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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0 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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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城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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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字典》释义论稿

《汉语大字典》释义论稿试读:

一、《汉语大字典》义项的概括性献疑

义项是辞典中对多义词不同意义的分项。目前,辞典学界对于如何正确地划分义项,从理论到操作层面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义项属于词的理性义、语言义,需要对众多语料进行抽象、概括的分析,排除词在上下文中临时出现的具体、灵活的意义,从而使之既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与较广的适用性,又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等,对于这些认识,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义项具有概括性,这是辞典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辞典编纂水平的重要标尺。然而,义项的概括毕竟是一件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要使每一条义项都做到科学、准确、合理,真正可以奉为典籍,其难度自不待言。较之以往的字典,《汉语大字典》(本书中也简称《大字典》)后出转精,在义项的概括性方面迈出了较大的一步,有了新的突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其浩繁庞杂的义项里,也难以避免个别的义项存在概括失当的问题。

赵振铎先生指出:“当前辞书编纂工作中,对义项的建立不是失之过粗,而是失之过细。”本章所讨论的义项概括性方面的不足,主要是“失之过细”的问题,涉及为具体义立项、为临时义立项、为孤例立项、因误解字义而立项、当合并而分项等影响概括性的内容。其中,为孤例立项的条目占了较大的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孤例并非绝对不能立项。《汉语大字典》“古今兼收、源流并重”的性质决定了它应该对汉语发展史上出现过的语言事实作出全面的反映;要弄清字义的源流、衍变,做到义项丰赡、完备,广采博收,力避缺漏。因此,即使个别字义的例证孤贫,为其设置义项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孤句中的临时义,且与相近的义项存在交叉重合,不足以显示其区别性特征的话,这样的义项就难以成立了。

由于所讨论的问题时有交叉重合之处,故行文不依问题的类别分开论述,而是按所议条目在《汉语大字典》(修订版)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安排。为使讨论的问题更具针对性,条目中的书证与例句都会尽可能地悉数引出。

上 shàng ③ 高位。汉蔡邕《独断》卷上:“上者,尊位所在也。”唐柳宗元《封建论》:“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安。”(第一卷6页)

按,此条仅凭蔡邕对“上”的解释和一条例证来设立义项,显然依据不足。例句中所谓“居上”,就是居于上面或高处;这个“上”指很高的地位,尊贵的位置。“上”的常义即义项①“高处”,其下引例中的“上”均指空间距离大的位置。“人在社会所居位置之高”与“物体所处位置之高”,当属于同一层级系列,区别只在抽象与具体两方面,没有必要在义项上分列。因此,若将此条与义项①合并,再把释文调整为“高处,高位”,便可兼顾到“上”的这两类用法,且更具概括性。

⑦ 上首;上座。《礼记·曲礼上》:“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郑玄注:“上,谓席端也。”《新序·杂事一》:“昭奚恤曰:‘君,客也,请就上位。’”《镜花缘》第七十一回:“阄儿虽按次序,坐位仍无上下。”(同上)

⑫ 等级或质量高的。如:上将;上策。《孙子·谋攻》:“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晋书·宣帝纪》:“弃城预走,上计也。”唐陆羽《茶经·一之源》:“紫者上,绿者次;笋者上,牙者次。”(同上)

按,表面看来,“上”的这两条义项释文的界限是清楚的:义项⑦是名词,义项⑫是形容词。但是,根据两条义项下的用例考察,不难看出这种划分存在着交叉重合之处。义项的区别性特征若不明显,其概括就是有瑕疵的。我们试将义项⑦中的“以西方为上”、“请就上位”的“上”字分别与义项⑫中的“全国为上”、“上计”的“上”字作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实它们在意义和用法上的差异是很小的。此外,义项⑦《镜花缘》例中的“无上下”,即没有尊贵低贱之分,“上”指高贵、尊贵。概言之,两条义项引例中的“上”,均指等级、地位、质量方面之高,属于形容词。因此,不宜分置为二,应将两项合并,概括、调整为“上等”。这样既简洁明了,其涵盖面也变得更为宽广了。

⑮ 初。《淮南子·览冥》:“引类于太极之上。”高诱注:“上,犹初也。”(同上)

按,这条孤例引用的文字短小,无以知其前后文意,因而很难确定高注选取多义多用的“初”字究竟指什么。兹将其前后相关内容引述如下:“夫阳燧取火于日,方诸取露于月。天地之间,巧历不能举其数。手征忽恍,不能览其光。然以掌握之中,引类于太极之上,而水火可立致者,阴阳同气相动也。”高诱所注的全文是:“太极,天地始形之时也。上,犹初也。”这段文字讲的是天地万物之间相感而产生变化的问题。据高注,“太极”指天地始形之时,是“太初,太始”之义。从语法结构上分析,“太极之上”与“掌握之中”对举,“上”应是体词性词,高诱释为“初”,盖指古初之时;所谓“太极之上”,即天地形成之初的古初时期,即太古之时。“引类”,意为借引同类事物之力。如是,例中“上”的“初”义,应视为义项⑭“古;久远”的临时用法,不宜为之单设义项。

㉒ 凌驾;欺凌。《左传·桓公五年》:“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国语·周语中》:“《书》曰:‘民可近也,而不可上也。’”韦昭注:“上,陵也。”(第一卷7页)

按,“上”之“凌驾;欺凌”的义项,能否成立值得考虑。因为“上”的常用名词义指“上面,高处”,而例证中的两个“上”字,都应当视为方位名词活用作动词,是“处其上、居其上”的意思。《左传》例中的“多上人”即多居他人之上。在这一特定的语境里,“居他人之上”也就意味着凌驾于他人之上。《国语》例中的“不可上”即不可高居于民之上;韦昭注“上”为“陵”,就是根据上下文对“上”的临时用法作出调整后的解释,因而不宜直接作为义项设置的依据。总之,此项缺乏独立性,至多只能作为又项,置于义项①“高处”之下。

下 xià ② 指地。《书·尧典》:“格于上下。”孔传:“至于天地。”《楚辞·天问》:“上下未形,何由考之?”王逸注:“言天地未分,溷沌无垠,谁考定而知之也。”(第一卷8页)

③ 指地表之下。《礼记·檀弓下》:“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郑玄注:“下,地下。”《亢仓子·农道》:“畎欲深以端,亩欲沃以平,下得阴,上得阳,然后盛生。”(同上)

按,这两条义项的内容有范围大小之别,存在着涵括与包容的关系,不符合分设义项的条件。“下”本是与“上”相对的反义词,不管是指地面上,还是指地底下,都是相对天空而言处于其下的位置。从义项②的释文看,“地”即大地、地面,其所指范围相当广泛,地上地下,都能涵盖,很难也不必与“地表之下”截然分开。再看义项③所举例证。例一,郑玄注“下”为“地下”,是因为例中的“下”是特指阴间、九泉之下;“莫养于下”,是说齐国大夫陈子车死了,在九泉之下无人奉养照料。例二的“畎”指田间小沟,而其所处之“下”,只是略低于田亩而已,归入地表的范围又何妨?处理的办法是采取折中的方式,将这两条义项合并为“大地;地下”。

主 zhǔ ⑯ 主婚。《谷梁传·庄公元年》:“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第一卷51页)

按,此义项是从孤例中推测出来的,似难成立。我们再来细究文献,此章记载的是周天子将女儿王姬嫁给齐侯之事,因例句的前文有“使之主婚姻,与齐为礼”之言,故句中“主”之后承接的“婚姻”二字被省略。由于动词“主”的对象是举行婚礼的王姬,故将其释为“主婚”,只是其常义“主持”在特定语境中才会显示出来,若随文作注,当然可用“这里指主婚”说解,但将其立为义项就不可取了。我们可将此项并入“主”的义项⑫“掌管;主持”之下。

⑱ 专一;专心。《论衡·明雩》:“故立社为位,主心事之。”(同上)

按,例中的“主”与“心”连用,而义项释文“专心”则将句中的“心”字也带入,扩大了意义范围,是为小疵。又,以“专一”解释例中的“主”是可以讲通的,但仅出现在这条孤例中,恐只能视为其临时用法。这一用法与义项⑭“守”之义联系紧密。“主心”即守住心志,也就是专一、心无旁骛。单就此例而言,两种解释并不对立排斥,但从义项的概括性要求来看,两者是当合而不当分的。

承 chéng ⑩ 阻止,抵御。《诗经·鲁颂·閟宫》:“戎狄是膺,荆舒是惩,则莫我敢承。”毛传:“承,止也。”郑玄笺:“僖公与齐桓举义兵,北当戎与狄,南艾荆及群舒,天下无敢御者。”(第一卷63页)

按,引例是一首歌颂鲁僖公辉煌战功的诗。编者据毛传及郑笺,将句中的“承”释为“阻止,抵御”并无不可。如是,这几句诗是言鲁僖公北边打击戎狄,南面惩戒荆舒,威势强大,天下无人敢抵御。这样解释,意思很顺。但问题在于,此义系据孤例中的随文训释而得,谈不上归纳、概括;且如此为释,与“承”的其他意义之间还缺乏必要的联系。孔颖达疏值得我们注意。疏曰:“君之所征往无不克,则无有于我僖公敢御止之。”孔疏认同毛传、郑笺的解释,其后又进一步补充说:“承者,当待之义,不敢当待,即是不敢御止,故以‘承’为‘止’也。”也就是说,“承”义本为“当待”;所谓“当待”,就是承当、承受。没有谁敢承当鲁国的强大威势,也就意味着没人敢于阻止、抵御它,故“承”在该句中可用“止”释之。孔疏对毛传训“承”为“止”的原因分析得很有道理。综上,这一义项不当设置。此义应视为义项④“承担;担当”的临时用法,例句可置于其下。又,郑笺的末句本作“天下无敢御也”,大字典误将“也”写为“者”,应当正之。

乱 luàn ③ 战争;武力。《广韵·换韵》:“乱,兵寇也。”《左传·隐公四年》:“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乱。”杜预注:“乱谓阻兵而安忍。”(第一卷66页)

按,这条义项设置依据不足。从《广韵》的释义看,所谓“兵寇”,就是乱兵、贼寇。《后汉书·窦融传》:“融见更始新立,三辅连被兵寇,百姓震骇。”兵寇凭借武力为非作歹是造成战争和社会混乱的重要因素,但径将“兵寇”转换为“战争;武力”之义,则比较牵强。再看例证,结合例句后面的内容细究,杜预所理解的句中之“乱”,当指下文所说的“夫州吁,阻兵而安忍”,是对州吁这个人所做的“乱”事的具体说明,而非对“乱”的词义作释。“阻兵”即仗恃着手握兵权,“安忍”即安于做残忍的事。可见,州吁的“阻兵而安忍”与“战争;武力”义之间还有较大的距离。例中“以乱(和民)”是与“以德和民”对应的,“乱”应是祸乱、战乱的意思。总之,此条不当立,宜并入义项②“动荡;不安定”中;同时,再将其调整为“动荡;动乱”。

⑩ 改变。唐韩愈《张中丞传后叙》:“巡就戮时,颜色不乱。”(同上)

按,用“改变”解释例中的“乱”,言张巡就戮时神态不改变,的确极为贴切。遗憾的是,义项下仅有一条例证,且从词义的系统性看,这样随文为释使得这一意义与“乱”的其他意义相去较远,因此,不宜单独将其列为义项。其实,例中“乱”的意思与其常义“杂乱”是紧密相关的,即慌乱;“不乱”指张巡镇静自若,不慌乱。这一义项当归并到⑤“杂乱;无条理”下,同时,可将释义调整为“杂乱;慌乱”。

厚 hòu ④ 财富。《韩非子·有度》:“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第一卷83页)

按,“厚”本是形容词,因在句中用作偏正短语的中心词充当宾语,而有了名词的词性,指富厚的财产。用一“厚”字,旨在强调国家财产之多。这种用法,修辞上谓之“以偏代正”。可见,以“财富”解释例中的“厚”字,还不够准确。更主要的是,孤例中的修辞义,不能满足设立义项的条件。这个“厚”,应视为义项③“丰厚;富厚”的临时用法。可以按编纂条例在义项③下设置又项“富厚的财产”。

匮 kuì ② 虚假。《国语·晋语五》:“今阳子之貌济,其言匮,非其实也。”韦昭注:“言不副貌为匮。”(第一卷103页)

按,此条为孤例立项,盖编者对韦昭注及例句的理解有偏误。这段话是甯嬴氏对晋国太傅阳处父的评论之辞。韦昭对这段文字的注释全文是:“济,成也。言不副貌为匮。匮,乏也。”据韦注,“貌济”是言阳处父老成稳重;“言匮”则指其言语不能与其好的外貌匹配。不能相副的具体表征就是言辞匮乏、拙于表达,所以注文在后面又用“乏也”对“匮”字做了补充说明。由此可知,韦昭所谓“言不副貌”,只是对阳子的言语表达水平作出的评价,而后面的“匮,乏也”才是对“匮”字词义的训释。因此,据此例及韦注,不能得出“匮”有“虚假”之义,更不能据此为其单立义项。此条无疑应归并到义项①“竭尽,匮乏”之中。

休 xiū ⑬ 懈怠。《左传·昭公五年》:“兹敝邑休殆,而忘其死,亡无日矣。”杜预注:“休,解(懈)也。”(第一卷150页)

按,例中这段话是吴王之弟被楚国抓捕后,对楚王使者所言。原文是:“君若欢焉,好逆使臣,兹敝邑休殆,而忘其死,亡无日矣。”引例中的“兹”当为“滋”,“滋”是“滋长,增长”的意思,字典引用有误,当正之。杜预释“休”为“解”,即懈怠,就该句而言,可谓惬当。“殆”是怠惰的意思,“休殆”同义连文(或称“同义连用”),共表“松懈怠惰”之义。所谓“兹敝邑休殆”,就是滋长我们国家的松懈怠惰之心。应当看到,“休”的此义只是其常义“休息;休歇”的临时用法。因为思想上的休歇,常会使人松懈而不警惧。可见,根据孤例中的古注来设置义项应当十分慎重。此条应归并到义项①“休息”之中。

伏 fú ⑪ 居处;居住。《左传·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杜预注:“伏,犹处也。”(第一卷152页)

按,这一义项是根据孤例下的杜预注而设立的。然而,简单地将孤例的随文释义立为义项,则不合概括性原则。此例为楚大臣申包胥对秦哀公所言。时楚昭王被吴国打得大败,派申包胥到秦国求助。所谓“寡君越在草莽”,是指楚昭王失去国家,逃亡在外;“未获所伏”则是说没有找到藏身之处。此乃委婉的外交辞令。例中的“伏”即躲藏,藏身,应视为义项④“藏匿;隐藏”在句中的临时义。此例当并入其下,不必单立义项。

⑭ 车轼,即车前横木。《史记·酷吏列传》:“同车未尝敢均茵伏。”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伏者,轼。”(同上)

按,“伏”指“车轼”当属此字的临时用法,不宜设为义项。引例是讲酷吏周阳由十分“暴酷骄恣”的事情,言汲黯和司马安虽位高权重,但同车时都不敢与周阳由平起平坐。司马贞索隐:“均,等也。茵,车蓐也。伏,车轼也。言二人与由同载一车,尚不敢与之均茵轼也,谓下之也。《汉书》‘伏’作‘凭’也。”其说与徐广相同。“伏”可以解作车轼,是因为古时的车乘上,能够供人伏靠之处只有车轼,所以,“伏”临时用来指称“车轼”是很自然的。我们认为,徐广注“伏者,轼”,司马贞注“伏,车轼也”,均旨在提示句中的“伏”指车上俯身倚靠之处,而不是俯伏这个动作行为本身。《汉书·酷吏传》作“同车未尝敢均茵凭”。颜师古注:“茵,车中蓐也。凭,车中所凭者也。言此二人皆下让由,故同车之时自处其偏侧,不均敌也。”据这条异文可知,言“伏”或“凭”,当是动词临时用作名词。因此,不可据孤例以及古注的随文说解擅立义项。从释义及查检方便的角度考虑,可将此条作为又项置于义项③“身体前倾靠在物体上”中。因为该义项中引用了《庄子·渔父》中“孔子伏轼而叹”之例,正与此例中“伏”的临时义“车轼”直接相关。

任 rèn ⑬ 使用;利用。《广雅·释诂一》:“任,使也。”《周礼·地官·牛人》:“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车之牛,与其牵傍,以载公任器。”郑玄注:“任,犹用也。”《战国策·秦策一》:“齐桓任战而伯天下。”唐皮日休《原弈》:“如生者必能用手足,任耳目者矣。”(第一卷156页)

⑲ 凭借。《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昔秦皇帝任战胜之威,蚕食天下,并吞战国,海内为一,功齐三代。”唐杜甫《奉赠严八阁老》:“新诗句句好,应任老夫传。”仇兆鳌注:“任,托也。”(同上)

按,从两条义项的释文看,“利用”和“凭借”都含有依靠或采用某种手段、条件为自己服务,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意思,因而两者存在着交叉重合之处。分置为两项,区别性特征不显,各自的独立性就成问题了。再结合例证分析,义项⑬中的“任战”可以释为“凭借战争”,“任耳目”可以释为“凭借着耳目”。义项⑲中的“任战胜之威”也就是利用战胜之威。将义项⑲中的“应任老夫传”释为“应当利用老夫来传播”,同样可行。至于义项⑬的释文“使用”一词,确与“利用”或“凭借”之义有一定的距离。“使用”侧重于行为主体(主事者)对于行为对象的支配作用,而“利用”、“凭借”则比较强调行为对象的依靠作用。《周礼》之例的“任器”,就是供人使用的器物,“任”是“使用”之义。为此,可作如下处理:将两项合并为“利用;凭借”,再将义项⑬中《广雅》和《战国策》的材料移至义项⑧“委任;任用”下,义项⑧则可调整为“使用;任用”。

⑭ 劳役。《汉书·贾山传》:“赋敛重数,百姓任罢。”颜师古注:“任,谓役事也。”(同上)

按,“任”在例中用颜注的“役事”及“劳役”的义项解释都是可行的;“罢”通“疲”,“任罢”犹言被劳役弄得疲惫不堪。但是,仅凭此例和颜注就设立“劳役”这一义项,显然是欠妥的。“任”作名词表“劳役”并非其概括、固定之义,而应看作是义项④“担当;承受”的临时用法。解决的办法是在其下设置又项“承担的劳役”。

佐 zuǒ ⑤ 治理;管理。《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廉于其事上也,以佐其下。”(第一卷164页)

按,一条材料不足以支撑起独立的义项。此外,单就例句本身而言,把“佐”释为“治理;管理”,并无不妥。然而,由于这条引例被截取后文字偏短,因而自足性不够,结合前后文意看,其作为释文还存在一定偏差。这段话是子贡评价鲁国大夫澹台灭明的民本思想的,“贵之不喜,贱之不怒;苟于民利矣,廉于其事上也,以佐其下,是澹台灭明之行也”。清人王聘珍解诂:“苟,诚也;廉,犹俭也;佐,助也。以佐其下者,损上益下也。”相对而言,王聘珍的解释更为清楚、合理,惜编者未予参看。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澹台灭明俭于侍奉国君,以便帮助更多的下层百姓。“佐其下”,当指帮助他治下的百姓。因此,此条应并入“佐”的义项①“辅助”中。

佚 yì ⑦ 扬。《文选·司马相如〈长门赋〉》:“魂踰佚而不返兮,形枯槁而独居。”李善注引《苍颉篇》:“佚,扬也。”(第一卷167页)

按,例中的“踰”即“远”。《广雅·释诂一》:“踰,远也。”在古人看来,人死了,灵魂是要离开身体而飘走远逝的。可见,李善随文释“佚”为“扬”不谬。但是,这只能算“佚”的句中义,不宜据此为其设立义项。“扬”与“佚”的义项“弃用;隐遁”联系甚密,此条应当并入其中。灵魂远扬,不就是指灵魂远远隐遁消失吗?

作 zuò ② 始。《尔雅·释诂一》:“作,始也。”《书·益稷》:“烝民乃粒,万邦作。”《老子》第六十三章:“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文选·张衡〈东京赋〉》:“坚冰作于履霜,寻木起于蘖栽。”薛综注:“言事皆从微至著,不可不慎之于初。”(第一卷168页)

按,此条虽有辞书的训释和几条例证作为依据,但依照概括性要求,把“始”设为义项仍然是欠妥的。以上几条引例中的“始”即开始,与“作”的义项①“产生;兴起”在意义上存在交叉关系,因而例中的几个“作”若以“产生;兴起”解释,都是讲得通的。“万邦作”即天下安定;“作于易”即产生于疏易;“作于细”即产生于细心;“作于履霜”与“起于蘖栽”对举,“作”的“兴起”之义尤明。编者或许是为了保留《尔雅》中“始”的释义而将其设为义项,于是拼凑几条例句以证其义。但这样处理顾此失彼,造成了释文“始”与义项①交叉纠葛,影响了义项的相对独立性。此项应当并入义项①中。

⑤ 发生,表现出。元萧德祥《杀狗劝夫》:“教那厮越妆模,越作势。”(同上)

按,“作”是一个义域较宽、适用面广的动词。《汉语大字典》为“作”列了二十八个义项,显得零散琐碎。原因在于对临时义,随文释义未作出很好的概括,轻易设立义项。此条即其例。从疏通句意的角度看,例中的“作”释为“发生,表现出”十分妥帖,但作为使用频率甚高的常用字,一条例句还远不足以成为设立义项的条件。这个“作”可看作是义项①“产生;兴起”的临时变体,应将其涵括其中。“作势”即作出某种样子的意思。

侍 shì ③ 养。《吕氏春秋·异用》:“仁人之得饴,以养疾侍老也。”高诱注:“侍,亦养也。”(第一卷177页)

按,义项照搬高注的随文释义而设,缺乏必要的概括,且把单字用作释文,其义也无法确定。“侍”的对象是老人,“养”的对象是病人,此二义有不同之处。高诱根据“养疾侍老”具有的对文关系,以浑言的方式用“养”释“侍”,无疑掩盖了两者存在的差别。例中的“养”乃表其常义“治疗;调养”,而“侍”之义则为“侍养;奉养”。此条仅先秦一例,兹为补上几条中古的材料。《晋书·孝友传·盛彦》:“母王氏因疾失明,彦每言及,未尝不流涕。于是不应辟召,躬自侍养。”“侍养”同义连文。唐韩愈《贞曜先生墓志铭》:“间四年,又命来选为溧阳尉,迎侍溧上。”“迎侍”即接来奉养。唐白居易《送唐州崔使君侍亲赴任》:“乌府一抛霜简去,朱轮四从板舆行。”自注:“崔郎中,从殿中连典四郡,皆侍亲赴任。”“侍亲”即奉养双亲。综上可知,此义与义项①“侍奉;伺候”联系紧密,可与之合并,将释文调整为“侍养;奉养”。

④ 随从。《广韵·志韵》:“侍,从也。”宋玉《风赋》:“楚襄王游于兰台之宫,宋玉、景差侍。”(同上)

按,因《广韵》中“侍”有“从”的解释,编者便尽可能为其找出例子来凑成义项。这样处理,义项显得单薄,且稍显牵强。此例的“侍”完全可以纳入义项②“在尊者旁边陪着”。因为宋玉、景差之“侍”,不就是跟随陪伴在尊者楚襄王的左右吗?此义既无别的例句佐证,又与义项②的意义交叉重合,所以没有必要单独设立。

便 biàn ⑥ 更换。《战国策·魏策三》:“秦非无事之国也。韩亡之后,必且便事。”《隋书·食货志》:“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焉。”(第一卷192页)

按,拿此条所引两个例句验之,“便”释为“更换”是比较顺畅的。问题在于,“便”的此义与其他义项缺乏联系,置于此中,孤立突兀,殊为不协。例中的两个“便”,均是形容词活用作动词的情况。例一的“便”用在连用的副词“必且”之后,当为其常义“有利,适宜”临时用作动词,是“朝有利的方面施行”的意思。“便事”犹言秦国将乘便行事,见机行事。这段话是魏国朱已(无忌)劝谏魏王之言。朱已力陈利害关系,劝魏王不要联秦攻韩,弄不好会引火烧身。在这段引文的后面,朱已分析说:“便事,必就易与利;就易与利,必矣。”所谓“就易与利”,意指秦国将利用与魏国国土相连的便利先伐魏(而不伐楚与赵),这正是对“便事”,即“乘便行事”的很好的解读。例二的“便”用在副词“相”之后,可视为动词活用(其常义为“便利,方便”),指提供方便的意思。所谓“相便”,是指“有人力无牛”者与“有牛无力者”互相提供方便,以保证土地的耕种。综上,此条不能成立,应将两个例句分置于相应的义项中。

做 zuò ⑤ 成;成为。《清平山堂话本·羊角哀死战荆轲》:“庙中忽然起火,烧做平地。”《水浒传》八十四回:“四对儿在阵前厮杀,绞做一团,打做一块。”(第一卷224页)

⑥ 结成(某种关系)。如:做亲家;做死对头。《京本通俗小说·冯玉梅团圆》:“又过数日,妇人脚不痛了,徐信和她做了一对夫妻上路。”(同上)

按,这两条义项的联系十分紧密,甚至可以互为交叉涵括。因为“成为”与“结成”都指产生了某种结果,或者指原来的事情或人物发生了某种变化,只不过由于行为动作的主体及对象有别,致使前一行为相对具体,后一行为比较抽象而已。其实,“做亲家”也可释为双方成为亲家,“做了一对夫妻”亦即两人成了一对夫妻。从义项的概括性考虑,两项的独立性都不够强,应将其合并为“成为;结成”。

剧 jù ② 岔路多。《尔雅·释宫》:“三达谓之剧旁。”邢昺疏引孙炎曰:“旁出歧多故曰剧。”(第一卷391页)

按,此条只有《尔雅》及其义疏的书证,尚无实际用例,故其作为义项的可靠性是令人怀疑的。“剧”的义项③为“多,繁多”,而“岔路多”无非是“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将其作为义项③下面的一个又项并入其中。

执 zhí ⑪ 结。《国语·越语上》:“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与大国执雠。”韦昭注:“执,犹结也。”(第一卷491页)

按,韦昭用“犹结也”随文为注,旨在说明“执”在句中特定的含义,“结”不过是其临时用法而已。细加体味,例中的“执”含有缠结而不松开的意味;所谓“执雠”,就是固持仇怨而不放开。可见,此义与“执”的义项⑨“固执,坚持己见”的联系紧密。此项不当立,归入义项⑨中则比较合适。

壅 yōng ⑤ 防止。《国语·晋语一》:“苟可以携,其入也必甘受,逞而不知,胡可壅也?”韦昭注:“壅,防也。甘言入耳,心以为快,而不知其恶,何可防止也。”(第一卷530页)

按,这条义项是根据韦昭之注而设置的。首先,仅凭单例孤注,未必可信;其次,韦注中的“防”及“防止”,与今天的“防止”,即“预先设法制止”之义不一定相同。“防”在古代有“堵塞”义。《玉篇·阜部》:“防,障也。”《国语·周语》:“不防川,不窦泽。”韦昭注:“防,障也。”“障”即堵塞。此例中,韦昭释“壅”为“防”,盖取其“堵塞,堵住”义。因此,此项宜归到义项①“阻隔;堵塞”之中。

寻 xún ⑥ 讨伐。《国语·周语中》:“夫三军之所寻,将蛮夷戎狄之骄逸不虔,于是乎致武。”韦昭注:“寻,讨也。”(第一卷553页)

按,“讨”为多义词,韦昭以“讨”释“寻”,尚需斟酌其所取究竟为何义。从句意看,“寻”的对象是“致武”的目标,“寻”则是“致武”的前提,因此,把“寻”释为有明确目的的行为——讨伐,意义有所偏失。其次,韦昭的注文应是取当时通用的字词,而魏晋时期,“寻找”是“讨”的常用义。例如:晋陆机《文赋》:“或因枝以振叶,或沿波而讨源。”南朝梁沈约《梁书·与徐勉书》:“尚欲讨寻文簿,时议同异。”引例中的“所寻”,即寻找的对象、缘由等。因此,可将这一用法归并到义项④“搜求;找”之下。

导 dǎo ④ 导致;引起。《国语·晋语四》:“义以导利,利以阜姓。”韦昭注:“有义,则利随之。”《太平天国史料·天地会檄文》:“以苍生之久困,黎庶之无依,是以导我英雄,修我矛戟,共奋义而争光。”(第一卷555页)

按,就这两条例证来说,用“导致;引起”解释“导”都是比较合理的,然参照其相邻义项③“引诱;逗引”,这条义项的设置则需斟酌。“引诱;逗引”与“导致;引起”义存在交叉重合之处。若将两例中的“导”释为“引出;引来”,并无不妥:“导利”即引来利益;“导我英雄”即引出我的英雄。因此,从概括性的角度考虑,这样分设两项则不具区别性要求。把“导”的义项③与④合并,再将释文调整为“引出;逗引”,便可解决这一问题。

弄 nòng ① 用手玩弄。《尔雅·释言》:“弄,玩也。”《诗·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郑玄笺:“男子生……而玩以璋者,欲其比德焉。”《汉书·赵尧传》:“高祖持御史大夫印弄之。”《乐府诗集·杂曲歌辞·西洲曲》:“低头弄莲子,莲子清如水。”(第一卷557页)

② 游戏;玩耍。《左传·僖公九年》:“臣闻无人无党。有党必有雠。夷吾弱不好弄,能斗不过,长亦不改,不识其他。”杜预注:“弄,戏也。”《论衡·本性》:“孔子能行,以俎豆为弄。”唐李白《长干行》:“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引申为玩赏、以某事物为乐。……(同上)

按,为便于比较分析,不烦将两条义项下的用例全数引出。两条义项的意义联系十分密切,区别在于“用手玩弄”的动作比较具体,“游戏;玩耍”相对抽象、宽泛一些。按照释义的概括性要求,词的各个义项之间在意义上不应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然而,义项②的意义范围明显要大于义项①,并可以将其包容涵括。试用义项②的释文解释义项①例中的“弄”字,可以讲得通。如“弄之璋”即拿玉璋给他玩耍;“持御史大夫印弄之”即玩弄、把玩印鉴;“弄莲子”即玩耍莲子。我们实在看不出它与“弄青梅”的“弄”有何区别。实际上,“用手玩弄”只是“游戏;玩耍”在句中的具体表现。因此,可将“弄”的这两条义项合并,调整为“戏耍;玩弄”。至于义项②中所附“引申为玩赏、以某事物为乐”的一项,亦可用“戏耍;玩弄”涵括,所以应取消这一层义项。

⑥ 动用。《汉书·龚遂传》:“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横池中耳。”(第一卷558页)

按,在没有提供别的材料参照的情况下,将例中的“弄”释为“动用”,只能视为据上下文推测出来的临时用法。考之句意,“盗弄”之“弄”无疑含有贬斥色彩,指非正常地随意调用、动用。可见,这一用法与其常义“玩弄”联系紧密,所以,此条不当立。

弊 bì ⑪ 讨厌;厌恶。晋王羲之《鹘等帖》:“鹘等不佳,令人弊见此辈。吾衰老,不复堪此。”(第一卷561页)

按,将例中的“弊”释为“讨厌;厌恶”十分合理,但这只能算句中的临时义,为其设立义项则会依据不足。“弊”的此义,当为其常义“困乏,疲困”的活用,属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可按“以……为弊”来理解。“弊见此辈”,即对于见到这帮人感到疲乏劳累。下文“吾衰老,不复堪此”之言,正是此解最好的注脚。明乎此,应将这一义项并入义项⑦“疲困”中。罗竹风主编的《汉语大词典》也专为“弊”的此例设立了“讨厌;厌恶”义项,同样未达一间。

失 shī ⑨ 损失。《史记·项羽本纪》:“今将军为秦将三岁矣,所亡失以十万数。”《后汉书·西羌传论》:“故得不酬失,功不半劳。”宋曾巩《战国策目录序》:“故论诈之便而讳其败,言战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胜其害也;有得焉,而不胜其失也。”(第一卷569页)

按,仅就这几条例证而言,为“失”设立“损失”的义项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置于“失”的词义系统考察,这样做则未必允当。“失”的义项①为“遗失;丧失;丢掉”,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联系是较为紧密的,这样分项处理,其意义交叉纠缠,造成各自语义的区别特征不显,影响了义项的概括性。如例二的“得不酬失”,例三的“不胜其失也”,两个“失”均与“得”对举使用,把它们释为“遗失;丢失”则未尝不可。据此,将此项与义项①合并,再调整为“遗失;丧失;失去”,庶几可以弥补这一疏失。

奇 qí ⑥ 长。《淮南子·诠言》:“圣人无屈奇之服,无瑰异之行。”高诱注:“屈,短;奇,长也。”(第一卷577页)

按,释文直接取用高诱对句中“奇”字字义的解释,没有概括性可言。高诱以“长”训“奇”,是对服装之“奇”的具体说解:衣服过于长大,不合常制,就是奇装异服了。例中的“奇”乃用其常义“奇特、奇异”,只不过在特定的语境中,这种“奇”是以“过长”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此条当并入义项①“特殊;稀罕;不寻常”中。

得 dé ③ 采用;采取。《吕氏春秋·顺说》:“今大王万乘之主也,富贵无敌,而好衣民以甲,臣弗得也。”高诱注:“得,犹取也。”(第二卷890页)

按,此条也是根据孤例中的注释来建立义项。高诱只是随文解释了“得”的句中之义,何况,用作释文的“取”字,在当时义域较宽,用法繁多,用来解释“臣弗得”时,“得”的“选取”、“获得”、“接受”等义都可拿来释之。此例的“得”当紧扣其常义作解,它与义项①“得到;获得”联系较密,是其义位变体,可灵活解释为“接受”,可将其并入其中。

⑥ 便利;有利。《吕氏春秋·淫辞》:“昔吾所亡者,纺缁也。今子之衣,襌缁也。以襌缁当纺缁,子岂不得哉!”高诱注:“得,犹便也。”(同上)

按,“便”在汉代已有多个意义,高诱以“便”释“得”,不知取“便”的何义?用“便利;有利”替换高注,是编者根据句意而作出的调整。虽于此例可行,但仅见于孤例,不可轻信。此例中的“得”可被视为义项①的具体运用,即得到便宜(好处)的意思。总之,词的临时义是不应分立义项的。

从 cóng ⑥ 牵。《淮南子·氾论》:“乌鹊之巢,可俯而探也;禽兽,可羁而从也。”高诱注:“从,犹牵也。”(第二卷891页)

按,“从”释为“牵”,属临时用法义,具体而言,是“从”用作使动,为“使(之)跟从”的意思。高诱据文释“从”为“牵”并没有错,然拿来立为义项,就不妥当了。根据编写原则,使动、意动用法一般不单立义项,若列,可设置又项。义项⑤为“率;带领”,因而也可考虑将此例并入,再参照同类用法的处理方式,把义项调整为“带领;使跟从”。

御 yù ⑱ 凭靠;倚。《文选·曹植〈杂诗六首〉之六》:“飞观百余尺,临牖御棂轩。”李善注:“御,犹凭也。”(第二卷894页)

按,“御”的本义即义项①“驾驭车马”,例中的“御”与其本义联系较紧:诗人登上高高的望楼,临窗凭靠着栏杆,就犹如驾乘车马一般。由于仅有一例,因此“御”释作“凭靠;倚”应视为“驾驭车马”的比喻用法,属于修辞义,不能因为李善注有“犹凭也”就为之单独设立义项。

⑲ 待。《孔子家语·颜回》:“人莫不知此道之美而莫之御也。”王肃注:“御,犹待也。”(同上)

按,释文用“待”字,义不明确。这句话是孔子回答颜回之言。其前文为:“颜回谓子路曰:‘力猛于德而得其死者,鲜矣!盍慎诸焉?’”颜回所问的意思是,那些力气强于德行的人死得其所者甚少,他们为何不谨慎一点呢?而孔子认为,人们都懂得这个道理,但就是没人能在行动上控制自己。由此而言,例中的“御”当是“驾驭,控制”的意思,可视为义项①“驾驭车马”的临时用法。王肃的释义据文意而言有所发挥,不宜据此单独建立义项。

⑳ 陈列。《后汉书·班固传下》:“启恭馆之金縢,御东序之秘宝。”李贤注:“御,犹陈也。”(同上)

按,李贤注只是解释“御”在句中的特定含义。他对这两句的训释是:“恭肃之馆谓庙中也。金縢,以金缄匮,藏符瑞之书于其中也。御,犹陈也。东序,东厢也。秘宝谓河图之属。……言启金縢之书及河图之卦以占之也。”由此可知,例句中的“御”释为“陈列”可通。但仅凭孤例立项,是不够的,且“陈列”义同“御”的多个义项均不搭界,作为义项,缺乏理据而显得突兀。此例的“御”可释为“使用,享用”,意指打开宗庙里的金縢之书,享用东厢的秘藏宝典。义项⑫“进献”下设有“进用;使用”的又项,可将其升级为独立的义项,并将此例置于其下。

循 xún ⑤ 恭谨。《战国策·赵策四》:“臣以齐循事王,王能亡燕,能亡韩魏,能攻秦,能孤秦。”郭希汾注:“循,谨也。”(第二卷897页)

按,郭注随文所释之义,与“循”的其他意义之间缺乏逻辑联系,作为义项难以成立。“循”在此应为义项②“依循;遵从”的临时用法。“循事王”是指听从大王的吩咐,侍奉大王的意思。因此,将此例并入义项②中,更稳妥、合宜。又,此例姚宏注:“循,曾(巩)作脩。”若“循”字当作“脩”,则与“恭谨”之义相去更远。可见,将不可靠的孤例作为设置义项的依据是不可取的。

康 kāng ⑦ 乐;好。《商君书·开塞》:“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第二卷955页)

按,例中的“康”释为“乐;好”,是随文作解的临时义。倘只顾及上下文是否讲得通,将此例的“康”解作“胜”、“超”、“强”也未尝不可。若从概括性的角度考虑,“乐;好”应视为义项①“安乐;安定”的灵活用法,没有必要为这一孤例另立义项。

宇 yǔ ⑦ 原野。《楚辞·招魂》:“其外旷宇兮。”王逸注:“宇,野也。”(第二卷978页)

按,“旷宇”当指旷远无际的空间。诗人用“宇”表示原野,是以整个空间来喻指房屋,属比喻用法。为孤例的比喻用法建立的义项,是没有概括性的。此例可以归并到⑤“指上下四方整个空间”之下。“原野”不也属于一种空间吗?

宅 zhái ⑦ 存。《书·康诰》:“宅心知训。”孔颖达疏:“居之于心,则知训民矣。”(第二卷979页)

按,孔颖达释“宅心”为“居之于心”,就是放在心上的意思。蔡沈集传:“宅心,处心也。”据此可知,“宅”义即“置放,居存”。全句意为:居存民心就可知训民之方。“宅”的此义仅见该例,属临时用法,宜并入⑤“居;居住”之中。《资治通鉴·陈纪十》:“亿兆宅心。”胡三省注:“宅心,居心也。”可为佐证。

安ān ⑫ 内。《荀子·仲尼》:“安忘其怒,出忘其雠。”杨倞注:“安,犹内也。”(第二卷980页)

按,杨倞释“安”为“内”,可能是据下句的“出”字推出来的,系句中临时之义。然从词性上看,“内”是方位名词,“出”为动词,词性并不一致,故杨注未必合理。其中,“安”应是“安居在家”的意思,这样才能与表“外出做事”的“出”对应。《尔雅·释诂下》:“安,止也。”邢昺疏:“安,休止也。”例中的“安”正是此义在句中的临时变体。据此,此条可并入义项③“止;静止”之下,再将释文调整为“静止;休止”。

密 mì ⑤ 隐蔽之处。《礼记·少仪》:“不窥密。”郑玄注:“密,隐曲处也。”(第二卷1008页)

按,郑玄之注旨在说明“密”在句中的具体所指。不难看出,所谓“隐曲(蔽)之处”,就是“密”的常义“隐秘,秘密”转换了词性的临时用法,所以,不宜因有郑玄注就另立义项。此条应并入义项④“秘密”之下。

居 jū ⑫ 地位。《逸周书·芮良夫》:“其惟洗尔心,改尔行,克忧往愆,以保尔居。”孔晁注:“洗心改行忧往过,则安尔之居位。”(第二卷1039页)

按,孔晁释“居”作“居位”,即所居之位,这只是“居”在该句中的临时义。此义与义项⑭“占;占据”联系十分紧密,可以看作是“居”的动词义临时用作了名词。应考虑将此义置于义项⑭之中,并将其调整为“居处;占据”。

⑮ 为。杨树达《词诠》卷四:“居,为也。”《礼记·礼器》:“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同上)

按,首先,“为”是个泛义动词,义域范围明显大于被释词“居”,用作释文不妥;其次,杨树达释“居”为“为”,是追求句子通顺而随文得出的句中之义。此义于例句虽然可通,但无别的材料佐证,所以,作为义项释文的依据明显不足。我们认为,这个“居”是其常义“居于;处于”的临时用法,将其并入义项⑧“处在;处于”即可。

弭 mí ⑤ 遗忘。《楚辞·远游》:“氾容与而遐举兮,聊抑志而自弭。”《文选·潘岳〈悼亡诗〉》:“俯仰未能弭,寻念非但一。”李善引贾逵《国语》注:“弭,忘也。”(第二卷1062页)

按,为“弭”设置“遗忘”的义项,不符合义项的概括性要求。书证中虽引用了释“弭”为“忘”的材料,但那只是古代注家对“弭”在句中特定含义的解释。两例中的“弭”字,释为“忘记”或者“遗忘”,都属于临时用法义。所谓“自弭”即自我消解(低沉的情绪);“未能弭”犹言未能消除(对亡妻的怀念之情)。因为情感或者情绪消除的结果就是遗忘、忘却。因此,宜将此项合并到义项③之中。

弱 ruò ⑧ 败。《释名·释言语》:“弱,衄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颉遇王子,弱焉。”杜预注:“弱,败也。”《韩非子·难一》:“战而不胜,则国亡兵弱,身死名息。”(第二卷1064页)

按,《释名》以“衄”释“弱”,对于今人来说,属于以难释易,若不作进一步的解说,反倒让人更难把握。因此,将“衄”引作书证似不够适宜。《后汉书·段颎传》:“巨兵累见折衄。”李贤注:“伤败曰衄。”可知“衄”有“伤败”义。所引两例中的“弱”,都可以“战败,失败”释之。又,“弱”的义项⑤为“衰败”,此项一则与“败”之义存在交叉重合处,二则其下仅有一条例句,难以支撑证明。鉴于此,将这两条义项合并,将释文调整为“衰败;失败”,就比较充实、概括了。这样处理,可说是一举两得。

已 yǐ ⑨ 从前;已往。《汉书·贾谊传》:“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其已事可知也。”颜师古注:“已事,已往之事。”(第二卷1075页)

按,例中“已”之义与义项②“完成;完毕”紧密相关。所谓“已事”,就是已经过往之事。就追溯历史而言,历史上发生了的事,都是某一阶段终了、完结的事。因此,颜注解释“已”为“已往”不误。由于例证不足,此义只能算作临时用法义,没有必要为之单设义项,应将其归入“完成;完毕”。

孩 hái ④ 爱抚。北齐樊逊《举秀才对策》:“明罚以纠诸侯,申恩以孩百姓。”(第二卷1088页)

⑤ 看作是婴儿。《老子》第四十九章:“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王弼注:“皆使和而无欲如婴也。”(同上)

按,为辨析方便和节省篇幅,将两条词目合起来讨论。前例“孩百姓”的“孩”为意动用法,此句意为把百姓视为孩子;后例“圣人皆孩之”的“孩”,王弼注释为“皆使和而无欲如婴”,可知是使动用法,《汉语大字典》的编者释为“看作是婴儿”。将其视为意动用法显然是误解了王注。“皆孩之”犹言都使他们成为无知无欲的婴孩。既然两例的“孩”都是活用,且为孤例,就不宜单独立项。应将两条取消,置于义项②“小孩;幼儿”之中,在其下设立又项予以说明。

殃 yāng ② 罚。《字汇·歹部》:“殃,罚也。”《淮南子·时则》:“动众兴兵,必有天殃。”高诱注:“殃,罚。”(第三卷1483页)

按,例中的“殃”,可看作是名词用作动词,即“降下祸殃”。在古人看来,天降灾祸,就是老天给予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诱以“罚”解释句中的“殃”与此是相通的。但是,仅靠此例中的临时用法和《字汇》中的释义来凑成义项,则缺乏概括性。从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字汇》的释义很可能取自高注。这条义项可以归并到义项①“凶;灾祸”之下。

殊 shū ⑦ 大。《文选·张衡〈西京赋〉》:“超殊榛,摕飞鼯。”李善注引薛综曰:“殊,犹大也。”(第三卷1486页)

按,例中的“殊榛”,是说榛树的外形非同一般,因而显得特殊。薛综以“大”训“殊”,是对榛树的突出特点——高大的说明,属于上下文中的具体义;加之仅此一例,为其另立义项更不可取。将此项并入义项⑤“特殊;特出”之中,就比较合宜了。

历 lì ③ 行。《广雅·释诂一》:“历,行也。”《战国策·秦策一》:“伏轼撙衔,横历天下。”高诱注:“历,行也。”隋卢思道《游梁城》:“扬镳历汴浦,迥扈入梁墟。”(第三卷1548页)

按,两例中的“历”之义,都与其本义,即义项①“经历;经过”紧密相关:“经历”往往离不开行走,而“行走”则必有所经历。区别在于,“经历;经过”比较抽象概括,而“行走”的动作性强,意义要略为具体一点。这样看来,义项①是可以涵括“行”之义的。此条将古代书证搬来,不加分析便直接作为义项释文,显然是欠妥的。将此条并入“经历;经过”中,方符合概括性要求。

放 fàng ⑰ 显露;摆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十六回:“放出阔老(佬)的面目去骄其娼妓了。”(第三卷1555页)

按,为这一例的“放”字单立义项,终觉依据单薄。释为“显露;摆出”,不过是“放”在句中的临时义罢了。“放”的义项⑬为“出示(榜);放榜”,即公示榜上有名的人,不过,“出示”义的搭配对象不必局限于“榜”,如此例中的“放”,就有将阔老(佬)的面目在他人面前显示出来的意思。“放”的这一具体义,归并到⑬中较宜。

暴 bào ⑨ 短促。《大戴礼记·保傅》:“何殷、周有道之长,而秦无道之暴?”卢辩注:“暴,卒疾也。”(第三卷1644页)

按,例中的“暴”与“长”意义差别很大,“长”指长远、久远,“暴”指迅疾、短促,实指迅速灭亡。卢辩之注,大概就是据此推而得之。然而,据卢注为此孤例设置义项则缺乏概括性。此义可以看作是义项⑥“急狊;猛烈”的临时变体,应并入其中。因为“急狊;猛烈”者,往往是短促的、迅速的,故两者联系甚密。

清 qīng ⑩ 鲜。《山海经·西山经》:“丹木五岁,五色乃清。”郭璞注:“言光鲜也。”(第三卷1756页)

按,此条为孤例建立义项,谈不上归纳、概括。例中的“清”指的是“五色”的状态,因为五种颜色都很明亮、清晰,所以郭璞以“光鲜”训之。由此而论,“鲜”及“光鲜”只是“清”在这条孤例中的特定含义,若离开这一语境,则其未必能够成立。又,“清”的义项⑪为“眼珠明亮;黑白分明”,此义也过于具体,不够概括。因此,若将这两条义项合并,调整组合为“明亮;分明”,就可以一并解决问题了。

摸 mō ⑤ 偷。《儿女英雄传》第四回:“咱们这行啊,全仗的是……摸点儿赚点儿,才剩的钱呢!”(第四卷2043页)

按,“摸”表偷盗之义,是口语化的用法,比较生动形象。今在一些方言中仍在使用。然仅凭一条例证来进行推测,只能算随文为释的行为。“摸”的义项③为“暗中摸取;捕取”,与此义交叉重复。这条例证完全可以涵括其中。道理很清楚,“偷盗”就是暗地里获取他人财产物品的不良行为。

忘 wàng ④ 舍弃。《集韵·漾韵》:“忘,弃忘也。”《后汉书·宋弘传》:“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第四卷2430页)

按,引例中的“忘”,其义实为“忘而弃之”。由此看来,它与其常义“遗忘”是紧密相关的。“舍弃”之义,应看作是释义“遗忘”在句中的临时变体。这样,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置于义项①“不记得;忘记”中。编者这样分设义项,可能是不忍割舍《集韵》中有关“弃忘”的释文。需要指出的是,古代辞典韵书的释文,也有直接取自古籍注疏的随文释义,而未做加工整理的。从概括性的角度考虑,此项宜撤去,连同《集韵》的解释,都并入义项①之中。

快 kuài ③ 称心;遂意。《玉篇·心部》:“快,可也。”《广韵·夬韵》:“快,称心也。”《北史·刘延明传》:“吾有一女,欲觅一快女婿。”(第四卷2439页)

按,“快”的本义即义项①“高兴;愉快”。而“称心”就是心里愉快,感到满意。引例中的所谓“快女婿”,就是让人心里感到愉快(满意)的女婿。由此可以看出,“称心;遂意”与“高兴;愉快”的意义存在交叉重合之处。因此,可以将这两条义项合并,组成“高兴;愉快;满意”的新义项。这样,《玉篇》、《广韵》的释文亦可被囊括了。

性 xìng ⑥ 姿态。《淮南子·修务》:“曼颊皓齿,形夸骨佳,不待脂粉芳泽而性可说者,西施、阳文也。”高诱注:“性,犹姿也。”(第四卷2447页)

按,“性”释为“姿”或者“姿态”,这两种释义都是根据孤例的上下文推测出来的,所以它们尚不够义项概括的条件。“性”的常义指“性质,特征”,而美女的特质则主要体现在她们的姿色、形态上。由此而言,“性”的义项②“事物的性质,特性”,是能够涵括此例中的“性”之义的。因此,可将此条并入其中。

恙 yàng ① 忧虑。《尔雅·释诂下》:“恙,忧也。”《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君不幸罹霜露之病,何恙不已。”司马贞索隐:“恙,忧也。”(第四卷2454页)

② 祸患。《史记·外戚世家》:“及高祖崩,吕后夷戚氏,诛赵王,而高祖后宫唯独无宠疏远者得无恙。”汉王延寿《梦赋》:“转祸为福,永无恙兮。”(同上)

按,这两条义项意义联系密切。因为祸患是忧虑的原因之一。义项②“祸患”引例中“无恙”的“恙”,就是祸患造成的忧虑(忧患)。从概括性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两条义项合并,调整为“忧虑;忧患”。再从用例看,《史记》的例证偏晚,可以提前到战国时期。《楚辞·九辩》:“赖皇天之厚德兮,还及君之无恙。”朱熹集注:“恙,忧也。”《吕氏春秋·异用》:“孔子之弟子从远方来者,孔子荷杖而问之曰:‘子之公不有恙乎?’”《战国策·齐策四》:“威后问使者曰:‘岁亦无恙耶?民亦无恙耶?王亦无恙耶?’”鲍彪注:“恙,忧也。”

恶è ② 害。《淮南子·说林》:“病热而强之餐,救暍而饮之寒,救经而引其索,救溺而授之石,欲救之,反为恶。”高诱注:“恶,犹害也。”(第四卷2470页)

按,义项释文是参照高诱注而设的。高诱据文作出的解释无误,但这只是“恶”在句中临时具有的意义。仅凭孤例的临时义立项,是不大可靠的。这段话的意思是,虽有好心想做好事,但是如果方法、手段不对,结果就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句末的“反为恶”意即反而做了坏事,实际上害了别人。这个“恶”指的是坏,不好(的事)。为此,此条应并入义项③“坏;不好”之中。

恶 wù ② 羞耻。《集韵·莫韵》:“恶,耻也。”《孟子·公孙丑上》:“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此百世之怨而赵之所羞,而王弗知恶焉。”(第四卷2471页)

按,“羞耻”是形容词,“恶”的此条若是形容词,应置于前面的“害”项中,置于“羞耻”项中的,都应该是动词。对于《孟子》例中的“羞恶”,朱熹集注曰:“恶,去声,下同。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很清楚地说明了“恶”是动词。不知何故,词典编纂者弃朱熹之注而不用。《史记》例中的“弗知恶”,即不知道憎恶。所以,此条不能成立,应并入“恶”(wù)的义项①“讨厌;憎恨”之中。

惠 huì ⑤ 善。《礼记·表记》:“节以壹惠。”郑玄注:“惠,犹善也。”(第四卷2473页)

按,用单音节的“善”字为释,其义不好确定。《礼记·表记》这段话为:“子曰:‘先王谥以尊名,节以壹惠,耻名浮于行也。’”郑玄注:“惠,犹善也。言声誉虽有众多者,即以其行一大善者为谥耳。”可知“惠”指善行,好的品质。“壹惠”,即一个突出的、大的善行。然仅此一条例证,是不足以为“惠”字建立“善”的义项的。我们知道,“仁”是儒家善行观的核心,而“善”只是“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在尚无相关语料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此例归入“惠”的义项①“仁爱”之中。

悲 bēi ③ 眷念;怅望。《汉书·高帝纪下》:“游子悲故乡。”颜师古注:“悲谓顾念也。”(第四卷2473页)

按,例中的“悲”指的是游子在外因思念故乡而产生的复杂感情。在特定环境中的特定对象身上,这个“悲”就体现为游子对故乡的眷恋、顾念。仅就此例而言,颜注及义项释文都是可取的,但这毕竟只是“悲”字在该句中临时具有的意义,还不符合义项的概括性要求。“悲”的本义即义项①“哀痛;伤心”,此条可以归并其中。按人之常情,顾念之极则悲,因而“顾念;眷恋”也是哀伤的特殊表现形式。

畏 wèi ② 吓唬。《汉书·广川惠王传》:“前杀昭平,反来畏我。”颜师古注:“令我恐畏也。”(第五卷2711页)

按,从颜师古的注释“令我恐畏”,可知例中这个“畏”是使动用法。编者将“畏”的这种用法调整为“吓唬”,“畏”则成了及物动词。两种解释是相通的,且都能文从字顺。“令我恐畏”为这一义项的单例,所以,我们只能视“吓唬”为此字的临时用法。根据编纂条例,一般不为使动用法单独建立义项。因此,此条应并入其义项①“害怕;恐惧”之中,或设为又项“使害怕”。

⑥ 难。《广雅·释诂三》:“畏,难也。”《汉书·李寻传》:“牵于女谒,有所畏难。”(同上)

按,此条用单音节的多义词“难”作义项释文,其义不够清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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