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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8 07: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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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茂峰,陈玙

出版社:安徽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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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

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试读:

前言

学生德育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思想、观念和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并通过学生积极的认识、体验与践行,使广大学生形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品质。学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它不仅决定了学校德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而且制约着德育工作的基本过程。

学校教育的核心工作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学生则是未来的主要建设者和接班人,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中小学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其心理生理发展具有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他们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时能否全面认识理性分析问题不仅是部分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当代青少年面临更多的机遇和史无前例的挑战,只有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他人和社会,才能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取得成功。

目前中小学生现状令人堪忧,一些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发生倾斜,拜金主义思想抬头。有些学生在对待个人与集体等关系上以“唯我”为中心,他们认为那些为国家民族的生存发展、为社会进步而做出牺牲的人,是十足的傻子。他们不尊重他人,缺乏同情心、宽容心、孝敬心,形成塑造自我形象上的“盲崇”心态,他们模仿生活上的“阔气”、“洋气”、“怪气”,言谈举止的流气、俗气、匪气,对待他人的“义气”和“霸气”。在对待正面事物上存在抵触心态,他们竖起拒绝正面事物的心理屏障,不屑追求知识,嘲讽打击好人好事。总之,学生中表现出的种种现象令人堪忧,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整个社会都有责任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

虽然学生的健康成长涉及到学校、家庭及社会教育的各个环节,但学校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学校教育不仅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文化知识方面的培训,更重要是要进行德育教育。德育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使学校在教育过程中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我们特地编辑了这套“学生德育教育与培养艺术丛书”,包括《学生爱国主义的教育》、《学生集体主义的教育》、《学生人道主义的教育》、《学生社会公德的教育》、《学生理想信念的教育》、《学生劳动生存的教育》、《学生自觉纪律的教育》、《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学生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学生人生观的教育》10册,本套书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等德育教育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实用性、实践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大中小各级学校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操作。学生德育教育需要各级学校付出艰苦的努力,本套书可供各级学校领导、教师以及有关人员长期阅读和参考,也非常适合各级图书馆陈列和收藏。

第一章 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指导

1.法的内涵和起源

法的内涵

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在任何社会里,制约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只一种。例如在阶级社会里,除了法的规定外,还有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社会风俗和团体的章程等,它们都与法同时存在,并且各自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着普遍的制约和调整作用。所以说,法只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虽然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但是,同其他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政策、章程、道德、习俗等比较起来,法又是一种特殊的规范。

首先,法与国家密不可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其他行为规范例如道德、习俗,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在人们的意识中自然形成,并且经过世代相传,为社会成员所认可的,它们的产生同国家没有直接关系。有些规范,例如政党政策、社会团体的章程等,是由这些政策和团体自行制定的。

其次,在一个国家里,法的阶级性是统一的。法的规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和利益制定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在阶级性上是统一的,从根本上说,它只反映或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有着特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维持和实现,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所体现国家权力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的,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起源

法虽然是作用于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但它却不是与人类同时诞生的。自从原始人发明用火、完全脱离动物界进入人类社会,到现在已经有大约几十万年的历史,而法只不过是在三、四千年前,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才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没有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也没有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靠在长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习惯来调整。这种习惯规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它的作用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强制,而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靠社会的舆论、靠民族首领的威信和传统的力量来保证实现的。

到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强制奴隶劳动和独吞劳动产品的社会秩序,镇压奴隶对这种秩序的反抗,一方面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武装力量、监狱法庭等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器,组成了国家;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只反映自己一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这样,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最早出现的法的规范,主要是经过奴隶主阶级改造过的原来的一些习惯。这些习惯最初没有文字的表现形式,称为不成文法,后来,连同奴隶主阶级制定的一些法的规范一起,运用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才转化为成文的法。综上所述,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引起了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了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旧的社会规范——习惯,被新的社会规范——法所取代了。

2.法的本质和作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的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弄清法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什么要反抗和通过革命废除剥削阶级的法,以及为什么要严格地,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的法,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法的本质,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表现为法。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意志,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意志,甚至是互相对立的,互相排斥的。某个阶级只有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它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意愿,走向和要求,即它的阶级意志,才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统治阶级也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或者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奉为法律”,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把人们的行为都纳入有利于自己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轨道,才能发现违法违纪的“越轨”行为时,用国家的强制手段给予制裁。

第二,法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阶层或集团的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的左右。”他还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就是说统治阶级当中的任何成员,都要按照整个阶级的意志行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这个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和产品交换方式等决定的。这表明,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它本身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或者在法里想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这还表明,随着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以及表现这种意志的法,也必然要发展变化。总之,法的本质就在于法是国家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不受这个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他们所处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作用

法是一种极为复杂,极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有着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法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地位和利益的工具。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它要把被统治阶级成员的行为和活动,控制在统治阶级的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迫使他们服从现在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和破坏,统治阶级就会搬出法作武器,来制裁他们。

第二,调整阶级内部的关系。

在统治阶级内部,虽然各个不同的阶层、集团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是一致的,但他们之间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一些成员还会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增强内部团结,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就用法来规定和调整其内部各阶层,集团和个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关系。

第三,统治阶级还用法在国内调整它与同盟阶级的关系,在国外调整它与同盟国之间的关系。

法在经济上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确认统治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国家也用法律确保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第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无论是剥削阶级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里的各种关系,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发展。

法除了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作用外,还应提到的是,统治阶级用法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如科学文化、卫生保健、交通运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宇宙空间等等。法的这方面的作用,固然有益于社会的每个成员,但归根结底还是有益于统治阶级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科学概括。它包括了法制活动的全过程: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实现这些方面的要求,就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

实行法制,首先必须有法。如果没有法,那就根本谈不到法制。有法可依,就是指要立法,要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无法可依,就谈不到“必依”、“必严”和“必究”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确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制定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立了法,并不等于就算有了法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法律制定以后,就必须坚决付诸实施,真正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行动准则。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法制制定得再多也等于零,而且会失信于民,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信誉。因此,有法必依,是加强法制的关键。

有法必依,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这就是说,有法必依,首先表现在一切国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宪法、法律和一切规章,依照法律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其次,有法必依也表现在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

法律制定后,只有认真地遵守和执行,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要做到有法必依,而且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所谓“执法必严”,并不是说要搞严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和规章办事。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其次,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刑罚轻重,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执法的专门机关,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只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严于执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准确地惩罚犯罪,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依法惩处,对谁也不能例外。所有公民,不论是党员还是群众,是一般干部还是领导干部,也不论社会出身,政治地位、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违法必究,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执行这项原则,才能有效地反对个人特权,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才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4.学习法律常识的意义和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仅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而且在群众中反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号召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常识,并于1986年开始实施了“五普法”和“二五普法”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什么党和国家向公民提出学法、普及法律常识呢?如何学好法律常识?为什么要学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学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尽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还是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条文里边包含的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比较丰富,因此给学法者理解方面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弄明白有关的术语、词汇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发展,“用法”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不会用法,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主要原因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法律常识,逐步做到知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

第二,学法才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也称法律观,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观点和思想等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种崭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除了应该具有忠于祖国和人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努力为四化做贡献的政治意识外,还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热爱和拥护我国现行法律的情感,信念才能加深,并且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才能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同时,他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以及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等观念,也才能不断增强。这不仅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巨大意义。

第三,学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

大家知道,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例如,杀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国家森林,滥捕乱杀飞禽走兽,私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电话,虐待迫害部属等等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可见,不学习国家法律,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不会有自觉守法的观念,就难免做出违法以至犯罪的事情来。所以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怎样学习法律

学习法律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适当的内容和正确的方法,那么,人们学法的热情就不会持久,要取得显著的成绩也是困难的。

第一,明确学法的目的。学习法律常识不只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事情,而且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学法的目的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联系起来。学法的目的明确了,人们才能有长久的学习热情,也才能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这是学习法律常识的思想基础。

第二,选定适当的学习内容。

由于公民之间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条件不同,因而,大家学习法律常识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但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教育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广大人民有密切的关系,大家都应当学习这些法律。

第三,要先学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包含了各个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维护社会稳定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

学习宪法必须明确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能及活动原则,国旗、国徽、首都等。并且懂得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四,采取正确的学习方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在方法问题上,要注意从具体条件出发,做到几个“结合”。即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同学习文化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的多种形式结合起来。学习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学习法律原文,经常看有关法律的报刊杂志、书籍,听法律宣传讲座,听广播、看电视、参观展览等。

总之,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的今天,学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公民应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时间安排等具体条件,尽可能地把各种学习形式结合起来,争取学好,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5.法治是民主管理的必然方向

依法治班管理班级的实质

依法治班的实质就是在班上尽可能地推行民主管理,通过师生共同制订和遵守班规,形成一种新型的民主教育管理环境。在这种民主管理中,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班主任只是遵守制度的成员之一,这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学生自主管理要求。依班规治班是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和依法管理在班级层面的生动体现。依班规管理班级的好处

思想决定行动,观念决定成效,不同的管理思想,就会带来不同的教育效果。传统的班级管理是一种“人治”,“人治”最大的缺陷就是班主任的素质不同、水平不一,班级管理容易因为老师的个人好恶和性格差异受到影响,不利于学生成长。

依法治班则不同,它所建立的是一种理性的教育环境,即班主任的班级管理表现为一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再以个人好恶为转移,而是以制度为依据,更多地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科学、民主、爱心和责任精神。

对班主任来说,依法治班最大的好处就是让学生学会自治,学会民主管理,从而让自己最大限度地解放出来,专心研究教育管理中的其他问题,避免成为学生的高级保姆。

对我们社会来说,依法治班最大好处就是为我们国家培养一大批富有科学、民主、爱心和责任意识的公民;让他们从学生时代起就认识到个人的权威是不足信的,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养成人人按规则办事的好习惯。

可以说,师生一起制订班规和遵守班规,是一种民主、自治和法治的先期操练,有利于培养未来公民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素质。

简言之,依班规管理班级能够把班级管理得井井有条,班主任比较省心,是一种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过程有利于培养未来公民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素质,又是一种成功的教育形式,是空洞、生硬的说教和灌输无法比拟的。班规管理中的权力

这说明在我们现行的班级管理中,我们好些班主任还把自己凌驾于学生之上。事实证明,当我们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一种不平等教育时,这种教育是不成功的。

在民主治班的理念中,制度是最高准则。我们推行依法治班,班主任就要接受班规约束。我研究了很多卓越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发现凡是成功的班级管理,都会对班主任有一种约束:

比如说魏书生,就在自己班里设立了一个提醒老师制怒的学生监督员;李镇西也在班规中明确规定,班规不仅对学生有约束力,对班主任也有约束力。1987年11月29日,李镇西就成为自己班规的“处理品”——他因为发火违反了班规,被罚扫地一天。郑学志在他制订的班规中,明确规定了班规对班主任也有约束力。

制度是管理人的工具,对管理者没有约束,那是“人治”;制度高于一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样受法律的约束,那才叫“法治”。

班规是一种游戏规则,如果对班主任没有约束,班主任带头破坏这种规则,这个游戏在学生看来就一点也不好玩,就玩不下去了。谁是执法的主体

衡量一个班主任是否依法治班,只要看班规由谁来执行就可以了。由班主任来执行班规,班主任说了算,班级管理最终解释权在班主任,这种“法治”,说穿了还是“人治”,换汤不换药。

依法治班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同学和老师,每人按照班规规定履行自己“那一部分”的职责,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调动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才能够真正地让学生进行自治自律,学会自我管理。班规的处罚细则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我向来认为,只要有制度,就一定会有违反制度的惩罚。但是,我反对把班规搞成处罚细则。我认为班规最重要的功能还是教育功能,它通过我们主张什么、提倡什么来教育、引导学生。所以,班规里的处罚细则,更重要的应该是唤醒孩子对错误言行的认识,而不是刻意要对孩子进行处罚。

班规里的处罚细则太多,全是“不准”、“不许”,对孩子的教育意义不大。班规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应该是奖励,通过奖励来表达我们对大家的未来期望。

事实上,在教育行为中,提倡、鼓励和适当的奖励往往会比单纯的处罚更有效。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在那些成功的教育名家班规中,是没有惩罚细则的,如魏书生的班规基本上就是一个岗位职责,外加各种“常规”,什么一日常规、一周常规、一月常规、一学期常规,重心放在明确任务,引导生活。

因此,班规不能仅仅只表现为奖惩条例和量化规则,应该说,班规是美好班级生活的支柱,或者是通向美好班级生活的桥梁。班规制订的原则性要求

班规制订的原则应该是民主、科学、实用和有教育意义。民主和科学不用解释了,实用性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可操作问题,如果你的班规不利于操作,即使能够坚持下来,我估计也是收效甚微的。比如说我们制订班规的时候,不能空洞地提出爱祖国、爱人民,这太空洞,没有实际行动,谁能够指责我不爱祖国、不爱人民呢?这一点就没有操作性。班规主要的目的是教育孩子,让孩子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因此,教育性要求,应该是所有班规最终目的和根本要求。如何处理学生抵触班规的情况

班规遭到抵触,说明我们制订班规的过程还不很民主。我们大家制订班规的时候,不要自我感觉良好,要注意孩子们的感受。

当我们的班规只是体现老师的要求,而不是学生自己的切身体会时,制订班规就是一种束缚,孩子们执行起来就会有抵触情绪。一个好的班规应该是孩子们自身的迫切需要,是他们为自己的生活环境制订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而不仅仅是班主任的意见和要求。

当我们的班规遭遇学生反抗时,我们就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我们班规制订的过程不民主,是不是我们的班规内容没有体现最大多数学生的意志?如果是,我们需要修改,甚至推倒重来,而不是死命维护。死命维护只会活受罪。如何处理爱心和班规的关系

教育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以说爱是教育的灵魂。一个不爱学生的老师,无论他多么能干,多么有学问,我对他能够教育出卓越的学生一直都表示怀疑。相反,一个热爱学生的老师,他总会不断探索教育学生最佳途径的,因为爱,他会把教育事业做得有声有色。

有人说法不留情,但是我们却认为,一部公正的法律恰好体现了人间大爱,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其实就是对合法行为的呵护和爱惜;对强暴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就是对弱势群体的爱护和保障。

同样的道理,我不认为班规是对爱的制约,恰好相反,我认为一个合理合法、能够被绝大多数孩子认同的班规,恰好体现了我们班主任对学生的大爱,我们通过用班规纯洁孩子的思想、端正孩子的动机、养成孩子的良好习惯,体现了我们对孩子的真正牵挂和负责,这是我们老师的大爱。所以说,班规和爱心并不矛盾。

当一部班规处处体现出爱的精神,我相信那部班规,也一定是能够被孩子广泛认可,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好班规。而且,在更多的时候,爱心弥补了规则的不足,规则保护了爱心有效的发挥。一个很浅显的例子——惩罚。没有爱的时候,惩罚给人的感觉就是打击和报复,有爱却能够让孩子心服口服地接受,所谓“自己的孩子打不走”,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必须学会用班规去保护我们对全体学生的爱,学会用爱去解决规则所不能够解决的教育问题。这才是对班规理性的认识。

成功的班规,本身就应该是学生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要让学生成为班级管理的智慧源泉。由学生起草班规,这样有很多好处。

通过放手让学生自由自主地制订班规,从中可以发现班级管理人才。谁的班规制订得最周密,说明谁思考问题最严谨,处理相关事情的时候点子最多,能力也最强,那么,谁就最适合做新班的班长。由学生起草班规,能够弥补教师思维的不足。

学生是尚新的,他们喜欢不断尝试新事物,班主任拿不出新的东西吸引他们,班级工作就很难搞出特色。而由学生制订班规,往往能够让教师有意外的惊喜。所以说民主制订班规,就是集中学生智慧的过程。

6.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1)识记与理解 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表现;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的时间和会议名称;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包括的主要内容;理解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作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后的作用。(2)能力与方法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特点的概括,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内在联系的分析,使学生初步掌握历史联系和比较的方法。(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学习,认识民主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学重点和难点(1)重点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

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2)难点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与法制建设加强的作用。教法学法

教法,本课学习相对枯燥,名词、概念较复杂。在备课时,教师应当注意从生活、学习、时政等学生关心的方面来立意,深入浅出,提高教学效益。例如,从相关社会新闻入手,从《刑法》相关内容入手,从反腐败相关内容入手,从修宪相关内容入手,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内容入手等等,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和前面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内容相联系,还应该和以前所学过的相关民主、法制内容,尤其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联系起来。民主和法制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至少在提出相关问题时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思考空间来。在具体教学中,也可以利用有关班级选举班干部、《教育法》等相关内容导入新课。(1)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重点是讲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教材着重突出了“发展”一词。

建国初期我国就非常重视民主建设。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这一制度还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完善和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求,党和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②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③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教材知识结构中,是要求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去体会现在的社会主义民主成果,去畅想以后更加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未来。

①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②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内容。

③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行使。

④政协的地位。

在讲述中要注意围绕“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核心,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共同和不同作用。

对基层民主的发展,可以作简单的处理,只要讲清楚基层民主发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数量的发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就可以了。但根据学生的情况也可以进行深化和提高,例如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问题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什么作用?简略地探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也为导人下一目的讲述做了准备。问题②“村官”或“街官”是怎样产生的?他们平常主要做什么工作?学生的答案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以身边熟悉的人或事作答,不必拘泥于教材内容。(2)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

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时间是“粉碎‘四人帮’以后”,都说明了在1976年以前的十年动乱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这样,在粉碎“四人帮”后必须尽快地重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之所以要在1982年修订,最主要的原因是必须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

新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下制定,因此,新宪法是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指导总则和核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有两个含义:

其一,指2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这一体系框架,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其二,指这一体系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需要继续探索和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中国特色”,主要指的是这一体系框架适应了新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横向来讲述,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定涉及的大致内容,或以事例特别是个别具体的、特殊的事例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例如某人进行经济合同欺诈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或某人遭受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等等。

教材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地叙述了两部法律文件的制定时间和主要内容,再加上题图表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②依法治国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呢?教材的最后则解答了这个问题,阐明了执法原则,突出了典型事例,完整地交代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教材以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高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而受到法律严惩为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教材最后的小字讲述了“法律援助”的大致情况,一方面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则是指导学生要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思考、分析,学会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历史问题。小结和提高(1)对法制建设作一个小结 利用教材内容,指导、帮助学生明确: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各级司法部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帮助困难群众法律诉讼等方面。(2)对理论和知识的提高 就是让学生基本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基于这个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教师应注意不要绝对的理论化和完整化。根据本课内容,有这几个切入点可参考:

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民主是怎样提供法律保障的。

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何作用。

③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怎样出台和颁行的。

④法律援助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有怎样的关系等。(3)让学生思考问题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是什么?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认识。

具体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我国基层民主是怎样发展的?基层民主的发展说明了什么?首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明确的概念: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建立、扩大和日常工作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关基层民主发展说明的问题,应紧扣“人民当家作主”来展开。具体说来,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和城镇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城乡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为例说明。

我国是怎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你能用自己熟悉的发生在身边的事加以说明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受教育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另一方面,违法者一律绳之以法。如某些领导干部触犯了法律受严惩。

与青少年朋友谈民主与法治关于“民主”一词,人们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行使民主权利,解决问题的民主方法,干部的民主作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无疑讲的都是民主,但不是民主的全部涵义,只不过是民主派生出来的某种具体表现。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列宁把民主界定为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所以只有从国家制度上来认识民主,才能全面了解民主的涵义。“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概念。在专制条件下,权力成为某个人或一小部分人专有的财产,对权力的制约自然无从谈起。而在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成了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人民自然都有权利监督这种财产的合理使用,如果共有财产的管理人(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滥用权力,人民就有重新选择权力者的权利。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系的,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在以民主的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法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那么什么是法治呢?

首先,我们说,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即“依法治国”。

其次,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纵然发达,却仍然不能称为“法治”国家。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第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

第四,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

第五,法治还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法律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社会陷入一治一乱的王朝循环和普遍腐败之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合理,即我们几千年沿袭的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这种制度看似强大有效,实质却很脆弱,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是古代中国治乱循环、近代中国屡遭失败的根本原因。中国只有走向法治的民主的现代文明的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的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法治”总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昌盛相连结,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目标。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和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而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表现和保障。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不同于专制社会的镇压人民、制御百姓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宪法至上,维护法律尊严;以法律规范一切政治、经济、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的正义、平等、公平;司法独立;政府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民主生活法治化,政权转移程序化;所有的政党、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律与WTO接轨,与现代文明接轨;社会既稳定和谐又进步发展,既有效率又有公平,既崇尚法治、科学的权威,又充分尊重民主、人权,保障人的尊严与幸福。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为:

其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不实行法治就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其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本身就包括着对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保证,同时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地发展。

其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也要求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

其五,社会主义对外交往事业日益发展,对外开放向我们提出了法治的要求。

其六,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各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实践也证明,中国迫切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要真正做到“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就必须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建设民主和法治是近代以来我国几代人的梦想,也是青少年朋友将来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走过的法治建设的道路可谓艰难曲折、教训深刻。建国初期,民主和法制建设曾经有过一个比较良好的开端,只可惜好景不长,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得一切法制建设都趋于停顿,已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针,中国的法治建设才逐步恢复并发展起来。

在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历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两次重大决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个决策就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大决策。市场经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既不可能有发达的政治民主,也不可能培养出强烈的主体意识,更不可能建成发达的法治社会。

事实也证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由于理论上的一些关系得到了澄清,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加快了,市场经济的立法得到迅猛发展,司法改革也逐步走向深化。第二个决策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这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更进了一步。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大踏步前进,这主要体现在: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建成;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但是要建成完善的民主法治社会,还需要所有的人付出很大的努力。

青少年朋友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实践者,因此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认识,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美德,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对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就像道德规范一样,每个公民都应该从小接受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观念的教育,自觉不断地学习法律。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学法,干部在学法,群众在学法,教师在学法,各行各业都在学法,广大青少年朋友也应该在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尤其是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应有的主人翁或民主意识,它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它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生活的心理、态度、知识和观点,表现为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的心理、态度和观点。

如果没有公民意识也就不会自觉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虽然一部分青少年还未成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公民意识却要从小培养,作为社会的成员,任何时候都需要以一种主人翁的精神来参与社会民主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这种意识,法治根本无从谈起。法治的维护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和依法抗争。民主本身就是要求公民具有当家作主的意识,积极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选择和监督社会管理者的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时,就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权利而斗争”,没有这种充分的主体意识,法治仍然可能只是纸上谈兵或是空中楼阁。

其次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这是树立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了解权利可以实现的途径,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只是前提,关键是要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了解并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统一的。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义务就是权利的合理界限。不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7.民主与法制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怎样把一个班级管理的井然有序,在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同时,又能使班级具有活力和凝聚力,这是每一位班主任追求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班主任在日常班级管理中首先要树立学生的主体观念,在发扬民主管理班级作风的基础上,要有明确管理班级的计划,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班级的“班法班规”。以下笔者将谈一谈当班主任的一点个人经验。要做一个民主型的班主任

班主任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权独揽型,二是放任自流型,三是民主型。(1)大权独揽型班主任的特点 面孔威严,在学生面前说一不二,经常大声地训斥犯错的学生。这种类型的班主任所管理的班级必然是一个专制型的集体,生活在这样集体里的学生情绪紧张,防范意识强,在班主任面前老老实实,好像是一个听话孩子,一旦背离班主任就换成了另一副面孔。久而久之,班集体造就了一批阳奉阴违的小“阴谋家”。(2)放任自流型班主任的特点 班级管理目标不明确,同时缺少班级管理的好办法。在班级出现问题时,敷衍了事,得过且过。这种类型班主任管理的班级,学生的纪律涣散,违反校规的现象时有发生。(3)民主型班主任的特点 有完整的治理班级计划和具体办法,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治理班级的“班法班规”。在制定这些“班法班规”时,鼓励学生大胆参与,让学生有表达自己建议,参与班级管理的机会,使学生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这样出台的班级“法律法规”符合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所以管理好班级首要条件是班主任要做一个民主型的管理者。班级要以民主程序“立法”

依法治班是管理班级最好的方法。这里的“法”是一系列班级规章制度。在我班就建立这样一套“班法班规”,如《班长的权利与义务》、《生活委员的工作职责》、《体育委员的工作职责》、《文艺委员的工作职责》、《学习委员的工作职责》、《团支部书记工作职责》以及违规违纪处理条例等。制定这些“法律”时要讲民主,要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并要求当事人主动参与制定。我班在制定《班长的权利与义务》时,班主任给出一个框架,班长本人拿出初稿,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再召开班级听证会,广泛听取其他同学意见后再做修改,最后形成定稿,并张贴在班级专栏里。这样班长在管理班级时就有了“法律”依据。其余的“法律”制定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于“立法”民主,会使学生感到:班规班纪我制定,班规班纪我遵守。下面是我班同学制定的部分“法律”。(1)班长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①负责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

②做好班主任的助手,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及班主任对班级活动的要求。

③当班主任不在时,要代行班主任职责。

④有权对违反班规班纪的同学给予批评教学,必要时上报班主任。

⑤有权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并上报班主任。

⑥负责组织班委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

我班班委会常务委员除班长以外,还设置了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学习委员、团支部书记各1名。另外按学号每位学生轮流当一天值日班长。(2)值日班长的职责

①负责当日的课堂纪律,注意观察上课有无讲话、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纪律的不良现象,如果有,请及时予以制止并记录。

②对当天迟到、早退现象予以记录。

③协助卫生委员,带领值日生搞好当日的卫生工作,每天要使班级、寝室窗明几净,一尘不染,对在值日中表现好的和不好的学生都要予以记录。

④协助体育委员组织学生做好晨练、课间操、眼保操,对迟到、不认真做操者予以记录。

⑤协助文艺委员组织学生唱国歌、校歌、班歌。

⑥工作结束后,写一份工作小结交给班主任。(3)文艺委员的职责

①负责班级的文艺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艺活动,并争取获奖。

②每天早晨组织学生唱国歌,中午、下午、晚自习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唱校歌、班歌,对在唱歌时迟到、表现不认真者有处罚权。

③每两周教唱一首新歌,新歌的内容要健康向上。

④负责班级迎“国庆”、“元旦”文艺节目的编排和导演工作。

以上是我班部分的“法律”,为了使这些班干部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还制定了一些设施细则和违章处罚标准。这些构成了我班一套完整的班级“班法班规”体系。班级管理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执法不严,也只是一个摆设。所以严格执法是班级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执法要建立监督体制,我班的监督体制是:班主任、普通学生督促班干部要带头遵守班规班纪;班干部监督同学;班干部之间互相监督。使班级所有学生,无论是干部还是学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处理班级事务时“法”说了算。现就举出我班依法治班几个小例子。(1)班长依法办事的事例我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扫除结束后,学校要组织一批人员到各班级的教室和寝室检查,并打分。满分是30分。班规规定如果得分在28分以下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有关人员首先是卫生委员。有一次,我班因教室窗台未擦干净扣2分,垃圾桶没有冲洗又扣2分,只得了26分。班长王莲根据班规处罚了生活委员刘佳同学,在班长和其他同学的监督下,刘佳同学整整擦了一个星期的窗台,洗了一周的垃圾桶,直到下次我班在卫生大扫除中得了满分才撤销处罚。而这两位平时关系很好,她们来自同一所初中,并且当时一直是同桌。(2)文艺委员执法事例在激发人的热情和斗志方面,歌曲的力量不可小视,一首《义勇军进行曲》在抗战时,召唤了一批又一批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走向战场,至生命于不顾,拿起武器,打击侵略者。所以为了激发我班同学的斗志,增强信心去克服困难,努力学习,班“法”规定:文艺委员每天要带领大家唱三支歌。如果在唱歌时有迟到者,或不严肃、认真者由值日班长记录,文艺委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是:等大家合唱完后,由受罚者一人独唱,直到文艺委员满意为止。一次中午唱歌时,张甜甜同学迟到了一会,按班规要接受处罚。可这位同学是一个害羞的孩子,唱歌好跑调,当文艺委员要求她在讲台上独唱时,她满脸通红,愣愣地站在讲台上不知所措。这时文艺委员灵机一动,带领大家一起鼓掌给她加油,并给她起了个调,她这才故作勇气,大声唱了起来。班级管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班级管理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在我班主要体现在:(1)班委会成员的产生民主我班班干部产生首先是个人申请,经班主任初审后,申请人向全班同学发表演讲,由全班同学选举,被选举的同学试用期为三周,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者被淘汰,再重新选举。(2)班级大事通过民主议事决定对班级大事,像广播操比赛、校运会等,如何组织学生训练要由体育委员、班长在广泛征求其他同学的建议后,讨论定出方案,然后执行。

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班级实现了“事事都有法可依”,“人人都以法办事”,这样就避免了班级出现“特权阶层”。班主任、班干部、普通学生之间才能建立真正的平等关系,一个民主的、和谐的、积极向上的班集体就会呈现在班主任的面前。

如果坚持以“法”治班,当班主任是一种享受。

8.违法行为及其危害

违法与守法,这是两个在内容上截然相反的概念。在了解了守法的原因、含义及怎样做到自觉守法之后,再来看看违法行为及其危害,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做到守法,会有一定的借鉴和教育意义。违法行为的含义和构成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以外的活动。以行为的实质及其法律特征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违法行为是由以下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违法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指导、约束和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符合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的,所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或尺度。因此可以说,凡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或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在认识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的重要含义和内容的时候,应该注意两点:

一点是,违法行为本身,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积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积极作为,如书写标语、传单、行凶杀人、盗窃抢劫、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以废品及次品充当正品向买方供货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拒绝纳税;负有逮捕犯人职责的公安干警,拒不执行命令,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点是,人们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一般都要通过人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即使某个人确有要干违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骗、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没有实施这些行为,那么,就不能说他违法;只有当他把这种思想表现为外在行动时,才可能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思想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犯罪。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人们的行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也都出于行为人一定的违法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违法。例如,为了谋财,持枪向身带巨款的人头部射击;为寻开心,向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投掷石块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等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危害结果发生了,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过失违法。例如,火车站报站员在值班时外出买东西,轻信能够及时返回执行任务,但实际并未能如愿而使列车相撞,造成事故,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过失违法;又如某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了纳税日期,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属于过失违法。

综上可见,凡是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比如,火车报道员,由于被匪徒捆绑而不能执行任务,造成事故,他的这种行为就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不能说是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自己在精神正常时作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中,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行政法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

以上构成违法行为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弄清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分类

第一,刑事违法。在我国,犯罪主要可分为八大类:即反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和渎职罪。总的来说,犯罪是一切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有轻重之分。第二,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非法占有、使用、处分或损坏了其他组织,个人的财产;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

第三,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一般违法行为,例如,不服从上级决定、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等等。另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等等,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违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据,因此,上述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从原则上讲,也是违反宪法的,但这并不是特定意义上的违宪。违宪,一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决议,以及采取的措施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二是指主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违法行为的危害

对于违法行为的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政治方面来看。第一,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各种违法行为中,刑事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而在犯罪行为中,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最严重。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社会上极少数敌对分子,为了实现他们的反革命梦想,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破坏、捣乱。他们有的张贴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持枪抢钱阴谋上山“打游击”等等。第二,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安定团结的直接破坏。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破坏作用,是严重而明显的,其他许多刑事犯罪,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其次,从经济上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惩治了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比如,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会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害。

再次,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取得物质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现在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制黄贩黄、屡禁不绝;有些地方,赌博盛行;吸毒贩毒,情况严重;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愚弄群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毒害人们思想,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火不融的。

9.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制裁

违法行为的发生

违法行为本身是复杂的,造成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根源,又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任何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这些根源和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根源 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从违法行为中最为典型的部分——犯罪行为谈起。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它本身并不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但是,为什么在我国还有犯罪现象呢?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下去的。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私有制之后,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度的产物。我国现今仍有犯罪现象存在,从社会根源上讲,有这样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虽然早已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是,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同时我国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少数敌对分子以及国外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这是我国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凶杀等重大刑事犯罪现象的社会阶级根源。

另一方面,解放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思想和其他腐朽思想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所以,封建主义的专制思想、特权思想、行邦思想、男尊女卑思想、迷信思想,以及资本主义的好逸恶劳、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唯利是图、享乐腐化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还将在新社会里长期存在,并且不断地侵袭人们的头脑、腐蚀人们的心灵,这是产生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走私贩私、流氓团伙等一系列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还存在犯罪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

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 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发生。所以某些不良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工作中一些环节的缺陷,都是影响和使得某些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概括地说,当前我国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及生活方式的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政治思想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和各方面的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地、及时地跟上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不能充分保证青少年升学、就业;社会、学校、家庭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很多缺陷和薄弱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有时不够有力,不够及时等等。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各种原因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的作用和影响是各不相同的,不可一概而论。

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 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有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

首先,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为贪图不义之财。在种类繁多的违法行为里,以贪图不义之财为目的的,历来都占有相当大的数量。社会上有这样一种人,他们信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说教,既好逸恶劳,又不顾自己及家庭的经济条件,一味追求物质享受。他们手里没有钱或钱不够用时,就想办法搞不义之财。好逸恶劳、追求享受、贪图不义之财,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同我国的社会风尚、共产主义道德以及法律的要求格格不入。在贪图不义之财的目的动机驱动下,走上一条违法甚至犯罪道路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泄私愤,图报复。这种目的动机往往是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感情冲动、一意孤行、图谋报复、酿成大错;在婚姻、家庭和恋爱关系发生波折时,不能够正确对待,而是采取泄私愤、图报复的做法,给家庭、给他人、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痛苦;犯了错误、受到批评时,对批评者抱着愤恨、仇视的态度,进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在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揭发、检举时,产生怨恨、报复思想,等等。

违法后为逃避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做出违法行为后,一方面因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而产生一种满足感;另一方面,也往往因预感到违法行为所要产生的后果,以及担心受到制裁而紧张、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有悔改和重新做人的觉悟,那么,他就会从违法的路上往回走、或投案自首,或改邪归正,决心不再干。而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极端个人主义思想顽固不化,那么,他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在违法的路上继续往下滑,干出嫁祸于人、提供伪证、销赃灭迹,捕后脱逃、甚至杀人灭口等一类新的违法行为。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社会上有些人,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没有理想和志向。这些人,一般都是精神空虚、道德品质低下,常常为了寻求精神剥激、满足变态心理而违法。以这种目的动机出发产生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无事生非、聚众打架斗殴;在公共汽车、电车上或其他人多拥挤的地方,侮辱、调戏妇女;在楼上用油漆、粪便和其他污物,泼洒楼底下行走的妇女或其他人;故意闯进女浴池、女厕所、女更衣室,等等。这些违法分子,并不是想从他们的违法行为中得到什么直接好处,他们干出上述违法事情的目的动机,全在于填补精神空虚、满足变态心理。

为满足个人的私欲。某些人头脑中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往往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人,也往往出于满足各自不同私欲的目的动机而违法,常见的有:为满足当官向上爬的权欲而诬告陷害他人;

为了满足虚荣心理而偷盗公私财产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为了满足“传宗接代”的心理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等等。

以上我们列举了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这是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的一个方面。

其次,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就国家的公民来说,所谓法制观,就是人们在思想上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的状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程度。由这两方面构成的法制观念,是人的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它对于指导和支配人们的某些社会行为,特别是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的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人之所以做出违法的事情,包括一般违法乱纪犯罪在内,目的动机上的原因是一个方面,同时,法制观念上的原因也是重要的。这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有着巨大的教育作用,它首先是要求和指导全体公民自觉地守法。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这表现在法一经颁布实施,便发生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则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制裁,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法律制裁,一般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宪法制裁四大类。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或刑事处罚,它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被判管制的人不予关押,但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三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投是将犯罪分子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一年。

有期徒刑,是将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监禁起来,使其与社会脱离,剥夺其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服刑期间,罪犯确有真诚悔改或主动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是将犯罪分子终身监禁起来,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缓期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中罚金,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政治权利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此外,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的处罚。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做出的制裁。工商企业等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这种制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无处分权的机关和部门不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治安管理、财政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农林水利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和海关管理等等,国家针对不同个人,不同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个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没收、拘留、劳动教养和限令出境等。

警告,是对某些有轻微违法行为人的训诫,促使被警告人提起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罚款,是强制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币。

没收,是剥夺个人因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时间的拘禁,是一种强制性教育的措施。

劳动教育,是对有违法行为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育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限令出境,是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停止贷款;扣留货物;赔偿损失;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停产治理;冻结资金。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

民事制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制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人,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宪法制裁

在我国,由于作为违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宪法制裁针对国家机关就是撒销其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或宣布其无效。针对违宪国家机关领导人,则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职务。由于某个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还应该由违宪机关负责经济上的赔偿。

可见,不论是一般的违法活动,还是犯罪活动,都不仅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而且会使违法犯罪者本人招致国家的法律制裁。到头来,自己的某些方面的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在他们生活、劳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该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办事,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地做到守法。这样,既有益于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同时,也有益于每个公民自己。

10.学生违法乱纪现象思考

近年来,在校学生违法违纪现象日超上升,特别是一些薄弱学校,初中阶段或高一的学生更为明显,有的违反校规校纪,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或公共设施;有的打群架、行凶闹事,甚至出现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入室盗窃,变向敲诈勒索;有的组织小帮派,收保护费,大同学仗势欺压小同学,强借饭菜票。在校学生的违法乱纪及不良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学校深受其害,老师伤透脑筋,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问题。学生违法乱纪的原因

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学生自身因素看 少部分初高中学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注重思想道德修养,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盲目追求享乐,表现出对学习没有兴趣,缺少法律知识,心理行为不正常。学校学习压力重。虽然学校、家庭做了大量的教育工作,但收效甚微,甚至出现个别学生由不遵守学校纪律、旷课、私自外出逐步发展到赌博、看黄色录像,甚至抢劫等现象,一些学生心理抗挫能力低、自暴自弃、偷吃禁果、以身试法、自寻短见。某地区初中学生因遭父母指责服毒自尽;初一年级学生集伙抢劫2.5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拘留;城区一所名校,四位男生因一女生捅刀子;一私立学校同舍学生下床学生把上床学生杀死无动于衷,这些现象,有些令人触目惊心,有些令人油生悲凉、可怜、婉惜,究其原因,学生自身素质低是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 孩子一生三分之一时间在家中度过,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将对学生的行为产生主要影响。一些家长由于自身不注重修养,不能予子女榜样,教育孩子简单粗暴或苛刻或放任,甚至一些家长本身就有赌、黄行为存在;不能对子女施予正确引导;一些离异家庭对子女教育更缺乏责任感,或推诿或应付,只简单地用“钱”打发,造成子女教育的失误。据不完全统计,学校在对10个违法学生的调查中,有3人是离异单亲家庭,有5人未离分居家庭,有2人是未离由奶奶管。部分家长不同程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学校已不是一块净土,当前不良的校园周边环境,社会大环境存在一些问题,对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的初高中学生产生极为不良影响,对现实的学校德育手段与教育渠道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社会评价观、道德观,谁对谁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学生来说极为模糊,所以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司娘就“跳神”,学生在学校中接受正规教育,到社会中受不良风气影响,往往是1>6。

第四,校园周边环境影响 无论是白天或是晚上,在校园门口,都会见一些三五成群的社会闲散青年游荡,或聚集一起。他们的年龄一般在15~20岁之间。痞性成形,无所事事,东游西逛,口叼香烟,纹身刺字,头染黄发。他们经常滋事挑衅,对在校学生施耍淫威,莫名其妙地拦截学生、打学生。这些人的形象对于自控能力较低的中学生来说,很容易效仿,特别是一些受到过伤害的学生,更易产生报复心理而走向违法,给学校的教育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每所学校(特别是城区学校)大门两旁100米之内都有不少经营摊点围着,附近居民、小商小贩,沿路沿街摆点,或流动销售。他们一无健康体检证明,二无经营许可证。可我们常常见到马路上尘土四扬,学生吃得津津有味,这种状况常常滋生了一些学生的不良习惯,既影响学生健康又影响学生思想。

最为突出的是“地下网吧”勾引学生。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学校周围200米内开网吧,但事实上很多网吧要么在学校周围,要么把目标锁定在学生身上。网吧老板使尽浑身解数,包月、提供食宿,做钟点工为男女学生开房住宿,提供黄色CD等,距某校附近共9家网吧,有2家开房,6家供应饮食,有一个网吧,电脑旁就是小床,往往是4-5集在一起,一人上网,其余男女混同休息。这给厌学的学生提供了场所。学校为此痛心、家长无奈、看看一些因染上网吧瘾而被开除或整天昏昏欲睡的学生,心里十分悲凉。网吧不仅严重地危害了中学生个人成长,更影响了家庭的幸福,诱发了学生犯罪心理,给学生、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成为学校难管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第五,学校教育与管理的不足 我国的教育体制,教育方针是正确的,国家关心教育,加大教育的投入,为学校教育,学生读书提供了极大的保障。但是,由于各级各类学校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过程中,认识不足,行为有些偏颇,对学生的教育存在严重不足。首先是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在对学生施教过程中出现的偏离教育目标的行为,缺乏经常性的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校正;其次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缺乏强大的合力,学生管理工作主要靠德育处、班主任来抓,学校中的其他教师因忙于“分数”,而疏于德育,行政人员参与德育教育的意识薄弱,学生管理工作形成少数人的孤军作战,其他人为观望者,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同时学校、家庭、社会严重脱节,学校内外文化环境反差过大,三者教育没有得到很好的衔接,经常出现教育时空上的空白现象,给不良言行和思想以可乘之机,在学生管理中的线条太粗,缺乏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能有效地进行超前预防工作,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是主动防范而是被动式教育。

第六,学习压力过重,评价单一 目前,学生学习压力较重,社会、家庭、老师对学生的学习要求高,期望值高,不少学生日夜兼程,有些学校学生,每天学习12小时以上仍不能达到要求,由此,时常出现“不进则退”或心理枯竭现象,学校中对“好”、“坏”学生的评价仅以“分数”辨高低,引发教育方式的简单化。使得一些具有不良心理、不良行为的学生得不到及时的医治,致使学生越来越“落下去”,一撅不振。某校一初中“尖子生”,无缘无故不上学,几经老师做工作后,主动要求到差班就读,数日后,此生因上网成瘾被迫退学。

纵观教学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说怪不怪,终有原因,只是预感教育责任重大,如何预防和有效制止中学生违纪行为,关系到教育的成功,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学生违法乱纪的预防

中学生正处于未成年向成年的过渡时期,是一个自我控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对青少年的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的产生应以预防为主,及早防治,同时,对已存在违法违纪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保护的原则,具体地说:

首先,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以教育他们,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目的。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弥勒民族职业高级中学几年来,对学生教育管理,实施“保、稳、转、升”的办法值得借鉴,所谓:“保:控制学生流失,学校严格规定:造成学生流失作为教学事故,追究教师责任。稳:实施稳定的学校德教育体系,分年级、分层次、分主题,循序渐进地推行。转:保证后进生的转变,学校规定对后进生的转变奖励政策。升:提升管理的品位、质量。用“阳光”般的心态对待学生的一切,因此,促进学校的发展。

其次,开展心理疏导。根据未成年人学生的心理、生理,坚持治本和疏导,对他们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目前,学校建立了心理咨询室,开通了心理连通车,做到每生一册心理读本,每周一节心理课,每学期1-2次家长培训。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再次,加强青春期教育 预防中学生不良行为应结合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才”的粗暴式教育方式。在我校,学校每学期举办青春期生理讲座,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下,保证每天一小时的集体活动,或打球、跳绳,或唱歌、练舞等兴趣活动,举办趣味运动会、创新科技展,以释放学生的心理,让他们在丰富多采的活动中渡过青春的烦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在处理上,应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教管结合 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道德观,是搞好青少年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让青少年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才是防患于未然的长久工作。在我校,每年至少两次法制课,用生动的一例教育学生,同时,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交通部门、社会劳动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让学生懂得法律、交通,更知道社会的艰辛。把正确的是非观灌输到未成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同时,学校还开展班级大讨论、大评比,校园点评,星级学生周评、校园小记者等活动,一方面拓展学校教育渠道,另一方面训练学生的各种心理情景,增强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以及承受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格完善。

收效于微处,细节决定成功。民职中由于学生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的矫正抓得早,抓得及时,预防好,处理得好。在几年中,未发生重大违纪现象,校园风气好,办学成绩显著。中考成绩连续四年优秀率获州第一,高考初次上阵,上线率达60%以上,得到社会的认可。

综上所述,减少在校学生的违法违纪现象是摆在每个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我们应当首先搞好未成年学生违法违纪的预防工作,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净化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氛围,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学校要加强学生德育工作,通过多样式对学生正确引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同时建立家长与学校联系制度,定期与家长交流、沟通,共同探讨学生教育问题,对青少年学生多一分关爱,少一分指责,以情感人,找准病根,是教育转化的最佳途径。只要我们尽园丁之责,动赤子之情,投入全身之力,认真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中学生的违法违纪现象就可以有效地制止。

11.学生违法乱纪行为剖析

2008年,据对福建几所中学学生的违法乱纪现象的专题调查,发现在学生违法乱纪中,有犯罪行为的仅仅是极个别,大量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本文就中学生违法乱纪行为作个剖析,试图为中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和不良行为的矫正,为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成因:主观、客观互相联系

中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有诸多复杂因素,既有学生本身生理和心理的主观因素,又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客观因素,它们彼此渗透,互相影响,一切客观因素又都通过学生的主观因素而起作用。

从社会方面来看 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异常现象以多样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冲击、腐蚀着学生的心灵。社会影响概括说有三个方面:首先,“精神鸦片”的毒害。近几年,一些内容不健康、甚至诲盗的非法出版物不绝。电视节目和影片,对涉世不深、缺乏鉴别能力的中学生带来消极的影响。其次,不正之风的冲击。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前,青少年学生极易受“读书无用论”、“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潮的侵蚀而导致心灵扭曲,产生畸形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再次,打击不力的后果。由于公安部门对偷窃、赌博等社会不法分子打击不力,致使一些学生铤而走险,步入偷窃之道。

从学校方面来看 在校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与学校的教育方法和教师的态度不当有着直接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是教师问题。一些教师对后进生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生硬,动辄训斥、怒骂或施以惩罚,对后进生往往是批评的多,指责的多,而鼓励、引导比较少。其次,是以“优生”为中心,不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使后进学生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当醋意大发的时候,便采取种种不良行为对同学或老师实施报复。另外,教师德育意识的淡薄也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一些教师对学生轻微违纪行为不闻不问,或见了不管,视而不见,这样无形中也纵容了学生良好行为的存在和发展。二是管理问题。一些学校管理松懈,缺乏系统的严格的纪律制度,即使有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相应的执行办法和惩处措施,许多较为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往往不了了之,这样导致纪律、制度缺乏威慑力、约束力,其后果必然是学生行为的放纵。三是课余问题。学生中的违法行为的产生也反映了学校课余生活的枯躁乏味,在课余放学以后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游荡,美丑不分,于是就抽烟、打群架,合伙作恶来填补空虚的心灵。

从家庭方面来看 家庭的影响也是造成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是:第一,家教不当。目前,家庭教育水平较低,普遍存在“四重四轻”的倾向,即重养轻教,营养充足,教育不良;重智轻德,注意学习成绩的高低,忽视“做人”的基础教育;重物质轻思想,尽量满足物质欲望,忽视思想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重打骂轻说理,对子女惯用的教育方法不打便骂,而忽视耐心细致、润物无声的说理工作。第二,家风不正。家长的不文明习惯,不端的行为,对子女来说,无异于以行动教唆子女,使孩子长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从而养成种种恶习,严重者直至走向犯罪。第三,精力不暇。不少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学业,有时连跟子女谈话的时间都很少,更谈不上教育。子女一旦学坏,由于不易被发觉,时间一长可能恶习日深。第四,家庭不睦。有的由于父母争吵纠纷,给他们心灵留下创伤。父母一旦离婚,势必给子女在物质和精神上带来极大影响,甚至把子女当成累赘。这些学生由于家庭失去平衡,得不到家庭温暖,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从而产生心理变态,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

从学生自身来看 从学生主体方面考察,也存在着诱发学生行为过失的多种因素,突出表现在几方面:其一,学习兴趣缺乏。一些学生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学习信心丧失,缺乏热情,不求上进,只等毕业。其二,心理素质缺乏。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有许多学生或多或少地存在心理缺陷和人格障碍。其三,法律常识缺乏。不少学生制观念淡薄,甚至无知。知识贫乏和道德贫困并存使他们变得愚昧,由违反道德规范到违法乱纪,从不知法、不懂法到不畏法犯法,从破坏纪律到扰乱公共秩序。其四,辨别能力缺乏。一些学生的认识能力偏低,与社会信息中的消极因素,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于相通,从而产生了不少错误观念,以致是非模糊,荣辱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公私不明,个人与法体关系不清。防治: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抓道德

全面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文明程度,增加遵纪守法自觉性。这里的“全面提高”,一方面是指全体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好、中、差学生都有一个提高思想品德素质,培养辨别是非能力的问题。教育工作必须从服从于智育的从属地位转变为致力于提高学生品德素质的相对独立的地位。根据学生不同的思想状况、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实施分层次、分类型教育,全面提高。另一方面是指全面提高学生的政治、道德、心理、法律素质。一个人的思想品德素质包括思想追求、政治觉悟、道德行为、个性心理、法制观念等互相联系的诸多因素,忽略任何方面都是不完善的。德育的具体目标、内容、手段都必须全面考虑,力求序列化、系统化。

要法治:强化约束机制 在社会空气混浊,学习道德水准、文明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确立法制、纪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是维护社会公德和学校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约束学生行为,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而且以法治校本身也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品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笔者认为,以法治校与以德治校并不矛盾,后者是主体、基础,前者是不可缺少的补充、辅助。学校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诸如学习纪律、膳厅纪律、宿舍纪律、维护公物纪律等系统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把《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落到实处,不仅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而且必须作出相应的惩处规定。同时,应建立校行政与班级相结合,行政值日、教师值日、学生值日相结合的监督和检查网络,以保证纪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建班风:创造良好环境 班集体是学生的学习、生活基本单位,树立良好的班风,培养班级集体主义观念,是激发学生自我意识和向上求知的环境因素。班集体是否健康,有无凝聚力,直接影响学生的学风、品德和个性发展。必须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班集体建设的客观规律,建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创设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发挥特长、都能有所提高的机会等等,从而增强班集体的内聚力,使学生产生对集体的关心,对学习的兴趣,对进步的渴望,对不良行为的排斥。

重协调:力求整体效益 积极争取社会、家庭的积极力量的支持和配合,是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增强学校内部教育力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影剧院、文化馆等娱乐单位,要协助学校贯彻行为规范教育,注意学生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批评和阻止不良行为,帮助学校开展法律讲座、展览等法制教育活动。公安部门应协助搞好校园内的治安和校园周围的治安,以减轻社会不法分子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学校必须与学生家长经常性地联系,积极主动取得家长的配合支持,共同协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品德素质的具体方法。必须详细了解家庭对学生的影响,对不管型、溺爱型、粗暴型等不良倾向的家庭关系,就要同时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消除家庭给学生的不良影响。

12.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状况说明,防范工作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从分析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出发,探讨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性因素,是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措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林林总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

社会文化生活出现的“误区”,诱导思想意志薄弱的青年反社会 所谓社会文化生活产生的误区,是指那些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占主导性的文化相背离的畸型文化观象。如中国传统文化糟粕和西方腐朽文化都鼓吹“金钱至上”、“享乐第一”、“纵欲主义”等处世哲学。这势必影响初涉人生、世界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思想意识落后的青少年,左右他们的行为取向,最终堕入犯罪歧途。

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出现了“断层区”,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变异 目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心理素质的发展跟不上生理发育成熟的速度,出现生理发育早熟,心理发育迟熟,两者不同步发展。由于物质生活丰富,这一代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普遍早熟又由于现在已进入信息时代,当代青少年接受着如潮水般涌来的各种信息,处于青春躁动期的青少年,心理素质普遍脆弱,伦理道德意识尚未形成。于是那些精神空虚的青少年往往在社会灰暗心理和低下道德情操的影响下,做出了过激反叛的行为。

法律出现的“盲区”,触发胆大妄为的青少年偏离社会规范 在我国众多的执法之典中,可以看到,迄今为止尚缺一部与刑法接轨的惩治青少年犯罪的法规,没有专门的法规可以运作,这与当前青少年犯罪年龄提前、手段超前的情况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我国刑法虽然在第14、15条中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制定制裁条款,但刑法从总体来看对青少年犯罪仍以教育为主,所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尤其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的量刑,实际上出现了“空档”。法律之剑虽然锋利,但悬到小孩们头上却是“仁慈有余”。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重罪轻罚,重罪轻判,促使一些胆大妄为的青少年蔑视社会规范,误认为犯法无法可依,无法可究,公然践踏法律,以致跌入犯罪深渊。消除青少年犯罪“隐性”因素的主要途径

发挥社会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 青少年犯罪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由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构成的负面环境氛围;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社会根源。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非从众的畸形文化,大众传媒中夹带的精神垃圾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直接诱源。从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家庭小环境对青少年影响的程度、广度看,大环境的影响是占主导性的因素。因此,要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消除社会环境中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幅射源,必须发挥全社会的群防作用,调动社会遏制青少年犯罪的主渠道功能。概言之,应该全面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可以从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在消除精神垃圾源上下功夫,严厉打击精神垃圾的制造者、传播者,堵塞精神垃圾的传播渠道,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放射性伤害,扫除诱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隐患。

强化学校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主阵地功能 学校作为社会规范文化的代表,对青少年社会公德的养成、伦理道德的塑造、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引导性。要发挥学校在防范青少年犯罪工作中起主阵地作用,关键是要调整学校小环境思想教育的运行机制,改变当前学校在法律教育上的滞后观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防青少年犯罪的通知》正式出台后,国家教委已经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但是,据了解,目前许多学校都没有把法制课教育落到实处,重智力教育轻道德法制教育的现象在各级各类学校都有表现。因此,学校应该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思想,抓好校园内的法制教育,在解决青少年犯罪年龄,手段的超前性和法律教育滞后性这一矛盾上下功夫。把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灌输到青少年头脑中,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知法奉法精神,把法律法规变成青少年行为的参照标准。为青少年的行为起选择、矫正作用,为青少年的健康心理行为超导向作用。

调动家庭教育的调节功能 从教育顺序说,青少年所受影响首先来自家庭,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可见,家庭教育的良性运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阶梯。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说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条件。据有关资料称,目前青少年中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以“惩罚型”、“娇宠型”、“分裂解体型”家庭出来的子女为冠。由此可见,不良的家庭教育容易触使青少年偏离健康成长的轨道。要消除家庭中诱使青少年犯法的“因子”,关键是家庭教育要得当。父母作为对子女长期有影响的人,在家庭教育上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子女的心理的自律能力。这一代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物质条件优越,生理出现早熟,心理上却迟熟,家庭要对青少年在心理成熟前表露出来的一些偏激、反叛的心理活动起化解监督作用,提醒子女不要走极端。二是要避免“极端”教育的伤害。既不放纵娇惯也不拳脚相加,尽可能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三是要减少家庭裂变的危害。家庭的解体,父母婚姻的裂变,要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要妥善解决离异后子女的安置问题。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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