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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1 0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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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迎红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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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实务

税务会计实务试读:

前言

我们所编写的《税务会计实务》是经济管理类系列教材中会计、税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税务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企业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专业会计学。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准则”,是税收法律与财务会计准则既冲突又协调的一种会计机制。

为了配合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和税收法规的完善,本书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结合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详尽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下的主要税种的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方法。本书采用全新的体例,共9个情境:情境1主要介绍了税收的基础知识和企业税务会计纳税的基础;情境2~6重点阐述了流转税会计;情境7重点阐述了财产税、行为税等相关税种;情境8~9重点阐述了所得税会计,每个情境都是从基本法律法规、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核算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各主要税种会计操作实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本教材的编写吸收了以往优秀税务会计教材的精华,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与体例新颖。本书的内容与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吻合,有助于学生掌握会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同时,体例上较为新颖,在教材的各个情境中有不同的任务要求,并在任务中对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作了特别的提示与说明等,增加了教材的使用性。

2.教学内容编排合理。本书从税收的基本知识、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流转税、其他税种及所得税的基本知识和会计处理方法,做到了清晰明了、循序渐进、条理性强。

3.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教材注重税收法律规定与会计核算的结合,突出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和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技能,列举了大量实例,与实际业务完全接轨,体现了高职高专教学的特殊性。

4.内容简洁,通俗易懂。教材各情境均设有“情境要求”和“能力要点”,在各情境下都有相应的任务,并且给出了“任务目标”、“任务重点”及“引导案例”,引导学生拓展思维。文字阐述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5.提供全面教学支持,方便师生。在各情境结束后,都配有情境考核,考核形式分为选择、判断、计算分析、案例分析等,覆盖了各情境的重点。这些配套资料,既便于老师指导学生,也便于学生课外复习和实践,可加深学生对财务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

本教材由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赵迎红博士主编。黑龙江生物科技学院的张雨迪老师和辽宁商贸职业学院的苏永玲老师为副主编。赵迎红老师编写情境1、6、7、9;张雨迪老师编写2、3、4、5;辽宁商贸职业学院的苏永玲老师编写情境8;另外,沈阳师范大学财务处的杨蔚屏参与了情境9的编写,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的祁冰洁老师参与了情境7的编写。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史振宇主任主审了本书。

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同仁的大力支持,同时吸收了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最新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与缺憾,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1.6情境1 税务会计总论

情境要求

1.明确税务会计的目标和原则;

2.掌握税务会计纳税基础。

能力要点

1.了解税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的原则;

2.熟悉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和税务会计要素;

3.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构成;

4.掌握我国税法构成要素。

引言

我们在进行财务会计的学习时,总会遇到“应缴税金”这个账户,作为财务会计不能摆脱“税”,财务人员每月都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税收入和计税成本所用的会计方法一般与企业所用的财务会计方法有所不同。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了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构成会计学科三大分支。任务1 税务会计概述

任务目标:

1.掌握税务会计的含义和特点

2.明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3.熟悉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4.了解税务会计对象和目标

任务重点:

1.税务会计的含义和特点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3.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任务难点: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1.1.1 税务会计

1.税务会计的含义和特点

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它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财务会计中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的会计处理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会计事项,或者出于纳税筹划的目的,由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或重新计算。因此,税务会计是以涉税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依法性。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规范,融税收法令与会计法规为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所以税收法令的制约性,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显著特点之一。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会计计算方法及技术处理方法,但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税收法令执行。(2)相对独立性。财务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理论,核算和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及成果,提供经济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但税务会计中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的记录依据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应税所得额,但超过计税业务招待费标准的部分,不能计入应税所得额,这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与内容的相对独立性。(3)实用性。税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各种税务会计事项按税法规定应进行的正确处理,如应纳何种税,由税务会计事项引起的税款如何计算、申报、缴纳及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享受哪些减免税规定等,此类问题对每个企业来讲,都是相当现实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实用性。(4)两重性。税务会计的两重性是指其会计目标的两重性。一方面,税务会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离开了这一特定目标,税务会计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税务会计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与税收缴款书等会计资料,旨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审核,完成其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税务会计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充分行使其权利,维护其权益。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及有关信息使用者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依法计算缴纳税款,正确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追求企业的纳税效益;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则是向政府管理部门、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资料使用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等有用的决策管理信息,利用会计信息更好地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2)业务处理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要求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公允完整;税务会计则是依据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在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时,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唯一依据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益的确认口径、费用扣减标准和资产的取得、期末计价等方面。(3)核算基础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目的在于正确计算企业收益;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核算基础,这是由于税法综合考虑了纳税主体的现实支付能力所要求的。(4)核算范围不同。企业财务会计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不论其是否与税务活动有关;而企业税务会计只核算与税务活动有关的经济事项。

3.税务会计对象

在企业中,凡是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的对象,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是运用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对客体进行的分类和表述,是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和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寓于企业的全部经营资金运动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税基础、计税依据。

① 经营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各种收入。企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计算上缴税款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依据,也是计算所得税等收益税的依据。因而,正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直接关系到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以及能否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② 成本、费用额。成本、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费和支出。它包括生产过程的生产费用和流通过程的流通费用。成本、费用主要反映企业资金的垫支和耗费,是企业资金补偿的尺度。一定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总额与同期经营收入总额相比,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财务会计记录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其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③ 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会计核算的经营利润、投资收益都需要按税法规定调整、确认为应税利润、应税收益,它是正确计税的基础。

④ 财产额(金额、数额)。对各种财产税,如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等,需要在财务会计对各类资产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的税种,正确确认应税财产金额或数额。

⑤ 行为计税额。对行为税(如印花税),应以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应税行为交易额或应税数额为课税依据。(2)税款的计算与调整。按税法规定的应缴税种,在正确确认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各种应缴税金,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特别是企业利润总额的形成与分配的正确性,制约着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取得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的正确性。企业仅按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确认当期损益,往往同税法要求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就需要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要求予以调整。(3)税款的缴纳。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将应当上缴各级税务部门的税款,按照法定的程序编制纳税申报表,填制税收缴款书,将其正确、及时地解缴入库的过程,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部门完成征税任务的核心环节。

由于各种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不同,同一种税对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正确进行税款缴纳的会计处理。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一些特殊情况、特殊事项的特殊规定,从而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对于减免税款,企业应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4)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企业因逾期缴纳税款或违反税法规定而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属于税务会计对象,应该如实记录和反映。这些罚款和滞纳金的缴纳,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正确地核算和监督罚金和滞纳金的缴纳,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4.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此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据此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投资、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其自身的“税收收益(利益)”。税务会计目标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依据,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正确地分析、核算税务成本与费用,翔实地填报纳税会计报表,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正确进行纳税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信息关系。财务会计是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会计要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核算的数字信息进行调整,以便在对外报告中正确披露纳税信息和税后的财务信息。财务会计要保证其客观性、谨慎性和规范性,纳税会计要保持其依法性。当两者出现矛盾时,纳税会计要依法处理、协凋好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正确地反映纳税会计信息。(3)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税收对企业而言是企业的成本与费用,在其他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会计要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事先进行税负分析与测算,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努力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与费用,为企业寻求经济纳税的有效途径。

5.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1)办理税务登记。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2)发票领购、开具和管理。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携带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的申请;凭发给的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3)纳税核算。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认应税税种,并确认、计量应缴纳税款。具体内容包括:①确认计税依据;②计算应纳税额;③申报应纳税额并编制纳税申报表;④税款的汇算清缴。(4)纳税管理。

① 纳税筹划。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活动,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筹划自身的纳税活动,做到既依法纳税,又能享有税收优惠,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合法避税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和知晓税收征管中的模糊性条款。二是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能够为有效的避税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

合法避税的途径:

● 选择投资不同产品避税。

● 选择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选择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

● 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企业性质不同,税负也有所不同。通常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等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 选择不同地点投资以减少税负。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利用税法选择性条文避税。税法条文中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做了若干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时,纳税选择任何一项规定执行都是合法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纳税人有利的条文执行。

● 利用数量性条文避税。税法规定的某些条文中有若干的数量界限,纳税人可以采用多种变通方法使自己的计税基础在有利于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数量界限之内。合法避税的方法:

● 税基避税法。纳税人可通过缩小计税基础的方法减轻其税负和规避纳税。具体方法主要有改变存货计价法、运用负债经营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融资租赁法和改变折旧计算方法等。

● 税率避税法。纳税人可通过选用低税率法和转移定价法降低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选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征税对象,使自己所拥有的征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

● 税额避税法。纳税人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义务。具体方式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② 内部纳税控制。纳税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纳税控制制度,利用纳税筹划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对纳税活动进行监控,实现预定的纳税目标。

③ 内部纳税检查。纳税人应依据税法及有关法规,对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活动进行分析、评价,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因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而遭受损失。(5)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的纳税资料。(6)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7)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相联系的,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制裁相应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处分)和民事制裁。法律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① 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不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检查的,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 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偷税、抗税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③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发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 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⑤ 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违反税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除判处罚金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⑥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8)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1.2 税务会计基本前提

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和会计分期。由于纳税会计的核算资料主要依据于财务会计,从而决定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适用于纳税会计。但税务会计毕竟不等同于财务会计,因而决定了税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会计主体

一般来说,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采取的立场及空间范围的界定。而纳税会计主体是指税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纳税人。纳税会计主体必须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依税法规定而进行纳税登记的经济实体)和个人,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注意:一般来讲,凡是会计主体都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这是递延所得税款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作为会计计量的统一尺度,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稳定不变,或者变动幅度不大。但是货币在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的增值能力是不容忽视的,不同经济运行时间的货币具有不同的货币价值。随着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投入使用的货币资金将会产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会计在进行纳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时,往往建立在货币时间价值这一前提之上,尽可能从税负最轻、纳税最迟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早确认费用、最迟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一般是指纳税会计主体应向国家申报与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时间。应税实体必须以年度为基础报告其经营成果,确定其纳税年度,即所有应税实体都必须选择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向政府报告其经营成果。虽然会计核算时间也可以季、月划分,但依税法而言,一般认为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期间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或者是季、月核算基础上,因此纳税会计期间往往指的是纳税年度。具体可以理解为:(1)纳税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主体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财政年度。(2)年度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期间的基础。纳税只针对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全部纳税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纳税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3)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税法中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1.1.3 税务会计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总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总体要求的一致性。但由于税务会计与税法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往往要受到税收理论和立法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税务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又称税法遵从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了“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2.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合理性与配比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4.纳税能力与实际支付能力原则

纳税能力是指要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础,强调在确认纳税会计要素时纳税人的应税能力,包括计税基础中的内容、确认的时间;实际支付能力是指纳税会计在选择确认、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时,要保证纳税人有足够的税款支付能力。遵循纳税能力与实际支付能力原则既考虑纳税人的自身权益,又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收缴。

5.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的谋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1.1.4 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它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之积。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收入额、销售(营业)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2.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也可称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则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而非其他税种的应税收入。

3.扣除项目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又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确认:一是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可按比例扣除;二是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三是对财务会计中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某些项目,凡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一律按税法规定的限额作为扣除费用。因此,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成本、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关系密切,但两者并不等同。

4.应税所得

税务会计中的“所得”是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税务会计实务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如果应纳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对应税亏损,可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弥补。

5.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又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其他会计没有这个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此外,免退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等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因素。

6.税务会计等式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通过两张主要会计报表,分别体现了静态、动态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混合模式下,当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税务会计一致时,按财务会计处理;当两者不一致时,应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再融入财务会计之中。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以下两个会计等式: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包括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种。任务2 税务会计纳税基础

任务目标:

1.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2.熟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3.了解税法构成要素

4.掌握税务管理的内容

任务重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及税法构成要素

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3.税务管理的内容

任务难点:

税务管理的内容1.2.1 税法概述

税收是国家和私有财产制度并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历史的长河中,税收曾被称为“赋税”、“租税”、“捐税”等,简称为“税”。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税收才能产生。

国家的出现同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内在的联系。第一,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拥有一批专政机构、管理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而这些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并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但又要不断耗用一定的物质资料时,为了满足这种需要,才要向社会成员征税。第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的分配。只有出现了国家,才能有征税的主体——国家,也才能有国家征税的凭据——国家的政治权力,从而才会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和现实。

古往今来,税收都是遵循“无商无税、无税无国”的运行轨迹变化和发展的,它深刻地揭示了税收同经济、税收同国家的内在辩证关系。归根结底,税收是为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的需要而存在和发展的,同时,它又被用来作为执行国家职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即由不成熟、不完善、不合理到比较成熟、比较完善、比较合理的发展演变过程。

1.税法与税收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强制性。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据税法所进行的强制征收。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遍和最可靠的形式。(2)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征收以后的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付给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债务收入必须按期归还本息有根本区别。(3)固定性。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征税以前,税法预先对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税收的这种固定性,使征纳双方都有法可依。税收的固定性也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依据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可以修改现行税法,调整税收的有关规定。

说明:税收的上述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这些特征使其与利润、信贷、利息、折旧、罚没、规费、摊派等分配形式有明显的区别,成为一个特殊的分配范畴。税收的三个特征也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说明: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了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义务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进行税法辅导,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述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解缴税款等。

3.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体系按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鼓励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今后,将会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税收程序法。

说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唯一的一部程序法。(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① 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 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③ 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 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5)按照税收归属地和征收管辖权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4.税法的作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利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的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的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1.2.2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又称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说,它包括各种税收法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等。从狭义上说,它仅包括已完成立法程序的各种税收法规和虽未完成立法程序,但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制度,尤其是作为实体法的各个税种,是由诸要素构成的。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

1.纳税义务人

纳税权利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在税收上,自然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

法人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其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

在纳税实务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还有:(1)代扣(收、付)代缴义务人,又称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或从纳税人收款中按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2)代征人。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3)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进行纳税。例如,对于公司所得税,既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

2.纳税对象

纳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它是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于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它体现了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影响。

纳税对象的计量标准是计税依据,即课税依据。以纳税对象的价值单位计算时,其计税依据为从价计税;以纳税对象的数量单位计算时,其计税依据为从量计税。既以价值又以数量为依据计税时,为复合计税。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理论上也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就是根据计税依据乘以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来的。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的是以收入额,有的是以所得额,有的是以销售量……如果计税依据是价值形态,则纳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如果计税依据是实物形态,以纳税对象的数量、重量等作为计税依据,则纳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不一致。比如车船税,其纳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其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载客人数、吨位等。

3.税目

税目是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对那些纳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增值税、房产税等,就不必另行规定税目。对征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在税种内部不同纳税对象需要采用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时,就需要对该税种的纳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其划分类别就是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课税的深度。每种税的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因此,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率:(1)定额税率。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因此又称固定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不同形式。(2)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对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计算方便,也便于税收征收管理。主要缺点是:不分纳税人的环境、条件差异及收入多少等,都按同一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完全相符,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3)累进税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即把纳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这种税率制度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便于充分发挥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的作用,而且适应性强,灵活性大,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按累进税率结构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 全额累进税率。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均按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级距时,对其全额都提高到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它的累进幅度较大,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计算方法简单,但存在税负不尽合理的弊端。

② 超额累进税率。把纳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额的纳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则按提高一级的税率计税,这样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它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纳税人的税负比全额累进税率要轻一些,但计算比较复杂。

③ 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在原理上是相同的,不过其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绝对数,而是相对数,如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就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从对流转额的纳税来看,由于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间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可以选择在产品的生产环节或第一次批发环节纳税,对其他环节可以不纳税,即实行“一次课征制”,如资源税;也可以在产品出厂销售时缴纳一次工业环节的税,经过商业零售环节时再缴纳一次税,而对商业批发等中间环节不纳税,即实行“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在工业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都纳税,即实行“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

6.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不同税种、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申报期限不同。纳税申报一般分为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两种类型。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超过限期未申报纳税的,属于税收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7.实际税负调整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除了通过税率体现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调整。从税负上看,税率主要体现税负的统一性,而税负调整则体现税负的灵活性,税负调整分税收减免(减轻税负)和税收加征(加重税负)两种情况。(1)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是对某些纳税人或特定纳税对象、应税行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则是对应税额全部免征税款。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减税、免税体现税收在原则性基础上的灵活性,是构成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但存在扭曲资源配置的缺点。税收减免的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① 减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一定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

② 免税。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计税对象免予征税。

③ 起征点。它是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④ 免征额。免征额是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基本所得。(2)税收加征。

① 地方附加,简称附加。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附加是对税种的附加,适用于该税种的所有纳税人。

② 加成征收。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是税额的10%,以此类推,一般最高为十成。加成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是对税率的补充规定。

③ 加倍征收。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倍征税是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其延伸程度远远大于加成征税。因为加成征税并未超过税率自身的规定范围,最大的加成幅度才是1倍,而加倍征税则最少是1倍,因此,其调控跨度大。加成与加倍征收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是对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因此,只适用于直接税。1.2.3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构成

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称之为税法体系。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1)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①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⑥ 关税类: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①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② 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目前,我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另外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具体来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层次划分如下:(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以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2.4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账簿和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项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注册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针对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税务登记是企业整个纳税活动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得到确认。(1)税务登记范围。

①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使用:

①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②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注意: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或换证手续。(3)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① 开业登记。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注册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针对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纳税人都应该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需要提供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图1-1为开业登记办理程序图1-1 开业登记办理程序

② 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则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改变企业(单位)名称;

● 改变法定代表人;

●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

图1-2为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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