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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9 2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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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兴华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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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

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试读:

国宏智库丛书(2018)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常兴华 等著中国计划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常兴华等著.--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10(国宏智库丛书.2018)

ISBN 978-7-5182-0972-9

Ⅰ.①收… Ⅱ.①常… Ⅲ.①国民收入分配—研究—中国 Ⅳ.①F124.7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283359号

国宏智库丛书(2018)

收入分配:新发现与新思考

常兴华 等著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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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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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mm×1092mm 1/16 15印张 237千字

2019年10月第1版 2019年10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5182-0972-9

定 价: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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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主任:   罗 文

编委会常务副主任:王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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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晓河 王仲颖 叶辅靖

         白和金 刘立峰 孙学工

         杨宜勇 杨 萍 肖金成

         汪 鸣 张长春 张燕生

         陈东琪 林兆木 高国力

         郭小碚 黄汉权 银温泉

         韩文科 臧跃茹本书课题组成员

课题负责人:常兴华

课题组成员:谭永生 田 帆 王 阳 孔伟艳

      顾 严 李清彬 李 伟 魏义方

      魏国学总 序

自1999 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每年都从课题研究中,选出一些为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优秀成果,结集为《中国宏观经济丛书》公开出版。2015 年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以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连续几年在全国智库排名中位列前几名,其中,2016年在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智库系统影响力排名中位居第一。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优秀研究成果的宣传力度,持续扩大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的学术影响力、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影响力,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进一步整合院内优秀研究成果,集中打造《国宏智库丛书》品牌,加强与同行的学术交流,更好地为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国宏智库丛书》(2018)是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集合,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难题补短板、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振兴实体经济壮大制造业的政策措施、旅游景区收费体制、我国竞争政策实施的思路与路径、推动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收入分配问题等主题。

由于水平所限,丛书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我们诚恳期待社会各界进行批评指正,以帮助我们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和丛书质量。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宏智库丛书》编委会2018 年10 月前 言

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是人类经济发展的两大基本课题。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如何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这是人类经济生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从理论发展看,收入分配可谓一个古老又永恒的论题。从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开始,经过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到古典学派的李嘉图、新古典学派的克拉克、马歇尔和无产阶级经济学家马克思,都把收入分配问题作为经济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收入分配又是一个现实的横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领域的研究论题。

对我国来说,目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会不断加快。对现存利益格局进行调整仍将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推动力量,而不断变动的利益格局又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收入分配问题说到底是个利益关系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的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都会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必须看到,目前阶段及未来十几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关键时期,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重要阶段,收入分配的发展变化,包括正确认识和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及所带来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的调整和变动,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些论述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指明了方向。

2017 年,本人主持承担了中国经济学术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重点课题《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项目(项目参加者包括谭永生、田帆、王阳、孔伟艳、李清彬、李伟、顾严、魏义方、魏国学等)。本书是《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项目的主要成果。

本项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从理论、制度、政策层面,全面系统分析现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在厘清现阶段收入分配现状和对收入分配领域相关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精神为指导,明确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基本方向,并提出有效的政策路径和举措。在丰富收入分配领域研究成果的同时,为相关部门提供积极有效的决策参考依据,以促进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本项目的研究思路:探索新发展理念下收入分配理论问题,并对近十几年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演变和收入分配政策变化进行分析和梳理。沿着两条研究线索对收入分配现状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一是从宏观分配着手,分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体变化情况;从分配流程角度,分别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展开分析;同时,对各主体内部分配结构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实证分析,力图对宏观收入分配有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二是对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居民收入差距展开全面、系统的分析。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收入分配相关问题。围绕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民生活和收入分配的相关论述,进一步深入研究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关系的变动、政府部门收入结构、居民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与培育等问题。在我国现阶段,这些问题的解决,尤其在制度层面上的关注和解决,会大大有利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改进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包括促进初次分配制度的完善,健全再分配机制与合理调节收入差距,规范收入分配与优化分配格局,保障城乡居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顺利实现“翻番”目标等。

本书主要内容由常兴华确定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并进行统稿。各章写作分工情况:第一章由常兴华、李伟、李清彬执笔,第二章由孔伟艳执笔,第三章由魏义方执笔,第四章由谭永生执笔,第五章由顾严执笔,第六章由王阳执笔,第七章由常兴华、李伟、孔伟艳、田帆执笔,第八章由田帆执笔,第九章由魏国学执笔,第十章由王阳执笔,第十一章由谭永生执笔,第十二章由田帆执笔。

项目研究得到林兆木、白和金、尹艳林、马晓河、吴晓华、杨宜勇、胡仙芝等专家学者的指导,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本书课题组2019 年3 月总 论 篇第一章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指明了方向。首先,全面分析了我国收入分配总体情况:①从宏观收入分配看,初次分配格局呈现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下降的趋势特点;再分配格局则呈现政府、企业和住户的可支配收入均大幅提高,企业所得增长最快,住户居民所得增长最慢的特点;进一步考虑非规范性收入的影响,测算结果显示,非规范收入更多地影响到了初次分配格局。②对居民收入增长和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呈现趋好态势,但部分群体增收困难;居民收入差距近几年出现下降迹象,但不能说开始进入下降通道。在对总体情况进行把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了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变动、政府部门收入结构、居民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预测等问题。其次,还从宏观收入分配和居民收入差距两个方面,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最后,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角度提出了改进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重新考量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功能定位的表述,全面启动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一、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分配”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流通”和“消费”。改革开放40 年来,在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变革的基础上,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方式与分配制度不断与时俱进,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稳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与制度变迁的经验,并用于指导今后的收入分配理论与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为我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指明了方向。(一)马克思主义分配原理

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中,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并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逻辑思路。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不过表示[1]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2]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这些论述表明,生产和分配都存在于生产总过程中,但并非同类事物,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研究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关系的基础或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分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首先,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社会性质。其次,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比例和份额。最后,生产条件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决定了产品供应量和结构变化,因为“就对象[3]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

马克思还研究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以及分配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他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产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关系(狭义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构成这一“总体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即暂时性”,是指任何分配关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

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观,研究了特定社会分配方式的逻辑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4]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可见,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决定于该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者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5](二)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与制度变迁

收入分配理论和制度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基本利益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和制度经历了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20 世纪50 年代,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当时推行的所谓供给制、包干制等过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虽与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适应,但本质上是平均主义。1955 年,全国统一实行工资制度;1956 年,我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标志着中国收入分配开始出现差距。1985 年,我国开始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下理顺工资关系。1987 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 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收入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理顺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强调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意味着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是要落脚到更大力度地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让全体人民共同走向富裕。

不难看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的一系列演变,依据的都是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是大[6]体一致的。(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

新时代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领新实践。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分配理论的创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百年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行了艰辛理论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体系。1.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人人共建、人人共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把共享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必须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及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他在党的十八大后指出,“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坚持按劳分配,必须在微观层面设计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劳动收入衡量标准。必须保证国有资本与公共资源收益合理分配,保证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对公共资源出让收益,要全民共享;对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可以依据其土地财产权合理分享。2.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同时,强调“必须发挥好企业家作用,保障各种要素投入获得回报”。这是同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近年来,我国要素市场建设和运行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共享发展理念的地方。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问题,资本市场尚不健全,企业家市场尚未建立健全。在要素市场运行中,还存在资本报酬侵占劳动、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报酬、农民在农村土地城镇化和非农化过程中难以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7]收入、金融结构高度集中导致资本收益不能公平实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和分配秩序加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3.促进公平正义、共建共享,实现共同富裕

促进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核心要义。一是强调健全社会公平保障制度。要实现规则公平,规则面前一视同仁;实现机会公平,机会面前人人相同;实现权利公平,公民基本权利一律平等。二是强调走共同富裕道路。既要把“蛋糕”做大,也要把“蛋糕”分好。要避免两极分化,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要更加注重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精准帮扶,让全体人民群众都过上好日子。三是强调建立共享社会。共享社会是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发展成果。四是强调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即,要真正让全体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社会公平正义。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是长期以来中国人民的一个美好愿景,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重要内容。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目的的理论,“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8]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包括两个环节:在初次分配环节,要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在再分配环节,要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扩大中等收入阶层,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还包括很多创新性内容。如公平和效率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实现“三个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社会,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让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精髓要义,为正确认识和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指明了方向。

专栏 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而从按劳分配的含义看,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但是,对“劳”却有不同的理解。按马克思的本义,按劳分配之“劳”,是指一般劳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理解为具体劳动。与其理解为劳动本身,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一般劳动,不如理解为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本身往往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从而获得分配之物。劳动成果直接进入市场,成果越多,可以通过交换获得的分配越多,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当然,所谓知识、技术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强调按劳动成果分配,也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收入差距。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也一直强调,按劳分配实际上仍然体现了资产阶级权利。现阶段,只能按照某一客观尺度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合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经济仍是最重要的任务。按劳动成果分配,有利于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更能体现经济还不发达或还未充分发达社会的公平。至于因此引起的收入差距,则需要国家来进行必要的调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其背后的深刻含义也体现了这一点。二、我国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新发现

分配制度变迁的过程,必然要通过实践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形成一定的分配格局体现出来。对分配格局的认识是多维度的,从宏观分配的角度,如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就是最重要的宏观收入分配关系。而通过制度变迁使得分配趋于和谐,最终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则是从宏观上考察社会成员分配的总体格局状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主要体现了居民这一分配主体自身的格局和关系变化。这些都是我们认识一个国家或社会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基本观察视角。

从实证角度对收入分配研究的历史线索看,也大都是这样展开的:一是从国民收入分配流程角度,通过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测算和研究分析,总体上把握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状况;二是从功能性收入分配与规模性收入分配角度(某种程度上说,收入分配理论发展和演变遵循着“功能—规模—功能与规模并重”的演进历程),研究分析宏观概念上的分配(要素收入分配)与以考察个体间收入差距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

对我国收入分配总体情况的研究,主要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宏观收入分配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并对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居民收入差距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同时,为更全面认识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状况,还将对劳动与资本收益比较及分配主体内部如政府部门收入分配问题、中等收入群体状况、居民财产性收入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这些视角的主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重要的关注内容。通过对占有数据的深入挖掘和进一步的论证分析,以期全面把握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总体情况,为认识和处理收入分配问题找到科学合理的办法和措施,也正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一)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变化1.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的变化

现阶段对宏观分配格局的测算分析大体上有两条路径:一是运用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核算法,二是测算中国统计年鉴中“收入法(分配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相关数据。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比较严谨,但是数据不连贯,仅有1992 年以来数据,而且滞后3 年发表。第二种方法计算相对简单,加总省份数据就可以获得全国总数据,并且可以便捷地与国际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但是这种方法只能反映初次分配格局,对再分配还要参考其他数据。这两种方法尽管口径不相同,却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我们在此运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对我国三大部门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测算,并综合对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1)初次分配格局: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下降

初次分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收入是企业以利润和税金形式上缴形成的国家纯收入,企业利润的另一部分以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形式由企业支配,居民主要得到劳动报酬。各部门再加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包括地租、利息和红利等收入,就形成了初次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居民分别得到各自的初次分配收入。

首先,用资金流量法测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对1992 年以[9]来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数据进行调整分析,得到如表1-1 所[10]示的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格局。主要结论是:

①从总体收入规模增长来看,20 世纪90 年代至今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收入都有大幅提高,其中企业部门收入增速最快,住户部门增速最慢。

②近几年数据显示,政府和住户部门收入增速快于三部门平均增速,而企业部门增速相对滞后。

③从分配结构看,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1992—2014 年期间,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变动不大,仅下降了0.7 个百分点;企业部门收入比重显著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较大幅度下降。表1-1 资金流量表核算法测算的初次分配格局续表1-1注:根据2016 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统计部门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对三大部门1992—2012 年数据做了修订,前后数据可比。表中数据均为当年价格口径数据。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11]

其次,用要素收入法测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测算结果见表1-2,主要结论是:

①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但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

②通过1992—2000 年、2000—2008 年、2008—2014 年三个不同阶段比较,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均平稳上升,但是企业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在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变化。相对来说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变化相对平稳,而企业和住户部门的收入比重变化波动性较强。表1-2 要素收入法测算的初次分配格局续表1-2注:表中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各项数值由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分省数据汇总。三大部门初次分配格局按照本文介绍的方法进行归类。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

综合两种方法的测算结果,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化趋势是相对一致的。总体结论是:

①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相对平稳,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

②21 世纪以来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阶段,以2007 年或2008 年为界,前一个阶段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后一个阶段与之相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下降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在上升;

③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上升,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相对下降;尽管近年来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开始上升,但初次分配格局向资本要素、政府部门倾斜的趋势并未根本扭转。(2)再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均大幅提高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再分配之后形成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而三大主体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之和就是国民可支配收入。资金流量表测算再分配格局比要素收入法更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我们主要以资金流量表为依据,对我国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再分配结构进行测算和分析,测算结果如表1-3 所示。表1-3 资金流量表核算法测算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续表1-3注:表中数值由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汇总。三大部门再分配格局按照本文介绍方法进行归类。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变化为考察区间期末数除以期初数的比值。

总体来看,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均大幅提高,其中企业部门所得增长最快,住户部门所得增长最慢。再收入分配格局中,2014年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占三大部门的总体比重,比考察基期的1992 年上升了0.98 个百分点,变化并不明显,但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了7.07 个百分点,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则下降了8.05 个百分点。结合前文对初次分配格局的测算结果(同期初次分配中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下降了5.98个百分点),说明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之后,住户部门在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强化,反而更弱了。同时,经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整,企业部门在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进一步获得了强化。因此可以判断,在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存在向企业部门倾斜的趋势,而住户部门居于相对弱势地位。

分阶段比较,三大主体在再分配格局中的收入比重变化存在明显不同。如图1-1 所示,1992—2000 年,再分配格局呈现政府和住户两个部门的收入比重下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的特点;2000—2008 年,政府和企业两个部门的收入比重上升,但是住户部门的收入比重下降;2008 年以来,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继续上升,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下降,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得到提升。不难看出,近几年来,住户部门分配格局中弱势地位开始得到缓解,但是否根本扭转,仍需进一步观察。图1-1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比较2.新发现——非规范收入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更大

即使基于中国最权威的统计数据,并通过两种测算方法对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测算分析,仍难以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因为在三大分配主体中,都分别存在着统计数据难以反映但绝对是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各分配主体都存在的非规范收入。基于此,我们尝试对宏观分配格局做进一步分析,并力争对未来几年的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在前文中我们运用资金流量法和要素收入法分别估算了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分配格局及其变动趋势。正如有学者认为,资金流量表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最直接反映宏观分配中三大主体部门再分配格局的现实工具。但是编制资金流量表也存在缺憾,“该方法并非全面、正确地衡量了国民收入分配”(许宪春,2013)。

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一是隐性经济始终存在,在每一轮新的经济普查结束后,统计部门都会根据普查结果对以往年份数据进行再调整,也就是说资金流量表中的数据更多体现的是可以监测的显性经济。例如,在工业增加值统计中主要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而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并不纳入统计范围内,而规模以上的口径每过5 年左右都会有所调整,因此,即使在规范的合法正常收入范围内仍然会存在大量的隐性经济。二是三大部门的收入数据并不全面,受各种因素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所谓“第二财政”问题、企业避税逃税问题、住户部门的灰色收入和个税逃逸等问题,在资金流量表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三是企业和住户部门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而这些流失的税收无疑对政府部门收入有重要影响。

有理由相信,一旦将三大部门中这些显性和隐性的收入进行估算后,现有资金流量表中的初次分配格局将发生变化,如果进一步弥补税收逃逸监管漏洞强化征收效能,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也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隐性经济、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是影响当前我国初次分配格局的重要的代表性因素,逃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影响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本部分我们针对三大部门中代表性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进行估算,并对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分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收入增长趋势,二是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对考虑了各分配主体非规范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及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了测算,结果见表1-4 和表1-5。

从表1-4 中数据得到的结论是:非规范收入对初次分配格局具有明显影响,弱化了政府部门收入比重但增大了企业和住户部门收入比重。以2015 年数据为例,不考虑非规范收入,政府、企业和住户三大部门的收入比重分别为15.31%、23.95%和60.73%,考虑非规范收入后,三大部门的收入比重分别变化为13.89%、24.36%和61.76%。某种程度上说,相对于政府部门的非规范收入,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要更多。

从初次分配的收入规模来看,综合考虑纳入政府收入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和住户部门的隐性经济收入之后,非规范收入规模在1992 年为3856亿元,大约占资金流量表中当年国民总收入27082 亿元的14.2%,而到2015 年占比已经达到23.4%,也就是说有大约1/4 的隐性经济收入游离在正常的国民收入监测体系之外。

对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的再分配格局进行测算显示,三大分配主体的收入比重虽也有所变化,但小于初次分配格局的变化。相对来说,非规范收入更多地影响到了初次分配格局。3.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变化的原因

影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变化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如考察政府部门收入的变化发现,政策和制度性因素对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影响。21 世纪以来分配格局呈现向政府部门倾斜的趋势,就与20 世纪90 年代分税制改革及其后续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分税制改革本质是税权下放,政府逐级留成,政策初衷是明确地方的经济激励,表面上看也只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调整。但分税制事实上也给各级地方政府搞自我创收开了绿灯,各种税费或变相的摊派等大都是针对企业和居民部门的。再有,进入21 世纪以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而土地出让收入从1994 年就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在地价上涨的同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因土地而产生的各种交易税种大幅增加,再加上出口导向带动下企业生产和经营环境大幅改善,上缴生产税和所得税提高,这些都促使政府收入大幅增加。

但即使如此,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分配格局的测算,政府部门收入比重却相对下降了,说明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非规范收入增长得更快。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企业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有关。进一步分析发现,某些阶段企业份额的下降,与企业整体上提升效率、进行结构性改革进展缓慢是有关系的,也与企业总体税负的居高不下有关。企业包括住户部门税负的上升,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政府部门收入比重为什么一直是稳定上升的。

住户部门收入比重的变化,尤其21 世纪以来呈现先降后升(2008 年为转折点)的变化特点,需要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进行解释。收入角度,与人口流动性强化,工资水平不断上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城镇居民的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增加及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领域提升了对住户部门的补助力度等因素有直接的关系。支出方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使得所得税支出总额增速开始慢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因此,自2008 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已经基本与经济增速同步,个别年份甚至略快于经济增速,使得住户部门收入比重有所回升。表1-4 考虑非规范收入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注:2016—2020 年数据为按照本研究估算方法,在1992—2015 年统计年鉴数据基础上进行的估算。表1-5 考虑非规范收入后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变化注:根据本文方法对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其中符合实际再分配格局为不考虑非规范收入的再分配格局,规范后的再分配格局为考虑非规范收入后的再分配格局。

我们继续解释考虑了非规范收入政府部门收入比重的相对下降。现阶段,政府部门的税费中仍然存在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类税费用,强化了企业部门总体税负偏高,而对分配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力度的偏弱,必然会导致企业和住户部门在错综复杂形势背景下存在较强的税收逃逸动机(企业部门各类的逃漏税、住户部门灰色收入对个税的逃逸等),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其非规范收入的增加,如果不断增长的非规范收入规模超越了政府部门的非规范收入,必然使得考虑了非规范收入后政府收入比重的相对下降。(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收入差距的演变1.居民收入增长呈现趋好态势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认识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对居民收入增长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某种程度上说,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变化不仅是收入分配问题,居民人均收入变化实际上是“做蛋糕”和“分蛋糕”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居民收入增长变化情况看,2009 年之前,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持续落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又长期滞后于经济增长。2010 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开始赶超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落后于经济增速的局面开始扭转。[12]

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快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且除[13]2016 年外,均超过了当年的经济增速(见图1-2)。

从居民收入来源来看,随着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进一步分析看出,工资性收入仍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财政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正逐渐加大。2017 年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2 元,其中工资性收入7435 元,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57.5%;人均转移净收入2324 元,占比18.0%;经营净收入2117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16.4%;人均财产净收入1056 元,占可支配收入的8.2%。图1-2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速与人均GDP 增速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2016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2017 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正逐渐趋向良好的态势,但也需要注意到,受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等影响,一些地区、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劳动者收入也面临持续增长的潜在动能不足、增收面临一定困难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区间下移,经济结构发生更大改变,能源消耗和环境约束不断硬化。从一些相关文献来看,经济增长速度下滑不利于就业增加,不利于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而经济结构不断资本密集化和技术密集化也是不利于非技能劳动力的就业和收入增长,而在环境整治过程中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技术工人的就业。因此,对经济增速放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2.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下降迹象

居民收入差距情况是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方面。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3 年以来的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从具体数值分析,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表明居民收入差距有开始缩小的迹象。

为了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相对长的一段时期变化进行比较,我们运用统计年鉴中住户调查所得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分组收入数据,按照学界常用的修正城乡加权法测算了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如图1-3 和表1-6 所示。表1-6 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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