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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1 1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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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篇 核心讲义

第一部分 商 法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6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公司分类,通常与公司设立方式、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等结合进行考查;(2)公司设立,除与分类结合考查外,还会与公司资本制度、发起人责任、公司增资、公司变更等进行结合或对比考查;(3)合并分立,常将合并与分立结合考查,如对合并分立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进行对比考查,同时,还可能考查合并和分立的各具体制度,如不同分类形式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债务清偿协议等;(4)上述内容也常常会在公司法案例中考查。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公司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资合性

公司的组成方式是股东投资。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份额或者比例缴纳自己的出资,这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资产而非股东信用。

2.营利性

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经营目标。

3.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财产独立性;(2)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的独立性;(3)责任独立性,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主要包括: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②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分离

公司不能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③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者法人组织的责任独立

即使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法人组织为母子公司或者下属关系,只要后者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责任就应当与后者相互分离。

二、公司分类

1.公司的分类

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划分,经常涉及的划分方式有以下6种:(1)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2)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①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②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③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④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3)以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①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都属于封闭式公司。

②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上市公司属于典型的开放式公司。(4)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①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②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5)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①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②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6)以信用标准为划分依据,可以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①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②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③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②分公司则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2)经营范围不同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股东在章程中约定,可以超过母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责任承担不同

①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③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自己先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理解小贴士: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部分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的效力及于自身及总公司;而子公司的诉讼效力仅及于自身。《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我国的公司形式

虽然公司按照股东的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有两种:(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①无法人资格

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该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征。

②无组织机构

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③无名称章程

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④无独立财产

不能进行独立核算。(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条件

①清偿债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②处分财产

未经清算人同意,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处分。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出资人分配财产。

三、公司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起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止于注销登记之日。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权利性质的限制

自然人独有的、与身体特征相关的权利公司不享有。(2)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

理解小贴士: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3)转投资的限制

不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理解小贴士: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损害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会架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决议程序及数额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4)担保能力的限制

①对外担保

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②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的行为能力(1)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与权利能力一致。(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该行为所导致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理解小贴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公司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制度可谓《公司法》的基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资合性”。其信用基础在于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样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资本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比较如下:

1.法定资本制

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将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足额缴纳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2.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正式成立。其余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一种资本制度。

3.折中(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正式成立。其余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一种资本制度,但授权部分的比例和募足时间有法律限制。本质仍属于授权资本制。

五、公司章程

1.章程的概念及地位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文件。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

2.章程的效力

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2)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3)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章程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但注意,公司章程的订立和变更并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仅是对抗要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选举、聘任行为无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监事从事下列第(1)~(4)项行为应被视为违反忠实义务:(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2)侵占公司财产;(3)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4)泄露公司秘密;(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理解小贴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第(5)~(7)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并未绝对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上述第(5)~(7)项规定的行为,如果章程允许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可以从事上述行为。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必须谨慎、诚信,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处于类似地位时的合理注意义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追究(1)责任追究形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如果违反,则承担责任的形式如下:

①公司直接诉讼

如果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②股东派生诉讼

如果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具有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诉讼

如果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则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具体如下表:(表-2)(2)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条件

①原因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②主体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前置条件

a.用尽内部救济

第一,若责任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若责任人员为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机构或人员收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用尽内部救济的例外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给公司利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小贴士: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3)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如下表所示:(表-3)

八、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1.公司增资(1)增资的条件及程序《公司法》对公司增资条件的规定较为宽松。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决定具体的增资方式和方法。(2)增资的缴纳

①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增资完成的程序

公司进行增资后应当变更公司章程,并相应地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和公司章程变更的登记手续。

2.公司减资

由于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保障,因此,《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1)绝对多数表决通过

减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需要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务清偿或者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6)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九、公司融资

公司筹集资金的活动称为“公司融资”,公司融资主要依靠两种手段: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券融资。

1.股权融资(1)股权融资是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的活动,此处所界定的股权融资不包括公司成立时各出资人对公司的投资。(2)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为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因此此处所界定的股权融资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资本分为若干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认购其股票进行融资。

2.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向第三人借款而筹集资本的活动。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成为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债券与一般债务的区别在于:(表-4)

3.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表-5)

十、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1)公司合并的种类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合并;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合并。(2)公司分立的种类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后者是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或营业进行分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原有公司继续存在的分立。

2.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1)公司合并的程序

①起草合并协议

②表决合并协议

a.有限责任公司

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c.股份有限公司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④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a.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b.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公司合并登记

a.新设合并,应当进行设立登记,原参与合并各方办理注销登记;

b.吸收合并,被吸收方办理注销登记,吸收方则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2)公司分立的程序

①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理解小贴士:公司分立的程序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为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原公司作为其对债权人保障的总资产没有变化;且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公司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原因在于公司合并时,赖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发生了变动;且公司合并中很可能带来新的债权人,被合并公司原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也可能发生变动,从而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3.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1)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除非公司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2)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此规定比较笼统,考生可以结合《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以下原则:(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在公司分立时进行约定,并经过债权人认可。公司分立后即按照该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2)公司分立时对分立前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分立后的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公司之间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公司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组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静态财务状况;(2)损益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是公司纳税的基础;(3)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4)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上述报表未能列示,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5)利润分配表:反映的是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2.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制度(1)分配顺序

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③提取法定公积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股利分配。

a.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b.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2)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增强公司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①公积金的分类

a.按照公积金的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公积金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其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提取的公积金;而任意公积金是指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而自愿提取的公积金。两者的区别可参见下表:(表-6)

b.按照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公积金又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法或依企业章程从企业的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而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其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有:一是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二是处置公司资产所得的收入;三是资产重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四是接受捐赠。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②公积金的用途: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理解小贴士: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途径。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司法解散。

①含义

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在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策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一方股东的请求依法所采取的判令公司解散的救济措施。

②申请条件

a.提起的主体须为掌握一定表决权的股东,我国规定的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l0%以上”;

b.僵局存在不可补救的损害,且解散对于股东有益;三是解决争议的内部救济已经用尽。

理解小贴士:在公司出现僵局时申请解散公司是股东固有权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剥夺。

2.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依照法律规定了结公司事务并使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程序,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此处的公司清算不包含破产清算。(1)公司清算的适用情形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2)清算组的构成

①正常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理解小贴士:此时清算组的成员里没有债权人。因为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清算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清算中发现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则转入破产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

②逾期不清算的处理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理解小贴士:属于上述解散原因中第(1)(2)(4)(5)项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清算组的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清算组在诉讼中具有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理解小贴士: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只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清算组的职责

①积极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②消极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③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清算程序

①清理财产

清算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债权申报及登记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法律对于清算组公告只有时间上的限制,无次数上的限制。

c.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③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④财产分配

法定分配顺序如下:

a.支付清算费用;

b.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c.清缴所欠税款;

d.清偿企业债务;

e.上述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⑤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公司的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6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常与机构的设置特别是特殊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股东会表决权制度等结合考查;此外,还会结合合同法考查组织机构或高管人员行为的效力;(2)股东资格及权利义务,常将隐名股东问题、冒名股东问题结合考查,将股东资格与股东继承权、公司分红制度、股东派生诉讼、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结合考查,还可能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股东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及合伙企业合伙人行为的效力等进行对比考查;(3)一人有限公司,常与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转投资限制等结合考查;(4)抽逃出资,常与公司出资的形式、不动产出资的交付和转移、抽逃出资的相关责任主体等结合考查;(5)上述内容也常常会在公司法案例中考查。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②我国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4)设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是公司具备意思能力和执行能力的重要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有合法的公司名称及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可以使公司法人人格特定化,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6)完成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理解小贴士: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是不同的。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成立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出资不到位或者实物出资未办理相应的手续,但经过了公司登记,则公司仍然成立,只不过此时存在瑕疵而已。

2.设立公司中的发起人(1)发起人的认定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故该部分内容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①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a.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a.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3)公司未能成立的发起人责任

①对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内部

a.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b.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c.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d.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4)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①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制度

我国目前采取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要求股东一次认足全部资本,但允许分期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1.注册资本

数额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形式(1)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只有土地是使用权,其他均为所有权。(2)不得用于出资的财产: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3.出资义务的履行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理解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1)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履行出资义务不当的瑕疵担保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小贴士: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不得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具体参见《公司法》第83、93条;承担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83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抽逃出资的认定(1)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抽逃出资责任

①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责任:

a.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c.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理解小贴士《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协助抽逃的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限制性规定。

1.一般情形(1)对内转让:原则上不受法律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只剩一人,则应当符合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2)对外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①默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不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同意后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2.特殊情形(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作出上述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属于股东之间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情况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如果有多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

1.股东资格(1)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包括外国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但是当国家作为股东时,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理解小贴士: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自然人股东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发起人股东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区分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①股东内部资格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就公司内部而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②股东外部资格的认定

工商部门的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权力,被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是股东资格获得对抗效力的依据。

理解小贴士《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

①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是与实际股东(隐名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与实际股东达成合意,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却登记其姓名或名称。其主要特征有三点:

a.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

这是名义、实际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

b.实际股东缴纳公司资本,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录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中。

c.实际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这是隐名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②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其主要特征有两点:

a.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仅是股东名称、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将其列为股东。

b.主观上,被冒名者对于公司设立和运营根本不知情。其既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这是冒名股东与实际、名义股东的根本区别。

③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法律纠纷及解决

a.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

第一,合同效力争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二,投资权益归属争议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股权处分争议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第一,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是一种社员权,其不同于民法上单独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1)财产权

①股份转让权和股份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②资产收益权,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③优先认购新股权

公司发行新股时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2)管理参与权

①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

②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③知情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a.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查阅、监督权

第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监督检查公司财务。

第二,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三,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四,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理解小贴士: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查阅、复制权: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仅可查阅,且应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会计账簿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

④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

⑤股东代表诉讼权和权利损害救济权(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司法解散请求权等)

⑥公司重整申请权

3.股东的义务和责任(1)履行出资的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及责任

①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理解小贴士: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对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不影响该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仅限于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必须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3)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

公司章程自治主要通过公司章程的内容来体现。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三类。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主要是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中得以体现。《公司法》中关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典型表述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任意记载事项的典型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具有不同属性和特点,股份公司具有更多的“资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人合”属性,因此《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较多,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较多。

以下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几个典型方面及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东表决权、收益权的行使(1)根据《公司法》第42、10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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