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9787511812421(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31 21:59:03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9787511812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9787511812421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已有多部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定数量的行政案件,积累了行政审判经验。以上这些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创造了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际部门的同志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1988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全文公布,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很多修改、补充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后作出决议,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交1989年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在这次会议上,《行政诉讼法(草案)》经过表决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正式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时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基本是一致的,如独立审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等。《行政诉讼法》有一条原则需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其合理性。(二)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前七项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项用兜底的方法规定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可诉性。这样规定既比较明确,也可以避免列举的缺陷。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三)管辖。在级别管辖上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确认发明专利权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四)审判依据。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审判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规章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五)判决。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撤销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的判决。对尽管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行政处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六)行政赔偿。从行政赔偿的程序及赔偿范围的规定来看,基本被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制定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制定十七年来,为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应当进一步提高,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及其他一些程序制度设计上,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例如对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已经有所讨论。某市政府作出的限制小排量汽车在某一路段通行的规定,已经被起诉到法院。《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尽快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内容一般具有概括性。为了将《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关联法规《宪法》第5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3)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两层意思: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二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关联法规《宪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关联案例1.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高法公

报》2004/4372.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

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高法公报》2002/322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关联法规《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18-33条第四条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关联法规《法官法》第7条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予审查。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第二,从内容上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只有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本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才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六条 【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几项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是合议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集体讨论,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2)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3)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回避制度。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另一种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是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办法进行。

四是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那么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10、12、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谓法律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并在作出裁判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得提起反诉等。关联法规《宪法》第4、33、4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关联法规《宪法》第4、134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第九条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所谓的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包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辩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的,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辩论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还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且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关联法规《宪法》第129-133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关联法规《行政处罚法》第6、8条《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复议法》第5条《对外贸易法》第4、66条《农业法》第1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因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关联案例1.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高

法公报》2001.6/2112. 张学佑与河南省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银台承包权纠

纷行政处理抗诉案:《高检公报》2000.4/303. 曾文平等诉福鼎市贯岭镇人民政府选设村址决定及不履行法定职

责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314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排除条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几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联案例1. 吴聚中诉永定县教育局不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案:《中国审

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1672. 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局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3行政/3193. 卢世运不服藤县地质矿产局关于矿山采掘停业整顿通知案:《中

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暨行政/768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有四种:一种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是在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关联案例

北京电影学院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颁证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25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所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本条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这类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不利于审判,不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关联案例1. 黄学平诉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收容审查及扣押财产上诉

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1.2/2372. 重庆利海物业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上诉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1.2/295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工作;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专门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还有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它审判的行政案件。本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依法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大都是侵权行为地,这样便于被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便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当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需由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时,便于判决的执行。

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就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关联案例1. 临沂实行天化肥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贾汪分局扣押

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1332. 冯中玉诉四川省达州市司法局撤销公证书行政复议决定案:《中

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227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这种管辖,对人民法院来说,亦称共同地域管辖。对原告提起诉讼来说,又称选择地城管辖,即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的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有的被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所在地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为了便于公民提起诉讼,所以作出特别规定。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1条关联案例1. 宋国良不服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案:《中国审

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暨行政/6412. 陈世菊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收容教育案:《中国审判案例要

览》2003行政/7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规划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因房屋拆迁提起的诉讼;二是对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因征用土地、土地确权等提起的诉讼;三是对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涉及污染土地、水流等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房屋、土地、水流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关联案例1. 肖光义诉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案:《中国审判

案例要览》2003行政/702. 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海地、滩涂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2商事暨行政/710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移送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它属于地域管辖的移送;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是指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来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及时受理审判,不能因为接受移送的案件难审或者其他原因,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移送来的行政案件本院也无管辖权时,既不能将该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联案例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高法公报》2001.6/211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问题。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需要报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是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不能执行审判职务。事实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如因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人无法出庭应诉,人民法院无法办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就取得了管辖权。

二是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由于互相推诿、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而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例如,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如果这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是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就报请该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这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各自分别逐级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或者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另一种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审判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转移问题只有建议权。关联法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仍然不能称为原告。

同时,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1)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关联案例

苏志满诉钦南区人民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国家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376第二十五条 【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告资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被告必须是实施了经原告指控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作为被告;(3)由人民法院通知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在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监察主体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关联案例1.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高法公报》

2000.1/352. 冯中玉诉四川省达州市司法局撤销公证书行政复议决定案:《中

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2273. 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局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3行政/319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几个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共同原告。主

要的情况有:(1)2人以上共同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被行政机关

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分别处罚,受处罚人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

讼的;(2)在治安行政案件中,2个以上共同被侵害人对公安机

关给予加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

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加害人)和被侵害人均不服公安机

关的行政处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4)在专利、土地等

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中,有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均不服行政机关的裁

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

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

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

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

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反“门前三包”的规定为由,对相邻的

6家商店分别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店的6个处罚行为分别是同样

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店

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几乎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可以看出,因同样

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共同诉讼人之

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

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

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

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为同样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

院并不是必须合并审理,关键在于能否达到通过并案审理简化诉

讼的目的。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关联案例

苏志远等诉北京市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49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1)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如果不是独立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不是第三人,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有间接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去。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关联案例1. 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高法公报》

2006.1/442.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

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高法公报》2002/3223. 郑书玉诉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

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15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9-14、16-19、63、64、66、67、70条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委托代理的规定。委托代理是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诉讼代理中,那些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文化水平有限等原因,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的凭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证明代理人有权代为诉讼行为,如果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某种实体权利,一般需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民法通则》第63-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82条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关联法规《律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证据种类的规定。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做出的记录。而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行政诉讼法》所列的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1、33-73条《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关联案例

上海哈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管理行政处罚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暨行政/791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所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律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应该承担在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条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而且应对提供的材料加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时,则有败诉的可能。但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关联案例1.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高

法公报》2001.6/2112. 李利区诉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决定案:《中

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473. 海南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不予颁发房屋所

有权证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暨行政/699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的规定。本条规定是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确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应当先有确凿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作出决定后再取证,尤其是再补充主要的证据,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因此,行政机关在诉讼开始后不能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0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关联案例1.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高

法公报》1999/1392. 范爱民诉淮安市清河区财政局不依法发放退休工资、福利待遇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217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22-34条关联案例

覃世琼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暨行政/693第三十五条 【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3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证据保全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有以下条件为前提:一是某一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有灭失的可能;二是某一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人民法院据此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不同的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有的证据可以提请法院来保全,对不好移动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摄影等保全措施。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28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前置;(3)可以由当事人选择;(4)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5)只规定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未规定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关联法规《行政复议法》第5、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复议期间和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的规定。复议期间和起诉期间的计算办法,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不因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从这一点上说,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是不变期间。关联法规《行政复议法》第31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关联案例1.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高法公报》2005.2/412. 北京电影学院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颁证案:《中国审判

案例要览》2003行政/253. 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锡山分局工商抵押登

记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119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期间耽误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虫灾、自然火灾等自然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包括范围较宽,例如因交通断绝、生病以及未成年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未确定不能起诉等。其理由是否“正当”由法院认定。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起诉一般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律对提起诉讼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要求。根据本法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案件要有原告。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并且不服这种侵犯,他们才有资格作本案的原告。(2)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要指明哪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原告对争议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理由和事实根据都应当具体说明。(4)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起诉的法院必须是本法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5)法律、法规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6)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关联案例1.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高法公报》2005.2/412.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

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高法公报》2002/322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36-40、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