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9 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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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玲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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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

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试读:

立足地方实践 高扬中国特色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总序

人类社会踏上了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世界各种文明和思想文化经历着深刻的激荡和变革。面对这样的形势,坚持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因此,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职责的哲学社会科学,任重而道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是人类历史中前无古人的创举,需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不懈的探索,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的征程中,我们将长期面对三个重大课题:一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牢牢掌握加快我国发展的主动权。二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个社会主要矛盾,不断增强综合国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三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成为团结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立足国情,立足当代,以这三个重大课题为主攻方向,同党和人民一道,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中共中央在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辟地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这个文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动力和行动指南,必将唤起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于中国人民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使命感,迎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又一个阳光灿烂的春天。

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20多年来,除台湾省之外,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先后建立了社会科学院,总数已经达到44家。可以说,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在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地方社会科学院在队伍建设、科研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和可贵的经验,涌现出了一批科研骨干,获得大批立足地方实践、富有地方特色的优秀科研成果,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理论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立足地方特色,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地方社会科学院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相信《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作为一个多系列精品工程的编辑出版,能够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展示地方社会科学院的优秀科研成果及其固有特色,激励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有益于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大家共勉,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美好明天。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2004年8月15日

打造精品 勇攀“一流”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序

光阴荏苒,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合力打造的《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以下简称“《浙江系列》”)已经迈上了新的台阶,可谓洋洋大观。从全省范围看,单一科研机构资助本单位科研人员出版学术专著,持续时间之长,出版体量之大,都是首屈一指的。这既凝聚了我院科研人员的心血智慧,也闪烁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同志们的汗水结晶。回首十年,《浙江系列》为我院形成立足浙江、研究浙江的学科建设特色打造了高端的传播平台,为我院走出一条贴近实际、贴近决策的智库建设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成为我院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主要载体。

立足浙江、研究浙江是最大的亮点

浙江是文献之邦,名家辈出,大师林立,是中国历史文化版图上的巍巍重镇;浙江又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很多关系全局的新经验、新问题、新办法都源自浙江。从一定程度上说,在不少文化领域,浙江的高度就代表了全国的高度;在不少问题对策上,浙江的经验最终都升华为全国的经验。因此,立足浙江、研究浙江成为我院智库建设和学科建设的一大亮点。《浙江系列》自策划启动之日起,就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和研究浙江历史文化作为重中之重。十年来,《浙江系列》涉猎领域包括经济、哲学、社会、文学、历史、法律、政治七大一级学科,覆盖不可谓不广;研究对象上至史前时代,下至21世纪,跨度不可谓不大。但立足浙江、研究浙江的主线一以贯之,毫不动摇,为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积累了丰富的学术储备。

贴近实际、贴近决策是最大的特色

学科建设与智库建设双轮驱动,是地方社科院的必由之路,打造区域性的思想库与智囊团,是地方社科院理性的自我定位。《浙江系列》诞生十年来,推出了一大批关注浙江现实,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的力作,主题涉及民营企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与法制建设、土地征收、党内监督、社会分层、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保护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研究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历史的视角、扎实可靠的论证,既有细致入微、客观真实的经验观察,也有基于顶层设计和学科理论框架的理性反思,从而为“短、平、快”的智库报告和决策咨询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靠的科学论证,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贡献了自己的绵薄之力。

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是最大的收获

众所周知,著书立说是学者成熟的标志;出版专著,是学者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总结,更是学术研究成果传播、转化的最基本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学术专著出版极端困难的情况,尤其是基础理论著作出版难、青年科研人员出版难的矛盾特别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和压力,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财政厅的关心支持下,我院于2001年设立了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院优秀学术专著出版专项资金,从2004年开始,《浙江系列》成为使用这一出版资助的主渠道。同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高度重视、精诚协作,为我院科研人员学术专著出版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严谨专业的编辑力量、权威高效的书稿评审程序,从而加速了科研成果的出版速度。十年来,我院一半左右科研人员都出版了专著,很多青年科研人员入院两三年左右就拿出了专著,一批专著获得了省政府奖。可以说,《浙江系列》已经成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重要载体。

打造精品、勇攀“一流”是最大的愿景

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我院确立了建设“一流省级社科院”的总体战略目标。今后,我们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决策、贴近学术前沿”的科研理念,继续坚持智库建设与学科建设“双轮驱动”,加快实施“科研立院、人才兴院、创新强院、开放办院”的发展战略,努力在2020年底总体上进入国内一流省级社科院的行列。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浙江系列》要在牢牢把握高标准的学术品质不放松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评审程序,突出学术水准第一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把好编校质量关,提高出版印刷质量;进一步改革配套激励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将最好的代表作放在《浙江系列》出版。希望通过上述努力,能够涌现一批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精品力作,把《浙江系列》打造成荟萃精品力作的传世丛书。

是为序。张伟斌2013年10月第一章研究框架与资料来源第一节研究框架

拐卖拐骗人口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国内外对此有较多的研究,自古以来也有诸多的政府-社会行动。在已有的研究和行动基础上,本研究以地方性行为、当事人立场与公共政策指向为研究框架的三大主体构件,力图建构一种包括反对拐卖拐骗人口新理念和新观点的新理论。

近几十年来,作为一个严重的国际社会问题,拐卖拐骗人口尤其[1]是妇女儿童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近30年来,在中国,与[2]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问题的严峻化及其引发的社会不安相[3]伴随,对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和预防也不断获得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已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进入学者的视野。

综观近年来国际上有关拐卖拐骗人口的研究,就其观点而言,大[4]致可分为两大类:法律论和人权论。其中前者更多地关注非自愿/强迫性、非知情性的流动——拐卖拐骗对被拐卖拐骗者尤其是作为弱者的妇女儿童的伤害,以及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社会秩序的破坏,强调拐卖拐骗人口的危害性;后者更多地关注个人所拥有的流动权,强调异地流动权是人权之一。人权论者大多是女性主义者。由于被拐卖拐骗者以妇女为主,因此,这一流派坚持认为,在男权/男性主流社会中更多地被剥夺了流动权的妇女有权进行自我流动,政府和社会应保护妇女的这一权利。就总体而言,在国际上,法律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近十几年来,人权论开始不断扩展“阳光下的地盘”。在国内,相关的研究则仍基本上以法律论为基调,人权论的观点仅为观点简介,且只是出现在一两篇论文中。

法律论与人权论对于有关拐卖拐骗人口的研究无疑各有所长。这些长处和优势频现在众多的研究及研究成果中,亦已被众多的研究论及和证明,此不赘言。而与长处和优势相对应,法律论与人权论对于有关拐卖拐骗人口的研究亦有各自的不足。就法律论而言,它至少对社会-文化背景对当事人观念的形塑和行为的规范、限制作用认识不足;忽视了被拐卖拐骗者在被拐卖拐骗过程中的主体性及其追寻幸福生活的努力;抹销了当事人在拐卖拐骗事件发生过程中源自“下层和底层人的生存策略”的理性思考(到目前为止,至少在中国,人口买卖当事人中大多为下层和底层者)。就人权论而言,它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第一,忽视了流动权包括流动的权利和不流动的权利,当当事人不愿流动而以绑架等手段强迫其流动时,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不流动权利。当事人不流动权被侵犯的重要性与其流动权被侵犯的重要性当是一致的。第二,忽视了流动权作为一种人权进行权利实践[5]时应有的自由选择区间和知情选择权。当流动更多的是出于被迫或无奈,是在信息被遮蔽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且有较大的风险性时,即使是非强迫性流动,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损益也并非一定是益大于损了。第三,忽视了流出者在流入地遭遇和生存的多样化。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存在的社会-文化差异、流入者与原住民之间的权利差异等,使得一些流入者在流入地遭遇的是痛苦、艰难甚至苦难。因此,流动后的权利损益无疑应与流动权联结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从现实看,如今贫困地区的人口外流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无奈,是对生存艰辛和发展困境的一种逃离。由此,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当是较之流动权更具有基本人权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法律论或人权论都不得不面对有关话语权的质疑:无论是“合法”还是“人权”,无论是优先还是居后,是谁定义的?谁有定义权?谁有权对定义进行确认?定义的标准是什么?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谁拥有制定标准、确定依据的权力?这些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田野调查时发现,对于异地联姻的农民向“介绍人”支付的款项,一些当事人(包括娶嫁双方)认为这是相当于旧时十八只蹄髈的“谢媒礼”,“介绍人”认为他们收纳的只是“跑腿费”“辛苦费”;而一旦将“介绍人”界定为“人贩子”,警方则认为这是拐卖人口的不法收入。显然,国家法与民间法对人口买卖有着不同的解释,并在不同的层面上实践着自己的话语权。然而,也正是不同话语和话语权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国家控制机制在打击和[6]预防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时的某种失灵。

基于此,从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有关“地方性知识”概念和理论、英国哲学家A.J.M.米尔恩有关人权哲学理论中获得灵感和启发,本研究以地方性行为、当事人立场和公共政策指向构建有关中国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研究的框架,力图在认识论和反对拐卖拐骗人口实务上有所贡献。

借用“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这一术语的创始人吉尔兹解释“地方性知识”中的“地方性”一词的话来说,本研究的地方性(local)一词,“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7]像能力相联系”。基于此,本研究所谓的“地方性行为”,指的是受到建于具有某一地方性特质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地方性知识导引的、具有此一地方性特质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知识不只是对事物、人、行为和情感的认知,更多的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概念及建构这些规范、概念的原则。而进一步看,知识存在于知识持有者的头脑中,每个知识持有者的头脑中都有一张“知识地图”、一套“知识语[8]言”特有的“知识语法”和一个“知识库”。依靠这张“知识地图”,知识持有者才能在社会中顺利行走;依靠这套“知识语法”,知识持有者才能在社会中顺利言谈交往。而一旦出现了不测,知识持有者便需要运用“知识库”中的“库存知识”加以解决。正因为社会-文化环境具有地方性的差异,生活在具有地方性差异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知识持有者所持有的知识就有了地方性差异,并形成了地方性特质,显现出地方性特征,知识持有者头脑中的“知识地图”“知识语言”“知识库”便成为“地方性产品”和“地方性消费品”,由地方性知识导引的行为就难免是“地方性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特产了。

反过来看,既然每一知识持有者之所以能生存和发展,都是因为其按照自己所在社会的“知识地图”行走,按照自己所在社会的“知识语言”言说,按照自己所在社会的“知识库”应对不测的结果,那么,某一个体或群体行为得以扩展为社会行为,并获得延续,乃至成为某种社会现象,也当与行为者的行为在较大程度上符合其所在社会的“知识”密切相关。而那些已被当下的法律界定为“违法”“犯罪”的个人或集体行为,如拐卖拐骗人口,之所以在遭受法律严厉打击之后仍不断出现,亦当如此。

将包括拐卖拐骗妇女儿童在内的拐卖拐骗人口行为界定为“地方性行为”,意味着本研究并不强调对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行为的一般行为特征、行为源起、行为方法的探寻,而是将分析重点放在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行为特征、行为缘起、行为方法等的差异性之上。本研究不仅是为了发现具有普适意义的行为规律,更是为了了解和理解支配拐卖拐骗人口行为者及相关人群/社区有关行为的地方性社会-文化原则和地方性知识结构,进而修补、扩建乃至重构具有宏大叙事特征的已有的知识体系,为改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具体实施提供一个新的认识论基础。就如费孝通先生在有关乡土中国研究中所强调的:

以全盘社会结构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对象并不能是概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标,这就是社区。每一个社区都有它的一套社会结构,各制度配合的方式。……社区分析的初步工作是在一定时空坐标中描画一地方人民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第二步是比较研究,在比较不同的社会结构时,常会发现每个社区结构都有它配合的原[9]则,原则不同,表现出来的结构的形式也不一样。

费孝通先生师从人类学大师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马林诺夫斯基有关文化结构和文化功能的研究成果对当代阐释人类学影响极大,也是人类学家吉尔兹有关地方性知识理论的一大来源。因此,费孝通先生上述有关社区分析方法的阐释,实际上内蕴“地方性知识”的精髓,对本研究也有着指导性的作用。

本研究将拐卖拐骗人口界定为“地方性行为”,其至少包含以下三大要素。

第一,拐卖拐骗人口行为具有地方性特征。例如,有的地方更多的为流入地,有的地方更多的是流经地,有的地方更多的为流出地,有的地方则兼而有之。

第二,这一地方性行为产生于流出地、流经地、流入地等的大背景中。这一大背景涵盖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各方面,如经济贫困造成流出推力,文化传统造成流入拉力,社会结构、经济布局对拐卖拐骗行为产生助力或阻力,政治力量对拐卖拐骗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军事行动带来外地信息传播,等等。

第三,这一地方性行为受行为者拥有的“知识地图”“知识语言”和“库存知识”导引。所谓“库存知识”,指的是行为者在生活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所知晓的知识和信息的总和,而这一“知识地图”“知识语言”和“库存知识”也是“地方性”的。例如,西南山区贫困人口对江南“鱼米之乡”的想象;有着“六十年代靠苏北,七十年代靠知青”娶妻传统的浙北农村,对“八十年代靠云贵川”娶妻模式的“正常化”和“正当化”;“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导致不少被拐卖拐骗者在对熟人的“信任”中被拐卖拐骗;等等。

由此出发,本研究针对30余年来中国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现象的出现和严重化,提出如下三大问题:①为什么有的省份成为被拐卖拐骗人口主要流出地区(如云、贵、川、桂),有的地区是被拐卖拐骗人口主要流入地区(如粤、闽、江、浙、鲁),有的地区是两者兼而有之(如皖、豫),有的地区则相对较少发生这一现象?②为什么在同一地区,且经济状况不相上下,有的人更倾向于外流,有的人更倾向于留在原地?有的人更容易被拐卖拐骗,有的人更容易实施拐卖拐骗?有的村庄成为“拐卖人口专业村”,相邻的村庄则安于贫困,“不赚害人钱”?③为什么对于同一被拐卖或拐骗事件,不同地区(如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当事人及其家庭会有不同的评价和对待?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话语(如法律政策)为何会与代表地方利益的不同社区话语(如民间习俗,以及代表个人/家庭利益的不同的当事人/家庭话语)之间产生差异乃至重大分歧?国家法律和政策与民间法、个人/家庭意愿三者之间是如何在地方性社会-文化大背景下,以地方知识为基础,展开具有地方性特征的互动的?与此同时,本研究至少沿着以下五大分析路径对这三大问题进行探讨:第一,地理自然因素的地方性差异;第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方性差异;第三,文化特质的地方性差异,包括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第四,个人/家庭/群体生存与发展的地方性差异;第五,民间法、个人/家庭意愿的地方性差异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互动的地方性差异。以此为基础,努力厘清具有地方性特质的“知识地图”“知识语言”和“知识库”在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行为产生过程中的导引作用,揭示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地方性特征。

本研究恰如吉尔兹所说:“从通过把社会现象放入其因果关系的大的结构上去解释转折到把它纳入地方性的框架的意识去解释,这种[10]做法即是把一个已知的困难变换成了一个更大的未知的困难。”而要克服这一“更大的未知的困难”,本研究认为“对理解的理解”是一个有效途径,因为不同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者对其所处的社会有不同理解的产物。要了解其行为,就必须把自己放在该行为者所处社会的基点上,追随该社会的内部视野,依靠该文化的“知识地图”,以一种新的理念乃至思维方法来重铸自己的认识论和知识论,而不是一种基于“局外人”立场的观察与归纳。

本研究进一步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当事人行为展开的分析,将更重视回答以下问题:①对当事人而言,什么是最重要的?②为什么对当事人而言,此而不是彼是最重要的?③当事人是如何想象实现最重要需求的路径和方法的?④为什么对当事人而言,会有这样而不是那样的想象?⑤当事人是如何将自己的行为意义化和价值化的?⑥当事人在进行意义定位和价值定位时,依据的是什么标准?为什么其会依据这一标准而不是别的标准?具体到本研究,将重点考察:为什[11]么就一些拐卖拐骗者,尤其是一些被拐卖拐骗者、收买/收纳者来说,他们在事先和/或/乃至事后做道德判断时,会认为这是“对”的或“应该做”的事;在进行生存和发展谋划时,会认为这是“必须”或“不得不”做的事;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会认为这是“值得”或“可以做”的事。那些受害的被拐卖拐骗者,尤其是成年妇女/大龄女[12]童如何以自己认为是“可靠”“可行”“有效”的方式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及保护自己,结果反受其害等这些问题,即地方性社会—文化大背景下的日常生活是如何建构、形塑当事人的行为,使之将自己的行为意义化、价值化和事实化的。当然,这都是作为非当事人的“局外人”的问题,对当事人/“局内人”而言,这当是不言自明的。只是不幸的是,有关反对拐卖拐骗人口行动的话语权掌握在“局外人”手上,相关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是“局外人”制定的,是以“局外人”的论断、推论和预测为基础的。因此,当事人立场的提出不仅具有认识论的意义,也有利于“局外人”更了解和理解“局内人”的行为,进而进一步提升反拐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明确了自己的“局外人”身份后,在研究过程中,又该如何处理好“局外人”和“局内人”之间的关系?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进入“局内”,成为“局内人”;一是仍站在“局外”,以“局外人”的身份尽量接近“局内人”。就本研究而言,从可达致性和有效性出发,所采用的方法是尽量以“局内人”的视角和立场,来了解和理解事件的发生、发生的背景和当事人的选择——尽量贴近当事人,以尽可能准确地梳理和把握当事人的经验/知识、认知基础和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逻辑。

本研究对于应具有“当事人”立场这一研究基点的提出,源自对基于社会-文化多样性的个人生存发展多样性和个人权利多样性的认识,以及对个人生存发展多样性导致了个人需求多样性、个人权利多样性导致了个人权利实践和享有多样性的认识。比如,相对于城市妇女、职业妇女、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妇女,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底层妇女更多的处于贫穷、农村和身为女人的三重困苦之中。她们能较多拥有的是自我婚姻权和/或外出打工权,而不是受教育权、经济支配权、家事掌控权,因此,她们更多地希望、更多地只能通过婚姻和/或外出打工来改善生活、改变命运。而一旦认定外嫁,尤其是外嫁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或外出打工,尤其是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打工是改变人生的有效乃至最佳途径,外流过程中应实践或享有的[13]知情权就往往被她们忽视甚至放弃了。这反过来提示我们,之所以会出现个人忽视乃至放弃某项权利现象,与当事人当时的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以及所拥有的知识紧密相关,并不仅仅由当事人“愚昧”“无知”所致。

进一步看,社会权利的构成有三大来源:法律、道德、习俗。其中习俗是一种通例,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人如此,一直如此;习俗也是一种规则,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人被要求如此,一直被要求如此。规则的构成和实施在逻辑上依靠通例的形成和运行,而通例的延续和累积又反过来合法化和固化了规则,使习俗具有了某种法律的意涵,并成为民间法。三者相比,习俗-民间法对仍更多地处于农业文明中的中国农村社会的影响当是最大的。而在中国,相对于城镇,农村正是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案件的多发地;习俗作为社会权利的一大通例和规则在其中的作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比如,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在流出地的不少农村,尤其是贫困农村,有“嫁女收取女儿奶水钱”的习俗,在女儿定亲后向男方收取女儿的“奶水钱”是女方的权利。由此,人贩子也常以“养女母苦,嫁女孝母”为借口,说服一些父母在收取一定的“奶水钱”后,将女儿交其带到外地嫁人。在“嫁女收钱”习俗下,买卖婚姻与拐卖拐骗妇女交织在一起,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贩子的“同谋”。在流入地的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有“家族/家庭传承”“儿子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养女侍服”的习俗,“娶妻生子”是男人的权利,也是男人和其所在家庭/家族的义务。于是,当出现男人“娶妻难”或“生子难”时,妇女和男孩的“买方市场”也就应运而生了。而也正由于“儿女双全是有福之人、有福之家”“生儿养老、生女侍服”风俗的存在,“儿女双全”成为当地人的一种权利,在某些农村地区,女童与男童一样,也成为一些家庭非法/非正规收养的对象。

由此可见,人生存和发展的多样性和个人权利的多样性,决定了当事人会依据其所在社会的“知识地图”和“知识语言”,基于自己某一维度的身份和权利,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赋予自己的行为以某种意义和价值。而这一“决定”和“赋值”,也只有在“当事人”的世界里和立场上才能得到了解和理解,尤其是那些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常常被低意义化和低价值化,乃至无意义化和无价值化的边缘/下层群体和个体,如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拐卖拐骗者、被拐卖拐骗者和被拐卖拐骗人口的收买/收纳者。如果不透过他们的视野来探讨他们的行为,对他们的认知和把握就永远只能是“雾里看花”“隔靴搔痒”。[14]

当然,“存在着各种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这包括个人自身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如上述被拐卖拐骗者的生存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同个人的权利冲突,如上述流入地男子成婚权与被收买妇女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个人与所在家庭的权利冲突,如上述父母对女儿实施的买卖婚姻中,父母要求女儿报恩的权利与女儿自主择偶权的冲突;等等。就本研究而言,在判断各种权利孰轻孰重时,法律无疑是第一标准,即以权利的合法与否进行判断,合法的权利应重要于不合法的权利;道德应该是第二标准,即以权利是否合道德进行判断,合道德的应重要于不合道德的。而作为判断标准的道德,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道德——融入了所有的人都是人类同胞这一原则的道德,它是一种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标准。“它的那些要素不仅能适用于每种社会生活方式内部,而且也能适用于它们之间。共同道德一旦加[15]上这种‘人性’原则,就成了人权的渊源。”相比较而言,由于“习俗制度所服务的目的是社会保守,保守某事‘使它大体不变’”,而“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敢于忽视社会保守。当变化在进行时,只有至少大体维持部分的社会生活方式以其既有形式不变,一个社会才能吸[16]收变化”,即习俗也是社会变化的稳压器。因此,本研究更关注的是习俗对拐卖拐骗人口行为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因而不是拐卖拐骗人口行为本身是否合习俗,或以是否合习俗作为权利评判标准。

据此,本研究所持的“当事人立场”的意涵是:倾向于用“局内人”的眼睛去观察,以“局内人”的心态去了解,以“局内人”的权利去理解拐卖拐骗事件的发生与延展,进而更接近真相,更贴近真实,而不是为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分子进行辩解或做轻罪申诉/无罪辩护。

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本研究确认了除学术探讨之外,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始终以完善已有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改善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发展为指向。正如在前期研究成果《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一书中所提出的:在已有的有关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倡导与建议基础上,本研究力图进一步通过说明基于地方性知识、个体性境遇的下层/底层生活逻辑和策略在拐卖拐骗人口行为发生过程中对当事人产生了何种影响、影响的程度,以期为有关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资料、一种新的视角以及若干具有突破性的新观点,建设一种更具本土适用性的理论。

如果将行动与现象视为一种“文本”,那么,因生存背景和角色身份不同,“作者”和“读者”之间会存在某些包括认知阻隔、经验阻隔、文化阻隔等在内的阻隔。这些阻隔也可以通过“理解性(同理性)阅读和体会”来加以克服,但这一“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对当事人理解的理解。当然,如前所述,“作者”和“读者”之间达成理解的关键在于:理解者对被理解的客体持有“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局内人”视界/当事人立场。就如吉尔兹所说:“在阐释中不可能重铸别人的精神世界或经历别人的经历,而只能通过在构筑其世界和阐释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我们所谓的我们的资料事实上是我们自己构筑的别人对其自身和其同伴对自己的[17]认识。”

因此,本研究在进行访谈和对访谈资料进行分析时,不仅关注当事人叙述的“事实”,更关注当事人为何要如此叙述。“因为对任何事件来说,重要的不只是‘事实’,同样重要的还有人们如何回忆这些事实,以及如何陈述它们”,研究者有必要通过人们对事实个人性的、[18]证明性的陈述来了解事实。我们要“了解受访者在访谈时,在经验流里如何赋予条理及次序,使得他们生命里的事件和行动变得有意义”。“叙说就是一种再呈现(representation),解释常是不可避免的。”“个人是在个人的叙说里,建构了过去的经验和行动,用以宣称他们的认同,以及形塑他们的生命。”“这些个人建构的故事若典型地与一个社群的生命故事相契合,将可反映生命本质的‘深层结[19]构’(deep structure)。”

进一步看,正如波许(Boesch)所指出的,一个严肃的异文化[20]的体验必然也牵涉一个自我分析的过程。拐卖拐骗、被拐卖拐骗和收买/收纳对作为研究者的我们来说,是一种完全陌生的事实和完全陌生的经验,对拐卖拐骗进行研究的过程由此也必然成为我们自我反省、自我学习和自我批判的过程。比如,当听到那些被拐卖拐骗的妇女述说家乡人均年收入仅几百元,农活苦累,山高路陡,明知有拐卖拐骗妇女之事,仍不顾一切跟着陌生人,想到外地寻找好生活,乃至被卖被骗,“死就死,活就活,我不怕”,“女人不都要嫁人吗”时,我们发现身为知识妇女的自己对下层群体尤其是底层妇女生存挣扎和抗争认知的浅薄;在分析那些被拐卖拐骗的妇女因“至少这里走的路是平的”“我走了,孩子怎么办”“那边(指流出地——引者注)家里也没地方住了”等而不愿被解救回家乡时,我们发现身为发达地区城市中产阶层妇女的自己,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妇女尤其是贫困山区贫穷妇女身陷多重困境的无知。田野调查和对访谈资料的分析、诠释,不仅使我们对被拐卖拐骗者个人经历和生存境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更使我们认识到被访者所陈述的“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建构,它需要从解释的情景脉络中得到意义,并非只是“事实”的还原。通过“文化共享”,“读者”——研究者才能逐步深入“作者”——陈述者所建构的这一意义中,使自己的认知和经验与陈述者的认知和经验得[21]以沟通,进而获得新的经验和知识,重新认识和理解已有的知识体系和社会运行机制。第二节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方法为质性研究方法,辅之以对数据的统计分析。而在具体研究中,又以诠释学为主要的分析方法。

本研究之所以以质性研究方法为研究方法的基点,调查人群的敏感性和数据收集的困难是主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本研究认为,经分析研究而提炼观点、概念,进而修改乃至重新架构理论框架的质性研究方法,更有利于对缺乏话语权的下层和弱势人群进行研究。而之所以采用诠释学为具体分析方法,则在于诠释学能够在不同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文本(text)的诠释起源于希腊的教育系统,但是诠释方法的发展与初步形成要等到宗教改革时期对于教会垄断圣经解释的攻击。”[22]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中,作为一种理解和解释的学科,诠释学发生了由特殊诠释学到普遍诠释学、由方法论诠释学向本体论诠释学、由作为本体论哲学的诠释学向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的三次大转向,至少具有/已被赋予六种性质:①作为“圣经”注释理论;②作为语文学方法论;③作为理解和解释科学或艺术;④作为人文科学普遍方[23]法论;⑤作为存在和存在理解现象学;⑥作为实践哲学。由此出发,诠释学首先是一种语言的转换,具有某种语言中介作用,而当语言的转换是基于理解和解释时,诠释学也就首先是一种话语(discourse)的转换,具有某种话语中介的作用,从而成为伽达默尔[24]所说的“一切思想的使者”(Nuntius für alles Gedachte)。

人生活于自己的世界中,并划定了自己的生活疆域,搭建起自己的生活边界。于是,诠释学得以作为“一切思想的使者”穿行于不同的生活世界中,去了解、理解、解释和实践。恰如海德格尔所说:“理解是这样一种能在之存在,这种能在从不缺乏作为尚未现成的东西,而是作为本质上从不是现成的东西而随着此在之在生存意义上去‘存在’。此在的存在方式是:它对这样去存在或那样去存在总有所理解或无所理解,此在作为这种理解是‘知道’它于何处随它本身一道存在,也就是说,随它的能在一道存在。……只因为此在理解着就是它的此,它才能够迷失自己和认错自己。……从而此在在它的能在中[25]委托给了在它的种种可能性中重又发现自身的那种可能性。”就任何人而言,“能知”之存在使之能基于“不知”之存在,通过诠释,穿越“无知”,达到“知”之彼岸——了解、理解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们,研究者亦是如此。所不同的只是研究者会进一步借助/应用相关的理论,对他者的生活/生活中的他者做进一步的解释,最终形成自己的学术概念或观点。这便是本研究选择以诠释学为研究方法的理由。“理解”是诠释学的一个关键性概念。在本研究中,“理解”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对自己“能知”和“此知”的了解、检验和批判,一是对研究对象“能在”和“此在”的知晓、感知和了解。“理解的行动总是牵涉了将理解对象的陌生性加以克服,并将之转化成为熟悉的事物。”“文本与诠释者有其传统与视域。……在视域的流动中,我们意识到视域的存在。但是我们如何理解他人的视域呢?我们已经知道,跳脱自己的立足点以进入他人的视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存有是植基于我们的处境与视域之中”,即“所有人的理解都植基于特定的历史与文化之中,没有外在历史与语言的阿基米德点”。因此,理解实际上是“借着视域的融合(fusion of horizons)来达成”。而也正是在“诠释者与文本的互动过程中,第三个语言形成了,而他们[26]的视域也得到融合与转化,变得更为丰富”。也就是说,正是通过与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视域的融合和转换,本研究才得以理解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的生存、生存体验、生存期望的“能在”和“此在”,进而能够探究弱者/下层/底层的生存以及个体/家庭的私人性生存策略和社区的地方性管理策略,并提炼出相应的观点和概念,成为跨越作为研究者的“自我”和作为研究对象的“他者”的“第三者”,形成“第三种话语”。

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阿斯特认为:“一切行动都有从其自己本质而来的它的方式和方法;每一生命行动都有它自己的原则……当我们从我们自己的精神世界和物理世界进入一个陌生世界,……这些原则将成为最迫切需要的。如果我们自己能构造这些原则,那么我们将——虽然只是逐渐地和困难地——领悟陌生现象,理解陌生精神的[27]世界和推测它们的深层意义。”如前所述,本研究有关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的探究中,所遵循的一大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立场,即通过换位思考、开放心理疆界,在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原本隔离的两个心理空间之间搭建一座对话的桥梁,并努力以当事人的思路来感知、了解和理解当事人的理念,进而在一个陌生的世界中,做出尽量接近当事人生活世界和生活原则的解释。而这一原则对于非主流人群(如边缘人群、下层人群)非主流行为(如违法犯罪)、非主流化生存(如底边生存状态)等溢出主流社会而存在的非主流社会现象的研究,当具有较大的适用性和阐释力。

当然,也恰如弗里德里希·阿斯特先生进一步指出的:“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任何精神性东西的原创统一和等同,没有所有对象在精神内在的原始统一,那么,所有对陌生世界和‘其他’世界的理解和[28]领悟完全是不可能的。”借用弗里德里希·阿斯特先生这段解释处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如何理解古代精神的论断,对于作为“他者”的我们,若要理解和领悟一个陌生的世界——他人的生存或“他人”的世界——他人对于“生存”的私人体验行为,也必须有与研究对象在精神上的内在原始统一,而研究者与研究对象这一精神上的内在原始统一又须是“精神性东西的原创统一和等同”。

于是,诠释学作为一种认识和理解陌生世界/他人世界方法的终极关怀,成为本研究最后的一个关注点。人类社会是一个以人类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条件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生命个体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生命个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又必须/不得不以表达(包括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为唯一途径。“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变成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表现的多样性与作为这种多样性之基础的内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又使我们去考虑不断变化的环境。因此,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生命表现到生命关系总体的归纳推理。”“生命存在于体验表达的本质中”,“表达将生命从意识照不到的深处提升出来”,通过表达,“在知识和行为的边缘处,产生了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生命似乎在一个观察、[29]反省和理论无法进入的深处袒露自身”。对生命的尊重和理解是人类的一种原始精神,正是这一原始精神将研究者作为他者和拐卖拐骗行为相关人作为自我,在对生命—生活体验和生命—生活表达(包括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中联结在一起,形成了认识论上的“内在原始统一”,使研究者认识底边人群和底边生活成为可能。而也正是从这一原始精神出发的对他人生命—生活及其表现/表达的尊重和理解,使研究者能够突破自身“此在”和“此知”的疆界,被研究对象的心理空间接纳,进入性服务妇女“生存”的“此在”和“此知”之中,进行有关生存体验和行为的“能在”和“能知”实践。

通过对他人生命—生活及其表现/表达的尊重和理解,研究者挣脱了“他者”的桎梏,跨越了主流思维的局限,以当事人的眼睛,认识底边人群的另一种生存和生存行为,领悟到一种底边人群的生存策略。从此,任何他人对于当事人生存及其生存行为的评判,或多或少都具有了强权的含义,而当事人将成为自己生存选择的意义和价值的主裁判。第三节资料来源与本书结构一 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六大来源。

第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公开发布的数据。

第二,联合国、联合国反拐机构、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等国际机构的出版物及机构网站发布的年度报告、数据。

第三,以“拐卖”“拐骗”“收养”“人口交易”“反拐”“打拐”及“买卖”“贩卖”“贩运”“出卖”“收买”+“人口”“妇女”“儿童”“妇女儿童”任一组合为题名,对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及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进行搜索,所获得的期刊学术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和相关著作以及论文/著作中的相关资料,截止期为2011年。其中,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的起始年为1979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起始年为1999年。所以,本研究有关期刊学术论文、硕博士学位论文的起止期分别为1979~2011年和1999~2011年。

第四,笔者主持完成的课题/项目中有关的访谈资料,包括被拐卖拐骗妇女访谈资料、拐卖拐骗者访谈资料、收买/收纳者及周围相关人群访谈资料、妇女劳动教养学校的干警访谈资料、拐卖拐骗流入地干警访谈资料等。其中,被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访谈资料共38份,为“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调研”项目(2002~2004年,由英国救助儿童会资助,以下均简称“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调研项目”)田野调查成果,调查时间为2002[30]年,每位访谈者的访谈时间不低于2个小时。被拐卖妇女从事性服务者和拐卖妇女者访谈资料共10份,前者为“社会—心理—医学新模式赋权性服务妇女”项目(1998~2007年,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在妇女劳教学校的调查成果,后者为“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妇女犯罪”课题(2000~200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在女子监狱的调查成果。妇女劳教学校的调查于1998年在某省女子劳动教养学校进行,女子监狱的调查于2001年在某省女子监狱进行,均为在调查问卷上说明愿意接受访谈者中经分类型挑选,签下同意使用其访谈资料的同意书后进行的一对一访谈,每位访谈者的访谈时间不低于2个小时。

第五,未公开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评估报告等中的相关访谈资料,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卜卫研究员的《在实地调查[31]中寻找“局内人”的视角》(未刊稿),古文凤、熊丽芬有关英国救助儿童会云南龙乜项目评估报告等。

第六,所能收集到的、较多登载此类消息的报刊,如《中国妇女报》《钱江晚报》《福州晚报》等登载的相关典型报道,时间段为1980年以来的30余年,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二 本书结构

本书将分成九个部分。第一章为“研究框架与资料来源”,阐释本研究的理念和思路,以及知识论立场和方法,介绍本研究的资料来源及全书结构。第二章为“文献回顾”,是对本研究所收集到的国内公开出版的有关拐卖拐骗人口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梳理与回顾,以厘清国内已有的观点和研究思路。第三章是对国内外拐卖拐骗人口现象及相关法律、公共政策的分析,以明晰国内外30余年来拐卖拐骗人口状况的总体变化及相关的国际行动和国家行动。第四章至第六章,为社区分析、人群分析和行为分析,包括第四章对流出地、流出家庭和流出人群的分析,第五章对拐卖拐骗流经和流经中的拐卖拐骗的分析,第六章对拐卖拐骗行为和拐卖拐骗者的分析。第七章是对流入地、流入家庭和收买/收纳者的分析。第八部分为结论,力图概括回答,就当事人而言,拐卖拐骗人口、收买被拐卖人口以及风险性流出或不愿被解救回家为什么是“对”或“应该”的、“必须”或“不得不做”的、“值得”或“可以做”的,并以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努力勾勒出下层/底层民众的生活逻辑和基于这一逻辑的生存策略。此外,作为第九部分的附录,除了有本研究的分析所列出的相关表格和国内重要的反拐法律政策外,也将《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之政府“反拐和反对强迫妇女卖淫”行动的评估》纳入其中,以使读者对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现状及趋势有更为宏观和全面的了解。需重申的是,与已有的研究(包括笔者自己的研究)相比,笔者更希望本书能更多地成为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共同合作的产物。当然,因研究对象尤其是访谈对象具有特殊性,笔者不可能重返调查人群中,将较早的分析交给被访者,请他们进行检验。笔者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了解和理解研究对象的所言所为,站在研究对象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使研究对象的言行既是分析的对象,更是分析的基点,并逐步把自己的洞见融入分析之中,进而产生出另一种话语——超越研究对象和研究者局限的第三种话语。

本研究以质性研究方法为主,不仅仅在于本研究对象的敏感性和课题组调研能力的有限,更重要的和关键的在于本研究力求突破已有研究成果的局限,以社会性别+下属群体的视角,重视被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自身的经验和价值观,了解和理解研究对象的生活理念和生存策略,构建一种新的、具有社会性别和下属群体视角与立场的理论,进而倡导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包括预防、打击、生活重建在内的反对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社会行动。所以,与其他质性研究成果相同,本研究质性研究的相关结论也不推论总体,而是更注重理论观点的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

最后,需说明的是:第一,本研究是一项基于地方性知识和当事人立场、以拐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为切入点的有关下属群体生活逻辑和生存策略的研究,它不能也无法呈现拐卖拐骗人口现象和反对拐卖拐骗人口行动的全貌。第二,基于地方性知识和当事人立场的分析,也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将拐卖拐骗人口这一犯罪行为“合理化”“合情化”的误解。事实上,本研究始终坚持“合理”/“合情”并不意味着“合道德”或“合法”的立场和观点。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即使“合理”或“合情”,也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这一思想是本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第三,本研究更为关注的是与拐卖拐骗人口行为相关的“地方性知识”和“个体性境遇”。这意味着对于宏观制度性原因的具体分析在本研究中有所缺席,除非它对当事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也意味着本研究将较少论及国家/政府层面及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反拐行动及其成效,以及拐卖拐骗人口的变化特征和发展态势。为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节选)及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妇女与家庭研究中心受全国妇联委托所完成的《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之政府“反拐和反对强迫妇女卖淫”行动的评估》作为附录,希望能有所弥补。而作为本研究前期成果的《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一书对此已有所分析,相关论述和观点可与本研究互为参照和补充。第四节重要概念

就总体而言,本研究涉及拐卖拐骗、被拐卖拐骗,拐卖拐骗者、被拐卖拐骗者,拐卖拐骗流动、被拐卖拐骗流动,流动中的拐卖拐骗、流动中的被拐卖拐骗,人口收买/收纳、人口被收买/收纳,收买/收纳方、被收买/收纳方等六组重要概念;而就具体的研究对象而言,又涉及未成年人、非自愿/非知情婚迁流动妇女、性服务妇女、非法/非正规收养儿童、廉价劳动力等五大重要概念。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梳理、界定和重新界定,本研究确认包括人群/个体、行为、现象等在内的研究对象,构建、修改和不断调适相关的理论框架、基本理念和核心观点。一 拐卖拐骗、被拐卖拐骗

在国际公约中,“人口贩运”(trafficking in persons)一词被定义为:(a)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b)如果已使用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则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对(a)项所述的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示的同意并不相干。(c)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并不涉及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32](d)“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

从以上定义可见,在国际认知和行动上,人口拐卖、拐骗、收买及与之相关的中间手段,如运送、转移等,均被视为“人口贩运”,即人口买卖和运输,而“人口”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年龄的自然人,行为的目的规定为“剥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指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它包括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33]卖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五项罪名,并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指向。而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罪”所规定的受害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下:“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指出:“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34]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指出:“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35]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有如下规定。

第15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1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第18条规定:“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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