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8 0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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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分。(1)广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2)狭义刑事讼诉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①诉讼发生、引起的原因相同。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否则,诉讼也就不会发生。

②诉讼都有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①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这是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

a.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不解决这类问题。

b.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②它们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互不相同。

a.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1)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刑事诉讼维护的社会制度性质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2)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是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划分。

刑事诉讼本质的类型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刑事诉讼的本质虽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其形式却可能依然是旧的或者是尚未发生根本变化的。(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具体表现如下:

①奴隶主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惩罚,可以减免刑罚,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广大奴隶则不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

②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国君、天子,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

③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一般都实行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④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具体表现如下:

①只有皇亲国戚、贵族官僚们能享有封建特权。

②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是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统治者,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最高权力。

③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④封建专制时期的诉讼形式是纠问式。(3)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这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突出的优越性:

①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公开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原则。

②资本主义各国均废止了纠问式诉讼模式,同时也均确立了混合式的诉讼模式。

资产阶级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虽然也存在重大差别,但这种差别是同属于混合式中的差别,而不是混合式与非混合式的差别。

③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资产阶级用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4)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①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目的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

②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

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各种犯罪分子,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③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同时在总结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还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④证据审查判断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采客观验证标准,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是否能够验证无疑,能验证无疑的,案件事实就可以认定,否则就不能认定。

⑤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同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大体近似,都是混合式。但是,由于这两种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不同,所以彼此之间也存在重要差异。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1)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①不告不理。

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这是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

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②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只负责审判,听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而不负责对犯罪的追诉。

③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这里讲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仅就诉讼形式而言。

④审判一般是公开的。

弹劾式诉讼形式下,审判一般是公开的,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的。(2)纠问式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①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已不是主要取决于受害人,而是取决于司法机关,取决于握有国家司法权的官吏。这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②原告和被告无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

③纠问式诉讼的历史就是一部刑讯、拷问史。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方法,也是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

④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3)混合式

混合式又称折中式。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

①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如下:

a.一般不存在“不告不理”问题。此阶段均实行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

b.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虽然也享有诉讼权利,也不能被作为诉讼的客体对待,但是,由于在侦查、起诉阶段还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等地进行辩论等问题,所以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c.一般都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②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具体表现如下:

a.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告诉人的追诉,法院也不能径直受理案件和对案件进行审判。

b.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法官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控诉,不具有控诉职能。

c.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体,都享有与其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也都承担有诉讼义务。

d.均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且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4.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的审理方式的区别(1)法官的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2)法庭审理方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用的方式是法官主导下的控辩方式。(3)开庭审理前的情形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等。

总的来说,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称作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或审问式的诉讼形式,把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称作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是辩论式或彻底辩论式的诉讼形式。具体到每个国家,情况不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3)刑事诉讼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

2.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2012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2.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3.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反之也是一样,即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

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还应当是平等、并列的关系。

它们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彼此独立、自成系统,在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刑法不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不从属于刑法。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叫刑事诉讼?

答:(1)刑事诉讼的定义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分。广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狭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刑事诉讼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的性质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同国家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刑事诉讼的性质也互不相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不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它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3)刑事诉讼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

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什么标准划分的?

答: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标准不同,分法也就不同。现在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1)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刑事诉讼维护的社会制度性质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①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②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

③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从阶级本质上看,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这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

④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2)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①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即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②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取决于司法机关,取决于拥有国家司法权的官吏。

③混合式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一种诉讼形式,所以,混合式又可称为折中式。

4.弹劾式诉讼同纠问式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弹劾式诉讼同纠问式诉讼是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启动原则不同。

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纠问式诉讼中不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原则,其最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2)法官的地位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听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而不负责对犯罪的追诉;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也有权对案件进行侦查和追诉。(3)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无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4)审判是否公开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审判一般是公开的,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的;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法庭审判一般不会允许无关人旁听,也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展开辩论的程序。

5.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但是,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则要以刑法为依据。(2)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始终都要通过某种程序表现出来,始终都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3)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还应当是平等、并列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彼此独立、自成系统,在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刑法不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不从属于刑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2.1 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制定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1.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2.刑法的正确实施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刑事诉讼法不能离开刑法,而刑法的正确实施,也绝离不开刑事诉讼法的保证。

3.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它在保护人民方面,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保护人民的具体利益、眼前利益;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也要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体现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根本大法与具体部门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2.《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内容都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刑事诉讼法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应有的作为和应完成的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应当是如下几个方面:

1.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1)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任务。(2)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任务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3)为实现不枉不纵,既能惩罚犯罪分子,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4)查明犯罪事实必须准确、及时。

准确,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及时,是要有时间的限制和要求,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尽快办案,不无故拖延时间。(5)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要保障正确地应用法律。正确应用法律,主要是指要正确适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即主要是指正确应用刑事实体法。

2.尊重和保障人权(1)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即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以及由于采取某些措施、某些方法、手段(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术侦查措施等)而涉及的其他人的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则应当予以特别强调,特别关注。(2)含义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地位,是被追究、被追诉的对象,查明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都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各种强制措施也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这项任务的核心或重点。

②现代刑事诉讼既重视诉讼的结果,也重视诉讼的形式、诉讼的过程。是否实现了程序公平、正义,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为主要标准来衡量和评判的。

③现在凡奉行人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理论和制度的国家,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而不是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客体。

④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还要强调对被害人、特别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给予足够的关注。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无论是在保障公、检、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还是在规范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过程中,都会同时给公民以某种法制的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自觉性。(2)刑事诉讼法的这项教育任务的实现,还有赖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结合办案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3)刑事诉讼法的这项任务完成得如何,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制止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整体,刑事诉讼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当体现我国整体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协调一致,并通过自身特有的具体任务的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发挥应有的作用。(2)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刑事诉讼法这项任务的实现,要以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特有的具体任务的完成为基础或前提。(3)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作为刑事诉讼法任务中的一项内容,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致性,体现了我国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共性。

2.2 课后习题详解(新教材删除本部分课后习题)

1.应当怎样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答:(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①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就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目的的实现,则应当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必然结果。

②刑法的正确实施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只有依靠刑事诉讼法的运作,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和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的任务才能得以实现。

③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能被理解为只是保证惩罚犯罪,同时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目的,也不仅仅是指惩罚犯罪的结果。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它在保护人民方面,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保护人民的具体利益、眼前利益;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也要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如果需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某种限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根据有关法律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刑事诉讼法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即是应有的作为和应完成的事项。《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应当是如下几个方面:(1)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项任务是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

②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任务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③为实现既能惩罚犯罪分子,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④查明犯罪事实必须准确、及时。所谓准确,就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所谓及时,就是要有时间的限制和要求,即在法定的时间内尽快办案,不无故拖延时间。准确和及时都是重要的,也不可偏废。

⑤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保障正确地应用法律。(2)尊重和保障人权

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体任务,就是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以及由于采取某些措施,某些方法、手段而涉及的其他人的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则应当予以特别强调,特别关注。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地位,是被追究、被追诉的对象,查明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都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各种强制措施也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以,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理应是这项任务的核心或重点。

③现代刑事诉讼既重视诉讼的结果,也重视诉讼的形式、诉讼的过程。诉讼结果的公平、正义或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诉讼的形式、诉讼的过程即所谓程序的公平、正义,也绝不能忽视。而是否实现了程序公平、正义,也往往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为主要标准来衡量和评判的。

④现在凡奉行人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理论和制度的国家,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而不是只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客体。

⑤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还要强调对被害人、特别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虽然有当事人的身份,但并不具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①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无论是在保障公、检、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运用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还是在规范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过程中,都会同时给公民以某种法制的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自觉性。

②刑事诉讼法的这项教育任务的实现,还有赖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结合办案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

③刑事诉讼法的这项任务完成得如何,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制止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①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整体,刑事诉讼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当体现我国整体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协调一致,并通过自身特有的具体任务的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样是刑事诉讼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刑事诉讼法这项任务的实现,也同样是要以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特有的具体任务的完成为基础或前提的。

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作为刑事诉讼法任务中的一项内容,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致性,体现了我国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共性。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1 复习笔记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地位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1)进行刑事诉讼不能没有法院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被告人的审判。(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3)人民法院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有较多的诉讼义务。(4)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没有这种权力。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组织体系内容

①人民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2)人民法院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是监督关系。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2)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3)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4)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5)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6)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7)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8)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9)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10)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11)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①法院的诉讼权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绝不允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于事实和法律,对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绝无违背的权利;

④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还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组织体系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

①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即检察院系统为领导关系。(2)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不隶属于政府,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也不是权力机关的一部分。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3)人民检察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三、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或控诉职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组织体系的内容

①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③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处);

④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2)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2)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3)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4)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5)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6)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4.公安机关的义务(1)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属于司法活动,立案侦查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凡是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均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否则就是失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2)在行使侦查权,决定应否立案侦查的问题上,公安机关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领导机关对公安机关下达指示时也必须有法律根据。

四、国家安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

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1)组织体系的内容

①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安全部;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有国家安全局;

③一些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内也设有国家安全局等。

④国家安全局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3.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侦查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在由它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居于主导地位,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3.2 课后习题详解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说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没有这种权力。(1)人民法院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行刑事诉讼不能没有法院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被告人的审判。

②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③人民法院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有较多的诉讼义务。(2)人民法院的权利

①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

⑥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人民法院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

⑩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3)人民法院的义务

①法院的诉讼权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绝不允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于事实和法律,对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绝无违背的权利;

④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还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哪些特点?

答: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检察权或检察职能同法律监督职能或法律监督权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如下特点:(1)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这是人民检察院独有的权利和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人民法院,更有别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主要方面。(2)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不隶属于政府,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也不是权力机关的一部分。(3)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始终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阶段,人民检察院是绝不能缺少的主要诉讼主体之一。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1)公安机关的权利

①公安机关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②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③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④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⑤公安机关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⑥公安机关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2)公安机关的义务

公安机关享有诉讼权利同样具有职责和义务的性质,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①凡是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均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

②在行使侦查权,决定应否立案侦查的问题上,公安机关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领导机关对公安机关下达指示时也必须有法律根据。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4.1 复习笔记

一、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诉讼参与人的分类(1)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非当事人。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原告、被告;非当事人分为证人、鉴定人等。非当事人即其它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分为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即当事人应当属于主要诉讼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二、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其原因在于:

①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③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而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上,则完全是一致的,都是在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3.当事人的范围(1)被害人

①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但这里讲的被害人,是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因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通常也就是自诉人。

②被害人的权利

a.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b.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c.被害人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被害人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e.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f.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g.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h.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i.被害人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2)自诉人

①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②自诉人的权利

a.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d.自诉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e.自诉人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f.自诉人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3)犯罪嫌疑人

①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则应称为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a.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b.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c.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d.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自己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等。(4)被告人

①被告人的概念

被告人是指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②被告人的权利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b.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c.被告人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d.被告人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e.被告人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f.被告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等;

g.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放弃、改变诉讼请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6)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有时也可能是其他人,如被告人的父母等。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

三、其它诉讼参与人

1.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其它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这些参加诉讼的人或者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利害关系,或者不处于原告、被告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其它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①诉讼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作用。

②诉讼代理人只有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

③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

④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主要是享有被代理人的某些诉讼权利。(3)证人

①证人的概念

证人是指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随意指定,不能为其他人所替代。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证人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时,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担责任。法人则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法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也不能作证人。

②证人的权利

a.证人有权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依法加以修正或补充;

b.证人有权要求对其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等。

③证人的义务

a.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b.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等。(4)鉴定人

①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②鉴定人的权利

a.鉴定人有权了解为正确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

b.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c.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③鉴定人的义务

a.鉴定人有义务出席法庭,并有义务回答有关人依法提出的问题;

b.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造假情况,如果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应当负法律责任。(5)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本案有利害关系,适用回避制度。

①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

②翻译人员应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也应负法律责任。(6)辩护人

①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可以是律师,可以是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②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a.辩护人可以了解案情;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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