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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6 05: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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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劲松

出版社: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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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研究

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研究试读:

前言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他们很难融入当代的主流社会,因而诱发了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应当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我国当前的各种法律,虽然对弱势群体不同层面的保护都有所涉及,但由于保护措施的差异而导致保护的效力有所不同。经济法的产生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密不可分,其奉行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与促进和谐社会理念是一致的,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经济法应在平衡强势弱势群体利益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应当说,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基于社会差别的弱势群体问题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仅是客观存在的,在发展趋势上还有范围扩大、程度加深的可能。从深层意义上来讲,这是一个社会变迁中的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今天的中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集团格局,如何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适当平衡各利益群体之间的资源分配,维持一定限度的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业已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界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在国外不是新问题,在我国却刚刚起步。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笔者拟在厘清社会弱势群体概念、分析其特征以及成因与分类的基础上,从法学视角界定社会弱势群体,从权利的角度切入社会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之经济法保护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诚然,要实现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根本、最有效的保护,就应当在承认不同部门法之间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差异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各部门法的功能配合。本书在论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之后,仅从经济法视角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指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经济法的固有使命和内在要求,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其特有的保护措施,平衡各种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共生与共荣,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但是由于现行经济立法的不足,经济法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上还存在着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没有创造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平竞争环境,没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市场主体地位,税收、财政以及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薄弱且滞后,因此,有必要在现行经济立法“扬弃”的基础上,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最终实现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强效保护。第一章导论一、当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庞大规模和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如何认识与处理强者与弱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则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思想,并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方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修正案将“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这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纲领性依据。时下,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创建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又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二、国内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述评(一)弱势群体概念的相关学说

弱势群体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最早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以帮助社会弱者为己任的早期的社会工作者将弱势者的问题归结为该弱势者个人、家庭和不可抗拒的环境,而社会工作者们的助人理念则是怜悯。虽然关于弱势群体的思想早就存在,但是它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却是20世纪50年代的事情。当时,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一理论为弱势群体问题带来新的理解,即弱势群体问题产生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因为在充分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弱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就是给他们以机会,发挥和增强他们被压抑的能力。这样,弱势群体就被视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财富和权力的分配过程中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二)欧美国家关于弱势群体概念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很早就开始有关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1842年至1844年,恩格斯先后考察了英国曼彻斯特等十多个城市的工人状况,写成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弱势群体”——工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详尽的实证研究。马克思更是从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角度对当时的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他晚年撰写的《工人调查表》,成为揭示弱势群体状况的典范。此后,西方关于弱势问题的研究更加丰富。

1.基于社会学视角的研究

在西方,社会学家对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分层角度着眼的。比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最早提出社会分层理论,他依据财富、权力和声望三位一体的社会分层尺度进行社会阶层划分。又如,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沃纳根据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依照由经济收入、生活方式、文化水平、政治态度、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等多个指标组成的综合性标准,提出了六个阶层的划分方法,即上上层、上中层、上下层、下上层、下中层、下下层,其中下下层指非熟练工人与处在贫困线下靠领取救济金的人群,即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阶层。再如,美国社会学家、结构主义功能大师帕森斯将职业看作最重要的分层标准,因为职业决定一个人的财富和声望,而职业等级与一个人成就的大小相一致。此外,冲突学派社会学家米尔斯依据权力标准,将西方社会分为三个阶层:(1)最高层,即权力精英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权贵人物;(2)中间层,包括社会名流、影视明星、一般官员等对社会有影响力的人物;(3)底层,包括普通社会大众。

2.基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与西方社会学家从社会分层角度研究弱势群体问题不同,西方经济家通常从贫困角度研究弱势群体问题。在他们看来,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与贫困直接相关的问题。比如,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一书,在经济学上首次对贫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马尔萨斯一方面把贫困归结于人口增长过剩等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把贫困与瘟疫、战争一起当作消除人口过剩的手段。又如,上世纪少数经济学家开始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社会发展不平等问题上,其中最著名的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谬尔达尔。他在经济学上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大贡献:一是接受世纪基金会的资助,对东南亚国家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贫困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二是完成了探析不发达国家贫困根源的巨著:《亚洲的戏剧——南亚国家贫困问题研究》和《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此后,其他经济学家也直接或间接地对与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关联的贫困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成就突出、较有代表性的是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和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相关研究成果。舒尔茨首次运用人力资本概念和理论分析框架开展研究,认为不发达国家之所以贫困落后,根本原因在于人力资本的匮乏,以及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本投入的忽视。为此,贫穷国家应把发展教育、增加健康等人力资本投资放在发展战略的首位。针对“经济学中仍然缺乏带有理论色彩的贫困问题的专门研究”的现实,舒尔茨还积极呼吁经济学重视对贫困问题的研究。阿马蒂亚森将贫困人口数量、基本生活保障、收入水平和收入分布结构相结合,界定了一个更新、更有说服力的“贫困指数”,全面反映一国的贫困程度,为推进贫困程度量化研究做出了贡献。此外,他还对发展中国家的饥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对粮食供给减少是导致饥饿的成因这种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在他看来,饥饿发生主要不在于粮食供给减少,更多的是由于一些社会特殊群体丧失了交换粮食的“资源禀赋”,例如,工人长期处于失业、农民出卖了自己的土地和牲畜。

3.基于政治学视角的研究

西方在政治学上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民权的研究。20世纪50年代,著名英国社会学家、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对公民权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公民权主要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即所有公民都应具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基本权利。马歇尔的这一理论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福利国家的建设,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切实化解弱势群体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二是关于公平正义的研究。以罗尔斯的《正义论》最为著名。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他通过一种思辩的设计,推出正义的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西方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比较丰富。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视角,釆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理论上、实践上对当时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理论观点,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需要指出的是,受阶级立场限制,西方学者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许多理论、观点都被深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非科学性。(三)国内有关弱势群体概念的学说

一般而言,对某一问题的研究过程同该问题的形成与凸显是正相契合的。同样,国内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从时间上来看也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逐步的深入,特别是伴随社会转型、阶层分化进程加快,我国社会出现各类新生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现象的凸显很快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弱势群体问题也很快成为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相关学科争相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2001年12月,在武汉召开了“第二届全国社会福利理论与政策研讨会”,这次会议的主题便是“弱势群体和社会福利”。次年初,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从此,我国政府、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对弱势群体问题更加关注,推动了弱势群体问题理论研究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国内学者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展开研究:

1.对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现状的研究

陆学艺、李培林主编的《中国新时期社会发展报告》,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胡鞍钢等编写的《中国地区差距报告》等都对弱势群体问题现状进行了大篇幅论述,主要从总体上揭示了当前我国贫富悬殊问题严重,弱势群体数量庞大,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此外,李昌平写的《我向总理说实话》也揭示出了部分贫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艰苦状况和心声。汝信、陆学艺等所著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也都反映出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

2.对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成因的研究

关于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成因,专家学者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上的原因。一是“四化说”,认为弱势群体问题是伴随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城市化新“四化”而产生的;二是经济体制的转轨,特别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效应,无情地将一部分人推进弱势群体大军;三是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不同社会成员、社会群体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的差异性。文化上的原因。一是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低,知识技能欠缺,在获取社会资源时竞争力不强;二是社会其他成员或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态度;三是弱势群体贫困“亚文化”的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转型导致部分社会成员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二是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使贫困的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的弱势问题不能完全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所解决;三是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使得收入分配悬殊较大,经济上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四是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尚不能全面覆盖,贫富差距较明显等。应该说,对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专家学者众说纷纭,理论观点也丰富多彩,但全面、系统性的研究成果不多。事实上,几乎任何弱势群体的形成都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往往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3.对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化解对策的研究

对此,专家学者建议发展生产力,做大蛋糕。很多学者认为,化解弱势群体问题最终需要生产力的发展为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没有发展,就谈不上分配,谈不上对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没有发展,弱势群体的就业更成问题,收入更无保障;没有发展,政府社会就没有足够的财力保护扶持弱势群体;没有发展,就无法实现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只能是普遍贫穷。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能完全覆盖弱势群体。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现公正公平的具体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其生活状况随经济社会发展得到明显改善,使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比如合理的分配制度、健全的保障制度等。通过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和规定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从更广的范围来看,不少学者认为弱势群体不仅仅是物质贫困和生活困难,与之相联系的还有一个地位、权利弱势的问题,这从前述弱势群体的概念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与此相对应,化解弱势群体问题也要从维护其民主权利视角考虑问题。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手段,切实为弱势群体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部分专家学者指出,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解决,说到底还要靠弱势群体自立自强。政府企业社会的扶持帮助只是外力,虽然很重要,但最终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为此,弱势群体要强化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为尽快摆脱弱势局面积极自救。当然,有些学者还从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指出这些研究成果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分析大多是基于单一视角展开分散性的研究,缺少系统性的研究,缺乏全面认识和整体分析,缺乏符合社会实际的综合理论和政策;二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础上的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化、中国化的理论相对不足;三是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四是西方学者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他们的研究在本质上存在不足,因而对待弱势群体问题的态度也不可能客观公正。第二章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一、一般界定(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现有的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大部分是由社会学者完成。社会学者以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社会弱势群体为基础,努力探求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弱势群体背后的本质属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做了不同的理论概括。王思斌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陈守文认为“弱势群体,是社会阶层分化的结果,指的是在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中获得较小份额,从而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只具有较小、甚至不具有任何影响力的群体。”弱势群体就一般意义来讲,是指社会中的弱者,即需要人们给予特殊关爱和援助的人群共同体。现有的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合理性,为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路经。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简单地说,社会弱势群体就是指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其“弱势”至少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与贫困人口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社会转型使个人的地位和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奉献,弱势群体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上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拥有的社会资源上的差异,表达其利益声音强者,往往可以运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地将声音传递到政府中去,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而表达其利益声音弱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难以及时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从我国的现实生活看,笔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但不能简单地把社会弱势群体归结为社会某一部分或某一阶层的全部成员。从社会学视野考察,社会弱势群体既是一个综合概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等范畴,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联系,具有十分复杂的具体内容,如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带来的失业,半失业以及无业。社会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于通过掌握和支配利益资源而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强势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还是一个动态概念,目前,我国以下岗职工、失业者、农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占人口比例的31%,通过社会保护和利益机制的调整,曾经的“弱势”将会走出困境,脱离弱势群体。也就是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也会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以及不同阶段而显现特殊性,不能离开社会的发展空洞抽象地研究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二)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经济贫困性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收入低、贫困程度深,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的集中表现。我们在研究社会贫困问题时,一般将收入低于居民平均水平50%的人口算作贫困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40040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2001年城镇平均每人年收入为6318元,占调查户数1/10的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年收入为2653元,其中,困难户(2093户)平均年收入为2325元。又据各级民政部门统计测算,全国目前有1400万城市贫困人口需要政府提供生活保障,截止到2001年8月,全国实际保障人数为604万,这一数字虽然比同年6月增加164万,但大量城镇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仍显得非常突出。农村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同样很低,国家统计局对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10元,而占调查户20%的居民人均收入在1200元以下,而且农村中还存在3000万年收入低于625元的绝对贫困人口。造成生活消费单一性的主要原因是弱势群体成员经济收入水平低,且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我们知道,在恩格尔系数(国民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支出所占的比例)的一般分类中,恩格尔系数为59%以上视为赤贫,50.59%为勉强度日,40.50%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99年,城镇弱势群体人均消费支出2175元,其中用于食品项目的支出为1283元,恩格尔系数为59%,比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赤贫状态,这也使得他们的消费水平处于社会最低层次。在食品的消费上,他们基本上购买的都是品种单调的大路菜,荤食和其他营养丰富的食品极少。同时,由于其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之后,几乎没有能力提供物质条件,以满足成员的文化、精神需要,如社交消费、文化消费、旅游休假等。他们终日为生计而奔波,生活方式单调、枯燥而缺乏新鲜感。

社会政治地位的边缘性是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可利用的资金、权力、能力、关系等稀缺资源或特殊等价物参与社会交换,以换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因此,大都逐渐地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处于与主流社会阶层、主流社会文化、意识和体制之间有形或无形的冲突中,参与竞争能力弱,融入社会本领差,其交流或流动往往只局限于社会底层,很难参与社会决策和社会政治生活。在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有些人就会用非常规的方式,甚至是非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用法律和其他制度化手段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边缘化,致使其人格得不到尊重,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在某些私营企业中,雇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并且经常被无端的拖欠和扣罚。有的外资企业甚至出现了罚跪、搜身等严重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甚至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你干不干?不干给老子滚蛋”等带有侮辱性的语言也成了某些管理者的口头禅。在巨大的生存和就业压力下,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在求职过程中被迫签署含有某些不合理内容的劳动合同,任由雇佣者摆布,并且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

国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政策界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一般说来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这些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是因为在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安排下,他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得不处于较低地位,同主流人群不能平起平坐。显而易见,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他们在社会中较差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来定义的,其直接的原因是他们的个人能力不足,还有一部分则是由外因所致。从总体角度来看,弱势群体的出现有生理和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两方面原因。生理原因是与个体的生物性发展相关的,如年幼、年老、残疾、体弱多病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甚至是关键的。如果社会给生理能力较弱者以充分支持,他们也可能不会沦为社会弱者。但是,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明显的生理原因,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所致,如失业者。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大部分可归属为社会性弱势群体。也就是说,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形成主要不是源于他们不良的内在素质(如体弱、残疾、愚昧、守旧等),而是源自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其最直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大批的失业者和下岗者加入到弱势群体的行列中,使这一群体日益庞大,成为改革中日益受到关注的社会性问题。

1.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形成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形成有一个非常独特的背景,这就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这一转轨过程中,特别是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的破产、倒闭,这些企业的职工被整体地抛到了下岗、失业群体之中,沦为弱势群体。他们大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多处于中年时期的劳动年龄以内,往往只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下的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也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根本不可能重新再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而且,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他们也根本不可能再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享受过去单位制下单位所提供的医疗、养老等福利保障,即使出现新的经济增长,国有企业的改革搞好了,他们的状况也难有根本的改变。另外,新兴的产业也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的机会,因为新的就业机会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程度。他们在丧失工作的同时,失去了工资收入,这会使他们及其家庭陷入到贫困之中,这就意味着,目前的下岗和失业人员,事实上是社会变迁中的被淘汰者,他们已经成为被社会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沦为城镇弱势群体。从历史原因分析城镇下岗人员的形成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经济转轨何以会产生如此大面积的失业现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配置是政府行为,出于社会公平、稳定的目标,应该要尽力为每个城镇的劳动力安排就业。社会有多少城镇劳动力供给,政府就要安排多少劳动力就业,所以国有企业的职工总数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或负效率地膨胀起来。同时,由于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如何生产等问题是由政府计划决定的,所以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的极大化,而是产量的最大化。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的产量计划,企业不会考虑包括劳动在内的成本投入。吸纳尽可能多的劳动力明显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有利,这些因素导致了国有企业具有尽可能地吸纳、储备劳动力的倾向。而当这种倾向达到一定程度后,企业吸纳和储备的劳动力就会超出计划体制下企业产量最大化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产生了绝对剩余的劳动力,形成隐性失业。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企业的目标从产量最大化向利润最大化转变,所以这部分劳动力必然地由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显性化为下岗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企业走向市场,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企业拥有很大的用工自主权,强行安置弱势群体就业显然会激化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强行安置的“剩余人口”之间的矛盾,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行政干预的办法人为压低失业率而将失业人员转嫁给企业,最终造成社会效益低下。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中,企业不再单纯追求增加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来外延扩大再生产,他们设想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对劳动力要求,降低工资成本,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身强力壮的健全劳动者都可能从生产过程中被排挤出来,而弱势群体的劳动生产率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吸纳他们将导致整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从本质上讲,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出于机会成本考虑是不愿录用弱势群体的,这又从现实的层面加剧了失业下岗者再就业艰难。

2.老龄高龄人口的弱势化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先期进入人口老年型的国家相比,具有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数量多、地区之间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老龄人过多沦为社会弱势等特点,其中老龄人口的弱势化主要表现为老年人口的贫困化。据统计,城镇老年贫困率比全国人口贫困率高出一倍以上。其原因在于:第一,老龄人口人均离退休金比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慢,差距逐年扩大。近年来,离退休人员增长快,参保比例低,2003年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386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15%。2003年城镇离退休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为9485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1978年的551元增长了2.6倍,25年每年递增5.3%。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3.8倍,年均递增6.4%。由于人均离退休金的增长慢于职工工资的增长,两者的比例由1978年的89.5%降至2003年的67.5%,下降了2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降1个百分点,2003年比上年降了4个百分点,越是早退休的差距越大。行业之间人均离退休金的差距也很大。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均离退休金已达15319元和14077元,而社保基金的主要贡献者——企业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很低,只有7957元(每月663元),比机关、事业单位低将近一半,退休早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只能发二三百元。据调查,企业约有1/5的退休人员入不敷出。近年来,企业虽偿还了大部分拖欠的退休金,但效益差的企业仍有新增拖欠,这使老年人的养老金和医疗费不能落实,由单位发放的统筹外养老金2004年有149亿元,累计拖欠也达14亿元。企业退休人员收入低下,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第二,老年人是疾病的高发人群,医疗保障差,覆盖率低。老年人操劳一生,大多体弱多病,是疾病的高发人群,需有医疗保障。但实际情况是,老年人退休金和医疗费增长慢,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医院的费用成倍增长,老年人不堪重负。据卫生部2003年第三次医疗服务调查,老年人的发病率比青壮年要高3~4倍,住院率高2倍,老人因病和高龄而生活不能自理的有1000多万人。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率低,2003年参加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为2927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11.4%。2003年医疗保险费为368.2亿元,比1990年增长3.8倍,人均医疗费847元,增长1.9倍,而同期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支出却增长了8.9倍,大大超过了居民收入和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医疗保险费在保险福利费中的比例逐年降低,从1990年的16.4%降为2003年的8.3%;在老龄化小康目标实现程度中,医疗保障指数仅实现38.9%,人均医疗费只实现16.9%。已参加保险的人员中,需要个人负担的比重大,约占30%~50%。因医疗费过高,许多老人有病不敢看,就诊率下降了两成。第三,老龄化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未富先老,养老金严重短缺。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在2000年就达到了国际老龄化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占7%),2003年已上升至8.5%。我国老龄化的增速快于其他国家,1990~2000年世界老龄人口的平均增速为2.5%,同期我国为3.3%,但其他国家进入老龄化时,如瑞典、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人均GDP已高达1~3万美元,而我国进入老龄化时只有1000美元左右,呈现了“未富先老”的特征。我国老龄化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老年抚养比从1982年的8.0%上升至2003年的12%,城镇离退休人员从1978年的314万人增至2003年的4523万人,25年增长了13.4倍,同期离退休人员与在岗职工的比例从31人降为2.3人,离退休金由17.3亿元增至4089亿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48倍,年均递增16.9%,明显快于同期GDP增长9.4%的递增速度。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在养老保险参保的1.64亿人中,有25%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增长过快,支付压力沉重,出现了收不抵支、空账问题日益严重的现象,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至2004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据有关部门测算,养老金的累计缺口高达2~6万亿元,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严重不足导致老年弱势群体的大量增加。同时,由于远离了工作,无事可做,生活中又无人陪伴,老龄人口行动不便,与社会也逐渐接触减少,几乎与正常的社会生活隔离。老年人对人生的期望值和希望值空前降低,孤独感的加重便会引发老年人精神问题,从而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弱势程度加剧。

3.社会结构与社会福利因素

19世纪中叶兴起的西方社会分层理论认为弱势群体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合理事实,弱势群体的形成是长期市场淘汰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个人的特质而不是社会的转型和变化起了重要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美国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和社会学家们对这些问题形成原因的分析逐步深入,学者们越来越把失业、贫困、疾病、不发展等现象归结到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上,认为某些社会成员陷入困境的原因是由于他们缺乏权利和竞争能力。随着社会权力理论的发展,特别是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马歇尔公民权理论的提出,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认为是社会因素造成的,社会弱者的存在和问题更多地被认为是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和社会不公平造成的。有些人不能参与与其有关的决策,没有机会参与社会财富和机会的分配,于是他们沦为社会弱者和社会弱势群体。

我国城镇社会性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他们大多是我国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阶级或阶层,是与社会不公有关,具有相对剥夺感或强烈相对剥夺感的群体。大体说来,他们被弱势化的原因是与我国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紧密相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以及就业和保障高度统一的制度,导致职工对企业的高度依赖。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上述状况必须改变。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企业对职工的义务短期内尚难完全剥离,从而导致下岗职工的大量出现。这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会导致三个想避也避不开的效应:第一是导入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就不可避免要产生的“优胜劣汰”效应。市场经济通常是以效率为准绳,来筛选市场竞争的主体。结果便是一部分人,一般情况下是社会精英,成为胜利者和富裕者,又使一部分人,通常情况下是社会大众,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和贫困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正负“双重效应”。正效应是为了追求效率,一些国有企业在分配体制上开始打破平均主义、消除大锅饭现象,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会和企业保持活力所必需的;负效应是因为资源的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一部分人,通常情况下也是社会大众,因为生理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不知不觉地沦为收入水平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第三是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那些在没有前途的产业中工作的职工,在调整过程中被甩出去了。所有这些趋势在近期内不可能有根本的转变。一般说来,这些过程对处在社会大众层面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阶层是弊大于利。此外,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也有深远的影响。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有的学者根据改革30年来的利益损益对社会群体进行分类,指出我国各职业群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特殊获利者群体,包括民营企业家、经理、工程承包人、经纪人、证券大户、歌星、影星、球星、外资、合资企业的管理层、技术层;第二,普通获利者群体,包括知识分子、干部、一般经营管理者、办事员、工人和农民;第三,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待业人员;第四,社会底层群体;包括边远山区的特困人口、乞丐群体。其中第三、第四类基本为社会弱势群体。

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认为,弱势群体概念的形成是同一定的社会福利的意识形态相联系的。在现代的福利意识形态中,在社会责任论看来,某些社会群体处于低层、边缘和困境是由经济、政治和社会原因造成的,是社会的财富和权力分配制度使然。社会保障作为我国福利制度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但我国社会保障还不能使城镇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处境得到全面的改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和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保障面依然过低,制度的实际覆盖范围仍然有限。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的调查,2000年只有36.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3.9%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31.2%的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其中就业者参加上述前三种保险的比例分别也只有51.8%、17.9%和17.4%。可见保护程度亟待提高。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有待加强。从目前情况看,贫富差距在实行社会保障政策后还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养老、医疗、住房、实物等几项人均福利,富裕户比贫困户收入高87%,其中养老金高4.2倍,医疗保险高62%,住房补贴高61%,实物福利高38%。城镇弱势群体的形成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自身的原因。一部分下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非国有企业失业风险大”、“没有工作国家总得管”等思想在下岗职工中仍有一定比例。他们不愿意到集体、私营企业就业,不愿意问津再就业率较高的第三产业。还有一部分失业人员在思想上存在问题,不发挥主观能动性,把自己所处的弱势境地归结为自己无能,失去与命运抗争的激情,无奈地“认命”。这种自卑妥协心理的长期存在,使他们丧失了工作热情,缺乏生活的勇气,自降人格身价,从而导致就业机会减少。(四)社会弱势群体的分类

关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弱势群体是相对“强势群体”而言,包括一切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例如,相对男性而言,女性在就业等方面常被歧视成为“弱势群体”;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会被看成“弱势群体”;经济关系中,在销售者和生产者面前,消费者也会被看成“弱势群体”。与权利行使者相比,被管理者属于弱势;相对多数民族来说,少数民族是弱者。在英文中,“vulnerable Group”被解释为“脆弱的”和“易受伤害”的社会群体。狭义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结构性调整和社会关系的不协调或自身的原因,在社会资源分配和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在社会生活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也有学者主张我国的弱势群体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五部分人群:城镇弱势群体、农村弱势群体、特殊弱势群体、传统弱势群体和其他边缘人群。城镇弱势群体主要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农村弱势群体主要指贫困地区农民和贫困农民;特殊弱势群体指介于城镇弱势群体和农村弱势群体之间的进城农民工和流动的适龄失学儿童;传统的弱势群体则是人们通常说的孤老病残人群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人群;其他边缘人群主要包括流浪人群,问题少年,罪犯子女,吸毒人群和艾滋病人群等。学者刘润葵则将社会弱势群体划分为:民政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和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即亚当·斯密所说的“在生产和交换过程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指失业人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西部农村生活未达到小康的广大农户,这是从比较中概括出的一个范畴。失业人员是与在职人员相比较、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与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相比较、中西部农村生活未达到小康的广大农户是与城市居民和东部沿海农户相比较。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与民政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相比较,也有区别:第一,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指偏重于对象的机会缺失,民政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具体是指老、弱、病、残及妇女和儿童,偏重于对象生理特点的弱;第二,前者一般都有劳动能力,一部分人还有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其中不乏创造性人才,需要的是公平、合理的机会,后者一般都缺乏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需要的是社会的救济和关爱;第三,研究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创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研究后者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分配救助办法。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分类,笔者赞成李昌麒麟教授的观点,根据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将其划分为:自然性的弱势群体和社会性的弱势群体。所谓“自然性的弱势群体”,一是指基于生理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老人、女性、儿童以及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二是指生态脆弱地区的人口、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灾民。前者成因于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的自然条件,后者成因于社会弱势群体所生活的自然条件。这种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他们的存在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不是很强。因此,相对而言,他们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及稳定不会造成大的不良影响。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运用各种机制改变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很容易造成社会动荡。所谓“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社会性或体制性的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特别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他们之所以弱势,是因为他们几乎没有分享到改革转型的收益,却又承担了社会转型的成本,主要有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者、失地农民、农民工等。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规模庞大。据有关统计数据,2004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据我国社科院2002年度《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披露,我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早已达到7%的警戒线。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国累计有2l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目前在我国,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分析所说,青年人失业也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一些大学生走出校门就面临失业。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劳动者自己和过去的市场机制调节很难解决就业问题。因而,大量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存在在所难免。在农村,我国贫困人口的规模仍然庞大。目前,我国农村尚有3000万左右的贫困人口。必须指出说明的是,上述贫困人口不包括进城务工农民中的贫困人口。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界定(一)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法学阐析

法学视角就是权利视角,因为权利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从法学视角审视社会弱势群体,必然立足权利及其现实化的视角界定社会弱势群体。

首先,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群体之间在法律权利的享有上不平衡。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这种状况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城市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城市农民工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涌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正是他们身份的边缘性导致了他们社会地位的边缘性,绝大多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完全将农民工纳入体系。公民权原本作为一种制度性资源,是社会弱势群体缓解和改变弱势地位的最重要的途径,正如美国学者格尔哈斯·伦斯基所言“公民权是一个潜在的独一无二的资源,尤其是对那些缺少其他种类资源的人来说,这一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平等实现上存在着障碍,在我们这样一个权利的时代,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人权已经成为不言而喻的公理,也已成为一种普遍化的制度实践,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该阶段,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状况并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平等上的障碍最终会让真正的权利平等变成乌托邦,或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从内在方面来说,社会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实现平等权利所必需的手段。从外在方面来看,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其弱势性和边缘化特征,在权利实现过程中通常得不到外界平等的对待。以我国公民的就业权威为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重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另外,《劳动法》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现实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权还不能完全实现。目前,我国在劳动就业领域里存在的户籍歧视、性别和年龄歧视、学历和经验歧视、身体状况歧视、婚育状况歧视等现象不胜枚举。在就业领域存在的一种典型歧视就是健康就业歧视。健康就业歧视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且与执行工作所需要的身体状况和条件无关,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而导致的剥夺或损害再就业和职业上的机遇上的不平等。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心理、自然等原因造成的,只有全面地认识到这种弱势产生的原因,才能进一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与社会强势群体(包括特权者即拥有法律之外权利的任何强权者和权利拥有充足、实现权利顺畅的人)相比,所谓社会弱势群体,往往表现为权利拥有不足或权利实现障碍的状态。这些人常被称为社会的边缘人,实质也是法律的边缘人,权利的缺失或障碍者,这些人没能也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层面享受主导文明,并且不能真正地走向和充分享受法律之益。归根结底,社会弱势群体是法律权利缺失或法律权利实现障碍的人群共同体。因此,笔者将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界定为: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欠缺或实现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从而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人群。(二)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指的是通过法律对社会性资源的再分配,或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某些特许性权利,或免除其某些既定的法律义务,或加重强势群体的某些负担,以缩小强弱差距,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其实质是让法律权利承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任。而法律权利又能承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任,这是因为:

1.法律权利是资源的制度化分配机制

在社会学意义上,资源是产生利益、或得自由之可能。“资源是自由的主要源泉,一般而言,我们的资源越多我们就越自由。”依据人在社会竞争中取决的因素: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出身以及制度性因素如法律权利,可以将社会性资源划分为实事实性资源和制度性资源。其中法律权利是最重要的制度性资源。法律权利意味着“法律上之力”,是获得利益的手段,是公民手中的一张政治王牌,对它的占有状况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发展机会等重要参数。而且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可以修正事实性资源的占有情况,因为法律权利将正当要求法律化、现实化后,会使体力、智力等方面的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一种法律之力的强大后盾的保障,实际上以制度的方式弥补了自然状况的差异。权利的资源分配功能以及资源的合理化分配,能够消除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同时又可以消解事实性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达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

2.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节机制

权利与利益之间有必然联系,权利是对利益的法律确定,利益获得法律形式才有意义,“只有利益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预测的。”权利在利益的调整过程中,其功能是多元的。权利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现实社会中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源的分配必在竞争环境中进行。在各方都争取资源、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利益得不到实现。但权利不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映,权利恰又是对弱者的一种重要的保护性措施,因为权利具有通过倾斜性保护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来消除强者与弱者的利益冲突与对抗。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性的实践课题。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无数次的尝试,积累了很多种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方式,其中,法律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因为:首先,法律权利的保护是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确认,具有稳定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通过权利的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这种保护“不是一种恩赐和施舍,也不诉诸一般的兄弟情义、爱情或友情。它们是一种‘权利’或‘权益’,而远不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或主张。‘权利’,顾名思义,包括‘权’(权力)和‘利’(利益)两方面意思。”其次,法律权利的保护具有道德性。法律权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确认及特别保护是人权思想的表达,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不是恩赐,不是奖赏,更不是施舍,而是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应当拥有的。法律权利以人权为前提,并以人权为批判的尺度,使权利本身具有了正当性追问,这种追问使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社会正义观、道德观具有一致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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