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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章 宪法总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通关提要】本章是本书的总论,主要介绍了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宪法结构、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宪法基础概念,有助于读者对宪法建立体系上的认识。学习时,需要掌握宪法的分类、基本原则、制定与修改、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本章主要考查选择题、概念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时需把握其具体内容,重点记忆。【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要求】(1)理解宪法的概念、法律地位。(2)掌握宪法的本质特征。【易考题型】概念题、简答题
1宪法的概念(理解,见表1-1)表1-1 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法律地位(理解)
宪法具有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
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制定宪法,在完成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同意。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
a.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任何普通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
3宪法的本质特征(掌握)
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其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1)宪法首先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②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a.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
b.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
第二,在同一性质的国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导致其宪法内容的不同。(2)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考点二:宪法的分类 ★★【要求】
了解宪法的传统分类和实质分类。【易考题型】选择题、概念题、简答题【简表】见表1-2表1-2 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1)宪法的传统分类(了解)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英国宪法学家蒲莱斯首先提出。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a.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
b.法院的宪法判例。
c.宪法惯例。
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英国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率先提出该分类方法。
a.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b.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a.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以《钦定宪法大纲》《大日本帝国宪法》为代表。
b.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别。
c.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以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法国1830年宪法为代表。(2)新的宪法分类
①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划分标准: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a.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以此时期的英国、美国宪法为代表。
b.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现代宪法诞生的主要标志是1918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的魏玛宪法。
②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划分标准:根据宪法适用的时间所作的分类。
a.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b.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③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划分标准:以国家政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a.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b.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④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划分标准: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所作的分类。
a.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b.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⑤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划分标准: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里宪法的价值之反映》一文中根据存在论的观点进行的分类。
a.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b.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c.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了解)(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②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分类标准: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
①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②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考点三: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见表1-3) ★★★【要求】(1)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及其发展。(2)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与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异同。(3)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易考题型】简答题、论述题表1-3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考点四:宪法结构 ★★★【要求】(1)了解宪法结构的构成部分。(2)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3)了解宪法规范及其构成要素、基本特点。(4)掌握宪法的主要渊源。【易考题型】概念题、简答题
1宪法结构体系(仅针对成文宪法,了解,见表1-4)表1-4 宪法结构体系
2宪法规范(了解)(1)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①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a.宪法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
b.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c.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
②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处理和后果。
a.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b.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规定人们的行为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c.后果,即指明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后果部分主要指消极后果,即法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等。(2)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①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a.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b.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根本性相联系,即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处于最高地位。
②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表现在:a.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b.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③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对其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原则的方法。通过原则性的规定,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实际变化。
④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a.适应性。宪法规范的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进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b.稳定性。宪法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一部宪法实施以后通常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者不作较大的变动。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第二,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第三,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宪权主体的合法性地位。(3)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宪法关系。宪法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①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宪法关系的内容即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宪法关系内容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所应当涉及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非常具体的规定。
3宪法渊源(掌握,见表1-5)表1-5 宪法渊源
注: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考点五:宪法制定 ★★★【要求】(1)了解宪法制定的含义及与宪法修改的区别。(2)理解制宪机关的概念。(3)掌握制宪的基本程序。【易考题型】概念题、简答题
1宪法制定概述(了解)(1)宪法制定的含义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宪法的制定仅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2)制宪权的概念
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理论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制宪权理论可以得出:①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②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③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
2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1)制宪机关(理解)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宪机关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而制宪机关通常是宪法的通过机关。(2)制宪程序(掌握)
①设立制宪机关
②提出宪法草案
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③通过宪法草案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④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3我国宪法的制定(1)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
①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在政协常委会上,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②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接受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会后,即开始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③毛泽东主持宪法起草工作,至1954年6月,草案稿基本形成。从6月15日至9月10日经历了3个月的全民讨论。
④1954年9月15日,提请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由刘少奇作宪法草案报告。
⑤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1954年宪法的性质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崇高历史地位。从1954年宪法的性质上看,它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定宪法的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
考点六:宪法修改 ★★★★【要求】(1)理解宪法修改的含义、必要性与宪法修改的限制。(2)掌握宪法修改的主要方式。(3)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易考题型】概念题、简答题
1宪法修改概述(理解)(1)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①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②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2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解)(1)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①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是可以修改的。
②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不是依据宪法上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2)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①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a.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b.国家的领土范围;c.共和政体。
②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a.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第一,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第二,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b.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3宪法修改的方式(掌握)(1)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全面修改有以下两点基本特征:
①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2)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部分修改有两点基本特征:
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①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②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③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b.变动宪法中的规定;c.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3)无形修改
宪法的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无形修改的典型实例: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
4宪法修改程序(掌握)
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修改程序通常包括提议、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五个阶段。(1)提议
宪法修正案的提议主体包括:①代表机关;②行政机关;③混合主体。《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2)先决投票
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在不实行先决投票程序的国家,提议机关在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时,一般同时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草案。(3)公告
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4)议决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主要有:①立法机关;②行政机关;③特设机关;④混合机关。(5)公布
宪法修正案草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以后,还需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各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机关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况:①由国家元首公布;②由代表机关公布;③由行政机关公布。
考点七:宪法解释 ★★★★【要求】(1)理解宪法解释的概念。(2)掌握宪法解释的机关和体制。(3)了解宪法解释的分类和原则。【易考题型】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解释的概念(理解)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掌握)
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其中设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宪法也被认为是法律,而法律只能由普通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解释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因此,英美法院的宪法解释是与实施合宪性审查结合起来的。(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释宪法:
①基于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的请求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时解释宪法。
②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遇到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问题而移送宪法法院,请求作出判断时,对宪法进行解释。
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裁决权限争议时,对宪法作出解释。
3宪法解释的分类(了解,见表1-6)表1-6 宪法解释的分类
4宪法解释的原则(了解)(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宪法解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制宪目的。(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的不同内容之间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关系。(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方向。
5我国的宪法解释(1)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2)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改进
①全国人大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确定宪法解释的基本程序和名称等。
②重视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当社会实际发生变化和发展,对于宪法解释是否适应社会实际存有疑义,而又没有必要或者暂时不便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及时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尽可能多地适用宪法解释的方法而尽可能少地采用宪法修改的方法,以保证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考点八:合宪性审查 ★★★★★【要求】(1)掌握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区分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2)了解合宪性审查的起源和基本功能。(3)掌握合宪性审查的体制。(4)重点掌握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易考题型】简答题、论述题
1违宪的概念及与违法的主要区别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见表1-7。表1-7 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
2合宪性审查(掌握)(1)合宪性审查概述
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其基本内涵包括:
①合宪性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合宪性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④合宪性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不论在实行何种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国家,其合宪审查机关只依据宪法作违宪或者合宪判断,而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
⑤合宪性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2)合宪性审查与相关制度
①合宪性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主要有:
a.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b.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c.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
d.抵抗权。
e.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②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同时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因此,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a.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方式。
b.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③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的审查,包括对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司法审查制度仅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
④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指的是在某些国家,允许由普通法院或者特设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是否违反宪法。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a.联系: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诉讼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由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其功能之一就是进行合宪性审查。
b.区别:宪法诉讼因其适用的国家存在差异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进而导致其并非为合宪性审查的唯一途径。在实行宪法诉讼的国家,宪法诉讼是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在不实行宪法诉讼的国家,合宪性审查的完成还需依赖其他途径进行。(3)合宪性审查的起源(了解)
主要有三种看法:①起源于英国;②起源于法国;③起源于美国。(4)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功能
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由宪法确认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当然就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b.合宪性审查也是保护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法律作为多数人意志的表达和体现,有可能被多数人利用而实质侵害了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合宪性审查的建立可以在保障“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表决机制下,起到“尊重少数”的效果。
3现代合宪性审查体制(掌握)
当前世界各国所建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主要有:(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司法审查制
①司法审查制的概念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
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主要根据
a.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b.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人的政治理念。
c.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
d.“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
e.司法机关的特性。
f.自由放任主义原理。
③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色
a.附带的案件审查。
b.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c.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d.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e.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3)宪法法院审查制
①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概念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在宪法中率先设立宪法法院的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②由宪法法院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基本原因
a.在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情况下,自我审查已成为不可能。
b.传统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心理。
c.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的政治心理。
d.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传统。
宪法法院并不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不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产生方式、任期等方面与普通法院法官不同。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
a.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b.适用一审终审制。
c.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d.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④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方式
a.特定机关和人员在法律公布之前或者之后的法定时间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这是各国最通行和最主要的审查形式。
b.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持有异议,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宪法法院在作出判断时,一并审理具体案件,只是对存有疑问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作出判断,具体案件仍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
c.公民在穷尽了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后仍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即所谓的“宪法控诉”或者“宪法诉愿”,这是德国、韩国等国家的做法。(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包括:①合宪性审查权;②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③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④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主要有:
a.确认总统能否行使职权。
b.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
4我国的合宪审查制(重点掌握)(1)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沿革
①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1975年宪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宪法监督制度未作任何规定。
③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④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仍然采用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2)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及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①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a.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b.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合宪性审查的目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c.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合宪性审查对象,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e.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成立对合宪性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调查委员会。
g.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h.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②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合宪审查的规定
a.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
b.启动主体
第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c.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答案】B【解析】A项,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差异,而只有在法律内容上存在差异,即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等同;C项,宪法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D项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宪法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即宪法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答案】A【解析】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法国1830年宪法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如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意大利1848年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等。1830年美国《邦联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属于民定宪法。
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C.尊重和保障人权
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答案】C【解析】近代意义宪法专指限制王权,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法。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人权保障法,其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
A.英国的洛克
B.法国的卢梭
C.法国的孟德斯鸠
D.中国的康有为【答案】C【解析】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认为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才能互相牵制,并协调地前进。
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此语出自( )。
A.美国《独立宣言》
B.法国《人权宣言》
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D.各国的民族精神【答案】B【解析】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文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规定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6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A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B项,在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C项,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项,《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这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此语出自( )。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斯大林【答案】C【解析】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资本主义宪法对于资产阶级的人权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以三权分立原则设计自己的政治体制的出发点也是保障和实现资产阶级的人权;同样,社会主义宪法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无产阶级的人权。同时,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于被统治阶级的人权也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
A.制宪议会
B.宪法起草委员会
C.全体人民
D.立宪机关【答案】C【解析】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人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如制宪议会等。根据制宪权理论:①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②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③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制宪权理论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答案】C【解析】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没有作出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两部宪法都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解释,来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明确宪法规定的确切含义,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可以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以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
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
A.宪法解释
B.宪法惯例
C.宪法适用
D.宪法修改【答案】D【解析】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规定于一个或者几个宪法文件之中,当宪法文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时,就需要对宪法文本的内容进行调整。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经历了三次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又通过5次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而言,我国宪法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在我国仍然很少出现,宪法的适用性仍然不强,因而都不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方式。
1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D【解析】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宪机关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而制宪机关通常有宪法起草机关(如我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通过机关(如美国的制宪议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国家司法考试]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答案】AB【解析】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②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此即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答案】ACD【解析】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区别在于被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己经生效:对没有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先监督;对已经生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经批准即可生效;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批准才可生效施行,因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性的问题,而对该文件所进行的审查。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不属于附带性审查。根据《宪法》第6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3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的地位,表现在宪法具有的以下哪些特征( )。
A.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制度
B.宪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C.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D.宪法与一般法律的结构不同【答案】ABC【解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
A.人民主权
B.基本人权
C.法治
D.三权分立【答案】ABC【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①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④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过,民主集中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不排斥监督制约机制。
5我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规定,主要有( )。
A.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规定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D.公民享有全民投票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答案】ABC【解析】ABC三项,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D项,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全民投票权和复决权。
6美国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根据宪法的实施效果,将宪法分为( )。
A.规范宪法
B.名义宪法
C.确认性宪法
D.语义宪法【答案】ABD【解析】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里宪法的价值之反映》一文中根据存在论的观点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①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②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③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7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国家,包括下列的( )。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韩国【答案】ABD【解析】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ABD三项,在宪法中率先设立宪法法院的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土耳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亚洲国家如韩国、蒙古和泰国等,也设立了宪法法院。法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而是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来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C项,日本实行司法审查制。
8在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国家,其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A.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B.国家机关权限争议
C.选举争议
D.政党违宪案【答案】ABCD【解析】宪法法院并不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不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产生方式、任期等方面与普通法院法官不同。宪法法院的基本权能包括宪法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判权、选举诉讼权等。本题中,ABCD四项均属于宪法法院审查的范围。
9根据宪法列举性的明文规定,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B【解析】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合宪性的审查主体。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第67条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增加此规定是为了弥补因全国人大为非常设机关,无法进行日常的宪法监督活动的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我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主要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简答(述)题(回答要点,不需论述)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答: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
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
a.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①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一般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
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宪法与宪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如下:(1)宪政与宪法的联系
①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而民主事实只能靠斗争取得。这种斗争即是宪政运动,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a.实行宪政必须有所依据和标准,因而,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b.制宪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宪政的水平。实行宪政不仅要有一部宪法,而且还要有一部好的宪法。
②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2)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虽然宪法是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但制定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就有了宪政。宪法仅仅是宪政的规范形态,从规范形态成为现实形态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
答: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我国宪法的结构为:(1)宪法序言
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主要记载了国家的斗争历史和成就、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制宪目的、国家活动的指导原则等。(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①总纲,也有的宪法称“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③国家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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