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法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6 0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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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法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8年刑法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违法性认识

2.假释

3.职务侵占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违法性认识

答: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2.假释

答: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假释制度清楚地表明,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预防犯罪并逐步减少犯罪的发生。

3.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答: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中与其犯罪性质相一致的结果为基本结果,不一致的更重结果为加重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等,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一次或多次实施伤害行为,一次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等。(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行为两种结果。

①其中的一种结果(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

②而另一种结果(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有这两种结果才能成立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一行为造成的多个结果,都是该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应有之结果,就不是结果加重犯。(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了与该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按照另一重罪论处,这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4)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处于不同的罪过心理,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少数加重结果限于过失,多数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与基本结果的心理相同,不应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同一种犯罪的不同情节,属于情节加重犯,如抢劫故意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间接正犯

2.犯罪集团

3.非法拘禁罪

4.受贿罪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间接正犯【分析】该题是对刑法中犯罪特殊认定问题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说是常规知识点。答题时要对间接正犯的行为方式作简要描述。复习过程中要把握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

答: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2.犯罪集团【分析】该题是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考查(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即属于特殊共同犯罪)。这个知识点在以前的真题中考查过,对考生来讲属于送分题。答题时应首先明确犯罪集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的两种形式之一。

答:犯罪集团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有组织的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主体数量的特定;②犯罪目的的明确性;③犯罪活动的组织性;④犯罪成员的稳定性。四个特征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

3.非法拘禁罪【分析】该题是对刑法第4章中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名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题目难度不大,回答的时候只要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列清楚即可。复习过程中要对刑法第4章的重点罪名进行梳理,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①犯罪客体为他人行动自由的权利。②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a.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b.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受贿罪【分析】该题是对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犯罪中所涉罪名的考查,由于受贿罪是重点罪名,所以对于考生来讲并不陌生。答题时注意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层次理清,复习时一定要掌握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分析】该题考的是刑法裁量制度,属于常规知识考点,13年已经考过立功,因此对于考生来说该题不难。答题时一定要首先明确自首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复习时一定要把整个刑罚裁量的体系梳理一遍: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答:(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之一,它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包含两种情况: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前提条件,犯罪人自动投案;b.根本条件,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a.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b.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3)自首的刑罚裁量

①就处罚自首犯的总的原则而言,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罚自首犯的出发点。

②对于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犯罪构成

2.间接故意

3.立功

4.国家工作人员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犯罪构成【分析】该题考查的是犯罪构成和其特征。该知识点属于传统考点,对考生来讲没有难度,属于送分题。考生只要把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回答全面即可。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③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2.间接故意【分析】该题考查的是犯罪故意,也属于传统考点,因此对考生来说难度不大。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一并掌握直接故意及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有两个方面: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立功【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刑罚的裁量制度。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但在答题的过程中注意不要遗漏立功的刑罚裁量。除此之外,在复习时一并掌握累犯和自首。

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分析】该题考查的是犯罪的特殊主体,对于考生来讲难度适中,答题时只要把具体的四类人员写清楚即可。复习时要一并掌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

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分析】该题考查的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罪名,并且属于刑法分则的重点罪名,因此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复习时一并掌握贪污罪,贪污罪及其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答:(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公款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永久侵犯公款的全部所有权。

②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

c挪用公款用于日常生活,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至于挪用的动机为何,在所不问。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2.间接故意

3.国家工作人员

4.立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答: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结果行为,最终都附属于或服务于目的行为,为彻底实现犯罪目的而服务。(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行为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3)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4)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

2.间接故意

答: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也有两个方面: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3.国家工作人员

答: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是指国家独资。国家参股、控股单位均不能是国有单位。(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4.立功

答:按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1)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2)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实践中,具体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如汽车、船只的驾驶员、调度员、引航员等。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只有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10.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10.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1)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两者的区别

①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②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③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④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

⑤禁止条件不同。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1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答:(1)含义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教唆犯罪的行为,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具体些说,就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行为。(2)两者之间的界限

①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来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

③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④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⑤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为一罪。

⑥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10.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1.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10.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意图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有:

a.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b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d.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范表述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与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利益时,没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对侵害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法律规定了其他措施。

在刑法理论上,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与正当防卫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依法论处。根据发生的时间阶段,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形式: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刑法理论应予解决的问题。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作出的。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11.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作为不同的罪名,更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10分)

10.案例分析题:章某骗王某吴甲欠钱不还,绑架吴甲之子吴乙,将其拘禁于某处。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2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10分)【分析】没有直接让考生回答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通过刑法中一个具体罪名规定来分析其中的构成要件,是刑法考试中一个新的亮点。也可以说是刑法总论部分和分论部分的结合性考题,一方面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再结合该罪名的特定内容具体分析其中的构成要件。另外,给出的法条也给了考生很多提示,考生在作答时可以很好的参考。

答:(1)上述法条规定的是伪证罪,伪证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负有向司法机关等如实提供案件客观情况的义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a.行为的方式有四种,即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所谓虚假,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将应当提供或反映的事实不提供、不反映。

b.行为所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c.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中,即从侦查机关立案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公诉案件),或者从自诉人提起自诉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自诉案件)。

③本罪的主管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必须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刑事活动。

10.案例分析题:章某骗王某吴甲欠钱不还,绑架吴甲之子吴乙,将其拘禁于某处。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20分)【分析】本题通过一个看似共同犯罪的小案例来让考生分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可谓是非常有挑战性的考题,一方面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另一方面要清楚刑法中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性规定。虽然考点设置隐秘,但是括号中给出的提示又降低了考试的难度。

答:本案中涉及两个犯罪主体,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别分析。

①章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章某绑架吴乙的原因并不是为了真正催促吴甲还钱,而是为了向其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因而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②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刑法》第238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可以推知为了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而定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受到章某的欺骗,认为章某绑架吴乙是为了索债,因而主观上没有绑架罪的意图,不应定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

③章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a.主体在二人以上;b.共同的犯罪行为;c.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章某和王某虽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二人的犯罪意图不相同,一个是为了绑架他人,一个是为了帮助对方索要债务,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注意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区别。

a.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b.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既无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无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c.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体的情况;而后者只是单一客体。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10分)

10.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2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10分)【分析】自首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其如何量刑刑法有专门规定。首先,需要清楚哪些属于自首,也就是自首的概念是什么。然后,区别不同情形分类量刑。另外,基于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一些情形也视作自首。所以本题关键就在于条理清晰,内容全面。

答:(1)自首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自首的量刑原则

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表明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并非对每一自首的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而是既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不过“可以”的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宽处罚,至于对自首的犯罪人是否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根据刑法规定,凡犯罪以后自首的,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a.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

b.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判明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的,可以减轻处罚。

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人犯有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是仅可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具体案件及自首的情况,也可以得到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理。一般说,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不具有上述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应当注意到,“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

③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的规定,在刑法典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虽然不具有“自动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处遇,在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时,可以得到减轻处罚的处遇。

10.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20分)【分析】本题涉及到累犯、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立功等众多刑法内容,在答题时要仔细分析每句话甚至每个字词所暗含的考点。另外,本题出现的人物较多,如果以犯罪人为标准,阐述每个人的罪行,相比较以事件为界点来答题脉络更清晰。

答: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分析,以人为主线更为清晰,因而以下按照案件中出现的人物为主线分析案件的处理。(1)王某的罪行和责任

①王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强奸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未遂)。

②王某构成累犯。因为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之后2年内又犯抢劫罪和强奸罪等罪行,这些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③王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是抢劫罪中的主犯,其应当对其参加的所有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④王某有立功的表现。王某带领警察抓捕同案犯姚某,属于立功行为,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2)姚某和张某的罪行和责任

①姚某和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并且属于共同犯罪。王某与姚某和张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次数较多,而且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

②姚某和张某对于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尽管王某是在抢劫期间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强奸行为并不在三人的犯罪意图之类,姚某和张某对强奸行为并不知晓,因而由王某自己对强奸行为负责。(3)李某的罪行和责任

①李某用棍子击打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奋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②李某对黄某的重伤,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李某所要击打的目标是王某,打中黄某纯属意外,因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李某存在过失的话,也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答案】D【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②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③利用无身份者的行为。本题中甲利用丙无故意的行为来实施其杀人的意图,属于间接正犯,故甲和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丙虽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其应预见到枪里可能有子弹,主观上存在过失,属于过失犯罪。甲主观上存在故意,丙主观上存在过失,故不能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知识点链接】共同犯罪的考点,考生需注意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经常出现。

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

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D.强迫他人卖淫【答案】A【解析】A项,《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强买强卖商品的;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B项,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C项,构成强迫劳动罪。D项,构成强迫卖淫罪。【知识点链接】对于强迫交易罪,考生要准确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以此区别于其他相近罪名。

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朱某的行为构成(  )。

A.虐待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虐待罪。其无故殴打妻子,并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罪的暴力范围,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知识点链接】考生需掌握虐待罪的基本构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超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交通肇事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题中,张某明知桥梁危险,依然冒险通过,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导致桥梁垮塌,符合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故应当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知识点链接】掌握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可,注意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甲通过自已的审批权帮助后者承揽了当地多项建筑工程,甲构成受贿罪

B.乙为某省教育局负责人,在退休前利用职权将王某提拔为某处处长,后者根据双方的约定在乙退休后送给其现金2万元,乙构成受贿罪

C.丙为某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某日为儿子操办满月喜宴,收受宾客(包括亲戚、同事)礼金5000元。后被人举报,丙构成受贿罪

D.丁为某私营企业经理,客户陈某以回扣形式送给其现金2万元,丁即将产品压价出售给陈某。丁构成受贿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即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且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项,甲和李某的交换行为属于典型的权色交易,但是色情服务并不属于受贿罪中要求的财产性利益。甲的行为构成渎职类犯罪。B项,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乙在退休后才获得财物,但是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因为双方事先有约定。C项,丙办喜宴收5000元礼金,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犯罪。D项,丁是私营企业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知识点链接】准确掌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注意受贿罪入罪的条件,其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出现。

8.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单位犯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犯罪后集体决定自首,对于其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

D.对于单位犯罪,不一定都采用双罚制进行处罚【答案】C【解析】A项,单位犯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项,《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属于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项,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D项,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知识点链接】单位犯罪是考试中的常考点,主要掌握构成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形和处罚方式

9.程某于某日深夜潜入华某家中行窃,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000余元),程某意欲离开时将华某惊醒,华某紧紧抓住程某不放。程某顺手举起电脑砸向华某,造成华某重伤,随后程某空手逃离现场。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伤害可作为量刑情节

B.抢劫罪一罪,属于犯罪既遂

C.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盗窃罪属于未遂,故意伤害罪属于既遂

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答案】B【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出于上述目的即可,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本题中,程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知识点链接】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必须精准记忆,学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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