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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1 2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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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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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中介吃差价

避免中介吃差价试读:

【解决路径】

1.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协商,互相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解决纠纷最大的优点就是直接、高效、成本低,但和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出现了一方反悔的情况,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再行和解、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调解是指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自愿进行协商,通过第三方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商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诉讼。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当购房者遇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也可以到开发商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避免被中介的“全包价”欺骗的方法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中介公司为了赚取差价,利用买卖房屋双方信息沟通不畅,劝买房人,或者卖方人接受其提出的全包价,其中中介费、税费都包括在内,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就同意了。然后中介再以更低或更高的价格出售。中介公司这种欺瞒合同双方获取差价的行为是违法的,中介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刘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到一处价值50万元的一居室房屋,觉得位置不错,刘先生就想买下此房。并且中介公司表示房屋价格50万元为全包价格,包含了所有的税费和中介费等,自己只需要支付50万元就可以最后取得产权证。刘先生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就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当天,刘先生了解到,这套房子的原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出售价格其实只有43万元。即使加上各种费用总共也不过47万多元,与支付的50万元相差3万元。

当刘先生拿着合同要求中介退回多收的费用时,中介却称合同中讲明用50万元购买该套二手房,50万元的价格里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刘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万元的差价。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收取的其他费用没有依据,现在刘先生仅要求退还房屋差价3万元的请求合法,遂判决中介公司退还3万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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