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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9 0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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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中的商标侵权

团购中的商标侵权试读:

团购中的商标侵权

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团购中的商标侵权

——株式会社迪桑特诉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169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团购网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形式,一方面通过专项宣传、广告策划等方式组织消费者,网聚人力和资金;另一方面寻求商家并与之签订平台使用协议,利用前述规模性团购力量形成的谈判优势来压低其所出售的商品价格,使得双方最终达成买卖合意: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商家亦可从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中获取稳定的利润。

作为一家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团购网站,嘀嗒团组织团购的规模、数量较大,应具有相应的审查能力,再加上其为被控侵权的旅游鞋进行推广的宣传策略恰恰是围绕“法国公鸡”和“Le Coq Sportif”品牌的知名度展开的。因此,与淘宝网等C2C网购平台不同,后者因并不直接售卖商品且销售信息均由商家个人制作发布,其很难对所有商品信息予以监管审查,团购网对其上推广的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状况更应有所了解,注意义务也更高,故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能识别出走秀网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并非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即对商品的合法来源举证不力,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200047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运动服等。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多家品牌专柜及专卖店,经营商品品牌为“法国乐卡克公鸡”,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力宣传,在多种媒体上投放了大量广告;同时,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文书和司法文书中也认定在运动类服饰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1年3月,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团购网站——“嘀嗒团”上发布信息,以99元人民币价格组织团购由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原价480的法国公鸡旅行鞋”,该款旅游鞋包装盒使用了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涉案商标,在鞋面上印有标识和“Le Coq Sportif”字样。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旅游鞋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万余元。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旅游鞋与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本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在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当庭出示的旅游鞋鞋面上印有标识和“Le Coq sportif”标识;在旅游鞋的包装盒上印有标识,分别与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第2000475号和第2000475号注册商标构成标识近似和相同,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商品的制造经过了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许可,且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也比经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授权制造的商品价格低。故可认定该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推广合同》,由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其“嘀嗒团”销售平台向消费者发布本案侵权商品的团购信息。从合同内容来看,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推广涉案商品,需要借助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团购领域的优势,完成商品销售,这也是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一种新的合作经营模式。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其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兜售商品,而往往以限时团购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踊跃购买其销售平台推荐的商品,这本身就是一种推销行为。而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愿望,又是实现销售的关键。不言而喻,许多消费者在参与本次团购时,正是信赖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这一方面的优势,而选择购买了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商品。从上述过程来看,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充分发挥了其在团购方面的企业优势,达到了与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目的,二者属于共同销售。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还收取了服务费,消费者的购买商品的款项也直接交给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相关消费者在事后向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退货、退款的行为就可以看出,消费者将其视为商品的销售者。因此,应认定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从我国商标法对判定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商品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商品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其与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广合同》,销售带有标识的旅游鞋。在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通过对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之成为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的前提下,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知晓商标与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之间存在联系,但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其应当知晓商标权带有地域性的特点,尤其是在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两份《证明》中载明的商标权利人并不是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情况下,更应当引起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意,查清商标在我国的权利主体问题,并了解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在我国能不能销售等相关情况,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团购商品的规模、数量和运营模式,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但是,其未尽该义务,故应认定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应知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犯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侵犯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三、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侵犯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四、深圳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八千元;五、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两千元;六、驳回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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