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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5 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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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长秋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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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研究

献血法研究试读:

绪论

对于当代医学尤其是外科医学的发展而言,献血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事业。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献血事业的发展,当代医学的发展举步维艰,很多生命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治。正因如此,几乎在所有国家和地区,推进献血事业的发展都是其医学发展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献血与输血,使很多人重新获得了健康乃至生命。作为医学发展步伐相对较快的国家之一,我国也高度重视献血工作,并为此而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无偿献血工作在我国稳步推进,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然而,2009年11月发生在成都的“血浆浇花事件”,却引发人们对我国无偿献血体制的高度质疑。在此情形下,我国无偿献血工作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2010年全国主要省会大多出现了采血困难的情况,昆明更是出现十年来最严重“血荒”(blood supply shortage),而北京也出现了采血量大幅下降的情况。有的城市甚至启动二级预警,造成全国范围出现“血荒”。受此影响,近年来,我国医学临床用血经常出现供不应求的高度紧张的状态,“血荒”在很多大中型城市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成为考验我国医学发展与伦理道德建设成效的一个现实问题。这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救助乃至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都带来了极为现实的挑战,成为我国亟待应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应对“血荒”带来的挑战,已经被明确摆在了我国卫生主管部门的桌面上。在此背景下,对包括无偿献血等在内的献血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务实对策,无疑成为学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一、国内外有关献血研究的现状梳理

对于献血以及与献血相关现象的研究,无论是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都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就其研究领域来看,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学五个重要领域。而在这些领域也都出现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一)医学方面的研究

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方面是特定社会现象产生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自然科学发展推动的必然。在当代科学发展的过程中,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密切。自然科学的发展经常能够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素材。因此,自然科学对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往往成为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源泉。基于血液对于医学发展的重要性,在献血的医学研究方面,有关的论著早已多如牛毛,从献血到输血,从科学到技术,从理论到实践,有关献血的医学研究已经非常广泛而深入。如庄文与苏玲玲编著的《献血与输血》(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庄文与陈镇奇主编的《献血与输血及临床应用》(中国科技出版社2008年版)、牛其厚主编的《献血与健康》(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年版)、王英主编的《无偿献血与临床输血》(兰州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曹阳与王丽虹主编的《无偿献血的理论与实践》(辽宁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卢兴国主编的《现代血液形态学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陈小伍与于新发、田兆嵩共同主编的《输血治疗学》(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Andrew Blann与Nessar Ahmed编著的Blood Science:Principlesand Pathology(Wiley Blackwell,2014)、HarveyG.Klein与DavidJ.Anstee的Mollison’s Blood Transfusionin Clinical Medicine(Wiley Blackwell,2014)以及孙玉侠和孟宪军的《无偿献血不良反应的原因分析与预防》[《临床血液学杂志(输血与检验)》2017年第1期]等。可以说,在国内外关于献血的理论研究方面,医学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无疑为其他学科的相关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伦理学的研究

伦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无偿献血或有偿卖血等行为的伦理定性或无偿献血困境的伦理根源与对策等重要伦理学问题展开探讨。例如,肖巍的《仁慈还是义务——中国式“血荒”的伦理辨析》(《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5期)、杨凯娟的《“无偿献血”的伦理探析》(《改革与开放》2012年第4期)、陶伟华的《无偿献血行为的性质及其权利和义务间的关系探讨》(《医学与社会》2015年第10期)、陈桂荣的《无偿献血机制面临的伦理困境及对策建议——基于昆明市公众的调查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韩莎莎等的《采供血机构的伦理思考》(《中国输血杂志》2015年第6期)、陈涵等的《关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伦理学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年第4期)、李芳萍等的《门诊采血工作中的伦理问题与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年第3期)、苏品璨的《目前输血工作中的几个伦理问题》(《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第3期)等。从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来说,伦理是法律的基础与支撑,而法律则是伦理的底线与保障。献血的法律问题说到底其实也是伦理问题。对献血行为及其现状与成因进行伦理分析,有助于人们更准确、科学地提出其法律应对思路。但就目前来看,国内伦理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不多,急需要进一步强化。就国外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国外伦理学者对于献血伦理问题的研究论著已经比较丰富。但专门针对献血方面的伦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却并不多见,只有如Anne-Maree Farrell的The Politics of Blood:Ethics,Innov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Ris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等为数不多的著作。与此问题相关的绝大多数的伦理学研究成果都是多分散在一些生命伦理学的著作中,如Deryck Beyleveld与Roger Brownsward的Human Dignityin Bioethics and Bio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AlastairV.Campbell的The Bodyin Bioethics(Routledge-Cavendish,2009)中都有针对献血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探讨。不过,这方面的论文却有很多,如H.Von Schubert的Donated Blood:Giftor Commodity?Some Economic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n Voluntaryvs Commercial Donation of Blood(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1994,vol.39)等。(三)社会学的研究

有关献血的问题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也是一种伦理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或文化问题。就此而言,献血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及无偿献血法律问题的解决,更需要社会学研究的成果提供理论支持,而社会学者们也做了很多努力。就目前来看,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多采用实证、访谈、文献数据分析或文化解读、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无偿献血的现状、成因及其所遇到的社会问题与对策等展开探讨。如RichardM.Titmuss的The Gift Relationship:From Human Blood to Social Policy(New Press,1997)、KaraW.Swanson的Banking on the Body:The Market in Blood,Milk,and Spermin Modern America(Harvard Universitypress,2014)、Jacob Copeman的Veins of Devotion:Blood Donation and Religious Experiencein North India(Rutgers University Press,2008)、余成普的《中国公民血液捐赠的风险认知及其文化根源》(《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景军与余成普的《遭遇公田悲剧的生命赠予——对血荒的新分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8期)、薛亚利的《社会动员的变迁及内在机制——以公益献血的动员研究为例》(《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崔振红与范艳华和盛霞的《无偿献血血源紧张的原因分析及招募应急策略》[《临床血液学杂志(输血与检验)》2012年第5期]、郭美英与郭新辉的《大学生对无偿献血的认知现状及对策》(《中国医药指南》2012年第21期)、翟治业与毋明蕊的《用血返还对无偿献血工作影响的分析与探索》(《中国输血杂志》2016年第2期)、席胜军等的《男男性行为者及其他高危人群的无偿献血知信行调查》(《浙江预防医学》2012年第11期)、殷群的《我国无偿献血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苏州市为例》(苏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陶伟华的《无偿献血若干社会问题的辨析》[《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5第10期]、洪丙炎等的《首次无偿献血后的心理状况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2期)以及郑荣刚等的《影响无偿献血因素的调查》(《中国输血杂志》2014年第11期)、段红玲的《55~60岁献血者献血情况调查》(《实用医技杂志》2017年第4期)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关献血的社会学研究方面,中山大学的余成普博士做了大量细致、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诸多研究成果,是目前国内社会学界研究这一问题最为权威的一位青年学者。他的研究成果不仅为该领域的社会学研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对于伦理学研究者与法学研究者也能够提供很好的启发与借鉴。(四)经济学、管理学的研究

这类研究或对血液安全管理、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管理与血液资源配置以及管理效率等展开研究,或者对无偿献血及其政策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如张清、周延风、高东英编著的《社会营销:献血者招募新方略》(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佳才的《医院输血科规范化管理确保输血安全》(《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8年第13期)、田志雯的《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年第18期)、滕本秀与李忠俊的《提高医院输血科科学合理有效用血的管理理念》(《重庆医学》2009年第12期)、李节的《输血的安全管理》(《检验医学与临床》2007年第4期)、杨起与卢祖洵的《医院输血科的资源配置与运行管理——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证数据》(《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3年第4期)、朱跃国等的《团体无偿献血的有序管理与功能发挥》(《中国输血杂志》2014年第11期)、聂佃忠与李惠新的《献血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兼评我国的献血制度安排》(《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10期)、马秋菊与沈剑的《论献血的激励机制》[《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第10期]、林柱洲的《献血事业要发挥公共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以浙江省实施“三免”政策为例》(《学习月刊》2015年第6期)、张慧等的《基于“互联网+”模式下血费报销的几点思考》(《卫生软科学》2016年第10期)、Petra Seeber与Aryeh Shander的Basics of Blood Management(Wiley Blackwell,2013)、E.Feldman and R.Bayer主编的Blood Feuds:AIDS,Blood and the Politics of Medical Disast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M.Radin的Contested Commodities:The Trouble with Tradein Sex,Children,Body Partsand Other Thing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NewmanK.等的Service Quality and Blood Donors:aMarketing Perspective(Journalof Marketing,1997,No.13)、Nicola Lacetera等的Time for Blood:The Effect of Paid Leave Legislation on Altruistic Behavior(Journal of Law Economics&Organization,2013,No.6)等。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对无偿献血及其政策进行定量研究,也有助于实务部门对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作出科学决策。(五)法学方面的研究

伴随着国内外学术界对于献血医学、伦理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或管理学方面研究的展开与日渐深入。法学界对于献血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在推进,并涌现出了不少研究成果。就研究内容来看,既有对国家层面献血法的研究,也有对地方层面献血法的研究,既有对献血法立法的研究,也有对献血法制度、执法或适用的研究,既有对献血引发的民法问题的研究,也有对献血法引发的刑法问题的研究。如Christopher Mcadam与Logan Parker的An Antiquated Perspective:Lifetime Ban for MSM Blood Donations No Longer Global Norm(DePaul Journal of Health Care Law,2014,vol.16)、Meredith Ciufo的Drawing Blood:Towardsan EURemedy for Blood Donation Rights(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13,vol.31)、Kevin Hopkins的Blood,Sweat,and Tears:Towarda New Paradigm for Protecting DonorPrivacy(Virginia Journal of Social Policy&the Law,2000,NO.7)、StevenR.Salbu的Aids and the Blood Supply:An Analysisof Law,Regulation,and PublicPolicy(WashingtonUniversityLawQuarterly,1996,vol.74)、唐显超的《论非法组织卖血罪》(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朱黎婧的《血液制品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鲁海军的《强迫卖血罪之转化犯研究》(辽宁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吴劲松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立法缺陷及解决思路》(《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覃有土与张加文的《公民义务献血与无偿献血的法律思考》(《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胡良玉的《〈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立法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15年第6期)、李玉仁的《制定地方性献血法规值得重视的几个问题》(《上海人大月刊》1998年第9期)、周玉文与于福生的《试论〈献血法〉对血站法律责任的规定》(《鸡西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龚仕明与崔道富的《献血血液质量管理的法律保障》(《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2年第5期)、卞茂红与樊嘉禄的《〈献血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医学与哲学》2003年第5期)、胡晓翔的《献血法律制度浅述》[《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肖振山的《〈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实施后对长春地区采供血的影响》(《中国实用医药》2014年第1期)、张静的《临床应急用血纠纷案件的法律探讨》(《法学》2004年第12期)、唐荣智等的《输血安全法的比较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侯国跃的《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赵明非的《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张倩的《我国输血感染赔偿机制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重庆医科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王永刚的《无过错输血感染法律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李晓东的《输血感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王丽莎的《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4期)以及文盛名的《无偿献血工作遇到的涉及法律法规问题之我见》(《中国卫生产业》2017年第27期)等。而Naima Haoulia的The Venality of Human Body Parts and Productsin French Law and Common Law(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ethics,2012,No.1)、赵西巨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以商品与服务二分法为视角》(《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等文章或黄京平主编的《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岳主编的《医事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版)等著作或论文中也有对血液法律问题的探讨。二、国内外献血法研究现状评述

自理查德·T.托马斯(Richard M.Titmuss)〔1〕的名著The Gift Relationship:From Human Blood to Social Policy于1970年问世以来,国外有关献血问题的研究成果就不断涌现,迄今已出版大量著作与论文。总体来看,国内外对于献血问题的研究领域比较广泛,从医学到伦理学,从社会学到经济学,再到法学,都有相关成果问世。比较各学科研究来看,献血问题的法学研究成果并不算丰富,也难言深入和细致,甚至远不如器官移植法、人工生殖法以及基因科技法这样更为小众的法学研究领域成果多,更不要说与医患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及基本医疗卫生法等这样的热点领域相比。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相当多的法学研究成果都集中在对输血安全的法律保障或输血感染损害之法律救济的研究上,而且立足于民法立场的探讨相对居多,而对于无偿献血之法律促进或现行《献血法》不足及其完善对策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总之,由于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学学科发展方面的优势,国外献血法的研究相比于国内的研究要细致且前沿得多,一些研究甚至已经深入到低危人群献血者献血权利保障这样微观问题的探讨中,研究的视野较为开阔,研究方法也并不拘泥于纯法学的研究方法,而是更多的是从法学与社会学、伦理学与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或跨学科的角度进行,相关的著作已经有十数部。而国内的法学研究成果则基本上是以问题导向为主,比较突出“从问题到对策”的惯常研究思路,研究的内容不仅包括涉及献血的立法问题,也包括有关献血法的执法问题;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献血法律问题,也包括一些地方的献血法律问题;不仅包括献血引发的民法问题或行政法问题,也包括与献血有关的刑法问题。不过,就研究成果的数量来看,国内献血法律研究侧重于血液犯罪及输血损害赔偿的成果相对较多,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比较少见,且迄今尚未见具有一定理论厚重度且初具理论体系的专著在该领域出现,即便是研究文集,目前也只有孙东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问题调研文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这样一部调研报告性质的论文集。表明,目前国内献血法研究领域相对薄弱,急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三、本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作为一部专门研究献血法并意欲对我国献血法之完善提出对策建议,以推进我国献血法治建设的专门论著,本书无论在理论建设方面,还是在实践推进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理论价值

1.有利于强化我国献血法理论方面的研究

献血对于当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此,不仅需要在实践层面采取必要对策,推进献血事业的发展,更需要在学术界推动并加强有关献血方面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法学理论研究,为献血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就目前来看,尽管医学的发展离不开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而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推进,法律对于献血事业发展的保障直接关涉医学的发展,但国内学术界,对于献血法律问题的研究却还显得比较薄弱,不仅难以真正适应推进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且连应对和解决围绕血液捐献与利用而引发的纠纷,也经常在理论储备上显得捉襟见肘。就目前而言,尽管国内学术界有关献血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近百篇论文,但却难言系统,且迄今还尚未出版一部有关献血法研究方面的专著。本书作为专门针对献血法研究的一部学术著作,尽管在理论的探讨上可能还略显肤浅,难以做到高屋建瓴,但可以至少提供一些有关献血法宏观乃至微观方面的研究思路与理论贡献,并填补国内该方面学术研究在著作出版方面的空白。而且对于献血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学术界相关的后续研究提供知识储备与资料支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学界对献血法问题的研究。

2.有利于丰富和繁荣我国生命法学研究

献血法的目的,除了要维护和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其生命健康外,还在于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医学临床用血的供应,救助更多人的生命。就此而言,有关献血法的研究,是以推动和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与维系人的生命尊严为己任的。这样一个领域显然隶属于生命法学研究和关注的范畴。生命法学作为以保障和推进人类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为主要使命的法学学科,需要以献血法为重要研究对象之一,需要将血液法学作为其重要分支和门类,深入探讨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法律机理与献血法发展的规律,为我国献血法的完善与献血事业的发展献力献智。血液直接关乎着人的生命健康,对于那些失血性或缺血性患者而言,没有血液就没有生命健康,而没有生命健康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的生命尊严。就此而言,在当代医学发展已越来越离不开无偿献血的宏观背景下,献血法的完善对于推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开展以及人类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基点,献血法的研究对于强化我国生命法学理论研究以丰富和繁荣生命法学而言,显然是不可或缺的。而本书的问世,对于浩瀚的生命法学海洋而言,至少会多泛起一朵浪花,从而为生命法学研究增添一道风景!

3.有利于推动与献血有关的其他学科的研究

当代科学的发展及其理论的推进,从来都不是一项孤立的事业,因为各个学科之间,往往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此而言,其中任何一个学科理论的研究,其意义都绝不会仅限于该学科自身发展的范围之内。相反,它会对其他学科理论的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献血法的研究显然也是如此。从学科归属上来说,献血法是一个法学并主要是生命法学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但实际上,献血关乎医学的进步,以推进献血为目的的献血法直接影响医学的发展,为此,需要对献血进行医学方面的研究。而医学问题又是需要由伦理来加以引导和推进的问题,作为医学问题的献血问题更是涉及众多伦理争议,在这一点上,献血法律问题其实更涉及医学伦理与生命伦理的问题,因而也需要进行伦理学方面的探讨。不仅如此,献血法方面的问题也离不开经济学的分析乃至社会学的解读,尤其是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它实际上是一个多学科关注的问题。而在依法治国已经在我国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方面的研究显然已成为其他相关学科之研究得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参照。因而,本研究显然也有利于推动与献血有关的其他学科的研究。(二)实践价值

1.有利于我国献血法的完善

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研究法律问题及法律现象,借助这些研究归纳出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进行现实的法律建构、制度完善或指导相应的执法实践或司法操作,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人类社会的持续进步。在此意义上,分析并研判立法的缺憾与不足,并依据科学立法的理念与原则完善现行的立法与制度,无疑应当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内含之义。献血法自然也在其中。我国《献血法》自1997年12月颁布(于1998年10月生效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该法对于推进无偿献血理念的形成与人们对于这一理念的接受,对于保障我国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及其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推动器。然而2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健康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医疗临床上的用血需求以及无偿献血的形势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对我国现行的无偿献血管理体制与机制提出了重要挑战,《献血法》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其不足,急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本书对于献血法的研究无疑可以为我国献血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性的对策和建议。

2.有利于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法律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发展的很多方面,也都需要法律来加以保障和推进。作为我国医学事业发展之保障的无偿献血工作无疑也在其中。就国际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已经针对本国血液捐献与利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推进血液捐献与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自《献血法》颁布实施后,无偿献血事业也获得了极大地推进。从而说明了献血法对于献血事业推进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献血法要在推进无偿献血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显然是献血法自身是良法,是能够适应无偿献血事业需要的法。否则,非但无助于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反而有可能会对无偿献血的推进起到反作用,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血荒”就是很有力的注脚。我国献血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献血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血荒”近年来在我国的出现与蔓延,则是该法出现了缺陷与不足,难以适应我国献血事业发展需要的客观结果。以此观之,研究献血法,找准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法治软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无疑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献血法,令其在推进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以加快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本研究显然有利于推进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我国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有助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3.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站在生命法学的立场上,生命法与生命伦理的关系密不可分。生命伦理是生命法的基础与支撑,而生命法作为生命伦理的底线,则是生命伦理的维系与保障。在此意义上,伦理建设的强化会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而法治建设则反过来会进一步推动伦理建设的深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伦理道德建设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内容,社会伦理道德的水平,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与水平。无偿献血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伦理问题,尽管难以反映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貌,但至少是一个重要影射。正因为如此,在现行的《献血法》中,“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被明确设定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换言之,献血方面的法治建设也是关涉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以此为立足点,通过对献血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及执法对策建议,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献血保障的伦理与法律机制,使献血者这类好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从而激发人们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提升人们的生命伦理道德修养,而这势必会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章 人体血液:从献血到输血

在医学以及人类生物学中,人的身体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作为人身体组成部件的血液也是如此。当前,伴随着器官和组织移植术的发展,细胞技术的进步以及定向药物所带来的新治愈希望,人体及其部件已经可以为卫生保健产业带来越来越重要的价值。而血液作为输血治疗不可或缺的成分,其重要性更是为当代医学所公认,以至于被称为生命的体液。血液是在生物进化到一定阶段时形成的,其本身是携带着溶解了特定离子和分子的细胞的液体,是一种红色的、不透明的黏稠液体,存在于心血管系统中,在心脏的推动下,不断循环流动。在19世纪早期,人们对于血液尤其是血细胞知道得很少,直到人们发现了阻止其在体外结成块的方法之后,这种情况才开始改变。所以,在输血技术及其医学应用方面,抗凝血药物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突破,因为一旦这一方面获得进展,则完整地从血浆中分离出血细胞就成为可能。输血的作用也就因此而得以被最大限度地加以发挥。在此背景下,有关血液的医学研究以及法学与伦理学研究已经在各国蓬勃开展。人们对于血液的了解已经越来越科学而理性。

第一节 血液的构成及其功能

血液是在血管和心脏中不断流动的红色液体,是现代医学生命系统中的一个结构层次。在生物学上,血液包括人体血液与其他高等动物的血液两类。但献血法视野下的血液一般特指人体血液。基于此,下文中除非特别说明,我们所提及的血液均指人体血液。在医学上,一般意义上的血液是指全血,是将献血者的血液采集到含有抗凝保存液的一次性无菌塑料血袋内未经分类的血液,它包含血液的全部成分,即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与血小板)与血浆中各种成分(内含凝血因子、免疫球蛋白、白蛋白等)。在医学上,机体内全部血液的总量被称为血容量。正常成年人的血容量相当于其自身体重的7%~8%,即每千克体重约有70~80ml血容量。其中,血细胞占血容量的40%~45%,血浆占55%~60%。血浆中91%~92%为水分,固体成分只占8%~9%,它含有白蛋白、球蛋白、脂质、糖类、金属离子、酶、维生素、激素与凝血因子等成分。在医学上,全血只是一种用于分离成分的原料,通常只有在急性大量失血和换血时才输注全血,医疗临床上的输血多数情况下是成分输血。一、构成血液的主要成分

作为人类生命的体液,血液由多种成分构成,每一种成分都在人体中承担着特定的职能,各自发挥着作用,而最为主要的成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红细胞

在人体细胞中,红细胞是较不寻常的,因为其没有核。正因为如此,在血涂片(blood.lm)中它们相对比较容易被确认。红细胞携带着血红蛋白(Hb)——一种能从含氧量比较高的地方吸收氧气并能在含氧量水平较低的地方释放氧气的一种含铁蛋白质,对于人体细胞的供氧起着重要作用。红细胞是血液中数量最多的血细胞。不同民族的人群由于体质等多方面的差异,其红细胞的数量并不完全相同。我国12正常成年男性的红细胞数量为(4.0~5.5)×10/L,成年女性为1212(3.3~5.0)×10/L,新生儿为(6.0~7.0)×10/L。红细胞内的蛋白成分主要是血红蛋白。红细胞的平均寿命约为120天,每天有许多红细胞因衰老而死亡,但也会有许多新生红细胞补充,使红细胞数量保持动态平衡,以满足机体新陈代谢的正常需要。(二)白细胞

白细胞(英文名:White Blood Cell,简称:WBC),旧称白血球,是血液中的一类细胞。白细胞也通常被称为免疫细胞。在显微镜下可以看到,白细胞体积比较大,数量比较少,具有细胞核。其主要作用是吞噬细菌、防御疾病。白细胞是人体与疾病斗争的卫士。当病菌侵入人体时,白细胞能通过变形而穿过毛细血管壁,集中到病菌入侵部位,将病菌包围﹑吞噬。如果体内的白细胞的数量高于正常值,很可能是身体有了炎症。正常成人血液中的白细胞数目为(4.0~10.0)×910/L。血液中的白细胞有五种,按照体积从小到大是:淋巴细胞,嗜碱性粒细胞,嗜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和单核细胞。白细胞是无色有核的血细胞,在血液中一般呈球形,根据形态差异可分为颗粒和无颗粒两大类。(三)血小板

血小板是最小的血细胞。它们并不是真的细胞,而是只有在骨髓中才能被发现的大细胞细胞质的片段。在循环血中能存活14天。血小板的确很小。血小板直径为2~4μm(微米),厚度为0.5~1.5μm,是有折光的扁圆形小体。正常时呈圆盘状,有时可伸出伪足。在瑞氏染色的血涂片上,血小板常三五成群、大小不均,呈圆形、椭圆或不规则的形状,无核,胞浆为淡蓝色,含有紫红色的颗粒。有人将其划分大、中、小和变形等四型,中型占40%~50%。血小板由最大的血细胞——骨髓成熟巨核细胞胞浆发育而来。血小板的功能主要是促进止血和加速凝血,同时血小板还有维护毛细血管壁完整性的功能。血小板在止血和凝血过程中,具有形成血栓、堵塞创口、释放与凝血有关的各种因子等功能。血小板数量、质量异常可引起出血性疾病。数量减少见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等症。数量增多见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病症。质量异常可见于血小板无力症。(四)凝血因子

凝血因子是参与血液凝固过程的各种蛋白质组分。它的生理作用是在血管出血时被激活,和血小板粘连在一起并且补塞血管上的漏口。这个过程被称为凝血。它们部分由肝生成。可以为香豆素所抑制。为统一命名,世界卫生组织按其被发现的先后次序用罗马数字编号,有凝血因子Ⅰ,Ⅱ,Ⅲ,Ⅳ,Ⅴ,Ⅶ,Ⅷ,Ⅸ,Ⅹ,Ⅺ,Ⅻ,ⅩⅢ等,因子ⅩⅢ以后被发现的凝血因子,经过多年验证,对于凝血功能无决定性的影响,不再列入凝血因子的编号。因子VI事实上是活化的第五因子,已经取消因子VI的命名。(五)白蛋白

白蛋白(又称清蛋白,albumin,Alb)系由肝实质细胞合成,在血浆中的半寿期约为15~19天,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质,占血浆总蛋白的40%~60%。其合成率虽然受食物中蛋白质含量的影响,但主要受血浆中白蛋白水平调节,在肝细胞中没有储存,在所有细胞外液中都含有微量的白蛋白。白蛋白在机体中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它能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的恒定,能与体内许多难溶性的小分子有机物和无机离子可逆地结合形成易溶性的复合物,成为这些物质在血液循环中的运输形式;它能保证细胞内液、细胞外液与组织液间的交流,对球蛋白起到一种胶体保护的稳定作用;同时它也是人体内一种重要的营养物质。不仅如此,白蛋白还具有黏性、胶质性,在人体内遇到重金属离子时,会自动与重金属离子结合,起到解毒的作用。概言之,白蛋白的主要功能是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六)免疫球蛋白

免疫球蛋白(immunoglobulin)指血浆中具有抗体活性的动物蛋白,由两条相同的轻链和两条相同的重链所组成,是一类重要的免疫效应分子。由高等动物免疫系统淋巴细胞产生的蛋白质,经抗原的诱导可以转化为抗体。人血浆内的免疫球蛋白大多数存在于丙种球蛋白(γ-球蛋白)中。免疫球蛋白可以分为五类,即免疫球蛋白G(IgG)、免疫球蛋白A(IgA)、免疫球蛋白M(IgM)、免疫球蛋白D(IgD)和免疫球蛋白E(IgE)。免疫球蛋白是化学结构上的概念。所有抗体的化学基础都是免疫球蛋白,但免疫球蛋白并不都具有抗体活性。二、血液的功能

在医学上,血液承担着重要的生理功能。一旦人体内的血液量出现短缺或血液自身发生病变,健康就会受到影响,甚至生命也会受到威胁。因此,从医学上来说,血液对于维持人的生命健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而在文化学及社会学上,血液还承担着一些特别的功能。(一)血液在医学上的功能

在医学上,主要承担着人生命体液运输功能、防御和保护功能以及缓冲功能等五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具体来说:

1.运输功能

血液承担的基本功能是运输功能。一方面,血液将从人体肺部获取的氧和从肠道吸收的蛋白质、脂肪、糖与维生素等营养成分与水分,运送至各个器官、细胞,将腺体分泌的激素运送到相应的靶器官,使人身体的各个部分能够有足够的水分、氧气和养分来维持各自的机能;另一方面,它有将细胞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运送到肺脏排出体外,将尿素、肌酐和尿酸等代谢产物运送到肾脏等排泄器官排出体外。其中,氧和二氧化碳的运输主要是由红细胞完成的。

2.防御和保护功能

防御和保护机体其不同成分承担着不同的防御或保护功能。其中,白细胞分为粒细胞、单核细胞和淋巴细胞三类。依据胞质中含有的嗜色性颗粒的差异,粒细胞又分为中性粒细胞、嗜酸粒细胞和嗜碱粒细胞三种。血液中的白细胞均参与机体的防御功能,借助自身的变形、游走、趋化、吞噬和分泌等特性,将入侵的细菌等异物吞噬、消化甚至杀灭。它还分泌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集落刺激因子和各种白细胞介素等细胞因子,参与调控炎症和免疫应答。中性粒细胞可吞噬、清除体内的坏死组织和免疫复合物。嗜酸和嗜碱粒细胞主要在组织中发挥免疫作用。根据功能、表面标志及生长发育过程的差异,淋巴细胞分为B淋巴细胞、T淋巴细胞和自然杀伤细胞。B淋巴细胞分泌特异性抗体,在体液免疫中发挥关键作用。血小板具有维持血管内皮完整性的功能,还具有黏附、聚集、释放、促凝和血块收缩功能。凝血因子参与止血过程。红细胞以多种形式参与免疫功能,包括清除免疫复合物、调节补体活性、调控淋巴细胞以及增强巨噬细胞的吞噬功能等。

3.缓冲功能

血液还具有缓冲酸性或碱性物质对人体影响的功能。正常人血浆24pH范围为7.35~7.45。血浆中存在NaHCO/HCO、NaHPO/32324NaHPO和蛋白质钠盐/蛋白质三个缓冲对,红细胞内的缓冲对包括对血红蛋白钾盐/血红蛋白、氧合血红蛋白钾盐/氧合血红蛋白等。当碱性或酸性物质进入血液时,上述缓冲物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维持血浆pH的相对恒定。

4.维持细胞内外水平衡

除以上功能外,血液还具有维持细胞内外水平衡的功能。血浆中+-晶体物质形成的渗透压称晶体渗透压,其中80%来自Na、Cl;血浆蛋白形成的渗透压为胶体渗透压,其主要来自白蛋白。血浆渗透压约为300mmol/L,相当于770kPa或5790mmHg。血浆渗透压主要由晶体渗透压构成,胶体渗透压占很少一部分。血浆晶体渗透压对维持细胞内外的水平衡,保持血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极为重要。而维持血管内外水平衡及正常血容量主要依赖于血浆胶体渗透压。

5.维持体温平衡

血液还具有维持体温平衡的功能。血液中的水比热较大,可以吸收大量热量,热量通过血液循环运达体表散发,有利于维持体温的相对恒定。正因为如此,当人体严重缺血时经常会产生寒冷、麻木的感觉。

总之,在医学上,血液是供应身体内大到器官小到细胞的粮食,只有在充足血液的供应和滋养下,脏器乃至细胞才能正常运转,功能才能正常发挥。如果血液供应量减少,脏器、细胞在“没有吃饱饭”的情况下,功能自然减退,代谢也会随之紊乱。而血液一旦断流,所有脏器、细胞只能面临死亡。所以,保证血液的来源,保证血液总量的充足和血液的质量,是维持生命最基本的条件。从生理学上来说,人的循环系统中存在着血液容量,包括循环血量和储备血量,其中,储备血量占总血量的1/%,在失血、剧烈运动等情况下,可以重新分配补充循环血量。通常来说,一般健康人若一次失血不超过10%,对身体影响不大;当一次失血超血量的20%时,则对生命有严重影响;失血超过总血量的30%时,将危及生命。此外,血液也是人体健康的晴雨表,直接反映着人们身体健康的实际状况。在当代医学领域,很多疾病的发现与确认都是通过血液检测来完成的。在当代医学诊治过程中,验血已经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辅助方法与手段,在帮助医生准确判断病情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很多新医疗技术(如器官移植等)的进步,也需要以输血作为基础和辅助,离不开血液,而这显然也是血液在当代医学上的一种重要功能之一。(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血液功能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尤其是在传统养生文化中,血液都是极为重要的一种存在。而血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身体之精的一种,而精则被认为“是构成生命之体的始基,是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精者,身之本也,……从广义而讲,精、血、津皆为之精,分布于人体各个部分,……精、气、神是人体生命活动的三大要素,自古以来一直被称为人身之‘三宝’,精气神三者相互作用,是保持和恢复人体健康、维持正常生理活动的重要物质和功能,为养生长寿之根本”。它(血液)运行于脉中,以奉养全身。如目能视,足能步,手能握,都和血液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古代的许多典籍中都有对血液重要性的描述。如《灵枢·邪客》认为,“营气者,泌其津液,注之于脉,化以为血,以荣四末,内注五脏六腑”。《黄帝内经》中也有记载,“注之于脉,充则实,少则涩;生旺则诸经恃其长养,衰竭则百脉由此空虚;血盛则形盛,血弱则形衰。血者难成而易亏,可不谨养乎?”《赤水玄珠》则指出,“人身之血……衰耗则顺行不周,渗透不遍,而外邪易侵矣”。而《景岳全书》也认为,“凡人之气血犹源泉也,盛则流畅,少则壅滞”。在中医看来,血是由脾胃等器官把饮食消化以后,将精微部分和津液结合吸收,上输到心肺,再经肺的“气化”作用而成。血的主要生理功能是营养和滋润全身。机体只有血液充盈,才能血行畅达,才有精力和体力。血液是生命的根本,血液充盈意味着健康,而失血则会体虚,血液“难成而易亏”,自然应该倍加珍惜,好生静养,不得损亏。正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医养生文化对于血液重要性的描述与强调,血液在我国广大人民心目中一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我国传统医学自古以来也一直都比较关注和强调补气养血对于维护人们身体健康与强健体魄的重要性。在这种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下,人们对于无偿献血给他人往往会有更多的考量。

值得指出的是,在社会学界,有学者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即“对血液的基本认识是个体献血意愿高低或积极消极的认识基础,……然而,人们对血液的基本认识还取决于文化层面上的思想基础,大致而言,就是人们对血液的认识到底是遵从传统的养生学还是现代医学,而现代医学恰恰是目前公益献血的理论和知识基础,传统养生学又是诸多未献血及献血意愿不高者的认识和思想基础”。笔者以为,这一结论似乎有些唐突和草率,因为实际上,无论是传统养生学还是现代医学,二者都很强调血液的生理功能,都认为血液对于人的健康很重要,在这一点上二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人们对血液的基本认识无论遵从传统养生学还是现代医学,都会突出和强调对于血液的珍爱与保护。只不过理论基础不同,现代医学除了强调血液的功用之外也强调献血的重要性,从而使得人们如果遵从现代医学会的建议将会更有利于自己接受和参与献血而已。

第二节 献血与输血

基于血液对于维持人体机能及保障身体健康所具有的功能,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现并确立了输血治疗这种医学治疗方式,并因此使成千上万的患者获得了救治,恢复了健康。然而,作为一种比较有效的治疗方法,输血治疗的成功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有血可输,如无人献血,则输血治疗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如果所捐献的血液不符合要求,则输血治疗也无法达到目的,甚至有夺人性命的可能。不仅如此,输血既可以救人,很多时候也可以害人,尤其是瑕疵输血(输错血型或输入被病毒感染的血液或其成分)。因此,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客观上也会涉及输血安全保障的尖锐问题。这使得献血和输血成为探讨伦理与法律问题时绕不开的环节。一、献血及其困境

当代医学的发展表明,血液在医学临床上,对于挽救人们的生命健康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重造血液这一生命体液,是人类几百年以前就已经拥有并不断追逐的梦想。然而,当首次不成功的尝试被用于实际抢救病人时,美好的梦想就开始遭遇现实的挫折。从一开始到现在,人类甚至都无法人工制造出血液主要成分中的一种,更毋宁说是全血。目前,由于人造血液的研发尚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人造血液还无法取代人体血液被用于临床,所以血液的来源就成为影响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献血则是保障血液来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人类医学发展尤其是外科医学发展的客观需要。(一)献血及其历史发展

献血,也称捐血,即捐献自己的血液用于救助病患或医学科研的行为。从国际范围来看,献血可以分为自体捐献(autologous donation)、定向捐献(directed donation)、替代捐献(replacement donation)以及同种异体捐献(allogeneic donation)。所谓自体捐献,即献血者借助医生的帮助将自身血液暂时献出,储存在特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用以在将来需要的时候提取血液供自己使用,如脐带血干细胞自我留存,就是一种典型的自体捐献。定向捐献是指捐献者将血液捐献给特定的某人或指定的某人以救助其生命,通常为亲属之间的献血。替代捐献则指献血者在特定某人(通常为亲属)需要接受血库所存血液的时候,将自身血液捐出储存于血库中的献血方式,此种方式用以保证血库的血液总量稳定。而同种异体捐献则是献血者将血液捐献给血库或者医疗机构,用于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人的救助。由于前三者血液捐献方式,并非世界各国医学临床上主要的血液捐献和使用方式,故本书作以下所述血液捐献,仅指同种异体捐献,即将自己的血液捐献给他人以救助其生命的行为。

献血的出现来自于医学临床上对外科病人进行输血以恢复其生命健康的实际需要。最初,作为一种实验,医学家们进行输血治疗所用血液通常都是动物血液,但屡屡失败的经历使人们意识到人人之间输血对于输血治疗安全性保障的必要性。于是,在医学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利用人血进行输血的尝试。由于文化、宗教及心理惯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献血一直都心存顾忌,在此背景下,获取血液最初的来源主要是靠有偿方式提供的,即通过提供给献血者部分物质回报尤其是金钱回报的方式来获得血液。然而,有偿献血对血液安全带来的危害以及严重的伦理问题,使得人类在献血问题上最终经历了一个由有偿获取到无偿捐献的转变过程。为了确保输血安全,很好地解决血液的来源问题,国际红十字会、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输血协会以及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探求合乎社会公德,符合医学发展需要的供血方式及政策,并力图从道义和法律角度使之规范化。1946年,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首先倡导献血。1965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国际大会卫生社会青少年委员会提出,血液不可作为商品买卖,而应当无偿献血。1981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24届红十字红新月国际大会制定并通过了著名的《献血与输血的伦理规范》(Blood Donation and Transfusion Ethics,2000年7月12日以及2006年9月5日国际输血协会大会进行了修订),国际输血协会大会明确提出“在任何情况下,献血,包括捐献移植用的造血组织,应该是自愿和无偿的;不能向捐献者施与任何压力”。不仅如此,WHO还专门针对血液安全问题制定了安全规划。

为了鼓励人们无偿献血,宣传和促进全球血液安全规划的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献血组织联合会、国际输血协会,将2004年6月14日定为第一个世界献血者日(World Blood Donor Day,WBDD)。2005年5月24日,在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192个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通过决议,决定认可世界献血日(即每年的6月14日)为国际性纪念日。而世界献血日之所以选中这一天,是因为6月14日是发现ABO血型系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尔·兰德斯坦纳(Karl Landsteiner)的生日。每年各有关组织会选定一个主题和一个城市作为宣传中心。活动宗旨在于,通过这一特殊的日子,感谢那些拯救数百万人生命的自愿无偿献血者,特别是那些多次定期捐献血液的个人,颂扬他们无偿捐助血液的无私奉献之举;同时希望对于自愿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引起更广泛的认识,鼓励更多的人尤其是广大青年,成为合格的经常献血者,在需要拯救生命时提供可供使用的最安全血液。在国际红十字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组织的极力推动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做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捐献,如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新加坡、瑞士、泰国、缅甸、坦桑尼亚、阿尔及利亚、马达加斯加、尼泊尔、约旦、孟加拉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可以说,无偿献血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医疗临床供血的主要来源,成为全世界血液供给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潮流。

对于自愿捐献者来说,无偿献血最大的好处在于通过无私关心他人的健康与幸福以及为他人提供帮助所获得的满足感。献血的一个明显的潜在益处在于它能够为发现或许可以治疗的疾病提供意外的提示,例如缺铁、慢性肝炎或者由血小板培养所发现的致病细菌、一种潜在的传染病或潜藏的肿瘤。然而,两项研究显示献血还有更多看得见的健康益处,尤其是对于中年男人来说,比如献血可以降低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而无偿献血则不仅可以获得帮助他人的心理满足感,还可以激发人们的道德善念与良好的思想品行,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互助,提升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更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输血的安全性。正因为如此,无偿献血自被倡导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迄今已经成为各国医疗临床供血方面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二)临床医学中献血的条件

自输血救助技术被发现及运用以来,献血就成为进行输血治疗的必要前提,成为救助那些需要借助输血得以恢复健康或挽救其生命的患者之需要。就此而言,献血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以及生命的救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然而,任何医学活动都不可能是绝对安全的,献血自然也在此列。献血固然可以救助患者,但如果把握不好相关的适应症,或者使用了不清洁的血液、输血工具或输错血型,也会给献血者乃至接受输血的人造成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为此,医学上针对献血设置了一些基本的标准和条件,以保障其规范操作,保障献血者及输血者安全,维护其生命健康。具体而言:

1.献血者必须符合的条件

就各国的献血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来看,献血者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或要求:必须达到当地法定的能够作出同意的年龄或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年龄,一般是18周岁,但在某些国家如美国与英国则低于该年龄;捐献者须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疾病史,有足够的体重从而能够支撑一个单位的安全捐献,并且没有输血感染的风险。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捐献应严格自愿且没有任何经济刺激。国外有专家指出,下列人员通常不适合献血:患有可传染性疾病者、近期打过预防针或疫苗者、穿耳洞者、以电针除痣者、文身或接受过针灸治疗者、过敏者、接受输血与组织移植(不超过1年的人)的人、接受过手术或牙科治疗的人以及拥有相对量少的红细胞异常者等。

为了保障血液安全,维护献血者及输血者身体健康,我国也颁布了专门的标准,即2012年新修订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GB18467-2011)。该《要求》对献血者的条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不能献血者以及暂时不宜献血者等。依据该《要求》之规定:(1)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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