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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9 0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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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昌,李梦娟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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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契机与操作指南

“营改增”契机与操作指南试读:

前言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始阶段,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人们对“商品”概念理解的偏差,市场上流转的“商品”被按照外在属性划分为“货物和劳务”两类,对有形的商品(货物)的流转额按其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对无形的商品(劳务或者服务)的流转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当时环境下建立起来的流转税制相比原来的产品税制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当时条件下建立的增值税体制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第一大税,奠定了流转税的主体地位,初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这种税制安排在20世纪90年代适应了中国当时的国情,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上升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破坏了税制的公平性,其不合理性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原来建立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益显现。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小,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等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严重抑制了固定资产及不动产投资的积极性,抑制了企业技术进步。为了促进投资,降低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在2009年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但并非彻底转型,不动产投资等还没有纳入抵扣范围)。通过增值税转型改革,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小、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仍然使我国企业的税负偏重。与此同时,营业税本身具有道道征收、重复征税的特点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营业税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越来越大。

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升级,严重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外部需求的减弱使我国经济增长面临巨大的下行压力。为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反思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并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新的发展思路。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良好的财税制度的支撑。面对持续的经济下行压力,我国政府利用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由于我国以往积极财政政策主要利用的是增加财政支出扩大投资的政策,过度投资已经造成我国多数产业产能过剩,继续利用扩大投资的政策难以保证宏观调控效果。因此我国由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结构性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即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促使经济结构转型。

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中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改革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营改增”拉开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大幕。上海和其他10个省市的改革试点表明了“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明显。2013年,“营改增”改革继续向扩大地区试点范围和部分行业全国试点推进。“营改增”已经不仅仅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制的转换,它所带来的是不同行业税负结构的调整和不同地区之间税源的变化。“营改增”必然会触及地方税收体系的根本,由此倒逼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税收权益重新分配,加快地方税收体系与税收征管制度重构进程。“营改增”已经成为深化新一轮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诱发器,它将从深层次上推动我国整个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与调整。

本书兼顾理论阐述与实务操作,从纳税指南、会计处理、税收筹划、税制布局等多个层面探讨“营改增”的深层问题。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从理论角度论述“营改增”的缘起、“营改增”之后行业税负变化、“营改增”试点的市场挤出效应、地区竞争效应、变革诱发效应、经济拉动效应等。第二章主要从税制要素角度介绍“营改增”试点的框架内容和税收政策。第三章主要探讨“营改增”的会计操作实务。第四章主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探索如何利用“营改增”的契机做好税收筹划。第五章从宏观角度思考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展望增值税制度、税制结构、财政管理体系的未来改革走向。

本书由蔡昌、李梦娟任主编,拟定写作大纲并总纂定稿。参与本书编写工作的有蔡昌、李梦娟、朱汾丽、刘玢、俞瑶蓉、石玢琰、吴云鹭、邢希洁、谢鹏春、崔贻等。由于编写时间紧,难免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著者2013年6月第一章“营改增”:历史的契机一、“营改增”及其政策影响

2012年以来,中央在继续深化落实2008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基础上,结合“十二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就如何更好地做好“结构性减税”工作,确定了包括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税负、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等措施在内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营改增”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多,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营改增”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起点。(一)“营改增”的政策背景和含义

1954年增值税首先在法国开征,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上其他国家采用,成为最主要的流转税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几乎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中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我国由此进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时期。

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由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此外,尽管各地营业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差别,但一般都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1/3以上,成为地方最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同时,由于营业税税基中不扣除提供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营业税本身具有的重复征税特征,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服务业发展的阻碍作用也逐渐显现,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近年来,国内学者从税制公平角度出发,提出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改革营业税制度,实行商品和劳务(服务)的一体化征税。2009年,我国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原来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逐渐被淡化,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降低。因此,营业税本身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对营业税进一步改革的呼声更加高涨。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经济面临着严峻的下行压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更加迫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生产型服务业,成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选择。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需要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的财税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完善财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方向,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我国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提出改革营业税的政策方向。至此,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相应减少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成为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也就是我们理解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简称“营改增”改革。(二)“营改增”的基本内容1.“营改增”改革的阶段划分

我国“营改增”改革总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多数行业实施“营改增”,基本实现对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从改革的总体设想和规划看,整个“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基本完成“营改增”改革。(1)改革的起步阶段: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公布了“营改增”试点的方案,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首先,关于试点行业方面,我国“营改增”改革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6”模式。从具体的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其次,关于试点地区方面,上海市被选为首个试点地区。由于“营改增”改革涉及面较广,要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必须先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上海市现代服务业比较发达,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在我国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运输费用已经纳入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因此,我国选择把上海市作为首个试点地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为了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确定了“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税率、税收征管等基本要素。

再次,“营改增”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从上海市试点情况看,“营改增”改革总体上起到了明显的减税效应。为了进一步积累试点经验,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第二批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时间表。即: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地区涵盖“营改增”企业数量约为95万户。各个省市的试点企业数量分布如表1-1:表1-1 十大试点地区的“营改增”企业数量及结构分布(2)进一步推进阶段:酝酿选择某些行业在全国范围推行“营改增”

2012年10月,我国“营改增”改革推进到了东部及中部地区10个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改革的地区选择看,主要是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长江中游经济区等中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从改革试点的情况看,“营改增”扩大试点情况比预期要好。2012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南京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12个试点地区和扩大试点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介绍的情况表明,“营改增”试点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3年将是改革的重要过渡年,将会继续完善行业试点办法,继续选择某些生产性服务业推进试点工作。从选择的行业方面考虑,目前看,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电信通讯这三个行业有可能进入“营改增”改革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可能,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试点。(3)多行业、全国范围推行阶段:“营改增”改革的最终完成

根据我国“营改增”改革的整体规划,到“十二五”结束之时,我国将基本完成“营改增”改革。除少数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在全国范围内最终完成“营改增”改革,实现对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税制布局,完善增值税的扣税链条,基本消除商品和劳务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还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完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2.“营改增”试点的税制安排(1)试点税率选择

试点税率的选择是“营改增”改革的难点。从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我国“营改增”改革税率确定坚持改革行业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根据试点行业营业税税负的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我国现行改革试点的增值税税率档次安排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未来将本着简化税制的基本改革方向,适时简并税率档次。(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3.“营改增”试点的政策衔接“营改增”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改革,改革完善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为保证试点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规定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方面: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改革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方面: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方面: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方面: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营改增”扩围的政策影响“营改增”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我国“营改增”改革不仅能够推动中国税制结构的完善,对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1.推动中国税制向结构简化迈出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长期并存,商品劳务税制比较复杂,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平同时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便于税收征管,我国按照商品是“有形还是无形”这个属性,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划分为“货物和劳务”两类。对有形的商品(主要是货物)的流转额征收增值税,对无形的商品(主要是劳务或者服务)的流转额征收营业税。

随着市场化发展,商品与劳务(服务)的界限逐渐模糊,现实中的多数商品介于货物和劳务这两个端点之间。商品销售过程不仅提供货物等有形商品,也同时提供服务等无形商品,难以准确划分货物与劳务两者的边界。由于有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部门管理征收,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等现象,必须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对“商品和服务”销售进行准确界定。由此,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税收征管和税收遵从的困难,税收征管成本增加。“营改增”改革使得商品和劳务能够一体化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公平,可以从根本上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营改增”改革不仅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的简单转换,而且是我国税收制度的深刻调整。“营改增”改革将会推动我国税收制度简化,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整个财税制度更加合理。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大力调整(1)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整体上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后半段,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已经进入到工业化中后期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要服务业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服务业高度发达,甚至有些国家服务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已经达到近80%。例如,美国在2008年服务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为77%,日本约为70%。我国服务业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以服务业最发达的上海为例,2011年,其服务业所占比重也仅为57.9%。2011年,全国服务行业所占比重仅为43.11%。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发展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业的获利能力和在世界上的竞争力。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一方面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还比较落后,另一方面,也和我国一大部分服务业没有彻底从工业中分离出来有关。

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专业化。现代服务业种类极多,随着现代技术进步,出现了诸如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多种服务形式。服务的日益细化也使得原来内置于企业内部的服务功能被外部化,并成为产品价值延伸的重要环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成为实现产品价值增值的重要渠道。同时,现代生产日益专业化,生产企业为了增加竞争力,也需要逐渐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进行专业化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相应税收制度的保障。我国服务业在流转环节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本身的征收特点,服务业因营业税的道道征收实际承受的税收负担较重。服务业要加快发展,必须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税收制度环境。近年来,要求加快营业税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税收中性特征。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在服务业中也征收增值税,可以减少服务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直接降低服务业的税收负担。税收制度调整后,生产型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将更加细化,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届时大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将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税收制度的调整,也能使服务贸易出口享受到出口退税政策,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税收制度的调整也会促进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缓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压力,增强中小服务企业的活力。(2)推进制造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仅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营改增”可以打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工业企业采购服务产品也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从而直接减轻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营改增”改革也会促进工业领域中的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制造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主业,有助于提高制造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和创新,可以为工业发展提供创新的技术支持,从而提升工业化发展质量,使得我国制造业从低端走向中高端,提高工业产品的附加值,提升我国整个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有质量的发展。(3)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传统国有企业存在“大而全”、“小而全”模式,企业一直在探索通过主辅分离实现专业化经营。由于分离后的企业为原企业服务要承担很高的税负,主辅分离的工作一直难以推进。“营改增”可以给企业快速发展带来实惠,制造业主辅分离后,可以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用于发展主业上。辅业分离后有了政策的支持,也可以把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通过开展专业化经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营改增”改革通过降低税负使企业利润增加,增强了企业发展能力。可以说,“营改增”改革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模式改变,通过专业化经营和集约化经营,使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促进了国有企业生产结构和经营模式转变。3.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营改增”试点改革总体显现出减税效应。“营改增”改革坚持税负总体不变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对于改革中出现的个别行业或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政府通过过渡性财政补助政策予以弥补。从各地区财政测算和运行情况看,“营改增”总体上呈现减税效应,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减税效果更加明显。上海市“营改增”改革已累计减税225亿元,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到40%。广东省试点行业纳税人总体减税约96~150亿元,其中深圳减税约30~50亿元。天津市预计试点行业纳税人预计减税11亿元、浙江省财政总收入减收约60.1亿元,95%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北京试点以来已经累计减税超过25亿元,其中现代服务业减税8.16亿元,税负下降25.7%。“营改增”改革的减税效应将为试点企业带来实在的好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 000亿元以上,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将降低0.4%。上海市试点实践也证明,“营改增”将会直接提高企业利润率,刺激私人投资。试点以来,上海市新办企业月均增长在1 800户以上,总量1.82万户的新办试点企业中96%为服务业企业。受此拉动,上海市前三季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0.9%,远高于第二产业增加值2.6%的增幅,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7.4%的增幅。服务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强,服务业投资的增长将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进一步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从而通过就业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二、“营改增”试点的税负变动效应(一)税负变动的影响因素“营改增”试点会使相关行业的税负发生改变,其税负的变化除了与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增值税本身的抵扣制度有关外,还与改革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盈利能力、成本结构有关。实质上,“营改增”试点行业税负的变化是上述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资本有机构成

资本有机构成从价值方面看,表现为生产中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价值的比率,或者表现为生产资料的价值与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总额)的比率。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

资本有机构成影响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外购生产资料或固定资产的支出越多,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多。因此,企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可以降低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在“营改增”改革中,生产资料投入多的企业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改革后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会显著下降。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改革使得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税负加重,这也与其自身的资本有机构成低有关。交通运输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由于企业难以在短期进行大量的运输设备更新,改革后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小。在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由于进项税额抵扣较少而提高整体税负率。2.行业增值率(利润率)

增值税在征税原理上是对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中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商品或者劳务的新增价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衡量,为便于计算,国际上通行的是采用抵扣办法计算增值税税额,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额计税的原则。因此,企业的增值率越高,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就越多。

企业的利润率和增值率有正相关关系。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率越高,企业的利润率也越高,利润率其实是增值率的直观反映。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向消费者转嫁。企业的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的定价能力越强,其税负转嫁能力也强,企业实际所负担的增值税也就越轻。3.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负率一方面受企业增值率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取决于适用税率。“营改增”行业的税率高低是影响税负的直接因素。在企业增值率不变的条件下,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的提升会直接增加税收负担。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变了原来征收营业税行业的税率结构。纳入试点改革的交通运输业,其税率由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由原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水平的改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以交通运输业为例,由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税率的提高直接增加了其实际税负水平。

因此,在“营改增”改革中,税率结构和档次的确定除了要实现不同行业之间的税负基本公平外,还应该关注行业自身由于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营改增”改革要顺利进行,需要做好改革“扩围”行业增值税的税率测算,这也是“营改增”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4.成本结构

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除了与增值率有关外,还和企业的成本结构有关。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有限,只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他如生产性原材料和工人的工资成本则无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这种增值税制度对不同成本结构的行业和企业的税负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人工成本越高的行业,在同样的增值率下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越多。或者说,产品成本结构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支出项目结构比重越大,则企业的税负率就越低。现行增值税所造成的不同行业之间或者同一行业间不同企业成本结构的税负差异,会促使企业不断调整成本结构。企业愿意进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促进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也会造成企业对劳动雇佣需求的下降。5.供应商提供抵扣凭证的情况

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即使可以取得抵扣凭证,仍要看从供应商处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的制度也造成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的差异。(二)“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负变化

我国“营改增”改革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改革,对于改革行业实行6%和13%两档税率。尽管改革总体呈现出减税效应,由于现有的改革行业的成本构成和使用税率的差异,改革行业的税负呈现出增税和减税两种效应。另外,由于“营改增”改革,也对不同行业的流转税的税负产生了新的冲击。总体来看,“营改增”改革使得原来征收增值税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普遍降低,而原来征收营业税行业的税收负担则有升有降。1.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整体税负下降

从现有资料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变化与选择的税率高低相关。由于“营改增”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使得服务业的实际税负要低于原来征收的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从各个试点地区的实际运行看,从事技术研发、租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上海市“营改增”改革,一般纳税人中税负总体下降的占71.2%。2012年1~8月份,上海市实现减税22.2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普遍下降。纳入试点改革的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大都由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降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税负下降幅度约为40%。2.原征收增值税的制造业等行业实际税负下降“营改增”改革直接延长了扣税链条,能够抵扣部分服务支出,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因而,“营改增”改革使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负担普遍下降。如:上海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获得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106.5亿元。安徽省试点测算表明,试点可以为下游制造业提供可供抵扣的税款多达约19.73亿元。唐登山利用投入产出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按照税率的不同进行了测算,得出了“营改增”改革会使各地区原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税负不同程度下降的结论。平均而言,“营改增”改革会使得原实行低税率13%的税负下降不到1个百分点。原征收增值税税率在17%的行业的税负会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3.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营改增”试点前,交通运输业实行的是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改革后,这些行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营改增”改革后其税负必然增加。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所涉及的主要抵扣来源为运输设备,而“营改增”所涉及的企业大多不是新办企业,没有外购的机器设备这一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那么交通运输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要10年或4年才能更新,其间基本没有固定资产支出,也就没有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并未覆盖到全行业,很多企业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缺少可以用来抵扣的发票,比如燃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上述两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安徽一家物流有限公司税改前执行3%的营业税率,改革后执行11%的增值税。由于燃油不能实现完全抵扣,加上过桥过路费和汽修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测算,企业四季度税负约上升2个百分点。改革试点地区资料也表明,交通和物流行业税负总体提升。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编撰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上海36家运输仓储企业中有63.9%认为税负有所增加,税负增加10%以上的企业占27.8%。福建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升10.5%。深圳等市的试点测算也表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有所上升。三、“营改增”的经济效应分析(一)“营改增”的市场挤出效应“营改增”改革使得不同地区同行业企业之间进行同项业务往来时,产生了税收负担差异,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竞争优势被弱化。

假设企业A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分属不同地区的企业B、企业C都发生业务关系。B和C这两家企业能够向企业A提供无差别的服务,且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B企业所在地区实行“营改增”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企业所在地区没有进行“营改增”改革仍征收营业税。试点改革后,企业A向企业B购买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向企业C购买服务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A与企业B的业务往来因抵扣进项税额使得企业A的实际增值税负担下降。于是,企业A选择与企业B开展业务合作,转而放弃与企业C的业务合作。这样,企业C由于“营改增”造成的税收关系变化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上海实行营业税改革而相邻的苏州没有进行改革时,苏州地区的原一般纳税人企业更多选择上海的物流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作为业务伙伴,以获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这导致苏州乃至江浙一带的物流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因未纳入试点范围而被“挤出”市场,严重干扰了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关系。目前,“营改增”改革只在某些行业和某些区域试点,在不能实现“营改增”改革行业全国全覆盖的条件下,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在行业竞争中会处于劣势。在某些试点区域,没有“营改增”改革的企业会被挤出市场,从而使试点企业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二)“营改增”的地区竞争效应“营改增”改革在改变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企业竞争关系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同地区的税源竞争:1.“营改增”因税收抵扣关系的改变而造成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异

如果原增值税纳税企业从试点地区购买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家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通过抵扣购买服务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其增值税实际负担降低。那么,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会减少。相反,服务提供方所在的地方政府的总体税收收入会增加。抵扣进项税额较多的地区政府为了维持一定的税收收入水平,会要求当地企业尽可能与本地企业发生业务关系,这会造成市场的人为割裂与地区封锁,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的统一性。2.“营改增”使得企业通过改变注册地造成税源变动

现行“营改增”地区试点方案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同类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差异。“营改增”如果使得试点行业的税负减少,则会吸引周边非试点地区的同行业企业进入试点地区;否则,则会使试点地区的企业向周边非试点地区转移流动。变换注册地是企业为实现税负减轻而做出的正常经济行为选择,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则意味税源的增加或者减少,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源竞争。(三)“营改增”的变革诱发效应

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地方营业税收入约占地方税收收入三成以上,相当于国内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和。在1994年财政管理改革后,由于财权向中央政府集中,多数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不能满足预算支出。

以2010年为例,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平均为54.97%。在“营改增”试点地区中,北京市、上海市财政收入能力略强,一般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占比分别为86.63%和87%。安徽、湖北两省的预算收支比重仅为44.42%和40.43%。因此,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预算收支缺口,预算赤字增长快。根据我国2012年政府预算,地方政府的预算赤字为47 601亿元,债务总规模将达到GDP的22.7%。“营改增”改革的减税效应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营改增”改革造成地方政府当前税收收入下降。目前“营改增”改革涉及的行业少,但改革行业和相关行业多数存在税收负担下降的情况。尽管“营改增”的减税效应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长远来看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当前“营改增”改革也的确造成地方政府总体税收收入下降。二是地方政府因改革造成支出增加。在改革过渡期,对于“营改增”造成税负增加的部分企业,地方政府要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补助,这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上述这两种因素的叠加会加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不能长期搁置不顾。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大量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地方财政的收支缺口不仅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安全,也会直接影响基层民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在保证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力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平衡能力。“营改增”改革需要加快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格局。需要以“营改增”为契机,在中央和地方事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以下可能措施:其一,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其二,开征其他地方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其三,调整地方事权,减少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不管采取上面哪一种措施,都会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四)“营改增”的经济拉动效应

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优势,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营业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会扭曲资源配置造成资源效率下降。1.对宏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营改增”改革是一项税收制度改革,改革会改变资源配置状况,促进经济结构改变,从而对宏观经济增长产生影响。

赵迎春(2013)等采用了CGE模型对“营改增”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研究。CGE模型是一个能够量化各个重要宏观经济变量交叉和综合影响的重要工具,可以综合评估“营改增”改革的政策效果。采用的CGE模型主要包含国内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的经济参与主体。经济部门主要采用了我国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划分方法划分为42个部门,即1个农业部门、25个工业部门和16个服务业部门,税种包含了营业税、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仍存在有大量失业或者隐性失业、固定资产投资受政府干预大而受税收政策影响小、国内需求不足等特点,主要采用了凯恩斯的封闭经济模型,利用比较静态研究来考察“营改增”的宏观经济效应。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营改增”后,在保持各个行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宏观经济的各项指标相对于基期都有所增长。从模拟情景看,“营改增”改革所起到的资源配置效应可以在两到三年内拉动GDP增长0.175个百分点,带动就业增长0.059个百分点,带动投资增长0.025个百分点。“营改增”对消费和出口增长也有一定的带动作用,可以带动居民消费增长0.04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88个百分点。由于就业、投资、消费、出口的增长,“营改增”总体上还有利于税收收入增长,两到三年内税收收入将增长0.289个百分点。见表1-2。表1-2 “营改增”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的模拟结果分析2.对部门产出增长的拉动效应“营改增”改革使得不同行业的资源配置结构发生改变,从而对不同部门的产出也具有影响。“营改增”可以减少重复征税,改革行业和原征收增值税的行业都会因“营改增”改革而受益,所有生产部门的产量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增长。增长幅度最大的前五个部门分别为租赁与商务服务业(1.555%)、造纸印刷及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1.441%)、石油加工炼焦及燃料加工业(1.273%)、金融业(1.248%)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1.188%)。在增长幅度最大的前十个部门中,服务业占四个,另外两个部门为邮政业(1.137%)与住宿餐饮业(1.02%);交通运输业增长0.993%,排在第十一位。“营改增”改革对三次产业的产出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受益程度相差不大,同比增长分别为0.761%和0.748%,第一产业的受益略低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营改增”后,第一产业的收益率为0.547%。见图1-1。图1-1 “营改增”改革对不同部门产出增长影响的模拟分析第二章“营改增”纳税指南从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进行试点,并于2012年8月1日开始,陆续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市。“营改增”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因此,社会各界理解和掌握“营改增”的纳税操作就成为极为必要的一件大事。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案例2-1】北京某一文化创意服务公司于2012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在2012年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1)2012年3月,北京总公司向上海一家企业提供了广告策划服务;(2)2012年6月,上海子公司为杭州的动漫节提供动漫宣传策划服务以及动漫形象大使设计服务;(3)2012年10月,北京总公司向沈阳提供冰雕节的活动设计方案服务。

对于上述业务,可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来认定试点纳税人:(1)由于北京在2012年3月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故北京总公司不是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从而不是试点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向上海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是个人或者其他非固定业户,那么其应当向上海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从而成为试点纳税人。(2)2012年6月,上海市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故上海子公司为试点纳税人;(3)2012年10月,北京市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从而成为试点纳税人。

此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案例2-2】2012年5月,张三与上海A运输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以A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同时办理了上海A运输公司业务部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于本案例中的主体,可以认定试点纳税人如下:(1)张某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则该业务部则作为上海A运输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该上海A运输公司为试点纳税义务人。(2)关于挂靠与被挂靠,实际税收征管中将其视同总分机构管理。若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则在本案例中,无论是否属于挂靠性质,分支机构都应当就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注释:(1)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试点地区内,即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才能成为试点纳税人。(2)若境外纳税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且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但境内代理人不在试点地区,则该境外纳税人仍为营业税纳税人。

以上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为试点纳税人的规定可用图2-1来表示。图2-1 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为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的流程图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这在客观上要求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具备较强的会计核算能力。但在实际中,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

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便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计征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按征收率计算的简易征管方法。此次“营改增”改革中,也相应地根据纳税人的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将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对其进行征税和管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如下规定:(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确定销售额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案例2-3】上海市某咨询服务公司2011年全年累计收入为508万元,2012年1~10月份的收入为480万元,对于该咨询服务公司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如下思路来考虑:

用于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收入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故不含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8÷(1+3%)=493.20(万元),因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所以该咨询服务公司应当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表2-1作出了相关总结。表2-1 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2.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以及2012年第38号文件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的一般规定如下:

①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②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③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④试点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注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只有在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即: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应税服务(一)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试点地区的应征增值税的服务如表2-2所示。表2-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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