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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8 14: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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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从新

出版社:地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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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

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试读:

前言

体育作为纯粹的游戏,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特别是职业体育更是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学者已从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探讨。

中国体育的职业化以1994年进行的主客场足球比赛为起始点,目前全国的职业俱乐部数以千计,每年吸引数以亿计的观众关注,而职业足球和职业篮球以其规模庞大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成为中国职业体育的代表。近年来随着恒大集团等国内著名民企的介入,引起各个俱乐部竞相花重金邀请国际著名球星加盟,如阿根廷著名球星孔卡于2010年加盟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法国著名球星阿内尔卡于2011年加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CBA更是引来众多NBA一线球星加盟。这些国际著名球星的加入更是把中国职业体育联赛推向了新的高度。但是,球场上的光鲜并不能掩盖俱乐部和联赛管理机构的诸多问题。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职业体育的开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导致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管理机构、俱乐部以及两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复杂,职业化改革的成效不尽如人意。中国足球水平严重下滑,中国篮球水平也是停步不前;在开展职业体育联赛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俱乐部与联赛管理机构就爆发了多次深层次的冲突,多个俱乐部欲联合起来成立职业联赛组织,摆脱国家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的实际控制;中国足球“反腐”、“反黑”、“反假球”风暴的爆发更是牵涉到几任中国足球协会掌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总的来说,中国职业体育联赛存在的这些问题,其表层的原因是联赛竞技水平不高,中层的原因是职业体育的主体市场开发效率不高,而深层的原因则是俱乐部、联赛管理部门的产权不清晰、不完ss备,产权制度设计不科学,导致职业体育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没有明确和良好的预期,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合理,市场失灵。显然,这些问题属于制度层面,新制度经济学正是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工具。

所谓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在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经济学对经济现象丧失解释力之后兴起的。该学派放宽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系列假设,增强了解释力。学术界比较一致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所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哈耶克、布坎南、科斯、诺思、维克里和斯蒂格利茨分别于1974年、1986年、1991年、1993年、1996年、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企业理论。本书将以新制度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以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职业联赛管理机构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足球和篮球职业化改革历史的总结,抽象出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变化规律,并把中国经济社会产权制度变迁作为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大背景,将中国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安排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产权效率优先的原则,结合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实际,提出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希望给我国深化职业体育改革实践提供一点参考。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提出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意义,并对以往的研究做一个综合性的评述,给本书的几个关键概念确定操作定义。第二章是分析工具的介绍,简要介绍产权及其理论,包括产权和产权制度的含义,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式和路径,以及西方产权理论的发展情况。该部分将为分析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的特征起到支撑作用。第三章是中国职业体育的兴起。回顾中国职业体育的发起和发展历程,依据社会转型后中国足球职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中国职业足球产权变迁的主要特征变化,将1992年以来的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的市场化阶段(1992—1998年),俱乐部公司制阶段(1999—2003年)和中国职业足球产权矛盾与弊端爆发阶段(2004年至今)。依据中国篮球职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中国职业篮球产权变迁的主要特征变化,将1994年以来的中国篮球职业化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初始的市场化阶段(1994—2004年)和产权制度逐步深化阶段(2005年至今)。

第四章着重研究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关系现状,包括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权状况、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结构、中国职业俱乐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单项运动协会的产权分析、单项运动协会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关系,最后总结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制度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是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包括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产权制度创新回顾,中国体育产业化改革的简要回顾,中国职业体育产权制度创新环境分析,美国、欧洲、日本与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的比较,中国职业篮球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中国职业篮球产权制度创新的方式和路径。本书的完成历经十余年,其间随着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动,写作也几度中断。重温纷繁复杂的人生经历,百感交集!

本书要献给我的父母和家人,无论我的人生如何起伏,他们总是全力支持。感谢我的导师——北京体育大学的刘玉林教授,先生的为人和学识激励我一直向前。本书要献给武汉体育学院的领导和同事,本书的顺利出版也得益于他们不断的鼓励和赐教。最后,这本书要献给我的孩子,他是激励我进入体育科学殿堂的初始动机源,并一直激励我在学术上有所建树,希望他们能从本书的出版过程中分享我的思想和人生。在本书的出版过程中,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编辑们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十分感谢他们给予的支持和帮助。由于本人才疏学浅,书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杜丛新2011年9月于武汉体育学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职业体育运动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广大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而且正以持续增长的速度创造出越来越大的经济效益。

2011年福布斯公布的数据统计,世界上最著名的职业俱乐部(球队)包括美国的MLB(Major League Baseball,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NFL(National Football League,全美橄榄球联盟),NHL(National Hockey League,全美冰球联盟),NBA(National Basketball League,全美篮球联盟),共122支球队,加上世界上最有价值的20支顶级足球俱乐部,价值达到了7 800多亿美元,约合5万亿人民币,这142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总价值超过了广东省2010年全年的GDP。这些职业俱乐部2010年全年的运营收入达到258.

27亿美元,并且这些职业俱乐部的资产质地优质,平均负债率只有25.6%。更为乐观的是,在2010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这些职业俱乐部的价值还在继续升值。据统计,142家职业俱乐部的资产价值相对于上个财政年度平均增长了3.7%。2010年以来世界顶级职业体育俱乐部价值如表1 1所示。

注:该表由作者根据福布斯官方网站www.forbes.com公布的数据统计整理。其中NBA的数据是2011年的数据,其他运动项目的数据都是2010年的数据。足球项目的数据取自2010年度世界最有价值足球俱乐部。

再看中国的情况,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价值进行评估,各俱乐部的营业情况也没有正式公布,因此不能进行直接的比较。但是根据已有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到,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情况与国外顶级俱乐部有着巨大的差距。自1995年中国篮球实行职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改革之后,中国篮球运动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中国篮球运动的微观主体——俱乐部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调查显示,2002—2003赛季除了广东宏远俱乐部略有盈余,江苏南钢、辽宁盼盼、吉林通钢三家俱乐部收支基本平衡外,其余9家俱乐部均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最多的达50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约200万元。而中超俱乐部则几乎全部亏损。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根据这个结论,结合国内外职业体育组织的经营概况,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制度是造成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惨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导向是产业化,所谓的产业化就是企业化。既然是企业化,就必须追求经济效率,否则就不是企业化。因此本书的研究前提是经济效率优先。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运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原理作为分析工具对职业体育组织进行分析。

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许多矛盾也产生于剩余控制权问题,特别是生产要素以及联赛、俱乐部的所有权、控制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制约着中国体育运动职业化的进程。

运用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发展本国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主流管理模式。中国的竞技体育职业化从20世纪90年代拉开帷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职业足球、职业篮球等项目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浅层的问题是职业联赛水平不高,比赛不够精彩激烈。中层的问题是各个职业俱乐部经营状况不佳,缺乏自我造血能力,造成很多职业俱乐部难以为继。单项运动协会与各职业俱乐部目标函数不尽一致,产生了许多矛盾,多次出现了俱乐部想自发组织职业联赛,欲脱离单项协会的控制等现象。深层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安排的低效率。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率的职业体育产权制度,是深化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根本出路。

二、研究意义(一)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我国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1992年6月,中国足协在北京西郊红山口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以改革为主题,决定把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突破口,确立了中国足球要走职业化道路的发展方向。1993年10月14~19日,中国足协在大连棒槌岛举行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修改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国足球十年发展规划草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草案》和《足球俱乐部章程草案》等文件,决定把1994年甲级A组联赛作为联赛改革试点,把中国足球推向市场经济轨道,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注册制,实行球员流动,继续实行球员身体素质测试,实行俱乐部门票分成,促进球队向职业化过渡。以竞赛体制为先导的足球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体制“大一统”的格局,从此拉开了中国体育职业化的序幕。

当前,全国有100多个职业体育俱乐部,已具备了大力发展职业体育的基本条件。但是这些俱乐部的形式不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只能说是俱乐部的一种初级形式。以篮球为例,早在1998年的全国篮球工作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主任信兰成先生在总结这几年篮球工作后,指出由专业队向俱乐部制过渡的情况下,职业篮球俱乐部产权不清晰、责权不明确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企业与地方体育局联办的合作方式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产权矛盾。虽然俱乐部在组建初期都有相应的权责协议,但比较模糊,在履行协议和运作过程中,双方都希望拥有更多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时常会因为所有权不明确而引发权、责矛盾,带来俱乐部的发展不稳定,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从法律上得到保障,也很难做到把篮球俱乐部作为一项固定的产业来经营。足球也有类似的情况。为此,在2005年全国篮球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中国篮协领导下各俱乐部参与民主决策的“新型管理模式”,并出台了“CBA准入标准”,对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产权制度、俱乐部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俱乐部与单项运动协会之间的产权矛盾也从来没有间断,甚至激化到裂变的边缘。2004年10月17日,由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牵头、制定的催生“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公司”的方案正式出炉,由几家中超俱乐部联合起来,正式向中国足协提出索要联赛的产权、管理权、监督权、经营权,并提出成立“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公司”的方案。这个事件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各个职业俱乐部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几乎所有的俱乐部都是在亏本经营,俱乐部自然会将责任归咎于职业足球产权安排的不公平。中国职业体育现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单项运动协会与各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矛盾之所以会激化,其根本问题就是产权问题,其焦点是各职业体育俱乐部都希望获得职业联赛更多的经营权、决策权和收益权。而单项运动协会也不愿意轻易放弃已经获得的对联赛的实际控制权和所有权。在学术界,当前加强职业俱乐部规范化建设,以及理顺单项运动协会与职业联赛的产权关系,理顺单项运动协会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是中国职业体育组织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其主要任务是加速俱乐部产权改造,逐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晰俱乐部的产权,合理划分责权,使其真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履行职权,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明确中国单项运动协会在中国职业体育发展中应该起到的作用,联赛职业管理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决策权、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的归属。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职业体育的从业人员对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国职业体育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深化改革,那就是必须建立或者借鉴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产权制度。因此,了解中国职业体育产权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是深化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的重要和核心组成部分。(二)学术价值

从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职业体育组织是随着市场经济及体育运动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精细,为了满足公众对参与和欣赏高水平运动技艺的需求,以供给高水平运动技艺为核心产品,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经济组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该经济组织由多支球队(或俱乐部)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职业体育联盟(或职业体育联赛管理部门)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构成。从产权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角度来讲,职业体育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受潜在利益的驱使,不同要素的所有者——拥有高水平篮球技艺的所有者(球员)、财务资本所有者(球队老板)、拥有经营才能的所有者及其他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易,相互让渡部分产权而形成的一项长期合约。它的本质是一种产权组织,而且职业体育组织相对于生产其他产品的经济组织还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职业体育核心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在传统的商业领域,企业的成功依赖于击败甚至消灭竞争对手。而在职业体育组织内部,所有俱乐部或球队的老板都不希望其他俱乐部发展得不好。试想只有一个球队怎么去比赛?一个联盟的球队太少了也不行,甚至球队之间的差距太大也不好,因为差距过大的球队之间比赛的结果缺乏不确定性,而在相同前提下,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与观众的上座率成正比。此外,目前国内外的职业体育的管理组织都带有垄断性质,在一个国家生产职业体育产品的组织通常只有一个。因此,以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为研究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产权理论的丰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基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对所有从业人员产生激励,有助于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使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能达到最优配置。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认为,产权制度又是内生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自发的演化过程,而不是一个理性设计的人为制造的过程。对于中国职业体育组织这样一个组织,有很多理论问题有待于解决,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目前的产权制度状况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应该采用什么方式和路径达到改革的目标模式?等等,到目前为止,从产权方面对职业体育组织进行的系统研究的成果并不多。因此,本书的研究将对体育领域,特别是职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建设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第二节 以往的研究:文献综述

本人在中国期刊网资源总库上以“职业体育”和“产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在1999—2011年间,国内学者有71项研究成果。按照研究内容分,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职业体育宏观制度的研究;二是对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研究;三是职业体育联赛管理机构的产权问题研究;四是职业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研究。

一、关于职业体育宏观制度的研究

李卫东(1998)、孔庆鹏(2000)、史兵(2001)等一些学者从职业体育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角色错位的角度进行研究。这此研究认为,由于我国职业体育改革与发展目标认识不清等制约因素的影响,我国体育改革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政府角色定位问题。政府的组织自利性和个体自利性将会严重阻碍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进程,未来的职业体育改革要取得成功,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是关键,政府职能的调整是我国职业体育进一步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未来的改革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必须与整个竞技体育的发展相协调,必须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相融洽。杜丛新(2002)以产权为切入点,对职业篮球和职业体育组织的产权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认为职业篮球产权安排必须符合产权清晰、风险补偿、低交易成本等原则。美国职业篮球的产权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点,但不是典型的现代企业产权。并提出了中国职业篮球产权和治理结构的理论模型。认为公司所有是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所有权最显著特征,俱乐部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存在,中国单项运动协会拥有联赛所有权、部分控制权和收益权。这种产权安排是一种残缺的产权。建议单项运动协会逐渐退出联赛的经营权、控制权,最终退出其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建议球员代表进入俱乐部董事会和联赛委员会,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结构(杜丛新,2009)。

杨年松(2003)认为职业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性质的产品提供方式,总体上可以采用私人提供、政府提供或政府与私人联合提供的方式。而私人产权是职业竞技体育发展的主流方向。

丛湖平等(2004,2005,2006)认为我国的职业体育制度正处在不断变动和调整的过程中,从动态的角度看,职业体育的制度变迁将以渐进式方式展开。制度创新的路径由三个阶段组成,即初始阶段的职业体育制度调整必将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形式展开;当创新主体的利益和权利格局发生调整后,制度变迁会过渡为混合型的形式;当职业体育俱乐部认同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主要动能所能带来预期增量收益时,需求诱致型形式将会主导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变迁。在整个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和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制度的调适将成为重要内容,通过比较中外职业体育产权结构,认为中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结构都采用公司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但是中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丛湖平、田世昌(2003)等学者从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动力的视角,提出:①经济全球化提供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有效环境;②延误成本“递增效应”促使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③制度变迁需求的“累增效应”导致职业体育制度创新;④资源效率的“损失效应”诱发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⑤产权规制的预期收益激发职业体育的制度创新。

张文健(2005)认为我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与结构创新的积极作用,表现在:①收支独立核算对俱乐部生产经营开发的激励;②高工资与解聘惩罚相结合对运动人才的激励;③收入差距拉大对人才的激励。

二、关于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研究

宋守训等(1995)以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联盟为切入点,讨论了职业体育如何以市场为导向,依托于社会力量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同时提出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由于起步晚、起点低,加之制度、观念、认识水平等因素的约束,具有产权模糊、市场主体地位不清、经营机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激励与约束失衡等缺陷。

刘民胜等学者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所有制入手,分析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份制。该研究以欧洲等发达国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份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参照,在分析和讨论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属性,及其通过资本市场改造所有制结构可能带来的增量收益的基础上,提出按股份有限公司改造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理想模式。

陆元兆(2000)等学者在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制度进行研究后指出,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日前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具体表现在:①职业体育俱乐部内部的产权模糊不清。在推进职业化之前,我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上属于非经济实体,大部分由企业赞助并冠名,仍按运动队形式由体委实行行政管理,产权关系没有变化。但俱乐部在实体化以后,特别是企业每年向球队投入大额资金的时候,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就变得日益突出了。体委和企业合作产生的俱乐部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归属问题,成为俱乐部组建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足协在1998年要求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国家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由于当初合作过程的不规范行为,俱乐部运动员等无形资产很难进行量化和评估,俱乐部内部间的产权界定成本很高,以及注册把关不严等问题,很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仍十分模糊。②职业体育联赛的产权关系混乱。由各俱乐部和地方协会投资产生的联赛,却不拥有所有权,从而也就不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而全国单项协会由于制度安排的错位,在根本无法代表各俱乐部整体利益,维护各俱乐部利益的情况下,却拥有联赛的所有权。梁进(2002)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问题,提出了以减少俱乐部的国有资产比例、实施资产评估,尤其是运动员人力资本的评估措施为基础,明晰俱乐部各投资主体的产权界定的意见。但也有学者提出俱乐部的所有制结构应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建议在体育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体委一方为控股单位,对于企业等应采取限股办法,以避免企业左右股份俱乐部(宋守训,1998)。

张林(2001)以我国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和体育改革为背景,论述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运行机制所发生的变化,分析了当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普遍存在的主体地位未立、法制建设滞后和激励与约束失衡等运行机制问题。

丛湖平(2004)认为,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通过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使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各种要素资源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张鲲等(2002)采用逻辑分析、文献资料调研等方法,对我国足球运动员收入过高或增长过快、俱乐部亏损的现象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存在体制缺陷,大多数俱乐部的组织租金并非自己创造出来的,而是由投资方转移而来的,球员依据其自身专有性的稀缺程度确定分享组织租金。该研究还分析了中国职业俱乐部的组织资金分享存在问题,导致运动员收入增长过快,解决的方法是俱乐部产权民营化。

刘庆青(2006)认为目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类型有三种,即政府与企业联合型、有限责任公司型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当前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状况存在内部产权关系不清、俱乐部法人独立产权缺乏保障、俱乐部产权结构单一、产权交易频繁等问题,认为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

张文健(2005)认为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激化了俱乐部和协会两个利益群体的矛盾。只有在产权创新的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使职业体育组织创新不至于中途夭折。由于职业俱乐部的盈利能力逐渐提高,俱乐部不仅获得了大部分联赛收入,而且还获得了比赛的部分经营权,走上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许多企业对职业俱乐部发展的未来潜力形成了良好的预期,大批企业对职业俱乐部进行了收购,使中国职业俱乐部的产权结构得以顺利改制。原有专业队逐步斩断了与政府的制度性依赖关系,转换为依托市场运作的职业俱乐部,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具备了向现代公司制转化的基础(张文健,2006)。

三、职业体育联赛管理机构的产权问题研究

袁野、宋守训等学者(2001)则以职业体育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为对象进行研究,从中国足协应从行政事业性实体管理型向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型发展的角度,提出了通过职业足球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以联盟为核心的职业化管理体制的建议。

2004)认为单项运动协会应转变职能,逐步淡出职业体育产业,专注于国家体育公共事业,从而使职业体育产业真正实现“民营化”;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应该成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它是推动职业体育改革的基本动力。官办俱乐部需要产权改革,使得国有资产从职业体育市场中退出,避免行政干预俱乐部的经营。民办俱乐部则是未来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对于体育行政部门,它是实现我国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主导力量,它作为政府公共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促使协会(中心)退出职业体育市场。

他认为建立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是我国职业体育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该模式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并认为经历的变迁路径包括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行政主导型职业体育联盟—市场主导型职业体育联盟—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

郑志强(2008)认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理论上中国职业联赛的产权还是国有产权。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现阶段这种国有产权实际上必然变成国家的代理人(单项运动协会)与职业俱乐部共享的共有产权。因此,关键在于进行合理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目前的协会分配比例过高是导致矛盾和俱乐部短期行为的原因之一,当然协会分配利润的最优效用取决于管理者对成绩或市场的不同偏好,而这些不同偏好又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留的意识、观念,体育成绩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及我国竞技体育的对外竞争压力等。现阶段竞技成绩的提高是符合全体国民的集体利益和管理者的个人利益的,长期而言,市场的发达程度将最终决定竞技成绩。

韩开成、王健(2005)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我国职业联赛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指出我国职业联赛产权主体“错位”,关系混乱,法人产权缺乏独立性,依附于行政权,产权的可交易性差;职业联赛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委托人权利缺乏保障,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激励约束机制“失效”。

四、职业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研究

李毳(2007)以产权理论、现代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将运动员产权划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对运动员产权进行解析,以使其明晰化。同时提出了明晰运动员产权的建议:一是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运动员产权;二是大力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推进运动员产权多元化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体育经济政策,为明晰运动员产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孙娟、翟丽娟(2009)认为我国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投资多元化,使得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呈现混合制性质,提出基于混合制产权下的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管理策略:确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地位,改变利润分配结构;加快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走职业体育俱乐部道路;完善立法,有效保障投资各方利益;完善人才管理体制。于文谦、王乐(2010)以我国竞技体育的历史发展为主线,指出商业活动、训练比赛、利益分配等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人力资本的有关原理,提出运动员培养与收益率模型。同时,考虑到高水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天赋与能力以及项目特征的难测性,建议加强运动员产权立法工作和集体谈判制度来平衡各方利益。

王永荣、沈芝萍、沈建敏等(2009)从中国职业体育制度形成的视角发现,目前中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存在路径依赖,计划经济体制下,价值观高度统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存在特定的合法性。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中,运动员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已经觉醒,但现有制度本质上依然延续着旧体制的安排,未能适应和尊重运动员意志的实现,存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安排的滞后和缺位。

杨年松(2005)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职业体育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交易,都改变不了职业体育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私有性。职业体育人力资本资产专用程度高,它的使用存在严格的时间规定性,具有自发积累、追求升值和价值贬损的两面性。

其他国内学者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将中国职业体育组织的制度与国外职业体育组织制度进行对比,希望借鉴其他国家职业体育的成功经验,其中绝大部分学者倾向于成立类似职业联盟的组织对中国职业体育联赛进行管理。

总结国内学者对于我国职业体育产权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俱乐部;二是单项运动协会;三是球员人力资本产权。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俱乐部的产权现实状况、存在的问题、俱乐部与单项运动协会的产权关系,并有部分学者探讨了中国职业体育组织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尚处在发展初期,新的问题和矛盾会随着制度调整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显现,对于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必将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多数学者都认同产权创新对深化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重要性,对于是否引入私人产权进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产权创新关注不够,而对于协会在职业体育产权中的作用则存在分歧。同时,现有的研究成果还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缺乏对中国与欧洲、美国、亚洲等典型国家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全面、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影响了中国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创新的制度供给,不利于在中国职业体育产权创新过程中对国外产权模式的选择与借鉴。其次,对于当前中国职业篮球、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产权现状也缺乏详尽的实证研究,使中国职业体育产权改革失去了足够的现实依据。而这些正是本书的研究目的。

第三节 本研究的前提假设及有关术语的操作定义

一、本研究的前提假设

本研究的基本假设是:①对稀缺资源的竞争性需求,是导致职业体育组织产权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②有效率的职业体育组织是其发展的根本原因,它能对职业体育的从业者造成一种激励,促使组织者在体育竞赛规则和竞赛制度方面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从而提高体育竞赛表演产品的质量及体育运动的欣赏性,同时将职业体育从业者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③产权制度的低效率是制约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本书有关的几个操作定义(一)职业体育

本书认为,职业体育是随着市场经济及体育运动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精细,为了满足公众对参与和欣赏高水平运动技艺的需求,以供给高水平运动技艺为核心产品,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经济组织。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该经济组织由多支球队(或俱乐部)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职业体育联盟(或职业体育联赛管理部门)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构成。

从产权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角度来讲,职业体育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受潜在利益的驱使,不同要素的所有者——拥有高水平篮球技艺的所有者(球员)、财务资本所有者(球队老板)、拥有经营才能的所有者及其他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易,相互让渡部分产权而形成的一项长期合约。它的本质是一种产权组织。

职业体育组织相对于生产其他产品的经济组织,还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职业体育核心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在传统的商业领域,企业的成功依赖于击败甚至消灭竞争对手。而在职业体育组织内部,所有俱乐部或球队的老板都不希望其他俱乐部发展得不好。试想只有一个球队怎么去比赛?一个联盟的球队太少了也不行,甚至球队之间的差距太大也不好,因为差距过大的球队之间比赛的结果缺乏不确定性,而在相同前提下,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与观众的上座率成正比。此外,目前国内外的职业体育的管理组织都带有垄断性质,在一个国家生产职业体育产品的组织通常只有一个。因此,以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为研究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产权理论的丰富。现实中,职业体育包含很多的项目。有个人竞技项目,比如个人花样滑冰、WWF(Worldwide Wresting Federation)的摔跤等;有双人项目(Dual sport),如职业网球;有集体项目(Team sport),如职业篮球、职业足球等。考虑到世界上职业篮球和职业足球的影响相对于其他项目要大,以及研究的方便,本书将集中研究职业体育领域内的职业篮球和职业足球。因此,不作特殊说明,本书所说的职业体育指的是职业队际体育(Professional Team Sports)。(二)产权

关于产权的定义有很多,本书第二章将会有比较详的论述。本书所说的产权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不是学意义上的产权。(三)职业体育组织

本书中的“职业体育组织”都是指集体项目的职业体育组织,包括集体项目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或球队)以及管理该职业体育项目的全国性组织。

第二章 产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产权的含义

一、产权的含义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1972)在《新帕尔格雷经济学大辞典》中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利。”该定义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种强制有赖于政府的力量、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道德规范。

著名学者德姆塞茨(1972)从产权的功能来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他把产权和外部效应联系起来,指出外部效应存在的根源在于资源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外部效应将导致市场失灵,而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则有助于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使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能达到最优配置产权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R·科斯(1991)则从权利的行使来定义产权:“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利用的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的权力。但这是一个错的概念。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可见,产权体现的不是人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这也是经济学与法学意义上产权含义的区别。

汪建坤编译的《世界著名商学院工商经济学》(2000)一书中认为,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规范性安排,这种安排使得个人具有享受某个物品的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独占物品的利益的权利,这些利益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交易权。

对于产权的定义还有很多,综合起来有如下5种观点(1)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这种观点来自权威的《牛津法学大词典》。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进而把所有权解释为包括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束的观点,在理论上阐述得更为详尽的,是配杰威齐(S.Pejovich)等人。他提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详细地表明了在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R ·科斯,A·阿尔钦,D·诺斯,1990)。(2)认为产权是法律或国家(政府)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事实上,许多法学家和法经济学家均是这样理解产权的,即产权是在国家法律认定或规范下形成的,产权即物权。(3)认为产权不仅包括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个更广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综合,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把产权等同于人权,认为产权与人权是统一的。巴塞尔、阿尔奇安和爱伦是这个观点的代表。这一类观点的另外一些人,使产权的对象性更加泛化,不仅将人对非物品的权利包含进来,而且把非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行为相关的权利包括进来。其代表是P·施瓦茨,他极大地扩大了产权概念的外延,把物权、知识产权、行使特许权、市场投票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统统包含在内。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把产权归结为人对物的权利,而是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菲吕博腾等就坚持这种观点。这种对产权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人与物的关系视为产权由此发生的直接现象性原因,进而把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社会地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性质的关系。(4)认为产权是一种形成人们对资产的权威的制度方式,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代表者阿尔钦安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显然,这里不仅是把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而是更强调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他特别分析了作为人们对资产权威方式的产权,考察了这种产权发生的两条途径:一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二是产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由此可以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5)认为产权应从其功能出发,而不能抽象地加以解释,或者说真正的产权只能就其某种功能具体地进行定义,脱离对其功能的分析而抽象地定义产权则缺乏解释能力。张五常和德姆塞茨本质上也是从产权的作用和功能上来定义产权的。

总之,西方学者中,由于各自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产权的理解存在许多差异,各自赋予产权的含义以及强调的重点不同。尽管存在差异,但归纳起来,以下3点含义是相同的:①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就没有市场经济。人们都不否认产权是作为上层建筑而表现的可交易的权利。②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各种定义均承认产权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对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并且承认这种规范首先是明确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界定所不允许的事情,必须负怎样的经济责任,也都强调产权作为规则,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称,强调使权利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从而承认产权具有将外部性制度性地转化为内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的根据的功能。③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产权不能等同于狭义的所有权。

可见,产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明确性。产权体现的是资产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及运营这样一组经济的法律关系。因此,产权主体明晰,资产归属明确是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所有者主体,即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二是明确所有者客体,即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是哪些资产和哪些权利。(2)独立性。即产权关系一经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资产的各项权利,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而不受同一财产上其他财产主体的随意干扰。(3)转让性。产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体现在资产交易市场中的动态性财产关系,还规定了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权利界区。产权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在内的整个所有权体系的转让;一种是保留股权而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转让,形成法人资产权。(4)产权具有收益性。它是指产权所有者凭自己对财产的所有、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产权所有者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失去了收益性,所有权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通常把产权的收益性称为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形式。(5)责任性。即产权的所有者不仅有对资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风险和责任。它包括两种责任:一种是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即资产所有者通过自己拥有的资产权利对资产经营者的影响力,造成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资产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6)法律性。产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产权强调财产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则和规范,因此,产权的确定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同样,产权主体行使其职能,产权客体发挥作用,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所以笔者给出的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财产占有权是人对物在事实或法律上的控制,是所人对财产的占领、控制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所有人或其他有一定权利的人,为了使用与收益而保管和支配某物。当某物由某人直接占用,就成为实际的占有;当某人因对某物所有权而主张占有,但实际上他并未占有该物时,则为推定占有。当某人有放弃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把财产交给他人,或者采取某项行为以表示抛弃占有的意思时,就丧失了占有。占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占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本身并不能产生权利,只是由法律的规定才使其获得了权利的性质;二是占有是作为所有权的占有,即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占有的种类有3种:①占有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②非所有人的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不法占有。③不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财产使用权即利用财产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就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里讲的使用,都是指经济学中所讲的使用价值的发挥,而不是利用交换价值。使用权也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使用与占有有密切的关系:占有是基础和前提,使用是目的。没有占有就无从使用;而占有本身并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即使用该物。使用又分为两类: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或约定使用他人财产;非法使用则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而使用所有人的财产。这就是说,财产所有人可以使用其财产,也可以依据合同或法律,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或委托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的使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他人的财产一般都是有偿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偿的。他人依法使用所有人财产时,所得的收益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由财产所有人所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归使用人所用。财产收益权是所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一般包括以盈利为目的而取得的经营性效益和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益必须是依法享有权利进行该项营业者在法定范围内的收益。收益与使用有密切的关系,即使用不是目的,使用只是手段,使用某财产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收益权是指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所有人之所以拥有资产或财产,是因为该资产或财产通过合理使用能为其带来更大的资产增值或为其带来物质上的享受。因此,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以后,所有权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收益权就成了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产权4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从法律角度看,处分权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如把原料投入生产、把粮食吃掉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

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1)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包括:①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②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③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2)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①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②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③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④其他归属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

二、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为了比较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含义,有必要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含义。用最简单的话说,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法兰西民法中对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事物的权利。”这一定义具有以下3个特点:(1)所有权并不表示所有者可以为所欲为,所有者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他对财产的各种权利。(3)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禁止侵占所有者对其财产的行使权。

在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与所有权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不同的含义:(1)在英文中,所有权(ownership)是以单数形式出现,而完备的产权(property rights)则是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即产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如果以上一组权利完备地集中于一个主体时,就相当于所有权的内涵。

2)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完备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关系。产权的分解(既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支配权之间的分解,也可以是每一种权利更为具体的、细致的分解。使用权显然是一种产权,但它不等于所有权,只是相当于所有权的某一种具体权能。例如:一名职业球员与一支职业球队签订了5年的合同,在合同期内,球队拥有球员的人力资本使用权,球员参加比赛的收益就由双方以某种方式分享。以上例子就涉及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解。产权的分解使同一资源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自然增加了资源培植的灵活性和效率。(3)产权分解后,所有权就变得不完备了。即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比如:甲拥有一个体育馆的所有权,只有在他没有与别人缔结任何使用该体育馆的合约时,才能说他拥有该馆完备的所有权。但如果他每天下午将该体育馆租给某球队训练,他就不能说自己拥有该体育馆的全部权利。不仅如此,产权分解还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因此每一种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或者会损害其他权利。

4)一般来说,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更广的外延。经济学家使用的产权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一个律师使用的(含义宽泛。产权客体的范围也比所有权更为广泛,某些不能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权利,比如对清新空气的享用权或特定空间的安静享用权等,也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

5)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理论中所讲的产权常常是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即使这种行动是不能允许的,制造损害的人仍将保持自己的所有权。显然,由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实质上界定了经济当事人能做什么或者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包含了一个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受益或者受损的权利分配。但是,如果这种权利分配是建立在自愿谈判基础上的,那么产权就不仅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或者受损,而且还隐含着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行动的原则(杨瑞龙,1996)。

第二节 产权制度的含义、功能

一、产权制度的概念

在理解产权制度之前,首先必须了解产权结构的概念。产权(property rights)总是以复数名词出现的,也就是说产权包括多项内容,理论界多接受产权包括4种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的各项权能是可以相互分离而独立运动的。所以就某一资源X的产权来说,我们可以用向量P(X)=(P,P……,P)来12m表示。其中分量P代表一项权能。对向量P(X)来说,其各分量是可以分属不同经济主体的。因此将各项权能界定给各经济主体而形成的权能分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产权结构。假设将权能P界定给经济主体n,那么所涉及到的经济主体也可用向iii量N=(n,n……,n)来表示,从而产权结构可表示为向量偶{P;12mN}。产权制度就是产权结构通过制度予以确立,即产权制度就是将各项产权权能界定给特定的经济主体,以及与之相应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产权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以下5种类型:

1)小生产者的产权制度。这种小生产者企业,是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经济单位,是企业的(初始形式。

2)以资本经营为特征的企业产权制度或企业制度。这种产权制度最初表现为独资企业,后来发展为合资企业,(或者家庭式控股公司。

3)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法人产权制度以法人企业制度的形成为前提,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典型形式。法人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产生了原始产权。(4)劳动合作制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最初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为避免资本剥削或商业中间盘剥而兴办的一种劳动合作企业,即合作社。

5)社会主义国有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不仅产权最终归属于公有,而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带有行政配置色彩的产权模式。

二、产权制度的功能

产权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它能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从而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的功能概述如下:

1)产权制度能界定交易界区。交换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换,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本身的界定,就会模糊交易界(区,从而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等形式界定和保护排他性的产权,使交易者既能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现货交易,又可以与其他交易者形成多样化的财货交换方式和财产转让方式。因此,排他性产权的确立是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微观决策的必要条件。(2)产权制度能规范交易行为。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等形式界定财产的最终归属,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财产实际占有主体进行定位和对其拥有的权限进行界定。明确的产权关系既有助于制定公平而有效率的交易规则,又能有效约束和规范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因此,产权关系明晰化是市场经济有序化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3)产权制度能形成稳定的预期。一旦排他性产权确定,产权主体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自由支配、处分产权,并独立承担产权行使的后果。权利和义务的明晰化和对称性,使行为人在行使产权(时具有稳定的预期,他将全面权衡成本与利益的关系,以效用最大化原则来支配和处分产权。(4)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权利与义务对称化,这就使产权主体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在利益动机的激励下从事交易活动。

5)产权制度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产权的可分离性,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离性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增量收益;产权的可转让性,使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现代产权制度

实行市场经济不可能回避产权。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而且要求流动起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决策,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并且表明“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当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认识上的提高、实践上的跃进。不只是说说,而是动真格的。我国改革发展到目前阶段,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实际上都已触及了产权问题;特别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国有企业及政府职能转变,已成为改革中的3个难点,也可以说是改革的铁三角,解决这3个问题都涉及产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打破改革有可能陷入的僵持状态,为改革实践提供依据,为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扫清理论方面的障碍。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把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和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束权利认识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即使现在,还有人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因此,当国有企业的制度变革选择股份公司制作为改革模式时,曾有人认为是搞私有化,将产权制度的变革视为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在当代产权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通常指与财产权相关的“一束权利”,或者说是在财产归属基础上引申出来的权利空间,并且经常与“激励机制、监督费用、排他性收益权、风险、机会主义倾向、组织成本和资产专用性”等概念相联。现代产权已经超越了企业产权这个范围,超越了它当然包括的企业里面的多种产权关系。各种投资者,各种产权关系,是着眼于整个中国的社会来说的,这里面既有国家的产权,也有企业里边各种投资人的产权,也有民间私人产权。私人产权又包括普通私人的产权,还有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的技术产权。现代意义上的产权范畴有极其丰富的涵义。简而言之,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组权利的总称,产权又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而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不等同于所有权,而有其更为丰富的内涵。

第一,产权由“产”和“权”两个范畴组成,“产”是指财产,传统意义上不言自明地把财产当作物来看待,产权即指物权。从现代意义来看,或者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产”(财产)是指以稀缺性为特点的经济资源。人类的经济活动离不开人和物,人们的生产和交易都是人力和物力结合的结果,因此,财产或经济资源应当有两类:物力要素和人力要素,现代产权也因此包括物力资本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

第二,“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也是规范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规则。值得一提的是,产权的原始形态是诸权合一,即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诸项权利的主体是集于一身的,这时产权就是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集中了一束权利,所有的权利主体是集于一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内含的诸项权利发生分解,同一财产由不同的财产主体掌握。这是财产社会化占有和使用的结果。财产占有关系社会化之后,所有权在分解的“权利束”中是主轴和基础,但它又需要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利来体现和实现,它的性质也是通过其他权利综合的性质体现出来。

第三,如果说“产”是“有主”的财产,那么“权”是“有限”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归属要清晰,权责要明确。产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阶段人们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的内容和权利束结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任何产权实现形式都具有历史性。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所有制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定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生产条件的独占或垄断。所有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以所有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关系,构成了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然而,所有制内部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经济关系还不复杂时,所有制的范围是狭窄的,所有者可以完整地行使其权力并享有收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所有者要直接行使各项所有权能变得日益困难,这就必然会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经营,让渡给别人一部分产权。可见,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全部归一个主体去行使,也可以拆分或组合,同一所有制可能有不同的产权配置格局,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这种由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而形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组合、调节、保护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二)归属清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

所谓归属清晰,是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首先要弄清楚双重产权结构的界定,明确划分投资者所有权(或“原始产权”)和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以解决法人产权独立化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同时,对原始产权而言,则应明确界定其具体化的产权主体、产权边界(数量、形式等)和产权权益,而非仅仅一个“归谁”的简单问题。由此可见,其中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关系是产权关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产权关系的所有制性质产权。“归属清晰”不是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归谁拥有,必须界定清晰。如果客观经济情况需要进一步细分产权,那么新的派生出来的产权类别也必须界定清楚,以避免关系混乱。所有权清晰是指产权主体把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剥夺的权能和作用。占有权清晰是指主体实际地或直接掌握、控制或管理客体的权能。支配权又被称做处理权、处分权或处置权。使用权是产权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利用、改变客体的权能。人们经常说到的收益权、受益权或用益权,是实施、行使和运用各种权能而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与上述“四权”联系在一起的,是内生、依附于各种权能的利益,并不是独立的一种财产权利。权能和利益是一体的。

归属清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某项权利主体必须是明确的。这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它对产权的某项特定权利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对一切非主体的行为进行排斥。进一步说,产权就是人们对财产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财产的可能用途施以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没有排他性的产权主体,就没有清晰的产权归属,结果必然是产权主体“缺位”或“错位”。

对私有产权来说,产权归属和排他性是很明确的。公有产权的归属明确和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现实中的公有产权必定在一定社会范围共有,在这一“范围之内”要有确定的产权主体,对这一“范围之外”的行为主体则必须具有排斥性;二是在公有产权的社会范围内,它具有排斥任何个人对产权的独占和垄断,排斥个人对具体财产的侵占。产权的私有和公有归根到底是由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决定的,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财产社会化,联合和占有是产权公有性质的根本标志。纯粹的私有产权应当是财产个人所有与个人占有相结合的,是没有实现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因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存在着动态的转化过程,以混合交织的状态并存。

为什么对有的财产实行公有,对有的财产实行私有,主要取决于财产特性在现实技术状况下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在原始社会,任何个人如果对自然资源实行个人占有式的排他,其成本可能无穷大(以死亡为代价),因此只能实行共有式的排他。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一方面排他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取得了发展,收益大大提高,排他性使用可以激励人们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对一些资源实行“归属明确”的排他性使用便成为现实。不同形式产权的排他性,范围有所不同,强弱也有所差异。

在归属不清的产权制度下,导致产权制度效率下降的重要原因是“搭便车”现象。即当产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对相关的某个个人来说利益关系很小,他往往倾向于依赖他人的行动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而自己则从中获利。人人这样想,这样做,最后的结果是整体利益受损。因此,明确产权的归属和排他性,实际上是对产权收益的保护,是激励人们有效使用资源的手段。

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的第二层涵义是产权收益归属要明确。这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收益性是产权的各种权利的集中体现,所谓产权的收益性是指某项经济物品产权能给行为者带来利益和效用的特性。没有收益性,便不存在真正的财产权利;一项没有收益或收益不确定的财产,其产权主体肯定是不清晰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人说,产权就是市场主体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收益归属明确是影响产权制度激励效率的直接因素。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动力和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满足某种需求,产权是保障这一目的实现的一项最基本的条件,产权的收益性是市场主体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产权上的反映。市场主体只有在获得一定的产权收益时,才有行动上的积极性。一项财产能否给财产主体带来收益,也是判断财产权利归属是否明确的重要标志,不能带来收益的财产权利只是“虚设”或“残缺”的产权而已。

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运行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在《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中写到:“产权是私人谋取自我利益的社会性制度约束,这项约束可以解释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的业绩,因为不同的产权约束对一个经济的交易费用水平有决定性的影响。”(三)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明确的产权关系,必须是主体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不仅要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还应当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那种对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产权的权责明确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对产权制度规定的权利及对产权客体的用途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完全不受限制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我不能把刀子刺进你的胸膛,这不是侵犯了我对这把刀子的所有权,而是受产权的有限性约束,但我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做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合法去做的事情。因此,对产权的行使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不仅某一产权客体的某项特定权利由产权制度界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且该产权客体的所有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产权的权利和责任应当是对称的,权利边界和责任边界要相匹配,不能“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否则会滥用权利或责任落空。权责明确是保证不同产权主体彼此财产权利完整的先决条件,也是落实不同产权主体各自责任的重要保障。产权的权责明确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在产权分解的情况下,要理顺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现代产权具有分解的性质,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利通常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解的。由于特定产权客体可能有多种用途,对每一种用途便有相应的一种权利,这就产生了产权的分解。产权的分解性表现为同一财产具有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占有权主体、支配权主体和收益权主体等。对产权分解的目的,是各项产权权能执行主体在经济中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产权的分解,必然导致产权收益的分割,但是,产权客体实际并没有发生分解,不同主体在同一客体行使权利、实现利益,权责不明的情况由此而生。可见,产权的分解,一方面通过风险和收益的重新配置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财产权利和责任界定的复杂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产权交易中归属的不断变化,由于产权排他性强弱的不同,由于产权的有限性和分解性,因此,产权归属模糊、权责界限不清,是大量存在的普遍现象,需要不断加以界定和严格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奏,明晰产权和明确权责还要有强有力的保护才能奏效。

明确权责、保护产权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必然要求,客观上是遵循收益—成本比较原则的。例如,某工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当污染程度很低并且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小时,人们并不会对它的排污加以限制,工厂向大气排污的权利得到事实上的认可。但是如果排污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时,就必须明确“工厂拥有排污权,还是周围居民拥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在前一种情况下,对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是得不偿失的,因为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成本大于收益。后一种情况下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就成为必要了。

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必须同时落实,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也是对相关主体权利、责任和收益的统盘界定和保护。一般来说,政府保护产权要比市场主体自我保护更有效率,政府通过行政、法律等方式确立产权交易和行使权利的“游戏规则”,可以使市场主体形成合理可靠的预期,从而大大降低整体的交易中的“摩擦”和不确定性。政府在打击产权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也比市场主体更有效率,比如,打击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市场主体几乎是无能为力的。产权关系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成为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这样才可以降低产权关系确立和纠纷解决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根除侵犯产权的行为和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产权法律体系,对一切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最有效的严格保护。(四)流转顺畅、权责利统一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产权的流转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交易。产权的流转以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产权交易和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交易活动,是交易主体各方追求自身利益的综合作用。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权能的分解,对产权权能分解和界定到不同主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产权交易过程。产权交易显然受财权制度或产权有限性的影响与制约,如有些交易限制很少(如零售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而另一些产权交易则设置很多限制,以至可能是禁止性的(如海洛因的交易),强行交易成本极高(有时达到无穷大——死亡)。产权的流动和转让可以是部分的让渡,也可以是全部的让渡。在市场中对某项财产具有全部的转让权,就表明权利主体能完全行使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因为,能够流转顺畅,表明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否则他无权承担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责任和权限。另外,从财产主体的角度看,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只有财产主体能够完全支配流转带来的收益,他才有积极性进行交易和流转。产权流转受阻,主要是归属不清、权责不清、动力不足,造成无权或者没有积极性交易和流转。另外,完善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产权流转的技术障碍和人为障碍,也是保证产权流转顺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总之,产权到位是政权不越位、不错位下的产物。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只要存在着政府间的竞争,制度变迁(包括产权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出现,竞争的加剧将改变产权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并带来一系列的更有效率的新制度安排。现代产权制度是财产权利和利益高度统一的制度,是围绕财产在市场交易中保护收益、提高收益这一中心展开的。归属清晰的表象是排斥非产权主体的产权行为,其实质是排斥非产权主体对收益的侵占;权责明确则从正反两方面保护了产权主体的收益,通过明确产权主体的权责,保护了自身的收益;同时,通过限制的产权主体的行为也保护了他人的收益,而对他人的限制反过来保护了自身的财产权益。严格保护是通过外力维护产权交易的秩序,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收益。产权的分解和转让也是以收益为中心的,例如,使用者是否把使用权分割出来,并转让给使用者,取决于这样做能否能给他带来更大的收益。产权是完整的流转还是部分流转,同样决定于流转带来的收益大小(刘伟,1997)。

第三节 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式、路径

一、制度及制度变迁的概念

制度institution来源于拉丁语institutio,意为风俗、习惯、教导、指示等。王同亿(1988)主编的《英汉辞海》中,当institution一词作为制度含义的时候,是指建立的一种事物,有4种含义:一是指一种重要的持久的要素;二是指被广泛承认或接受的风俗习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集体福利有利;三是习惯上建立了关系的事和人;四是建立的公社或公司,特指公共建立的机关团体。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中认为制度有三层意思: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校制度;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如社会主义制度;三是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夏征农,1999)。

西方学者对制度有不同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舒尔茨的解释,他把制度定义为一些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科斯,1992)。另一种是诺思的解释,他在诺贝尔奖的演讲中指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一种强制,用以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化。它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或实施机制)构成(诺斯,1991)。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约翰·康芒斯着重强调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他对制度作过形象的比喻,“制度似乎可以比作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他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从个人的角度,集体行为对个人行为不仅仅像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约束或控制,即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制度的深层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对个体行为的抑制,而且还是个体意志的解放和扩张(康芒斯,1992)。

因此,制度的内涵是习惯与规则,外延是所有权关系、经济决策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或经济协调方式,这三项统称为经济体制。所有权的对象是财产或生产资料,广义的生产资料应包括人力资本,如篮球运动员的技艺、教练员的专业知识等都包括在内。尽管习惯在制度中始终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考虑到习惯的复杂性,它同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规则相对来说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更为巨大,故本研究把分析的重心放在规则上;又因为影响人类行为规则的核心是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即本研究关于制度的操作定义是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它包括正式的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故研究的重心将是职业篮球组织的产权制度。因此,本书所指的制度是指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和准则。这里所谓的“规范”,不仅是指单纯的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个人行为的“解放、扩张”。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制度概念,则一个好的制度或制度体系,它应该最充分地体现社会中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个性的全面发展。

制度变迁(institution change)是指在一种社会环境中,支配人类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也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支配人类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例如,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过程就是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在研究制度变迁问题时,产权经济学家较多采用微观经济学的均衡分析方法。科斯、舒尔茨、诺思等都使用了边际均衡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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