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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5 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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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立新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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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第二版)

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第二版)试读:

前言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巩固和加强国防而对公民进行的普及性教育,是全民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学校中开展军事课教学,是培养青年学生的国防意识、国防观念、进一步树立居安思危思想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7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 1号),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基本依据。

本教材由原南方医科大学文义民书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政委、少将军衔)作序,依据新大纲的精神要求,在南方医科大学从事学生军训工作的老师和解放军特种作战学院学生军训教研室教员的共同努力下,于2009年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是长期从事学生军训工作同志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全书内容全面、丰富,体系完整,具有较强的知识性、思想性、理论性和科学性。

本书在编写、修订过程中,内容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编者2013年5月第一章绪论

在普通高校开展以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为主要形式的国防教育,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提高大学生的国家主权意识、国家利益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和责任,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一、开展国防教育的目的

1.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并延续下来的,对自己祖国最深厚的一种情感。它是社会情感的最高层次,也是所有社会情感的集中体现。有了爱国主义精神,就会对生我养我的这块土地有着深厚的情感,就会树立起为祖国献身的崇高信仰,就会把个人的命运同国家的兴衰安危维系在一起。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的民族之魂,也是国防之魂。对国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是国防教育自始至终贯穿的一条主线。“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便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情感的集中体现。爱国主义情感对爱国主义行为起着激励和定向的作用,它所蕴涵的强大内在力量,能够感召、鼓舞和推动中国各族人民不惜流血牺牲奋起抵抗侵略,激励千千万万爱国志士为国家的兴亡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2.强化民族忧患意识

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国防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长期以来,无数次的外来侵略激发了中华民族强烈的忧患意识。这种忧患意识激发了千百万爱国志士为民族的解放与进步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强烈的忧患意识使中华民族历经百劫而不衰,屡历磨难而常新,始终昂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在国与国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更需要全体国民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并把它转化为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强大动力。

3.提倡尚武精神

尚武精神是一个国家社会公德和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兴旺强盛的必要条件。著名军事理论家若米尼曾说:“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还不如那些包税者和交易所的生意人受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是非常可悲的。”“一个国家不管它的政府采取什么形式,为了避免受到后代子孙的谴责和国家独立受到威胁起见,提倡尚武精神,尊敬军事职业实在是一种明智政策。”与若米尼名言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鲁迅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施以虎狮式的教育,他们就能爪牙,施以牛羊式的教育,他们到万分危急时还会用一对可怜的角,然而我们实施的是什么教育呢?连小小的角也不能用,则大难临头,唯有兔子似的逃跑而矣。”这些名言都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提倡尚武精神在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4.提高责任意识

高度的责任意识始发于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国防教育的直接任务就是把这种忧患意识和危机感变成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并在思想中变成终生的责任观念,使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对国家繁荣与国家强大所肩负的责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的真谛,真正使国防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融为一体。

5.普及军事知识,更新国防观念

国防教育的另一项任务就是通过广泛的、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普及现代军事知识,促使公民国防观念的更新。现代战争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战争,现代国防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公民不具备现代军事知识就不了解战争的发展变化,也就无法深刻理解现代国防建设的长期性、紧迫性及其发展规律。通过国防教育窗口,了解世界军事发展的动态,军事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趋势,开阔自己的视野,有助于国防观念的更新。二、开展国防教育的意义

国防教育是通过一定的战争观、国家安全观、利益观以及国防知识,对全体国民施加影响,培养公民的防卫观念和尚武精神,自觉维护民族利益,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来侵略的活动过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一切主权国家,都十分重视本国的国防教育,不断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

1.加强国防教育,是关系国家兴衰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一个国家的安危和兴衰,国防的强大与弱小,有着许多的因素。如政治状况、军事实力、经济力量,以及自然地理条件等,而人力和人心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强弱,国防建设发展速度的快慢,固然要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但与民众国防意识的强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众国防意识的培养与强化,不能等战争来临了再去进行,而是在和平时期就应该着手。和平时期的人们容易滋长苟安心理,失去必要的防卫观念和尚武精神,而这种观念和精神一旦丧失,整个国家和民族就会成为一触即溃的纸壁沙墙。

2.加强国防教育,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国防实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不仅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黏合剂”。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能极大地激发国民的爱国之情、忧国之心和报国之志,时刻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终生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奋斗;能使其树立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处处维护国家的利益、尊严和荣誉;能使其自觉地关心国防事业,为建设和保卫国防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乃至热血、生命。这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是团结、武装人民战胜敌人的有力武器。而这种爱国情感和国防观念,在民族生存和发展中,能显示出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国防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教育对全体公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社会教育。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得更加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公民所承担的国防义务。而要使全体公民增强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就必须进行深入的国防教育。

青年学生,作为革命的接班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更应该具有强烈的国防观念。我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既可以提升学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素质,又可以通过教育使学生开阔眼界、扩大知识面、拓展思维空间,促进“智育”的发展,还可以在训练中培养学生的服从意识、纪律观念和团队精神。由此可见,自觉接受以军事训练、军事课程为主要形式的国防教育,既是青年学生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的具体行动,也能对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帮助作用。三、如何学好军事课程

1.充分认清大学生保家卫国的历史使命《孙子兵法》开篇明意指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强调国防对国家的重要性。而国家的国防强大,又离不开全体国民的支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所以,必须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近代中国充满血和泪的屈辱史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刻骨铭心的。一个国家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防能力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很不安宁的世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形势错综复杂,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并且有新的表现,我国的安全仍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挑战。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广泛深入的国防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未来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先进文化的传承者,是广大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是我国国防建设的生力军,更应该树立起牢固的国家安全意识、国家主权意识和国家利益意识。

2.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学习的着眼点

国防教育在高等学校的教育体系中,主要属于素质教育的范畴,不仅具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全民国防意识”的功能,而且有利于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很强的综合育人功能。军事课程的综合性,可以使同学们树立起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学会军事思维,培养创新能力;通过军训期间的“摸、爬、滚、打”强健体魄,增强体质,并树立起牢固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强健的体魄、纪律观念、服从意识及团队协作精神,是一个人走向事业成功的宝贵财富,是21世纪高素质人才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希望同学们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锻炼机会。

3.学会运用军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军事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广泛涉及社会、自然学科,充满了谋略和智慧,充满了辩证思维,对我们的日常工作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例如军事斗争最注重效益,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胜利,经济工作也讲效益。孙武提出的“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战争指导规律,已成为政治、外交斗争和企业竞争乃至日常较量的根本原则。战略和战役战术的关系,要求人们必须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战略”概念的运用,早已跨出军事的范围,而出现了政治战略、外交战略、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等等。体育比赛中重视对进攻和防御战术的研究和运用,现代企业借鉴军队管理组建团结、高效、纪律严明的工作团队,市场竞争的“伐谋伐交”、“不战而屈人之兵”等都说明军事科学对其他领域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第二章中国国防

对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而言,最重要的有两个大问题:一个是生存与安全问题,一个是发展与富强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和荣辱兴衰。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树立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一节国防概述一、国防的含义和目的(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防务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防的立法表述为: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其基本内容包括国防斗争和国防建设两个方面。

国防是综合国力的较量。“国不富无称雄之本,兵不强则无争霸之力”,这是古今中外、千百年来被历史所证明的真理。所以,凡国民都应关心国防,以弘扬国防观念为己任,关心、支持与参与国防建设。高校学生是一支具有强大战争威慑作用的战争潜在力量,是一支强大的国防后备军。从某种意义上看,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国防精神、国防能力将直接关系到国防的强弱、国家的兴衰。因此,作为当代大学生要以强烈的国防意识义无反顾地担负起强我国防、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树立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二)国防的目的

1.捍卫国家的主权

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的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和国家荣誉、尊严等,都无从谈起了。因此,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2.保卫国家的统一

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

3.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位于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与国家领土具有密切联系,领土既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没有领土,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空间和行使对象。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4.维护国家的安全

国家要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生存也会面临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颠覆和安全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的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状态;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而危及国家安全时,国防力量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平息这种内外勾结的暴乱,从而保卫国家安全。二、国防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首要的任务就是对内巩固政权,对外抵御侵略,保证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国防的强弱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关系到国家安危、荣辱和兴衰。(一)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各国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同时在国民中普遍进行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教育,从物质和精神上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强化国防实力,为国家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保障国家安全。(二)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强大的国防,是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有国无防,或国防不强,国家民族就要遭殃。旧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新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证明: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必须有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国家独立自主,民族兴旺,离不开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国防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离不开整个民族的尚武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的国防不仅是我们在异常激烈、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赢得战略主动权的重要条件,也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延伸阅读

人类进步的道路上满是国家的残骸。—— [美] 马克·塞拉西尼

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之中,因为不重视国防而战败亡国的例子屡见不鲜:曾经称霸四方的古罗马帝国,由于处于长期的和平环境之中,国家军备松懈,统治者苟且偷安,以致把当兵打仗这样事关国家命运的大事都交给外国雇佣兵,结果国家很快由强盛走向了分裂和衰亡;宋太祖赵匡胤“黄袍加身”后,深恐军事将领步自己的后尘,危及赵氏皇权,便以“杯酒释兵权”的谋略,揭开了整个宋代重文抑武的序幕,致使两宋年间,边患四起,“二帝蒙尘”,国无御敌之强兵,军无能征善战之良将,人民苦不堪言;1990年,科威特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面对战争灾难束手无策,竟然在短短六天之内就被伊拉克吞并,其教训就在于富而忘战,忽略战备。“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历史告诉我们,对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视不应该是在危机来临的时候,而是在和平时期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三)国防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个国家只有有了巩固的国防,国家的其他建设事业才能顺利进行。否则这个国家的政权是无法稳定的,经济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人民群众也无法安居乐业。因此,国家的生存、政权的稳固和经济发展利益的维护,以及国际地位、形象的巩固,都必须有一个能够捍卫国家根本利益的国防。三、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现代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理念和实践活动。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利益及其安全防务的整体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的进步,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不断扩展。现代国防的职能正在由维护地缘明确的“硬疆界”,扩展到争取有利于己的“软环境”;由保卫本土不受侵犯,扩展为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争取政治、经济和安全秩序的影响力与主导权;由打赢战争扩展到在战争和非战争状态下都能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此外,现代国家安全必须依靠整体性防务。一个国家只有经济不断强大,科技不断发展,国防实力不断增强,精神防线不断巩固,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二)国防力量的综合性

较之以往“单纯武力战”的国防观和以武力为核心的“总动员”国防观,现代国防是综合国力的体现。现代国防力量是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综合国防力。有了雄厚的综合国力才有可能建设强大的国防力。国家的整体实力,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精神、外交、自然等综合力量的集合。同样,作为国家安全防卫能力的综合国防力,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复合力量。尽管军事力量依然是国防力量的主体,但现代国防力量的构成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军事力量。(三)国防手段的多元性

由于对国家利益的威胁来自诸多方面,除了兵戎相见的“硬对抗”外,还有各种“软伤害”式的威胁,如意识形态、文明冲突、信息攻击等。因此安全防卫手段不再是单纯的军事行为,而应注重多种手段相互配合。现代国防斗争,不仅可以使用军事手段在战场上进行武力对抗,而且也可以通过政治对话、外交谈判、经济封锁、心理施压、军备控制等非战争手段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激烈的较量;现代国防既依靠国家的国防实力,也依靠国家的国防潜力。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突出选择使用某一种手段,与其他手段相配合,但绝不固守一种方式。(四)国防建设的系统协调性

现代国防建设是一个以科技为龙头,以经济为骨干,通过总体性的战略运筹,谋求综合国防效益的有机系统。现代国防斗争更重视质量优势而不是数量优势,更重视整个系统的威力而不只是某些单元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着眼于从宏观规划上合理调整军队、准军事组织和后备役部队的比重,军队内部各军种、兵种的比重,以及如何在发展武器装备、改进编制体制、强化军事训练、完善战场建设等方面更有利于协调行动,发挥系统的整体效能。与此同时,整个国家要做到平战结合,寓军于民,在确保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军事力量,做到综合国力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五)国防事业的社会性

随着国防内涵的扩展,全面增强防卫能力必然涉及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因而与整个社会构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建设国防,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国防不只是“军防”,而是关系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和每个公民的事情,与整个社会密不可分。中国有句古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代尚有“布衣曹刿论战败齐师,商人弦高献牛退秦师”,今天我们更应牢记“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为国家的兴盛和国防的强大尽一己之力。第二节中国国防历史与启示

中国国防的历史源远流长。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中国社会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国防几经屈辱与荣耀、衰败与昌盛。它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坎坷历程,其中既有沉痛的教训,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充满着中华民族的勇敢和智慧,不但是中华儿女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进行国防教育的生动教材。一、中国古代国防

中国古代国防始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止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历经4000年左右,经历了20多个朝代的兴衰更迭,呈现出兴衰交替和曲折发展的历程。从整个历史来看,古代前期,即从春秋战国到秦汉和盛唐,国防日趋发展,不断强盛,以至于发展到鼎盛。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最初的国防的产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国防才真正担负起巩固、发展统一政权和抗击外族入侵的双重任务。为巩固国防,秦王朝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设郡而治,筑路通邮,移民实边和实施军屯等。盛唐时期,非常重视国防建设,注重讲武,苦练精兵,改良兵器,执行“怀柔四方、华夷一体”的防务政策,使唐朝北部边疆出现了数十年无兵灾战祸的太平盛世。古代后期,即从中唐到两宋、晚清,国防事业的基本趋势是由弱到强,再从强盛走向衰落。具体到各个朝代,国防事业也大都由兴而盛,由盛及衰。其间固然不乏极盛之前的短暂衰落,衰败之后的一时复兴,但终其一朝,由盛及衰的基本趋势是没有改变的。

中国古代国防的内容十分丰富。一是建立了不同的军制。军制就是军事制度,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在武装力量体制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的发展变化,曾经实行过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和募兵制等各种兵役制度,但一般都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中央军通常由御林军和其他较为精锐的部队组成,担任警卫京师和宫廷的任务;地方军担负该地区的卫戍任务,由地方军政长官统率;边防军是戍守边疆,并一般兼有屯田任务的军队。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然不尽一致,但皇权至上,军队的调拨使用大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二是进行了以传统防御工程体系为标志的边海防建设。城池是中国古代国防建设中时间最早和数量最多的工程。长城是城池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后经各朝代多次修建连接,至明代形成了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的万里长城。古代海防建设始于明朝,主要是防御倭寇的骚扰劫夺。三是发展了军事技术。中国古代的军事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并对世界军事乃至经济的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公元8世纪,唐朝发明了火药并用于军事,引起了军事上划时代的变化。四是加强了军事理论研究,并产生了许多不朽的军事著作,如《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吴子》、《司马法》、《尉缭子》、《六韬》、《黄石公三略》、《李卫公问对》等,对于指导战争和加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二、中国近代国防

中国近代国防是一部充满着孱弱、衰败和屈辱的历史。1840年,英国凭借船坚炮利的优势,打破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开始对中国进行侵略。在西方列强的侵略面前,腐朽的统治者奉行消极防御的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居安思奢,卖国求荣,结果是偌大的国家却有国无防,大片国土被割让,人民惨遭蹂躏和屠杀。(一)清朝后期的国防

自“康乾盛世”之后,清朝的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渐虚弱。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大举入侵,从此清王朝一蹶不振、每况愈下,有国无防,内乱外患交织,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后期的军制。鸦片战争后,清朝开始实施“洋务新政”,成立了总理衙门。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朝深感军备落后,企图通过改革军制以加强军事,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裁撤兵部,成立陆军部。在武装力量体制方面,清入关前,军队是八旗兵;入关后为弥补兵力的不足,将汉人编组,成立了绿营。1851年以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廷号召各地乡绅编练乡勇,湘军和淮军逐渐成为清军的主力。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开始编练新军。在兵役制度方面,八旗兵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民军制。甲午战争中,湘军和淮军大部溃散,清朝开始“仿用西法,编练新军”。新军采用招募的形式,在入伍的年龄、体格及文化程度方面均有较严格的要求。

清朝后期的边海防建设。鸦片战争后,清廷朝政日益腐败,防务日渐废弛。海防要塞火炮年久失修,技术性能落后,炮弹威力小且射程近。西方列强乘虚而入,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国门。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的领土香港、澳门、台湾和澎湖岛分别为英、葡、日侵占;东北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西北今国界以外为沙俄所占;帕米尔地区为俄、英瓜分。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这71年间,清政府与外国列强签订了上百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千米。当时中国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竟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国家有海无防,有边不固,绝大部分中国领土成了西方列强的势力范围,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西方列强撕得支离破碎。延伸阅读清朝后期的五次对外战争

1840年,英国以清王朝禁烟为由对中国发动了鸦片战争。1842年,战败的清王朝被迫与英国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主权遭到破坏,开始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6年至1860年,英国不满足于既得利益,纠合法国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的清王朝被迫签订了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与趁火打劫的沙俄签订了《爱晖条约》。1884年至1885年,中国与入侵我国西南的法国开战,清军在黑旗军的配合下,痛击法军,取得了镇南关大捷。但腐败的清政府却趁胜求和,与法国签订了《中法新约》,把广西和云南两省的部分权益出卖给了法国。1894年,日本以清朝出兵朝鲜为由发动了甲午战争。清朝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台湾被割让,领土被进一步肢解,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机。1900年,英、美、德、法、俄、日、意、奥8国,以保护在华侨民“利益”为借口,组成联军,发动侵华战争。战败的清政府被迫与以上8国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这个条约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其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二)民国时期的国防

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局面。西方列强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各派军阀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的掠夺。各派军阀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国无防。各派军阀以西方列强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西方列强进一步瓜分的命运,从而激发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

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了新阶段。192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成立,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国革命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大举入侵中国。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与国民党再度实行合作,组成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面作战与敌后游击战争相结合,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8年艰苦卓绝的抗战,终于取得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建设环境,但国民党当局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悍然挑起内战。经过4年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终于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从此结束了100多年来中华民族落后挨打的屈辱历史,掀开了中国国防的新篇章。三、中国国防历史的启示

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政治家管仲就提出“富国强兵”的思想。他认为“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秦以后的汉、唐、明、清各代,前期也都注意劝课农桑,发展生产,从而奠定了国防强大的基础,造就了国防史上的伟业;与此相反,以上各朝代的衰败,也都毫无例外地由于经济的衰落,动摇了国家的基础,也削弱了国防,造成了内忧外患纷至。

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昌明的政治,才能有巩固的国防。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凡是兴盛时期,都十分注意修明政治,实行比较开明的治国安邦之策。秦原为西部小国,自商鞅变法以后,修政治、明法度、发展生产,国力日渐强大,为并吞六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唐代之初,正是由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使国家很快地从隋末的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形成了国力昌盛、空前统一的大唐帝国。与此相反,凡是衰落的朝代或时期,无一不是政治腐败、国防虚弱,唐朝中期以后,两宋以至于清末都是如此。

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纵观中国数千年的国防历史,不难发现,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国防就虚弱。清朝末年,在西方列强的大举入侵面前,腐朽的清政府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不支持人民群众进行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对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反侵略斗争进行残酷镇压,结果是屡战屡败,割地赔款,主权沦丧。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和组织下,建立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敌强我弱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充分动员和组织人民,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抗击侵略,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和启示,我们都要永远吸取。第三节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依据。在国家强化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国防法规对于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国防法规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2.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适用普通法。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

3.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

同一类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从重处罚。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兵役法》、《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0项罪名,其中12项罪名最高刑罚为死刑。对军人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是由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障完成军事任务的需要。二、国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可以分为十六个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规调整和规范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不同。三、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第一,服现役。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征集18岁至22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同时,《兵役法》还规定,不得征集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刑的应征公民。《兵役法》对有关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惩处的规定。如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政府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不得录取其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的决定。

除了征集新兵,军队平时还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从适龄公民中选拔人员。如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队招收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军队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现役。

战时,预备役人员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分别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公民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

公民服预备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登记服预备役。每年9月30日之前,兵役机关要对到年底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二是参加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三是编入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编制体制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它是战时成建制快速动员的重要形式。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或士兵,都是服第一类预备役。

第三,参加学生军事训练。《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接受军事训练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学生军事训练依据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训练大纲》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其中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各项教学和训练都规定了明确的内容和教学目标,必须严格执行。高等院校将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将学生军事训练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按高等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立法把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

我国的《宪法》、《国防法》、《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都有明确的国防教育内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依照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理论教育、国防精神教育、国防知识教育和国防技能教育,以及战备形势教育、国防任务教育、敌情等特定教育。这些教育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都是爱国主义精神教育。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其中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

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公民应当对其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公民不仅有履行保卫国防的义务,同时还在履行义务中享有国防权利。根据我国国防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主要享有以下国防权利。

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对于危害祖国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

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

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和核实。第四节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它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精神建设和物质建设两个方面。国防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制建设,国防动员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建设等。国防建设的重点是武装力量建设。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是国家体制和军事组织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领导体制对发挥综合国力,实现国防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国防领导的特征及组织形式

我们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核心是制定国防政策和战略方针,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实施全面的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涉及国家整体力量的正确运用和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所以,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机构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国家对国防领导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在意志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在内容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活动方式上具有严密性等特点。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我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国体、政体和传统的一致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党在国防领导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在革命战争年代,军事最高领导是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党中央主席兼任军委主席,实行一元化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最高国防领导,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其组织形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根本的一条没有变,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规定,国家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同设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样,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

我国最高国防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又有利于国家机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职能的发挥,这对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以下机构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国防领导职权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实际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二、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

旧中国有国无防,国门洞开,受尽了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欺凌,中国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经历了一百多年丧权辱国的屈辱历史。新中国成立后,经过60年的努力,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不断向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迈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在发展武器装备方面,人民解放军根据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努力发展高技术“撒手锏”;在改革调整体制编制方面,人民解放军进一步压缩了军队规模,优化诸军兵种比例结构,完善体制,使军队体制编制更加适应现代联合作战的需要;在改革教育训练方面,为培养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战争知识,精通现代军事科学理论的高层次指挥人才,创新了一系列加强军事人才培养的机制,部队加强了着眼实战需求的演习和训练。走进21世纪的人民解放军将继续优化体制编制,更新教育训练内容和手段,改善武器装备,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提高诸军兵种的合成化水平,向精兵、合成、高效的方向发展。延伸阅读我军的跨越式发展

1949年10月1日,当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经过长期考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也迈开了建设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坚实步伐。当时的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是一支单一的以步兵为主的陆军。海军、空军仅仅刚具雏形,而陆军中的炮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经过60年的艰苦努力,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掌握着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解放军继续向着更高阶段迈进。根据信息化战争的特点,人民解放军开始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军队建设逐步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二)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自动化、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成功了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艇)、导弹快艇等,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装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性能的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我军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航空工业方面,已能够生产先进的歼击机、歼击轰炸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基本满足了海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和实验能力以及各种应用卫星的发射能力,载人航天技术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嫦娥”探月,在世界高技术领域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在核工业方面,我国不仅可以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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