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6 23:54:41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试读:

出版说明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本丛书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本书不足之处,还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5月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问题在群众中越来越受重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宪法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制定继承法,以便于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好的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继承法由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审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继承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遗产的范围

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及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对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列举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的内容。同时,继承法还规定,公民的著作权(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允许继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的经营权,而且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二)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挠。针对这种情况,继承法明确规定: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第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继承法还做了一些灵活规定: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第二,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三)关于扶养老幼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为贯彻这个精神,明确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有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这些规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四)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五)关于遗嘱继承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所得遗产份额多少,按遗嘱执行。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继承法还对立继承遗嘱的方式、公证等作了具体规定。(六)关于遗产处理

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关于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很不相同,继承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八)关于涉外继承

为便于施行,继承法参考一些国家的规定,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除继承法外,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也对继承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实施继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代位继承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于这些内容也必须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法律术语

继承,在民法上特指财产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为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其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条文注解

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我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制定继承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此而产生的继承法律纠纷也日益复杂,继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具体而言,继承法对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亦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予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2)我国继承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只有生前合法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则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处理。(3)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害、干涉或剥夺,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不论这种侵犯来自于其他公民或是国家,被侵犯的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对合法财产继承的权利,而非其他权利的保护。继承法只对公民死后所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而公民生前的各种专属于公民自身的人身权利并不在可继承的范围内,如荣誉权、署名权等。实用问答一 为什么公民死亡后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这里的私有财产既包括公民生前所拥有的物质财产,也包括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而诸如荣誉权、名誉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则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换句话说,大多数人身权只能属于公民本人,别人无法取代。比如,公民生前所获得的五一劳动奖章及全国劳模的称号只能由其本人享有,而其身故后其继承人也无法将这些特定的荣誉继为己有。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人身权利。

还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著作权的继承问题应当区别对待。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等是无法被继承的;而著作财产权,如出版权等则是可以被继承的。实用问答二 如何理解继承制度?

首先,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是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才属于继承,其他原因发生的财产转移并非继承。如因夫妻一方死亡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不属于继承。

其次,继承是处理死者生前财产的法律制度。只有公民死亡而且留有遗产,才会发生继承。这说明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在承认并且保护私有财产继承的国家或者社会,才有继承的存在。

最后,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公民一旦死亡,其主体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成为其财产的权利主体,必然要发生主体的变更。但是,只有依据法律由其继承人承受遗产的方为继承,由其他人承受财产,如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属于此范围。实用问答三 我国继承法的原则都有哪些?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贯彻、执行继承法,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具有下列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原则

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经济并存,公民的私有财产不限于生活资料(如私有房屋、收入、储蓄、生活日用品等),公民私人可拥有的生产资料(如商店、厂房、机器设备等),也受到法律保护。财产的所有者一旦死亡,依据宪法和继承法,应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2)养老育幼、团结和睦、巩固家庭原则

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宪法、婚姻法明确加以规定。继承法是通过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体现这一原则的。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以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老年人可与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可解决自己老有所养问题,又可通过这一协议解决他们死后的遗产处分问题。(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法定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⑤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或集体制组织承担遗嘱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⑥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须承担死者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⑦继承人严重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甚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权利、义务的一致并不是绝对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遗产关系。死者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以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但不能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具体表现。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从事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也可以携带其继承的财产改嫁,他人不得阻挠、干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代位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无论男女)都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利。(5)遗产应与税款、债务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

遗产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同时,亦应清偿被继承人遗留下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如果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有余的,其多余部分为继承人所继承;如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不足时,继承人只能以被继承的遗产为限来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其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这就是限定继承。如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不存在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问题。但是,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超过其继承遗产数额的部分,那么事后继承人不得以限定继承为理由请求返还。

除上述的五项遗产继承原则外,依据继承法有关条文的精神,还可归结以下一些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遗嘱自由原则;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发挥遗产应有效用的原则;等等。配套索引《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6条《物权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律术语

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人和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的开始也是判断公民生前的遗嘱是否生效以及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起算点的重要时间节点。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发生,也是将继承权由期待权转为可实现的权利的界限。

死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死亡,都可以引起继承的开始,引发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若干问题。实用问答一 如何确定死亡的时间?

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具体继承开始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1)以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2)以户籍注册登记中的记载为准;(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其具体的适用条件:

其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其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1)下落不明满四年;(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二年;(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其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命名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作出了详细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实用问答二 继承开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随后就会发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只有在继承开始的时候,继承人才真正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开始首先应当确定有权继承的人员范围。与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并不一定就能成为遗产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身份关系的,则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但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称要给予一定财物的,则该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中的内容参与继承分配。(2)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范围的确定也始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第三条及相关规定,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从而使遗产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在继承过程中,遗产也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产生孳息,致使遗产范围产生一定的变化,但已经属于遗产的保管和使用收益范畴的内容,是遗产范围确定之后的法律关系。(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开始,则遗产的所有权就转归继承人所有。只有一个继承人的,他或她取得全部遗产的继承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由继承人共同所有,遗产为各继承人共同所有,他们可以就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继续共同占有。如果是遗嘱继承,应按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4)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可能导致不同的遗嘱产生矛盾。而且,法律对遗嘱还有诸多的限制性条件,因此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在继承开始之前并不确定,遗嘱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的遗嘱的内容,或对遗嘱进行补正,只有在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效力才能最终得以确定。(5)确定二十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收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算。到那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是说从继承开始时确定二十年保护失效的起算点。配套索引《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9、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法律术语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条文注解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其法律特征是:(1)时间的特定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的时间界限。公民死亡时,不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其财产才转化为遗产。因此,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情况。(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现代意义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具有包括性。需要注意的是,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公民死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公民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所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属于遗产。(3)范围上的限定性,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遗产:第一,虽然于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如租赁但未还的财产。第二,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的,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如果为按份共有则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按等份的方法将其份额分出,作为遗产。第三,虽然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但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为他人继承的,不列入遗产的范围,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所有继承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遗产展开的,因此确定遗产的范围是处理继承法律关系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复杂的一步。现代社会经济越来越发达,财产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哪些财产可以成为遗产,哪些又不能成为遗产,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逐一分析,特别是对于大家庭而言,长辈去世后,哪些是遗产,哪些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个过程又被称为“析产”。继承的一般流程是先析产再继承。实用问答一 如何理解继承法第三条中列举的若干遗产内容?(1)公民的收入。其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公积金等,以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还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收入都应当是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包括公民的自住房、出租房和公民的营业用房。储蓄,包括公民的存款及利息。生活用品具体包括汽车、家具、家电、衣服、家庭日常用品等。

对于房屋而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房屋主要是指建筑物部分、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城市房屋占有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是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被继承的。(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既包括公民自留地或宅基地中所种植的树木、竹林、果树,也包括其承包的开荒造林而依法归其所有的林木。公民的牲畜和家禽既包括其自养的家禽和家畜,也包括其承包和作为专业饲养户饲养的家禽和家畜。(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生前所有的并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书籍、手稿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境必须经过许可,重要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因此,如果继承人是旅居国外或境外华人,在国内继承的文物,尽管他有所有权,但也不能将文物任意带离出境,受到一定的限制。(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所拥有的机器、厂房、交通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民基于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设计创造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权的财产权是指公民作为专利人,对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包括:

①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财产权,并且不具有专属性,与被担保的债权具有不可分离性。

②典权,是用益物权,承典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典权。

③有价证券,主要是指股票、票据、提单等。

④履行对象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务。

还有比较特殊的就是,遗体可以为遗产,但其处理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实用问答二 哪些权利义务不得作为遗产被继承?

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例如,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均不得作为遗产。(2)与公民人身相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务。比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租赁合同产生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对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发放的抚恤金等。(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由特定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来继承。(4)承包经营权。如果为个人承包的企业的经营权,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如果承包荒山植树等,因为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其子女继续承包。(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实用问答三 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条文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的精神:(1)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在处理案件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实用问答四 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死者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家属,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作为遗产继承。实用问答五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被继承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同样会引起遗产的继承,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重新出现,那么被处理的财产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1)继承人或其他人及国家和集体组织根据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2)如果财物已经被其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如拍卖、转让等方式取得,那么被继承人只能要求分得财产的人给予适当的财产,而不能要求财物现有的所有人返还该财产。(3)已经用于偿还被宣告死亡人债务的财产,无论其债务是否到期,都不得再要求返还。(4)如果利害关系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将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那么欺诈的一方除了要返还继承的所有财产以及孳息外,对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配套索引《继承法》第4、26条《婚姻法》第18、1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合伙企业法》第50条《保险法》第42、43条《信托法》第48条《著作权法》第10、1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合同法》第101、102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法律术语

承包,即“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或农村各级集体组织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农林牧渔开发权等属于企业或集体所有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收益的行为。条文注解

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属于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公民收入,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但是作为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被继承人继承,则需要看法律对承包经营的对象有何特殊规定或者承包经营合同中有何约定,如果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又没有合同的约定,那么该承包经营权就不能被继承。

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很广,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个人承包的范围包含了企业经营权、交通运输、农林牧副等多方面的内容,但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方面的承包已经比较少见,现阶段的承包主要存在于农村各个经营环节,比如对土地、河塘、滩涂、海域、荒山等的承包开发权利,由于土地、森林等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承包人对其只有开发、管理、收益等方面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对这些资源的承包经营管理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见,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但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这种继续承包很显然和前文中规定的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意思。实用问答 怎样理解《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装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配套索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5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术语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或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或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与扶养人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遗赠和扶养是通过协议而产生的。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方式的规定。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在生前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应当在遗产继承中具有优先效力。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与协议抵触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财产不等同于遗嘱人财产,遗嘱财产是指遗嘱中明确表示能够通过遗嘱进行分配的财产,其范围是小于遗嘱人财产的。在很多情况下遗嘱人没有对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进行。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总之,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扶养协议也作出不具体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扶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扶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实用问答一 继承法规定的几种继承方式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顺序:(1)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遗嘱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存在多种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为准。(3)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法定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实用问答二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再次,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配套索引《继承法》第27、31条《婚姻法》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律术语

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主要是指以下几类公民:(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在此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条文注解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但很多时候继承人并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代表人替继承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取得遗产。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认知能力上存在较大的缺陷。在涉及很多复杂的行为活动时,有可能不能或不能完整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护自身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针对这些人群的行为,特别是处分自己的财产等的行为,有特殊的保护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此类的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的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应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相关权利的决定,如果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那么其代理行为就无效。

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两项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确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上,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实用问答 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即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应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如果是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求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由本人行使。配套索引《民法通则》第11~14、58~59、133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律术语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虐待,是指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虐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被虐待者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强迫其以不情愿的方式做事。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条文注解

继承权的丧失,有如下的含义:(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2)继承权的丧失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属于继承权的丧失。

本条规定了四种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即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1)杀害被继承人的。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对此,应注意三点:

第一,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第二,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但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第三,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以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

第二,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其称为“宥恕”。(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它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实用问答一 继承权丧失有什么后果?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效力。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不论出于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有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2)对人的效力。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权的丧失的程序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实用问答二 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公民因犯罪被判死刑,会被剥夺生命及政治权利。民事权利不同于政治权利,因此是不能被剥夺的。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四种不同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被判死刑的人没有实施这四种行为,就应该享有继承权。但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杀害被继承人而被判处死刑,则当然不能再享有继承权。

被判处死刑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人,如果死刑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执行,其应得的遗产应采取代位继承的方式,由被判处死刑人的子女或其他晚辈亲属代位继承;如果死刑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被执行,其应得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如果死刑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被执行,其所分得的财产在死刑执行之后,按照正常的继承程序执行。配套索引《继承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4条第八条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法律术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