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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0 05: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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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俊秀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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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治理:基于广州市一个城中村的实证研究

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治理:基于广州市一个城中村的实证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治理:基于广州市一个城中村的实证研究作者:卢俊秀排版:吱吱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5-25ISBN:9787562850557本书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撤村改制”是针对城中村社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变迁,城市性话语方式进入城中村社区,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在城中村社区内设置居委会的方式,将城中村纳入城市体系,但这一努力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本书试图探寻制度变迁的微观逻辑,其研究主题是:政府强制规划下的制度安排与城中村内在力量的互动关系,以及运行逻辑是怎样的;城中村社区治理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遵循的是怎样的游戏规则;导致城中村现有治理格局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全书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交代全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回顾相关研究文献并作简要评述,说明本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研究资料与研究框架。

第二章,JX社区概况。本章从社区空间位置及变迁、人口构成、集体经济、制度变迁四个层面对其作了描述。

第三章,城中村的经济生活。从村民个体的“种楼”行为,到社区范围内存在的大量非正式经济,本章对这一转变过程中基层政府和村公司的治理态度和行为进行探讨。基层政府持默认态度,而村公司则与村民、城中村的非正式经济构成一种庇护型关系。

第四章,城中村的权力精英。从城中村居委会的产生和角色定位中发现:居委会以行政性为主导而自治性不足;村公司的“选举”延续了村委会的政治形式,而实际以经济性为内涵;在社区认同问题上,居委会缺乏合法性根基,而村公司则因庇护型关系联结和老人协会组织的支持而在城中村范围内得到较强认同。

第五章,城中村的社区管理。面对城中村的人口、出租屋、违章建筑这些关系民生的问题,城中村居委会和村公司在社区治理问题上存在职能划分。城中村居委会的社区治理很多时候未能达到有效状态:一方面城中村居委会很难越过村公司而与村民发生实质性关系;另一方面它也很难越过村民来整合外来人口。而村公司即使作为单一经济形态的社区组织,其治理能力仍然发挥作用: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还是在村公司的控制下呈现有序状态,而基于居委会职能下的社区整合并没有发生。

第六章,规则、资源与秩序。居委会和村公司这两大社区组织,基于资源占有这一根本原因,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表现的治理规则存在巨大差异。来自居委会的社区治理规则在社区实践过程中往往趋于表意性,并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相反,来自村公司的社区治理规则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实际作用,由此带来了城中村治理“双轨政治”模式。

第七章,结论与讨论。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过程,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国家主导乡村社会的政治变迁过程。但是因为地域的关系而呈现出区域性,这点在城中村社会的社会转型中尤为特殊。虽然在制度上撤销了村委会的设置,在形式上也结束了农村社区建制,地理位置、行政关系、管理方式及居民生活等方面也都纳入了城市的范畴,但是城中村中并没有建立起城市性的话语方式。因此,城中村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融入城市社会,城中村的“国家政权建设”遭遇了“碰壁”。

这一制度变迁的显著特征和标志是,居委会和村公司在城中村场域中的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发生了错位。社区居委会名为自治组织实为行政单位,其社区治理规则趋于“表意化”。而村集体经济凭借土地这一根本性社区资源,与村民和社区内的非正式经济之间建立起一种“庇护”型关系。虽然是公司体制,但是它在社区实践中履行了大量的社区职能,其社区治理规则具有“规范性”特征。居委会和村公司的社区治理规则体系上的差别,根源在于所占有社区资源的差异。正是基于资源占有和占有类比的不同,城中村治理模式体现出“双轨政治”的特征。城中村居委会为了获得社区认同和社区事务管理的实现,采取了一种策略性的转变,让渡出部分社区管理权给村公司。而村公司出于集体经济属性和经济实现的要求,自身也有与居委会合作、实现社区治理的需求。它们共同构建了城中村特有的治理格局和权力空间。

制度变迁的实施实现了控制与塑造社区的制度性任务。城中村作为一个社区类型,包含了一些与自治、行政和市场、国家既相符又对立的因素。这种社区空间的核心因土地基础上的集体经济型“村民社会”而得到发育,极大地弥补了国家能力的不足,并促进了地方政府和基层经济实体之间的合作型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与发展。第一章导 论第一节 研究主题一、选题缘起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历史过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产生的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不同学科对城市化有着不同的定义:人口学认为城市化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经济学认为城市化是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换的过程;地理学认为城市化是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的动态过程;社会学以社会规范为研究中心,认为城市化是由农村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城市空间地域的扩张。城市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的空间性:空间既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又是城市经济运行的要素。

以广州市为例,1978年城市建成区面积为87平方公里,1990年为184.7平方公里,1995年增加至259.1平方公里,2000年达到297.5平方公里,到2003年上升为385平方公里(田莉,1998;李俊夫,2004: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空间(尤其是城市周边的乡村地域)逐渐被纳入城市范围。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虽然乡村地域被迅速地征用以进行建设,但是实际上城市并没有真正完成对农村聚落的内化,很多村落被保留了下来。这些“走进”城市的村落,形成了特殊的社区形态——城中村。虽然它们在地域上与城市密不可分,但是与城市的关系已经远远超越了其地域性意义,“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马克思,1971:159)。对这些被纳入城市范围的村落而言,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行政“圈地”,它还体现在制度、治理、价值等多重层面上的复杂性和现实性。

在空间密度上,城中村的居住密度超过了城市和乡村。在社区经济结构上,城中村内农业经济基本上消失殆尽,主导经济是物业租赁;在人口结构上,大量从农村地区转移而来的外来人口聚居于城中村,成为外来人口在城市社会中主要的生产、生活区域,且这一趋势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愈演愈烈。在文化结构上,城中村不断趋近城市生活,但保留了大量的乡村特色。在社区联结方式上,城中村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外来人口聚居区。无论是交通居住成本,还是信息交流因素,城中村这种社区形态都成为乡村向城市过渡的重要一环。

城中村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与地域文化背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就业安排、福利保障等方面严格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施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管理体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将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形成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分治格局。

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不仅强化了城中村之乱,社会经济运行也受到旧的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束缚。以户籍制度来说,城中村的外来人口已经是户籍人口的数倍,但是原有的户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土地管理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既不愿意放弃建房收租以及土地分红所获取的巨大利益,又很难凭借放弃土地使用权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同时地方政府也无法提供其市民待遇。城中村的资本市场发育不良制约了城中村的经济发展,其集体经济形态仍属于保守型经营。行政管理体制也缺乏整合;等等。城中村一系列结构性、体制性和政策性的失衡,阻碍了其与城市的交流和融合,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步进行。

在这一背景下,2002年,广州市天河区实施“撤村改制”。简单来说,“撤村改制”就是取消原有的乡镇设置,取消村委会,成立居委会;村集体经济重组为企业集团公司。但是“撤村改制”的实施却使广州市天河区基层政府落入一个尴尬境地。广州市天河区某街道办事处书记认为:“现在城中村工作很不容易做,居委会的工作难以展开,党组织的功效也难以发挥,社区事务往往需要村集体(村公司)协助,否则政府权力难以有效地贯彻到基层。”这位街道办事处书记的话语可以反映出三个基本事实:第一,广州市天河区实行的“撤村改制”政策,将城市化的管理方式带进了乡村,但在乡村中却碰壁了;第二,以往的“乡政村治”秩序形态已经不再适应城中村,通过党委来开展居委会工作的方式在城中村已被证实是失败的;第三,城中村社区最大的管理问题不在于行政的形式和自治状态的高低,而在于如何实现与村集体力量的有效合作。

撤村改制后,城市特质和乡村特质无论是在“自然范畴的时间与空间上,还是在社会意蕴的时间和空间上”(蓝宇蕴,2005)都发生了重新组合。有学者对城中村的研究表明:“这些地区是最早开始城市化的地区,又是最难彻底城市化的地区”(周大鸣、高崇,2001)。“撤村改制”虽然在国家和城中村社区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络方式,但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制度形式。而对于这种制度的基础和运作方式,制度设计者并没有给出具体提示。

如果对社区形态进行类型学的考察,城市和乡村在社区环境、人口结构、政府关系以及自治组织属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村落与城市各自拥有一套固定的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这之间又存在很多的不同和排斥。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现象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我们不宜将其放入城市或乡村某一单独范畴中。在本质上,城中村自身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和独立性。如果笼统地将其视为城市或乡村,则无法揭示其特殊性,更无法把握城中村的发展规律。二、基本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城乡关系格局中,“城—镇—村”是我们对原有格局的基本描述。这一格局包含两重意义:其一,表明行政归属的层级关系,由村到镇(乡)再到城,依次递增;其二,表明城市化程度的基本秩序,由城市到镇(乡)再到村,依次递减。作为不同的社区空间,人们在结构和功能上赋予城市和乡村不同的内涵,从而形成不同的社区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决定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资源配置和管理形态。

城市社会学理论在阐述乡村向城市转型中,并没有涉及“城乡二元混合社区”(李培林,2002),更没有对其存在和发展逻辑进行探讨。从已有的关于社区变迁的研究来看,社区发展始终存在两个外生变量:一是社会结构层面的变迁。其最主要的因素是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导致的基层社区社会结构的变化;二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变迁。国家力量在基层社区的微观逻辑发生了种种的变化。这两个外生变量“渗透”到基层社会,与社区自身的逻辑发生碰撞与融合。

但无论是乡村社区还是城市社区,更重要的是其内生的因素或模式。内生变量往往才是决定社区发展和维系社区秩序的关键因素。实际上,它们背后蕴含着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社会本位;二是国家本位。在现实的社区实践中,两种价值取向是混合交织在一起的。

在城中村社区,微观的村庄社会结构、社会时空和政治文化形态都被纳入城市之中。城市化输入的制度安排与社区原有的规范之间进行着复杂的互动,两者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张力。一方面,城中村社区与外部大社会诸多方面的联系日益加强,逐渐融入宏观市场体系中。另一方面,城中村社区并没有发生乡村消解的情形,社区内聚力和自主性也并没有下降。恰恰相反的是,这种内聚力因为市场化环境的存在而更加的集中。这两者在城中村这一层面上不是自然结合,而是双方进行了错综复杂的策略互动,才逐渐找到逻辑上的共通性。城中村的社区秩序也因此面临重建。而对基层政府而言,重建城中村社区秩序并应对其所带来的后续反应,以实现有效的社区治理,将是一项全新的任务。

本书正是在“撤村改制”这一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对城中村的治理赋予新意,并对社区转型中城中村的治理特点进行实证研究。与以往研究明显不同,在本书中,笔者力图以乡村社会在转型变迁中的实证调查资料为源泉,从理解城中村社会本身出发来达到理解城中村治理的目的。本书所研究时间段和主要内容侧重在“撤村改制”后城中村社区治理的变化。这也是笔者将本书的研究主题定为“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治理”的原因。

基于以上论述,本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政府强制规划下的制度安排与城中村内在力量的互动关系及运行逻辑是怎样的;城中村社区治理呈现的特征,遵循的游戏规则;导致城中村现有治理格局的深层原因是什么。三、研究意义(一)研究意义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之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了“治理”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含义也与“统治”相去甚远。它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学领域。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转型的时期,新现象和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结构、社会功能、人的生活方式和需求、社会组织间关系日益多元化。在基层社区中,社区的利益主体及其需求也日益多元化,社区功能逐渐社会化。这导致政府是社区唯一管理者及利益主体的时代不复存在。

对城市社区治理而言,基层社区承接了由单位剥离的大量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职能。但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带动下多元化趋势也日益增强,导致基层社区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单位制的弱化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原来依附于政府的企事业单位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单位不再是个人利益的唯一载体,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关系分离,社区成为他们真正的立足点。社区居民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区治理,但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其他利益主体的声音仍然薄弱。

近年来,关于乡村社区的研究不仅成为政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如关于“三农”问题的讨论),而且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其研究领域不断扩展,研究问题逐步深入。就社区治理来说,“乡政村治”[1](张厚安,2000)这一新的治理格局作为国家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被推行到乡村社会,却产生了并不理想的效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使政策决策者和学术界都把目光投向乡村治理的问题上。

乡村社区的治理问题,不仅包括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包括围绕乡村社会变迁过程始终的话题。但是,就不同的研究方法和不同的理论关怀而言,其所产生的成果尚不足以形成对中国乡村社会全景性的诠释。由于地域差异等原因,乡村社区治理问题仍然存在大量的现实困惑,乡村社会研究仍然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

本书研究的场域是中国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特有的城中村社区,关注的是“撤村改制”这一制度性变迁。这完全是一种新的历史进程。在城中村个案场景的基础上解释这一制度变迁的逻辑,将有力展现城中村内生力量与外部国家性力量之间的较量。

本书的研究对象较之李培林的“羊城村”、蓝宇蕴的“珠江村”、折晓叶的“超级村庄”、毛丹的“单位村庄”更具过渡意义。本书中所研究的城中村是一个处于逐步城市化进程中但还未被城市完全消解的村庄。它离城市距离较近(不仅是较近而是被包围在城区之中),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村里的农田不断被征用,昔日靠种田为生的村民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活方式,过上依靠“种楼”和“股份分红”为生的生活。简而言之,本书研究的城中村是一个具有强制性、城市化和制度化特征的城中村。

城中村社区治理是一个有着自身特殊遗传社会基因的体制。环绕其外的是基于地域特殊性而带来的市场化和政府行政意义上的圈地过程,以及城市化治理方式的渗入过程。该社区治理的演变过程是村落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资源与村落内生资源相互作用的产物。特殊的内部基因资源和外部环境资源的互动决定了该体制演变的基本内容、特征和走向。

因此,本书的研究更具敏感性、过渡性和探索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城中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相关制度变迁的研究也会不断增多。本书只是为将来更深入的研究铺路搭桥。

目前,城中村社区仍然处于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因此目前对此进行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考察,这不仅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第一,研究社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研究社区结构的合理性和运行方式的科学性。本书的研究切实想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在社区治理的脉络中把握城中村社区中居委会和村公司两个组织的互动关系及其内在逻辑。理论上,本书的研究力图通过城中村来阐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使村落被纳入城市范畴,但地方政府无法切实地做到保证城市化待遇供给,并且乡村社区内的集体经济作为一个具有历史延续性和经济强化性、身份归属性的内聚力综合组织体系,因其经济形态的单一化和地域色彩,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由此造成城中村“双轨政治”的治理局面:一方面是政府行政力量为代表的社区行政性而非自治性的社区居委会,另一方面是以经济方式存在的社区企业单位并且兼顾自治色彩的村公司。两者之间的社区互动构成了城中村特有的治理模式。

第二,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意义上而言,基层社区服务的对象是最具体的居民,管理和服务也是社区中最具体的社区公共事务。这在城中村具体表现为服务对象是村民与外来人口,社区公共事务也针对不同群体而产生。这些管理服务活动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最具体的体现。

而在城中村中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即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错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主导而自治性弱化,村公司企业性不足而社区性逐步强化。这也带来了城中村社区的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从而提示我们在分析中国乡村问题时,应当超越国家与社会的研究分析框架。

第三,本书的研究为基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工作瓶颈找到理论源头,为村公司的强势社区地位找到合法性。对于城中村社区居委会而言,日常工作的开展经常遭遇碰壁且有时需要村公司的协助。其朴素的解释是村公司与社区之间缺乏利益牵制。但是如果作细致考察,可以发现,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和行政性质之间发生了角色背离。这是城中村特有的现象,也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后的成本之一。

村公司作为乡村社区长期的自治及经济合体,内含着丰富的社区资本。在社区治理和本土资源的思路与机制中对村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村公司内含城中村社区发展能够借助的社区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村公司权力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也成为促进市场化进程乃至实现建立公民社会目标所倡导的一种路径依赖。(二)研究的局限

城中村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它的发展进程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相联系。本书的研究采取“小题大做”的方法,只选择城中村的某些方面进行研究。因此,研究难免存在局限性。就本书的研究,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撤村改制”。在广州市天河区针对不同城中村还形成了另外具体形式的改制。如在蓝宇蕴博士研究的“珠江村”所进行的撤村改制一项具体的内容是在原有的村委会基础上重组城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这里的居委会人员都是由村民群体构成,相对来说与所属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要薄弱些。在个案选择时,本书的研究在分析研究方面力求以现状描述为主,以分析为辅,对许多问题的观点不一定准确,而且未能与其他类型改制的城中村进行比较研究。这是一项缺憾。

另外,在时间跨度上,本书的研究时限较短。即本书仅仅是对撤村改制后的现状进行描述,而对城中村历史的审视完全是借助文本资料。这是因为我们无法找到城中村前期相关的研究成果。本书所涉及的村庄也完全是新介入的村庄,一切都从零开始,并且所选个案村的历史档案很少,没有研究者对这些村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此外,受研究周期的局限,本书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第二节 文献回顾一、有关“治理”

英语中的“治理”可以追溯到古代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的“操舵”一词,其原意主要指控制、指导或操纵,与“统治”的含义交叉。1989年世界银行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便广泛地被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特别是被用来描述后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对“治理”作出了许多新的界定。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罗西瑙,1995:5)。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罗茨,1996)。

库尔曼和范·弗利埃特指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作用之发挥,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库尔曼,1993)。

在关于治理的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公家与私人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使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适应,可以采取合作的行动;它既包括为保证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体制,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安排。

研究治理理论的另一位权威格里·斯托克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认为目前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有如下五种主要观点。

第一,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利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立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众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第三,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并通过谈判达到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交换资源,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

第四,治理意味着某个特定的领域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格里·斯托克,1999)。

杰索普认为,治理概念的提出是基于社会资源配置中市场和国家[2]的失效这一背景,“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治理可以理解成是由于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所致”(杰索普,1999)。

从以上关于治理的讨论来看,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且这一权威并非只是停留在“国家”层面,其治理目的在于运用不同的制度规则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行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治理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静态基础上的治理结构;二是治理结构基础上的治理过程。治理关注的是在特定范围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资源和对基于资源基础上形成的权力运作方式。

治理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规范理论。“它的价值在于,它是一种组织框架,可以据此求得变化中的统治过程的了解”(格里·斯托克,1999)。可以说,治理观点为“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思维框架。二、社区研究中的“治理”

从以上关于治理概念的分析来看,治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随着社会的转型、政府间关系的调整、地方政府的改革以及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内众多的社会学、政治学和行政学学者已开始对地方治理(社区治理)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不同的层面上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治理理论被大量引入社区管理体制的研究当中,“社区治理”这一概念也随之被我国学者广泛采用。如马西恒在“社区治理框架中的居民参与问题——一项反思性的考察”一文中将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马西恒,2004)。

从这个社区治理的定义中可以发现,社区治理的本质在于多元主体对社区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包括三个主要内涵:第一,社区主体多元。在社区这一空间里,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企业、社会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与中介组织及政党居民党支部等多种主体形式。第二,主体间协商互动。在社区治理模式中,各个主体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政府不能再运用政治权威,以单一的强制性的行政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全方位的管理。政府应与其他主体以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平等地管理社区事务。第三,社区自组织网络形成。即对于社区事务,社区各独立主体可以在共同利益纽带下,无须外部的强制力干预,共同参与,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

为了对相关的社区治理文献进行进一步的梳理,笔者将“社区治理”的文献分为以下几类。(一)乡村治理研究

中国社区治理研究到目前为止仍是以乡村治理研究为主。自1998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政治学者提出“乡村治理”这一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徐勇、贺雪峰,2002)以来,其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研究视角。

1.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国家政权建设”呈现有限性“国家政权建设”是指在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龙太江,2001)。可见,“国家政权建设”作为一个学术术语,与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政权建设”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区别。

从前面关于治理的定义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因而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国家政权建设体现了“有限性”的特征。这一观点以张静为代表。张静认为,对国家政权建设应当持一种开放性的思维,历次的“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成功地解决国家管辖权的实质性扩张问题,更没有发展出制度化的方法来使国家权力的象征地位稳定地转变为实质意义的管治地位。从历史到现代,基层政权相对于中央权威并非是被动的执行者,它们已经营造出相当程度上的(非法律权利意义上)“自主”活动空间;它们的社会位置及其专门利益,无论相对于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的发展,都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自主性”意义。人们的权利界定和实现,与国家的实质性关联仍然微弱,却与地方性权威单位的治理原则密切相关(张静,2007)。

从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格尔茨,1999)中获取灵感,于建嵘和吴毅创造了乡村治理研究的姊妹篇《岳村政治》和《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分别从正反两个方向考察国家政治体系如何结构化到微观的村庄社区,并探究村庄自身的政治原生形态如何不断地发生历史性的更迭、重塑和建构。于建嵘认为,转型过程中的乡村治理要呈现一种“有限”主导的特征,受到乡村各种利益结构、国家能力、乡村传统、现代化及民主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于建嵘,2001)。吴毅更进一步给这个转型过程植入现代化、结构化的因素,认为现代性、国家和村庄地方性文化三者之间的互动构建了不同时期的乡村秩序状态(吴毅,2002)。

贺雪峰从乡村治理的均衡出发认为,三个因素影响着社区秩序即农民的被剥夺程度、主导意识形态状况,以及国家行政能力。其中,农民的被剥夺程度越高,构成反抗国家的可能性就越大;主导意识形态越强,其内化程度越高,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就越大;国家行政能力越强,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也就越容易。在秩序均衡的状况下,以上三种力量之间可以达成相对平衡,即农民的被剥夺程度所构成的反秩序因素必须有意识形态和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秩序支持因素予以平衡。反之,若农民的被剥夺程度并不严重,则均衡秩序并不需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行政能力来予以支持(贺雪峰,1999)。

2.村庄治理中的治理精英角色

伴随着近代社会变迁过程,除了国家政权的深入和扩展之外,其另一规范性内涵“基层代理人”的研究也引人注目。早期的基层代理人为士绅阶层,有关的“士绅研究”关注点多放在地方领袖和精英的活动背景层面,了解他们通过什么方式进入国家体制,或他们是通过什么机制被整合到国家权威中去(Joseph W. Esherick,Amary Backus Rankin,1990)。

国家政权建设的打击,改变了乡村旧有的领导机构,建立了新型的领导形式。杜赞奇的经济理论则是对这一新型领导形式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国家政权的延伸导致社会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同时带来了社会政权与社会利益的分离问题,国家政权建设陷入“内卷化”境地(杜赞奇,1995)。

美籍华裔人类学家萧凤霞在“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一文中,通过考察华南乡村社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过程后提出,传统时代中国的地方社区离中央权力机构行政控制中心较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当时的国家主要是利用地方精英网络来控制民间社会和社区生活。20世纪以来,国家的行政权力不断向下延伸,社区的权力体系已完成了从相对独立向行政“细胞化”的社会控制单位的转变。地方干部通过国家而获得权力。因此,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策方针是他们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从而变成了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Helen Siu,1989)。“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涌现的明星村大多为能人型治理模式。所谓‘能人型村治’,就是由一个或几个强有力的能人主导和支配公共权力运作。”(卢福营,1998)有关研究还发现,这些村庄权威人物的权力均具有制度化特征,并且这种制度化多不是国家力量而是基层自治与市场条件下权力结构自然演化的结果。权力制度化又促使这些权威人物成为变动不羁、日益复杂村庄事务的当然抉择者。仝志辉、贺雪峰在“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一文中提出了“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分析框架,将权力结构分析细化至不同类型的村庄,并深入探讨了村级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仝志辉、贺雪峰,2001)。

从村庄治理精英的视角来探视社区治理的研究,重点多放在治理精英的角色定位层面,但是很多时候忽视了村庄内部情况的考察,只关注被看作“经纪”的村干部行为本身及其个人的行为选择,未看到村干部行为事实上受到了村庄内部性质的根本性约束(张静,2006,2007)。

3.市场转型下的乡村治理

沿着市场化和政府关联的研究路径,戴慕珍和魏昂德更进一步地阐释了地方政府与经济之间的密切关联。戴慕珍在“中国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制度基础”一文中从地方官员的态度入手,认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地方官员的积极运作密不可分。基层官员的角色兼顾中央和地方,并与自身的政治利益相联系。戴慕珍在对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分析中提出了“地方政府法团主义”的理论。在她看来,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乡镇企业崛起的主要动力并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及基层政府。在各地的乡镇企业发展中,地方及基层政府不仅提供行政服务和参与投资决策,而且与乡镇企业一起承担风险并分享企业的收益。地方及基层政府与本地区的企业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利益共同体或合作体。这里所说的乡镇企业,在产值、利税及劳动力就业方面与本研究所涉及的城中村村公司有很多相似之处。戴慕珍的分析和解释对乡村集体经济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启示。

魏昂德在1995年的《美国社会学学刊》也以“政府即厂商”为题阐述政府已是市场经济中的必要一员,地方政府已经从事经营,以厂商的角色参加市场活动。越是远离中央的政府越是有能力成为厂商。“远离中央权力”,在魏昂德看来并非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科层概念。所以,级别低的县、乡政府比级别高的省、市政府更远离中央。

在市场转型所导致的社会再分配问题上,倪志伟和林南从不同的研究区域得出相反的结论。倪志伟认为,在转型过程中再分配机制不再是单一的政治导向,市场的权重会愈来愈大。“随着权力——对资源的控制——越来越由政治结构转向市场制度,报酬的分配将会朝着有利于掌握市场权力而不是再分配权力的人的方向转变”(倪志伟,1989、1991、1992)。但是,再分配机制并没有退出社会分层体系,并与市场机制同时起作用,但权力“越可能处于市场制度和私有买卖双方的社会网络关系中”,在向市场转移以及相应的产权变化后,行政精英在分层秩序中的主宰地位将被削弱,而且其政治资本将逐渐贬值。相反的是,林南以天津大邱庄为例,认为市场行为能够巩固甚至加大再分配的权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家族网络的存在使得政治权力结构能够超越市场经济体制,家族关系随着代际传承而持续发展,政治权力则可以继续下去。家族网络成为村落政治权力的基础,是转型经济中的重要现象。

折晓叶则关注市场化给区域社会带来的冲击。她以广东深圳的万丰村为个案,“将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农民外出流动这两大热点置于对一个农村社区的观察和研究之中,描述了在中国农村的非农化过程中,由外来力量和村庄内生的经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所推进的乡村变迁”(贾德裕,1998)。折晓叶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结构具有很大的弹性,在市场化的冲击下,乡土社会秩序被延续下来,并且成为社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依托,传统社会关系和新的经济关系相互重叠,构成了超级村庄的独特治理机制。

市场化的力量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无论是经济本身,还是经济与政治的结合都在社区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正如李培林所说:“一个由血缘、地缘、宗教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接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够解决的。”(李培林,2002)

4.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

改革带来了农村社会的巨大变迁。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相伴随的是农村社会生活自主性的增强,是农民对乡村社会事务介入的逐步加深,是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是农村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全面变迁。以往的国家政权自上而下单向性运用权力的管理模式,逐渐为一种全新的、以国家政权和农村社区合作运用为特征的治理模式所取代。

所谓“村民自治”,指的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即村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程同顺,2000)。

就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来看,从民国时期开始直至今日,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有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威:一是官方的权威,主要是乡镇政府;二是纯民间的权威,主要是乡村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和体制外的乡村权威;三是介于政府与民间两者之间的公共权威,主要是政府支持并由法律规定的乡村自治权威组织。这三类权威造就了乡村社区特有的秩序形态(徐秀丽,2004)。

就治理模式来说,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学者在对全国22个村的村级治理的调查和比较后发现,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传统型、能人型、法治型三种村治模式(张厚安,2000)。

围绕村民自治的内容,学者们较多探讨的问题是村级选举、两委关系、宗族问题、治理的乡村社会基础、人口流动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一级乡镇层面的乡村关系、乡镇体制改革、税费改革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等(范瑜、贺雪峰,2002;刘亚伟,2002;胡荣,2001;仝志辉,2002;王振耀,2000)。

就治理的效用问题而言,仝志辉认为村民自治因具有竞争、参与和自主机制而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制度化参与,增强农村的动员能力,避免做出危害农民的不良决策,重建社区内的规范体系,有效约束村组干部不良行为,抵制乡镇过度提取(仝志辉,2002)。王振耀、白钢、王仲田等学者经调查研究发现,村民自治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村民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减少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误会和摩擦,改善了干群关系,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王振耀,2000)。

但是村民自治这种治理体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肖唐镖对江西、安徽九个村的调查研究发现:村民自治存在一定的管理真空、效能低下、村级组织的功能单一化趋势等问题,运转较好的只是完成了上级政务,而涉及经济、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公共秩序已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衡。换言之,即向农民取多予少,为社区提供的公共产品明显不足(肖唐镖,2001)。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两委(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之争。有学者甚至认为两委冲突的背后实际上是两种政治逻辑之间的冲突,即传统“自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与以村委会选举为代表的“自下而上”权威获得方式之间的冲突(景跃进,2003)。

从已经发表的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来看,多数人更热衷的是对其政治效应的分析和研究,至于村民自治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究竟产生了哪些积极效果和不良后果,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如缺乏多个层面的纵向和横向资料的比较分析。至今我们尚不能得到有关村民自治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的清晰图像,更缺乏有学理性思考的研究分析。在现代化及国家权力扩张的宏观背景下,农村村民自治缺乏发育和发展的空间和条件,而农村和农民也缺乏实际民主的能力、资源和需求,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不可能生存和正常发展(肖唐镖,2005)。

小结:贺雪峰对当前的乡村治理研究概括为三大主题。第一,中国农村“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无法支撑起各种现代的乡村治理制度。这是对中国农村长远制约因素的思考,属于宏观层面的研究。第二,制度安排对乡村社会性质深刻依赖,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性质的乡村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效果。这是对中国农村现实非均衡的判断,构成中观层面的研究。第三,作为农民生产、活动和娱乐三位一体之空间的村庄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村庄治理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这属于对村庄的微观把握,是乡村治理研究的基础,也是其落脚点(贺雪峰,2005)。从以上乡村治理的文献中可以发现,目前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第三个层面上,而对前两者的研究相对要少一些。

毫无疑问,基于治理视角的乡村社区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描述和分析了中国乡村社区在近半个世纪以来从原来较为自立和自治的社区转为国家全民社会一体化之“细胞”的过程。这些研究或关注治理变迁的历史渊源,或关注治理变迁与经济发展和社会流动的关联,或关注治理变迁的制度设计,对我们认识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许多相关性结论和方法论启示。但是,它们对村级治理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目标导向及运行过程中的内在机制等缺乏应有的关注。

此外,把社区置于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的开放的分析框架之中,人们对国家权力、政策、文化、意识及个人和民主的影响、作用等给予了重点关注和研究,但是“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改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党国英,1999)。(二)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导社区服务,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主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从此之后,社区服务走进千家万户,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但随着社区服务的普及和深入,社区服务的概念已无法涵盖实践中社区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建设便作为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被提出来并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城市社会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过渡,以“权力中心下移,权力明确下放”为方向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逐步展开,国家权力逐渐从社会领域退出并向社会回归,基层政府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促成街区权力分化与重组,城市社区秩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对城市社区的治理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研究取向。

1.城市社区治理带来了基层民主及公民社会的发育

在社区建设与发展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关于基层民主和公民社会层面的。其核心观点是认为社区居委会促进了中国基层民主发展。

林尚立认为:“如果基层政治能够及时反映和吸纳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基层社会的变化,那不仅能够为整个民主发展积累宝贵的政治资源,而且也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和社会发展给政治体系带来的过大压力,以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另外,基层政治民主发展,也为公民在广泛而直接的政治参与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提供了重要基石(林尚立,2003)。徐勇也认为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创造了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的一种新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并推进了公共服务意识,改善了党和政府的治理(刘春荣,2005)。西欧学者德拉斯和科尔迪德从民主促进论观点出发,关注由社区建设带来的组织变化及其政治含义,也期待着由社区建设带来的激进结构(James Derleth ﹠Daniel R.Koldyk,2002)。

2.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政权建设”的努力

与林尚立、徐勇持的基层民主发展论立场不同,朱健刚则是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更明确地说是从党政体制的立场论出发探讨基层民主。他认为,就基本的关系格局而言,城市基层社会存在“权力的三重组织网络”,即街道办和居委会构成正式权力网络,社会中介组织构成非正式权力网络,街道党工委对上述两重网络渗透构成党的组织网络。在这三重网络中,国家力量是通过许多非政府社会组织纳入行政参与过程来进行有效增长,如城区管理委员会的建立。另外,社会组织网络即社会空间的扩大也依赖于国家行政力量的扶持和推动,如会馆的建立。而且,以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枢纽的社区组织网络的扩展将会进一步扩展社会中间层,使社会自治领域得以同时延展。因此,在中国街区范围内,国家与社会自治空间之间并非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正在实现良性互动与相互磨合。但它们之间的制度性权力界定目前还不明确,行政权力的膨胀和监督缺乏存在着诱发冲突的可能性,因而这种关系仍然是脆弱的(朱健刚,1997)。朱健刚在上海市五里弄街道社区案例研究中使用“地方行政建设”概念指出城市基层行政权力增强现象:城市社区正在打破以往较为自立的社区而受到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渗透和强化,从而成为全民社会的一个行政细胞(朱健刚,1999)。

在朱健刚这种行政建构论观点下,居委会选举的含义并不具有社区民主化或政治民主化的特点,而仅仅是一种新的加强社区行政或基层行政体制的过程。比如上海的“四级网络建设”(四级网络是指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实际上是一个政府力量向基层的渗透的过程和居委会被行政化的过程。因为即便是民选之后的居委会,仍然是上层行政体制的延伸:居委会不再是居民与政府的中间层,而是政府本身,它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代表对城市基层行使行政管理权。这使得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弱化,“尽管政府力图采取各种措施来发掘居委会的民主功能(如开始进行居委会的直接选举),但要把本质上相互冲突的两类功能(基层统治和基层民主)融入同一种组织形式之中,却是非常困难的”(桂勇、崔之余,2000)。

3.社区治理中的组织研究

李友梅通过对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的实际运作过程的考察,从地位、权力和规则的原创性与合法性角度探讨这些基层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认为城市社区存在“三驾马车”(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它们有各自的工作载体,也有各自的运行逻辑,但它们在实际运行中有资源互补的依赖关系。在面对现实基层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时,每个组织都有资源共享的要求。而在需求满足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组织间诸如原则、对策、人力、场所等方面的“交易”,这种关系的构造离不开社会行动者的参与,关系建立的过程往往是参与者为支配某种格局而在“行动领域”中进行“协商”或“交易”的过程,由此形成了偶然性的社会秩序。同时,基层社区组织之间为了得到居民的认同,获得资源共享,甚至为了使变化成为可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竞争、合作、冲突等关系形式。在“行动领域”中,行动者不能以其正式组织的规则来处理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遵循的是“行动领域”的规则(李友梅,2002、2003)。这三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所体现的正是城市基层社会的深层权力秩序。

张虎祥的博士学位论文《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对上海市康健社区的研究》以治理方式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上海市康健社区治理实践的研究,探讨“三驾马车”的协调方式,提出当代城市社区的权力秩序发生了巨大转变,传统的权力秩序正在经历着从“结构”到“解构”直至“重构”的过程,基于行动者的行动秩序不断改变着现有的权力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基层城市社区治理中权力互动与秩序重构的内在机制(张虎祥,2005)。

何艳玲在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后单位制时期中国街区中的国家与社会》中探讨三个街区组织“基层政权”“市民组织”“居委会”围绕公共问题时所产生的互动过程和方式,认为在城市街区中形成了一种“策略的地方合作主义”的治理格局(何艳玲,2005)。

实际上,基层民主、社区政权建设与社区组织这三种研究视角是高度重合的。一方面,社区建设中来自市场、民间社会的力量获得了更大的体制性空间,并初步形成了自身的资源汲取、获得机制与利益表达途径。另一方面,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政权重心进一步下沉——这两个过程以一种微妙的方式胶合一体。这种观点试图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视角去洞悉不同利益群体在社区实践层面上的行动策略(孙立平,2004),或者去分析国家和社会力量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微观互动图景(赵联飞,2003)。由此看来,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不同组织间的权力冲突、社区组织的角色定位和错位以及所造就的社区秩序等问题,试图发现那些始终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社区组织体系之间、组织行为的认同机制与指令协调机制之间的制度张力(张虎祥,2005)。

可以看到,以上这些关于社区内组织的研究都不约而同地将“国家的微观概念”具体到社区及社区组织的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就社区组织的研究来说,相关研究普遍认为通过大力培育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将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形塑社区组织关系和权力秩序,进而影响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社区建设的底蕴在于构建或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而社区建设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市民社会赖以形成的载体,并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民主政治的完善(李骏,2003)。徐勇也认为,应该强化社区建设的自治导向。这是因为,社区居民自治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并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徐勇,2001)。

4.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角色问题

由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起步较晚,其研究显得相对单薄和不足。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一般关注较多的领域是“社区自治”概念的考察与辨析,社区自治发生的社会基础,社区选举,政府、社区与居委会三者关系,社区自治的路径选举,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城市社区自治同农村村民自治的比较等(尹东华,2006)。相对而言,城市社区的自治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往往更加明显。这些作用主要表现为:培育社区、强化社区服务、鼓励社区参与、重视社区组织、加强社区规划(徐勇,2003)。“要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真正发挥左右社区的功能和作用,必须调整公共权力的结构、配置,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也就是要重构社区治理结构。这样一来,由政府所倡导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也就成为政府自觉、不自觉的重建社区治理结构的过程。”(窦泽秀,2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越来越没有能力和必要,也越来越不适合以其“行政式”的方式具体管理日益复杂的民间事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和发展格局越来越成为一种客观的发展需要和趋势。那么具体到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对政府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理论界的认识仍有较大分歧,争论也较多,但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意见:一是应该在社区建设中加强政府的作用(唐新忠,2000;许放明,1999);二是在社区建设中应逐步削弱政府的作用(林尚立,2003;潘小娟,2004);三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动态调整政府的作用力度(徐雪松,2003;黄序,2002);四是行政导向与自治导向应该平衡发展(徐勇、徐永祥,2001;王涛,2003)。

5.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问题

社区治理的绩效高低也直接关系城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随着社区发展目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从过去的行政性社区——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模式到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模式,最后发展到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政府支持的社区治理模式。当然,有些地方也存在几种治理模式并存的现象,但这些都与整个社会制度变化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治理主体间的权力配置和互动方式,对于社区治理模式能否发挥授权效能、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王敬尧,2006;马西恒,2006)。为了有效实现社区治理,要加强社区法律制度建设,科学定位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职能,扩展社区自治的空间,积极培育第三部门,推进社区管理体制的创新,培养居民的社区理念,从系统观上理解和实践社区治理,完善社区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李丽君,2005)。

当前社区建设中的改革实践是丰富多样的,各城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正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地理、经济、文化等区位环境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同时又相互借鉴和融合,推动着城市社区发展。

为推动社区建设这一进程,作为国家主管部门的民政部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择了包括北京西城区、上海卢湾区(现归并黄浦区)、沈阳沈河区等在内的26个地点作为国家级实验区进行探索(严浩,2002),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见表1-1)。表1-1 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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