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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5 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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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环境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吕忠梅《环境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导 论

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1.环境(1)环境的概念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

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②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2)环境的分类

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①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

a.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b.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②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a.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

b.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

c.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

d.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

③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a.聚落环境是人类聚居和生活场所的环境。

b.区域环境是指占有一定特殊地域空间的环境。

c.地理环境是由岩石、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自然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

d.宇宙环境是指大气层以外的环境。

2.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①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a.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产生这类环境问题的原因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冰川运动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害。

b.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②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这种分类主要是对第二环境问题所进行的再分类。

a.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b.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2)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原始人类时期

此时,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对环境的适应。

②农牧业社会时期

包括人类进入农牧业社会以后至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以前。此时,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认识已有了极大的进步,铁的使用使人类大大增强了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③工业革命时期

包括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机器劳动代替人工劳动,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工业出现并且部门越来越多,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开发能力达到了空前程度。对于自然环境改造和利用的成就使人类盲目自信起来,似乎人类已经可以主宰自然。因此,这一时期的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3)世界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①当今人们所严重关切的现代环境问题主要是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及越境转移、土壤退化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污染导致的海洋生态危机、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生态破坏等。

②总体来看,世界环境问题的新发展,既有一些老的环境问题在以新形式出现,同时也有全新的环境问题。

③现代环境问题大致可分为全球性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三类。并且现代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已经超越国界而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的共同行动;否则,将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4)中国的环境问题

①中国的环境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暴露。当时的主要表现是,由于对森林和草原的滥伐滥垦,植被遭到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及土壤侵蚀。

②在“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国民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国家和人民遭受了重大损失,也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工业污染和比较严重的自然环境破坏。

③十年内乱,不但使中国的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也使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④1973年至l978年,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政治动乱的形势下,环境保护的一切努力只能减缓某些地区和某些方面的污染程度,却无力阻挡污染急剧恶化的趋势。

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迅速发展,政府相继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制定和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中国的环境问题有所控制。

3.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涵义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2)环境保护的发展

①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发达国家不断增加环境保护投资。与此同时,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了环境机构,并为进行环境保护制定了各种政策、措施。

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面对世界环境问题的新变化,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③当代,环境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分量日益加重,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与国际贸易、信贷、经济援助等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项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制约因素。

总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真正成为人类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3)中国的环境保护

①中国的环境保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环境保护事业在中国奠基,从此开始了中国的环境保护道路。

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制定和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环境管理机构。

③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年代,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使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④针对国家“十五”计划的环境保护任务没有完成的现实,国家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不仅将环保与节能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方向,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提出了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并对中国的节能降耗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二、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观

1.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作为环境法的观念基础,解决的是环境法存在的道德基础或者是合法性基础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如何认识环境法的道德化与环境法以环境道德为基本行为准则的问题。(1)环境伦理的目的

环境伦理学总体上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目的是通过对人类与自然环境伦理关系的重新认识,通过对自然价值的正确理解,改变人类旧有的以增强对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手段、以扩大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新伦理关系,以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保证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环境伦理的基本内涵

①在环境伦理学看来,形成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a.不正确地把自然界看成是人类为所欲为地索取的对象;

b.人类对物质享受的无限追求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这种欲望的助长;

c.全世界极其严重的贫富分化,使得人们把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

d.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工业化为人类提供了开发自然但同时又是破坏自然的强大武器。

②环境道德是对人与人之间道德规范的扩大,它与传统道德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a.人与环境的道德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道德将道德范畴扩展到了自然界,调整的是人类和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b.环境道德要求是单向度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道德要求是单向的,它只向人提出道德要求,因为在人与自然的作用过程中,凡出现的于人类不利的情况主要是由人的行为所致,责任在于人。

c.环境道德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影响到了社会其他成员的生活,自然环境是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任何人不能独占。

d.环境道德要求有高度的自觉性,我们面对的是自然环境,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可以在不被别人知晓的情况下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不能得到环境的立刻抗议,遵守环境道德需要人们有更高的自觉性。

③当发生人与自然关系的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a.系统原则;

b.和谐原则;

c.可持续原则。(3)环境伦理的实现

环境伦理不仅是一种思想观念,更重要的是需要变成人们生活的具体行动。1998年11月,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举行了“98全球青少年峰会”,我国北京第一师范学校高二学生杨燕起草了一份《全球青少年环境公约》,号召全体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就是这样的一种行动。

2.人类环境观

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1)人类环境观的发展

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①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

②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

③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2)两种环境观的不同取向

两种环境价值观,是指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无视自然的环境价值观和重视自然的环境观。我们将其分别称为传统环境观和现代环境观。

①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这种思想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领域。它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构筑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

②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3)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①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

②人类有目的地改造环境,环境又反作用于人类,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与人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③人类与环境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共同前进。

3.可持续发展(1)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①涵义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人类环境观,也将其称为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涵义深刻、内容丰富,但是它有以下两个最基本的要点:

a.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而不应当是凭借着人们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这种发展权利的实现;

b.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②基本要点

a.可持续发展尤其突出强调的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把消除贫穷当做是实现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

b.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c.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在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利。

d.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e.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③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a.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

b.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c.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2)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①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②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

③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

可持续发展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以人的发展为基本目标的:

a.公平性原则,强调本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

b.持续性原则,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c.共同性原则,虽然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模式不同,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临共同挑战时,人类只有形成共识、采取共同的行动,才能实现共同的未来。(3)可持续发展观的实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这个报告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中的分隔现象提出严肃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如下主张:

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在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

a.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利益衡平。

b.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利益主体的多元。

c.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旨: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

d.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本质:双向互动的过程。

上编 环境法基本范畴

第二章 环境法的涵义

一、环境法的概念

1.环境法的定义(1)环境的法学意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①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是一致的,它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空间,而不是其他任何非物质环境。

②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又不是等同的。

③环境的法学概念是随着环境科学的进步以及与环境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2)环境法的产生

①考察环境法的历史,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

②1969年,美国参议员杰克逊和众议员丁吉尔分别向参众两院提出了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议案。经马斯基——杰克逊妥协方案修改后的杰克逊议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

③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也开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立法,如《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3)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①环境法是“人—自然”共同体规则。

②环境法是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

③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

①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不能成为法定权利,更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②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有较大差距。(2)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

①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

②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不利于保护环境。

③传统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不足以保护环境。(3)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

①传统行政法以约束或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环境问题广泛复杂,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地区、时间、气候等差别甚大,使得国家的环境管理必须具备科学性、区域性和灵活性的特征,需要较大的视情置宜的权力。传统行政法在此时就显得束权有余、赋权不足。

②传统行政法以权力行使作为基本的行为方式,单方面干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对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环境保护必须符合生态规律,运用价值规律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方面要求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统一管理权,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利用非权力手段,与相对人进行商议,取得相对人的认可或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权力手段不足以对环境实行有效的保护。但传统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规范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规范少。

③传统行政法手段被大量运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领域,一般是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时才对相对人施以管制,其不主动介入相对人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环境问题具有污染破坏容易、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从而要求环境保护必须以预防为主,国家或政府要事先采取措施并且直接限制相对人之间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传统行政法对民事关系的介入与协调严重不足。(4)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①传统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或宗旨是对人身或财产权的保护,且这种保护立足于经济性判断之上。没有立足于环境效益或环境性的刑事法律制度,即使有一些与资源或环境相关的罪名规定,但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

②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多为故意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侵害,而环境污染或破坏则主要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财产进行。它是以环境为介质而产生危害的行为,其中的过失行为居多,这种行为的犯罪构成与传统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显然存在差别。

③传统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多以人身刑为刑罚手段。而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后果都相当严重,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巨大,且环境犯罪的目的多为牟取利益。因此,偏重于人身罚手段的刑罚本身就是不利于保护环境的。

二、环境法的本质

1.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1)自然经济阶段

人类文明水平不高,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重刑轻民”、“严刑峻法”思想备受推崇,刑事立法十分发达。(2)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

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类文明进化到了高一级层次,人格平等、自由等得到普遍尊重,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盛行,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上的平等,这就要求加强民商立法,强调“意思自治”,从而使私法日渐发达;政治上的平等和三权分立,则要求加强行政立法,约束政府的权力,从而使公法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于是,以民法、商法、行政法和传统的刑法为主体的现代法律体系初具规模。(3)市场经济阶段

人类文明达到了更高的水平,高度的社会化、现代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转换。在经济方面,从自由放任开始转向注重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注重个体利益,而且开始考虑公共利益;不仅注重效率,而且也力求公平;不仅注重单纯的经济发展,而且也积极探索发展与环境的协调。这些已成为普遍的思潮和共识,反映在立法上,就是环境法等社会法的勃兴和繁荣。环境法正是在这样的经济发展阶段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社会法部门。

2.社会利益本位规范(1)通常认为民法是权利本位法,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我们认为,环境法是社会本位法,亦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本座”的法。(2)社会利益,是指“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包括丰富的内容。由于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了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3)环境法就是在这样的观念基础之上形成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领域的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座的法。

3.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调整方法(1)环境法作为现代新兴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产物。(2)环境问题是在私法领域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所有权绝对化、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的结果,是私法自治的产物。(3)环境法是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领域,或者说是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这并非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更不认为是公私法之间的混同。(4)在环境法这样的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中,更要注意两种法域的不同特性,注重它们的不同法律动机。

4.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可持续发展为理解环境法理论提供认识论与方法论

①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

传统的法学理论是在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是其基础。

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持

可持续发展观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来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地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为设计新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持。

③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观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法律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2)环境法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特殊功能

①一方面,它具备法的一般属性,能够使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活动遵循客观规律,并具有普遍的效力,能够影响和引导被调节主体的环境决策和行动,使之符合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调节环境保护秩序,保证其调节的社会利益取向,防止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利益。

②环境法不仅具有一般法的稳定性属性,更具有其他法不突出的灵活性。

③环境法通过独特的调整方法来促进可持续发展。

④环境法与基础法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体系。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具体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2)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4)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

2.风险预防原则(1)风险预防原则的提出

环境风险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地方性环境问题,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也就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课题。环境风险的独有特性决定了有必要重新审视以前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发展出一种新的环境法指导思想——风险预防原则。

①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滥觞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

②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接受了这一建议,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第一次明确、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

③l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l5被认为是风险预防原则确立的里程碑。

④90年代以后通过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几乎都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⑤更为重要的是,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已为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所普遍接受和承认,而且在1999年澳大利亚、新西兰诉日本的南方金枪鱼案、2001年爱尔兰诉英国MOX核电厂案等著名案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表明其基本具备了一般实践的性质,意味着对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可能适用。(2)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

①阈值的确定

阈值就是适用风险预防的临界线,其作用主要是解决适用依据问题,同时也防止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

a.确定阈值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它关系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预防原则、采取怎样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在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中允许对效益和成本进行平衡的程度。

b.目前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对阈值的规定,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情形。

c.阈值规定的不一致是说明在不同的场合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严格程度不一样,到底采用何种阈值取决于不同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解释以及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环境风险的具体情形。

②利益的平衡

风险预防原则的合理运用,必须关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平衡因素,并对其进行成本与效益的评估。

③适当预防措施的采用

目前,风险预防措施采用较多的有禁止和限制、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清洁生产等。

3.环境公平原则(1)环境公平原则的涵义

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2)环境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环境法的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二是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①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是指所有的当代人与后代人都享有平等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它由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部分组成。

a.代内公平是指所有的当代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贫富、文化水平,都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环境的权利。

b.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还要保证后代人也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②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a.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是指环境责任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换言之,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产生的各种环保责任,应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b.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说,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担问题。一般而言,治理污染费用、环境恢复费用、预防费用、损害赔偿费用构成了环境责任的全部,应由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或个人承担。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总之,应根据公平理念和具体情况,来分配国家、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责任。(3)环境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

①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a.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b.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

c.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

②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a.污染者负担制度。

b.开发者养护制度。

c.受益者补偿制度。

d.主管者负责制度。

4.环境民主原则(1)环境民主原则的涵义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2)环境民主原则的法律适用

保障环境民主原则的制度化措施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参与

公众参与包括两种形式,即制度内的参与和制度外的参与。具体而言,要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公众参与,以下几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a.确立公民环境权。

b.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

c.建立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d.发展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②程序

参照《奥胡斯公约》的规定,较为理想的公众参与的程序,需要包括以下环节:公众参与的程序范围、公众介入的时间、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公众参与的效力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的辅助性措施(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等。

四、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自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它对外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对内则应是环境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互补,以发挥环境法的整体功效,维系环境法的独立存在。

在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基础,以各环境单行法为主体,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综合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环境法的立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宪法(1)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环境法也不例外。(2)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从主要内容上来看,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一般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负的职责、国家应采取的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对策、环境立法权限划分以及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2.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1)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是在环境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综合性实体立法。(2)它主要是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是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整体性的内容的立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是指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保护对象而进行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立法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

我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可大致地划分为以下两个基本组成部分。(1)污染控制立法

根据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态的不同,污染控制立法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

①以环境污染物为标准的立法。

②以环境安全为标准的立法。(2)生态保护立法

主要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保证对自然资源的适度开发,平衡对自然资源的社会需求与自然供给之间的关系,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立法。

4.相关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由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属性使得环境法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环境法调整“人一自然一人”关系的基本内容以及沟通与协调的方法最终需要以各种制度形式具体表现出来。

五、环境法律关系

1.环境法律关系概述(1)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它们包括三个方面:

a.与法律关系的主体;

b.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c.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可作如下理解:

a.任何环境法律关系都是由三要素构成的,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构成不了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

b.环境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具有确定性,一个要素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c.环境法律关系要素是环境事实在环境法律上的反映。

2.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1)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说,是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②环境法的主体是环境法中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没有环境法主体,环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因失去依托而无法存在,环境法的调整也便毫无意义,其宗旨、作用便无从存在。因此,环境法的主体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主体存在,才能谈及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谈到环境法的宗旨、作用和价值。(2)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由于环境法依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两大类,因此,环境法的主体便可首先分为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与污染防治法主体。

①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接受国家资源与环境管理的主体。前者可简称为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开发主体。

a.管理主体依环境法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主动者;

b.开发主体在接受国家管理方面,则处于被动者的地位。但是,开发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法律规定的自主决定权。

②污染防治法的主体也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和在防治环境和其他公害方面接受国家管理的主体。前者可简称为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污染防治主体。

a.管理主体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行使执法权,是主动者;

b.污染防治主体接受国家的环境管理,因而处于被动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将环境法的主体分为两类,即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3)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②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③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3.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1)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①环境法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

②环境法义务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或要求力。(2)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抽象和概括如下:

①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

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可称为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的,为实现国家环境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运用各种国家机器及物质设施使全社会服从自己意志的各种方法、手段和强制力量的总称。这些权力包括:

a.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

b.环境行政处理权。

c.处罚强制权。

d.物权。

e.环境司法权。

②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

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亦可称为职责,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方面:

a.管理性义务。

b.服务性义务。

c.接受监督的义务。(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①受控主体的权利

受控主体的权利是指受控主体在环境法上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意思力量。主要包括:

a.参加环境管理权。

b.环境使用权。

c.保障权。

d.受益权。

e.申诉和控诉权。

②受控主体的义务

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

a.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

b.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

c.服从制裁的义务。(4)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①环境法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而不能滥用权利或超越权利。

②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服从一般法理的前提下,也有自己的独特性。从环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③环境法在对同一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倾斜性。

④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各个层面中,而这种特殊性或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恰恰是环境法的宗旨、任务和职能的需要。

⑤对于环境法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认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4.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1)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2)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紧密联系的。根据我们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可以将环境法的客体确定为以下两类:

①环境资源。

②环境行为。(3)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①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

②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律关系的经常客体。

第三章 环境权理论

一、环境权理论的变迁

1.环境权的提出(1)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讨论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踊跃参加了这一讨论。(2)在美国,展开大讨论的题目是——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的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倡议,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在于建立新的权利体系。(3)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4)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5)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2.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

①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或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

②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自《人类环境宣言》以后,在各种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宣言中都反复重申了这一宣言的原则。(2)司法实践

①在日本,除了承认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等个别环境权的判例外,还有一些实质性地采纳环境权构想的判例。

②在印度,法庭接受了私人对印度政府允许许多皮革厂向恒河排放污染物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法庭决定关闭这些皮革厂直至废物处理系统建立为止,尽管法庭明知如此判决将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但它在判决中表明,不仅要注意印度宪法48A章中有关国家应该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第51A章中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规定,而且还引用了l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③在菲律宾,45名儿童于l990年由他们的监护人代表安东尼奥为原告,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的行为。

④在哥伦比亚法院已经肯定并执行该国宪法规定的环境权利。

二、环境权的涵义

1.环境权的语义(1)环境权是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目前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对其理解即使在语义上也存在差别:(2)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fights)。环境权虽然通常被解释为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但如果比照“人权”一词的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也就是环境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人类对一个健康环境拥有的权利。(3)对环境的权利(the fight to environment),即人类对环境的权利。

2.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一般认为,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一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三、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的人权属性(1)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

①环境管理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设置的一项行政权,环境保护是行政机关为保护环境这种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政活动,其带给国民的利益就是一种事实上的利益,或者说是反射利益,它不能成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

②由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给国民带来不利时,也不能构成所谓的“权利侵害”,不能由国民行使违法排除请求权或行政介入请求权。(2)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①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③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c.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3)环境权是独立的人权

①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②环境权既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③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在法理学上,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拥有者(权利的主体)可以根据某些具体原则理由(权利的正当性),通过发表声明、提出要求、享有或强制性实施等手段(权利的实施),向某些个人或团体(相关义务的承担者)要求某种事物(权利的客体)。而环境权是具备了这些基本成分的:

①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②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③环境权的实施方式也是多样化的。

④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⑤环境权的正当性来自于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环境权的内容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①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提供合法性依据。

②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2)环境状况知情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①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②环境状况知情权主要是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的一项权利。(3)环境事务参与权

各国在立法上对国民的参与权规定得较为充分。具体包括:

①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

②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③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④组成环境保护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⑤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4)环境侵害请求权

①概念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表现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

②意义

环境侵害请求权的意义在于使环境权成为一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它将环境权的实施落到了实处,也是环境利益而不是反射性利益可以成为法律权利的实证。但在各国的法律中,对此权利的承认还存在一定的程度差别。

3.环境权涵义的分解组合(1)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来自全体公民的委托,应该服务于人民主权。但在事实上,这种政府代理制度有可能发生异化。

①政府异化为非责任政府,公民除了向政府进行申诉以外,不能采取其他有效的监督措施,政府也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②政府代理有可能异化为强制代理,公民由权利人转向义务人。一方面,公民大量纳税以维持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却不能处理与自己有关的环境事务。(2)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环境权正是这样一种法律的典型代表。通过立法:

①使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空间增大;

②促使公民认真看待自己的权利,形成强烈的权利意识和独立个体意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以权利作为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法律活动。(3)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近代法律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有两个基本信念:

①法律现象是守恒的,它使人相信可以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

②法律的价值的单一性使人相信,现行法律秩序所维持的价值体系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因而不允许承认该体系外的其他价值的合法性。

4.环境权的逻辑构成及其类型(1)对环境权的全面认识

①环境权是新型人权。

②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

a.这种复合性是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的表现。

b.环境权的复合性还表现为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体。

③环境权是体系化的权利。(2)环境权的逻辑构成

①价值层面的环境权

价值层面的环境权,是指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和主体权利义务总体的环境权,这里的环境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所指向的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既不涉及具体的权利类型,也不涉及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其功能在于为正当环境利益提供判断标准,明确环境权体系的内在价值取向,也为环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提供本源和依归。确立价值层面的环境权,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a.为正当环境利益的判断提供标准。

b.体现现代法治“权利本位”的基本价值取向。

c.为具体制度提供指引和监督。

②宪法层面的环境权

宪法层面的环境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形式表现出来的环境权。宪法层面的环境权的意义在于:

a.将价值层面的环境权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取向进入法律体系提供了路径,实现了应有权利的法定化;

b.宪法性环境权在一国实定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和最高效力,可以且必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加以保障,这就使得环境权具有了实定法上的效力。

③具体制度层面的环境权

具体制度层面的环境权,是指由各具体法律制度予以规定或者列举的环境权。这一层面的环境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a.从环境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看,可以分为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日照权、安宁权、通风权、眺望权、景观权、达滨权、户外休闲权、环境审美权等各种具体权利形态;

b.从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环境权和程序法上的环境权,公法上的环境权和私法上的环境权,等等。(3)环境权的类型

环境权作为一项复合性和社会连带性的新型人权,其本质上区别于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传统人权,具有个人和集体两个面向,而环境权的类型也就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管理权。

①个人面向的环境权

a.这是归属于单个主体的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此时的“公民”,不仅仅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b.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性权利,其既体现环境权的价值取向,也可在宪法和具体制度中得以实现。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

②集体面向的环境权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环境权而从中推导出来的手段性权利,其归属于享有环境权的公民总体。

第四章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一、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概念

1.环境权的法律保障(1)权利保障的一般涵义

深入分析,可以将权利保障分为广狭两义。

①狭义的权利保障是指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项措施或制度的保障。

②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2)环境权的法律保障

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指为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与传统民事权利的关系

传统民法理论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以不根本改变其自身属性为前提,否则将会在适用中产生诸多矛盾。并且,公民环境权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别,不是将其扩展便可以取代的。(1)环境权的产生和目的与财产权、人身权不同。(2)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3)环境权是“社会性”私权,而传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权。

3.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动因

目前环境权实践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环境权的保护主要以公法形式为主,私法保护不甚发达。但是,理性告诉我们,仅有公法保障是不足的。(1)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2)在运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3)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观。

二、环境权民法保护方法

1.民法原则的环境保护内涵(1)诚实信用的环境保护意义

从诚信原则的利益衡平功能以及追求安全价值的目标的本质来看,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成为巨大的生态问题以及诱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严重冲突的社会问题时,将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安全价值纳入诚信原则是必然也是必须的。

①绿色文明观念的建立

绿色文明,就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其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崇尚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有绿意。其主要包括绿色经济和绿色文化两个方面。

a.绿色经济主要指企业的经营活动朝着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向公众提供安全、节能、无公害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内容包括绿色投资、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绿色营销、绿色标志、绿色服务等。事实上,这是环境意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产物。

b.绿色文化是指人们回归自然,追求健康的心理和行为。当前的绿色文化主要表现在绿色消费方面。绿色消费是消费者对绿色产品和服务的向往与偏好,是自觉抵制污染商品与污染行为、约束自身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

②确立环境安全价值

环境安全又称为“绿色安全”或“生态安全”,它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特别是可更新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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