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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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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海霞,季连帅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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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3版)

经济法(第3版)试读:

内容简介

本教材包括经济法概述、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税法、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在内容安排上,本书保持了第2版教材的体例和风格,结合近年来新出台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前一版教材中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完善和充实,增加了食品安全法等内容,并更换了绝大部分案例及所有课后复习思考题。

本书可作为本科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可作为其他相关专业的选修课教材,还可以作为从事经济法相关工作人员的参考书。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经济法/郭海霞,季连帅主编.—3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2

面向21世纪本科应用型经管规划教材.经济管理专业基础课系列

ISBN 978-7-121-38316-8

Ⅰ.①经… Ⅱ.①郭…②季… Ⅲ.①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Ⅳ.①D922.2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021760号

责任编辑:刘露明  文字编辑:高 晶

印  刷:

装  订:

出版发行:电子工业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73信箱  邮编:100036

开  本:787×1092 1/16 印张:16.75 字数:396千字

版  次:2010年6月第1版

     2020年2月第3版

印  次:2020年2月第1次印刷

定  价: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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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咨询联系方式:(010)88254199,sjb@phei.com.cn。前 言

随着深化经济改革已进入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成为时下最重要的任务。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更新速度较快,原有的教材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教学要求。为此,第3版《经济法》仍坚持以解决实际经济问题为主导思想,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讲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技能的同时,强调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与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图探索出具有普适性的经济法教学模式。

在内容安排上,本书保持了原版教材的体例和风格,结合2014年以来新出台及修订的法律,如《民法总则》(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外商投资法》(2019)等一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重新编写了第2章中的外商投资法部分,增加了第5章中食品安全法部分;对第2版教材中的部分章节进行了修订、完善和充实,并更换了书中的陈旧案例及所有课后的自测题。

本教材包括经济法概述、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税法、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本书仍采用模块式结构,具体包括如下模块。学习目标:本教材每章均设“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是在充分分析教材的理论与实践技能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也是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的重要标尺。引导案例:本教材每章所设引导案例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设计的,目的是运用具体生动的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使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进一步提高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理论学习的热情。理论知识:每章的单元内容主要阐述基本理论知识,并与本章实践技能操作相对应,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掌握“3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将所学的知识转化到实践领域。知识链接: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内容加以重点提示并加以分析,使学生更易理解相关知识。相关案例:结合所学理论知识,给出恰当的实例使学生认识经济法律实践的重要方法,本教材设置相关案例栏目,以期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结合。复习思考题:每章后都以复习思考的方式设有理论知识反馈,主要以国家各类考试中经济法科目中的经典试题为主,用以反馈学生对本章知识内容所学效果。通过复习思考题方式,使学生可以检验学习效果,教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反馈诊断教学效果,使教师与学生互动起来,达到教学的最佳效果。案例模拟:每章最后设有案例模拟,采用案例分析题的方式,可使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从而增强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本书附带课件、教案、课后复习题答案及全书题库等辅助性教学资料。

本教材由哈尔滨学院的季连帅和东北农业大学的郭海霞担任主编,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安娜(哈尔滨学院)、汤晓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担任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郭海霞编写第1、8章,安娜编写第2~3章,汤晓江编写第4、10章,季连帅编写第5~7章[1],刘婷(哈尔滨学院)编写第9章。

在编写过程中参阅和借鉴了大量的相关书籍、报刊、学术论文和网站资料,在此表示感谢。由于经济法本身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恳请专家、读者不吝赐教。作 者[1]本部分也是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321”模式的改革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JGY20170244)第1章 经济法概述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渊源;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掌握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通过本章的技能训练使学生学会判断某一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学会辨别某一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要素;学会判断具体案件中责任主体应承担何种经济法律责任。

引导案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9年6月15日,我国已颁布法律272件、行政法规726件、地[1]方性法规11241件、司法解释542件、规章11517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如何划分的?(2)经济法为什么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1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1.1 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775年,源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当时只是针对分配领域的一种设想,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直到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中再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他主张经济法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还应当包含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他个人的设想,当时并没有此类立法实践。

使经济法概念化并迅速成为各国通用的法律概念的是德国学者赫德曼。1916年,赫德曼在《经济字典》中对经济法这一概念进行了阐释,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尽管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这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的概括,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重视,他们纷纷著书立说,对经济法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由此,经济法的概念流行开来,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经济法从此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

2.经济法的定义(1)经济法的几种定义

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法律部门,学者们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影响较大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的协调,经济法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经济法论(纵横统一论)。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和综合调整的一部法律,但它并不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3)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教授主张,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4)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四个,即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5)国家调节经济法论。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上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鉴于此,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3层含义:第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活动过程中;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1.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程度时,“市场之手”就会暴露出缺陷,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就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的配合。国家引导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一般指国家通过计划与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经济预算及对投资的引导,以及通过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对市场运行进行干预和控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金融证券监管、税收征管、物价监督、贸易管制、企业登记管理及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具体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规制。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类型及各类型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会计、投资立项、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奖惩措施和安全管理等。这些关系主要通过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健全和完善的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保证社会经济关系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1.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2.1 经济法的产生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管理和干预,但由于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在政治上遵行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的国家市民社会分立理论,认为国家应当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垄断使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垄断财团开始独占甚至操纵市场,这导致了竞争环境严重恶化,并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从政治角度来说,垄断财团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国家政权,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由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转变为采取“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以“有形之手”加强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调控经济进程。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如图1-1所示。图1-1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最初产生于德国。19世纪70年代,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卡特尔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断出现,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当时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此外,美国也是反垄断法制定比较早的国家。由于托拉斯的出现,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联合,非托拉斯成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中小企业开始纷纷倒闭。例如,被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拉斯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面对市场竞争的无秩序性,美国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以下简称《谢尔曼法》),它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该法将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确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此后,许多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开始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来确立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是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稳定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应运而生的。

1.2.2 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为应对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不断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经济法,以调整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也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备。

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恢复和发展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根据本国需要,制定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及其活动的经济法规。例如,法国于1925年颁布了《有限公司法》,英国于1929年颁布了《公司法》。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识到了国家对经济调节的重要性。例如,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7年的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于1933年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产业复兴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据资料统计,美国在1933—1944年共颁布经济法规8000余件,以大规模兴建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进而促进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德国在危机期间也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以调节国民经济,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如《卡特尔条例》《小商人保护法》《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政治上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法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即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为市场主体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例如,各国通过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确立了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尽力达到最佳配置的“帕斯托最佳状态”,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而且,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经济立法也开始向国际化发展,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美国于1969年和1974年分别颁布了《出口管理办法》和《贸易法》。经济法宗旨和方向的转变,以及经济立法的系统化和国家化是社会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及经济领域国际合作日益加强的重要体现。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制定和不断发展的。俄国“十月革命”后,为了实行国有化,政府颁布了《土地法令》,确定了土地的国有制;此后又颁布了《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法令》《关于土地社会化法令》;20世纪50年代后,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和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苏联于1957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织》的法令,1965年又颁布了《社会主义国营工业条例》等上百件经济法令。南斯拉夫革命胜利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等法规,以巩固公有制经济;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6月4日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也颁布了《合资经营法》《外国人投资法》《外国独资企业法》和《合作法》等经济法规。

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固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经济法规。但经济法规建设曾一度出现停滞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经济法规建设又取得了重要的成绩,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不同效力的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3 经济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和渊源

1.3.1 经济法的特征

作为部门法,除了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征外,经济法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性

经济法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以经济关系为基本调整对象。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其内容反映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律,而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断;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或其他手段。

2.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律规范的构成具有综合性。从表现形式上看,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各种法律,同时包括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从内容上看,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还包括任意性规范等。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从调整的领域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工业、农业、财政、税收、金融,以及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领域。

3.政策变动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地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经济法的很多内容实际上就是国家政策的法律化,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其内容也会随着经济体制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案例2019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4.行政主导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为了防止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经济法从原则和内容上都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体现了明显的行政主导性。

1.3.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等联系密切。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意味着经济法在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经济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与效率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要求经济法在调整市场行为时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如果只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局面;如果只求公平而不求效率,社会就不会发展。因此,必须使公平和效率实现适度的平衡。这就要求在公平上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同时,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高效和不断发展的社会,这就要求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相互促进。

3.各方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是指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经济法在保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的发展涉及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1.3.3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的经济法都属于成文法,但没有法典这一法律表现形式。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例如,它对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这些规定为其他形式的经济立法提供了依据。

知识链接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类法规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如《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都属于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中美签订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及中国与新西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

知识链接法律效力等级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法律的效力也不相同。一些法律比另一些法律的效力高,有些法律的效力就很低。根据《立法法》规定: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相关案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003年,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数额。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征得审委会的同意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判决书中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1.4 经济法律关系

1.4.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首先,经济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其次,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的同时也会兼顾个人利益,实现“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最后,经济法是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规范,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3)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政府进行宏观管理而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因国家维护市场秩序而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不论是就经济法调整的总体对象而言,还是就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而言,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的属性

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所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它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涵:一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三是经济法的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设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任何主体都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受经济法律、法规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即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二是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要具有经济活动的资格,必须具有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权利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经济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知识链接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行为能力以经济权利能力为前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首先需要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均随法人与社会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自然人则不同,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作为确定和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依据。(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是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调控,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国民经济特定部门、行业进行管理,如交通部、农业部等;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工商局、审计署等。此外,国家也可作为一般的经济法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或国内采购合同。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其中,企业按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3)自然人。自然人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经济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目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主要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中,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有两种类型:一是公民一人经营,以公民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二是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类型及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职权,以及依法承担的经济义务和经济职责。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个部分的内容。(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按照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有权拒绝不合法纳税。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登记。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企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从经济权利的内容上讲,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这种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经济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同时,经济职权也不可随意转让和放弃。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权、命令权、审批权、确认权、许可权等。

2)其他经济权利。除经济职权之外的经济权利可以统称为其他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应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益得到实现。

2)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限制在法定或约定的范围。

3)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经济管理职责、服从国家机关的合法干预、合法经营、缴纳税金等。对企业而言,这种义务可分为对国家的义务、对客户和消费者的义务、对企业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要达到的目的,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客体,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和必要。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不同,因而反映的客体特征也有很大差异。通常,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客体。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以下几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转物、限制流转物和禁止流转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有意识、有意志的活动。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两种。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又称智力成果或无形资产,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的种类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经济信息等。

相关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甲为乙加工一批零部件,有人认为,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其实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而是甲方的加工劳务。

1.4.3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依据;二是经济法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主观意志性,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构成如图1-2所示。图1-2 法律事实的构成

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其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如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事实出现时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经济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变更。这通常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三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消灭。即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1.4.4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在我国,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和法规。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确立了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执法保护和诉讼保护两种。

1.执法保护

执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通过适用经济法律规范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执法保护主要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物价部门等执法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以及对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制裁方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依法进行审理,并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司法机构可以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案件(如贪污、贿赂、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5 经济法律责任

1.5.1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果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1.5.2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法律责任的重要特征。由于经济法律责任发生在国家对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活动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定义务,因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即制裁方式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制裁是一种重要的责任方式。

2.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了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并给整个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会对这种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一方给予相应的惩罚。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单向性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要求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要求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同样具有对等性,但经济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义务只能由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一方承担,具有单向性的特征。但事实上,经济法律责任的单向性与权利义务对等理论并不矛盾,因为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4.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经济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责任的具体形式由经济法律规范予以明文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5.3 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

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是认定经济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经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1.责任主体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首先要有承担者。经济法律活动中,经济法律责任主体是由于违反法律、违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且经济法律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所以国家也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例如,当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不正确地行使权力,实施错误吊销营业执照或超额罚款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国家就会成为经济法律责任主体,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经济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行为主体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以消极的行动,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例如,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伪劣产品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擅自审批、擅自减免税款的行为就是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即以作为的方式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因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主体不履行纳税义务,偷税漏税,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是不作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的证明,所以经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损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对个人的损害。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认定经济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和决定经济法律责任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经济法律活动中,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即一果多因;一个原因也可能导致多个结果,即一因多果。无论是哪种情况,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都必须分析哪些原因是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并排除一些偶然的因素,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则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5.主观过错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还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主观方面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是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经济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法律对哪些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明确的规定。

1.5.4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由于经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所以经济法律责任只能由国家通过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和强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而实现。概括起来,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经济(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经济责任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对于国家机关的经济违法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则要求其承担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经济责任。

相关案例2016年4月6日,陈某以20万余元的价格从莆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购车后按时对车子进行保养。然而,2018年2月20日晚上11时左右,陈某将车停放在家门口,次日凌晨2时许,轿车发生自燃并完全报废。消防部门经现场勘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在该车左侧前轮上部引擎盖内;起火原因为车辆内部故障。陈某在向销售方索要赔偿无果后,将销售方及汽车生产方诉至仙游法院。经仙游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经火灾事故认定自燃原因系车辆自身内部故障引起,与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有关。后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考虑案涉车辆购买年限已近两年,综合车辆折旧费用等因素,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汽车生产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万元给陈某,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近年来,因汽车自燃而引发车主与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经销商或是生产厂家联系协调,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人依行政程序而要求其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因不履行义务、不当履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时而对其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④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经济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形式,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严重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承担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甚至剥夺生命的强制性刑事责任。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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