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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2 00: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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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壮志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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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

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试读:

总序

我国博士后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设立的。1984年5月21日,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向邓小平同志建议,借鉴国外的博士后制度,在中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小平同志当即表示赞成。1985年,国务院下发文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实施博士后制度。

我国第一个文科博士后流动站,就是1988年在北京大学设立的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首任所长费孝通先生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则成立于1999年。1999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已经招收了近百名博士后,他们多数都已经出站,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实践证明,中国博士后制度对于选拔、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人才流动,创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举办了“第一届中国社会学博士后论坛”。此后,举办这个论坛成为一项制度,坚持每年举办一次,至今已先后在北京、武汉、厦门、沈阳、重庆等地成功举办了九届。与我国其他文科博士后流动站的论坛相比,中国社会学博士后论坛有这样几个特色。

第一,参加人员的广泛性。参加论坛的,既不限于在站的博士后,已经出站的博士后参加论坛的热情也很高;也不限于本站的博士后,其他高校的社会学博士后也有不少人参加;还不限于社会学的博士后,其他学科的博士后往往也来参加;而且不限于博士后,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也满怀兴趣地参加。这样就使这个论坛成为一个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二,论坛会上会下交流方式多样。这个论坛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联谊会为依托,联谊会还设立了地区分会,他们积极参与论坛的组织工作,除了邀请著名学者发表主题演讲、组织专题分论坛之外,还组织会下的讨论会和会后的社会调查。很多博士后反映,通过这个论坛活动,所有的博士后都能够不分站内站外,不分学科专业背景,充分深入地交流,并能发现很多平时自己本学科容易忽略的问题,扩大了自己的学科知识面,同一个社会问题可以得到不同学科视角的诠释和理解。

第三,学术成果丰硕。论坛参加者以文入选,要提交合乎学术规范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而且论文的题目要贴近论坛的主题。而论坛的主题,往往是不同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这样,每年论坛之后,都有一批高质量的涉及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的博士后学术论文,我们选择其中的优秀论文结集出版,就形成现在这个社会学博士后论文集的系列。我们希望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个论文集系列,能够记载我国的巨大社会变迁,也记载社会学博士后的学术足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处理的一个核心议题,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要处理的一个新的核心议题。在这个核心议题的探索中,社会学承担着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和研究重任。但愿中国社会学博士后论坛的这个论文集系列,也能为担当这一学术使命贡献一份力量。

是为序。2013年6月25日

第一部分 城市社区与公共治理

社会治理背景下的社区冲突与社会工作介入

[1]——基于一项社区服务项目的思考陈立周

摘要:社区冲突源于社区利益的分化,而社区信任关系的断裂使社区冲突失去了调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策略是进行“源头治理”,通过转变基层政府执政理念、改变社区居委会的角色错位、培养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等,来使社区由“冲突”走向“合作”。

关键词:社区冲突 社区治理 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实践平台,在社会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治理发挥“服务型治理”的功能。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在存在利益分化的情况下,社区更像是一个“利益场域”,各种力量围绕某些资源展开角逐,使彼此间的互动以“社区冲突”的形式体现出来,因而给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带来很大困难。本文我们以一项社区服务项目为例,对社区冲突的根源,社会工作介入的限制及策略等做初步分析。一 由一块“空地”引发的社区冲突

2013年6月27日,地方知名媒体《XX晨报》以“绿地上画个圈,C市JT社区要盖办公楼”为题刊发了一篇报道,这使一个普通城市社区的名字很快被市民熟知。该报道开门见山:“JT社区于当月19日组织上百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竟然强行围挡,声称要占地新建两栋社区办公大楼。”“JT社区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但没有主动拆围,反而强行破土施工。”一位亲历整个过程的社区居民描述了事发当天的情景:

上午大概十点钟左右,大家正在小区门口休息扯白话呢。突然间,来了很多穿制服的人,城管啊,社区干部啊,警察啊,挖掘机推土机也开进来了。警车打着警光灯停在路边,有人用喇叭不停地喊话,割得耳朵发麻……(这些人)立马拉上警戒线,建起围挡……不准任何人靠近……

据一些居民回忆,当时临街汽车美容店的一名学徒不顾阻拦上前拆除围挡,被执法人员殴打,并被拉上警车带到派出所讯问。一名企图拍摄的居民,手机在双方的拉扯争夺中摔坏,另一名居民在冲突中脚踝受伤。正如近年各地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因地方政府惯常以公共建设的名义强拆强建而引起人们极度反感一样,这一事件很快受到舆论的关注,该报道被多家网站转载,多家地方电视台跟踪报道,引发了人们诸多想象和议论。很多网友用“无法无天”“管理部门不作为”“背后隐藏巨大利益”等语句来指责JT社区居委会的这一行为。

社区居委会为何突然在此大兴土木建办公楼?居民又为何群起反抗?随着了解的深入,事件轮廓逐渐清晰。新世纪以来,在举国推进的和谐社会建设浪潮下,“和谐社区建设”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行政目标。2013年1月,C市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到‘十二五’期末实现5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标准”“争创首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市”等目标。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文件还制定了具体办法:“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老城区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新城区应保证800平方米以上。现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街道(乡镇)负责,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通过整合、购买、新建、改建、共建或置换等形式加快建设,力争‘十二五’期末全面达标,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统筹解决。”三个月后的2013年4月,政府再次发布了《有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69个未达标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达标工作任务。”

JT社区正是全市69个未达标的社区之一。其总面积1.5平方公里,辖15个居民小区,3个专业市场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有近2万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商铺2200多个,是一个面积大、人口众多、商铺林立的大型社区。JT社区工作人员达15名,但办公面积仅150平方米。为了落实上级政府的达标要求,在街道办的部署下,JT社区居委会选定了WL城、JF小区前的一处“闲置用地”,欲在此建办公楼。2013年5月28日,JT社区在区发改局办理了立项手续,并报请区规划、国土和住建等部门签字同意。由于完成达标任务有时间期限,且没有其他可利用的土地,因而社区仅用了三天时间完成了施工部署。在大部分居民尚不清楚事情来龙去脉的情况下,项目于2013年6月19日匆匆上马。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当我们好奇为何不事先征得居民同意再施工时,社区干部无奈地答复:“周边居民思想工作做不通,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来。”正是这一“硬着头皮来”的行为,给居委会惹来了巨大麻烦,引发了社区居民的激烈对抗。

双方争斗的焦点是在这一块“空地”建社区办公楼是否合法。居委会认为,这一片空地长时间闲置,社区没有其他途径解决办公场地问题,最终才决定选址该处。因为政府的《有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指示,“在选址问题上,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应相对集中、独立,方便居民办事”“社区辖区内有可用空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等,因此居委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政府政策,并非如舆论所说的“胡作非为”。居民当然不同意居委会的说辞,他们了解到的是另一种情况:这一块空地并非居委会所说的“闲置之地”,而是早被开发商合法获取的“代征地”,主要用于绿化建设。后来由于市政工程欲在此建设“高压走廊”,绿化带才变为空地。同时,居民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社区在这一块空地上建办公楼缺乏法律依据,相关的手续并不齐全。对真相的掌握,无异让居民抓住了居委会的“软肋”,在递交政府相关部门的上访材料中理直气壮:“居委会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引发了严重社会冲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还充分利用“弱者的武器”(詹姆斯·斯科特,2007),例如利用晚上拆挡板、破坏施工设备,通过上访、媒体曝光等形式,反映居委会的违法事实,捍卫自身的利益,等等。数天后,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而逐渐发酵,并惊动了市政府主要官员。区长为此专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责成居委会及街道办停止施工,以防事态扩大。自然,之后办公楼建设被迫停止。

然而,居委会没有就此放弃办公楼建设。一方面其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相当成本,若工程半途而废,前期的投入相当于“打了水漂”;另一方面若其无法完成市政府关于社区办公场所达标建设的任务,行政上就会面临巨大压力。在强行施工受阻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修改了前期的工程规划,将社区办公楼改建为“社区公园”,请专业机构重新设计了社区公园建设效果图和规划图,意欲获得居民的支持,以使工程顺利推进。在呈交给上级部门的汇报材料中,居委会特意做出如下说明:“现有的社区办公楼楼层太高且较拥挤,不方便居民办事,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的基础上,选定WL城、JF小区前的一块空闲用地作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场地,但遭到邻近小区少数住户和门店业主的阻拦,未能顺利施工。相关职能部门、WCP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经过数次协调,均未收到明显效果,居民反对意见如故。后经重新规划,拟改建为社区公园。”表面看来,居委会已经做出重大让步,工程性质亦做出了根本调整。

但从2013年11月至今,社区居民始终拒绝跟社区居委会“对话”。至此,工程已全面瘫痪,居民与居委会处于对立状态。在与居委会数次斗争的过程中,居民已能娴熟运用“弱者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据了绝对的优势;不甘就此罢手的居委会,则以政府政策为依据,坚持认为这块公共用地不属于小区居民所有,而是一片闲置的“无主之地”,政府有权用于服务民生的公共工程建设。为此,居委会一方面对冲突中受伤的民众进行慰问,对居民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则刻意维持围挡现状,若发现谁强行拆除,便以破坏公共建设的名义追究责任。

双方僵持达一年之久。从结果看,并没有赢家。在社区矛盾难以调和、社区公园建设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位专门负责社区事务的街道办官员联系了笔者所在的社工专业机构,希望通过社会工作者帮助推进社区公园建设。这位官员称,自己在外地参观学习时,发现外省的一家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曾成功地解决过类似的问题。“这是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民生工程,但是居民不能理解,请你们帮忙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这位官员如此对笔者说。近年来,笔者担任督导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为高校教师领办的专业社工机构,为了推动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开展,正急于扩大自身的“群众基础”,于是,欣然跟居委会签了合作协议。在正式介入之前,我们组建了项目团队,制定了工作计划,对自身的角色和使命也做出了慎重的考虑:保持中立,仅仅作为冲突调停人,发挥协调作用,将冲突双方拉到一张谈判桌上,友好协商,促成社区公园建设。二 利益分化与社工介入的限制“空地”犹如一个引力巨大的磁场,将居民、街道办及居委会强力吸纳进来,双方围绕它展开激烈的争夺:街道办和居委会在市政府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下,希望开发这一闲置的“无主之地”,建成社区办公楼,以完成上级部门规定的达标任务;在居民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行为,围绕这块闲置的公共用地[2][3]形成了许多“分利集团”,他们绕开居民,从中谋取私利。居民用尽一切办法,坚决反对居委会在空地上建社区办公楼,并获初步成功。据此看来,正是利益的分化造成了社区冲突,那么,社会工作介入的关键,就是弄清利益涉及各方的真实意图,协助它们形成“共容[4]利益”,以使社区由冲突走向合作。

由于遭到居民的激烈反对,而且受到上级部门的责问,因而街道办和居委会重新设计了工程规划图,对居民做出了一定让步,仅保留适当面积作为社区办公楼用地。此外,亦承诺对有临街商铺的居民给予标准不低的补偿。根据我们的观察,社区现有办公用房狭小,地理位置偏僻,难以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是客观的事实。而且根据新的设计图,在社区公园建设中除按照达标要求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外并无其他建筑,不存在居民所说建成大批商铺用于出租的可能。总体上看,社区公园建设是有利于社区公共服务及社区环境改善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在项目协议中将工作目标定为:“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协调居民与居委会的矛盾,消除误会,增进理解,建立互助合作的社区关系。”如果社区冲突的根源是利益分化,那么“社区公园”是双方消除分歧、达成“共容利益”的重要契机。在介入初期,我们不停地“穿梭”于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之间,试图通过耐心的沟通,让居民在社区公园建设方面跟居委会达成共识。

在介入的第一阶段,项目组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沟通协调,但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居民开始对我们的频繁来访感到厌烦,甚至认为社工就是居委会的“说客”,最后郑重通告我们:“你们懒得跑,我们也懒得答复。请转告居委会,建社区公园可以,起房子不行。”这一结果让项目组始料不及,而且也不清楚造成这一结果的真正原因。或许所谓的“共容利益”只是社工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并不存在?但据我们的了解,社区治安状况不良、卫生环境糟糕、居民关系高度原子化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项目组进行的社区需求调查亦证明大部分居民有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扩大公共活动空间的强烈愿望。那么,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共容利益”的假设都是成立的。

当我们试图以“建设社区公园利大于弊”为由说服居民时,居民坚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建设社区公园“隐藏有巨大阴谋”“官商勾结谋求巨额利润”,等等。有居民指出,居委会自称没有办公场地,实[5]际上有许多房子用于出租。另有居民直截了当地说:“居委会想用‘狸猫换太子’的伎俩强行施工,先斩后奏,房子一旦建完,生米煮成了熟饭,他们想拿来干嘛就干嘛。他们现在说建活动中心,以后还会拆了建其他的。”直到此时,项目组才意识到,信任关系的断裂才是社区冲突难以调和的真正原因。可想而知,在一个信任关系已经断裂的社区,社会工作者企图通过简单的“沟通协调”来化解社区冲突,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效果。例如,当我们试图劝服居民“顾全大局”时,居民愤怒地回应:

我们支持社区建设,但任何人须依法办事。社区作为党和政府与居民沟通的一个纽带,乱来会影响政府的形象,违背群众路线……居委会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无疑,正是居委会自身的“角色错位”,导致它失去了居民的信任。这里有复杂的历史背景。19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后总体性社会”(孙立平,2005:161)出现,城市管理逐渐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20世纪90年代,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社区功能不断扩张,居委会作用逐渐凸显。1990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的性质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对社会组织采用“分类控制”(康晓光、韩恒,2005)的策略,将社区居委会塑造成“准政府组织”,使它们高度依附于政府机关,几乎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重心在于执行政府的行政意图,而非作为居民的代表履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因而导致“角色的错位”。JT社区居委会面对的正是这样一种状况。由于对街道办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行政依附,JT社区居委会在处理社区事务时,通常代表“政府”而非“居民”,当涉及利益纠纷时,成为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的“排头兵”,并最终失去居民信任。

所以,居委会角色错位现象背后有深刻的体制根源。我们只有将它放在整个行政体系里考察,方能弄清原由。JT社区的案例清楚表明,居委会只是一个被动的执行者,“街道办”才是真正的决策者,其执政理念的偏差才是问题的关键。在中国当代的行政管理构架中,街道办名义上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事实上却是一级地方政府(朱健刚,1997)。作为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它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充当“代理人”,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意图,并受到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又是“决策者”,承担着因地制宜维护当地经济发展、民众生计、社会治安的一系列任务(周雪光,2005)。后一种角色使街道办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拥有极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就能解释,为何在面临居民激烈反对、上级政府亦出面制止的情况下,街道办还要迎难而上,想尽办法推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因为这些行为体现了中国行政系统特殊的运作逻辑。新中国成立后,发展经济是中国政府的重要目标,上级政府部门通常以政治任务的形式下达各项任务,地方政府之间在压力型体制下纷纷展开“政治锦标赛”(周飞舟,2009),以期在比赛中胜出。市场化改革并未根本改变这种运作逻辑,不过以更加技术化的方式推行而已。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上级政府往往以“指标”等形式下达指令,基层政府则可以灵活处理上级部门的“指示”,通过“逆向软预算约束”(周雪光,2005)行为,向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谋取更多的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完不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指标,地方官员的职务晋升就会落空,这就使得这一发展经济的过程亦变成一场残酷的“政治淘汰赛”(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为了不被淘汰出局,地方官员产生强烈的政绩冲动,通过“资源密集型政绩工程”获取短期政绩(周雪光,2005)。这里头涉及复杂的文化背景和制度因素,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但这对我们探究街道办在社区办公楼建设中不遗余力的行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正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而这些指标又关乎基层官员的政治前途,街道办官员才会穷极一切办法推进社区公园建设。当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遭到居民坚决抵制、社区冲突加剧之时,街道办仍然坚持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建社区公园的前提。

一旦涉及利益纠纷,由体制带来的社区信任关系断裂,很可能使社区出现“不可治理”的局面。在介入的第一阶段,我们以为抓住了“共容利益”这个关键因素,社区冲突就可迎刃而解。实际上,在一个信任关系断裂的社区,涉及核心利益时,社区矛盾几乎是不可调和的。我们最终意识到,如果利益冲突是造成社区冲突的主要原因,那么,社区信任关系的断裂则是社区冲突无法调和的根源。有了这些认识,我们及时调整介入策略,将工作目标确定为“重建社区信任关系”。

重建社区信任关系,需要各方基于社区居民的基本需要展开合作。在介入的第二阶段,我们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制定了新的服务计划。项目组通过居民需求调查发现,儿童和老年人是社区居民中服务需求最大的群体。我们以满足这两个群体需求来逐步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例如针对儿童在放学后或周末无处可去,而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的状况,社会工作者开展了“四点半课堂”服务模式,不仅帮助儿童学习文化知识,还培养其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团队协作、社区实践、志愿服务等能力。我们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最有需求的居民入手,以点带面,为社区居民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

当然,社区信任关系的重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方付出极大的耐心和时间。目前服务还处于探索阶段,有许多现实困难还有待去克服,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它符合社会工作通过“服务型治理”参与社区治理的理念。依据这一理念,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策略,是从“协调冲突”迈向“源头治理”。三 从“协调冲突”到“源头治理”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通过服务来进行社会治理的理念是社会工作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贡献,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冲突、矛盾出现之后也可以通过服务予以缓解和化解(王思斌,2014)。项目组“重建社区信任关系”的介入实践,本质上就是一种“源头治理”,目的是使社区各主体由“冲突”走向“合作”。至于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基于JT社区的实践,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应该坚持这样一些介入策略。

首先,协助社区居委会角色由“政府代理者”向“居民代言人”回归。正如前文的分析,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限制,因而造成居委会角色错位,这使居委会不仅无法履行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反而成为政府执政偏差的“替罪羊”。例如,当社区办公楼建设遭到居民反抗,居委会希望得到上级政府支持时,上级政府又将“皮球”踢回社区,答复说:“建设社区办公楼须以征得居民同意为前提;若居民同意,可以边建边补办手续。”这让居委会上下失据、左右为难。当然,居委会角色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但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传统优势,比如跟居民比较熟悉,了解社区的历史及社区文化等,在为居民服务的过程中逐步改善与居民的关系,获得居民的信任。在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我们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活动,如组织社区干部、居民及社工一起,为居民提供居家服务和环境卫生服务等,这些社区服务项目的开展正是为了改变居委会在居民眼中的负面形象。总之,在涉及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要求时,居委会应该勇于发挥居民代言人的作用,站在居民的立场,维护居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取得“社会合法性”(陈立周,2009),获得居民的认可。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出发,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具有发展成为最具有活力的社区组织的潜力。如果一味地服从于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那么这种活力的培养便无从谈起。

当然,若基层政府追求“短期政绩”的行为不改变,居委会的角[6]色错位问题就很难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社会工作发挥“源头治理”的第二个策略,是促进政府的执政理念转变。在当前“国强民弱”的现实下,政府仍然是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发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行政理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也就是说,政府除了促进经济建设的职责外,也要承担对社会公平的保护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职能。目前,“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已经得到中央政府的大力强调,但是在基层社会真正得到践行还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工作在这一过程中[7]可以发挥“政策影响人”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府的执政水平。在政策层面上,社会工作通过服务发现问题,进而提出改善政策的建议。社会工作以自己的专业理念、社会良知、正义感和由具体服务深入接触底层群体而获得的真实资料为基础,倡导社会政策的完善和改变(王思斌,2014)。在JT社区矛盾调停中,围绕围栏的拆除与否,社会工作者与街道办曾有多次讨论。在社区居民与居委会因社区办公楼建设陷入僵持之时,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均将“围挡”视为政府权力的象征。在它们看来,主动拆除围挡,意味着对居民妥协与让步,会使自身的权威受到削弱。这是一种传统的“控制”思想。在沟通协调的过程中,我们耐心地分析利弊,解释围挡的存在会造成居民的误会,甚至引起社区的进一步分裂。因为事实上,围挡已经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变,也增加了居民对居委会的误解与怨恨。在我们的说服下,街道办与居委会主动拆除了围挡,将广场恢复了原貌。这一处理办法,使居民与居委会的对立情绪有了明显的缓和。

社区居民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真正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关键是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主体性逐渐加强,人们从原来某种程度上的“臣民”或“刁民”意识逐渐转变成为拥有责任意识、权利意识与平等对话观念的公民。这些公民面对社会议题不是坐而等待“青天”,也不是简单地对抗,而是积极行动,力求通过温和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增进社会福利,甚至影响政府政策的改变(朱健刚,2010)。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虽然居民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社区意识却相对缺乏。例如,在社区公园建设问题上,居民态度其实分为三类。其一,坚决反对,坚持“建公园可以,只要‘起房子’,就免谈”。我们调查发现,这部分居民都是那些有临街铺面的业主。对他们来说,保持原貌是最好的,这样商铺前面的宽阔空地就成为一个天然的免费停车场,方便做生意。若建成社区办公楼,生意势必受到影响,商铺的价值必定下降,这会威胁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其二,可以建社区公园,但要按照程序,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下施工,居委会不能“把手伸太长”,违背承诺,侵害居民利益。这部分居民没有临街商铺,他们更希望拥有一个健康的安居环境;其三,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他们来说,社区公园、社区办公楼都是跟自己无关的事情,这部分居民主要是外来的租户。他们不关心社区建设,不愿意给自己惹麻烦。

我们发现,那些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居民,在社区冲突之中容易走到一起,成为跟居委会对抗的中坚力量。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与居委会抗争。但他们的行为主要是基于自己的利益。绝大部分居民则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既不在乎他人利益的损失,也不关心社区公共建设,这很不利于社区公共事务的发展。总体上看,现代城市社区具有明显的利益高度分化、社区生活高度原子化的特征。对于一个高度原子化的社区来说,培养社区居民社区意识是最为关键的工作,对此,项目组设计了“美丽家园,从我做起”社区活动,旨在通过维护环境卫生行动,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很多居民认为,这样的社区行动很有意义,也愿意参与,但难于没有人组织。这正是社会工作介入的空间之一。四 余论

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朱志强,2000)。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无法以“中立者”和“局外人”的身份提供服务,相反,必须积极介入,发挥“源头治理”的作用。我们介入初期,由于坚持中立者的身份,因而很难得到居民的认同,工作难以开展,居民常常将社会工作者当作社区志愿者,对社工服务普遍抱以怀疑的眼光。但随着介入的深入,我们对社区冲突的认识更加深刻,改变了之前的介入策略,逐渐得到居民的认同并开始融入社区。因此,在社区治理中,社会工作者不能仅仅作为“调停人”,还应该向“推动者”转变。具体来说,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不能只是单纯的提供一些“修补性”服务,还应发挥“预防性”的功能,促进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从冲突走向合作。作为一种具有“强价值介入”特征的助人专业(阮邦新,2005),面对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仅仅保持一种“协调者”的角色是不够的,社会工作也无法真正融入社区。相反,应该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推动社区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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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光、韩恒,2005,《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第6期。

康宇,2007,《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历程及现实困境》,《贵州社会科学》第2期。

曼瑟·奥尔森,2005,《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曼瑟·奥尔森,2007,《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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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2005,《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思斌,2014,《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种基础-服务型社会治理》,《社会工作》第1期。

王思斌,2014,《社会治理结构的进化与社会工作的服务型治理》,《北京大学学报》第6期。

詹姆斯·斯科特,2007,《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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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刚,1997,《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战略与管理》第4期。

朱健刚,2010,《论基层治理中政社分离的趋势、挑战与方向》,《中国行政管理》第4期。

朱志强,2000,《社会工作的本质:道德实践和政治实践》,载何国良《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的初探》,香港:八方文化企业公司。

作者简介

陈立周 男

所属博士后流动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合作导师:王春光

在站时间:2014年11月—2016年11月

现工作单位:湖南商学院社会工作系

联系方式:gxsdclz@sina.com

[1] 凡本文中出现的事件、相关报刊名、地名等皆用化名。

[2]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社会集团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尽量在社会总体收益中为其成员争取更多的份额,而不顾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加或者减少。奥尔森将这些团体称为“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分利集团只代表自己成员的利益,不会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做出自我牺牲,不会关心自身的分利活动对社会的影响。那些建立了组织的社会群体会利用自身的集团优势,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来谋取自身的特殊利益,因而导致其他群体特别是没有组织起来的群体的利益受损(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在访谈中,一位居民愤怒地说:“社区以上级政府对社区工作要求为由,不择手段,骗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同时,这次要在小区前坪的绿化带上建房3000多平方米,据称是个建筑老板出资,社区负责用地,利益五五分……”

[4] 奥尔森认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通常很重视“共容利益”,即他们对被统治者并不总是强取豪夺,往往通过减少税收、投资公共事业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以增加社会产出,使自己能在社会收益里获得更大的份额。奥尔森认为,虽然“共容利益”出自统治者的自利而非善心,但体现了统治者对权力的“建设性使用”,具有积极的一面。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要说明基层政府推进的社区建设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共容利益”的特征(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 JT社区居委会为了扩大生存的空间,将原来的办公楼四楼以下出租给了一家私立幼儿园,此外还出租了一些商铺。居民了解情况后,便对居委会产生一种本能的怀疑,认为居委会手上拥有大量的房源,还要不断扩大地盘,与民争利。在递交给上级政府的上访材料中,居民附上了这些铺面的照片,作为居委会不仅不代表居民利益,还侵害居民利益的“铁证”。

[6] 居委会并非不知道这一点。居委会主任曾无奈地对笔者抱怨:“干脆不要建社区公园,搞得我们左右为难。如果一开始就专心为居民办事,也不至于闹到今天这种地步。”

[7] 这并非我们单方面的想法。我们在社区服务实践过程中,常常因为服务理念与政府执政理念的分歧而苦恼。一位民政局的官员就明确希望我们坚持自己的理念,发挥影响和改变政府执政理念的作用。

嵌入性治理:城市社区建设的新视角

[1]——兼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批判性反思徐选国

摘要:关于社区合作治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一直处于主导性地位。该范式倾向于从宏观结构层面分析国家、社会元素在社区治理场域中的二元性(张力)逻辑:一方面强调社区“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属性,另一方面强调社区“作为社会自治单元”的性质,二者共同体现了对“社区”的方法论关怀,而忽视了“社区”的本质意涵(本原性意义),因而缺乏对社区治理的深层机理加以分析。本文从“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出发,构建了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新型分析框架,即“嵌入性治理”视角的提出,意味着“社区嵌入社会”是国家(基层地方政府)、居委会(准行政代理)、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社区大众等多元主体进行社区合作治理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嵌入性治理”可以被视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的一种本土化分析理路。

关键词:社区治理机制 国家-社会关系范式 嵌入性治理 社区嵌入社会

我们正迈向一个治理的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等新型理念,这标志着“治理”的内涵从学术意义上升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层面。在实践中,许多地方进行着社会治理创新和基层社会建设的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改革经验。然而,关于社区治理这一议题,学术界倾向于从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进行演绎和阐释,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对中国特定社会现象的有效解释。但是,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特定现象,如地方国家愿意主动让渡一定的权利空间,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活动,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合作机制,重塑了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占主流地位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现有的分析理路指导下不具明显的恰适性和解释力。因此,如何在理论上突破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解释限度和边界,并尝试形成一种分析特定中国现象的本土解释框架,成为本研究竭力尝试的探索性任务。一 问题的提出

纵观现有关于社区治理的理论范式,其中,占主导性地位的是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这一范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分析路径:一是强调社区自治的理论路径;二是强调国家权力的主导与控制。从总体上看,二者都是将国家与社会视为相互独立的主体进行分析的。实际上,中国社会从总体性社会向新型社会结构转型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趋于模糊。也正因为如此,米格代尔提出了“社会中的国家”的分析路径和研究视角,他认为,国家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国家嵌入社会之中,“有限国家”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结合点,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构成、相互改变(乔尔·S.米格代尔,2013)。这种思想对国内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它强调必须抛弃那种将国家与其他领域隔离,进而把国家当作独立分析单位的做法,因而是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的具体化;然而,由于他强调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与社会力量之间始终存在着大量斗争,这些斗争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中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可见,尽管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自韦伯以来的国家概念及其研究路径,但这种视角同样停留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实践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以往研究范式的共同困境在于:在国家自主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前提下分析社区建设实践中的“社区”性质及其功能,因而形成了一种将“社区”视为一个多元行动者互动博弈的特殊场域,以及作为理解相关理论问题透镜的方法论社区传统(肖林,2011)。然而,这种传统从实践性上忽视了社区建设中明显存在的社区“脱嵌”特征,即社区建设实践既脱离了其本原意义,又未按照社区建设的应然路径进行实践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双重脱嵌”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区研究方法论导向,仅仅代表作为行政力量辅助工具的社区属性,而忽视了对社区本质的关注和探讨。基于以往研究存在的困境,本文的核心关怀在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进行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多元行动主体的合作何以可能?亦即,多元行动者有序互动的根本逻辑是什么?面对以往无数学者对于集体行动过程中合作之不可能的困局,本研究将从理论层面寻找替代性的分析框架,以破解社区治理中合作何以可能的问题。在深入探讨这种可能的替代性分析框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社区治理方面的具体解释理路加以呈现和评述。二 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下的城市社区治理:一种批判性检视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历来成为国家管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战略空间(林尚立,2002)和治理单元(杨敏,2007),不管是单位体制、街居制还是社区制,都成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围绕社区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实践逻辑,学术界倾向于从国家的角度将所有与行政权力运用、党在基层的权力渗透以及通过代理人等进行的管理行为统统视为国家的象征实践;而从社区的角度,将社区邻里空间、社区(自)组织等行动主体的实践及其行动策略视为社会的象征,进而形成了一种以“国家-社会”关系为主导的研究范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公民(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只要将视野投向西方学术界,就不难从近代以来欧洲思想家们那里找到“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的根源,黑格尔、马克思、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一系列欧洲学术思想家,成为这种研究范式形成的主要思想渊源。不得不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政治制度安排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上,国家是一个永恒的在场,任何事情都不能绕过国家来分析,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具有明显的解释力和恰适性(桂勇,2008)。无论是海外研究学者(杜赞奇,2010;李怀印,2008;张鹂,2014),还是国内研究学者(朱健刚,2010;何艳玲,2013;王巍,2009)关于中国社区治理的研究,都将“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作为首要的分析视角。在社区实践中,内在的社区居民共同体与外在的社会控制结构两个维度的互动决定着社区运动的发生与走向(黄晓星,2011)。与此同时,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形成了两种对“社区”进行不同意义阐释的实践路径和研究取向:一是强调社区自治;二是强调国家的权力控制与干预。(一)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国家主导下的社区治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城市社区分别将单位制、街居制和社区制作为党和国家在城市基层社会的重要管理策略,社区逐渐地失去了具有社会学传统中的“生活共同体”意义,而是成为具有政治属性、行政化倾向显著的治理单元。这种研究路径并非学者们一厢情愿强调国家的主导地位,而是结合中国社区建设的具体实践脉络形成的理论思考。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取向的观点。一是强调绝对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主导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成为明显的趋势,进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退却,相反,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能力(肖林,2013)。国家通过塑造居委会既作为自治组织,又作为基层政权代理的双重角色,将居委会发展成为“类行政组织”而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载体(何艳玲,2007)。有学者将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引入当下的社区建设,分析指出当前国家主导下的城市社区建设,实际上是国家使其权力触角重新延伸到城市基层生活的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卷化的权力秩序生成(陈宁,2010)。亦即,社区建设的内在行动逻辑是基于国家权力技术对城市基层的改变而形成的。二是强调当前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是国家主导下依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的治理结构。例如,有学者指出,社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社区参与成为社区建设的关键。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但权力精英过度参与不利于本质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这种观点强调了当前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张力,并强调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大众等多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共同互动逻辑(王思斌,2000)。在协商民主视阈下,推进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是推动社区自治的必要选择(刘晔,2003)。从治理视角来分析社区自治的观点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单位不再是资源配置的单一主体,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大众和政府共同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旨在形成网状社区自治结构(冯玲,2003)。还有学者指出,当我们从基层社会来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正在向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国家与社会不是一个此消彼长、完全对抗的关系,而是一个共生、相互融合的过程(朱健刚,1997)。Foster在研究威权主义政体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时,以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为例,指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参与性关系,这种关系仍然体现了国家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Foster,2001)。这种强调国家主导下的社区建设思想,将社区视为政权/政治建设的战略空间,忽视了社区的社会性和文化性特征;同时,权威扮演角色的政府(或强政府)为何会主动转移职能,并交由社会力量去承接部分甚至社区内的全部职能?它不能有效解释政府行为转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政府职能转移,但另一方面却强调社区党建在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这种实践逻辑背后的深层机制是什么?现有理论不能提供有效的解释。(二)作为社会自治单元的社区:自治视角下的社区治理

受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有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思想的影响,学界在社区建设方面形成了一种社区自治的观点,而且,伴随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这种观点越来越凸显。该观点认为,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以及城市社区改革的深入开展,为城市基层带来了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空间。例如,有学者指出,“新的社会空间”的形成为城市社会的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即通过社区建构的方式,强调街道政府的权力从对上负责变成对社区负责,从而走向社区自治(项飚、宋秀卿,1997)。有学者进一步从居委会角色定位和自治属性回归的角度分析了社区自治的可能路径(徐永祥,2001)。还有学者指出,自治的成长,需要政府下放权力、转变职能,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以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徐勇,2001)。另有学者从社区自治与社区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社区自治代表着国家城市治理体制变革的方向,并将社区自治的实现路径诉诸于社区精英的有效治理、社区公共交往空间和行为的扩展,以及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发展等方面(刘晔,2003)。

可见,关于社区自治的研究出现了两种趋向。第一种趋向过度受市民社会论者的影响,过于看中社区独立于国家(政府)而形成的独特空间,这种观点过度乐观地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带来的新兴社会主体视为这种社区自治得以可能的标志,这可能与当时许多海外中国研究者(White,1993),以及国内学者(邓正来,2008)倡导的中国市民社会思想有明显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纯粹意义上的、独立的社区自治是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实现的。第二种趋向虽然也强调社区自治,但是,这是一种国家在场的自治,需要国家、社区和社会组织协力形成新的治理结构,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共生的互动关系格局。后一种倾向到目前为止还有为数较多的学者继续倡导。结合现实中的情形来看,学术界倡导的社区自治理论存在下列解释性困境:不能解释在原本由政府主导的领域中,政府为何愿意退出并部分/完全由社会/社区来做;不能解释政府资源不投入,社区建设所需物质基础从何而来(即纯粹的社区自治何以可能);不能解释外来社会力量(专业社会组织)是天生具有亲社区特质(因而能够顺畅地落地并扎根社区),还是需要嵌入社区本土情境/脉络(因而可能受到本土力量的抵制、排斥,甚至消解,抑或通过相互关系的建立,逐渐达成融合与合作的关系状态);不能解释习惯被动参与/不参与情境下的社区居民何以能够积极促成社区自治;等等。

不难看出,目前有关社区治理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要么强调社区自治的社会性视角,要么强调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倾向。这种分析路径体现了国家、社会长期形成的抽象二元性关系,将国家、社会视为各自独立、各具自主性的两个抽象实体,而忽视了国家、社会在实践中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并存的特征。相对于更加强调地方性色彩的社区治理而言,代表国家权力形象的地方政府(如街道、区级政府,甚至还有一些地方设立的社区工作站等)是否完全遵循着抽象国家的运行机理?以及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社区大众等主体,是否完全遵循着要么追求自治、要么就被国家吸纳与控制的逻辑之中?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序合作与良性互动,而非二元对立与彼此对抗的现象。这表明,遵循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逻辑,还存在着理论上的拓展空间。三 嵌入性治理:城市社区治理机制的一个整合性分析框架

本质上讲,上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在对社区治理进行解释时,更多地将社区视为一种权力、利益竞逐的空间或对象,而忽视了对社区本质的关怀,导致社区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分离。笔者试图以一种新的努力,重构社区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研究传统的结合。纵观既有的理论基础,笔者尝试分别从卡尔·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和治理理论中吸取有益的元素,以分别从本体论和方法论上回答社区合作治理得以成为可能的理论基础。(一)“嵌入性”:多主体之间的本质关系

在有关两个或多个相互关联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波兰尼的“嵌入”“脱嵌”等理论思想为我们提供了无穷的智慧空间。波氏从“嵌入性”视角分析了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还隐藏着国家的在场),因而形成了两个核心命题:一是市场深深地嵌入社会关系之中;二是自发调节的市场(即市场的“脱嵌”)势必会引发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卡尔·波兰尼,2007)。原本嵌入社会的市场,试图反过来让社会臣服于市场的现象,因而遭成一系列社会后果,这就是市场的“脱嵌”。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波兰尼那里,“脱嵌”现象的发生是有其根本前提的,即原本属于“嵌入”关系的两个主体(市场嵌入社会),由于某些特定原因而发生主体关系、结构颠倒的现象(市场脱嵌于社会)。笔者认为,在波兰尼那里,“嵌入性”规定了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本质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市场对社会的从属特征,而非相反。本文并非要沿用波兰尼关于市场和社会、国家的“嵌入性”关系思想,而是试图回到“嵌入”“脱嵌”等核心理论术语的原初含义上,进而用于解释其他类似的主体间本质关系。

本文受到波兰尼有关市场与社会嵌入性关系思想的启发,认为社区与社会之间存在类似的嵌入性关系,这种嵌入关系表明社区对社会的从属特征(社区嵌入社会),而非社区对社会的偏离(社区的脱嵌)。然而,实践中却正在发生着这样的偏离,即社区并未按照社会的要求来运行,而是成为国家、地方政府(政权)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因而社区必须按照国家政权设定的规则进行运转,这就是导致目前社区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本文将从波兰尼思想中借鉴能够用于分析当下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抽象理论视角,即将波兰尼关于“市场嵌入社会”的命题在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中进行扩展和延伸,形成以下几个前后逻辑相承的命题:一是在本体论意义上,市场嵌入社会之中;二是在现实之中,市场试图“脱嵌”于社会,因而造成一系列对社会的破坏及其问题。相应地,借鉴波兰尼关于“反向保护运动”的命题,各种社会力量会不约而同地参与到对抗市场入侵的自我保护运动中来。在本文中,笔者认为,针对“脱嵌”的社区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积极行动,以及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形成一系列组织化行动和合力,来共同遏制这种日益“分化”的社区进程,进而将社区引向一种“嵌入社会”的本质属性上来。

可见,波兰尼的嵌入性思想从根本上规定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内在本质关系,这是我们理解市场与社会,抑或社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前提,也是理解多元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得以可能的根本逻辑。但是,针对社会如何实现反向保护运动,波兰尼列举了两个层面的例子,一是较为极端的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种方式都被证明是对市场进行抵制进而对社会造成进一步毁坏的极端方式。第二种情形是波兰尼倡导的、以北欧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美国罗斯福新政为标志的福利国家制度和实践,他表明了以国家制度建设和立法作为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重要手段。可见,波兰尼对于“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策略和方式是非常抽象和极端的案例,其有关社会民主主义的制度实践也主要是从较为宏观的国家层面来论述其积极的社会保护运动,具体到微观层面的社会行动,波氏则缺乏关注和论述。我们的分析将把这种“反向保护运动”定位在以社区为场域和空间基础上,不同相关利益主体联结起来,以遏制社区的继续“脱嵌化”过程及其造成的后果,并通过共同行动,实现社区的再嵌入。而在这方面,波兰尼并未给我们太多指引,他关于社会反向保护运动的主体带有笼统性,他认为,就连资本家都会因为市场带来的侵蚀而反过来遏制市场的肆意行为。因此,在他那里,参与社会反向运动的主体包括了一切国家部门、资本家、地主、工人阶级,甚至是一些全球性的组织。在部分学者看来,波兰尼关于社会保护运动的主体与动力主要是国家的保护性立法及其对经济的各种干预措施(王绍光,2007),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这种反向运动是由上层发动的,是在“精英层面展开的”,即“由精英驱动的波兰尼式过程”(Dong tal,2010)。我们将参与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定位在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权力)、类政府(行政权力在社区的代理人)、专业社会组织、社区自组织以及社区大众等主体。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行动主体是如何联结起来共同行动的?他们得以共同行动的基础和实践机制是什么?这些不同行动者之间是如何互动的?在这些方面,波兰尼的理论只是从本体论角度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社区本质意涵的启示,即社区本质上是嵌入社会的,但是,波氏的理论是抽象的、难以操作化,难以提供对于现实问题的具体解释路径(Burawoy,2010)。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借助具有较强中观和微观特征的具体理论视角。在对上述实践困境的分析方面,有关治理理论的分析路径为本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即它在波兰尼嵌入观(本体论意义)基础上为我们分析多元行动主体合作行动得以可能提供了微观解释路径(方法论路径)。(二)治理理论:多主体之间的互动逻辑“治理”作为一个实践和学术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受到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关注,截至目前,虽然各界对“治理”的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但在一些较为核心的方面却有相似的观点。其一,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超越了企业治理的局限,也突破了一国治理的范围,而是存在着一个由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公私行为主体(如个人、组织,公私机构,国家、超国家,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国家等)、力量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网络结构。其二,在治理的基础上,它超越了国家权力中心论,国家对内已不再享有唯一的、独占性的统治权威,国家虽然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必须和其他行为主体合作;在对外关系上,国家主权或自主性观念也逐渐受到各类超国家体制概念(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的挑战和削弱。其三,在治理的方式上,既实行正式的强制管理,又有行为体之间的民主协商、谈判和妥协;既遵循正式的法规制度,但有时具有共同利益的非正式措施、约束也同样发挥着作用。其四,在治理的目的上,各行为体在互信、互利、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进行持续不断的协调谈判,参与合作,求同存异,化解冲突与矛盾,以维持社会秩序,在满足各参与行为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和治理客体五个方面,建构一种有助于改善目前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实践逻辑的治理框架。笔者认为,所谓社区治理,是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大众等多元行动主体,坚持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的理念,不断探索和形成政社分工与合作、政企分开、社企合作等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共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和创新社区治理体制,以促进社区公平正义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过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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