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创业发展报告(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15 07:11:26

点击下载

作者:李东红,徐金宝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国创新创业发展报告

中国创新创业发展报告试读:

前言

2014年9月10日,在天津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把亿万人民的聪明才智调动起来,就一定能够迎来万众创新的浪潮”。由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战略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要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顺利过渡到经济新常态,我们需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创新是开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入经济新常态大门的“金钥匙”。中国要在世界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格局中占据主动,也需要依靠创新。加大创新力度,激发人才创新潜能,实现我国从依靠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顺利转变。鼓励大众创业,成就创业梦想,从宏观意义上来说,可以为中国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有助于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形成良性的社会互动,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市场交易,优化制度改革;而从微观意义上来说,是为个人延展了实现自我价值之路。

在上述大背景下,本研究报告尝试从多个角度分析2016年我国创新创业的发展情况。第一章整理了2009年年初至2016年年底,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关于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文件涉及创业就业机制、财政金融环境、中小企业管理、科教创新机制、政策统筹协调五大方面。第二章借助清科数据库,从投资总量、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轮次、投资币种、投资规模、投资阶段七个方面详细解读分析了2016年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情况,并挑选了2016年度单笔投资额排名前10位的创业投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三章和第四章选取了能够体现我国创新成果的两个方面:一是对2016年度我国重要科技大奖获奖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反映出获奖者的区域分布、专业领域、机构背景等信息;二是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当前热门行业,挑选出了四大行业中的13个子领域,对这13个子领域的近10年专利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及分析,包括专利数量年度变化、专利权人排名、发展趋势、法律状态、区域分析等。第五章通过高校官方网站、媒体公开报道等途径,从人才培养、实践服务和资金保障三个角度研究分析了全国100余所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情况,并对近两届“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结果及高校“双创”领域荣誉评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则是以案例的形式,分别讲述了五家企业和五家众创空间在创新创业方面采取的做法、获得的成效以及经验总结。

本报告是集体合作的成果,参加报告结构设计、初稿编写的有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全球产业4.5研究院李东红、葛菲,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徐金宝、施鹏丽,清华大学图书馆战玉华、李津,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袁辉、高惺惟,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张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杨雅珺。初稿完成后,李东红、徐金宝、葛菲和施鹏丽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和统稿。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睿唯安在专利数据方面,国家行政学院发展战略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吕洪业,中国工业报副主编严曼青,中国工业报、大连冰山集团、海尔集团、云南白药、太库、中芬设计园等在创新创业案例供稿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本报告是我们选取新的角度阐述中国创新创业发展情况的一项尝试,其中,创新成果分析中涉及的科技大奖分析的研究样本选择以及专利统计分析中行业的筛选标准、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处于不断探索和尝试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真诚地欢迎学者专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编者2017年9月21日第一章[1]我国“双创”政策梳理

当前,一方面国民经济正在由投资出口拉动增长阶段,走向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创新正在成为发展的第一动力,位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增大,高成本高能耗的增长方式,传统的体制政策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创业促进就业的障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迫切要求加快改革生产关系,并相应调整上层建筑,从而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以人才建设为根本,以科研体制创新为重点,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以财税金融运行机制的调整为保障,建立起适应创新创业要求的商事制度、财税机制、科教体制、产业政策体系等,把科技创新与创业就业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科技创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而让创新创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本章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并借鉴西方经济学研究成果,梳理近年来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的“双创”政策,从创业就业机制、财政金融环境、中小企业管理、科教创新机制、政策统筹协调等维度出发,归纳演变路径,剖析内在结构。

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双创”)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就中央政府这一层面而言,虽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直接颁发的“双创”政策文件的数量远远小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双创”政策文件数量(如图1-1所示),但近年来二者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如图1-2所示),都呈现明显上升的态势,体现了当前各方面对“双创”的高度重视。图1-1 “双创”政策类型分布统计图1-2 “双创”政策文件数量年度变化

本章从创业就业机制、财政金融环境、中小企业管理(民间资本)、科教创新机制、政策统筹协调这五大板块来解读2016年年底前的“双创”相关政策(如图1-3所示)。图1-3 本章分析架构一、创业就业机制

通过对近年“双创”政策文件的梳理可见:商事制度改革、“双创”智力资源的开发是决策者最关注的两大领域(如图1-4所示),这两大领域占据了超过一半的权重。图1-4 创业就业机制下的政策文件数量占比1.公共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优化公共服务的累积效应,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对创业活动的干预程度,促进创业投资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与门槛,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拓宽创业主体的市场发展空间。(1)商事制度改革

①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政策措施,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支持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放宽电子商务等新注册企业(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为连锁、网络零售和快递等领域的创业活动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②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

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全面实行“一照一号”登记模式,推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有效运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2)审批制度改革

①审批后置化

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按照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②审批的简化与下放

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教育培训和人才流动(1)加强指导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开展创新创业大赛,调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农村青年、退伍军人、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等重点群体投身“双创”的积极性。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扎实抓好“三支一扶”大学生选拔招募、培养使用和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将其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优化培训服务

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培训制度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范畴。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3)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创新创业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3.平台建设(1)示范基地与孵化模式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众创空间

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3)信息平台

加强创新创业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及相关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新创业信息透明度。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简称“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二、财政金融环境

这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两大政策亮点:创业金融(包括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如图1-5所示)。之所以是政策亮点,一是因为这两点在“双创”政策体系的财政金融方面涉及最多;二是因为出现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新提法、新要求、新思路。1.财政支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做好财政资金引导工作。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面向“双创”的杠杆引导作用。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1)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图1-5 财政金融环境下的政策文件数量占比(《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3)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4)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税收优惠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和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面向科教创新的政策供给

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云计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实施云计算工程,继续推进云计算服务创新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线上线下互动发展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积极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和电子发票应用。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3.金融支持(1)优化资本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完善融资服务,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创新银行支持方式,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3)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

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支持线上线下互动企业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支持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的线上线下互动企业上市融资。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跨境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完善支付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常态化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整合。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三、中小企业管理(民间资本)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如图1-6所示),相关政策文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尤其是部委层面的文件,体现了各部委确实把中央精神落到工作实处,认认真真地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毕竟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本身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题中之义,释放民间活力,搞活社会资源。图1-6 “双创”政策中小企业管理文件数量年度比较1.优化政策环境(1)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要加强扶持小微企业的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法律、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须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要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以便抓紧制定相应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针对新设立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加大扶持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扶小微企业渡过初创期风险,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2)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有出口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在政府采购方面,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推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加快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措施,以及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等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科技型中小企业(1)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对市场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3)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在财政补助、落户、社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并给予档案免费保管等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4)支持技术创新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5)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促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和创新发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3.强化协同创新,实现集聚发展(1)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产业集聚中开展协同创新

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深入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的集聚作用。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和专业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品牌,推进精益制造。(《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3)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推动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4.鼓励吸纳就业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5.金融层面(1)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及产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酌情发展民营银行。

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体系。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四、科教创新机制“万众创新”是科教兴国与创新驱动战略的逻辑延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图1-7所示,与以往创新方面的政策不同,“万众创新”政策中提的最多的不再是“战略型新兴产业”或相关项目园区之类,而是非常强调智力资源,尤其是把智力资源(内部重组或与资本结合)协同创新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来;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受到高度重视。这体现了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国家真正把“万众创新”落到实处,即落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上,而非简单地依赖大企业去引领创新。图1-7 科教创新机制下的政策文件数量占比1.科技评价

深化科技评价改革,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重点突出围绕科学前沿和现实需求催生重大成果产出的导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导向,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营造潜心治学、追求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1)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

针对当前高校改革整体性和系统性推进的要求,发挥高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落实各方面的政策支持措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要因地制宜,做好顶层设计,抓住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整体、协调、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努力突破制约高校协同创新的内部制度性瓶颈。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方面的不同优势,营造制度先进、充满活力的协同创新环境。

鼓励引导高校和地方实质性地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科学定位,因地制宜。高校和地方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教育部、财政部认定为目标,而应以转变高校发展方式、形成优势特色、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能力为目标,扎实推进,真抓实干,力求实效。协调推进各类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重点推进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和行业产业类型中心建设,适度发展区域发展类型中心,促进教育、科技、经济、文化互动。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创新资源,处理好与校内院系之间、与现有基地和平台之间,以及与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扩大人员的互聘、合作与交流,加强成果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建立切实的开放机制,形成相对独立、一定规模的科研实体,支撑高校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3)科技服务

①研究开发及其服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服务,促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服务能力。加强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引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②技术转移服务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计量科技创新联盟。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制度,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加强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支持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构建技术标准全程服务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④创业孵化服务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