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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1 13: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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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汝立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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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

外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试读:

前言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回应环境变化和社会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的重大变革。以英美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拉开了政府购买的序幕,“高回应”、“高效率”、“高质量”、“竞争性”成为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标准定位。到20世纪90年代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达到了高潮,逐步取代了传统福利模式下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展中国家和部分欠发达国家在经验借鉴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中,也逐渐步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行列中。时至今日,尽管各国政府以更为慎重的态度对待大规模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出现了“逆向外包”的现象,但这并没有改变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总趋向。本书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选择在政府购买发展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对其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背景、法规与政策、运行机制、重点领域及项目等做详细介绍,探讨已取得的经验及成效,总结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模式特征,丰富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理论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对政府购买的研究中,存在“社会服务”、 “公共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三个概念混淆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购买的内涵与外延的不清晰。如果对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模式变迁进行描述,我们认为它呈现出三种形态的更替,这就是从“社会服务”到“公共服务”再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演变。我们之所以把在西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购买“阅读”为以社会服务或公共服务为主体的政府购买,与中国以社会服务为中心的社会政策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传统的社会服务最初是面向弱势群体的,包括向社会边缘性群体提供社会融合、社会救助等服务,目的在于帮助他们脱离生存困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传统的政府职能定位发生了转变,着眼于提升全体公民的福祉的公共服务成为了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公共服务强调政府对全体国民履行义务,强调政府的服务性,突出政府的主导、主动作用,强调公民的权利。后来,随着“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无缝隙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政府服务的对象不再仅限于本国公民,甚至将住地居民囊括在内,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提供诸如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从而进一步超出了公共服务的范畴而发展成为有助于优化社会利益结构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政府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也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成熟,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已成为政府改革发展的新动向。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而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社会治理的现状。同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可见,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已成为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但现有的公共财政记录和统计资料显示,中国政府在服务购买的制度安排、管理力度、运作方式、责任实现上存在诸多缺陷。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基于不同的国情和社会背景,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起点不同,但就如何构建高效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中国政府面临着类似的挑战。这些挑战要求我们关注外国政府的相关改革和公共服务购买的实践,并积极借鉴有益的经验。

本书围绕着“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这个主题分八章展开。

第一章,从英国率先发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部门开始,英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主导理念为西方各国提供了借鉴。英国政府选择从直接生产者的角色有计划地“淡出”,“强制性竞争招标”的理念始终贯穿在购买服务的全过程中,将购买服务的决策和执行有效分离,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英国社会公共服务契约购买的公平性、竞争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美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源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这种基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根基之上的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表现出了社会和市场力量高度介入的特点,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共存成为美国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的一大特色。美国政府对合同竞争和程序规则的重视使得购买服务的范围、种类和对象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并形成了一整套购买办法和操作规则,保障了竞争的多样化和程序的公正性。

第三章,瑞典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瑞典福利国家改革的明显成效是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得以降低,社会公共服务的从业人员数量有所减少,服务提供机构有了更大的外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并且,政府支出的减少不但没有降低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反而与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工作方法的改进并行不悖。此外,在政府购买实践中体现出了“非竞争性”的特点,服务提供方与政府间的购买关系较为稳定、持续时间较长。

第四章,德国是福利国家中“社团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世界范围内也已跻身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最高、制度内容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在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实践中不断优化政府职能、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充分参与,并强调公民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在长期护理服务、就业等领域实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五章,与西方国家相比,日本、韩国及新加坡等国家的政府购买服务大多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政府主导为典型特征。日本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建立了新型的政府和民间部门的关系,以实现“小而有效率的政府”目标;韩国政府为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支持,形成了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度较高的局面,社会组织在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府的严格监管下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新加坡政府每年安排大量的预算资金,在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基础教育等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成效显著。

第六章,澳大利亚政府以探索和渐进的步伐、强调商业管理实践的方式在公共就业、养老、医疗卫生等领域为公民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澳大利亚稳定的宪政体制、健全的法律制度、发达的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侧重于产出的绩效评估、相对稳定的预算支出、明确的责任机制均使得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得以理性化发展和延续。

第七章,新西兰以极为彻底的改革精神、一以贯之的改革理念,重塑了政府部门、公共企业和文官制度,为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奠定了理念根基与制度基础,服务外包的方法一度成为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的一种自上而下的方案。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和契约主义被引入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体系、绩效标准的强化促进了政府责任的实现、无党派偏见的政策理念和对“合同主义”的及时修正,均对建构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八章,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策体系化程度、民主进程等方面的限制,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上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购买普遍受到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影响和国际力量的干预,在发展中国家自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民社会发育的基础上,逐步在教育和医疗等基础公共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制、服务券或资金补助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在政府购买的制度化程度、资金支付机制、监管与评价机制等方面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总的来说,外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实践普遍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在福利国家模式带来的治理危机、财政危机、信任危机等压力下,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启发和影响下,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福利多元主义成为西方各国政府改革的理论基础,公私多元合作与放松规制的理念随之深入人心。各国政府努力实现角色的变化以应对新的问题,逐步摒弃了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转而探索更为有效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第三方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的监督与评价机制。目前,外国政府除了在养老、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福利等基础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服务外,还逐渐在就业、科技服务、创业服务等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体现公平正义,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也在服务购买的互动中得以充分发育。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发生变化,这体现了政府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也对政府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汝立2014年8月10日第一章英国英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实践通常与“福利国家”民营化改革相联系,在新公共服务、公民社会和“第三条道路”理论的指引下,英国政府购买服务不仅关注成本效率,而且非常重视社会的多方参与,政府推进了强制性竞标,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实现了广泛意义上的监管职能。总体来看,英国社会公共服务改革更注重体现服务高效和社会优化之间的平衡。第一节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背景一 英国“福利国家”的传统根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30年里,是英国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高速发展的时期。战后英国历届政府都倾向于完善福利立法、提高国民福利水平、保持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支出,英国成为世界公认的“福利国家”。[1]

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福利国家的巩固和扩展时期。1945年7月,艾德礼领导工党政府在大选中以多数票胜出。新当选的工党政府赋予了自身双重的使命:重建和改革。重建是恢复,改革的蓝图在20世纪30年代工党和工党以外的部分理论著述中已基本定型,工党1945年的竞选宣言《让我们面向未来》将这一蓝图直接展示给了广大选民。概括地说,这份理想蓝图主要包括了工党的如下承诺:大规模地迅速扩展公有制,对财富进行根本性的再分配,增加社会福利提供,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为基础对宏观经济进行需求管理,实行经济计划化,维持充分就业。这些元素被认为是密切相关的:充分就业由经济计划和国有化保证;国有化使政府控制经济的“制高点”;计划和公有制同时也是经济现代化的基础,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将保证经济具有更强的工业竞争力,维持充分就业,并为福利的扩大提供资源。在福利国家的建设方面,艾德礼政府进行的改革和建设确实试图实现贝弗里奇通过国家行动消除五大困难的目标。具体地说,政府用国民保险(1946)和国民援助(1948)计划对抗贫困,用国民卫生保健服务体系(1948)对抗疾病,用对15岁以下人群的国家教育对抗愚昧(实际上于1944年开始实行),用公有住房对抗肮脏,用充分就业对抗懒惰。但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不仅仅是工党的工作,许多保守党人也支持实施贝弗里奇报告。1945年,保守党在竞选宣言中也同样许诺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建立全面的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保守党接替工党执政,尽管在经济社会政策上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的制度框架和措施仍得以保留。20世纪50年代是英国经济的进步时期。然而,50年代末60年代初,英国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的衰落越来越明显,“英国病”日益严重。对政策的全面再评价导致了在政策目标和工具上的一些创新。但这一再评价并没有带来政策的根本性变化,再评价之后,出现的并非是一个新的经济政策时代,而是扩大了的凯恩斯主义的开端。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止,无论是工党还是保守党,对福利国家都是支持的。在很大程度上,这是英国的民主政治使然,对福利的支持是政治的需要。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也常被称为古典的福利国家或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英国福利国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服务、教育、住房和个人社会服务。其中,社会保障是货币性福利(cash benefits),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社会保险和非缴费性给付。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出资,无须以收入调查为基础,给付与缴费挂钩的普遍性社会保障,针对养老、失业、疾病、伤残和死亡等情况。非缴费性给付的情况相对复杂,既有包括普遍性的给付,如儿童补助,也包括以收入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援助。卫生保健服务、教育、住房和个人社会服务被称为实物性福利(benefits in kind),作为公共产品用以满足社会某方面的需要。

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福利国家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即收缩阶段。1979年上台的撒切尔政府,在经过三年的权力巩固时期之后,开始实施经济、国家和公民社会的“现代化”,促进企业文化的激进的新自由主义计划。具体地说,这一计划包括自由化、非管制化、私有化、剩余公共部门的再商品化、国际化、降低直接税率等六个方面的主要元素。到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福利国家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失业救济通过一系列变化削减了;通过将主要的给付项目与价格变化而不是与收入相联系,指数化程度也降低了;而且一系列的措施也使给付结构日益向收入调查给付倾斜。政府实施了对收入转移的“根本性重估”,包括对基本养老金以外的所有养老金实行私有化。这一实践的结果是减少了国家对2000年以后退休的个人的养老金,允许个人退出与收入相联系的国家养老计划或职业计划,选择个人养老金。在1979—1990年间,英国国民的实际收入增长了36%,然而,在石油危击、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老龄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英国撒切尔政府用于社会服务的福利开支并未减少,但贫富差距却在进一步加大。

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新工党上台执政,福利国家的发展进入了第三阶段。如果说在第二阶段,福利国家的特征是危机和收缩,那么,这一阶段的福利国家则进入了转型阶段。新工党在延续、维持和发展其前任保守党政府的新自由主义战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调整,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其文件频繁使用了“新”字:“社会政策的新时代”“福利国家的新议事日程”“新共识”“新秩序”“新范式”和“新政治”,声称其“第三条道路”政策将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契约,并最终走向一种新的福利社会。这种新的福利社会以工作伦理为中心。布莱尔声称其政府将是一个工作福利政府。新工党政策的一个有意识的目标就是迫使失业者,包括单身父母、残疾人和那些很早退休领取给付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从事低工资的工作,降低通货膨胀压力。国家只要可能,便投资于人力资本,而不是直接提供经济维持。在福利国家的位置上,应该在积极的福利社会中运行“社会投资国家”。总之,在新工党执政10多年之后,从古典福利国家转向了现代福利国家。二 英国“撒切尔主义”与“第三条道路”的执政理念

英国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全面福利体系,旨在通过各种福利措施将社会福利普及到每一个人,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承担,以维持人们的正常生活水平为标准,形成一个宽大而又广覆盖的安全保障网络。1950年,229万人接受各种国民救济。英国用于社[2]会保障的支出总额达6.57亿英镑(约为10.79亿美元),占当年国内[3]生产总值的5.6%。

20世纪70年代后期,按照《贝弗里奇报告》建立起的福利国家,具体来说,是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和医疗照顾,为贫困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各种实物和资金的帮助,为病人和残疾人提供伤残保障和健康服务,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提供基[4]本的生活所需”,这使得英国人的生存环境与社会福利水平由此得到很大的提升。1979年撒切尔夫人作为保守党领袖上台执政后,首先对国有化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主张降低社会福利支出,减轻英国经济所承受的社会保障重负,合理减轻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方面的责任,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更加积极的义[5]务和责任,提倡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本平衡。撒切尔政府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国家整个经济目标保持一致,社会保障支出构成英国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政的取得又主要以税收为基础。社会保障负担的加重已经损害了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改变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为选择性原则,让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真正起到能够帮助穷人的作用,而不是平均分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此之前的平均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很多社会开支实际上流向了并不需要的阶层,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到了20世纪80年代,英国大约有58%的人属于社会下层阶[6]级,39%的人属于中等阶级,3%的人属于上等阶级。撒切尔政府用“家庭信贷”取代了“家庭收入津贴”,用“额外资助”取代了“附加津贴”,使资助的对象仅限于低收入、丧失工作能力和有子女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以及青年失业者等社会最贫困的人群。政府探索社会福利私有化的可能性,使政府从上述福利领域“淡出”,在社会福利领域加入市场经济成分。同时,撒切尔政府在国民健康服务和个人社会服务方面也进行了私有化改革,政府鼓励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7]以提高自己在国民健康服务领域内可以享受的待遇。尽管20世纪80年代福利改革带来了一些变化,社会福利供给方式也在影响着整个社会变革,但是福利国家并没有被摧毁,也没有被替代。

1991年梅杰上台执政后所发起的“公民宪章运动”与撒切尔政府在变革思想与政策延续上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说是继续巩固了撒切尔政府的改革。从撒切尔政府开始,英国强调的整体社会福利体系中,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变化是后来的新工党政府也未改变的。但是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新工党政府上台后开始极力避免撒切尔改革时期留下的负面影响。在“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改革思想的指导下,新工党政府实行了税制改革,提高社会保险捐税,增加社会福利受益者的承担份额,降低保险收益。同时改革了失业保障制度,实施了著名的“新政”政策,强调改革过程的公正,给弱势[8]群体以充分的关注。支持致力于减少贫困的地方性创新行动来提高个人和团体自助的社会能力等。布莱尔政府把自由市场经济和基本的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强调在市场经济的范围内要实现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和照顾弱者的理想。第二节法规与政策

英国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时代就制定了《济贫法》,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济贫的原则和措施,要求政府对贫困的救济是一种综合性救济,不管由于什么原因所导致的贫困都要通过救济法制度实施救济。1834年《新济贫法》终于出台,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由其负责全国贫困救济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贫民、济贫院、儿童教育等,这是使济贫事务由地方向中央过渡的重要一步。济贫制度在这一时期的重点救济对象是有工作能力的穷人,关注的不仅是穷人的救济问题,他们的就业问题也开始受到同样的关注。通过这一阶段的立法,政府对社会贫困人员的组织改造、对社会劳动力的支配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健康保险制度三大主要制度自成体系,独立运行,它们之间难免出现互相抵触和重叠的现象。“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委员会”于1942年12月发表了举世闻名的《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又称《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成为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贝弗里奇计划提出的三个相互补充的保障方法:“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1945年《家庭津贴法》、1946年《国民保险法》、1948年《国民救助法》和《国民保健法》等法律陆续出台,各项社会保障立法几乎涉及英国人生存和发展的所有方面,这些立法期望建立起一种[9]“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1965年,《伦敦政府法》生效,建立了大伦敦议会,主要负责提供更全局性的服务。比如消防、救护车、主要道路的维护、废物处理等,其他的各种服务,比如住房、社会服务、非都市区的道路维护、图书馆则由各自治市单独提供。社会服务此时主要是指“个人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是由社会服务部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社会服务部、苏格兰的社会工作部、北爱尔兰的保健和社会服务局)负责组织所属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照料服务。服务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有夜间伺候、代烹食品、洗涤衣服以及布置俱乐部和娱乐室。有的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还组织“好邻居”和“友谊访问”项目。[10]社会服务机构还为残疾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安装轮椅、警钟、电视、电话、暖气等以保障其正常生活,预防意外事故。

进入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涉及了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后使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由福利取向型向市场取向型转变的态势更为明显。1980年,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计划与土地法》,第一次引入了“强制性竞标”(CCT),开始在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并明确规定了引进竞争招标的要求,提出竞争招标制的范围和工作领域。1988年《地方政府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将垃圾收集、街道清扫、建筑物清洗、学校和提供福利、交通工具维护、庭院维护以及运动和娱乐设施维护等7项服务项目举行招投标,这一法案实行[11]仅3个月,约77%的合同被私营企业在竞争投标中获得。英国政府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规制某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0年《国[12]民健康服务与社区照顾法》明确规定,中央拨付的特别款项的85%以上必须用于“非地方当局直接提供的服务”,这意味着,地方卫生局在医疗保健领域必须以竞争招标的形式向私营部门或非营利机构购买服务。这一规定打破了原来各地垄断性的大型医疗服务机构对新医疗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对民间私营机构的限制,这为私营机构或非营利的公共医疗与社区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991年梅杰政府公布了《为质量而竞争》的政府白皮书,宣布“公共服务逐步转化为合同制而非官僚制”,鼓励公共组织和公共机构制定、公布并实行一套明确的服务标准。推进扩大外部竞争,推行“市场测试”。只要可能,提供某一服务的政府部门就要与政府外的供应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竞争性投标。通过立法扩大强制竞标的范围,英国也因此成为“合同国家”。据统计,通过强制性竞标,政府因此平均节约了7%的成本。

1997年,以布莱尔为首的工党政府上台执政,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不是直接提供经济资助,而是应该抛弃福利国家,建立社会投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积极的福利社会。1998年4月的福利改革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个新福利契约》中,政府明确指出英国福利改革的方向是“使能工作者工作,使不能工作者有保障”,“为所有人提供就业机会是公正社会的前提”。英国政府制定并推行大规模的“从福利到工作”计划,分别为青年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制订了不[13]同的行动计划,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福利改革绿皮书明确提出了跨世纪新福利制度的八项原则:围绕“工作观念”重塑“福利国家”、公私福利合作、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保健和住房等公共服务、扶助残疾者、减少儿童贫困、帮助极度贫困者、清除欺诈行为,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发放福利津贴转向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使现代福利制度灵活、高效和便民。布莱尔政府福利制度改革的两大目标非常明确:第一是要调整“国家”与“福利”之间的关系,实现国家由社会福利的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过渡,用引入私营要素的方法消除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垄断;第二是调整福利国家的基本任务,实现国家从提供普遍的社会保障向促进就业、帮助弱势群体的方向过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从福利改革绿皮书发布以后,政府专门建立了养老金委员会,由阿德尔·特纳(Adair Turner)任主席,对私人养老和长期储蓄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该委员会后来于2005年底发表的第二份报告提出了改革建议,包括建立国民养老金储蓄计划。在公共部门养老方面,政府试图降低不断上升的养老成本,包括提高新加入者的正常的退休年龄。同时,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发布了《地区民主与社区领导》(Local Democracy and Community Leadership)文件,2000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又将公共咨询原则进行了法制化,该法第4条第3项规定,政府必须透过适当的咨询过程(Consultation Process)使服务对象参与进来,据此设计地方策略,让地方利害关[14]系人共同参与地区发展。与此同时,1998年政府发布的《现代化政府》绿皮书中论述了以“最佳价值”提升地方政府服务品质与绩效的方式,其中第5条原则明确提出“最佳价值实现中,竞争是一项重要的手段”。这些原则在经过广泛讨论后,于1999年通过《地方政府法——最佳价值》,2000年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引入,该政策试图寻求经济成本和服务质量之间的平衡,其终极目标是追求地方政府服务水[15]平的持续提高和完善。1999年,英国工党政府为了实现“更好地制定政策、更好地回应公民的需求,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的承诺,布莱尔政府在《现代化政府白皮书》中提出了实施“整体政府”改革的10年规划。规划包括提供回应性的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重视公共服务的价值、改进政策制定和建立信息时代的政府。到1999年为止,英国65%的中央政府机构实施了以高品质公共服务为标杆的管理项目,地方政府机构的覆盖率达30%,用户报告(User Report)则覆盖了90%,英国对于公共服务的改革更加体现了公民本位的公共服务价值取向。2000年《照料标准法》的实施使得“社会照料总会”(General Social Care Council)得以建立,该机构负责监管英格兰社会照料队伍。2004年,新的“社会照料监察委员会”成立,负责监察地方政府和社会照料服务提供者。2007年,布莱尔在“21世纪的公共服务改革”会议的演讲中总结了当代英国公共服务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给用户更多的授权;二是扩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性;三是善于识别个体公共服务需求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四是劳工自身素质的培养。这四项原则集中反映了英国政府坚持公民本位、根[16]据民众公共服务需求提供回应性公共服务的取向。第三节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及项目

当代英国已经改变了传统福利国家的模式,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目的是要促进被动福利向主动福利的转变,由“社会福利”变成“工作福利”,公民通过工作或接受服务享受社会福利。一 青少年教育服务

英国政府为了提高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1998年开[17]始教育行动区计划。政府允许和支持私营工商企业、学校、家长、地方教育当局和其他机构联合组成一个合作性组织,向中央教育主管大臣申请成立教育行动区,接管不超过20所的学业不良的差校,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学业成就。每个教育行动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递交一个为期三至五年的行动计划,具体阐述他们在改进加盟学校的教育质量方面准备采取的革新措施和策略。教育行动区成立后,将由一个由相关学校、地方教育当局、工商界、家长和当地其他机构的代表所组成的“行动论坛”来领导;教育行动区的日常运作由行动论坛聘请的项目主任负责,他将与行动区内的学校校长们紧密合作,实施行动区所制订的行动计划。教育行动区加盟学校可以不受国家统一课程的约束,可以在课程实施方面进行更为自由和灵活的改革;在教师聘任方面,可以不受现行英国教师聘任条例的约束,提供更加灵活和优厚的合同,吸引优秀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加入到学校中来;教育行动区内的加盟学校在校舍、图书和设备方面鼓励实现资源共享;在教育经费方面,政府在日常的学校预算之外,每年向每个教育行动区提供25万英镑(约为41.06万美元)的追加拨款并希望行动区每年也能从工商界筹集到另外的25万配套资金。教育行动区大多位于英国教育较落后的城乡地区。

英国的公助学额计划(Assisted Place Scheme)目的是向在学习上优秀的、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少年提供公款资助,使他们能上得起一些顶尖的私立学校,该计划被看作是迈向新自由主义改革道路的第一步。政府每年从地方税收中拨出7000万英镑(约为11498.89万美元)资助约5000名以上有才能却无财力进入私立学校的学生,为部分来自低收入家庭的优秀学生进入私立学校学习提供全额或部分学费资助。每所参与该计划的私立学校将与中央政府签订一份合同,规定校方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名额,根据家庭收入对学生学费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余额部分由政府提供补偿。参与该计划的私立学校仍然保持独立、自主办学的性质。公助学额计划一方面以拨付公共财政经费的方式扶持了私立学校的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教育公平,使那些来自贫困家庭的有才能的学生得以进入私立学校。但是后来遭到了批评,批评者认为公助学额计划所扶持的私立学校抢走了公立学校的经费,并且受益的学生多是来自中产阶级,而不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1997年,工党政府执政后,该计划被逐渐停止了。

2002年4月的合同让渡法案和2003年的合同让渡法案允许地方教育当局自愿以合同的方式将地方教育当局的一些教育职能让渡给某些私人机构。这些私人机构必须是由教育与技术部提供的经过其认证的私人机构。最初只有在地方教育当局被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评估为不良时,让渡合同才有可能产生。但近年来,有些表现良好的地方教育当局也选择将一些教育职能外包给私人机构。涉及外包的教育职能包括了一些核心教育服务,如教育改进、课程咨询服务、阅读写作与计算策略和监督服务,还有一些支持性服务,比如预算和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当然,涉及地方教育当局不能让渡的关键性职能,如对关键计划和预算的批准等职能依然由地方教育当局负责。二 养老服务

工党政府很早就建立了“老年人长期照料皇家委员会”,但在委员会1999年提交报告后,工党政府拒绝了个人照料应通过普通税收支付的建议,更偏爱使用对个人照料和生活费用的收入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家政服务、进行夜间照顾、开办“托老所”和午餐食堂以及娱乐中心等。英国出现越来越多私营的或志愿组织开办的养老机构,政府出资购买其提供的服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截止到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英国约有13万人从事养老服务。具体内容为:

第一,生活照料服务。这一部分服务包括居家服务、家庭照顾、老年人公寓、托老所等4种形式。对于家庭照顾有困难,但生活尚能自理的老人,多数地方政府兴建了老年公寓,免费或以补贴价租给他们。对于居住在自己家中,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饭、打扫居室、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服务项目。公寓内设有“生命线”,一旦老年人感到不适,只要拉动生命线即可获得及时的救助。老年人公寓收费低廉,但数量有限。托老所包括暂托所和老人院。因家人临时外出或度假,无人照料的老年人便可送暂托所,由工作人员代为照顾,时间可以是几小时或几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而对那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则送入老人院,老人院是分散在各个社区的小型院舍,这样老年人可以不必离开他们所熟悉的生活环境,目前英国各地约有600多个托老所,可提供3万多个床位。

第二,物质保障服务。地方政府委托志愿者组织用专车每年约有3000万份热饭直接送到老人家中,2000万份送至各托老所和老年人俱乐部中;同时,政府对超过65岁以上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纳税补贴,住房税也相应减少。在英国,66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国内旅游车船票减免的权利,以及电灯、电视、电话费和冬季取暖费的优惠。

第三,医疗保健服务。政府出资在每一社区内设立若干老年人保健中心或有关老年病的医疗机构,在医生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医疗护理工作。成立的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组织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社区保健中心;二是地区老年病设施,即在各社区的综合医院或者大学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中开设老年病房。保健医生上门为老年人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及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等,每年约有60万[18]老年人接受此类访问,还有家庭护士上门为老年人护理、换药、洗澡等。另外,政府还规定了为老年人提供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特殊服务。

第四,社会环境服务。由英国政府出资兴办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娱乐社交的场所。为了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社区还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场所——老年人工作室,但要求老人每天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2个小时,[19]适当增加老年人的收入。三 就业服务

1998年开始实施的“新政”计划,目的是通过全方位的就业指导、教育、培训和政府补贴性就业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其中,“青年新政”的影响最大。

第一,“青年”新政。该计划针对18至24岁之间,连续领取失业救济金6个月以上的失业者。如果失业者不参加该计划,失业救济金将终止发放。参加者在“进入”阶段,在再就业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找工作或参加短期的技能培训,期限为4个月。如果不能成功就业,参与者进入以下三个选择阶段:一是雇主选择阶段。就业前6个月,雇主每周可以得到60英镑(约为98.57美元)的政府工资补贴,另外可以得到750英镑(约为1232.1美元)的培训费用补助;二是参加最长达12个月政府规定的教育或培训计划,享受与“求职者津贴”相当的政府补贴;三是到志愿部门工作,可领取不低于“求职者津贴”的工资以及400英镑(约为657.04美元)的补贴。

第二,从1998年4月开始,“长期失业者”新政进一步扩展到25岁以上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失业者。这类失业者可以有两种新的选择,一种是新的工作机会,为这类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的雇主将在6个月内得到每周75英镑(约为123.21美元)的补贴;另一种是为他们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全日制教育培训机会。

第三,“单亲父母”新政。将付给每周至少工作16小时的单亲父母250英镑(约为410.7美元)的补助;工作应急基金将为单亲父母承担就业后前两个月的应急费用,旨在帮助单亲父母在未预见的环境下能够坚持工作。从2005年4月起,当一个单亲父母通过“新政”找到工作,并在他们开始工作前1周,政府将支付正式儿童照顾的所有费

[20]用。四 卫生医疗保健服务

工党政府结束了保守党的公共支出计划,在1999年后的三年中,英国工党政府对全民卫生保健体系的支出提高了210亿英镑(约为344.97亿美元),年增长4.7%。2002年,工党政府进一步表示在今后的5年中,每年陆续增加7.4%,使英国用于全民卫生保健体系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远高于欧盟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公共卫生领域,与保守党相比,工党更加关注不良的经济、环境及社会原因引发的健康问题。但是,这似乎是强调降低死亡率而不是降低发病率。[21]五 儿童福利服务

工党政府建设“协作政府”,建立为儿童及成人的卫生和社会服务架设桥梁的照料信托,以促进公共部门、私人和志愿组织之间伙伴[22]关系的不断发展。英国政府鼓励发展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的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承担,其余来自教会、慈善机构以及个人捐款。政府不但向非营利组织、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经费,而且向家庭提供津[23]贴,通过家庭选择服务来促进竞争。其中在政府购买儿童福利服务时采取听证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官方制度,由《社会工作法》发展而来,主要针对青少年,有许多具有法律知识的志愿者一起参与讨论,分析儿童的各种情况,以确定用最好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家庭寄养是按照《寄养法》的规定,对缺乏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安排到合适的家庭去寄养,以保障儿童身心得到健康发展。英国政府现在已经把具体性的儿童福利服务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社会服务代理机构,为了照顾不同群体的需求,他们有的着重于儿童福利政策的研究;有的从事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例如对寄养家庭的选择、培训、指导和检查;有的为儿童和家庭提供热线咨询,帮助解决问题,培训家长。目前英国的社会服务代理机构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把儿童福利服务融合成一个整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六 残疾人服务

英国政府努力改变残疾人被动接受社会福利的消极制度,为已成年的残疾人提供咨询、建议、支持、培训等服务,向残疾人提供实际支持,以帮助残疾人从领取津贴的状态过渡到取得付酬工作的状态。在英国一些地区实行“工作之路”项目,帮助那些申请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人重返工作岗位,该项目设立“残疾津贴个人顾问”,为那些申请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残疾人给予意见和支持,但是不包括其他残疾津贴。大多数特别就业中心办事处和特别就业中心都设有残疾人津贴特别个人顾问,实现了残疾人群体由依靠社会福利到依靠工作收入的转变。英国政府还提倡对残疾儿童给予社会包容,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帮助,使他们的潜在能力得到最大发挥,减轻残疾程度,以回归社会主流。其中,英国政府特别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按照不同的残疾程度,为残疾人开设各类学校,针对重症残疾儿童,从零岁开始,学校提供高科技技术支持及整合性帮助,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针对能力低下的儿童,由心理、教育、医学专家对他们做出评估,制定教育目标,最大限度地开发潜在能力。英国政府通过以上服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对那些[24]完全需要帮助的严重残疾者,政府仍会提供相应的保障制度。七 青少年犯罪矫治服务

在英国,义务教育结束后,不升学、不工作也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青少年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群体,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犯罪、药物依赖、贫困的家庭背景和缺乏社会支持网络等。英国地方当局组建了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Youth Offending Team),这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警察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机构等联合组织起来,有规范的工作章程及稳定的经费来源,是预防和干预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154家这样的机构,工作人员由善于与青少年交流的人士组成,他们熟悉法律和司法程序,能撰写[25]书面报告,给予青少年指导和监督。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第一,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干预。对于初次犯罪的青少年,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警告,并帮助其返回学校读书或安排培训工作;第二,开办培训中心。对有轻微行为问题的青少年进行培训,从读写能力、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三个方面帮助他们;第三,帮助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孩子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帮助他们讲清犯罪情况,分析犯罪原因,评估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促使他们认罪伏法并向法官建议如何合理合法地判决青少年;第四,监督青少年执行法庭判决,并对其执行过程给予指导。对在社区执行法庭判决的青少年进行指导,每周会见一次,对将进入监禁场所的青少年进行全面的评估,为其制定出合适的转变目标。第五,为被监禁的青少年定期提供咨询与指导,帮助其获得良好的监禁效果。参与英国青少年犯罪矫治这项服务的机构还包括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他们以自筹资金、慈善捐款、政府资助等方式成立,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和保护青少年的工作。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戴沃特信托,该组织针对学生辍学问题,努力成为学生、学校和青少年之间的纽带,通过志愿者对青少年进行具体的帮助,确保其受教育的权利,从而预防不良行为乃至犯罪的发生。第四节服务供给方选择及合作机制

英国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政府购买服务以“强制性竞争招标”为主要特征。中央权威要求地方政府当局和其他公共机构在指定购买的领域必须采用竞争招标制,允许社会团体和私人机构等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具体的服务供给方及合作机制如下。一 英国政府与私营企业在购买养老服务领域的合作

私营企业参与英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主要是在养老服务领域中。英国由国家直接提供养老床位向出钱让老人自己购买服务转变,养老机构逐步由公办向私办发展。英国作为福利国家的起源地和典型代表,老年人养老主要是依靠国家。在养老保障上,英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为了缩减日益庞大的养老经费,英国寻求更经济、更有效的路子。他们建立了一项关于老年人的“照料年金”计划,老年人如果不要国家提供养老床位,便可领取一份照料金,自己去社会购买需要的服务。这笔费用为每年人均50000欧元(约为67762美

[26]元),只相当于国家用于养老床位开支的 2/3。2007年,全国共有85000人选择了这种方式养老,至少为国家节约了3.3亿欧元(约为4.47亿美元)。国家由直接提供养老床位,转向发钱让老人自己买服务,不仅压缩了养老金开支,而且促进了私人养老企业的发展。英国在最近4年内,私人控股公司已买断了全国90%的大型养老院的经营

[27]权。这说明,近年来在英国推行的公共部门改革就是试图在公营部门运作中利用市场机制的优点:用者付费、用投标或合约方式增强竞争、引入内部市场、下放财政监控、把部分公营机构转为代理机构。二 英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NGO)的广泛合作

英国政府在一定意义上很早就趋向于依靠非营利组织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而且也具有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良好历史传统。英国政府很早就趋向于将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提供的主体,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良好历史传统,最早可追溯到1869年亨利索里在伦敦成立的世界第一个慈善组织协会。1884年,英国人巴纳特(Canon S. A. Barnett)在伦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公社——“汤恩比馆”,[28]它是今天遍布全球的社区服务中心的前身。这两大组织除救济贫民、协调各慈善机构外,还开创了社会工作的基本方式和方法,这就是英国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前身。

有许多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包括注册的慈善机构、非营利实体、协会、自助组织和社区组织,慈善信托基金介入的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例如:在内政方面包括犯罪预防、毒品行动、受害人援助;在教育方面包括:服务于5~13岁的弱势儿童及青少年的儿童基金、保护儿童和支持家庭资助、儿童护理、健康和情感的开发服务、为13~19岁的青少年提供信息和建议等;“新政”方面的服务包括对弱势社区的扶贫、为流浪者提供住所、对18~24岁的青年人提供就业咨询和帮助;在公共交通出行方面包括针对农村和弱势人群的交通服务资助;在卫生医疗保健方面包括资助慈善收容所、与皇家国立聋人研究所合作,为聋人提供数码助听器,为重病人提供医疗护理等;在国防军队建设方面包括参与退伍军人就业与住房服务、领取战争抚恤金人员的康复服务等。另外,非营利组织还参与关于提供免税资格建议的试点计划。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以上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的众多部门也参与了购买项目的运作,包括内政部、教育技能部、副首相办公室、工作和养老金部、交通部、国家医疗保[29]健服务部、国防部以及税务和海关部门。

非营利组织目前已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据统计,公共部门为非营利组织每年提供的资金达66亿英镑(约为108.4亿美[30]元)。这些资金支持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利用专门知识并贯彻执行政府政策;(2)促进平等性和社会凝聚力、减少贫困,提高生活质量;(3)建立社会资金,发展、支持、授权服务的志愿者和社区;(4)为志愿行动提供各种机会,使个人参与公共生活;(5)为棘手的社会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6)确定新的需求和满足现存需求的更好方式;(7)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弥补或补充公共服务;(8)代表政府和公共部门机构交付公共服务,寻找更加积极响应、有效的服务方式。

政府在进行服务外包中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合理、物有所值的原则。同时,制定了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外包的激励措施。英国皇家财政部(HM Treasury)参与制定了2002年和2004年的环比评价报告,这为第三部门在承接社会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好作用做出了指示。2002年,1.25亿英镑(约为2.05亿美元)被用来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完成、扩大志愿部门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使这些部门适应未[31]来现代化的需要,其中,政府方面需要保证如下几条。(1)把这些非营利组织纳入服务规划、设计以及承接;(2)与第三部门建立长期战略关系;(3)增强第三部门的能力;(4)努力建立一个透明并且确认所有成本的资助体制;(5)确保1998年政府与这些部门间的合同在中央、地区和地方层次得到充分贯彻执行。

从1997年开始,英国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政府设施了“建设者计划”——包括未来建设者、能力建设者和社区建设者。该计划用以帮助非营利组织提高服务效率及其参与协作伙伴关系的能力。目的是让各组织能够对未来的发展规划进行投资,以招募新成员、进行培训、改善管理、并制定远景规划。

2004年以来,英国已经向这些计划投入了超过1亿英镑(约为[32]1.64亿美元),旨在让各组织建立它们的服务基地,增强其参与协作伙伴关系的能力,政府逐步认识到了以正确形式提供足量的财政支持的重要性。所有的政策项目都是为了让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服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社会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保健和社会关怀、就业服务、儿童服务甚至包括惩教服务。

2005年,《慈善法》的改革促进了志愿水平的提高,扩大了慈善组织享有优惠的考察范围,将符合要求的活动从四项提高到了十三项。改革特别要求慈善组织必须证明其对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才能获得资格。慈善委员会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福利制度管理者的角色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该委员会尽可能地减少对小型慈善团体的监管,这些慈善团体现在可以自行修改目标陈述,无须提交该委员会。

2006年,经历了十多年的反复修改论证,《慈善法》最终得以出台。英国各界普遍认为1993年的《慈善法》不能满足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公众的需求,该法的革新是由慈善部门自身发起的并由该部门率先提出修正建议,由政府部门审查、咨询意见,并最终采纳。改革的呼声最早来自慈善行业的内部,特别是来自于全国志愿性组织联合会(NCVO)——为了审查当今慈善法律的作用和实用性而设立的工作小组。《慈善法》的修改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重要事件影响着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将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最大供给方。第一,根据1995年关注志愿者组织委员会提出的迪金(Deakin)报告,慈善部门建议,对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的慈善组织,应该有一个更加准确、覆盖全面的定义;第二,迪金(Deakin)报告促使工党政府承诺对一份名为《共建未来》的文献加以修改,这是该党1997年的竞选宣言,其中阐明:如果当选,工党政府将与非营利组织开展合作,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第三,1998年,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开始实施有关该事项的广泛工作计划,在2001年初发表了一篇题为《为了公共利益》的文章,该文章就慈善法律的修改提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很多领域,涉及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由首相战略小组牵头成立了一个审查小组,负责有关审查事宜;第四,审察小组对非营利部门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征求意见。2002年,审查小组出台了一份题为《私人行为,公共利益》的报告。这一报告,包含有大量的政策建议。这些写给政府的建议,很多被政府部门采纳了,也有一些还需要在政府部门间进行反复磋商。随后,才开始立法的起草工作,新慈善法的草[33]案向大众公布并提请审议。同年,政府还出台了第三部门公共服务承接行动计划。

2007年,政府发布了《第三部门在社会和经济振兴中的未来作[34]用:最终报告》,包含了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长期战略。目前非营利组织成为英国政府选择的重要服务提供方之一,可在以下方面做出贡献:成为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承包商、促进变革的活动家、影响公共服务设计的顾问以及值得整体公共部门学习的创新者。他们不仅扮演了政府伙伴的角色,还在必要之处对政府政策进行了批评,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其他方式给予支持。2008年12月,第三部门部长发布了重新修订的行动计划,指出了之前的成功之处,如委托过程的有效转变,培植强大伙伴关系观念的发展,报告强调制定合同模板,供政府向非营利组织采购社会公共服务时使用。

英国政府减少了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采取委托、授权、淡出等多种灵活方式,与非营利组织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在相关领域的后撤,拓展了非营利组织的运行空间。而在地方公共服务领域,英国政府大力提倡采购商和提供商分离这一模式。布莱尔政府提出的“从四项原则到实践”,强调推进公共服务的四个重要原则:清晰责任内的全国标准、分权和授权与一线人员、工作中要富有灵活性和给公民更多选择权。强调在市场框架内,公民如同消费者一样,有更多选择权。为使这种选择更加准确,为使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更佳产品和服务,引入了绩效管理体系,而广泛的监督和检查也很重要。在新公共管理框架内,越来越小的政府又被缩减。同时,为了完成有效的公共管理任务,越来越分化[35]的政府部门又需联合起来,共同去承担综合性和复杂的任务。三 政府对社会企业参与购买服务的支持及合作

英国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但是大多数已注册慈善组织的规模都较小,小规模慈善组织的筹款能力相应也较低。2001年,已注册慈善组织总收入267.1亿英镑(约为438.81亿美元),其中,有1/3以上的收入来自372家大型慈善组织;有40012家注册慈善机构的收入大约只有1000英镑(约为1642.9美元),甚至更少;另有59699家的收入在1001英镑(约为1644.5美元)到10000英镑(约为16429美元)之间。大量的小规模慈善机构为了实现其宗旨,维持其发展,不再单纯地依靠社会捐赠,而是通过成立相关的社会企业,通过运营获取一定的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事业。英国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是:拥有基本的社会目标而不是以最大化股东和所有者利益为动机的企业,所获得利润都将再投入到企业或社会之中。社会企业是一类形式极其多样化的第三部门组织,通常包括:社区企业、工人合作社、消费者或零售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员工所有企业、发展信托基金公司、社区基金会、社会公司、中间劳动市场项目、信用合作社、社区贷款基金公司、友好社团、互助保险公司、建房互助协会、慈善交易部门等。慈善机构是英国社会企业的母体,社会企业界和英国政府表示,按照英国2006年1月起实施的欧洲联盟指令,虽然地方政府不应把合约预留给某间特定的社会企业或任何一个社会企业,但可以凭借着社会企业界提供的一般支持,便于某个社会企业参与政府的公共采购。在英国,社会企业被单独分出来进行管理,区别于非营利组织。

社会企业介于传统商业和慈善之间,并把商业模式成功的嵌入慈善运作,不但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与活力、提升了公民享有的福利水平,还对主流商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产生积极的影响。他们改变了人民对于传统慈善的印象,转为关注提供服务可能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1999年,英国政府首次在官方报告中承认了“社会企业”的概念及其在贫困地区发挥的积极作用。2001年,英国贸易工业部组建了社会企业局,用于规范和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2002年,该部门出台了《社会企业:一项成功战略》的报告,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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