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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8 17: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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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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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实务教程

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实务教程试读:

绪论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1935年在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中使用,尽管该法仅仅涉及老年、死亡、残疾和失业等内容,但国际劳工组织很快使用了这个词,深刻地认识到它的价值在于:这样一个简单而引人注意的词,确切地表达了全世界人民的一种最深切、最广泛的愿望。

国际劳工组织给“社会保障”一词下的定义是:“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设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因疾病、产期、工伤、失业、年老和死亡致使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难,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社会是举办和实施保障的主体。(2)社会保障必须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公共设施来实现。(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4)社会保障的目标是防止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工作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并为其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等方面。其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一种稳定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我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份。(三)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护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4)保持社会公平。它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序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5)增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民尽可能的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四)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社会性。又称普遍性就是必须置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社会成员,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有无职业,不分城市和农村,当其生存或生活遇到困难,无着落时,都应依法普遍地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其社会性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性;二是社会保障范围的社会性;三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社会性。(2)公平性。是指社会成员在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对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实行机会均等和利益均等的体现。(3)福利性。是指国家或企业根据经济能力和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依法给予劳动者个人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总称。(4)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安全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国家用立法形式明文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位公民,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有关法律规定,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并享受其保障。其次表现在其以强制性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征集基金,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通过税收制度,实行强制性的课征,即采用征税的方式来筹集基金;另一种是通过颁发有关法令、法规等进行强制性的统筹,即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来筹集基金。

二、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情况

(一)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8个险种。(二)我省社会保险管理情况

1.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划起草和政策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按照其统筹层次,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并履行监督职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和监督。目前,我省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均设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经办管理服务

目前,我省有社会保险局和医疗保险局两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医疗保险局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

社会保险局实行省、市、县三级人事任免垂直管理体制,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其中省社会保险局为省人社厅直属事业单位,独立党组。医疗保险局直接受各级政府人社部门领导,实行块块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一)基本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现了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2000年省政府制定《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着手在全省范围普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统一归口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2001年,我省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年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6〕44号),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2007年12月28日,国务院将我省列为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我省总结的“三账两表一社区”的经办模式受到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专家的肯定,并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

截至2014年底,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8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575.58万人,城镇居民804.42万人,参保人数较制度启动之初增长了15倍。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收入分别由制度启动之初的2.5亿元和2.9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89.83亿元和22.1亿元,基金累计结余分别达到128.83亿元和28.1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较启动之初增长了21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个人账户累积资金37.13亿元,封闭运行企业自行管理基金10.51亿元、一次性趸缴资金16.83亿元、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参保财政补助32.88亿元和应付未付医药费6.66亿元外,实际可用基金24.81亿元,可连续支付6.4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8.1亿元,包括应付未付医药费2.98亿元、门诊统筹4.94亿元、大病保险约3.7亿元,预缴2.3亿元,实际可用14.18亿元,可连续支付13个月。

2012年,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867.05万人次受益,其中门(急)诊727.7万人次,门诊大病128.77万人次,住院109.58万人次。与启动初期相比,住院个人负担比例平均下降10~15个百分点。(二)工伤保险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在国家统一安排下我省启动了工伤保险工作,同年,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由2004年启动之初的37万人增长至2014年底的415万人,增长了近10倍。

工伤保险基金年收入由启动之初的0.4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9.46亿元,增长了近24倍,基金累计结余11.9亿元,含封闭运行企业自行管理基金1.92亿元、一次性趸缴0.25亿元、财政补助3.61亿元、应付未付工伤医药费0.55亿元,实际可用基金5.57亿元,可连续支付9.7个月。

工伤保险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对象的不同,大体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生育保险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按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执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5年,我省出台了《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2006年1月1日我省正式启动了生育保险工作。

截至2014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66.95万人,较启动之初的35万人增长了10倍。

生育保险基金年收入由启动之初的0.5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3.76亿元,增长了7倍多,基金累计结余7.79亿元,含封闭运行基金1.22亿元,实际可用6.57亿元,可连续支付37个月。

生育保险启动至今,受益范围不断扩大,2012年全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37万人次,待遇享受范围从原来的围产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独生子女补助费,逐步扩大到了男职工护理补贴、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新生儿诊疗费用等项目,待遇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方缴费,男职工、女职工、新生儿三方受益,待遇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第一章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与征缴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险法律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与征缴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一节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是我省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涉及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有关的事项和信息进行登录和记载、核发社会医疗保险登记证和社会医疗保险卡并进行管理的过程。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也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凡是按照规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必需的证件资料,以便各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个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合并或注销登记等内容。一、参保登记(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除规定“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外,还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对象主要包括: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办理参保登记。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大学生等)、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自愿参保的居民,都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工伤保险登记对象。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生育保险登记对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因此也应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5.其他登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附则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登记。(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三)登记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办理参保登记的流程

1.单位新参保登记(l)用人单位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明确参保险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2)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属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及法人登记证书。

②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手册》。

⑥职工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用人单位的参保申请。

①审核单位成立时间(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登记)。

②确定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参保险种和参保人员,审核用人单位是否属参保范围内单位。

③审核用人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

④审核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4)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业务经办人员已审核过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5)凡未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复审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的,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6)凡用人单位新参保申请通过审批的,业务人员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表格,将新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参保单位数据库,生成单位编号和人员编号。(7)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用人单位留存。(8)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人员新参保登记(1)用人单位填写《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2)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调令、录干、招工通知、毕业生报到证、调转手续、军转人员调配证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同备案表等。

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③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审批表。

④已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提供调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申请。

①审核新增人员的聘任时间(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起30日内,应为新增人员申请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②审核新参保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参保要求。

③审核用人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

④审核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4)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业务经办人员已审核过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5)凡未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复审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的,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6)凡应保未保的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程序处理,上报审批。(7)凡用人单位新参保申请通过审批的,业务人员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表格,将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生成人员编号,建立个人账户信息。(8)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用人单位留存。(9)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二、变更登记

为使经办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和更新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维护参保者社会保险权益,已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参保登记所涉及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事由

1.参保单位如出现以下与参保登记有关事项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7)开户银行及账号;(8)省、市(各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9)参保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还应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10)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

2.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如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以及其他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携带相关资料和证明到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变更登记时限

参保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生产经营性单位,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医疗保险登记。(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流程

1.单位变更登记(1)参保单位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手册》中的《单位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2)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3)个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根据所变更项目的不同,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资单、原始档案等资料到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4)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参保单位变更申请。

①审核参保单位变更事项发生的时间(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②确定参保单位的变更事项。

③审核用人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

④审核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准确真实。(5)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业务经办人员已审核过的材料,进行审批。(6)凡未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7)凡参保单位变更登记通过审批的,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操作更改标识,对数据库进行更新。(8)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相关表格审核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参保单位留存。(9)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退休变更登记(1)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2)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②退休人员档案。(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参保单位退休变更申请。

①审核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参保单位应于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30日内为退休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

②审核参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

③审核用人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

④重点审核参加养老保险范畴的参保人员,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告知参保单位将不足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补缴金额后做到账处理并将到账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4)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参保单位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和审批。(5)凡通过审批的,业务经办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格,同时结合财务部门的到账情况,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操作,录入变更经办信息,生成退休标识。(6)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审核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参保单位留存。(7)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退保登记(1)参保单位填写《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保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2)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因辞职终止合同退保的需要提供辞职或辞职批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②因死亡退保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退保业务并进行初审。

①审核申请退保人员在参保单位减员的时间,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后30日内应为退保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保手续。

②审核参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

③审核参保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4)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未通过审核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应负责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5)通过复审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对退保人员个人账户医疗费用结算违规情况进行清查。

①凡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移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

②因调往其他统筹地区而退保的,参保人员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审核结算,并将个人账户转移相关手续传给财务人员办理转移。

③因死亡而退保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审核结算,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继承审批表等相关表格给参保单位一份并及时传给财务人员一份,同时参保单位也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处理个人账户、返还继承手续。(6)参保单位退保登记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批通过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参保人员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操作,更改标识,注销个人账户。(7)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审核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参保单位留存。(8)业务经办人员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建立退保业务台账。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三、单位合并或注销登记

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解散,同时组成一个新的单位。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单位续存,另一个或几个单位解散,存续的单位吸收解散的单位。因新设合并而组建的单位,应作为新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吸收合并而保留的单位,如涉及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单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或注销事由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由时,应及时向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①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②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③跨统筹范围转出;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办理时限

①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医疗保险登记。

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④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办理合并或注销登记的流程(1)参保单位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中的参保单位合并或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2)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合并、注销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并、注销证明;

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的有关文件;

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参保单位合并或注销申请。

①审核参保单位申请事项的发生时间,参保单位应于发生合并、注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单位合并、注销变更业务;

②审核参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

③审核参保单位所填写表格是否清晰、规范。(4)业务经办人员要对申请合并、注销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清查,对欠费单位应立即进行清欠,参保单位需将欠费足额补缴后,再办理合并、注销业务。(5)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参保单位合并注销申请进行复审和审批。(6)凡未通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复审和审批的,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向参保单位说明原因。(7)凡通过审批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参保单位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操作更改标识,对数据库进行更新。(8)业务经办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审核签章后,一份归档,另一份返给参保单位留存。(9)业务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四、社会保障卡管理

社会保障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社会保障卡的主要功能

按照规划设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有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具有参保身份认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目前,社会保障卡还不能完全实现上述功能,其功能仅限于医保结算,因此人们通常将社会保障卡,统称为“医保卡”。目前我省范围内的持卡人手中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已经参保的持卡人就医、购药而办理的用于验明身份,记录、储存个人账户资金及使用情况的电子信息卡片。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其办理参保业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市(州)、县(市)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二)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流程

1.新增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1)参保单位应出具以下材料:

①其在办理完单位新参保登记后,由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返给本单位的已经审核签章的《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

②新增人员照片。(2)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所出具的材料,核对人员新增参保情况与数据库信息是否一致,凡信息一致、情况属实的,交由制卡人员制卡。(3)业务经办人员出据《社会保障卡、本新增人员发放表》,交由申请人确认信息后签章。(4)业务经办人员收回已由申请人确认签章的《社会保障卡、本新增人员发放表》,并将办卡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2.社会保障卡挂失(1)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参保人员挂失业务,审核参保人员身份证并进行登记,无身份证也可提供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2)凡审核通过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社会保障卡挂失、换发申请表》,交由申请人到持卡人所在单位签章。(3)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业务后

①应告知补卡手续;

②应告知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挂失业务生效时限;

③应告知挂失未生效前因发生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失卡个人承担;

④应告知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期间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处理情况。(4)业务经办人员应将挂失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3.社会保障卡更换(1)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更换业务,审核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

①如卡损坏的,业务经办人员应检查社会保障卡的损坏情况;

②如信息变更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③如遇委托他人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还应审核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进行登记。(3)审核通过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将参保人的原社会保障卡收回,同时出具《社会保障卡挂失、换发申请表》,交由申请人到持卡人所在单位签章。(4)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业务后,应告知补卡手续。(5)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社会保障卡更换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4.社会保障卡补发(1)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补卡业务。

①审核参保人员申请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更换是否已满规定时限,只有挂失规定时限已到期,方可申请办理新卡;

②如遇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还应审核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进行登记。(2)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业务后,由制卡人员制卡。(3)业务经办人员出具《社会保障卡补办表》,交由申请人确认信息后签章。(4)业务经办人员收回已由申请人确认签章的《社会保障卡补办表》。(5)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社会保障卡补发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申请人签章补办手续和《社会保障卡挂失、换发申请表》单位签章联),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三)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措施

1.业务经办人员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台账。

2.建立参保人员电子照片数据库。

3.每月月末,业务经办人员应对本月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二是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转移接续业务时,应区分参保人员不同情况。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1)参保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初审完毕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复审通过后,凡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②将《参保凭证》第二联按医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移交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④填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移交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⑤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险编号;

⑥终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4)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①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②将转移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③根据《参保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④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⑤将《参保凭证》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1)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初审完毕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复审通过后,凡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一式三联。凭证第一联(黑色)由业务部门妥善保管。凭证第二联(红色)由业务部门归档移交档案部门。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

②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

③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④业务经办人员应提示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参保凭证》第三联。(3)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申请后,凡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及时与流动就业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①将《参保凭证》第一联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②填写《信息表》并交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5)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①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②根据《参保凭证》及《信息表》,变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③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3.业务部门应按照《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将在转移接续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已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业务部门应建立转移接续业务台账。

第二节 缴费申报、核定与征缴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核定与征缴,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密切相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缴费直接与待遇情况相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缴费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月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明确要求,在相当程度上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强制性,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由被动变向主动的转变,强化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提供了法律保证。(一)缴费申报地点

通常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即是其缴费申报地。

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地点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缴费申报时限

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应于每月5日前,由缴费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又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参保单位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三)缴费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1.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表;

2.参保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

3.参保单位人员名册(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编办或人社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或能证明确属本单位职工的相关手续(如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

4.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台账;

5.参保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7.所得税申报单。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二、核定

对参保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对于不能及时审核的申报表,应当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一)对缴费申报的核定

经办机构对缴费申报主要核定以下内容:缴费人数、基数和费率是否符合规定,填报的数量关系是否一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1.缴费人数核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缴费人数除包括正式的在岗职工外,还应包括短期、试用期内等其他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不需要缴费,因此不计算在缴费人数核定范围内。此外,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原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但兼职单位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余各项社会保险费则无须重复缴纳。

2.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参数之一。目前,统计部门每年上半年发布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发布的平均工资数确定新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3.缴费费率核定(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3)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计划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目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做适时调整,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数额的确定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该单位按照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三、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征收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三是对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产生的欠费,实行强制征收。(一)征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收机构为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缴费时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三)征缴方式

1.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严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月告知。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2.征收方式

实际工作中,征收机构不同,征收方式也不相同。(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①参保单位与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的申报开出托收凭证,委托银行托收。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②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2)税务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的申报核定表等资料,到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通过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通知单等,将基金缴入当地国家金库或直接进入财政专户。(3)催缴及强制收缴

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实行催缴和强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财产,以拍卖所抵缴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欠费清缴

各级征收机构应负责清理回收欠费工作。按照规定,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企业逐月制定补缴计划。同时,要逐月检查企业补缴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有资金能力但未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拒不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缴费申报、核定与征缴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在实际工作中,按《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管理规定》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通过不断出台和革新申报缴费方式,努力为参保单位提供多形式、多渠道、便利快捷的社会保险服务。例如:一些地区开展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和缴费业务。参保单位和个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和缴费业务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即可拥有操作权限。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网上办理新员工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从参保单位银行账户中划拨参保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种操作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缓解了窗口服务压力,促进了征缴工作逐步向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四、缴费申报、核定和征缴的业务流程(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流程

1.参保单位应填写《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

2.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1)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表。(2)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3)单位人员名册。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编办或人社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或能证明确属本单位职工的相关手续,如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4)企业填写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减变化表》。(5)职工调转介绍信、劳动合同,新招工的出具劳动合同录用登记表或临时合同登记表。(6)职工上年度工资台账。(7)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9)报税登记表。

3.参保单位按照要求将缴费基数信息录入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上报医保经办机构。如无法实现网上申报的,可直接将电子数据报送至医保经办部门业务窗口。

4.业务经办人员在窗口对参保单位报送的上述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初审核对。

5.业务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后,交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6.复审通过的,业务经办部门对参保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7.审核中如发现参保单位存在问题,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对需要稽核的单位,移交给稽核部门进行审核处理。稽核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

8.业务经办部门确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数据录入业务信息系统中。并将已确定的缴费基数数据返给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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