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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9 0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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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鲁平,方向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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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医疗安全顾问

医务人员医疗安全顾问试读:

前言

“医学的人文学科教育,不仅仅只是教授一种绅士的品质,也不是为了显示医生的教养,而是临床医生在制定谨慎和正确决策时应该具备的基本要素,如同作为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一样。”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佩雷格里诺在《医疗实践的哲学基础》一书中写道。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作为医学人文学科的重要内容,在医学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围绕医学人文出台和颁布的医学伦理和医事法律法规不胜枚举,而医务人员因繁重的医疗工作却不能如律师或会计师等一样做到锱铢必较,漠视医疗安全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乃至产生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我们居于医务工作之必要,从众多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规章中提炼出常见的、易忽视的医疗安全问题,加以通俗易懂的解析,并采用问答之形式,便于大家快速查阅。

本书主要解析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依法行医和非法行医,传染病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不同情形下的护理应急程序及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典型案例评析等医疗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书旨在强化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的医疗安全意识,使医务人员的临床医疗工作更加依法、依规进行。其内容丰富,涵盖了临床各个学科,以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为主旨,可供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管理是一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能够为我国的医疗安全管理尽一份绵薄之力,是我们的初衷。但限于水平,本书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纰漏之处,真诚地希望各位读者、专家指正。如果本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常规和医疗规范有修订或有新的出台,请以新修订或新出台的为准,我们也将及时再版。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四川大学法学院陶涛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并承蒙四川大学出版社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编者2013年1月9日第一章尊重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吗?

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具体表现在:(1)享有平等的医疗权。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患者都有权获得。(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情况下的生命抢救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6)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预后等。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第一条。2.患者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吗?(1)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于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2)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患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并签字。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第二条。3.患者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吗?

患者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2)患者有权要求接受检查的环境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格检查和治疗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第三条。4.患者有审查医疗费账单的权利吗?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第五条。5.患者有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的权利吗?

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患者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患者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第六条。6.什么叫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即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一条。7.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医务人员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明文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现介绍如下:(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1]8.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有哪些?(1)未履行告知义务。(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充分有效的告知义务的标准就是要使患者获得权衡利弊、作出正确选择的全面信息。例如,仅告知手术的风险性而不告知手术的必要性,就是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3)错误告知。如错误告知患者的病情、手术的成功率、药物的不良反应、医疗措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等。(4)迟延履行告知义务。这种情况经常导致患者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使患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比较典型的是,医疗机构迟延履行会诊、转诊及转院告知义务。(5)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9.紧急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时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对急危重病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其家属联系或其家属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由院总值班批准。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五条。10.临床医师在对患者作出初步诊断后应告知哪些内容?

临床医师在对患者作出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检查及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六条。11.如果患者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怎么办?

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做详细记录,向患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同时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七条。12.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主管医师应怎么办?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八条。13.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需不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其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十条。14.患者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需要死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吗?

患者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死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法律依据:卫生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十二条。15.对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等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哪些内容?

对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等特殊治疗的患者,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收住的理由、预期效果及费用,取得理解与同意。患者运送途中要保障其安全。

法律依据:卫生部《出、入院制度》第五条。16.危重病患者转院前,医务人员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哪些内容?

危重病患者转院前,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取得理解与同意。有转院记录,并与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医务人员护送。

法律依据:卫生部《出、入院制度》第六条。17.因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因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时,医师应加以劝阻,充分说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说服无效,应报请科主任批准,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

法律依据:卫生部《出、入院制度》第十一条。18.如何处理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的患者?

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法律依据:卫生部《出、入院制度》第十一条。19.进行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需要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吗?

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第五条。20.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需要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吗?

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若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法律依据:卫生部《临床用药管理制度》第四条。21.患者外出检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遵照医嘱确认患者的身份,核对拟施项目的准备事宜完成情况,对危重病患者则要请主管医师实行可行性评估后,方可离开病区外出检查。(2)送患者外出检查时,耐心向患者讲解相关检查注意事项。(3)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特别是动作缓慢及年老体弱的患者,要礼貌、热情、有爱心。(4)准确、及时地将患者护送到检查科室,检查完毕后及时将患者送回病房。(5)运送患者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患者的反应,保证患者检查途中的安全。(6)送患者检查途中,负责保管好病历等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将病历交给患者或其家属,确保病历等文件资料的保密性。(7)离院外出检查应遵循医院相关制度。

法律依据:卫生部《病人外出检查制度》。22.什么是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具体到患者,就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2]23.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1)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其病历资料。(2)不得超出诊疗需要刺探患者隐私。(3)不得泄露患者隐私。(4)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允许实习生参观见习。(5)不得超出诊疗需要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6)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以文学作品的方式公开报道。(7)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的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患者坚持取回摄影底片的要求,应当予以尊重。(8)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24.侵犯患者隐私权有什么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造成患者及其家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5.医务人员应当如何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责任,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尤其要尽到对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对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和转诊、会诊义务。[3]参考文献

[1]孙东东.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人民网-卫生频道.发布时间:2010-06-28

[2]廖正远.医疗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被侵犯.重庆法律服务网.发布时间:2009-9-26

[3]孙东东.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人民网-卫生频道.发布时间:2010-06-28第二章依法执业1.哪些人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一条。2.哪些人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3.为什么说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国家实行的是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后,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就是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能再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吗?

能,但必须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两年后才能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5.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6.哪些情形下医师执业证书会被注销注册并被收回?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7.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吗?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否则就会构成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8.中止医师执业活动后,若想重新执业,还需要考核和重新注册吗?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还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11.医师能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吗?

不能。医师只能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有关或者与执业类别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12.为什么说急救处置急危重病患者是医师的法定义务?

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急危重病患者。对急危重病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13.医师是否可以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14.医师有哪些报告义务?(1)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15.执业助理医师能够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吗?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在县级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16.医师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或者奖励吗?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17.哪些情况下医师会被暂停执业,甚至被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病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非法行医1.哪些情形应认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算不算是非法行医?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可以认为,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就是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3.非法行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1)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4.非法行医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具体指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6.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具体指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注:“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7.非法行医是不是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章《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此外,属于基本操作的诊疗行为,也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对于其他的诊疗行为,就应当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关键要看该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了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是否使用了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在诊疗活动中作出最佳合理的判断,[1]医务人员犯的错误是不是其他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的错误。2.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后,医院才能实施抢救?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3.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4.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5.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6.为什么要妥善保存病历资料中的告知文书?

在现实情况下,有的医务人员虽然依法尽了告知义务,但是却疏于保存这些患方签字认可的告知文书,包括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等告知书,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7.为什么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然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以往,我国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要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该条文并无“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有的律师就认为《侵权责任法》结合国内外的法律实践,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2]立法背景》明确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条件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指的就是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因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然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8.什么叫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9.什么叫非诊疗行为?因非医疗行为导致[3]的人身损害适用什么法律?(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10.什么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11.《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自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依据该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直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只需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和受到医疗损害即可。《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归责原则,转为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患者将承担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有过错,这就使得患方的举证负担加重,而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则大大减轻。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完全取消,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例如,如果医疗机构有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则免除了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医疗机构就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2.《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医疗鉴定有何重大影响?《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患者将承担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有过错,这样申请鉴定的义务就赋予了患方,同时患方也获得了申请鉴定的权利,相应的,医疗机构就丧失了利用申请鉴定的技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优势。

一般情况下,医方会避开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内容上患方就会只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例如,患方只要求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而不对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留给法院进行裁量。13.《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否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国医疗损害的赔偿实行双轨制,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不同,赔偿标准也相差很大,同样的损害造成死亡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数额将大大低于按《民法通则》的赔偿数额,相差一般在10万元以上。《侵权责任法》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低的赔偿标准,这对患者有利。从短期来看,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但从长远来看,高额的赔偿会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加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行医,更加谨慎地行医,从而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14.《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会退出诉讼鉴定体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有专家出于良好用心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退出诉讼鉴定体制。然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来看,依照《侵权责任法》审理案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可以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从而,说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短期内也并不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取消多元模式,实行单一模式。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这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相冲突,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逐渐不足,所以此后可能会出现将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事项而不作为诉讼活动证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涉及诉讼的鉴定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执行的模式。15.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我国目前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的组织者、鉴定内容及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鉴定的监督机制方面均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也是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差别的原因。(1)启动程序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两种启动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司法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或基于办案需要而委托社会上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2)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3)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医学会与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有着一些联系,这就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质疑。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组织关系,一般不受医疗机构的影响。(4)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在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理中,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医疗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专家组应当对上述特定内容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及传统思维的原因,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仍然只注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这就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法官不得不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做符合审判需要的鉴定。(5)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资格审查的事前一般性监督;②卫生行政机关对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留样备份、编号、存档等;③上级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有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①行政监督通过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②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庭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方式来完成,这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信誉。17.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种?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18.如何理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因患者一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而导致患者损害的,是否可以完全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地履行了说明义务及相应的诊疗义务,这是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尽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如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4]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如何理解“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要准确理解本条法规,就需要准确理解什么是“生命垂危紧急情况”和什么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1)什么是“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呢?“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是指患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呼吸心搏骤停、心肌梗死、休克、窒息、大出血、脑出血(颅内出血)、急性严重中毒等,若不采取紧急治疗措施患者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这种威胁到患者生命的紧急情况不能是假想的,必须是当时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2)什么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呢?

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

[5]方面:①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是正确实施治疗措施的前提,如情况紧急,应当采取控制患者伤病恶化的紧急措施后,再作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②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合理、适当。③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如果事前告知不可行,那么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④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内。20.如何理解“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法律对医务人员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只能基于当时的医学科学本身的发展,即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该项义务的,就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6]对于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21.医疗机构能否出于防御性医疗的目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22.什么是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指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特征[7]:(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疗疾病的最可靠的方法。较常用的金标准有活体组织检查(简称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3)费用超出疾病基本诊疗需求之外无关的过度消费。23.医疗死亡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计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中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这就使得医疗事故死亡案件死亡赔偿金有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是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改变了这种情况。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参考文献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21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12

[3]孙东东.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人民网-卫生频道.发布时间:2010-06-28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38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40

[6]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40

[7]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52第五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几种情形是医务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的,因为这是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证明自己免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在医患沟通时说服患者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如何理解“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抢救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有救治患者的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在紧急情形下,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医师的执业可以不受地域和专业的限制。如在火车上遇到心肌梗死患者,非心内科医师就可以参加救治。

紧急情况下的抢救行为是指患者存在着现实的生命危险,医务人员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当时当地没有更好的救助措施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的恰当的紧急救护措施。表面上看来这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全患者的生命,医务人员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要抢救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可[1]见,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的生命危险。所谓现实的生命危险,是指作为损害结果发生前兆的危险信号已经存在。如果本来没有现实的生命危险,实施错误的抢救行为造成损害的,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出现或者损害迫在眉睫,如果不立即实行抢救,危险就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如果危险尚未成为现实的生命危险,或者现实的危险已经消除或者消失,实施不适时的抢救行为造成损害的,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患者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或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如突然出血、吐血、休克、呼吸困难、中毒、淹溺、触电、高烧、急性外伤等。(2)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是因为当时的条件下没有更好的救助措施可以挽救患者,迫不得已而为之。采取其他治疗措施都不能使患者脱离危险,才能实施的抢救行为。如果在抢救时,明显存在对患者来说可能更好的抢救措施,而医务人员没有采取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须注意,由于危险的突发性和紧急性,医务人员受时间、能力和有关条件所限,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其采取的抢救方法是否为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法,其没有采取其他损害更小的抢救方法而实行了抢救行为,对患者造成更大损害的,也不负法律责任。(3)抢救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危险越大、越紧急,保护的合法权益越重要,必要限度就越宽松。在挽救患者的生命的同时,应当尽可能使患者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最小,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想要争取的治疗效果给患者所带来的利益。(4)在实施抢救行为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无故推诿,以致贻误抢救时机,必须遵守医疗护理常规,不得违规操作。3.如何理解“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即“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一定义说明,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客观上发生了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但对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此,医疗单位也没有过错,从而[2]也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患者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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