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7小时高清视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0 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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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7小时高清视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7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乔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主要研修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课程。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独到的理解。乔老师多次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著名律所、知名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实习,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具备独到的知识记忆方法,授课层次清晰,深入浅出,幽默生动。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历年考研真题导学[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 参考教材、课程和题库

一、参考教材

本科目近年不指定参考教材,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的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通过分析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推荐以下参考用书:

1.《法理学》(朱景文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宪法》(许崇德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课程和题库

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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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历年考研真题命题规律分析

一、人大考研理论法学试卷分析

1.所考科目

综合卷按考题顺序:法理学、法制史、宪法。

2.题型设置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3.分值设置

理论法学卷150分,考3科,每科50分。每科一般考六道题,分别为四道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一道简答题(每题10分)、一道论述题(每题20分)。

4.试题特点

本科目的试题不仅注重对记忆程度的考察,也要求考生有全面综合的分析能力;不仅着重考察基础知识,对社会时事也保持高度的敏感度,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二、人大法学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一)主观题考查知识点精细

无论是2009年之前的各报考科目的专业试题,还是2010—2011年的法学理论试题,还是2012年的理论法学试题,都始终保持着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的主观题题型风格。主观题的出题模式,一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度和开放性,其不拘泥于某一个法律条文,也不限制于一种思考路径,因为不需要标准答案。但另一方面,其又对考生的基础知识熟练度和深层的理论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考生必须将教材吃透,主干枝节都要把握,同时在分析具体内容的同时,又要有综合反思的能力。(二)考核内容注重基础,但也兼顾时政性和理论性。

人大理论法学试题主要立足于教材内容,但其号称新中国法制的“工作母鸡”(乃前苏联法学援华的重点基地)和位居前列的法学科研机构,对立法司法动态保持高度关注、对考生的综合理论素养予以适当考察考察也是情理中事。其对时事热点的把握,比如法理学试题近年来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多次考察法律体系的问题,以至于年年必考的地步。后者如2010年法理试题,要求评述法家“威势可以平暴,厚德不足以止乱”的思想。(三)名词解释题和简答题容易出往年的题目

所谓往年真题考点频现,其并不仅仅是指完全一样的题目,也包括换着法子重考。最明显的是2011年简答题考简述法规清理的特点及意义,2012名词解释又考法规清理;此外,比如2010年要求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而到2012年试题中,则考法学世界观,都涉及对法的作用内容的理解考察。再比如2010—2011年依次考扩充解释、目的解释,2011年简答题考“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2012年名词解释考实质推理,以及法律体系相关问题的多次考核,都说明了这一点。

三、各科具体分析(一)法理学

1.法理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法的作用,法治,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的创制(其中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尤为突出),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推理与类推,法律意识。

2.出题特点(1)基础性极强

这是人大考研的共通之处,法理作为理论基础学科,表现尤甚,比如:

扩充解释(5分)[2010年法理真题]

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15分)[2011年法理真题]

试述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征(20分)[2012年法理真题]。(2)体现人大法理学派的特点

人大法理学,自孙国华老师起,就特别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地位,反映在教材和试题中,就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历史类型、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划分等体现人大历代老师的思考结晶的概念内容。比如:“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0年法理真题],“法学世界观”[2012年法理真题],都体现了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法学方法论要求,要求批判在资产阶级世界观影响下的“法学世界观”,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社会主义的扬弃深意。(3)日益强调法的实施理论考察的转向

以往人大出题,更强调以立法论为基础的法律规范问题的探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国家的法治发展重心将转向司法领域,人大出题也开始展现出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加大了这一块的分量。比如:

简述案例对我国司法适用的作用[2012年法理真题]

论我国法律监督的作用与完善[2012年法理真题]。

3.法理参考教材:《法理学》(朱景文、张志铭、朱力宇、范愉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理学专题研究》(朱景文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法理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关注立法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及其背后的法理理念意义;

第三,可注重结合所擅长部门法知识举例证明相关法理;

第四,重视知识的全面性。(二)法制史

1.法制史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末的变法改制,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出题特点(1)以法律视角阐释历史问题的方法论

下设在法学院下的法律史专业,突出强调的是以法律的内在标准而非历史的内在标准来解析阐释问题,这要求考生在法感和历史感之间应更侧重前者来论述,面对考题应偏重于其法律价值和意义来探讨相关问题。比如:

三不去(5分)[2011年法制史真题]

约法三章(5分)[2012年法制史真题](2)强调法制史与部门法实践发展的联系。

人大法制史的主流强调,法制史的研究,不是古董式的把玩观赏,也不是论证某种良法美制“古已有之”的空洞唠叨和自大,而是要经世致用,为现代法制提供经验教训的可行借鉴,避免其重走弯路,轻装上阵。这强调其与部门法实践的紧密联系: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2010年法制史真题]。该题涉及与刑诉法修改内容的联系探讨。(3)注意以问题为导向的出题方式

法制史内容庞杂,但具体而言,其考察的不外乎以下几大主要命题(超越朝代):

法律指导思想的流变、法律形式的转变、法典编纂形式的发展、刑罚体制及其原则、司法审判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儒家化过程、近现代宪法沿革、刑法修订等。考生在复习应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复习,这样在超越具体朝代时空的比较基础上,得以完整的记忆和解答。举例而言:

编敕(5分)[2010年法制史真题]、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10分)[2011年法制史真题]。这其实考察的都是法律形式的转变问题。

3.法制史参考教材:《中国法制史》,曾宪义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法制史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联系部门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考察其中的法制史命题;

第三,以问题导向的意识对教材内容进行梳理和比较;

第四,重视知识的全面性,加强自己历史知识和古文涵养的适当培养。(三)宪法

1.宪法的重点,或命题特点

宪法基本原理,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政体、国家机构。

2.出题特点(1)题型的理论性相对较强

人大宪行专业可谓执全国之牛儿,表现在试题上就是理论性较强。例如:

制宪权(5分)[2009年宪法真题]

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10分)[2010年宪法真题]

人格尊严(5分)[2011年宪法真题]

试论平等权的合理差异。(20分)[2012年宪法真题](2)出题与宪法法条的联系相对较紧

韩大元老师作为实证宪法学的领军人物,特别强调对宪法法条的记忆,这不仅展现考生的法学功底,还展现其对国家根本大法的敬畏。具体到出题中,可看见,其题目大都可以在宪法文本中找到相应规定,以宪法文本为理论前提。

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5分)[2010年宪法真题]这主要依赖于考生对宪法条文的理解记忆。(3)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考点为重心

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划分,事实上也就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问题,因此需要大家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内容加以着重关注,并进而将其具体内容规定和宪法基础理论联系起来。比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5分)[2010年宪法真题]

简述教育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10分)[2012年宪法真题]。

3.宪法参考教材:《宪法》(许崇德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对于宪法的复习注意事项

第一,注重教材知识的背诵;

第二,关注宪法方面立法的动向;

第三,注重宪法与宪法性法律法条的背诵;

第四,重视知识的全面性。

第三部分 复习策略与方法(一)教材选择要恰当

教材是复习解题之本,研读真题也应时常回到教材,把握人大老师的理论思路,针对问题,对症下药,以求圆满效果。(二)关注历年真题,分析出题思路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把握其基本的考点,人大考研试题相同或相近考点的重复率相当高,通过真题的解读,一方面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记忆理解,同样也起到了变相明晰考试范围,区分考点轻重的标尺,而其中许多综合性题目的出现,也对锻炼考生的理论思维和解题技巧,提供有益指导。(三)夯实基础,厚积薄发

人大考试内容纷繁复杂,并不是靠你看过多少,而是看你真正掌握了多少。这要求你从基本功做起,将书由厚读薄,再发散思维,由薄变厚。复习时,一定要注意知其然,更要知所以然,由此即使面对很深的理论性考题,也能有的放矢,从容不迫,游刃有余。(四)形成体系,切忌散乱

以法制史为例,考生不应仅仅会从断代法制内容加以记忆,更要学会从专题出发,抓住主线,将具体历史内容如珠玉系于线上,如此比较记忆,可收事倍功半、纲举目张之效。

第四部分 答题技巧(一)沉着冷静,不畏强敌

很多考生拿到考卷习惯于浏览一下考试的题目,估算一下答题的时间,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做题时,你可能会发现很多题目从未见过,千万不要被这种题目吓到,一定要沉着冷静,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题目想考查什么,然后结合所学知识总结答案。尤其要注意在作答前,应再重看一下试卷开头的考题说明,如有选做题的具体要求,应结合自己所报考专业,做出理智的选择判断和对策,避免辛苦一场,到头来却事倍功半。考场上若能做到心如止水,就成功了一半,要明白你此时要战胜的实际上只是一人,就是你自己,在静默中发挥出最大的能量、才华和灵感。(二)回归基础,不忘根本

人大的主观题大都以课本为出题依据,在回答任何问题时,一定要回归基础,想一想所学知识,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答案当中,千万不要胡乱答题。(三)条理清晰,思路明确

主观题一方面注重对于考生法学素养的考查,同时,也是对考生思维表达能力的考查。因而,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注重条理清晰、要点明确,这样能够让阅卷人便于找到答案。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思路要清晰,注意区分考点,由此再开展说明论据。毕竟审批主观题的标准就是按点给分,考生一定要牢记这一点,言不在多而在明,分不在论据而重在论点。(四)理性发挥,提出观点

人大考研的很多题目开放性非常强,在回答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生还可以有自己的发挥,但是这种发挥,绝对要建立在法学基本知识之上,而不是胡乱的发挥。有些问题如果没有定论,考生完全可以结合专业知识,将自己的理解写入答案,言之有理,论证充分,分数自然也不会低。(五)合理分配时间,速战速决

人大理论法学试题共有12道名词解释题、3道简答题,3道论述题,题量较2012年改革前明显增大。而且题目要么具有挑战性、要么需要答的内容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合理分配时间,否则可能会做不完。基本的原则是,分值大的多答,分值小的少答,可秉承先易后难的原则,快速把握基本法,再回头从容啃综合题等硬骨头。当然以知识的完整性为前提。(六)切勿放弃,无理争三分

如果有些题目所涉知识你从未见过,无从下手,也千万不要放弃,因为很多题目具有开放性,因而你可以根据法理知识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回答,只要言之成理,完全可以得到比较理想的分数。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法律移植与法的继承

2.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

3.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析以下论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第二部分 法制史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故杀与谋杀

2.鞫狱与覆案

3.不义与不道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析《唐律•户婚》中的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第三部分 宪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

2.总统制与内阁制

3.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论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限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法律移植与法的继承

答: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移植是一个空间上的,强调空间上的关系。

2.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

答: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的目的,是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各种说明。

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1)两者所要实现的功能不同。法律解释侧重于如何正确地理解法律的意思。它并不关心运用解释要素进行法律解释时所需要遵循的逻辑形式与论证规则,也不直接关心它是否为司法判决提供了逻辑上的理性证明。而法律论证则侧重于解决如何合乎逻辑地得出司法判决。它更关心法律适用全过程的逻辑形式与推理规则。(2)两者所要面对的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所要面对的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法律论证的所要面对的是事实和法律。(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解释发生在法律论证之前,是法律论证的一个必要环节与前提。(4)两者的主体不同。法律解释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不同的解释主体直接影响解释的效力。而法律论证的主体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

3.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答: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类时,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或制度。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部门等。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入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入民法法律部门,等等。

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的区别在于:法律调整对象解决的是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而法律调整方法则是指明这种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析以下论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答:(1)该论断体现的是法律监督中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各级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活动。(2)就其对象而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进行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包括:

①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的权限通过人事任免、听取工作报告、执法监督、评议以及个案监督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有:

a.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③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

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之间因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产生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其他诉讼活动中的监督。(3)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

①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

②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答:法治即“法的统治”,与“人治”相对应。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民主,与专制相对应。即由人民进行统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如果从人民当家做主这一角度来理解民主,那么法治只是实现民主的手段。民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民主也是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的意义上,现代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民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包括:

①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a.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政治前提就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权的建立。

b.民主的国家政权制度决定着法治的社会性质及基本内容。

c.民主政权为了实现自身的稳固与发展,积极要求确立法治原则。

②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机制来看,民主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现代法治要求法律从形式上反映人民主权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必须真正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③民主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及守法自觉性

a.发展民主过程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和能力提高的过程。

b.民主的发展有助于培育新型的守法精神。

④发扬民主有助于有效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

提高民主监督的意识和水平,有助于提升法治的水平。实行法治是人民约束国家权力的手段,且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的法治很容易走向歧途。在没有民主的法律治理中,即便有一定程度的依法办事,也难说有真正的法治。(2)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

法治的发展要求贯彻民主原则并以民主为基础。同时,民主也内在地需要法治,要求将法治原则贯彻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法治对民主的积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法律确认民主的国体、政体及活动原则

就法治对现代民主的作用而言,首要的就是,法律赋予民主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

②法律确认和保障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参与

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政治参与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应当把民众参与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展,从而保障并切实实现人民群众在政治领导中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③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

民主的发展要求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主要是通过贯彻法治来实现的,这促进了法治原则的确立。

④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

民主化过程中,中央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协调矛盾冲突,达成共识,稳步前进。

⑤法治有助于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

民主要顺利发展,就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以法治来约束民主。民主通过与法治相结合而成为完善和健康的社会主义民主,实际上,这也是现代民主的自觉选择。

第二部分 法制史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故杀与谋杀

答:“故杀”,是指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区别于其他杀人罪,故杀者无预谋,但也非因殴打致死,非因相斗而杀人,行为者本意即欲杀死对方。故杀者,处斩刑。“谋杀”为预谋杀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谋划杀人,或一人单独计划杀人。已有预谋杀人者,徒三年;造成他人受伤者,绞;造成他人死亡者,斩。故杀与谋杀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故杀”是指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谋杀”为预谋杀人。(2)处罚不同。对于故杀,处斩刑;“谋杀”者,徒三年,造成他人受伤者,绞;造成他人死亡者,斩。

2.鞫狱与覆案

答:“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覆案”,指复审案件。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

鞫狱与覆案的区别在于:(1)启动方式不同。鞫狱由国家依职权启动,而覆案则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判决不服,申请乞鞠而启动。(2)期间不同。例如在汉代,申请乞鞠的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则不予受理。

3.不义与不道

答:不义,是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不道,是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畜蛊毒、厌魅的行为。其中,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指巫术害人的行为。不义与不道均为唐律中的“十恶”罪名。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表现形式不同。不义主要是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不道则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畜蛊毒、厌魅的行为。(2)侵害的客体不同。不道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不义则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析《唐律•户婚》中的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答:这是唐代关于“宗祧继承”的规定。所谓“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唐代重视对家庭秩序的保护,并在“宗祧继承”上坚持以下原则:(1)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当代在“宗祧继承”方面,采用严格的单人继承方式,禁止诸子均分制。(2)维护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宗法伦理道德。

①突出嫡长子的特殊地位。在“宗祧继承”方面,不允许根据个人喜好选定继承人,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方可立庶子,否则将处以“徒一年”的刑罚。这种做法强化了封建社会“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继承规则。

②千方百计保障“宗祧继承”的顺利实施。在唐代,家族传承至关重要,如遭遇嫡妻年五十仍没有嫡子的情况,法律允许在庶子中选年长者,以保证宗统后继有人。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答:“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争。“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则代表资产阶级。在制定《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问题上:(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清末修律过程中,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在此类案件中,若有“亲老丁单”,即凶犯系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又无其他男丁情形,考虑到其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嗣,经有关部门代为声请,得到皇帝特许以后,可免其死罪,施以一定处罚以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法理派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而且清嘉庆六年上谕中也明白表示过:“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因此,“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礼教派认为,在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严厉惩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律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的意志、命令,即可构成此罪名。礼教派认为,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礼教派认为,按照中国传统的伦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只有接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唯有如此,“方为平允”。

最后,清朝政府针对修律过程中的争议发布上谕,明确表示支持礼教派,因而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最终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结束,但它是一个进步过程。它在客观上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第三部分 宪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

答:宪法序言,是指宪法在正文之前,设一段叙述性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以及其他不便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等。宪法总纲,是指构成宪法内容最主要的基本原则,也因此是属于所谓的“基本国策”。从宪法序言规定的內容及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

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的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宪法总纲条文属于法律规范,而宪法序言多承载那些不宜以宪法规范形式表达出来的内容。(2)效力不同。宪法总纲属于宪法正文的一部分,具有完全的效力,而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效力与其内容紧密相关,那些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总统制与内阁制

答:总统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内阁制,是指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意大利、德国等国家是实行议会制的典型,其主要特点是: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在于:(1)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2)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总统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3)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4)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采用内阁制的国家,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多来源于内阁。

3.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

答:集会自由,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自由

和结社自由的区别在于:(1)成立条件不同。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集会自由的实现首先要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合法集会。(2)举行活动的程序不同。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结社自成立起,活动的自主性就可以由活动者决定的,内容较为灵活。(3)分类不同。根据公民的结社自由的目的不同,结社可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前者主要指商业性组织,后者则分为政治性组织与非政治性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因而,我国公民的结社均为非营利性的。集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分类。

二、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答:(1)该条款是关于宪法效力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制定普通法律进行具体化,使之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无论普通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包括依据宪法的理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立法授权、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及宪法规范等。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任何普通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即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表现形式,与普通法律一样,也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并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违宪审查机关在认为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或者直接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③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也涉及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之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但在序言中规定,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从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愿意诚实履行的。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论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限制。

答: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1)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①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设置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合理的界限。

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2)限制的范围

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国家紧急权的发动必须以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进行,任何违反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3)限制的程度

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能无限制地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

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要努力保证基本权利的合理内核,确保人的尊严仍然能够得到体现。另外,还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得过分侵犯基本权利。(4)限制的条件

①时间起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不得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后,限制或克减才有了必要,才有了合宪性的基础。

②限制依据是形式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③实施主体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5)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①宪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

②限制基本权利的救济。在紧急状态之下,仍有其适用余地。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二是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审查。

③特别权力关系与基本权利限制。特别权力关系是指为了特定公法上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对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为内容的公法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基于职业或职务的特殊性,某些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政治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合理的,并不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2.构成性原则

3.法的形式价值

4.论理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2.唐律赎刑

3.留养承嗣

4.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 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宪法诉讼

2.宪法结构

3.宪法渊源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

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构成性原则与确认性规则相对应。

3.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指的是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4.论理解释

答: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意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法律的整体结构、效力等级、历史渊源、法律的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和发展等因素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能够更深刻地解释立法者的原意,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甚至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论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比较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答:社会自治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现代法治以各种形式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社会自治有助于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入

社会自治的发展,能够产生一种对抗外来过度干涉的社会力量。社会中多元化自治组织之间不断的沟通、联合,使社会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容纳多元化利益和多样性价值的领域。其中,市场又是社会的核心部分,市场本身就蕴涵着自治因素。市场的自组织性、独立性支持着社会的自主性。社会自治有助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勘定一个界限,克服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和支配。中国实现法治化的重大困难是如何使国家权力退出其过多侵入的社会领域,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高度集权所产生的国家几乎总揽一切社会事务的情形。可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发展社会自治,构建公民社会。自治使社会成员组织起来,这些自治组织通过争取更多的社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权力,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取代原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从而也缩小了国家权力直接运作的范围。(2)社会自治影响法律治理的质量

①社会自治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从而影响立法和法的实现过程。

社会自治独立于国家权力并不是说它完全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社会自治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中交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政治过程和法律实践活动等。社会成员要组织起来才能产生更大的力量,组织具有满足其成员的归属感和社会生活愿望以及通过组织目标实现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双重功能。民众通过自由结社而组织起来,形成共同意志,并且与其他自治体的意志自由交流,形成公共舆论。在自治组织充分发展的前提下,民众才能形成更有影响力的政治参与、社会运动以及舆论压力等,据此便可对社会事务、国家政治法律事务等进行参与和影响。

②社会自治对立法和法的实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a.社会自治及其组织化有助于发现社会的法律需要,形成有关法律调整的共同意志。

b.社会自治组织能有效影响立法过程,有助于立法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社会自治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力争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立法者,对法律议案发表意见。多元组织的共同参与,有助于立法者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c.社会自治组织能够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遏制法的实施过程中的腐败。当然,这种监督不是直接地干预法的适用活动,而是通过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如批评、集会、示威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向有关机关施加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表达诉求,敦促其依法行政和司法。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对此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这既体现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又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努力目标、规定了基本任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创新理念、整体规划、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决定》从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1)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都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

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执行法律关于处理涉案财物规定。

②要规范司法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决定、执行、解除程序,细化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明确执行主体、健全当事人复议申诉投诉机制、建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司法程序。

④要强化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2)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①要健全防止错案机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②要健全发现错案机制。要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送转、认真对待。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

③要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

④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3)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目前,确有一些国家废止了死刑,但是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止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遏制这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错杀。(4)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5)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在节约监狱资源、节省行刑成本、有力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成效明显。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

①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②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促进相关部门配合衔接。

③加强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水平。(6)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推动国家立法:

①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

②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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