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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1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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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教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教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及其对象、客体 “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

构思与表现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在经济学上,创造与劳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创造不属于劳动范畴,“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截然不同。(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知识产权是起因于对“智慧成果”或“创造成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或者说是一个过程,事实行为或过程不是知识产权的对象。(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二者划分的标准是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二者同作为财产权,创造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并非一切创造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也并非任何设计都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工商业标记。第二层意思是指并非所有施加在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上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规制的客体。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及其对象、客体(1)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2)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有关“知识”的本质,以及它的存在方式等问题的讨论,探寻的是知识产权法律所由产生的先决条件,是第一性的事物。对“知识”本质的认识,是理解知识产权问题的前提与基础。

3.构思与表现

构思与表现或称思想情感和表现形式,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一般说,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仍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一旦它借助恰当的物质材料得以表现,就成为具象的、客观的,可以为人感知,可以传递和扩散的“形式”。同一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构思和表现。

构思是思想的最后阶段。构思一旦确定,它与表现之间就具备了对应关系。

4.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或称质料)加以表现。

载体,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形与体,即形式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利用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关系,通过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中“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对纯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权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5.“知识”的特征(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知识”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知识产权的分类(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也称实用功能。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工业”的范围,凡是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活、生产的功能,满足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都属于这个范围。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分类方法: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2.知识产权的性质(1)权利的属性决定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2)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①联系:通常,现代国家中,知识产权在权利形成、权利赋予、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中,都有公权力的参与。

②区别:在私法体系中,私权和公权力之间,私权始终居于目的、实体、主体、第一性的地位,公权力则居于手段、程序、辅助、第二性的地位。公权力的作用再突出,也不可能超出法律对私权确认的实体性规定。

3.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虽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

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4.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是非物质的。(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现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

四、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民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1.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2)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实践的启示:

①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

②利用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③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教科书。

④知识产权制度还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的条件。(3)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说明,在自然面前,人类并非无所作为,而是有相当大的能动作用。同时,人类也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改造世界的活动,始终要受到客观条件和自然法则的规定与制约。此外,人类追求理性、自由、公平、正义的愿望,也不是仅靠法制就可以成就的。

2.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1)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①萌芽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经济生活,源于商人对保障其稳定地获取丰厚利润的孜孜不倦的追求。这种萌芽始自15世纪的意大利。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初步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各种基本要素。其后,较系统的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以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为先河。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等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②著作权保护和商标保护制度的出现

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以书籍为载体的科学技术知识、文学艺术作品的大范围传播,产生了对书籍印刷发行商的利益以及作者利益的保护需求。世界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其后欧美各国相继也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商标保护制度出现较晚。在欧洲,随着工业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活动也在更大规模和更广的范围开展。作为市场秩序和贸易习惯的商业标记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法国1803年颁布了名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确认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成文的《商标法》。随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

③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a.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成为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

b.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出现了国际问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多边条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又出现了一个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d.其后,又出现了一些保护著作邻接权等方面的专门条约。(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①历史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分别于1898年、1904年和1910年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左”的思想的影响,也没有条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加入了一些著作权、邻接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条约。之后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改。

②现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十年的实践,2007年3月又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于2007年6月9日在我国生效。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历了较为丰富的实践。

新一轮的修订工作,应注重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注重与民法体系的整合。相信经过这番修订,知识产权制度必定会对构建健全而稳定的财产秩序,对维护因知识产权机制而发生的诸方面的正当权益,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交往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答: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既不是与生俱来,也非一成不变。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主要包括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和下定义的方法。但二者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较为可取的办法是,既为知识产权作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括,也对迄今为止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范围作一个全面的描述。

参酌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指导纲要》的表述,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的本质和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1)知识的本质

知识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有关“知识”的本质,以及它的存在方式等问题的讨论,探寻的是知识产权法律所由产生的先决条件,是第一性的事物。对“知识”本质的认识,是理解知识产权问题的前提与基础。(2)知识的特征

纯形式和非物质性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①“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

②“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③“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3.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答: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1)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这是一种主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反映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

民事权利又被称作“私权”,民法也被称作“私法”,私法就是指平等地位的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私”的事务,均适用“私法”来调整,它和主体的性质、地位没有关系。(2)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意义“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表述,对于具有法治传统的现代社会而言,天经地义。但是,对于缺乏“私权”和“私法”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无疑具有特殊的、现实的作用,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这一表述的原则和理念,对目前我国现实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超越。若能在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得以充分、有效的贯彻,将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面貌和立法走向,也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整个民法制度的整合于一统。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答:知识产权法律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等利益为条件,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以制造技术为手段,以发展产业和经济为核心,以服务社会为结果,把个人才智的结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其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2)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3)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说明,在自然面前,人类并非无所作为,而是有相当大的能动作用。同时,人类也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改造世界的活动,始终要受到客观条件和自然法则的规定与制约。此外,人类追求理性、自由、公平、正义的愿望,也不是仅靠法制就可以成就的。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制度中创造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答:知识产权制度中创造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命题的成立,为创造者确立了名正言顺的社会地位。科学技术,即第一生产力的创造者,是最先进生产力的首席代表。生产力的发展,从来都受到科学技术的制约。新旧生产力的替代过程,就是科学技术的更新过程。其间,创造者起了决定性的作用。(2)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经济生活,源于商人对保障其稳定地获取丰厚利润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创造者首先创造出第一生产力,投资人则为了营利的需要而对该创造发明进行投资,投资人的利益惟有获得官方的支持才有可能实现,政府则可以通过对投资人利益的保障,满足对行业的控制和发展当地的经济。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原因。(3)而社会公众为了日常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必须要使用该发明创造,这也成为投资人利益和财富的主要来源,也是创造者不断进行新的发明创造的主要动力之所在。

上述三个环节是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的,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根本,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著作权:概念、和工业产权的关系、和著作权法      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作者权时期 

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1.著作权(1)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关系

①联系: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

②区别:

a.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工业产权的对象,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是主要实现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

b.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著作权的效力只及于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甚至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人就同一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

c.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工业产权独占的排他性要求必须由特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

予以登记注册,才能产生确定的权利。

2.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

著作权法属于财产法,是单行的民事法律,是民事普通法、基本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产业化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从历史上看,著作权制度萌发于出版产业。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则是由英王以缴纳特许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政府专利权,并非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2.著作财产权时期

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史称《安娜女王法》。该法律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内容,它完全不同于特许出版权制度中以出版商的利益为本位的行政特权,它是以作者为源泉,以出版发行为本位的权利,从而确立了作者在这项权利中的源头地位。

3.作者权时期

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与英国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他们把言论、出版自由等宪法上的人权观念引入著作权法范畴。欧洲大陆法系作者权法的出现,使著作权的概念在形式上更为丰富,更富于理想主义色彩。使著作权发展成在制定法上表现为以作者为权利主体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构成的民事权利。

4.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185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文学与艺术作品作家代表会议上,各国开始就建立著作权国际保护机构问题进行了磋商。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于1886年签订了《伯尔尼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由于其内国法达不到《伯尔尼公约》对其成员国所要求的保护标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更进一步强化了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联系性和一致性。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奠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此后历次著作权立法,无不受到这部法律的影响。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建国初期,国家曾注意过对作者利益的保护问题。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萌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但是,在最初,囿于知识不能私有的观念的束缚,著作权仍然不被看作是民事权利。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的角度对知识支配权的商品化问题作了肯定回答。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通过完成,从而使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走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第二次修正的决定。

2.2 课后习题详解

1.著作权的概念。

答: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著作权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2)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著作权制度究竟为何而设立,其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什么?

答:(1)著作权制度设立的原因

①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产业化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从历史上看,著作权制度萌发于出版产业。没有出版产业,便没有著作权制度。造纸术和印刷术这两项发明是我国对人类的贡献。这两项技术在欧洲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繁荣的文化环境中,极大地促进了科学和文化的普及。这种情况为图书出版业作为新的产业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技术的、社会的前提。

②出版业的产生一方面可以给出版商带来丰厚的利润,激励社会资金和技术投入这一新兴的产业部门。另一方面“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给诚实的商人造成极大的威胁。出于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要求,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的复制和发行权。这种情况较早发生在出版业发育相对成熟的英国。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则是由英王以缴纳特许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核心利益

特许出版权的性质是国家授予的特权,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出版商可以处分的私权,因而属于公权力,出版商只是其利益的收取人,所保护的行为是复制发行。在这种制度下,并无作者的地位。作者本人从中并无任何受益,他们的利益既未出现在皇家的视野中,也为醉心追求利润的出版商所无视,而是被抹杀了。作者成了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因此,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政府专利权。

3.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与劳动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答: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从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著作财产权和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1)著作财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者脑力劳动所得到的对价,二者是不同的。(2)著作财产权更多的体现的是著作权人个人的价值,而劳动报酬更多的体现的是劳动者的社会价值。(3)著作财产权除了获得报酬权外,还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及转让权,这都是劳动报酬不具有的内容。

因此,著作财产权虽然主要以财产权为主,但是其仍然与著作人身权密不可分,其主体性较强,而劳动报酬则不具有该特征。

4.为什么说1990年前的新中国没有著作权制度?

答:我国在20世纪八十年代之前虽然也颁布过类似于著作权法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未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也并未形成完整的著作权制度。

直到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萌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的角度对知识支配权的商品化问题作了肯定回答。《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从而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长达11年的艰苦努力,克服了种种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观念的困难与束缚,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随着著作权国际交流的扩大,我国政府在实施《著作权法》的第二年,即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按照《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

至此,我国著作权制度基本形成。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等视听作品  

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重点难点归纳】

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特征(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这一限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区分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由数字来描述,故也称“数字作品”, 应属于文字作品。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前,由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2001年12月20日,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和实施TRIPs协定,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述了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相一致的原则。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合发表的正式议论。《伯尔尼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编排设计,既可以表现为乐谱,也可以用即兴演奏的方式表现。

音乐作品的特征:

①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

②声音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

③音乐的表现形式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和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

④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必须通过演唱、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而产生艺术效果。(2)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3)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4)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5)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依我国现行法,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而建筑图和建筑模型分别属于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建筑艺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其著作权也受到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殊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当指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体现在该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也就是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这和其他艺术形式保护对象是一样的。与作品得以表现的物质材料无关,也与实现艺术品造型图案的技术与工艺手段无关。

6.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指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7.电影等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是以电影技术为表现手段,以画面和音响为媒介,在银幕上运动的时间和空间里创造形象和艺术情节,再现和反映生活的艺术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专门用于施工建设的设汁图。产品设计图是指工业产品的设计图。地图是一种以实用为主要目的的绘画艺术作品。示意图是指借助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色彩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小幅度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第4条的规定。该条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应当解释为其依然享有著作权,但权利人不得以出版、传播作品的方式行使著作权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相关社会成员的公有的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和被人们利用,故不享有著作权。(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这类特点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象,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3.2 课后习题详解

1.创造性与独创性之异同。

答: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性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创性是著作法中对作品的要求,是指作品系独立创作而成,不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

创造性与独创性都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基本要求,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它不要求作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新颖别致、绝无仅有。尽管一部作品与另一部在前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该作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仍然不会破坏作品的独创性。

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显然是建立在新颖性基础之上的。不应将作品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不同的人在同一时间各自创造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仍然可以各自取得独立的著作权。

专利法上则不允许对同一发明创造重复授权。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2.什么是创作?什么是复制?

答:(1)创作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属于创作。创作就是把思想和情感赋予形式的活动。或者说是为自己的思想、情感寻求或选择表达形式的过程。(2)复制的概念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扫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3.什么是作品?有否无形的作品?

答:(1)作品的含义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作品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该条第2款还提示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2)不存在无形的作品

科学著作传达知识,知识即形式。无形的作品是不存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是作品,都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①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③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与其他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艺术分类,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属于表演艺术。这类表演艺术作品共有的特征,也是这类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都是表演的艺术(2)它们都是综合艺术(3)文字(或类同文字的符号)是它们共有的要素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中虽然都含有文字要素,但这些文字要素不同于纯文学作品的文字安排,而是分别从属各种不同艺术形式的要求的,它的创作规律服从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的形式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5.如何理解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分别就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种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一般形式和实质要件,但因其表达的思想倾向、某些感情的表达方式对社会有危害性,不适于出版传播,其著作权受到限制,无法按照著作权法正常地支配著作权的各项权能;(2)有些对象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的实质条件,因而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3)有些对象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包括:

①法律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②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

b.时事新闻

③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这类特点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象,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著作人身权   特点  

 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著作财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注释权与整理权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 

著作权的取得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指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   

 权,或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

 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期间【重点难点归纳】

一、著作人身权

1.概念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2.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3.内容(1)发表权

①概念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②特点:

a.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b.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c.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通常可用真实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3)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的功能完全不同,二者对应的义务也不同。修改权对应的义务是“不得干涉作者修改作品”,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而保持作品完整权对应的义务是“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旨在保护作品原貌。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文学作品的使用人为出版发行而作的必要的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收回权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由于本人的思想或情感发生重大变化,作品的表达严重地违背作者的真实意愿,作者要求收回已经许可或转让的作品使用权,以制止作品继续流传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

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

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是在不同的载体上再现作品,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限于“出售、赠与”等移转载体所有权的传播行为。与表演、广播、展览等其他传播方式相比,发行的特点在于使公众取得含有作品的载体,而不仅仅是感知到作品的表达。“发行权穷竭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已经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对该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则行使完毕,第三人进一步处分该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只能控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第三人取得合法发行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之后,对该原件或复制件进行转售或转赠,不会侵犯发行权。因此,发行权穷竭原则又称为“首次销售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品的复制件是非法制作的,首次投入市场并未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该复制件的发行权不会发生穷竭,无论取得该复制件所有权的第三人是否出于善意,著作权人都有权要求其停止发行。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地向公众出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租与狭义发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出租行为并不移转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只是允许他人有期限地占有作品的载体。

出租关系中的承租人则是在约定的期间内通过租赁物权而对载于该物之上的作品享有非商业性的利用权,在期限届满之后,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可见,在我国只有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又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在我国,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在我国,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展览权赋予原件物权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或摄影等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如果上述作品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就要注意到行使展览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著作权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隐私权人的同意而公开展览美术、摄影等作品,则构成对肖像权人和隐私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

5.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表演权中的“表演”包含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权主要是对作品录制之后进行再利用的权利,因此又称为“二次使用权”。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里说的公开再现,是指个人或家庭以外的放映,这种放映是面向公众的,并且不问是否营利,只要是公开放映,就应属于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范围之内。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播权,既包括向传播发生地的广播,也含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广播。前者实际上属于“公开表演”,后者是狭义的广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共计27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反映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依据。(2)尽管《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形式上单独列出,并制定专门条例加以规制,但它实质上仍属传统已有著作权的内容,并不是一项新兴的著作财产权。(3)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限于由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对象、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对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是否规范“临时复制”行为,条例未作规定。(4)关于保护技术措施。《著作权法》第48条第6项规定,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5)关于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规定,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其他内容。《条例》还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扶助贫困的特别使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具体条件、保护技术措施的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资料,以及有关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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