板,因此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8.1.14 舞台所有布幕均应为B1级材料。【条文解析】

据调查大量舞台火灾起源于舞台布幕被舞台灯光烤燃,因此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2.2.7 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舞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条文解析】

本条对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舞台口、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观察窗和放映孔作出规定。

4.2.4 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2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 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200m,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场所。

1)人防工程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是保障工程内防火、灭火的关键部位,必须提高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以便在火灾时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存放可燃物的房间,在一般情况下,可燃物越多,火灾时燃烧得越猛烈,燃烧的时间越长。因此对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提高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应该的。

2)储油间门槛的设置也可采用将储油间地面下-150mm的做法,目的是防止地面渗漏油的外流。

3)食品加工和厨房等集中用火用电用气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故要求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隔开。对于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规范要求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确保防火门接到火灾信号后能及时关闭,以免火灾向其他场所蔓延。

4)“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将2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

4.4.3.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条文解析】

本条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提高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物的可靠性。2.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2.3.1 一般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表2.0.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条文解析】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将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以利于装修材料的检测和本规范的实施。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3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条文解析】

选定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和建立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是编制有关设计防火规范性能指数的依据和基础。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条文解析】

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将无窗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此类设备或本身价格昂贵,或影响面大,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损失重大。因此要求顶棚、墙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1应使用不低于B级的材料装修。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对火灾的监控和扑救是非常重要的,故要求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1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档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整幢建筑物,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困难。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高。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一般来说,厨房的装修以易于清洗为主要目的,多采用瓷砖、石材、涂料等材料。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1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分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1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分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作出相应规定。

3.2.1 单层、多层民用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续表续表【条文解析】

表3.2.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

3.2.3 除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条文解析】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因此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2.3.2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222—1995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表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注:1.“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2. 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条文解析】

表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划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

对高级旅馆的其他部位定为相同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这都是基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3.2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条文解析】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2

3.3.3 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条文解析】

高层建筑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装修与整栋高层取同为一个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裙房与主体高层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因此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2.3.3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表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条文解析】

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人员比较密集的商场营业厅、电影院观众厅,以及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旅馆客房、医院病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室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所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条文解析】

本条特别提出公共疏散走道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由地下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及疏散走道部位在火灾疏散时的重要性决定的。3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一般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解析】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31.00m,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 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条文解析】

1)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懊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的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3)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条文解析】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脱开高层建筑单独设置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闪点较低,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解析】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全出口作了规定。

在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条文解析】

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他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4条防火措施。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22为1.0人/m,其他场所为0.5人/m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2面积小于50m,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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