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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10: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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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彬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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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犯原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情绪犯原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情绪犯原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作者:袁彬排版:Lucky Read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2-28ISBN:9787300188034本书由北京人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情绪犯的基本问题第一节情绪的基本问题

人人皆有情绪。我们每个人每天的生活都有情绪的烙印。情绪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对不同的事物在不同的情境下,人们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情绪。情绪是成功后的喜悦、失落后的空虚,是青春期的冲动、垂垂暮年的安宁,是相逢时的喜悦、离别时的忧伤,也是恐惧、愤怒、得意与愧疚。唐朝诗人司空图《寓居有感》云:“客处不堪频送别,无多情绪更伤情。”情绪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行为,也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决策与实施。“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总带有一定的情绪和情感色彩,要受到情绪、情感的影响。同时,一些情绪、情感可以直接影响犯罪行为,以犯罪动机的形式出现”。情绪型犯罪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很多犯罪人都表现出较明显的情绪问题。根据福建省闽西监狱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对该监狱内2934名罪犯进行的个性心理测验显示:有282人表现为情绪易变、起伏不定,通常性情暴躁,易生烦恼;有353人表现为冲动、鲁莽、情绪易激动,精力旺盛充沛,富有激情;有141人表现出不安守本分,恃强霸道,渴望冒险,不甘于现状;有305人表现有较强的报复欲;有450人表现为缺乏同情心;有353人表现为焦虑不安,是自杀自残的高危人群;有353人表现有较强的自卑感,缺乏信心。因此,情绪犯罪问题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受到了我国司法界和有关专家的重视。不过,要了解和研究情绪犯罪,首先需要了解情绪的内涵、特性、功能和机理等基本问题。一、情绪的内涵(一)情绪的概念

在心理学上,情绪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美国心理学者约瑟夫·勒杜(Joseph LeDoux)就曾说过:“只要没有人要求我们给情绪下一个定义,那么,每个人都知道情绪是什么。”换言之,情绪这种东西说起来人们都知道,但是要准确界定它则比较困难。美国另一位心理学家詹姆斯·拉塞尔(James Russell)也指出,情绪仅仅是我们作出的一种简单的分类,这种分类是基于我们感受到的某些体验的、经过讨论的结果。

不过,尽管迄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让多数人一致同意的关于情绪的定义”,心理学界仍有很多学者在讨论和研究情绪问题。例如,西方早期的心理学家认为,情绪是情感,是与身体各部位的变化有关的身体状态,是明显的或细微的行为,它发生在特定的情感之中,并在内涵上将情绪区分为五个不同的方面:(1)把情绪当作一种可以从意识上加以区分的主观体验;(2)把情绪当作一种心理状态;(3)把情绪当作一种不适宜的适应性表现;(4)把情绪当作动机;(5)把情绪当作行为的一个方面。

与早期心理学家的研究相比,现代心理学对情绪的界定多以实验研究为基础,因而也更为科学。不过,由于研究立场的不同,现代心理学对情绪的界定也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取向。

第一种取向是心理取向,侧重于情绪的内心体验。坚持这种研究取向的学者一般不在定义上对情绪和情感作区分。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情绪和情感就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一个人对当前所面临的事物与自己正在进行的活动或已形成的思想意识之间的关系的切身体验或反映,就叫作情感”。情感“是人对现实的对象和现象是否适合人的需要和社会要求而产生的体验”。“情绪和情感是人脑以主观体验形式,反映客观事物与主体需要关系的心理现象”。“情绪和情感,是指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机体对事物的有倾向性和动力性的反应”。

第二种取向是生理取向,侧重于情绪的生理唤醒。如美国心理学家阿诺德很早就提出,“情绪是对趋向知觉为有益的、离开知觉为有害的东西的一种体验倾向。这种体验倾向为一种相应的接近或退避的生理变化模式所伴随,该模式因不同情绪而有差异”。美国也有其他学者赞同情绪研究的这种取向,认为“情绪是来自正在进行着的环境中好的或不好的信息的生理心理反应的组织,它依赖于短时或持续的评价”。

第三种取向是综合取向,侧重于情绪的生理唤醒、内心体验和行为反应等因素的综合。例如,有学者认为,“情感是由非中性事物引起的并反作用于这个事物的非中性的意图和行为”,“机体在对自身需要有一定预期的基础上,会对客观刺激是否能够满足自身需要作出某种认知评价,而情绪则是由这种认知评价所引起的生理、心理和行为上的功能性的反应,这些反应既可以被感知,也可以被测量”。情绪是“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的变化模式,包括生理唤醒、感觉、认知过程以及行为反应,这些是对个人知觉到的独特处境的反应”。

当前,有关情绪的综合定义逐渐成为情绪研究的一致认识。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情绪是多成分组成、多维量结构、多水平整合,并为有机体生存适应和人际交往而同认知交互作用的心理活动过程和心理动机力量”。“情绪是个体受到某种刺激后所产生的一种激动状态;此种状态虽为个体自我意识所经验,但不为其所控制,因之对个体行为具有干扰或促动作用,并导致其生理上与行为上的变化”。因此,情绪同时包含了内在体验、生理唤醒和外在行为三种成分。

关于情绪研究的上述三种取向尽管存在着研究侧重点上的差异,但从研究内容上看,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不同。如今,有关情绪研究的综合取向逐渐成为共识。根据综合心理学关于情绪的研究,情绪在内涵上大体涵盖了以下内容:

第一,情绪包含内心体验,同时也包括了生理唤醒和外在行为。毫无疑问,喜、怒、哀、乐、悲、恐、惊等情绪首先反映的是人们的内心状态,是一种态度体验。但情绪的内容并不限于人们的内心体验,还包括了与内心体验相伴随的生理唤醒和外在行为。

美国心理学家伊扎德认为,情绪的定义必须包括生理基础、表情行为和主观体验三个方面:“你可能记得,在你感到愤怒时,你心跳加速,血液涌上脸和每一块肌肉。由于肌肉过度紧张,你有要爆发的冲动。当你过度悲伤时,身体感到异常压抑和沉重,肌肉松弛,虚弱无力。你的脸和胸口会疼痛,眼泪止不住地落下,你在抽泣中感到窒息。”

现代生理心理学研究进一步表明,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下,人们会产生不同的生理反应和表情行为:(1)愤怒时,血液流向手部,心跳加速,肾上腺素等激增,激发强大的力量。(2)恐惧时,血液流向骨骼和肌肉,脸部因缺血而变得惨白,身体僵立,动弹不得。脑部情绪中枢激发激素分泌,使身体处于警戒状态,并专注逼近的威胁,随时准备作出最佳反应。(3)快乐时,脑部抑制负面情绪的部位较活跃,能量增加。生理方面唯一的特征是较为平静,使身体能较快从负面情绪中恢复过来。因此,不但身体得以休养生息,还能打起精神应对眼前的挑战与目标。(4)爱、温柔和性满足会引发自主神经系统的警觉状态,这与愤怒和恐惧引发的打斗或逃避反应恰好相反,全身笼罩在平静和幸福感之中,有利于与他人合作。(5)惊讶时,眉毛上扬以扩大视觉范围,也可让更多光刺激视网膜,借以快速了解周遭的情况,研究最佳的应对策略。(6)厌恶时,上唇向一边扭曲,鼻子微皱。达尔文认为这个动作刚开始是为了闭紧鼻子以免吸入可恶的气味,或表示想吐出难吃的食物。

因此,总体上看,情绪的内涵是综合的,包括了内心体验、生理唤醒和外在行为等内容。

第二,情绪反映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作为一种反应,情绪所反映的对象自然是客观事物。只不过,在不同的情绪中,事物的表现形式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它既可以是眼前的某种特定对象,也可以是不在眼前的非特定对象。通常情况下,听到别人的表扬后会产生高兴的情绪,受到别人侮辱后会产生愤怒的情绪。这里的高兴、愤怒所反映的事物是特定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情绪的产生可能并不基于某种特定的事物。例如,莫名的忧伤感通常很难有具体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情绪就不反映客观事物。实际上,在这种情绪产生的过程中,外界事物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且通常不是一种,而是多种事物的共同作用,且不限于眼前的事物。例如,“夜深了,你独自躺在床上,难以入眠,脑海中充满了许多想法和情感。在白天的工作中,你有一件事情没有处理好,可能伤害了某个人,这使你感到羞愧。你又想到身在另一个城市的父亲,他正在勇敢地与癌症斗争着。晚上看了一部电影,影片的诙谐幽默深深地感染了你,你发出了由衷的笑声。然而在让自己快乐的同时,你却有着一种内疚感。每当想到几个月前结束的一段感情,你便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这些都使得你睡意全无”。

第三,情绪是多因素、多水平整合的产物。从生理的角度看,情绪是脑的功能,首先发生在神经组织进化上古老的部位。丘脑系统、脑干结构、边缘系统、皮下神经核团等这些整合有机体生命过程的部位,都是整合情绪的中枢。随着人类的进化,大脑皮层尤其是前额叶的发展对情绪与认知的整合起着重要的作用。情绪保持在脑的杏仁核。与由杏仁核为核心的神经环路联系的自主神经系统调节的内脏系统、内分泌系统都参与情绪的发生、维持和变化。同时,大脑皮层的高度分化为情绪的分化提供了可能。由皮层运动区支配的躯体骨骼肌运动,尤其是面部肌肉运动,是人类具有多种精细化的情绪的直接机制。从心理的角度看,需要、感觉、知觉、思维等多种心理成分都能参与情绪的加工过程,并进而区分出不同水平的情绪,如感知觉水平上的感情反应和认知水平上的感情反应、与本能需要相联系的感情反应和与生物—社会性事件相联系的感情反应等。可见,情绪的产生既有生理因素的参与,也有心理因素的参与,是多种因素的整合结果,并根据其整合水平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情绪。

因此,情绪在内涵上既体现为一种内心的体验、态度反应,也体现为生理上的各种行为及表现在外的表情和行为。(二)情绪与情感的比较

在心理学上,与情绪相关联的概念有许多,如情感、感情、内驱力、唤醒等。其中,最常混用的概念是情绪与情感。

事实上,一些心理学研究并不区分情绪和情感,许多学者在概念界定时也往往将情绪和情感放在一起。如有学者认为,“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体验,是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的反映”。按照这种界定,情绪与情感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完全一样,“都是对需要满足状况的心理反应,是属同一类而不同层次的心理体验”。在实际生活中,情绪和情感在许多地方也常被通用,较难区分,例如“乐极生悲”、“破涕为笑”、“喜极而泣”等到底描述的是情感还是情绪,不好界定。

不过,现代多数心理学研究认为,情绪与情感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情感通常指情绪过程的主观体验,是情绪的感受方面,也是情绪的意识部分和核心成分。情感有很多种,其中一些是基于情绪的,尤其是基本情绪——快乐、悲伤、愤怒、恐惧和厌恶;另一些则是基于这五种基本情绪的微妙变体,依赖于体验。换而言之,尽管情绪与情感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情绪侧重于外部特征,而情感则侧重于内部感受,但在存在的范围上,情感是情绪发生过程中的一部分。从外界刺激作用于人体到人们表现出相应的表情和行为,情感是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内心体验,是情绪三成分之一。

当然,在概念的使用上,“情绪”与“情感”的词义侧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情绪”一词更侧重于感情性反应的过程,它是感情性反应作为心理活动过程的标示;而“情感”一词更侧重于感情性反应的感情内容(即那种带有享乐色彩的体验),并且多为具有明显社会性的高级感情。二、情绪的特性

关于情绪的特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描述。例如,从产生的根源上看,情绪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综合。其中,情绪的种族进化、人类情绪的生理机制和基本情绪表明情绪的生物性,而人类特有的复合情绪和自我意识情绪以及文化基因的存在表明了情绪的社会性。而从发挥的功能上看,情绪具有一个根本特性,即现代人类每时每刻发生的情绪过程,都是自然的适应性与社会化的综合;是有机体古老的脑(旧皮质和丘脑系统)和现代的脑(新皮质)的共同活动;是人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个体发生影响的交织。

不过,笔者主张从情绪的发生机制上探讨情绪的特性。这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情绪的发生过程和机理,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情绪犯的特性。从发生机制上看,情绪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一)情绪的易诱发性

情绪的易诱发性是指情绪容易由一定的刺激所诱发。当然,诱发情绪的刺激因素既可以是外界的,也可以是内在的;既可以是生理的(如腺体的分泌、疾病等),也可以是心理的(如记忆、联想、想象等);既可以是直接作用于人体器官的,也可以是间接作用于人体器官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换而言之,人们生活环境中的任何人、事、物的变化,都可能诱发、影响人们的情绪。例如,和煦的阳光、清凉的海风、无际的草原会使人心旷神怡,忙碌的街头、拥挤的公车、喧闹的市场会使人烦躁不安,限时的工作、未完的试卷、欠债的通知会使人焦虑紧张……概而言之,情绪可以由特定情境、感知、记忆、表情和任务等各种方法和因素引发。

但现代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不同的刺激因素对情绪的诱发作用并不相同。一般而言,能够影响情绪诱发与否及强度的刺激因素主要包括刺激因素的性质(如新异性、危险性等)、刺激因素的类型(如视觉刺激还是听觉刺激)、刺激因素的数量(如是一句不中听的话还是一连串不中听的话)等。例如,心理学研究发现,在刺激因素的类型上,声音刺激材料受到音调、语速、音频等影响,视觉刺激材料中图片与文字的内容、呈现方式与时间等因素都将对情绪产生不同的影响。也有心理学者研究了刺激事件的数量变动对情绪的影响,结果发现,当这种刺激事件的数量变动时,若事件数量变化很小,则不易引起受试者情绪体验上的变化,只有当事件数量变化足够大时,才容易引起情绪体验上的变化。如对某受试者而言,客观上呈现其工作成绩的事件数,以相对数字表示。若受试者的工作成绩得到10分,引起他积极的情绪体验,这里10分属于高分。再增加1分,通常并不引起他情绪体验的变化,而再增加5分,则可能会引起他情绪体验的变化。(二)情绪的主观意识性

情绪的主观意识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人的情绪可以由主观感受到。一个人愤怒了、焦虑了、高兴了、害怕了……对于这些情绪,作为情绪主体的人是能够直观感受到的。这为人们适当控制自己的情绪提供了心理基础。二是情绪的诱发、变化与人的心理有关,并常常因人而异。例如,心理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某中学生学期成绩单上有三科的分数是红字。这份成绩单对教务处掌管学生成绩的职员来说,可能根本就未加注意,红字黑字都是一样的。但对学生的家长和学生本人来说,则将会因这份成绩单的刺激,产生不同的情绪。家长可能因而愤怒或忧虑,学生可能因而恐惧或羞愧。同样的刺激因素,对不同的人导致了不同的情绪反应。

现代情绪认知理论认为,情绪之所以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主要与当事人的认知差异有关。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人的生活经验、工作内容、家庭环境都会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每个人的社会经验、关注的问题自然也会有所不同,其对同一事件的关注程度和意义评断也会有所不同,并常常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同样是一则某国爆发战事的新闻,对一般老百姓而言,这则消息可能并不受关注,但是对在该国有大额投资的人而言,则可能会产生高度的紧张、焦虑情绪。不过,尽管如此,人类的生活也具有很多的共性,对于许多对外界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人们通常会作出相同或类似的情绪反应,如受到他人的侮辱会产生愤怒的情绪,受到严重危险时会产生恐惧情绪等。(三)情绪的不易控制性

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调节自己的情绪,但要想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则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情绪是人的一种本能,有其独特的生理机制。例如,苏联著名生理心理学家巴甫洛夫提出的经典条件反射理论就认为,当大脑皮层和皮层下中枢某些部位受到一种强烈需要的支配而高度兴奋时,大脑皮层其他部位会由于负诱导而产生抑制。在情绪激动状态下,由于掌管人的理智活动的大脑皮层处于抑制状态,人们就失去了对理智活动的支配。美国神经生理学家勒杜在研究中也发现,人脑可能存在另一条传递信息的通路,即信息首先进入丘脑,经突触到达杏仁核,杏仁核可直接获得感觉输入并赶在皮质思维中枢作出反应前抢先作出反应。这条通路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失态”、“为什么情绪会战胜理智”。

现代生理心理学研究进一步表明,自主神经系统是联系大脑和内脏器官及腺体的神经系统,由交感和副交感神经系统构成,其活动是自动的,通常不受意识控制。在情绪刺激作用下,通过自主神经系统的活动,广泛激活有机体各器官和组织,产生明显的、超出常态生理节律的生理反应。因此,人们要想控制其情绪作用下的生理反应几乎是不可能的。

情绪诱发的这种生理机制决定了情绪发生的不易受控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情绪的发生完全不受人们的控制。现代情绪认知理论认为,对于大多数人的大多数情绪而言,情绪的发生需要认知的参与,需要人们对刺激因素的意义进行认知评价。通过认知调节,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情绪的产生。而且,对于已经产生的情绪而言,人们也可以通过认知或者意志的调节作用,进行自我的情绪管理,进而防止情绪对心理结构的破坏作用和对行为的不当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情绪并非不能控制,而是有一定的控制难度。三、情绪的类型

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情绪,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多么大的差异,都会处于某一特定的维度结构之中。一般而言,情绪的维度主要有五种:愉悦度(愉快—不愉快)、紧张度(紧张—轻松)、强度(强—弱)、激动度(激动—平静)和纯度(单一情绪—复合情绪)。根据这些维度的组合方式不同,人们会产生不用类型的情绪。(一)心境、激情和应激

这是根据情绪的紧张度、强度和激动度对情绪状态所做的分类。其中,心境是一种深入的、比较微弱而持久的情绪状态,如得意、忧虑、焦虑等。从情绪的维度上看,心境在紧张度、强度、激动度上的水平均较低。但心境往往能够持续较长的时间,可以是几小时、几周、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如一个人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一种焦虑的状态,久久难以缓解。心理学上一般认为,心境具有弥散性,它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主体对许多事物的态度体验。例如,中国有古语曰:“忧者见之则忧,喜者见之则喜。”古诗亦有云:“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这都反映了心境对人们态度体验的影响。

与心境相比,激情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性的情绪状态。它通常是由与人们有着重大关系的事件所引起,在紧张度、强度和激动度上都呈现出较高的水平。最常见到的激情有重大成功后的狂喜、至亲突然逝世后的极度悲伤等。对某种痛苦忍耐过久、抑制过度,一旦爆发出来也会是强烈的激情状态,难以控制。现代心理学一般认为,激情的发展大致要经历三个阶段:(1)由于意志力减弱,身体变化和表情动作越来越失去控制,高度紧张使细微的动作发生紊乱。这时人的行为受情绪体验的左右。(2)人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了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3)激情爆发后的平息阶段。这时会出现平静和疲劳现象,严重时甚至精力衰竭,对一切事物不关心,精神萎靡。

应激是在出乎意料的紧张与危急状况下出现的情绪状态,是人对意外的环境刺激作出的适应性反应。产生应激状态的原因通常有:(1)已有的知识经验与面临事件提出的新要求不一致,没有现成的办法可以参考,需要进入应激状态。(2)已有经验不足以应付当前的境遇而使人产生无能为力的失助感和紧张感。显而易见,应激在紧张度方面具有非常高的水平。(二)快乐、悲伤、愤怒和恐惧

现代心理学把快乐、悲伤、恐惧、愤怒看作单纯的情绪,亦称为基本情绪或者原始情绪。所谓基本情绪,是指这些情绪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其他情绪都是由这些基本情绪组合而成的。在这四种基本情绪中,快乐是达到所盼望的目的后紧张解除时个体产生的心理上的愉快和舒适;悲伤是个人失去某种他所重视和追求的事物时产生的情绪体验;恐惧是个体企图摆脱、逃避某种情境时产生的情绪体验;愤怒是愿望得不到满足,实现愿望的行为一再受到阻扰引起的紧张积累而产生的情绪体验。作为四种基本情绪,快乐、悲伤、愤怒和恐惧在纯度上具有明显的单一性,并且会出现强度上的差异。

不过,在特征上,四种基本情绪均可有自己的特点。例如,恐惧是感到危险时的情绪,会引起强烈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和呼吸变快、肌肉紧张、手脚颤抖;恐惧为身体行动做好准备,特别是在逃跑前;恐惧常常是下意识的情绪;恐惧具有典型的面部特征,其表达方式具有普遍性。与恐惧不同,愤怒往往是由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引发,在愤怒的作用下,人们更容易产生攻击行为而非逃避。快乐、悲伤也有其独特的生理特点。(三)正常的情绪与非正常的情绪

这是根据情绪产生的伦理标准对情绪所作的分类。所谓正常的情绪,是指按照一般的正常人标准、在一定的情境中均会产生的情绪。例如,在受到别人的辱骂等挑衅行为时,人们都会产生愤怒的情绪。这里的愤怒情绪就属于正常的情绪。反之,在受到别人善意的批评后,如果也产生强烈的愤怒,那么这种愤怒情绪就不正常,属于非正常的情绪,因为一般人在该情境中不会产生这种愤怒情绪。因此,所谓非正常的情绪,是指按照一般的正常人标准,与某种情境不相适应的情绪。例如,躁狂症患者即便面对稍有不顺的情境也会暴跳如雷,情绪急促爆发。在一般人看来,躁狂症患者所爆发的这种情绪与其面对的情境不相匹配,是不正常的。

在心理学上,正常情绪与非正常情绪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它也是判断人们精神障碍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在精神病学上,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主要有:(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3)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4)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在内涵上,这里的“异常偏离”就是指行为人的认知、情感等偏离了“一般人”的水平,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常情绪与非正常情绪的区分反映了人们精神状态正常与否的水平,也是判断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之一。(四)正性情绪与负性情绪

这是根据情绪的愉悦度对情绪所作的分类。负性情绪代表个体对某种消极、厌恶的情绪体验的程度,正性情绪则反映个体对积极感觉的程度。常见的正性情绪有欢乐、高兴、兴奋、热情和满足等愉快的情绪,这种体验可以是短暂的,但它们常常是稳定的并且有特征。负性情绪则有愤怒、悲伤、恐惧等常见类型。

在功能上,正性情绪与负性情绪的体现略有不同。其中,正性情绪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更正面、更有利,并且正性情绪可以对抗负性情绪的作用,通过使机体尽快恢复至生理活动的基线水平,可以支持更加广泛的思考和行为。例如,有研究考察了情绪、情绪调节策略与情绪材料记忆的关系,发现快乐情绪的再认反应时短于悲伤情绪,快乐情绪的再认正确率高于悲伤情绪。快乐材料再认反应时短于悲伤材料;快乐情绪下快乐材料的再认正确率高于悲伤材料,悲伤情绪下悲伤材料的再认正确率高于快乐材料。而负性情绪的适应作用是保护生命不受威胁,此时的认知能力将受到影响,认知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不足。当一种消极的情绪模式被启动后,其相应的积极情绪模式的强度就降低,对应的积极情绪模式受到抑制。正性情绪与负性情绪的这种功能差异决定了负性情绪与犯罪的关系较之于正性情绪更为密切。四、情绪的功能

历史地看,人类的情绪是长期进化的产物,是人类适应自身生存环境和协调生活的心理工具。现代心理学一般认为,情绪具有适应功能(情绪调节是人们适应社会环境的重要手段),也具有进化功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具有社会交际的功能(情绪信息的传递是语言交际的重要补充,能够促进人际间的相互了解)和组织功能(心理活动的组织者)等。不过,从对人们心理和行为影响的角度看,情绪的以下两大功能尤为值得关注:(一)情绪的认知功能

作为心理的三大过程之一,情绪的形成和变化要受到认知的影响,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人们没有感知到某种刺激,便不会产生情绪;人们对感知到的刺激不作负面或者正面评价,也不会产生情绪。认知是情绪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不过,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反过来会对认知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史蒂芬露丝(Stefanucci)等人的研究发现,当人们从高处往下看,并且伴随着对高度的特质性恐惧或者状态性恐惧时,通常会对距离和尺寸估计过大。即因为人们对高度感到害怕,因而会对物体的实际高度产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

在认知的内部因素上,情绪对认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情绪对记忆和认知决策的影响。

情绪对记忆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心境一致性理论。心理学上的心境一致性理论认为,个体倾向于回忆与当前的情绪具有一致性的信息。当个体处于愉快的情绪状态时倾向于回忆愉快的内容,当个体生气时倾向于回忆消极的内容。例如,鲍尔(Bower)曾做过一个实验。实验者首先催眠被试,让他们感到快乐或悲伤,然后让被试阅读一个故事,故事讲述的是关于两个男大学生杰克(Jack)和安尼尔(Anere)的情况。杰克很抑郁,因为他的学业出现了问题,女朋友也正和他闹矛盾,打网球也不顺心。相反,安尼尔非常幸福,因为上述三方面问题他都处理得很好。结果发现,被试在阅读这个故事的时候会更加认同与自己心境相似的故事人物,并能够更多地回忆出与其相关的信息。

情绪对认知决策的影响也为许多心理学研究所证实。例如,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们阅读具有悲伤色彩的报纸会高估各种导致死亡因素的风险。而高焦虑个体倾向于注意威胁性刺激,并将一些模棱两可的刺激和情景解释为具有威胁性。诱发焦虑增加了个体对低风险、低回报选项的偏好,而诱发悲伤则具有相反的效果。发现恐惧使个体高估风险并回避风险,而处在积极情绪中的人决策时会更加整合资源。我国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在决策活动中,情绪的主效应非常显著,积极情绪下的被试无论是花费的金钱还是时间都显著高于消极情绪下的被试。情绪系统处于认知系统与调节系统之间,是它们相互作用的桥梁。在决策过程中,如果被试原有的认知与情绪发生了失调,为了减少认知失调,他们就会尽可能减少对活动的消费投入。

情绪对认知的这种作用会影响人们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并会导致人们作出不同的行为决策,影响行为的实施。(二)情绪的动机功能

情绪的动机功能是指情绪可以成为推动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心理学研究发现,适度的情绪兴奋性会使人的身心处于最佳活动状态,能促进主体积极地行动,从而提高行为的效率。

不过,在传统心理学中,情绪与动机是分离的。情绪被视为由外部刺激所引起,动机被看作由内部刺激所引起。但近几十年来,许多情绪心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情绪与动机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情绪具有特殊的动机功能:它能以一种与生物动机或生理动机相同的方式激发和指导行为;它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背景影响行为的动机状态;更有甚者,它本身就构成一种基本的动机系统。

总体而言,情绪的动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情绪对动机的放大作用。一般来说,生理内驱力是激活有机体行为的动力,情绪的作用则在于能够放大内驱力的信号,从而更强有力地激发行动。例如,当人们身处一个幽深的山洞,都有找到山洞洞口、离开山洞的动机。但如果在山洞中因为听到某种异样的声音而产生了恐慌情绪后,人们逃离山洞的动机就会放大,会更加迫切地想找到洞口。二是情绪本身就是一种动机系统。著名心理学家汤姆金斯指出,情绪的动机作用不仅表现在对内驱力信号的放大上,而且表现在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动机系统。与内驱力相比较,情绪是更强有力的驱策因素。这是因为,内驱力是严格按照生物节律发生的,其整个系统的活动是专门化和固定化的;而情绪系统具有更概括化的性质,它无论在发生的时间、对象和强度上,还是在各种情绪的相互补充或抵消上,都比内驱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情绪的这种动机功能会直接削弱理智对行为的控制力度,甚至有可能导致理智的完全丧失。五、情绪的机理

情绪的机理是指情绪发生的基本机制。在心理学上,关于情绪的发生机理,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认识。综合心理学关于情绪发生机理的研究,可以将情绪的发生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一)非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

非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是指在部分情况下,情绪的发生不需要认知的参与。例如,著名的詹姆斯-兰格理论认为,情绪来源于躯体的反馈,体验到一个刺激引起的自动唤醒和其他躯体行动后,才会产生特定的情绪。骨骼肌和内脏的反馈信息对情绪有直接影响。这是一种“反常识”的情绪理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先感到害怕、焦虑,然后才会出现胃部不适、颤抖、结巴等反应。但詹姆斯-兰格理论认为,人们先出现胃部不适、颤抖、结巴等反应,而后才出现害怕、焦虑。

从情绪产生的过程上分析,詹姆斯-兰格理论认为,刺激引发了自主神经系统的唤醒。在机体唤醒和行为出现之后,你的心怦怦地跳,呼吸加快,脸发烧,出汗,这些反应构成了情绪体验。想象一下:你正在开车,前方路口突然出现一辆车,挡在路上。此时你可能顾不得想什么,只是迅速转动方向盘并在路边紧急刹车。停车后,你的心跳加速,呼吸急促,四肢紧张。此时你才感到:太悬了!此次过程为:(1)先有引起个体反应的刺激(突然出现的车)。(2)该刺激引起个体的生理反应(心跳加快、肌肉紧张)。(3)由生理反应产生个体的情绪活动(应激)。詹姆斯-兰格理论后来被一些学者修正。

应当说,詹姆斯-兰格理论相比于日常的生活经验具有一定的反常识性,但也符合部分情绪的发生机理。例如,研究发现,去甲肾上腺素系统是“焦虑”的关键系统。去甲肾上腺素水平降低,抑郁情绪就会出现。电刺激和化学刺激也能引发情绪。还有研究者通过对病人的大脑的不同部位进行电刺激,结果发现它是引起病人的主观体验和情绪(如快乐、生气和愤怒)的行为信号。

因此可以认为,在情绪的发生机理上,的确存在一种非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即在出现一定的刺激之后,人们会先产生生理唤醒,进而产生情绪,这其中不需要认知对刺激因素进行评价或者归因。(二)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

认知情绪理论认为,是思维而不是内脏、丘脑或边缘系统引发了情绪体验及其生理症状,认知是情绪产生的主要原因。研究测试也表明,当某个嫌疑犯听到人们读一些单词或者提出一些问题时,其中有的单词和问题是中性的,有的则与犯罪事实有关,后者经常会引起罪犯血压升高,皮肤电增大。测谎发现,在测谎过程中,真正的嫌疑犯会对与犯罪有关的提问产生焦虑并伴随相应的生理症状。换言之,嫌疑犯之所以会对不同的问题产生不同的生理症状,是因为他对提问的内容进行了认知分析,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情绪。

基于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一般而言,情绪的产生要包括三个过程:一是环境刺激及心理对刺激的分析过程;二是长期的生活经验中建立的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期望、需要或意向的整个认识过程;三是对现实环境的分析与已有的认识之间的比较过程。当这种比较产生不相配合时,大脑就会调动一系列神经,释放适当的化学物质,改变脑神经的状态从而产生情绪(情绪被唤起了)。

在此过程中,认知分析的对象是刺激因素(包括外界环境刺激和内在的心理刺激),分析的方法是将当前的刺激与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对比。在这种对比过程中,也会有其他心理因素的参与,如需要。如果最终分析的结果是当前的刺激不符合已有的知识经验,人们会对刺激的意义作出评价,并由此引发大脑的神经活动,激发出情绪。曾有心理学家做过一项实验:研究小组请一位漂亮的女助手协助,当一些男大学生走在大峡谷上的一座摇摇摆摆的吊桥时,或者走在一座又低又结实的大桥上时,让这位漂亮的女助手走近他们。在这两种情形下,女助手都谎称她为了一个研究项目需要他们填一张问卷表,并就一张照片编一个简单的故事。她把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都告诉了每一个男大学生。这样,当他想更详细地了解本项目时,就可以给她打电话。结果显示,那些走过危险吊桥的男大学生编的故事比走过安全大桥的男大学生编的故事包含更多的性幻想,也更有可能打电话与女助手约会。因此,实验者得出结论:经过危险吊桥的男大学生首先体验到的是恐惧和焦虑,由此引发高度的生理唤醒,而他们后来则可能将这种生理唤醒归因为“被漂亮的女性所吸引”。

在评价模式上,评价所导致的情绪反应,可由评价刺激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价事件发生的后果,以及同标准相比较三种加工模式而来。例如,老师常常对智能低下的学生得到坏分数而产生同情和怜悯,但是对于有能力的学生由于不努力而得到坏分数则不会产生同情。对这两个情境所产生的不同情绪反应,是来自对学习成绩不佳的原因的推论。同时,心理学研究发现,刺激事件对个体有什么影响,其影响是当前的还是未来的,是短暂的还是持久的,是重要的还是无足轻重的,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等,都可作为事件对个体的后果而被评价,并且可因评价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情绪反应。对刺激后的评价所产生的情绪反应取决于认知水平。

可见,作为情绪的发生机理,非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和认知性的情绪发生机理反映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情绪发生机制,并会在一些复合情绪的产生中发挥综合作用。第二节情绪犯的基本问题一、情绪犯的内涵

情绪犯,顾名思义,是与情绪有关的犯罪。不过,如前所述,人们的任何活动都会打上情绪的烙印。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犯罪人主观上也必定会带有某种情绪,如对被害人的仇恨、杀人时的恐慌与快感等。因此,如果将所有带有一定情绪色彩的犯罪都称为情绪犯,将会导致情绪犯概念的滥用,进而使情绪犯与犯罪(主要是故意犯罪,部分情况下也包括过失犯罪)的一般内涵几无区别。为了合理探讨犯罪中的情绪问题,同时也为了充分而有效地评价其刑事责任,需要对情绪犯的内涵有所限定。(一)情绪犯的界定

客观地看,当前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尚无情绪犯的明确概念。学者们对与犯罪相关的情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激情犯上。为了研究的便利,笔者拟先从激情犯的概念入手分析情绪犯,并对情绪犯与义愤犯等相关概念作必要的区别。

从功能上看,概念界定的意义在于准确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自然,情绪犯的概念界定也意在揭示情绪犯的内涵,其中的核心则在于合理描述情绪犯的基本特征。立足于情绪犯的特征,笔者认为,要准确、科学地界定情绪犯,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绪犯的本质要素

在理论上,激情犯是情绪犯的下位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关注最多的一个与情绪犯罪有关的概念。关于激情犯的概念,我国学者认识不一,并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的定义:一是侧重描述激情状态,如“激情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受情感的影响突出而有别于一般的犯罪人”。激情是“因外在因素的刺激而突然爆发的持续时间较短的情感状态。故而激情犯就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人”。“激情犯是指行为人因受外界的刺激,在极度强烈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包括社会激情犯和反社会激情犯”。二是侧重描述激情功能,如“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强烈情绪的支配下,丧失理智地实施暴力性犯罪的行为”。三是侧重描述激情及其涉及的犯罪性质,如“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就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其具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放火等”。“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其行为特征是伤害、杀人、毁物、爆炸等暴力性犯罪”。四是侧重描述激情犯罪的过程,如“因被害人不当言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怒的情感(激情)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并于不当言行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

上述关于激情犯的定义,尽管在界定上各有侧重,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强调了激情对犯罪行为的动机作用,认为激情犯是在激情作用下实施的一类犯罪或实施了犯罪的犯罪人,只不过在具体描述上有的强调激情对犯罪行为的“支配”、“推动”,有的则突出激情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密切联系(如“合理的时间内”)。笔者认为,上述对激情犯的界定基本上把握了激情犯的本质——激情对犯罪的动机作用。这一点可以作为情绪犯界定的借鉴,并在概念的界定上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合理区分情绪在犯罪中的作用。从功能上看,几乎所有的情绪都具有动机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内驱力对行为的激活作用。但是,不同类型的情绪的动机作用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害怕与恐惧是同一类型的情绪,两者的区分仅在于情绪的强度和紧张度不同。但显然,恐惧较之于害怕更能驱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以摆脱情绪的困扰。在犯罪中亦如此。事实上,作为一种行为表现,犯罪虽然都会或多或少地打上情绪的烙印,但不同情绪对犯罪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例如,气愤可能会是一个久有杀心之人故意杀人的导火索,但极度的愤怒却可以直接推动行为人去杀人。显然,这两种情绪对犯罪的作用并不相同。从情绪犯的概念上区分这两类情绪对犯罪的作用,对我们研究情绪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有利于合理确定情绪犯的责任。按照我国刑法一般理论,犯罪人责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罪前、罪中和罪后的各种因素。情绪犯与普通犯罪的最大区别无疑在于情绪因素对犯罪的介入。但是,并不是所有介入犯罪的情绪因素都会对犯罪的责任产生影响。这在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中就有较充分的体现。

案例1—1

现年24岁的宁某和冯某曾是同学。读初中期间,两人曾发生冲突,冯某当着众人踢了宁某两脚。宁某说,因为这一次冲突,自己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学习成绩比较好的他,也很快中断了学业,于是他一直对冯某怀恨在心,想找机会报复。10年后的2010年10月17日晚上,宁某找到同伙守候在冯某回家的路口,准备报复他。当时,宁某和另外两个人都带了刀。大家原本只是想让冯某尝一下苦头,谁知几个人下起手来没有轻重,朝冯某的胸腹捅了十几刀方才住手,导致冯某身亡。在该案中,宁某对冯某的怨恨也是一种情绪,但按照现代刑法的责任原则,这种情绪对宁某及其同伙犯罪责任的影响显然有限。

案例1—2

刘某2006年2月与徐某结婚。婚后刘某对徐某关爱有加,可好景不长,过了一段时间,徐某告诉刘某自己曾结过婚,还育有孩子,并就此提出离婚。2007年3月,徐某不辞而别,刘某父母见徐某无心过日子,也力劝刘某离婚,3月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痴情的刘某心有不甘,决心用行动感动前妻。6月3日,刘某来到徐某在江苏靖江的住处,苦苦劝说徐某跟其回家过日子,甚至以死相逼,但徐某不为所动,还将双方的结婚照当场撕碎,刘某见状,愤怒难忍,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不顾一切地向徐某的颈部、太阳穴等致命部位连刺三刀,所幸的是,失去理智的刘某浑身发抖,徐某只被刺成轻微伤,后刘某投案自首。在这个案件中,刘某的犯罪行为完全是在强烈情绪的作用下实施的。按照现代刑法的责任原则,刘某的杀人行为与一般情况下有预谋的杀人相比,责任程度显然不同。

因此,从内涵上看,情绪犯要求情绪对犯罪行为的主导作用,正是为了合理区分行为人的责任,而这也是情绪犯概念的价值所在。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情绪犯的界定,应强调情绪对犯罪行为的主导作用。这也是情绪犯的本质特征。

2.情绪犯的一般要素

除了情绪犯的本质要素,即情绪对犯罪行为的主导作用,会对情绪犯罪的责任产生影响,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其他一些因素也通常与犯罪的责任有关,如犯罪的起因(由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所引发的犯罪与被害人无过错的犯罪,在责任评价上会有所区别)、犯罪的类型等。据此,有学者在对情绪犯进行概念界定时,明确将犯罪的起因和犯罪的行为类型作为其概念要素。那么,在对情绪犯进行概念界定时,是否要考虑与情绪犯罪有关的其他因素(如犯罪行为类型、情绪的诱发因素等)呢?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区分相关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程度,有选择地确定情绪犯的概念要素,其中,情绪犯的诱发因素可作为情绪犯的一般特征纳入情绪犯的概念范畴,但犯罪行为的类型则不应予考虑。这是因为:

第一,犯罪行为类型对情绪犯的责任影响不大,不宜将其纳入情绪犯的概念。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看,情绪主导下实施的犯罪大多是侵犯人身的暴力性犯罪,最常见的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在激情犯的概念界定中,明确了其犯罪行为类型。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甚妥当:一方面,虽然大多数情绪犯罪为暴力犯罪,但客观上完全可能发生其他类型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因此在概念中严格限定情绪犯的犯罪类型,会不当地缩小情绪犯的范围。另一方面,情绪犯的犯罪类型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如行为人在激情的作用下究竟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毁坏财物,与刑法责任评价所要考虑的因素并无区别,即刑法上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性质的不同而对行为人产生不同的责任评价。既然如此,将犯罪行为类型作为情绪犯概念的要素,没有意义。

第二,情绪的刺激因素会影响情绪犯的责任,应将其作为情绪犯的概念要素。按照现代刑法原理,在情绪犯罪中,行为人的情绪究竟因何而起,无疑会对行为人的责任产生影响。一般而言,情绪犯罪之情绪诱发的责任越可归责于外界因素,则行为人的责任越小。反之,则责任越大。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受被害人的严重侮辱或者暴力殴打等不当行为而产生强烈情绪并因而实施犯罪的,则行为人的责任通常要小。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产生了强烈的情绪并因而实施犯罪,但该情绪是因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合理的批评、正当的维权)而起或者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那么行为人的犯罪责任就不能因其情绪对犯罪的影响而改变。

案例1—3

200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其女朋友赵某曾向李某借钱未果就心怀不满,让赵某打电话以玩耍为由将李某约至灵宝市豫灵镇,准备对李某进行报复。后赵某和李某在豫灵镇农资宾馆登记了房间。赵某趁出去买水之机打电话通知刘某,刘某到房间后以李某和其女朋友登记房间为由与李某争吵,后又打电话叫其朋友张某等三人到农资宾馆306房间对李某进行殴打。在刘某的授意下,张某等人威逼李某当场写下“经双方同意,私下调解,半月内拿现金10000元。犯罪人李某 受害人赵某”的条据,又抢走李某身上的1000元现金,现金被四人分赃后挥霍,该条据被刘某拿走。在这个案例中,因李某不借钱给刘某女友并无过错,李某对刘某强烈情绪的引发并无过错,即便刘某有再强烈的情绪,也不能据此减轻刘某的抢劫罪责任。因此,在情绪犯罪中,能够影响行为人责任的情绪诱因应当是他人的不正当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情绪犯界定为:因他人不正当行为引发的强烈情绪而当场实施的犯罪。(二)情绪犯与义愤犯的比较

从概念上看,我国刑法理论上有的犯罪概念与情绪犯的概念比较近似。例如,195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22次稿)》第148条第2款规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场激于义愤杀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义愤杀人”、“义愤犯”。客观地看,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义愤杀人的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上,许多学者都将义愤杀人作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那么,义愤犯与情绪犯是何关系,能否将两者等同?这也是厘清情绪犯概念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情绪犯与义愤犯是一种交叉关系,情绪犯不一定是义愤犯,义愤犯也不一定是情绪犯,但两者存在一定的交集。从概念上看,义愤犯之“义”可理解为一种正义、道义,即义愤犯是一种基于正义情感而实施的犯罪。“义愤”乃“基于道义之理由而生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的不义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确无可容忍者始可谓之义愤”。同时,义愤犯之“愤”当理解为“愤怒”,是情绪的一种。因此,对义愤犯可理解为“基于违反正义、道义事由引发的愤怒而实施的犯罪”。义愤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较常见的是“大义灭亲”。因此,如果单从义愤犯的这种概念界定上看,义愤犯与情绪犯并不完全一样,只有部分义愤犯符合情绪犯的特征。

不过,在对义愤犯作合理限定的情况下,义愤犯的概念和情绪犯的概念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融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3条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学者赵琛对义愤杀人的理解是“关于违反道义之事由,因一时受到刺激而生义愤之意,即指他人实施不义行为时,有所激愤,忍无可忍而言”。从内涵上看,这里对义愤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基于义愤而“当场”实施犯罪。如林山田先生认为“义愤必须出于当场始可成立本罪”,“虽为义愤但非当场,或虽为当场但非义愤,均无本罪之适用”,“须当场激于义愤。当场指当时之场所为耳目之所及,若事后深思再起杀意而实行杀人者则非当场”。按照这种限定,义愤犯和情绪犯的概念大体一致。

案例1—4

黄某(女,27岁,某大学学生)系下乡知识青年,因办理病残回城手续,经多次申请,县里未批,后转托王某(男,39岁,司机,已婚)为其代办。王某利用黄某回城心切,多次将其奸污,黄某忍辱没有告发。黄某回城后,王某多次去黄家无理纠缠,并要求黄某断绝所交男友,当他的小老婆,遭到黄某严词拒绝。一天,王某又来胡搅蛮缠,要求发生两性关系,并抱住黄某接吻。黄某十分气愤,在王某的舌尖咬了一口,并与其发生厮打,这时黄妹从外面进来,其姐说:“他要强奸我。”黄妹听说,先用木棒和扳手猛击王某头部,接着又操起刀砍王某面部,黄某乘机脱身举起煤铲打王某,又从外屋拿来斧子砍在王某的胳膊上,这时王某求饶:“好妹妹,别打了,留我一条命吧!”然而黄妹又操起木棒猛击王某的头部,将王某打昏。随后黄某将王某的生殖器割下,致王某死亡。对于此案,有学者认为是义愤杀人,属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酌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该案亦成立情绪犯,即黄某是在强烈情绪的作用下实施的杀人行为。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情绪犯与义愤犯的内涵存在部分交叉,但在对义愤犯作严格限定的情况下,也可将义愤犯纳入情绪犯的范畴。二、情绪犯的特性

情绪犯是一类以情绪为主导的犯罪。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情绪犯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一)行为的非理性

非理性是情绪的特性,也是情绪犯的本质属性。从根源上看,导致情绪犯之非理性的主要原因在于情绪犯之情绪对行为人认知和意志的影响。从认知的角度看,情绪犯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诸多特点。有研究发现,激情型暴力犯罪之罪犯的注意能力、工作记忆容量、抑制无关信息的能力和前瞻记忆能力都明显差于正常人群,即他们的认知系统在极短时间内提取已有概念、排除无关信息的干扰、处理复杂信息的能力较弱,加上在对刺激作出反应时常常出错,并且与正常人群相比更容易受愤怒情绪的影响,容易作出错误决策,这都是他们更加容易作出错误决策的重要原因。情绪犯的这种认知特点决定了受情绪支配的行为人难以在充分分析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除此之外,情绪也能对人们的意志控制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有研究发现,相比中性条件,负性情绪下个体的行为反应显著延迟,并且个体的反应冲突监控和随后的行为抑制脑活动增强。人们更难控制其行为。

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情绪犯的非理性首先表现为犯罪的突发性,即情绪犯往往是因偶发事件的强烈刺激致使犯罪人暴怒而引发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因受刺激,而被强烈情绪控制,既不可能也没有时间去进行预谋或者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把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或者已经违法的行为当作合理行为。与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行为相比,激情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是“一时起意,一念之差引起犯罪”。在具体表现上,情绪犯的突发性表现为刺激因素、强烈情绪爆发和犯罪行为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当时”、“当场”性。“犯意和犯行在极短的时间内接踵而来,令人难以分辨其先后。”这在许多国家关于情绪犯的成立要件中均有体现。例如,“在美国刑法中规定,只有在被告人受到刺激和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静下来的时间差时,才可以把谋杀认定为激情杀人”。

其次,情绪犯的非理性也表现为犯罪的公开性。正如龙勃罗梭所言,激情犯罪并不是隐秘地实施,而且从来不设置圈套,不借助犯罪同谋人,更不会使用经过精心准备的犯罪工具。相反,“激情犯罪行为人大多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这种公开的场合,在大白天甚至是当着见证人的面,用自己的手直接杀死被害人”。在突发的冲突情境中,行为人没有过多的时间进行行为的准备,更没有时间考虑是否被人发现。

最后,情绪犯的非理性还表现为行为的不计后果性。由于情绪犯的非理性,情绪犯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无法控制其行为的对象和力度,因而常常出现难以意料的后果。正如有学者所言,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意识状态被“激情”所控制,认识范围也变得异常狭窄,进而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导致其缺乏对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所以,激情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不择手段。(二)情绪的正常性

如前所述,情绪有正常与非正常之分。其中,正常情绪包含的内容是一个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境下都会产生的强烈的情绪。就对行为的推动而言,无论是正常情绪还是非正常情绪,都具有干扰人们的认知和意志进而实施犯罪的作用。但从情绪犯的特性上看,笔者认为,情绪犯中的情绪必须是正常情绪,而不能是非正常情绪。这是因为:

第一,非正常情绪多属于“精神障碍”的范围,不宜将其纳入情绪犯的范畴。在刑法上,“精神障碍”是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指标。作为精神的要素之一,情绪正常与否无疑是判断行为人精神健全(或称正常)与否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在精神病学上,判断情绪情感障碍的指标主要有:(1)情感性质的改变,包括情感高涨,表现为病态的喜悦情感,情感活动明显增多,并常见于躁狂症,如表现为不可理解的自得其乐的情感高涨,则为欣快症,是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表现;情感低落,负性情感的增强,表现为自卑、缺乏自信、自我评价低、兴趣减退和活动减少,常伴有自杀观念,常见于抑郁症;焦虑,指在缺乏相应客观因素情况下,患者持续地对自身安全或躯体情况过分担心和恐惧,常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多见于焦虑症及更年期精神障碍;恐惧,表现为对特定事物的恐惧体验,继而产生回避行为,是恐惧症的主要症状。(2)情感稳定性的改变,包括情感脆弱、易激惹和情感淡漠。(3)情感协调性的改变,包括情感倒错,即情感表现与环境不相协调,如描述伤感的事情时却表现出愉快的表情,多见于精神分裂症;情感幼稚,即情感反应如同小孩,反应迅速而强烈,缺乏理性控制,常见于癔症或痴呆。

一般而言,常见的非正常情绪主要表现为情感稳定性的改变,如行为人的行为无明显诱因,不可理解,不能保持自我和谐,伴有冲动破坏性行为,来得快,去得也快,无自知力,事后表现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一样,甚至事后否认。也有的行为人系琐碎小事为诱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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